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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民法物权读后感

时间:2020-03-03 00:13

如何做一个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老师

努力做一个爱岗敬业的老师人的一生总是伴随着很多可能性,而专注的意义或许就在于,在面临诸多选择时,不扰于心、不乱于形,遵从内心。

都说陪伴是最长情的告白,刘心稳教授用三十二年的从教生涯,向他放在心尖珍视的教学工作,献上了不可替代的专注。

今年年底他就要退休了,校报记者采访了他,于是有了这个访记。

他说:“不贪心,专心做好一件事,就是努力作一个爱岗敬业的老师。

”倾心于民法教学的他,对法大民法研究所这个团队有着深厚的情感,与二十几位同仁一起,让“爱岗、敬业、爱学生”的思想得以传承。

——题记走进刘心稳老师的民法课堂,就会被融洽且活泼的气氛感染,他丰富详实的讲解、鞭辟入里的分析、间或穿插的幽默、时不时引发的同学们的欢笑,总是在呼唤着同学们学习民法的兴趣、激发着同学们认识和维护私权的民法思维,锤炼着同学们的法律关系方法论。

任教治学,讲究厚积薄发,多年的教学经验使得刘心稳能够准确把握同学们的听课状态,在有限的单位时间内,帮助同学们提升学习效率。

从1983年毕业留校任教至今,这方三尺讲台见证了他走过的每一步。

与学生互动、与民法研究所团队交流学术、进行教学科研,这些都让他乐在其中。

他不欣羡名利场上的淘金者和逐权成功者,只求“身心自由”。

他选择专心做一个大学教师,即使桃李不言,也终有花香满蹊径。

想要做一个很努力的人青年时期的刘心稳曾经历过一段非常艰苦的求学历程。

因为遭遇文革,1968年,他被迫在初中阶段终止了学业,直到1979年才考进法大。

十多年间,他当过农民、农村基层干部、铁路工人、乡镇企业业务员、初中民办教师。

无论生存环境如何变换,不变的是,他从未中断学习。

文学、语言、历史、经济、地理、哲学,他求知若渴地认真阅读每一本能够拿到手的书籍。

哪怕是在农村辛苦劳作的日子里,他也用白纸自制成巴掌大的小本子,坚持记一些学习笔记、思想心得,并学习用诗词寄寓自己的情怀。

别人都是把词典当成工具书,需要用时才翻看,他却把偶然借到的一本简明哲学辞典手抄了十多万字,“一元论”、“二元论”、“唯物主义”、“唯心主义”等词条的内容成为他哲学上开蒙和思考的基础知识。

刻苦的学习态度奠定了他日后在法大学习的主观能动性。

当代学子或许很难想象,一位1968年老初一毕业、1979年已经二十多岁,在贫穷困顿的生存环境中啃窝头就咸菜,有时候连窝头都吃不上、一日三餐靠白薯度日的青年人,自学几何、三角函数、地理、政治等,连续三年的参加高考,终圆大学梦。

久旱逢甘霖,欣喜不必言明。

进入法大后,刘心稳酣畅地徜徉于知识的海洋。

他从不觉得教室、食堂、宿舍之间三点一线的生活是枯燥的,各种娱乐活动对他丝毫不构成诱惑,一是囊中羞涩、二是兴趣不在。

对他而言,专心读书治学,就是最大的乐趣。

刘心稳为人热心真诚,大学期间八个学期,他七个多学期都坚持为七九级全年级同学义务领取和分发报纸和信件。

七个多学期的每个上午和下午,他日复一日地每天两次奔走于教学楼一楼收发室和四楼十二个班的教室之间,将本应由各班同学分别轮流完成的工作一肩挑起,让同学们能够更及时的收到报纸和信件。

若从当今的视角来看,刘心稳不仅热心,还是个真正的“学霸”,大学期间三十几门课,他有一大半的成绩是优秀。

四年中,他三年被评为“三好学生”、一年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1983年毕业季,他和全班同学共同努力,所在的七九级一班被评为“北京市先进班集体”,集体参观了人民大会堂、中南海等。

尽管如此,他对自己在大学四年中有许多事“应当做好而没做好是一种遗憾”。

刘心稳评价自己“也就算中等智商和学力吧”。

就他的经历客观地看,他有一种坚守的韧劲,有一种认准了道路就努力的劲头,“让自己做一个很努力的人”他自己这样说。

大学读书期间他喜欢民法,课堂之外的阅读,最初是国内最早的民法教材“苏维埃民法”、文革前的民法论文,此外,十分幸运的是,江平老师、张佩霖老师等组织七九级少量喜欢民法的同学成立“民法学习小组”,他自始至终积极参加了小组的学习、讨论,受到这些老师在民法专业方面的栽培和抬举。

1983年,他撰写的论文“试论精神损害赔偿”被评为优秀毕业论文。

毕业后留校,他在法大本科生院劳资科工作一年,1984年进入当时的法律系民法教研室,在张佩霖老师的指导下从事民法教学工作。

1985年,他撰写了民法学术论文“试论个体户所有权”,以“华夫”的笔名发表在《政法论坛》1985年第5期。

在教学方面,起初作为助教,是带小班案例研讨课,1985年为82级的同学大班讲授所有权理论,1987年被破格聘任为讲师。

同年,法大昌平校区正式投入使用,他被任命为87级新生的年级办公室主任,在昌平校区最艰苦的岁月里从事了一年的年级管理工作,1988年,他辞去副处级待遇的年级主任工作回到了民法教研室,此后在教学岗位上兢兢业业至今。

在教学科研工作中,他先是精读了竖排版的史尚宽的《民法总论》、《物权法论》、《债法总论》,后来则是王泽鉴的“天龙八部”,以及大量的民商法专业论文,以民商法学理论和法律为核心建构着自己的知识体系。

“喜欢教书,也喜欢民法专业,行政级别和职务不是我的选择,在民法教学岗位上工作才是我的第一选择”,他如是坦陈心声。

民法教学是刘心稳的真心喜好、兴趣所在、职业理想的重中之重,“一上讲台开讲民法我就兴奋,就开心”,“看着同学们专心听课的那种神态,我内心的幸福感就油然而生,”他这样述说。

他对这个喜好的职业,用了三十多年的平静、专一、坚守,诠释了“热爱”二字。

因为热爱民法教学,刘心稳能够将教学中的心得融入到著书立言之中。

他参与合著的《民法学原理》曾创造了“一本书获得四个大奖”的佳绩(两个国家级二等奖、两个市、部级一等奖),个人撰写的《票据法》先是司法部部级规划教材、荣获“部级优秀教材”,后来经过修订,又和他撰写的《债权法总论》成为国家级十一五、十二五规划教材,这种一人独立撰写两本国家级规划教材的现象,在我校并不多见。

早在1988年,他就获评为司法部“部级优秀教师”,多年来多次获得院级先进教师荣誉,2011年荣获校级“优秀教师特别奖”。

他始终坚持“需要做的事情就去好好做”,不过分看重名誉。

他坚信,为人师者,对自己的教职首要的是爱岗、敬业,同时,作为法学教师,在教学科研方面要独立思考,“思想盛开,清风自来”。

工作在一个爱岗、敬业、和谐、努力上进的学术团队中刘心稳说,“民法研究所是一个爱岗、敬业、和谐、上进的学术团队”,形容词可以有许多,他最终用这样的描述来勾勒自己心中的民法研究所。

他还说,“我有幸工作在这个团队中,几十年来一直非常快乐”。

得一位同道中人,悦哉;得一队同道中人,幸哉。

对于刘心稳而言,民法研究所这个向上的团队是他心中的珍宝。

民法研究所的前身是我校法律系民法教研室。

在法大2002年6月进行院系调整改革之前,江平老师、张佩霖老师、田建华老师、杨振山老师等专业能力强、师德高尚的学者带领着民法教研室的各位教师潜心钻研教学,认真合力育人。

民法研究所成立之后,继承了前辈教师“爱岗、敬业、爱学生”的传统,为今日团队内的优良风气奠定了坚实基础。

提及诸位民法教研室的前辈,刘心稳说,“一个团队的风气是上升的还是下沉的,与前人有很大关系。

在向上的背景下,后来人进入团队的人就会顺着轨道自然而然随之上升。

”前辈们的敬业精神给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在他的记忆中,杨振山老师除了爱岗、敬业、爱学生,还对法大有着极深的感情。

江平老师讲课充满着个人魅力,声音洪亮、普通话清晰标准,将对国家和法治的热爱融入每一节课堂。

张佩霖老师的课堂在那个时代则充满着创造性色彩,在案例教学并未形成体系的八十年代,他的每节课必定是以精心筛选的案例进行导入,鲜活生动,让学生学以致用。

江平曾评价张佩霖“他几乎创造了一个全新的教学方法”。

田建华老师和李慧君老师的课程讲授正规而系统,逻辑推演的体系严谨、完备,板书设计清晰,能完整反映授课思路,讲课时重点突出、顾及全面,让人听后心里很舒展。

而为人低调、献身中国婚姻法学几十年的巫昌祯老师,“在中国民法学界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学家群体中,无愧为一个旗手

”刘心稳这样赞美巫老师。

这些老一辈教师们还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凡是学生学业上的求教和求助,无不热情帮助。

刘心稳回忆,1982年他大三时创作民法学术论文“试论精神损害赔偿”,由于课题前沿、资料稀缺、难度很大,先后求教于张佩霖、杨振山、江平三位老师,均得到他们的悉心指导,江平老师主动把他手头的翻译稿借给自己参考,杨振山老师把他参加民法立法会议的信息讲给自己听,张佩霖老师则手把手地指导自己写作。

有个沈姓的本科生,经常不事先联系就去张佩霖老师家里求教,张老师从不拒绝。

江平老师对学生更是有求必应,刘心稳清楚地记得,1983年夏天的一天中午,他到江老师家,江老师正围着围裙作午饭,一看他来了,关掉煤气就和他说话,说话之间,有个学生来家请江老师写个推荐信,江老师写完后还对那个学生说了一些鼓励的话语。

刘心稳说,前辈们的言传身教一直激励着自己也要努力做到:凡是学生学业上的求教和求助,都要无条件地给予帮助。

多年来,他也这样做了,学生求教的、求助写出国推荐信的、参加学生活动的,只要他做得来,都给予帮助;法大BBS上时常有同学提出民法上的问题,即使提问者没有艾特他,他看到后也会也主动予以解答。

在谈论民法前辈老师时,刘心稳感叹不止的是,他初上讲台时,张佩霖老师亲自听他讲课,课后耳提面命:讲课时要注意内容充实还要防止课堂沉闷;要抬头面对同学讲不要低头念稿,要时常用眼神和学生交流;板书时因为背对学生就不能同时讲话,板书要注意条理、不能随意书写;不要孤立地讲法条和法理,必须和案例结合;教学一定要有课内课外的结合,等等。

这些贴心的传教,已经成为刘心稳教学生涯中的珍宝、顺利进行教学工作的法宝,而且也是他坚守的信条。

“传,帮,带”三个字,在民法研究所的教学科研活动中,有着真真切切的体现。

在老一辈教师的言传身教下,民法研究所继受好经验、传承好作风,涌现出一批优秀的青年教师。

如鄢一美老师继受了李慧君老师的授课风格,条理清晰、逻辑严谨;费安玲老师师承江平老先生,以饱满、高亢的授课状态获得同学们的欢迎;李显冬老师或多或少受到了张佩霖老师案例教学的影响;朱庆育老师将杨振山老师重视理论研究的风格加以继承,写出的学术论文可读性很高,经得起琢磨和推敲;李永军、刘家安、易军、于飞等老师的课细致、严谨、逻辑性强、信息量适当,都有大量的“粉丝”。

谈及自身,刘心稳说,自己的课,缺点是进度慢一些,有时散发的太开,如果说特点,就是内容上注意了细致性和系统性,方法上注意了课堂气氛避免沉闷,适当的课外练习和课堂讲授结合。

此外,学习了江平、张佩霖等老师的作法,在2010级同学中组织了11位同学成立了民法学习小组,每两个星期集中一次,进行民法相关问题的讨论和交流。

这些同学中不少人已经从民法一到民法三都听他的课,民法三结课之后又有三个学期的民法学习小组的活动,对民法有了更多的学习心得和研讨收获。

民法研究所的团结向上还来自于整个团队的密切学术交流和教学研讨。

长期以来,民法研究所在李永军、刘家安、刘智慧等负责人的组织下,每两个星期进行一次学术探讨活动,事先安排一两位老师做准备,集中活动时提出问题、发表意见,同事们各抒己见、展开讨论。

在学术见解有分歧的情况下,对不同见解进行深入研讨,力争做到在教学中阐明通说、包容非主流观点。

通过多年的坚持,民法研究所已经超越一般教学基层单位的定位,成为团结、向上的学术团队。

为达到优质的教学目标而共同努力,成为民法研究所全体教师的共识和志向,民法研究所不乏爱岗敬业的典范。

法大民法教学的任务量极其庞大,每学期要面对“两个1800人”:1800名新生的民法总论课程和1800名学生的民法二、民法三课程,还有案例研修课、民法实务课等多门名为选修、实为学生抢课的所谓选修课,超工作量带课是多年来的一种常态。

难能可贵的是,所内的老师往往以团队的专业工作为优先,甚至牺牲个人利益来完成教学工作,敬业奉献的事例不胜枚举。

刘智慧老师长期担任教学副所长,需要管理大量的教学事务,同时兼任本科生学术班主任。

她将主要精力放在教学中,不计个人得失,任劳任怨,常一人身兼两三门课程,更会在所里同事突发疾病的情况下站出来代课。

陈冬青老师曾有一段时间因病短暂休假,而她在身体状况稍有起色时,便第一时间回归讲台。

李韵秋老师甚至会每学期带专业主干课200节左右,极大地缓解了民法研究所承担的课时压力。

除了保证法大民法学科的正常授课,民法研究所还在江平奖学金评定和学术十星论文大赛评审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天道酬勤,全所上下的耕耘之工有目共睹,在历届“最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老师”评选中,民法研究所都会占据二到三个席位。

刘心稳说,对于学生而言,我们当老师的只是“做了自己该做的事”,常怀谦和之心,民法研究所已经成为法大不可或缺的一道风景。

饱含期望的师者,努力不止的学人书山取径,学海泛舟,每位法科学子都应找到适合自己的民法学习方法。

刘心稳总结自己多年的教学经验,向同学们由衷提出了两个方面的建议。

第一个方面,是希望大家能牢牢把握书本知识。

“把教科书看明白、把课上好,掌握民法学习最基本的‘三基’:一是基本概念,二是基本知识,三是基本原理。

”刘心稳提到的这“三基”正是民法学习者构建自己学识上层建筑的必要奠基。

为了帮助同学们打好基础,他在自己每学期的课堂上都会督促大家看书,撰写心得、案例分析、论文和读书笔记。

十八周的课程内容是有限的,他试图通过以这些课外训练作为引导,帮助同学们找到民法学习的方法。

“头脑不是单纯的复印机”,打好基础是第一步,接下来更重要的是构建自身对相关课程的知识结构,他经常希望同学们构建“自己的知识结构”,也就是把书本上的知识转化为自己的知识。

他举例说,要像《倚天屠龙记》中张无忌向张三丰学习太极剑,张三丰将剑法演示完毕后,问张无忌是否已经记住,张无忌答到“都忘了”,事实上却是化有形剑法为己所用,看似“都忘了”,实为已经完全吸收。

刘心稳希望同学们对民法的学习也能做到这样,不是单单重复书本内容,而是在理解运用的基础上能有自己的见解。

第二个方面,是希望同学们能适当得法地进行练习。

这里的练习不是指备战司考时做的大量题,而是针对所学内容体验性的运用。

既可以在练习题中检验自己对知识的掌握情况,也可以通过与同学的讨论研习来加深对课程内容的理解。

人的一生很长,应该“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大学四年却很短,读书要有选择性。

刘心稳认为,在大学学习阶段不要盲目追求“量”的积累,而应看重“质”的提升。

针对每门课程,真正看好一本教科书、看懂一本专业著作,已经足矣。

然而,有选择地读书不代表过早将自己的发展方向进行固定与局限,他不赞成当代青年人以“实用主义”作为自己行动的标准。

事实上,每个人的未来发展都有诸多可能,艺多不压身。

“该学的要多学一点,分数不是最重要的,营养吸收了迟早帮得上忙,年轻时不要太实用主义”,他认为生命沿途或许会有无心插柳的机遇。

1997年,在刘心稳从事票据法教学的第十一个年头,他收到了来自法大出版社的约稿邀请,希望他能撰写票据法教材。

实际上,一向严肃认真对待教学工作的刘心稳早已为票据法积累下大量的手写讲稿。

他接受了邀稿,于当年暑假在研究生院窄小的筒子楼房间里开始了整理撰写工作。

连续40多天,他不舍昼夜,笔耕不辍。

小屋里每天“西晒”时会特别热,他在破风扇旁准备着一盆凉水,热得受不了时就用凉水洗脸,以保持清醒。

在整理了三遍之后,他终于向出版社交上了定稿的票据法教材。

这部教材,先是被评为司法部部级优秀教材三等奖,数年间多次再版,后来又成为国家十一五、十二五规划教材,是他教学研究道路上的成就之一。

这个小小的成就,也时刻提醒着他,生命不息,钻研不止。

在迎来生命的第六十个年头,刘心稳回顾自己站在讲台上的三十余载,有幸福、有欣慰,也有遗憾、有期待。

他热爱教学,在传道授业解惑中实现人生价值;他热爱法大,从25岁开始,他在这里安身立命、成家立业。

他热爱学生,坚守师者应有的原则,他说,最近几年清醒地认识到,自己作为老师在教师节等节日接受学生的礼物很不合适,因此,他近些年对自己的研究生“哪怕是教师节的一朵鲜花也不会收,因为求学阶段的同学自身没有经济来源,礼物的开销都要从生活费中出。

”他还希望高校中能形成一种师生间用学术来交流心意的高尚风气,避免师生关系被“送礼”的风气裹挟。

他也期待着高校能从领导层和各部门加快“去行政化”的步伐,管理机构应当消除“权力意识”和“行使权力的作风”,真正从方便师生、服务同学的角度出发制定制度,增强人性化管理。

作为一名教师,他用粉笔书写青春,坚守岗位,不懈耕耘;作为一名学者,他不以名利为风向标,踏实治学,专心致志。

他在教学工作中实践人生理想,在民法研究所里找到归属感。

退休不是他学术生涯的休止符,而是另一个起点。

在法大学子心中,他永远是那个和蔼风趣、师德高尚的“稳爷”。

怀揣感恩之心,让我们由衷祝愿:心稳老师,退休快乐,我们爱您。

(刘心稳)

如何学习法律

一、学习:成为优秀的人现会有一个法律职业群体,称为“法律共同或者“法律人共同体”,包括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法学教授、企业法律顾问,等等。

属于法律人共同体的这些职业,差异很大,律师是自由职业者,法官是国家公务员、执掌裁判权,为什么把他们归入“法律共同体”当中呢

有两个共同点:一是共同的职责:实践和维护法治。

他们同是法治的实践者和维护者;二是共同的思维方式,就是法律思维。

法官裁判案件、律师代理案件和法学教授分析案件,采用的是同一个思维模式,即法律思维模式。

法律思维,是法律人所共有的区别于其他职业人的思维模式。

法律思维的特点是什么呢

我们看到,无论法官、律师、检察官、仲裁员或者法学教授,其法律思维的整个过程,都是紧扣着法律规范进行的。

这是与其他职业人的思维模式所不同的。

怎样才算优秀的法律人

分为人格和理性两个方面。

先说法律人的人格:第一,是要有气节、操守、尊严。

法大校长2013届本科生毕业致辞:做有尊严的法律人

7月30日海峡两岸司法研讨会上,谈到法官和法院的气节,不应当是趋炎附势、看风使舵。

不应当是,在上级领导面前,低三下四、点头哈腰、奴颜婢膝,在下级(老百姓)面前作威作福、张扬跋扈。

第二,要崇尚自由、平等、博爱,平等待人,同情弱者,有悲悯之心,富于同情心、富于正义感。

第三,要信仰法律,信仰法治,才能以法律为业,执行法律,实践法治。

如果自身不信仰法律,不信仰法治,却又从事法律职业,必然会对法律和法治造成巨大危害,并且最终也会毁灭自己,给自己的亲人造成巨大伤害,这样的事例很多。

最后,是要格外的勤奋和严谨。

现代社会,法律人是最为勤奋、严谨群体。

我们知道,国内外知名律师,都是按照时间计费的。

拖沓、懒散、不求上进、得过且过,当不了法律人,至少不是优秀的法律人。

马马虎虎、粗枝大叶、丢三落四,担任诉讼代理人,弄错了程序、引错了条文、遗漏了证据、忘记了抗辩,导致不应该的败诉,给委托人造成巨大损失,自己也须对此承担责任。

须特别注意的是,须从进入法学院的第一天开始,就注重法律人的人格修养,就以法律人的人格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加强人格修养,培养自己具有法律人的高尚人格。

再说法律人的理性,通过法学院的学习,为将来从事法律职业,打下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在此基础上掌握法律思维模式,及掌握从事法律实务的各种方法(裁判方法、研究方法、写作方法),不断积累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和法律实务经验,增长法律智慧。

二、学习法律的方法(一)法律的规范性与学习方法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规范性是法律的属性(严格言之,此所谓法律,特指成文法)。

这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也具有规范性。

法学一般不直接研究社会现象、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而是直接研究“法律”。

因研究对象之具有规范性,法学也就具有了规范性。

你看法学者讨论问题,思考问题,必定先问“是否合法”,与经济学家讨论问题、思考问题,必定先问“是否有效率”,是全然不同的。

这就是法律和法学的规范性所使然。

每一个法律规范,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等要素。

这就是法律的规范构成。

例如人们熟知的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可以判双倍赔偿。

这是一个法律规则,从规范性分析:其适用范围――消费者合同,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欺诈行为;其法律效果――双倍赔偿。

因此,学习法律一定要从规范性入手。

法律思维与别的思维如经济学的思维的区别,正在于规范性。

既然进入法学院学习的目的,在于掌握法律思维,而法律思维属于规范性思维,则在学习方法上就要从法律的规范性入手,而不是靠死记硬背。

不是记忆、背诵每一个制度、条文的词句,而是要掌握每一个制度、条文的规范构成。

只有理解、掌握了每一个制度、规范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才算真正理解、掌握了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范。

(二)法律的社会性与学习方法法律以人类社会生活、社会现象、社会关系为规范对象。

如刑法,规范对犯罪行为的制裁;民法,规范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身份关系;经济法,规范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控和管理;行政法,规范国家行政权的运行、控制。

简而言之,法律是社会生活规范,使法律具有社会性。

法律的社会性,也就决定了研究法律的科学,即法律学、法学也具有社会性,并因此属于社会科学。

此对于法律学习,关系甚大。

学习法律,要求“独立思考、独立判断”。

“独立”,指不迷信书本、老师、权威;要经过自己的思考,才能转化为自己的知识,不能靠死记硬背。

“思考”,指不盲目相信,由自己进行一番分析、考察。

对于张三的某种观点,首先要“思考”:他所持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有说服力,是否能够自圆其说。

其次要“思考”:张三持这种观点有没有深层次的理由,与历史条件、时代背景以及张三个人的社会地位、学历、师承有什么联系

还要“思考”:张三发表这一观点,是在何种场合

是针对现行法所作的解释(解释论),还是对法律将来的修改所作的建议(立法论)

等等。

因社会地位、经济地位甚至年龄、性别的不同,而影响其理论观点,可以关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和“撞了白撞”的争论为例。

当年修改婚姻法关于是否规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争论中,反对规定过错损害赔偿的,大多是男性,而赞成规定过错损害赔偿的,大多是女性;关于“撞了白撞”的争论中,赞成“撞了白撞”的大多是青年、中年而属于白领阶层,大多有车或者正准备购车,而反对“撞了白撞”的大多是老年或者属于蓝领,大多没有汽车或者买不起汽车。

在进行独立思考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作出自己的判断:赞成或者不赞成,赞成何种观点。

这就是在“独立思考”基础上的“独立判断”。

“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关键在“独立判断”。

而“独立判断”的关键,又在于:以什么作为判断标准

概而言之,可以作为判断标准的,有两类“知识”:一类是“基本原理”,包括并不限于法律基本原理;另一类是“社会生活经验”,亦即平常所谓“常理、常情、常识”。

以“基本原理”作为判断标准,学术上的论辩大多如此,源于法律学的科学性。

因为每一学科,均有其基本原理,而符合其基本原理的往往正确,违背其基本原理的往往错误。

因此可以用基本原理作为判断标准。

以“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系法律的社会性所使然。

因为,法律既然是社会规范,就应当与社会一般人的生活经验相符。

法律上和法学上的争论和是非,可以“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是我根据自己和前人的学术经验总结出来的。

(三)法律的逻辑性与学习方法法律的规范性,与逻辑性是互为表里的。

法律的规范性,必然要求法律的逻辑性。

制定法律或者法典,要将各种法律规则按照一定顺序编排。

这个编排顺序,以什么为标准

不是也不应该以所谓“重要性”为标准,只能以“逻辑性”为标准。

因为,所谓“重要性”,是主观的价值判断问题,一项制度之是否重要及其重要程度,将因人、因时、因地而有不同认识。

例如,合同法按照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变动”、“责任”的顺序,究竟“合同成立”重要,还是“合同生效”重要,还是“违约责任”重要

是很难判断,很难有统一意见的。

制定民法典,哪一个制度安排在民法典上,哪一个制度安排在民法典之外,哪一个制度排在前面,哪一个制度排在后面,绝不可能以重要性为标准,只能以逻辑性为标准。

这个逻辑性,就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

民事生活的共同制度、基本制度规定在民法典上;特殊关系、特殊领域、特殊市场的特殊规则和制度,规定在民法典之外。

民法典上的安排顺序,也以逻辑性为标准:“一般”的、“共性”的制度在前,“特殊”的、“个性”的制度在后。

这就使法典形成“总则”(共同的规则)、分则(特殊规则)的结构。

首先,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是分则);其次,债权法分为“债权总则”和“债权分则”(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是分则);再其次,合同法也分为“合同总则”和“合同分则”(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是分则);最后,买卖合同也分为“买卖总则”和“买卖分则”(特种买卖是分则)。

特别要注意的是,这一“一般”和“特殊”、“总则”和“分则”的逻辑关系,也正好是法律适用的基本逻辑关系,这就是“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第123条)。

制定法律的逻辑是从“一般”到“特殊”,愈是一般的规则愈在前,愈是特殊的规则愈在后;适用法律的逻辑刚好是倒过来,从“特殊”到“一般”,愈是特殊的规则优先适用,愈是一般的规则愈靠后适用。

法律上的逻辑关系非常重要。

如果没有这个逻辑关系,逻辑混乱、支离破碎,法官就没有办法正确适用法律,他不知道应该适用哪一个规则才是正确的,他会无所适从,没法下判,这当然是指公正的法官。

反之,一个不公正的法官、受法律外因素影响的法官,却可以想怎么判就怎么判。

既然好几个条文都与本案有关,相互间没有严格的逻辑关系,他适用任何一个条文,你都没法指责他,没法批评他,就会使一些枉法裁判合法化。

可见,法律有逻辑性,才能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法律没有逻辑性不仅影响法律的正确适用,还会助长司法腐败。

法律有严格的逻辑性,不仅可以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还可以增加法律的灵活性。

当法官受理现行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的案件时,可以适用一般的规则予以裁判。

(四)法律的概念性与学习方法法律是一套规则体系,也是一套概念体系。

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都是通过法律概念来表述的,因此,要正确掌握法律规范,必须先正确掌握这些法律概念。

前述消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双倍赔偿。

从规范性分析:其适用范围,是用“消费者”、“经营者”、“合同”和“消费者合同”这些概念表述的;其构成要件,是用“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概念表述的;其法律效果,是用“赔偿”、“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等概念表述的。

因此,你要正确理解和掌握消法第四十九条,你就要先正确理解和掌握“消费者”、“经营者”、“欺诈行为”、“赔偿”等等法律概念。

因此,完整准确地掌握法律概念体系,是正确进行法律思维的基础条件,可以说,法律人进行法律思维,就是运用法律概念进行思维。

我们法学院学习,学什么

简而言之,就是学习法律概念体系,然后在此基础上,运用各种法律概念进行法律思维。

概念是人的发明,是用文字表述的,是科学思维的工具。

因此,概念性是理解和解释法律的根据。

理解、解释任何法律条文,必须先从该条文所采用的法律概念入手。

概念有其内涵、外延。

概念有其模糊边界,即概念具有模糊性。

这就决定了文义解释可能得出多个解释结果。

当采用文义解释,得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结果时,就需要进一步采用其他解释方法。

学习法律的门径,在于掌握完整的概念体系。

法律是一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其基础是一整套有严密逻辑关系的概念,掌握了这套概念,就掌握了法律思维的框架。

经验表明,法官在裁判中、律师在处理案件中、学者在分析案例中,如果出现失误,往往源于没有掌握好这套概念体系或者发生了概念混淆。

因此,学习法律首先强调记忆这套概念体系。

但法律概念有其专门含义,相互间有其逻辑关系,因此不能单凭死记硬背,在记忆的同时应强调对概念的理解。

特别是初学者,一定要着重记忆和理解这两个环节,边阅读、边记忆、边理解、边运用,在理解的前提下增强记忆,在记忆的基础上加深理解。

学习法律,不能不讲究读书方法。

读书的方法,有三种:其一,精读,目的在于掌握概念体系。

法学的每一个学科,都有一套法律概念体系。

当你初学一门法律学科时,就应当选择一本概念体系完整、准确,且简明扼要的好的教材,通过反复精读,把这套概念体系记在脑子里。

所谓有扎实的基础,就是指比较完整准确地掌握了这套概念体系。

须知每一门学科的著作,都可以分为“教材”、“体系书”和“专题研究”三类。

其二,泛读,目的在于加深专业基础、获得广博的知识。

在精读一部、两部好的教材,比较完整准确地掌握该学科的概念体系基础上,再选读一些专题研究论文和著作,补充、完善自己的概念体系,加深专业基础,开阔视野。

其三,研读,目的在于掌握研究方法,培养研究能力。

结合具体的问题研读体系书的有关章节,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反之,在未掌握好概念体系之前,抱着大部头的体系书通读,读到中间忘了前面,读到后面忘了中间,必然是事倍功半。

法律概念,是法律思维的工具。

法官、律师正是运用物权、债权、法律行为、权利、义务等等法律概念,进行思维,分析案件,裁判案件。

以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案为例,法官运用了“合同”、“婚姻”、“法律行为”等法律概念,并正确地分析了这几个法律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法律行为是上位概念,合同和婚姻是下位概念,当属于下位概念的法律规则不能适用时,运用上位概念的“法律行为”的法律规则,正确地裁判了本案。

(五)法律的目的性与学习方法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则,是立法机关制定的,立法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制定各种法律,每一个法律规则都有其目的。

因此,学习法律、理解法律,需要了解各个法律规则所要实现的目的。

德国学者耶林发表《目的法学》,批评概念法学玩概念游戏,忘记了法律的目的。

耶林将法律目的,比喻为在茫茫大海上指引航船方向的北极星。

我们学习法律和解释、适用法律,犹如在茫茫大海上的驾驶船舶,只要掌握法律的目的,即不致迷失航向。

法律的目的性,在学习方法上的意义在于,我们学习每一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不仅要理解和掌握每一个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不仅要正确理解和正确解释所使用的概念,还要准确把握这一法律规则、法律制度的目的。

一定要弄清楚:立法者设立这一法律规范的目的何在

在解释、研究每一个规范和制度时,一定不要忘记它的目的。

王泽鉴先生说,任何法律均有其目的,解释法律时必须想到:立法者为何设此规定,其目的何在

可见,掌握每一个规范和制度的目的,是学习、研究、解释、运用这一规范和制度的关键。

因法律的目的性,而有目的解释方法。

所谓目的解释方法,指法官在解释法律条文时可以用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作为解释的根据,当采用文义解释及其他解释方法,得出两个不同的解释意见而难以判断哪一个解释意见正确时,应当采纳其中最符合立法目的的解释意见。

即当存在不同的理解、解释时,应当以该规范和制度的目的,作为判断标准。

(六)法律的正义性与学习方法所谓法律的正义性,指法律本身须符合于社会正义。

是法律与其他行为规则,如技术规则,的根本区别所在。

正如人有“善、恶”,法律也有“善、恶”,这就是所谓的“良法”与“恶法”。

符合于“社会正义”的法律是“良法”,违背“社会正义”的法律就是“恶法”。

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许多“恶法”,诸如规定对小偷砍手的法律,规定当众将“私通”者乱石砸死的法律,规定对流浪者加以鞭打、监禁甚至处死的法律,规定对同性恋者予以惩罚的法律,随着社会的进步而相继被废止。

我国现已废止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若干地方规定“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政府规章,就属于“恶法”。

当我们学习法律的时候,除了从规范性入手,掌握每一个法律制度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以及正确把握其立法目的之外,还需要进一步用“正义性”标准予以评价、批判。

对于“恶法”、违背社会正义的法律,要通过解释方法回避其适用。

至少是不要为“恶法”辩护,不要制造所谓的“根据”、“理由”,把“恶法”硬说成“良法”。

在法学院学习或者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一定不能忘记法律的正义性,不能忘记维护社会正义是每一个法律人的神圣职责

法律的正义性最终要通过法院的裁判予以体现。

法律、法规所体现的社会正义,是理性的正义;通过法院裁判所实现的正义,才是实践的正义、现实的正义。

因此,法官和律师对于实践法律的正义负有神圣职责。

裁判案件,不仅要考虑裁判是否于法有据,而且一定要考虑所作出的判决结果是否符合于社会正义,即裁判结果的妥当性。

只有合于社会正义的判决,才是正确的判决。

社会正义,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分。

形式正义,着重于程序公正。

只要所适用的程序规则是公正的,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之间是否实现了正义,则非所问。

实质正义,则不满足于程序的公正,而是着重于在具体的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实现正义。

按照现代法律思想,强调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形式正义只是手段,而实质正义才是目的,形式正义须服从于实质正义,并最终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因为法律有正义性,于是决定了,法律科学,既不同于自然科学,也不同于工程技术,与社会科学中的其他学科也有本质的区别,而被称为“善(正义)的艺术”。

真正掌握了这套“善(实践正义)的艺术”,才称得上优秀的法律人。

下面举两个法官提的问题,说明法律科学是“善(实践正义)的艺术”。

一个人选择了法学,选择以法律为业,你就选择了“公平正义”

选择了以民主、自由、平等、博爱、公平、正义作为自己行为、处世的价值目标

你应该有正义感,有是非观

你如果还是学生,你也是弱者,没有力量为人民主持正义,但至少你应该能够判断是非,判断正义与不正义

你如果担任法官,就应当断然拒绝法律外因素的干扰,使你作出的每一个判决都合情合理合法,在当事人之间实现公平正义

法律人以实践法治为职业。

这绝不是一般的职业,不是仅仅为了赚钱谋生。

因此不是经营者(商人)。

法律职业的神圣性在于:维护法律,维护正义

你看,西方的法官,被人民当成正义的化身,就像神职人员之被视为上帝的代表

法律人不可能是革命者,但法律人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

你是法学院的毕业生,无论你将来从事何种职业,身处社会的上层还是中层,你一定不要忘记法律的正义性,法学是实践正义的艺术。

不要忘记那些生活在社会底层的、遭遇不幸的人们。

三、正确认识和对待法学论文写作(一)中文能力是法律人最重要的素质。

此所谓中文能力,非指诗歌、散文、小说等文学文体写作能力。

是指法律文体(法学论文和法律文体)的写作能力。

中国的法律人是用中文进行法律思维,具有相当的中文能力是进行顺畅法律思维的基础条件。

凡是水平高、能力强的法律人,无论法官、律师,其中文能力(口头、书面)都很强。

法官指挥庭审,律师在庭上答辩,应当用词准确,有条有理,逻辑性强,撰写判决书、答辩状,应当文字准确,逻辑严密,富有说服力。

中文能力差,语言拉杂,用词含混,缺乏条理,逻辑混乱,不可能成为优秀的法律人。

(二)法律文体写作与法学论文写作。

法学论文要求:文字准确、逻辑严密、富有说服力。

同样是一切法律文体的要求,如合同书、起诉状、公诉书、答辩状、判决书、裁决书。

因此,法学论文写作能力强,法律文体写作能力就强。

法学院学习中,通过法学论文(学科论文、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写作,训练、提高本科生和研究生法律文体写作能力,训练、提高本科生和研究生中文能力。

这里单说“文字准确”。

古人有关于“推敲”的故事,贾岛吟诗:鸟宿池边树,僧敲月下门。

用“敲”还是用“推”

翻来覆去,拿不定主意,撞了贺知章的马头,贺不加责罚,反而共同讨论。

法律文体写作也有类似故事,是“敲”门而入,还是“撬”门而入

“敲门而入”,说明二人认识,女方为男方开门,不过是通奸;“撬门而入”,说明违背女方意愿,采用暴力,就是强奸,可能判死罪。

现今民事裁判实践中,有类似案件,“还欠款5千元”,究竟是“已经归还了5千元欠款”,还是“仍然欠款5千元未还”。

“全部货款已结清”,是全部货款“已经结算并支付完毕”,还是仅仅“结算清楚尚未支付”

说明法律文体写作,特别要求准确,一字不当,可能铸成冤案、错案。

此与文学写作不同,文学写作用词不当,不会造成冤案,而且作者可能故意采用多义词,故意追求模棱两可、语义朦胧的效果。

法律文体写作,特别要求用词准确,避免歧义。

这要通过法学论文的写作来训练。

(三)法律人的论辩能力与法学论文写作。

法律人的职业,特别要求论辩能力(口头论辩、书面论辩)。

你看民事审判的双方代理人在庭上辩论,刑事审判的辩护人与公诉人在庭上辩论,一方主张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方辩称不违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诉人主张构成犯罪,辩护人辩称不构成犯罪。

双方你来我往,针锋相对,唇枪舌剑。

法官在庭上听讼,就看哪一方有理,辩论逻辑性强、有说服力

答辩状、法庭辩论,当然最终靠证据。

我们常说,靠证据说话,但证据自身并不会说话,而是在法庭质证时,由案件双方,辩护人与公诉人、原被告的代理人,替证据说话(辩论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证据内容和意义)。

如果辩护律师中文能力很差,说话拉拉杂杂,缺乏逻辑,颠三倒四,语无伦次,用词不当,即使有充分的证据,也未必能够胜诉。

法庭辩论的真正目的是说服法官,必须思路清晰,用词准确,条理性强,逻辑严密,才具有说服力,才能说服法官。

法律人必须有高水平的论辩能力,掌握论辩的艺术、说服的艺术。

法学院除在模拟法庭训练外,主要靠法学论文写作来训练和培养学生的论辩能力。

我们进入法学院学习的目的,在于把自己培养成为优秀的法律人。

有人误以为,只要把十几门课程学好了,各门课程都考试合格,成绩优良,就能够成为优秀的法律人。

我要告诉同学们,这样的认识并不正确。

刻苦学习各门课程,掌握各个法律学科的概念体系,打下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当然很重要,这只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素质之一,更为重要的素质是,能够运用法律基础知识进行法律思维,从事法律实践,这就要求具有相当的中文能力。

我们在小学、中学阶段主要是通过语文课和作文(主要是文学文体写作),无论高考语文成绩如何,都缺乏法律人的中文能力、法律文体的中文能力。

因此,要重视法学院各科论文写作、学年论文写作,特别是毕业论文写作。

遗憾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法学院学生都认识到论文写作的重要意义。

一些同学不重视论文写作,采取敷衍的态度,甚至从网络找两篇题目相同或类似的论文,加以裁剪拼接,应付了事,只求老师给个及格分数就行了。

这些同学在法学院四年毕业,中文能力没有得到训练和提高,即使各科考试成绩优良,即使真的掌握了各门学科的法律基础知识,也不可能成为优秀的法律人。

须知将来担任律师写起诉状、答辩状,担任法官撰写结案报告、判决书,担任仲裁员写裁决书,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起草合同书,都是不可能从网络下载进行拼接所能够解决的。

因此,必须在法学院学习期间,重视法学论文写作,按照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自觉训练、提高法律文体写作能力。

四、自己造就自己明确学习目标。

明确原告优秀的法律人所应具备的素质,人格方面的素质和知识能力方面的素质。

掌握学习方法。

主动的、有计划、有步骤的学习。

通过主动的、有计划、有步骤的学习和训练,把自己造就成为优秀的法律人。

推荐法律初学者看的具体书籍

如果你是真的喜欢法学专业,我推荐你从民商开始学起吧,合同法等和生活比较密切的书本开始学起,案例多看看,你会很有印象的,对你今后的人生道路也是很有帮助的。

理论性的,没有基础,还是不要看的好,因为即使看了也是白费时间,而且,会打断你的兴趣。

在大学的图书馆,有很多案例的书籍,有兴趣,借点来看。

我个人的方式告诉我,看一下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会让你很有兴趣的,而且,下面一般都是有法律法条的解析,让你对具体的情况有所了解。

法律是一门很吸引人的学科,只是,有很多记忆的东西,会让人记得很烦躁,不过,如果你不是真的法学专业的人,凭兴趣去学习,有的时候,更能让你学到很多,因为有所取舍,你懂得某些东西怎么处理,就能很有效的防范,期待你的法学路带给你很多的快乐和未来。

找关于法律案例分析的书籍

值得推荐阅读的案例类杂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公报案例在实践中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所选案例都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建议认真阅读其中所有的民事案例。

(2)《人民司法·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的机关刊,一个月出两本,一本是理论,一本是案例。

所选案例都有较为深入的评析,且为实务中的热点案例,值得阅读并思考)值得推荐阅读的案例分析作品 (1)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法院出版社历年依次出版。

这是一套连续出版物,每年出四辑(现在似乎还出了月刊),所选案例都是非常有代表的案例,即便不自己动手分析,仅仅是阅读这些案例都非常有帮助。

建议从后往前,一本本阅读其中的民事案例。

最好是能够挑选自己感兴趣的,动手写写分析报告)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王泽鉴教授的这八本书被戏称为“天龙八部”。

其在两岸民法学界的影响是无法估量的,而王教授的写作模式也一再被两岸民法学者模仿,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王氏案例分析模式,虽然略嫌僵化,却也充分展现了法学研究中学术性与规范性。

(3)王利明《民法疑难案例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记得读研究生时,王利明老师曾出版《合同法疑难问题研究》,被民法学研究生们奉若至宝。

此书是王利明教授在以往的《合同法疑难问题研究》等著作的基础上完善而成的,其中分析的很多问题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问题。

(4)梅迪库斯:《请求权基础》、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德国著名民法学家梅迪库斯的这本书《请求权基础》已经出至第9版(2011年,由波茨坦大学的彼得森教授Prof. Peterson修订出版),此书德文原名为“Grundwissen zum Buergerlichen Recht”,即“民法基础知识”。

副标题为“Ein Basisbuch zu den Anspruchsgrundlagen”,即“请求权基础的基本读物”。

国内学者陈卫佐、田士永、王洪亮、张双根将其翻译出版,非常值得推荐。

王泽鉴教授的这本书其实就是仿照梅迪库斯教授的这本《请求权基础》写作的,两者可以参照。

(5)哈里·韦斯特曼、哈尔姆·彼得·韦斯特曼:《德国民法基本概念》(第16版),人大出版社2013年版 排名在前的是老爹,在后的是儿子。

老爹比儿子牛多了,有自己的方法论,其大作《物权法》最新版(第8版)2011年终于修订出版了,修订者是他的儿子以及Gursky与Eickmann。

这本德国民法基本概念是一本非常好的入门读物,作者21章每章开头一个例子,然后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分析介绍,深受读者欢迎,已出版至第16版。

值得推荐

(6)国家法官学院、德国国际合作机构:《法律适用方法:侵权法案例分析》、《法律适用方法:合同法案例分析》、 国家法官学院与德国国际合作机构编辑的这一套书充分展示了德国民法的案例分析方法,尤其是所谓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值得推荐

考察中国法律与审判的可预测性问题的案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报案例在实践中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所选案例都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建议认真阅读其中所有的民事案例。

(2)《人民司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的机关刊,一个月出两本,一本是理论,一本是案例。

所选案例都有较为深入的评析,且为实务中的热点案例,值得阅读并思考)值得推荐阅读的案例分析作品(1)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法院出版社历年依次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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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是能够挑选自己感兴趣的,动手写写分析报告)(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王泽鉴教授的这八本书被戏称为“天龙八部”。

其在两岸民法学界的影响是无法估量的,而王教授的写作模式也一再被两岸民法学者模仿,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王氏案例分析模式,虽然略嫌僵化,却也充分展现了法学研究中学术性与规范性。

(3)王利明《民法疑难案例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记得读研究生时,王利明老师曾出版《合同法疑难问题研究》,被民法学研究生们奉若至宝。

此书是王利明教授在以往的《合同法疑难问题研究》等著作的基础上完善而成的,其中分析的很多问题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问题。

(4)梅迪库斯:《请求权基础》、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德国著名民法学家梅迪库斯的这本书《请求权基础》已经出至第9版(2011年,由波茨坦大学的彼得森教授Prof. Peterson修订出版),此书德文原名为“Grundwissen zum Buergerlichen Recht”,即“民法基础知识”。

副标题为“Ein Basisbuch zu den Anspruchsgrundlagen”,即“请求权基础的基本读物”。

国内学者陈卫佐、田士永、王洪亮、张双根将其翻译出版,非常值得推荐。

王泽鉴教授的这本书其实就是仿照梅迪库斯教授的这本《请求权基础》写作的,两者可以参照。

(5)哈里·韦斯特曼、哈尔姆·彼得·韦斯特曼:《德国民法基本概念》(第16版),人大出版社2013年版排名在前的是老爹,在后的是儿子。

老爹比儿子牛多了,有自己的方法论,其大作《物权法》最新版(第8版)2011年终于修订出版了,修订者是他的儿子以及Gursky与Eickmann。

这本德国民法基本概念是一本非常好的入门读物,作者21章每章开头一个例子,然后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分析介绍,深受读者欢迎,已出版至第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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