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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渊源略论稿读后感

时间:2017-04-27 23:55

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 唐代政治史述论稿怎么样

从宏观上概括出了隋唐制度的三个源头:一是(北)魏、(北)齐;二是梁、陈;三是(西)魏、周。

所谓(北)魏、(北)齐之源者,凡江左承袭汉、魏、西晋之礼乐政刑典章文物,自东晋至南齐其间所发展变迁,而为北魏孝文帝及其子孙摹仿采用,传至北齐成一大结集者是也。

①这一识见对当时较为流行的隋唐制度直接源于汉魏的观点有所突破,凸显了陈寅恪治学之发展眼光。

尤为重要的是,陈寅恪在此还关注到了北魏、北齐之源中的河西文化因素,这一观点实发前人之所未发。

关于梁、陈之源,他解释说:凡梁代继承创作陈氏因袭无改之制度,迄杨隋统一中国吸收采用,而传之于李唐者。

② 陈寅恪着重对南朝后半期文物制度之变迁进行了考察,由于王肃等人北入并未把这一时期南方的文物制度成果带入北方,因此北魏、北齐渊源中并没有把它包括在内。

这种分析又突出反映了其分析问题较为全面的特点。

对于西魏、北周这一渊源,他做了如下的解释:凡西魏、北周之创作有异于山东及江左之旧制,或阴为六镇鲜卑之野俗,或远承魏、(西)晋之遗风,或就地域言之,乃关陇区内保存之旧时汉族文化,以适应鲜卑六镇势力之环境,而产生之混合品。

③ 关于这一渊源对隋唐制度的影响,他用了影响及于隋唐制度者,实较微末等语进行了总结。

陈寅恪的这一观点颇为耐人寻味,突出反映了他在民族与文化的关系这一问题上有了独到而深邃的见解。

这种观点又对旧史中所持李唐之法制为(西)魏、周之遗业的偏颇看法进行了厘定与发展。

至此,陈寅恪较为清晰地为我们梳理出隋唐制度因革的三条线索,也为我们总体把握隋唐刑律渊源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在同书礼仪部分,陈寅恪对隋唐礼仪源流的详细考辨为我们爬梳刑律之源提供了重要依据。

陈寅恪采取了以礼仪为个案进行详加考证与分析,从而达到为其他相关制度渊源提供线索的研究思路。

因为陈寅恪明确指出刑律之渊源与礼仪渊源略同,因此,陈寅恪对礼仪渊源的考证就成为我们进一步了解刑律制度渊源的突破口。

在该部分,他先是通过梳理《资治通鉴》、《通典》、《隋书》、《魏书》、《北史》、《北齐书》、《魏书》、《南齐书》、《陈书》、《唐会要》等历史典籍的相关记载,并结合参与当时礼仪制度修订的关键人物的传记等相关资料,然后再经过充分考证、缜密分析,为礼仪三源论点提出了充分的证据。

陈寅恪的结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北魏孝文改制吸收了汉魏、东晋以及南朝前期的礼仪制度;其次,通过对当时参与礼仪改革的关键人物,如薛道衡、许善心、虞世基、明克让、裴政、袁朗等人的身世、从政经历、学术渊源等进行考证分析,进而得出隋修五礼,欲采梁、陈以后江东发展之新迹,则兹数子者,亦犹北魏孝文帝之王肃、刘芳,然则史所谓采梁仪注以为五礼者,必经由此诸人所输入,无疑也④ 的令人信服的观点;最后,陈寅恪用苏威父子的事迹为例论证了隋唐礼仪制度同样具有西魏、西周渊源。

陈寅恪对礼仪渊源的考证用力最多,所得观点也令人折服,对人们了解包括刑律制度在内的各具体制度的因革提供了甚大的帮助,备受学界赞誉当在情理之中。

如朱绍侯说:经过陈老的反复论证,不仅对隋唐的礼仪渊源探讨得一清二楚,就是对隋唐其他制度的来龙去脉也有所了解,这也是对中国古代史研究的一大贡献。

⑤论及于此,我们已经更为详细地了解了隋唐刑律制度渊源的发展线索。

在刑律考证部分,陈寅恪对刑律发展的突出特点进行了着重强调。

此处,他着重考证了刑律与礼仪、职官部分不尽相同的部分,提出了两个重要的观点:第一,元魏正始以后之刑律虽其所采用者谅止于南朝前期,但律学在江东无甚发展,宋齐时代之律学仍西晋之故物也。

梁陈时代之律学亦宋齐之旧贯也。

隋唐刑律近承北齐,远祖后魏,其中江左因子虽多,止限于南朝前期⑥ 。

这一观点修正与发展了程树德所坚持的南朝刑律之渊源至隋唐制定刑律时已经断绝的论点。

第二,北魏之初入中原,其议律之臣乃山东士族,颇传汉代之律学,与江左之专守晋律者有所不同。

及正始定律,既兼采江左,而其中河西之因子即魏晋文化在凉州之遗留及发展者,特为显着,故元魏之刑律取精用宏,转胜于江左承用之西晋旧律①。

上述二观点,进一步剖析了刑律发展过程中独有的特点,对我们更加深入把握刑律的渊源尤为重要。

二 民族文化视野:把握学术发展大势的新思路陈寅恪治学的兴趣点在中古时期以来的民族文化之史,这从他的不敢观三代两汉之书,而喜谈中古以降民族文化之史②一语中便可得到佐证。

而从他对学界产生的影响来看,其在此领域取得的成就当然也最大。

长期对民族文化问题的深入思考,使他在民族与文化关系问题上产生了独到见解,也养成了用民族与文化视角研究历史问题的治学特色。

正如陈寅恪所说,种族与文化实李唐一代史事关键之所在,治唐史者不可忽视者也③ 。

这一治学特色在其考证隋唐刑律制度时也表现得尤为明显。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用儒家文化发展的总势来考证刑律制度的流变。

陈寅恪的《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问世之前,法史考证名家程树德曾就隋唐刑律之源头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自晋氏而后,律分南北二支:南朝之律,至陈并于隋,而其祀遽斩;北朝则自魏及唐,统系相承,迄于明清,犹守旧制。

④由于程树德是当时着名的法律史专家,学术地位颇高,因此他的这一观点在当时产生了很大影响。

然从学术渊源讲,程树德提出这一结论的主要依据是拘囿于前人,即通过考察各自律例名称是否相同来梳理其渊源,其本人于此并无太多创见。

如他在考证北齐、隋、唐律制相沿时曾明确指出:律目之相同,而可知也。

而与程氏通过观察刑律名目异同来判断刑律制度是否变迁的方法不同的是,陈寅恪另辟用民族文化视角考辨刑律制度因革变迁之新路径,紧扣引领晋至唐时期社会发展的主流文化———儒学来追溯刑律发展流变过程。

他认为: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建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律不祧之正统。

⑤ 言下之意,刑律儒家化是东汉以降中国古代社会刑律制度的总体特征。

换言之,儒法合流与并盛是当时文化的普遍现象,儒家文化发达地区的刑律制度也必然发达,同时,这一区域的刑律制度也往往成为那些儒家文化发展相对滞后地区刑律制度改革时所争相模仿的对象。

以此为思维基点,陈寅恪不唯高屋建瓴地指出了这一时期中国刑律制度的发展大势,同时还深入阐发了北魏正始修律后,南朝刑律制度对北方刑律影响日益式微的论点。

深究起来,陈氏此论尚有商榷的空间,但比之包括程树德在内的同时期其他学者而言,陈寅恪的观点显然要较之更为全面与谨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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