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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读后感

时间:2018-10-27 03:20

韦伯的法律社会学的读后感 跪求

法律社会学,目前的译著并不多,只有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布律尔《法律社会学》,埃利希的《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作为法律社会学奠基者的韦伯,国内对其宗教社会学的重视远超过对其法律社会学的重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简惠美和康乐翻译的《法律社会学》则填补了这个空白。

这本书是由韦伯《经济与社会》中的专门一章《法律社会学》,曾由美国两位学者将该章与《经济与社会》中其他与法律社会学相关的章节编成一集《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后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此次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韦伯作品集之IX的《法律社会学》以德文原著为准,并结合英译本翻译而成,且将英文、日文译本添加的译注和中文译本的译注连同德文文本作者的原注一并收入。

  法学中的法律观与法律社会学中的法律观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观,前者从参与者的内在视角考察法律中的正义问题,后者则从观察者的外在视角看法律。

早期的社会学如孔德、斯宾塞只是将自然科学的方法直接引入社会科学,称为“社会物理学”。

韦伯作为一个新康德主义者,坚持事实与价值二分的思想,试图结合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两种研究方法,他最早将主观意图、行为动机引入社会学研究,强调社会科学也是一种经验事实,对社会行动的主观意义可以进行理解,并对其过程及结果可以进行因果解释。

他采用的理念类型的方法,从杂多现实中抽离出某些特征组成一系列清楚定义的理念型概念,它们代表着行动者在特定情境下,其行动中之“意义关联”的种种可能形式,从而对价值进行实证研究。

  在《法律社会学》一书中,全书共分八章,韦伯的旁征博引,其中很多史实与术语对于非西方文化背景下的我们理解起来是比较困难,但韦伯《法律社会学》的主题只有一个即法律的合理化。

这是与他的中心论题即资本主义为何出现在西方相关联。

从法律是如何在此种现代化的过程中发挥作用的角度出发将法律与统治、与政治(国家形式、行政层级)、法律与经济作了全面的考察。

  法律的演进过程经历习惯、习俗、惯例到法四个阶段,首先是一种呆板的、机械式的重复,纯粹事实的习惯,经由心理对此习惯的“拟向”,让人感到具“拘束性的”,既而形成一种普遍的共识,即令人在有意无意之中越来越“期待”他人也做出意义相对应的行为,最后此种价值共识被赋予法规范的特征,由强制机构予以保障。

也就是说秩序的合法性不仅建立在价值共识的基础之上,而且需要外在的保障。

由此将法律的内在面向(理念和价值)和外在面向(利益、制裁等构成的整体)统一起来。

  法律的合理化是三种合理化结合下实现的。

一种是规则的合理化。

市场的扩大,贸易的发展使个人从团体中分离,主观权利设定方式即授权规范不断增多,财产责任取代身体责任,个人责任取代团体责任。

  在传统型社会和卡里斯玛型社会,主观的权利与客观的规范合二为一,即拥有特权的个人依据为他而设的客观规定来当作自己的主观权利。

因此,特别法无非是支配者的主观权利,普遍有效的规范不存在。

商品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要求形式上的法律平等以客观的形式规范予以保障,要求用“规则”取代“特权”,代议制国家于是形成,行政体制的“合理”构造,即行政事务的连续性和文牍性,以能力而不是以身份为标准的行政组织,严格的等级科层制结构,公共事务与私人事务的分离,形成一个官僚科层制的非人格化统治的社会。

  二是社会行动的目的合理性,韦伯将人的行为分为四种,基于情感的,导源于感情沉迷;基于价值合理的:取决于对秩序作为某种伦理、信念;基于传统性行动,源于传统;基于目的理性,由对特定外在后果的预期、即由利益情势所保障。

商品经济的可计算性要求主体基于目的理性而行动。

  三是科学合理性。

贸易的发展,使得交易的复杂需要法律人士专业知识的帮助。

新兴的市民阶层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保障自己的权利,也需要借助法律专业人员来为他们提供咨询,充当他们与政府之间进行谈判的中介人,并在政治和司法程序中代表他们的利益。

法律职业共同体运用从罗马法和教会法中传承而来的各种解释技术,通过对社会中现有的规范性因素进行收集、概括和总结,创造出一套抽象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使每一具体案件都可以通过逻辑方法得出判决,从而形成是一个没有漏洞的、逻辑一致的体系。

  三个面向“合理化”构成近代资本主义形式理性法律,其形成过程是教会法与世俗法、实质与形式分离的过程。

道德等实质价值技术化进入法律,自主的道德中立的法律可以用于任何调整目的,法律合理化的过程也是现代化过程。

韦伯意识到现代社会是一个“专家没有精神,纵欲者没有灵魂”信仰缺失的社会,形式与实质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形式重视个人能力,能排除绝对恣意和集体主义,但形式化之抽象性格在给予形式上合法之利益最大自由的同时,却处处伤害了“实质公道的理想”。

  韦伯是现代文明之子,其创造的概念如理念型、形式理性等一直沿用至今,其意识到的形式与实质之矛盾我们仍无法超越,韦伯《法律社会学》中价值的实证研究进路对于处于转型中的中国意义重大。

中国目前的社会矛盾,很多时候是日益分化的利益与价值之争,因此只有对价值进行实证研究,对法治的具体路径进行描述,法治目标才会离我们越来越近。

谁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读后感,300字,我把所有的富值都给了呀!!

[名案中的法律智慧 读后感]法律离我们有多远?先看两条法律条文:第218条倘医生以青铜刀为自由民施行严重的手术,名案中的法律智慧 读后感。

而致此自由民于死,或以青铜刀割自由民之眼疮.而毁损自由民之眼,则彼应断指。

第823条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

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义务。

前一条法律出自3800年前的《汉谟拉比法典》,后一条出自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前者被认为是迄今为止可查的最古老的法典,它是古代法律的典范,后者被认为是现代西方最成熟的法典,它是现代民法典的楷模。

两个法典之间,相距近3000年。

在这3000年的历史中,人类的法律制度伴随着人类的演化也发生了诸多的变化。

上述第218条给我们提供了一幅法律画卷:一个医生手术不成功,导致病人的死亡或者伤害,他因为他的行为而失去了他的手指;上述第823条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法律的权威,一个威严的尊者命令对有过错的人实施惩罚。

法律画卷给我们的是生动、具体和生活化的法律形象,而法律权威给我们的是概念、抽象和职业化的法律形象。

法律由具体的个案发展成抽象的规则,被认为是法律的一种“进化”。

法律的这种演化带给我们一些积极的东西,同时也失去了一些鲜活的东西。

法律的抽象化、规则化和职业化,使得法律的从业者可以从法律的一般原则推演出法律的特殊性,他可以不管具体案件之间干差万别的事实而适用法律、决定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这种“科学”的法律学也使得法律远离了社会生活,法律的知识被少数“社会精英”所垄断,法律运作的主体不再是社会中活生生的人,而是高高在上的立法者和法官,及法律的其他附属职业者。

这种演化是一种进步?还是一种退步?与之相关的问题则是:法律应该与现实的生活有多远?中国原本也有自己法律传统的,可惜在清末的时候中断了。

我们的老祖宗们不小心抄袭了日本的法典,而那个日本的法典又是不小心的德国法典的复制品。

这样一来,我们现在的法律既没有中国社会生活的根基,也没有日本或者德国法典内在东洋和西洋的社会生活的根基。

法官们学的是西方的法典,用的是西方传统的法典,而他要处理的又是中国社会本身的问题,在人类共同的问题上,适用西方法律规则是没有问题的,而在东西方有差异性的地方,法律职业者们用西方的法律理念处理中国的问题,他们强暴了中国的社会,法律职业者又没有真正弄清西方法律理论所依赖的西方社会生活,他们又强暴了西方社会。

中国学习西方法律已经成为一种事实,“西方法律制度中国本土化”只是学者们的良好愿望,法律制度的趋同化与民族法律个性的丧失,则是法律发展的一般模式,读后感《名案中的法律智慧 读后感》。

在这个前提下,我们的工作不仅仅是要提倡建设中国特色的法治,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弄清西方传统法律如何在西方社会中发生?这也是本书的一个出发点,这就是:从西方社会的生活中去发现西方法律规则的含义。

将法律规则与社会生活联系起来,最后形成法律规则体系最典型的法律制度,应该是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制度,拿专业术语来说,就是英美法系的判例法。

本书的内容就是对英美判例的介绍、解读和评论。

就每个案件而言,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法律的纠纷,就是一个法律的事件,每个事件都是紧张的、冲突的、微妙的,甚至是带有个人隐私的,从而也是具有社会价值及新闻价值的,每个事件都可以上大报的头版头条。

当事人到了法院,法官们就会提出解决问题的若干方案,每种方案都具有法官们的法律理由,法律理由的浓缩就形成了法律的规则。

这种法律规则决定了当事人法律上的命运,同时也指导着普通大众在相同或者相似事件中将来的行为,因为法律的规则指引着法律行为的预期结果。

与此相一致,我对每个案件的表达分为三个部分,其一是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具有好奇心的读者也许会找到他们所需要的东西;其二是对法官所形成或者适用的法律规则的解读,对法律智慧有兴趣的读者会感受到法律智慧的愉悦;其三是对案件进行形而上的评论,喜欢刨根问底的读者可以发现进一步思考的线索。

选人本书的案件,基本上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那种可以称为lea血1gcase,一个案件代表了一种新的诉讼形式和诉讼规则;第二类可以称之为principalcase,每一个案件都可以入选法学院的教科书,第三类可以称为famousCase,每个案件都可以成为大众讨论的话题。

为了方便起见,本书统称之为“名案”。

如果读完本书后,你有如下的感叹之一,那么我就觉得这本书没有白写:这本书很好玩,案件很有趣,漫画也很精彩。

法官的分析很精辟,我知道了在何种案件中应该如何处理。

读懂这本书其实不容易,不过,在折磨自己大脑的时候却颇有收获。

哈哈。

法律原来是这样。

它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啊!  〔名案中的法律智慧 读后感〕随文赠言:【这世上的一切都借希望而完成,农夫不会剥下一粒玉米,如果他不曾希望它长成种粒;单身汉不会娶妻,如果他不曾希望有孩子;商人也不会去工作,如果他不曾希望因此而有收益。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读后感1500字 谢谢

人欣喜的是,《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能成为中央马克思主义研究和建设工程正式出版的第一部重点教材,这对高校正在实施的新一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改革和发展,肯定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更令人欣喜的是,初读教材就感觉到,这是一部精品力作,从多方面呈现了对大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所要求的时代感和科学性、针对性,为把这门课程建设成大学生欢迎的精品课程奠定了重要基础。

  作为一部精品力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紧扣时代发展的脉搏和大学生思想发展及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实际,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为主线,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重要指导方针,遵循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形成和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遵循大学生入校后心理发展的基本历程,遵循思想政治教育内在的知识体系,展开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基本教学内容,是一部汇聚了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最新成果、有利于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高质量、高格调、高标准的精品教材。

  作为一部精品力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把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融为一体,在教材体系和内容上作出了多方面的创新性的探索。

现在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由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并而成的新课程。

这就要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不仅要反映原来两门课程的基本内容和特色,而且还要在内容融合中有所发展、在体系重构中有所创新。

在这些方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积极探索、成效显著。

教材的第一章至第四章,主要阐述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内容,形成了以理想信念为核心,以爱国主义为重点,以正确的人生目的、端正的人生态度、科学的人生价值标准为基本内容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体系;第五章和第六章主要结合公共生活领域、职业领域和婚姻家庭领域,对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内在结合作了深刻阐述,也为深入到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内容作了知识准备;第七章和第八章集中阐述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理论和具体法律制度,形成了以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为核心内容的知识体系。

教材的这一结构,极为有效地把课程学习与大学生的成长成才结合起来,把学生道德素质培养与法律素质培养结合起来,真正达到了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有机结合的教学目标。

  作为一部精品力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充分吸收了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最新成果,突出了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学习,体现了教材具有的鲜明的时代特色。

2006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继承并弘扬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认识成果,创造性地把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结合在一起,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规律认识的深化,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与时俱进的品格。

社会主义荣辱观在教材内容中得到及时体现,在教材的“绪论”中单设一节,对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了概括性的论述;在整个教材体系中,全面地贯彻了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凸显了教材内容的思想性、先进性和时代性。

教材对思想政治教育最新成果的吸取,还体现在对一些核心概念的重新厘定上。

在对“思想道德”概念的阐述中,教材并没有像以往有些教材那样,将其当作“思想”和“道德”这两个概念的组合,而是将其作为具有特定内涵的、统一的概念加以理解,这样更符合思想道德的基本内涵。

在对“爱国主义”、“民族精神”、“人生价值”等概念的阐述中,都力求吸收借鉴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和其他相关学科领域的积极成果,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体现了教材与时俱进的品格与马克思主义学风。

  作为一部精品力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在强调教材科学性、权威性的同时,在表现形式上也有新的突破。

在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教材的编写中,较为普遍采取的是从概念到理论的纵深的呈现方式。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改以往传统的编写思路,从大学生入校以后最关心的学习生活的适应问题,特别是从中学生到大学生角色转变问题入手,针对刚刚迈进高等学校大门的大学生在生活学习上面临的不适和困难,分析了大学生活的特点,引导大学生提高独立生活的能力,树立新的学习理念,培养优良的学风,尽快适应大学生活。

在此基础上,再依据大学生肩负的历史使命,明确当代大学生的成才目标和应有的形象,应具备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

从分析新入学的大学生急迫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出发,为他们走出生活学习的困惑指明路径,为他们确立大学阶段的奋斗目标提供方向。

这些,确实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

  作为一部精品力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不仅高度关注教材体系的构架,注意教材体系与教学体系之间的契合,而且在教材内容的阐述和呈现方式上,也注意突出教材体系的基本要求和重点内容,为教师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学生课后深入思考问题,留下必要的空间。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读后感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建立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之上,认为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人,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发展的动力。

因此把人民群众确立为最高的价值主体。

中国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在其成立至今,经历了由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发展经济为中心,到以发展生产力为中心,再到以人为本的转换(汪征鲁:《中国马克思主义以人为本价值观的崛起》,《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第8页)。

今天,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是“弘扬爱国主义、提倡荣辱观、以人为本、发展生产力、实现共产主义”。

在这一思想体系中,弘扬爱国主义是前提与核心,提倡荣辱观是最新教育方式、以人为本是主体、发展生产力是手段、实现共产主义是最终目标。

(1)弘扬爱国主义是前提与核心。

列宁认为,爱国主义是千百年来巩固起来的对自己祖国的一种最深厚的感情。

这里所爱之国指的是作为祖国的国家。

爱国,也就是对祖国之爱。

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千百年来一直动员和鼓舞中国人民团结奋斗、抵御外敌的一面旗帜,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生命之源,是各族人民共同的精神支柱,在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抵御外来侵略以及推动社会进步方面发挥了重人作用。

这种爱国主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中华儿女总是对祖国的悠久历史、灿烂文化、人好河山表现出一种简中的、朴素的热爱之情。

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在赞赏祖国的同时,对祖国前途、民族命运具有高度的责任感,积极参加反对国家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的伟大实践。

然而,爱国主义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其内容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的反映。

在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爱国主义的内容会因人们对“国家”这个政治概念的认识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有什么样的国家观,就有不同内容的爱国主义与之相适应的。

在古代,由于爱国主义没有完整政治学意义上的国家观,有的只是传统的王朝观念,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王朝被混同于国家,君主成为国家的代名词,爱国必然表现为爱朝廷,忠君。

这种国家观导致了爱国主义内涵的扭曲甚至错位。

在当时,迫于客观形势,这种忠君爱国主义还没有太大的危险性,相反,对促进社会的稳定还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爱国主义仍是一面必须高扬的振兴中华的旗帜,不过,这里的“国”,指的是社会主义中国。

(2)提倡荣辱观是最新教育方式。

当今,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改革的时代,新旧道德观念的冲突,西方道德观念的影响,出现一定程度的观念包括荣辱观念的多元和混乱现象,社会道德风气不尽如人意,人们的耻感下降,从枉、不正的行为无论在哪个领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青少年。

使他们的价值观出现如下问题:首先价值观颠倒。

抛弃正当的是非善恶观念,以膨胀的个人主义为荣辱标准。

于是,一些青少年不以勤劳、节俭、敬业为荣,不以懒惰、奢侈、游手好闲、厌学为耻,反而把辛勤劳动的人讥为“不懂生活”,把节俭的人讥为“抠门”“守财奴”等等。

他们期待的是不劳而获,追求的是骄奢淫逸。

由于荣辱观念颠倒,制毒贩毒、抢劫盗窃、坑蒙拐骗、出卖肉体、傍大款、倚高官,不一而足。

其次,价值观扭曲。

以不该耻者为耻,不以耻者为耻,是非、善恶、荣辱观念上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扭曲。

原因是市场经济本性驱使青少年注重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和来自西方价值多元化思潮的影响。

再次,价值观辨别能力差。

人是环境的产物,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从众、上行下效、从枉走邪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导致社会羞耻感的普遍下降。

放弃自律,追随无耻,对于不正之风和无耻现象麻木、容忍。

无产阶级的荣辱观是建立在对人民、对祖国、对人类进步事业的社会义务基础上的,为共产主义理想奋斗终身是最大的光荣。

指出:“中国人民有自己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以热爱祖国、贡献全部力量建设社会主义祖国为最大光荣,以损害社会主义祖国利益、尊严喝荣誉为最大耻辱。

”在我们国家,如何对待荣誉,反映一个人的道德修养水平。

一个有道德觉悟的人,不仅要关心个人荣誉,更要关心集体的荣誉、国家的荣誉、民族的荣誉。

胡锦涛同志在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民盟、民进联组讨论会上提出并全面阐述了社会主义荣辱观,即: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八荣八耻”的讲话切中时弊,在“两会”、乃至全国引起强烈反响。

胡锦涛同志关于“八荣八耻”的重要讲话,继承和发扬了中国优秀文化传统中的政治智慧,体现了中央领导集体在治国安邦问题上的高瞻远瞩。

讲话对于分清是非、善恶、荣辱的界限,对于在全社会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树立了一个鲜明的标准,对于如何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对于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八荣八耻”作为社会主义公民应该树立的荣辱观,是对有关公民道德建设文件精神的补充和发展。

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使每一个生活在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成员生活得更有尊严,是人民的企盼,是一个国家文明民主的表现。

(3)“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体。

不同的价值观对价值主体的确立是不同的。

价值主体可以是人类,可以是人民,可以是人群,也可以是个人。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建立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之上,认为人民群众是社会的主人,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发展的动力。

因此把人民群众确立为最高的价值主体。

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是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中国共产党人一直在为坚持以人为本、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价值观而奋斗。

曾强调指出:“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应以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而应以个人利益服从于民族的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22页)要求共产党人“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

”(《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94页)在看来,社会价值主体是人民群众,“一切为了人民”、“一切着眼于为人民谋利益”是价值观的首要观点,这一观点犹如一根红线贯穿与的全部理论和实践活动之中(陈章龙、周莉:《价值观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157页)。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举措。

从价值角度看,这又是实现社会主义价值的创造活动,即价值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明确指出,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明确提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重要思想,充分展现了中央领导集体以民为本和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的思想境界。

以民为本思想的宗旨是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人民的利益是国家和社会的价值主体。

领导者不是独立于民众之上的群体,领导者要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关心群众疾苦,解决群众困难,尽全力为人民群众谋利益,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特别是要着眼于人民长远的根本利益,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谭国泰:《简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价值观》,《科学社会主义》2006年第1期)。

(4)“发展生产力”是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手段。

马克思指出:“价值的实体

这就是劳动。

”单纯的自然物质,只要没有人类劳动物化在其中,也就是说,只要它是不依赖人类劳动而存在的单纯物质,它就没有价值,因为价值只不过是物化劳动。

“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

”只有通过劳动付出才会形成相应的物质凝结

社会财富(即使用价值)是价值的载体或物质承担者。

在商品经济时代,价值表现人与人之间交换劳动的关系。

恩格斯指出:“正像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芜丛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得相反。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版,第776页)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社会主义要发挥自己的功能和优越性,就必须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放在根本和首要的位置上。

生产力发展提高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的手段也就多样化,载体也就建立起来。

(5)实现共产主义是最终目标。

价值目标是价值主体对前进方向、奋斗目标的选择,是价值主体崇高而远大的理想的体现,是价值观的重要范畴之一。

价值目标可分阶段目标和最终目标,阶段性目标又可分为近期的、中期的、长远的目标。

同志提出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最终的价值目标和现阶段的共同目标。

他说:“我们一定要经常教育我们的人民,尤其是我们的青年,要有理想。

我们干的是社会主义事业,最终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

这一点,我希望宣传方面任何时候都不要忽略。

现在我们搞四个现代化,是搞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不是搞别的现代化。

我们采取的所有开放、搞活、改革等方面的政策,目的都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经济。

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

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

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

总之,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

我们就是要坚持执行和实现这些社会主义的原则。

从长远说,最终是过渡到共产主义。

”由此可见,同志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价值观指明了最终的价值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现阶段的共同目标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构建和谐社会,达到全国人民共同富裕。

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达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是当代中国人民最大的价值选择,也是人民中每一个人的最大的价值选择(詹万生:《试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价值观》,《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1997年第2期,第71页)。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共产主义不仅是一种社会制度,而且是一种思想体系和道德体系,同时它还是一种“现实的运动”。

共产主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是人类历史上最美好、最进步、最合理的社会。

共产党正是因为党是以实现共产主义为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

实现共产主义是我们党的最高理想,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这个最高理想都是我们共产党人和先进分子的力量源泉、精神支柱和奋斗目标。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新世纪新阶段的实际出发,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确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

所有这些,都是最广大人民群众所需要,而且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够实现的价值目标,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重要范畴(李忠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认识》,《求是》2005年第13期,第23页)。

(6)“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原则。

作为一种整体优先、社会至上的价值观,集体主义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把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个人合法利益;当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以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为重。

当然,在社会转型期,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任务是,把以往的集体主义价值观整合为既不改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的,同时又能充分发挥人的主体积极性的良性操作系统。

即个人总是从属于一定的集体,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集体又总是由个人组成的,集体荣誉不仅体现了对集体成就的表彰,也体现了对集体中每个成员的肯定。

集体荣誉包括集体中每一个成员的荣誉。

代替过去的,将是一个以个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

可见,新的集体主义价值观,将是一个个人、集体、国家三者利益的统筹兼顾的新时期人们的主要价值取向。

“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原则。

职业道德与法律读后感800字

让我来告诉你:《职业道德与法律》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课程。

本课程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其任务是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社会主义法治意识。

加强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有助中职学生健康成长   一、中职学生学习《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必要性   我国中等职业教育肩负着培养生产、管理、建设和服务社会第一线--的德艺双馨的技能型人才的任务,实质就是就业教育。

近几年,随着中职扩招,中职学生的数量持续增长,生源有了一定的规模。

我们在校的中职学生大多能热爱祖国,积极向上,团结友爱,文明礼貌精神世界的主流是好的,但也有部分职业素质不容乐观。

  我曾在以下几个方面在本校学生中进行调查,有关调查数据显示:(1)没有明确目标。

在回答,“为什么来职校”时,绝大多数学生的回答是:没地方去”或者是,“家长让我来的”和“看见别的同学来我就来”,(2)没有职业概念。

一半的学生在回答“来职校后干什么”时,回答的是“不知道”,“混呗”。

不知道职业概念及要为自己的将来职业做准备。

(3)缺乏自信,自暴自弃,行为无度。

表现在部分同学不求上进、成绩差、迷茫、上课睡觉、攀比打扮、吸烟。

(4)无视纪律,为所欲为。

有的学生乱交朋友,忙于早恋,沉湎于网吧;以大欺小、勒索钱财;打架斗殴,聚众闹事。

据资料调查,就极端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而言,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非常严重。

有的地方恶性案件越来越多,手段极其残忍。

一些年轻的罪犯,有的就是在校中职学生。

学生不良行为如果不加以教育和控制,会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出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观原因,不外乎道德意志薄弱、是非观念模糊、法律意识淡薄、价值观念扭曲。

这从反面说明,必须加强中职生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保护学生健康成长。

  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教学的核心目标    “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是中职德育课程的核心目标。

帮助学生了解文明礼仪的基本要求、职业道德的作用和基本规范,陶冶道德情操,增强职业道德意识,养成职业道德行为习惯;指导学生掌握与日常生活和职业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成为懂法、守法、用法的公民。

  三、如何上好《职业道德与法律》课   上好《职业道德与法律》要积极贯彻《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程教学大纲》,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以学生的发展为本、以鲜活的社会生活为源,坚持习之以知、动之以情、树之以信、练之以意、导之以行的教育教学观。

针对礼仪、道德、法律三块内容,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师生合作,共同打造了生机勃勃的实效德育课堂,促进了学生健康成长。

  1、学做合一,培养学生按礼仪办事的行为习惯。

礼仪是道德的外化,道德可以通过具体的礼仪行为表现出来的,其核心是尊重他人,完善自己,其特点是易理解掌握,难养成行为习惯。

职校生教学需采用学中做、做中学的学习方式。

因此,在教学中,我采取了课前预习、课中进行知识建构、礼仪实训、课后学以致用的学做合一教学模式。

  如第一课中“让别人悦纳我们”的教学:我把全班分成实力相当的六个小组,在课前下发任务清单:三个小组分别运用交谈礼仪、电话礼仪、做客待客礼仪来诊断特定情境下当事人行为的正误,另三个小组对学生们在日常生活中践行以上三种礼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做统计分析。

  在课堂教学环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展示本组课前预习的成果,教师澄清学生理解的误区,帮助学生建构知识,教师示范讲解正确礼仪,学生进行训练,设置实训任务,按礼仪要求进行角色扮演,演练去同学家过生日的系列情节。

最后师生共同进行总结评价后,下发作业,要求学生主动与师长按礼仪要求进行交谈。

   2、创设情境,引导学生学会选择学会践行。

在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价值多元化的现代社会,德育如果回避现实生活中道德选择的多样性与德育规范统一性之间的矛盾,就会导致学生对德育课的信任危机。

所以,我们始终坚持将现实生活中人们多层次的道德现象作为问题情境,尤其是将学生困惑的以及在成长过程中必然会遭遇到的道德两难问题导入到课堂中,在激发学生道德需求的基础上,组织学生进行研讨,以此让学生明事理,辨是非,学会正确选择,勇敢地践行,成为一名有道德的人。

  3、以案学法,筑起合格公民的行为底线。

道德是人们心中的法律,法律是外在强制的道德。

在法律模块的教学中,我们强调学生公民的身份,紧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典型事件为案例情境,主要采用案例教学法,以案激趣,激发学生学习动机;以例说法,让学生按具体到抽象的认知规律来学法、知法;以法护行,让学生进行迁移性学习,运用法律理性维权。

  4、社会实践,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德育来自于生活,也应该回归生活

法律价值的特征有哪些

法律价值经过几千年来的发展已经十分的丰富和规范,但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法律价值的发展表现出不同以往的显着特征。

从法律价值主体和客体范围的扩大、各种法律价值的融合以及新的法律价值,即和谐作为一种法律价值的产生这几个方面对法律价值的新发展阐述浅显的认识。

  关键词 法律价值主体 法律价值客体 和谐  法律价值属于法哲学的范畴,关于法律价值的定义,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综观这些定义却都包含着以下几个相同的方面的表述,即法律理想、法律观念、法律评价标准、意义、需要等。

由于法律理想、观念、标准等的时代性、主体性,法律价值在相对稳定的同时又有着极强的不确定性,正是这种不确定性使得法律价值的发展空间十分广阔,不断有新的价值被引入法律体系之中,致使法律价值的主体、客体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同时各种法律价值互相融合,新的更加具有普适性的法律价值的产生呼之欲出。

  1 法律价值主体的进一步扩张  关于法律价值的主体,在我国一般认为是人,在西方则认为可以是物,包括有生命的物(如动物和生物)和无生命的物(如机器)。

卓泽渊在其《法律价值论》一书中对后一种观点进行了反驳,他认为:“将法的价值主体扩大到人之外的动物或物,可以说是法的贬值,是人类自觉与不自觉中缺乏自尊与自重的表现。

”这是“人类利益主义”的法律价值观,这种法律价值观是十分有害的。

它是以人的价值标准作为万事万物衡量的尺度,暗含着人可以随心所欲的支配生态自然的观点。

随着科技和经济的迅猛发展,全球性的生态形势急骤恶化,当生态环境的破坏已经转化为沉重的经济负担时,人们不得不自觉的对生态自然的行为,乃至传统法律价值观念做出反思。

迫于这样一种压力,人类开始重视生态立法,但作用显微,生态环境仍在遭到严重破坏。

这是因为这种人类利益主义的法律价值观在作祟,既然人是万物的主宰,万物的生存与发展皆依赖于人的保护,人类就只会在对自身有用时才去保护它,如果它失去了有用性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在这种功利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一切只会适得其反。

因此,要真正维护生态环境,首先在立法上就应该破除这种“人类利益主义”的法律价值的指导地位,破除人类在法律上的优越地位,对两者进行同等的保护才能促使人类去真正的反思自己的行为。

现代西方将动物、机器人当作违法主体,正体现了西方社会对自然的尊重。

生态保护和环境保护并非出自人类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而是自然对人类的反抗和警告,并非人类主体性选择的结果,而是人类自觉遵循自然规律的结果。

以这样的指导思想、价值观念为基础制定的法律不是人类的工具,也是人类顺应自然规律的结果。

  2 法律价值客体的进一步扩大  一般认为,抽象的法或具体的法典、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法律条款,才是法的价值的客体。

但笔者认为,法律价值的客体还应当包括法律机构、法律现象、法律实施等。

  研究法律价值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促使法律符合特定社会的占统治地位和普遍的价值观念。

而一定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念是植根于社会之中,植根于一定社会的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与道德准则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行为表现出来。

只有透过对人们的行为尤其是法律行为(包括违法行为与司法、执法行为)的研究才能把握社会普遍价值观念,将其引入到法律之中成为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法律在社会文化心理的深层次上得到认同。

法律机构的设置也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价值观念为指导,否则就会导致不公正和缺乏效率,并且由于各国历史、现实情况的差异以及法律价值观念和体系的不同,法律机构的设置也会产生差别。

因此,法律实施、法律现象、法律机构等虽然是为实现法的价值服务的,但同时它们本身也包含着一定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念,包括法律观念的因子,因而应当成为法律价值研究的客体。

  3 各种法律价值的相互融合、交叉与渗透  3.1 法律价值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而不断丰富、扩展  最早开始研究法律价值的是哲学家,当时的法律与哲学的分界线是不明确的,古希腊、古罗马和古典自然法学家,本身就是哲学家,他们一直注重对法的价值的研究,在对法的价值进行研究的时候是以自然法为出发点的,而这个自然法被普遍认为是神、绝对理性、理念的产物,柏拉图认为“理念”先于任何具体事物而产生,并产生与之相对应的具体事物。

“理念”的最高层次是“善”,其次是“正义”,而法律就是“善”和“正义”的理念在人类社会的实现。

历史上对法律价值的论述也是首先从正义开始的,并对正义本身及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做出过许多精彩绝伦的论述。

但正如博登·海默所说:“古往今来的哲学家和法律思想家不过是提出了种种令人颇感混乱的正义理论。

当我们从那些论者的蓝图和思辨转向政治行动和社会行动的历史舞台时,那种混乱状况的强度也不可能有所减小。

对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社会建构曾产生过影响的种种正义观念,也具有着令人迷惑的多样性。

”到了现代,也很难给正义作一个普适的定义,但可以肯定的是现在所讨论的正义的内容、内涵更加深刻、完备、科学,这得益于许多新现象、新事物、新的社会价值标准、新的文化社会形态促使法学家从更深、更高的层面上对这些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和认识。

其他的法律价值的发展也像法的正义价值一样走过了漫长而艰辛的路。

法的价值体系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丰富、发展,人们必然对法律有新的要求,对法本身也会有新的理解认识,从而形成新的法律价值。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西方的普世价值有何区别

【核心提示】核心价值观之争,就是思想主导权之争。

“普世价值”作为西方向社会主义国家推销的思潮,是不会甘于寂寞的。

我国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倡导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西方敌对势力必然会趁机扭转提炼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方向。

对此,要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在全社会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不断增强人们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坚定全面深化改革的意志和决心。

    一直以来,有一些人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 “普世价值”观混为一谈,认为中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普世价值”观,而绝不是中国特色。

有人歪曲说:十八大报告“第一次提出了肯定普世价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普世价值列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范畴”。

还有人“分析”:“中共十八大的一些新提法也值得关注,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将民主、自由、平等、公正等普世价值列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标志着中共在理念上开始向现代社会靠拢。

”在“普世价值”信奉者看来,党的十八大倡导培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他们一贯所说的 “自由、民主、人权”等概念。

而实际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以民主、自由、平等、博爱、人权等为代表的西方“普世价值”观有着本质的不同。

首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普世价值”观根本内涵不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历史性、具体性及现实性,我们讲的自由、民主、平等、公正,既有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内涵的规定性,又有社会主义法律的规定性。

而“普世价值”观的内容具有抽象性、虚幻性甚至殖民性、侵略性,“普世价值”在现实中根本就不存在。

其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普世价值”观的阶级性不同。

前者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后者属于资本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第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普世价值”观宣扬的价值内容不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宣扬“社会本位”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价值观。

所谓“社会本位”是指以国家、社会、集体的价值满足为衡量价值和判断道德的准绳。

“普世价值”观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本主义价值观,宣扬“个人本位”的个人主义价值观,体现极端个人主义、专制主义、利己主义、拜金主义的思想。

  价值观是一定思想理论体系的凝练,因而世界观、历史观决定价值观。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从文明习俗、价值观念、精神信仰以及理想道德上抽象地鼓吹自由、民主、人权等,然后对其进行符合自身“文化传统”、“价值色彩”以及“道德韵味”的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解释,把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文化传统、价值信仰、精神憧憬以及经济政治模式“转换”成为人类共同的理性追求和价值向往,利用其经济、文化影响力和辐射力,吸引其他国家和人民“效仿”甚至“复制”,进而使之积极、主动、自觉地成为西方的 “信仰者”、“依附者”以及“跟随者”,从而分化、裂化、殖民化这些国家的民族性,并最终达到同化这些国家的民族文化、民族思想、民族理念的目的。

其最终目标是推行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民主体制以及文化、道德观念和精神信仰,诋毁、否认民主的具体性和多样性,企图用“美式”、“欧式”、“西式”民主改造世界和驾驭全球。

从意识形态的反渗透角度看,以核心价值观为突破点,进而根本推倒马克思主义、颠覆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是当前西方对我进行“西化”、“分化”战略的新动向。

核心价值观之争,就是思想主导权之争。

“普世价值”作为西方向社会主义国家推销的思潮,是不会甘于寂寞的。

我国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倡导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西方敌对势力必然会趁机扭转提炼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方向。

对此,要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在全社会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不断增强人们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坚定全面深化改革的意志和决心。

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

当然,在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塑造民众认同的问题上,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尤其是在青年群体中。

这就要求各级党政工团、新闻媒体要发挥传播社会主流价值的主渠道作用,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到日常形势宣传、成就宣传、主题宣传、典型宣传、热点引导和舆论监督中,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不断巩固壮大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思想舆论。

《中国社会科学报》

法治中国读后感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现代文明国家的重要标志。

党的十八大站在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战略高度,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科学决策部署,对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世情、国情、党情继续发生深刻变化,经济转型、社会转轨、利益多元、矛盾多发,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正本清源,厘清法治要义,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推动国家和社会各项工作法治化。

  一是着力制定善法,实现善法之治。

王安石说:“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善法是法治的根基。

如果法律是恶法,如同源头活水遭受了污染,法治便无从谈起。

纳粹德国在希特勒集权统治时期,法律在形式上较为完备,并且得到了近乎苛刻的执行,实现了“形式法治”,却偏离了“实质法治”轨道,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一场巨大灾难。

判断法之善恶的标准,关键在于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

因为,人权是法治的第一要义,法治的真谛是人权,法治的魅力也是人权。

只有人权得到法律的足够尊重和保障,才具备了现代法治的主要品格和“实质法治”的基本精神。

我国各级立法机关应当把人权作为一把标尺,重新审视立法思路,全面梳理既定法律,确保我国现有和即将制定的法律是善法,建设中的法治是善法之治,逐步实现“实质法治”。

  二是加快推进立法,健全法律格局。

通常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法律体系较为完善,无论国家还是社会的任何大事小情,都会被纳入法律框架内,法律“定纷止争”的目的能够在社会很大范围内得以实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快速发展,目前已有239部法律、690多部行政法规、8600多部地方性法规。

全国人大十一届四次会议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成就。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完成了全部立法,相反,今后的立法任务仍然艰巨而繁重。

因为,社会立法较为薄弱,民生立法相对落后,法律冲突比较普遍,法律滞后现象较为明显、法律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还不同程度的存在,迫切需要我国要加快形成以宪法为基础、部门法律齐全、配套制度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支撑。

  三是提升法律信仰,培育社会基础。

美国学者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地深入推进,创造了举世瞩目的中国经济奇迹,但也由于内在道德教育、外在法律制约、违法惩戒机制相对不完善,衍生了诸多严峻复杂的社会问题。

有因强拆引发的血案,有因宝马撞人后的殴打,有贪官污吏的巧取豪夺,有官二代、富二代的肆无忌惮,有弱势群体的求救无门,等等,已数不清有多少这样血淋淋的个案在刺痛世人逐渐麻木的神经,法律信仰到了丧失的边缘。

放任这种现象,法律就会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变成一纸空文,法治就会更加遥远。

建设法治国家,必须综合运用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手段,着力使每一个公民都自觉做到,信仰法律、崇尚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绝不能遇到问题,“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甚至通过不法手段以实现利益最大化。

  四是强化法律实施,保障法律权威。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再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实施,其价值得不到落实,只能是文字的堆砌,毫无意义可言。

公民自觉守法,是法律实施的基础。

苏格拉底拒绝越狱的故事告诉我们,他着力把法律推定为人格化的存在,无论法律本身或其执行公正与否,都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每个人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方面,即守法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

这不但推迟了中国的法治进程,也给政府威信带来影响,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加快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切实做到违法必有责、违法必追究、加大违法成本,让法律的阳光普照大地。

  五是推动司法独立,促进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党的十八大确立的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和主要目标。

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公正司法,也就没有现代法治国家。

我国由于特殊国情决定,不可能实行西方三权分立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必须立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着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制度。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特别是要限制官员、限制权力,把权力置于有效控制之中,禁止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司法妄加干涉,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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