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卡尔·施米特哪些著作最能代表其的思想
关于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读后感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摆在中国历史发展上的一大主题。
1957年2月27日,最高国务会议第十一次(扩大)会议,在北京开幕。
会上,主席作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重要讲话。
这篇讲话是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以及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都处于历史上重大转变时刻发表的。
全文阐述了12个问题,贯穿全文的基本思想是:把正确区分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生活的主要内容。
对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论述,特别是关于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观点,以及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方针和方法,为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史增添了新的内容,对探索社会主义社会的规律,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
即使是在今天这个迅速发展变化的时期,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论述仍对我国的社会发展,尤其是社会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这一篇论述中,明确指出了矛盾存在是无法避免的,正是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着的各种矛盾给予了这个社会长足的动力,推动其不断向前发展。
他指出:“许多人不敢公开承认我国人民内部还存在着矛盾,正是这些矛盾推动着我们的社会向前发展;许多人不承认社会主义社会还有矛盾,因而使得他们在社会矛盾面前缩手缩脚,处于被动地位;不懂得在不断地正确处理和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将会使社会主义社会内部的统一和团结日益巩固。
”他还提出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生活主题的思想。
这对于我们现今社会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无论是1957年社会主义初步探索时期,还是现在建设有的时期,还存在着相当一部分的官员害怕承认矛盾,不敢面对矛盾,这对于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十分不利,如果处理不当,还会阻碍社会主义的发展。
不可否认,在现今的社会发展中,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文化建设等各个方面都存在着不少问题。
不管是党、政府、官员还是个人,都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问题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也不是完全不利的,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
问题的出现会让我们更加清楚地发现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上的不足,从而找出原因,想出对策,不断完善。
提出了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总的方法和原则,他指出,要用民主的方法,用“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作为从政治上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
许多人觉得,提出采用民主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是一个新的问题,但是,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
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时,决不能采用武断专制的方法,而是要采用民主的说服教育的方法。
在抗战和解放时期,共产党人曾采取了说服教育的方式,解决了敌占区和国民党统治地区的人民内部矛盾问题。
强调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来解决问题。
当今社会上存在的问题常常引起人民的疑问和质疑,党和政府要做的是通过交流,了解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及其原因,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若问题确实存在,积极解决,若是其他,也需做好人民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不得用粗暴的方式对待。
强调了人民群众在宪法规定上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等自由,突出了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为人民服务的职责所在。
公民有自由和民主的权利,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义务和责任确保公民的这些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在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助其维护。
在现在,存在着不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办实事,不为群众谋利益、维权益的现象存在,党和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一不良现象,让每个政府官员都深切认识到自己的公仆角色。
还强调了要坚持用不同的方法来解决不同性质的矛盾。
全面地分析了各种类型的人民内部矛盾,系统地论述了正确处理各种矛盾的方针政策。
指出,要用民主的方法,用“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作为从政治上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解决经济领域中的矛盾,应依据发展生产,统筹安排,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科学文化上的问题,应采取“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民族关系中的矛盾,应采取加强民族团结,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的方针;在与民主党派关系上,应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等。
这对我们解决现实问题有重要意义。
这些基本原则需要我们贯彻执行,但是需要应对当今的实际情况作出相。
应改革和创新。
创新精神是所强调的。
社会不断向前发展,不可避免的出现许多复杂且难于解决或从未出现过的问题。
党和政府在面对这些问题时,应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大胆创新,积极探寻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
最后一点,共产党员应发挥其先进性和模范带头作用,深入了解人民群众的生活,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带领人民共同解决问题。
同时共产党员应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人民内部矛盾解决的问题中,积极探索解决方法。
这其中,尤其需要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建设,不断提高其素质。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改革的关键时期,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的内部矛盾问题对于促进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我们应从关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解决的论述中积极吸取经验,从而促进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我们需要实事求是的承认矛盾,解决矛盾,承认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发挥党员的先进性作用,锐意改革,积极创新,为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提供长足的动力。
孟德斯鸿的学说对18世纪的法国和美国分别起了什么影响
(1)依据三权分立的原则,美国制定了1787年宪法。
规定行政权赋予总统,立法权赋予国会,司法权赋予最高法院。
(2)为《人权宣言》的颁布提供了依据。
1789年8月26日颁布的《人权宣言》,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领性文件。
《人权宣言》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
是法国大革命颁布的纲领性文件。
孟德斯鸠简介: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代表作有《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是西方分权制衡学说的集大成者,将国家权利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明确的划分了三权的职能范围,阐述了分立的原因。
孟德理论对世界资产阶级革命运动产生过巨大而又深刻的影响。
其理论曾被欧美资产阶级革命家用作反对封建暴政的锐利武器,尤其是关于分权和法制的理论更为一些资产阶级国家所直接采用。
为什么说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宪法关系是一种政治性的法律关系,这是宪法关系区别于普通法律关系的显著特征。
宪法是集中体现社会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根本大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国家意志性,由宪法规范所调整的宪法关系必然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
宪法关系将特定的民主政治关系纳入法治的轨道,使各类社会主体的社会关系集中转化为依宪法规范而确立的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关系,即公民与国家之间特定的权利权力关系。
宪法关系的内容之一的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最核心的内容。
宪法的本质 1、宪法是调整特定宪法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其产生、存在和变更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这就是宪法的本质问题。
2、从宪法内容的角度看,关于宪法的本质,曾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1)神志论,此观点认为宪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
在一些国家的成文宪法典中就有明确规定宪法是上帝意志的产物。
如瑞士宪法前言规定:“谨以全能上帝的名义,制定联邦宪法。
”(2)全民意志论,此观点主要融于17世纪、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宪法学说。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肯定了公共意志说,将宪法本质特征表述为民有、民治和民享。
(3)意志调和论,它强调宪法是各种意志相互调和的产物。
如有学者认为:宪法有双重功能,即授予权力并限制权力。
(4)阶级意志论,此观点从宪法所反映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角度来认识宪法的本质,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宪法本质的基本看法。
从关于宪法本质的各种学说和观点看,应该说马克思主义关于宪法本质的揭露比较符合近代宪法发展的基本规律。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作为法,它集中体现了宪法制定者的意志。
在阶级社会尚存的历史阶段,宪法制定者的意志必然具有反映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的功能。
除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外,还包括同一阶级内各阶层、各派别的力量对比关系。
宪法在具体内容的规定上,必须考虑不同政治力量的利益。
只有到阶级社会消灭后的共产主义社会,宪法才真正地能够反映全民的意志,成为全社会所有成员共同意志的产物。
3、从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方面看,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是在国家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后,在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了资本主义国家后,由资产阶级最早制定的。
宪法的产生还必须有一定的条件:(1)经济因素。
宪法的政治内容是民主制度,是对民主制度的法律确认,而只有到了市场经济发展时期,要求社会成员具有最基本的人身自由;有统一的市场;要求平等,反对特权;有统一而公平的规则.这样才可能产生宪法。
要注意的是,市场经济是宪法存在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充分必要条件,德国希特勒法西斯政权也建立了市场经济制度,却恰恰是破坏宪政的典型,实施独裁专制。
(2)法律因素。
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必须要求有一部居于一般法律之上的起统帅作用的特别法.而宪法能够保证法律体系内部的统一化,故应运而生。
(3)思想因素。
市场经济的发展为资产阶级新思想、新理论的产生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卢俊为代表提出了人民主权、公平、正义、宪政等代表资产阶级利益,反对封建专制的思想体系,这些观念一经提出即能深入人心,唤起了人们的权利和民主意识,为宪法的产生准备了思想条件。
(4)政治因素。
将规定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法律奉为根本法,形成统一的宪法秩序,一切组织和个人在宪法之下进行活动,是资产阶级实行政治统治的需要。
所有这些因素的存在可以也必须要求宪法的产生。
4、从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来看,可以发现,宪法的产生要晚于法律的产生。
因为在封建专制社会中主要是人治,而在人治状态下是不可能产生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制度的。
近代宪法是适应限制封建王权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要求而产生的,宪法是对人治统治形式的一种法律限制。
现代宪法除了肯定近代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外,还突出强调了宪法通过保障人权在实现人民利益中的重要作用。
宪法作为根本法,它处于一个国家统一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依法治国首先必须是依宪治国。
在不突出宪法的权威,不真正地通过宪法来反映人民的意志,不很好地保障宪法的实施情况下,是很难依法治国的。
中国近代史,评析历史人物,例如,孙中山,1500字左右
孙中山是近代中国伟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
特别是在学医行医期间结识了不少国际友人华人华侨等为以后革命奠定了基础与支持。
孙中山是最早提倡以革命推翻满清统治,建立民国政府的革命家之一。
由于孙中山早年即接受西方教育,认识西方世界较深,通晓外语,有医生学历,在中国内外都享有知名度;故被多数外国人视为革命领袖。
而在国内,多数革命者也认为他的声望与能力足以成为革命组织的代表人物,也因此孙中山在武昌起义后顺利被选为临时大总统。
孙中山去世后,蒋介石领导他创建的国民革命军进行北伐,在名义上完成中国的统一。
由于当时参与革命的主要领导人物,特别是蒋介石、汪精卫两人,均为孙培育出来的领导人物,故当时的国民政府当以孙为最高的精神领袖,并推举三民主义为治国的最高指导。
1937年中国抗日战争爆发后,孙成为蒋介石之外,凝聚全国向心力的象征人物之一。
国民政府与旗下将领也往往以“保障孙总理的革命成果”为号召,鼓动人民建设和将士作战。
因此到战争中后期,孙中山很自然被推举为中华民国的国父。
孙中山亦为中国政治经济现代化之重要阶段性人物。
他较全面地整合了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重要成分,包括宪政民主,人民主权(选举、罢免、创制、复决),权力分立制衡,与社会主义等等。
另加上其个人认为有必要保留的中国传统制度机构——监察权与考试权,形成五权宪法学说。
对西方重要思想在中国的普及,具有推动者的作用,促成西化民主派和共产主义派对中国未来建设的深入探索。
而孙中山在其中采取某种折衷立场,却坚持共和民主之宪政体制,至今仍有其价值。
因此经历史证明孙中山确实是近代倡导共和革命,成功组织成分复杂的各种反满势力,并注入西方现代政治理论与宪政思想成分的领导人。
孙中山与历代反抗封建王朝的农民起义英雄和同代资产阶级改良派代表人物之显著不同之处在于:一是通过其他方式独到的认真学习和深入思考,将欧美资本主义制度之精华 7 与中国落后封建专制制度之国情相结合,从“以民为本” 的宗旨出发,不仅提出了“三民主义”基础学说,同时还就改造落后旧中国的伟大目标,从国体、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外交诸方面作出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纲领、设想和规划,形成了系统化的革命理论;二是他自发动和组织革命伊始,终其一生,在领导整个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历程中,始终不渝地坚持彻底的反封建立场和坚定的革命方向,面对满清朝廷的通揖、反动军阀的围攻、帝国列强的威逼、维新保皇派的论战、阵营内部的叛乱、同党战友的分歧,在极其艰难充满风险的环境中,几番组织和改造革命政党,多次发动武装起义,“愈挫愈奋,再接再厉”,不屈不挠,战斗不息;三是他始终坚守“一心为公” 的崇高精神境界,从建立兴中会、同盟会,发动广州、惠州、黄花岗等十次武装起义,到领导辛亥革命、建立临时政府、举行二次革命,到组织和改造国民党、组建黄埔军校、实施国共合作,直至积劳成疾英年早逝,抛却个人名利,大公无私,一生操劳,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孙中山的理论学说、立场信念和品德情操,可说是独秀一枝,也正是由于孙中山的坚持不懈的努力与革命理论的宣扬,才使得广大中国民众摆脱封建思想的束缚,走出对民主共和的“反动”政治思想认识误区,有力的促进了中国民主革命运动的发展,扩大了民主革命运动的影响,使得民主共和深入人心。
但是孙中山虽亦重视掌握领袖权力,但较具理想色彩,能为制度建设之需要而放弃政治资源。
孙中山虽倡导武力推翻君主专制,武力弭平军阀割据,但使用之手段较为温和,善后措施较为宽容,不采彻底铲除之作法,与蒋介石或等强调组织纪律而严厉惩处反对者不同。
孙中山之让位于袁世凯,是导致袁世凯窃国、革命政权旁落、共和制度倒退的起始成因,有些史论、史说由此引申出“孙中山一大失误”的评价,似乎顺理成章。
然而,从客观现实来看,把此事件放在当时清末民初的历史大范围和社会大环境中考察,却自然而然地得出截然相反的评价——孙中山之让位于袁,不仅 8 不是失误或局限性,相反,是促成清帝退位和推翻封建专制制度,促使民主共和旗帜飘扬和革命思潮深入民心的一大历史功绩。
他所提出的“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的革命宗旨被采纳为同盟会纲领。
在同盟会机关报《民报》发刊词中,孙中山首次提出民族、民权、民生三大主义。
同盟会的成立,有力地促进了全国革命运动的发展。
但是他同样对当时旧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状态和民族资产阶级的软弱特点尚缺乏深入的研究,他对袁世凯、段琪瑞、陈炯明、一类新旧军阀的两面派面目有失洞察,他对革命党内部严重的矛盾分歧团结乏力,他对建立革命军事力量的认识姗姗来迟等等,都是他个人思想行为的局限性。
但是,与当时旧中国的历史大范围和社会大环境的客观现实相比照,他个人的这些局限性皆属局部性的和微不足道的失误,无碍于整个旧民主主义革命的方向大局和历史轨迹,更无损于他创立革命学说、领导革命运动和开创历史新篇的光辉形象。
所以,孙中山领导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未能彻底实现革命目标,是时代的局限和国情的制约,中国近代史上这场旧民主主义革命虽然失败了,但正是这场轰轰烈烈和正义悲壮的革命,为其后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作出了演示、提供了经验、准备了条件。
故而,孙中山是伟大的革命先行者。
孙中山先生有过一句名言“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
” 孙中山追逐世界潮流,结合中国情,在政治理论上提出了一些颇有新意的思想。
第一,民族主义思想内容的发展民族主义是中国的传统思想;第二,民主政治思想的丰富。
提倡“直接民权”批判“代议政体”,提出“权能分离”思想,提出训政时期的构想。
当然,其思想也有局限性:经济思想切合国情不足。
国家资本主义思想是研究西方社会经济的产物,对民生主义有两个办法:平均地权、节制资本。
“节制资本”节制私人资本主义,发展国家资本主义不利于当时生产力的发展。
原因:其一,当时中国近代工业极其落后,急需扶植民营工业,调动 9 人民大众的投资积极性。
其二,当时国家财产极端困难,无法筹集发展国家资本主义的大量资金。
在政治谋略上的主要失误:缺乏摧毁传统的皇权专制主义思想的有效措施论战;革命三十年,为建立自己的革命军队,直到皇埔军校建立;整治活动也缺乏行之有效的谋略。
理论基础:进化论,互助论。
在思想方面主张道德政治。
在政治活动方面,孙中山相信人类进化靠互助,而不是靠竞争;他不是从人类为追求利益、充满竞争的现实状态出发,而是从仁义道德互助的愿望出发,观察并解决实际问题。
他看不到事物的复杂性,忽视了行之有效的军事政治谋略的建构。
总之,孙中山是一个伟大的革命领袖,他一生都在为革命事业做贡献,虽有一些在革命上的不足,但是联系当时的时代背景,这些事无法避免的,故他是一个令人敬仰的革命前辈。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谈谈依宪治国和西方宪政的区别
依宪治国是落实依法治国的重点与关键,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内在要求。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 “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
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
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
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
这些从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宝贵启示,必须倍加珍惜。
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依宪治国做出了重要的论述。
“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宪政(英语:constitutionalism)又称立宪主义,是一种主张国家权力来自并被一部基本法律约束、规定公民权利的学说或理念。
这个基本法即宪法。
宪政的要义有两点:第一是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第二是限制公共权力,一切公共权力的权威与合法性来自于宪法。
法学家格哈德卡斯珀在论文《宪政》(Constitutionalism)中提到:“宪政有描述性和规范性的两个内涵。
描述性内涵是说它被用来指代历史上,人们为逐求各项权利、自由等的制度性承认的奋斗;规范性内涵的意思是它包括了美国宪法中政府的必要特征。
” 美国宪法规定:(1)立法权由国会行使,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2)行政权由一任美国总统行使;(3)司法权归属于最高法院和各下级法院,下级法院可由国会不时规定和设立。
[3] 周叶中主编的法学教材《宪法》中,给出的说明是:“宪政(constitutionalism)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
近现代意义的宪政的含义有多种,不过可归纳为两类(如右图)。
宪政作为专制政体的对应物,其基本内涵就是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它一般应包含三个基本的要素:民主、法治和人权。
其中,民主和法治都服务于相同的价值——保障人权,只是在宪政中角色不同罢了。
”中文含义:民主的自由政治。
见1983年版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1250页,(1992年2月北京124次印刷)。
中文“宪政”一词来源于日文汉字,中国首次提起并予以介绍者是晚清著名学者黄遵宪。
黄遵宪1887年在其《日本国志》一书中有介绍(“立宪政体”),梁启超读后为该书写了《后序》发表。
正是由于梁启超的推崇使用,以及他在文中对“立宪政体”即“宪政”的明确解释,使得这个词所代表的政治思想逐渐为中国人所认知。
“宪政”又称“立宪主义”,英语中相对应的词是Constitutionalism,发源于英美,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在政治上取得的主要成就。
中文词“宪政”对应的英文原词constitutionalism[5] ,其本义主要对应着一般中文的“制度”主义、“架构”主义、“法治”主义、“立宪”主义等多层意思,也是这些中文意义的总合。
我国从近代以来开始受“宪政”观念影响。
早期主要受英国“立宪政体”的影响,把宪政理解为民权与君权的结合,所谓“君民共主”。
后期倡导“民权主义”,强调政权和治权分离。
孙中山先生主张的“五权宪法”是中国资产阶级宪政主张的集中体现。
我党第一代领导人在同国民党专制独裁政权的斗争中,也使用过“宪政”概念。
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前夕,我党开始用“人民民主专政”概念。
19世纪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本杰明·柯蒂斯曾经写道:“法庭不能基于政治考虑而做出司法判决……根据法律解释的固定规则,当抛弃宪法的严格解释而允许每个人持有自己的理论观点时,我们就不再拥有一部宪法。
我们将陷入某些个人的统治之下,在这种统治中,他们有权根据自己眼下认为正确的观点来宣布宪法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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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7年宪法对美国历史产生了哪些重要影响
孔子的学说和宪法冲突了当然听宪法的。
孔子没说过臣为君之纲,说的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孔子学院是开在外国,让外国人学习汉语的,跟孔子关系不大。
《孔子学院章程》明确规定,孔子学院作为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其宗旨是增进世界人民对中国语言和文化的了解,发展中国与外国的友好关系,促进世界多元文化发展,为构建和谐世界贡献力量。
其主要职能是:面向社会各界人士,开展汉语教学;培训汉语教师;开展汉语考试和汉语教师资格认证业务;提供中国教育、文化、经济及社会等信息咨询;开展当代中国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