
急求美国电影《心理医师》观后感
原创最好了。
当心理科医生一般本科学临床医学专业,到研究生考取精神心理科就行,如果本科就有精神心理医生专业就可以直接报考,按照中南大学的临床本科生收费是一年6000元左右,毕业后可以在一般医院的精神心理科工作,也可以去专门的精神病院工作,年薪这个不同医院不同地方有很大区别,发达城市高,有名的医院高,但总体来说精神心理科的医生的薪水算中国医生中中偏下档次的,主要中国在这方面不是很发达,也不是很重视,很多人都没有遇到心理疾病投医的认识,但国外这类病人就特多,像美国就有很多精神压力大而出现心理疾病的人。
关于报考的问题,我也不清楚哪些重点本科有专门的这个专业,但临床专业的分数都比较高,中南大学医学院全国排名第7,前年分数线应该接近600
请心理医师帮帮我啊
我觉得你首先应该自信起来,找到你自己的优点成熟稳重是靠社会经历慢慢累积的要是想幽默风趣,我想你自己就该是个快乐的人那样你才会发现生活中有趣的事对你的女朋友宽容一点,让她知道你爱她如果对她有承诺的话,一定要做到有爱心和责任感,还有你要疼她爱护她保护她我想你会快乐起来的,呵呵加油吧
我想找个心理医师很烦恼谁帮帮我啊
对现在的自己没有信心,对未来没有憧憬,沉湎于往事,对新鲜事物漠视,这些都是抑郁心里的表现。
可能在过去有某件大事而深深影响了你吧,让你不复以往的优越感,感到自卑,在人前把自己的内心掩藏起来,戴着面具做人,怕被人看不起,这样的心态很可怕。
你自己也意识到,并且想改变自己,这是一个好的开始。
可以去找心理医生好好的谈一次,让医生帮你找出罪魁祸首,才好最症下药。
并让医生给你指定一个具体的目标,但主要还是靠你自己。
多想想自己的优点,发挥自己的强项,让自己觉得自己的优越,让别人羡慕你。
你最迫切是要做一些能让自己找到自信的事,哪怕自己不愿意也要强迫自己去做。
比如做义工,可以让自己觉得充实而且有意义,同时交一些积极向上的朋友,他们的事迹和精神能感染你,体育锻炼也能加强你的毅力,体质,让人觉得充满活力,阳光,乐观,愉悦等正面的情绪。
关于《内向者'心理学》1500字的读后感
中生与健康长寿读后感 唐山是海子乡。
看到家乡《泉州晚报·海外版》连载州市中医院林禾禧主任医师编著的《中医养生与健康长寿》,喜悦之心难以言表。
我与林主任在学术上交往已有十余年,他的大作我当然要详读。
我也收到他给我的书,在诊病之余我爱不释手,确实是一本很值得参阅的好书。
该书内容丰富,哲理清楚,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实用性强,是一本保健养生的好书。
中医养生是瑰宝,几千年来为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和人类的健康长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早在《内经》就记载七情所伤是疾病发生的内因,该书从谨防七情过度作为首论,展开论述,引经据典,联系现实生活,明白说理,深入浅出,读者一阅就会被吸引住,就会明白在生活中谨防七情过度是养生健康长寿、防止疾病发生或加重的一个最重要方面。
紧接着又从“学会取乐、节制、用脑”三个方面来巩固心理平衡,防止七情过度,写得生动明了。
他为了突出中医养生的特色,书上着重挖掘和介绍传统的健身方法,如太极拳、咽津、叩齿、梳头、提肛,都是独辟和行之有效的健身运动。
又突出顺应自然的四季养生学,和关护老年人的性生活,读了十分亲切,现实生活中都可以用到,都是可取和具有良效的。
林主任依据中国奔小康,人们物质生活大大提高,着重提倡清淡饮食,列举苏东坡的“淡而益寿”,论述中老年人清淡饮食的重要。
其“四宜”、“四少”,切实可行。
书中介绍19个中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的康复方法,从精神调摄、运动及饮食注意事项,告诉患者如何协助与配合医生治疗疾病,促进康复。
食疗是中医药治疗一大优势,既值得提倡发扬,又受民众喜欢。
书中食疗方法简练实用,有疗效又可口,还注意到适应各种症型,供患者辩证选择使用,具有科学性。
但患者有的不知道自己是属“阴虚”还是属“阳虚”,选择使用有困难,就应遵医嘱。
例如老年人痴呆一篇,运用的“猪脑汤”,患者必须清楚自己的胆固醇不高,才能服用;反之不但无效反而有副作用。
所以,该书要求要在医生指导下使用,谋篇是相当严谨的。
《中医养生与健康长寿》目前为简体字版。
我相信如能改成繁体字版,会得到东南亚各国,直至世界各国华人、华侨的欢迎。
让中医走向世界,其功定不可没。
□王芳成(菲律宾中医师公会秘书长)
救命啊-
被强迫症绑架了,望心理医师速速前来疗伤~SOS
我觉得你的症状更像是恐惧症(当然条件限制,这只是初步判断)对于你的情况,我有以下建议:1.一般的心理问题不要轻易借用药物;尽量先做子那里咨询或心理治疗;2.树立自信,你可能是一次创伤导致有点自卑;3.可以试试森田疗法(顺其自然,为所当为)4.实在不行就用系统脱敏法。
精神卫生法读后感想
对精神障碍患《精神卫生法》就精神障碍的非自愿治疗的程序进行了规范,其中亮点之一是将强制“住院治疗”治疗的范围限定于 两种情况:即(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对于第一项情形的,该法还规定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对于第二种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指派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
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对精神障碍患者权利的保障,不仅是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宪法性权利的具体化,更重要的是,《精神卫生法》的颁布结束了我国在精神障碍患者强制治疗方面长期以来的“违法收治”历史,将《立法法》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这一立法保留事项重新收归立法权限范围,其法治意义极其重大。
具体而言,《精神卫生法》确立了精神卫生工作“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首次以权威立法的方式明确了政府在精神卫生工作方面负有的领导责任。
疑点:自愿会不会导致“该收治不收治”? 精神卫生法中“自愿治疗”原则得到了业内人士极大推崇,但也引发了一种疑问,这会不会造成“该收治不收治”问题
其实这种担忧不无道理。
依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9年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
另有数据显示,我国重性精神病患者数量已超过1600万。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研究,精神病发病率已占我国全部疾病发病率总数的20%,而全世界的平均水平为10%。
此外,世卫组织还预测,未来20年中国的这一比例将增长至25%。
与高发病率和庞大的患者人数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家经费投入过少。
据了解,国外精神卫生投入占卫生总投入的比例约为20%,而我国仅有1%。
“在众多疾病中,治疗精神病的花费最多。
”聊城市心理医院宣传科科长翟晖在接受聊城晚报记者时表示,由于精神疾病患者需要终身吃药维持,许多患者家庭难以承受长期的高昂医疗费用。
虽然目前患者在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相关费用可以按比例报销。
记者了解到,市第四人民医院就诊的患者若持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均可按照相应比例对费用进行报销,若持有新农合,则可按照县级医疗机构报销的比例进行报销,报销比例可达70%-80%。
不过,由于精神疾病复发率高,精神疾病患者需要终生服药,报销后的自付部分仍然让众多家庭吃不消。
“很多精神疾病患者家庭因病致贫或者因病返贫。
他们的贫穷程度让人吃惊。
”翟晖如是说。
从近年来发生的精神病人涉案也能看出这样一种趋势:很多精神病人肇事惹祸之前没有得到家属或专门机构的监管,也没有得到相关救治。
一旦肇事惹祸,经公安部门鉴定为精神病人后,才进行保安性强制性入院。
冯玉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分析指出,精神卫生法提出精神障碍患者自愿接受治疗,但在有效供给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该收治不收治”问题就出现了。
事实上这种情况并不陌生,比如许多应当被收治的患者由于无力支付医疗费,得不到治疗,或被家人长期禁锢,或流落街头,成为散落在社会中的“不定时炸弹”,威胁公共安全。
他认为这是“发展中的问题”,只能依靠社会发展来解决。
可喜的是《精神卫生法》明确了政府在精神卫生工作方面的领导责任,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的职责。
“我们期待各级政府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能加大投入,这不仅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这一宪法性权利的具体要求,更是政府履行其服务社会公共职能的必然要求。
”冯玉厅说。
另外,《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六条授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
降低治疗成本,规范治疗流程是现行的较为可行、务实的办法。
难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表达意愿权利和能力咋确定
在非自愿治疗中,如何断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能力,成为整部法律最具争议性的问题。
冯玉厅认为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到底是按照法律标准,还是从医学标准上,判断一个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表达的意愿。
其实这个问题并非很难回答,“法律标准以医学标准为依据,医学判断必须上升为法律判断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这就是冯玉厅认为的答案。
冯玉厅进而解释,我国《民法通则》对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标准的基本假定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均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除非依照法定程序认定该公民为精神病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还专门规定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程序。
就精神障碍的非自愿治疗而言,如果“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代替其“同意”医疗机构的强制治疗行为,在法律上并无不妥。
如果“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为成年人,如果其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基本假定仍然有效,其他任何人代替其“同意”医疗机构的强制治疗行为均为无效。
所以,法律在具体执行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是否具有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能力将成为一大难点。
观点“强制代理制度”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维权 如何切实保证“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不被侵犯
在冯玉厅看来,尽管《精神卫生法》设计了“诊断-再次诊断-鉴定”的程序,但是,一方面该程序没有排除“再次诊断”中利害关系的影响,另一方面该程序面临着成本高昂的难题,即鉴定费用的负担问题。
就医学判断如何上升为法律判断的问题,《精神卫生法》第八十二条赋予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在各方意见分歧的情况下,由居于中立地位的第三方——法院裁判。
冯玉厅说,该程序的适用具有被动性,仅在各方意见冲突的情况下发生作用,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保障不利,更违反正当程序原则。
故此,即使是有“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其近亲属的同意,医疗机构在实施非自愿治疗行为前,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程序的规定,首先申请认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法院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指定监护人,并取得监护人的同意,这样医疗机构与“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近亲属签订的协议才是有效的。
也唯有此才可以避免二难境地:不经“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同意违法,经“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同意无效
另外,在申请认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程序中,应当建立“强制代理制度,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法律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