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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批判的导论读后感

时间:2018-10-29 22:58

一些社会学导论的题目,有人可以用专业的语言回答么

拜托啦

急着要

理想类型 是马克斯。

韦伯 提出的,为了避免德国人文学派和历史学派的个体化和特殊化的研究方法,提出的一个关键性的概念工具。

其并不是指道德理想,也不是指平均状态,包含着强调典型行动过程的意思。

他专门研究了科层制,形成了科层制的理想类型。

韦伯认为他符合大众需要,是现代组织生活的特征,是活动理想化,合理化。

但他也强调这种纯理性的管理模式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做到,因此我们把它当做一种努力方向。

社会学概论的读书报告

<社会学概论>读书报告三、 认识 1、中国社会学理论渊源 传统文化(traditional culture)是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

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文明的结晶,除了儒家文化这个核心内容外,还包含有其他文化形态,如道家文化、佛教文化等等。

传统文化是起源于过去、融合现在与未来的动态的主流观念和价值取向,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存在,广泛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行为。

——.《中国传统文化新编》 从上面可以看到,最初的道德规范塑造了民众的心态,使民众进行着不同层面的社会化,最终成为一个民族中的人,一个大社会的人。

如今,每个人都是现代人,又是传统人,又是涵蕴着传统意味的现代人。

理解社会,就要从社会中的人出发。

从根本上理解社会,莫过于去理解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去研究民众心态,从而将研究成果加以应用,促成更深层面的社会变革。

最初的社会改革家,在积极吸收西方社会学说的同时,毫无例外地向几千年前的儒家思想寻找理论根据。

严复借用荀子的名言精辟地阐释了社会学的概念,并提出了贵民亲民的思想,这与儒家爱民的思想十分相似。

康有为主张开民智,“养兵富国教民强兵”,这种社会教化思想可以从孔孟的学说中找到依据。

更为重要的是,康有为认为,孔子是改革的先师,应立孔教为“国教”。

谭翤同的“仁-通-平等”的社会观,体现了儒家的关怀――仁者爱人。

他对于孔子的礼也有不同的见解,他认为应实行的是“依仁而行”的礼,这一思想是对孔子思想的扬弃与创新。

章太炎的社会控制学说也体现除了荀子的“分”的思想,“合群明分“即是为了建立合乎道义的社会秩序。

那些传统的社会思想,传统的文化,具有朴素性。

但历经时间的洗礼,仍然以穿透时空的热度温暖当世的人们,告诉人们究竟往何处去。

对于今日的社会学研究而言意义也十分重大。

在学习西方的过程中,更要以一种科学的方式对待传统文化,要从过去汲取力量以应用于当日,并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创新,赋予它以现代的意义,指导与推动社会更好的发展,乃至让传统文化获得世界性话语地位,在国际社会中发挥作用。

1、 社会学家应具有的素质与精神。

纵观中国社会学发展史,一个学科的产生、发展,绝不是一帆风顺的。

它必定曲折前进,迂回前行,接受一切怀疑、非难、指责,甚至要暂时推出历史舞台。

但是学科的声音是不能被压制住的,社会学家通过各种方式表达着它的声音。

因此,社会学家应做好迂回前行的准备,在困难中成就一段研究,在不经意中深深浅浅地改变着整个世界。

基于此,不畏强权、敢于说真话,也成了社会学家一个重要的品质。

我认为,一个人的价值在于在他有生之年是否对历史、对天地良心有一种沉静的投入。

这种投入必须诚恳,不加任何矫饰,发乎内心。

社会学家体察民情,深知人世间的黑暗以及一切不平等,他们的责任告诉他们坐而等孰若起而行。

为了改变世界,就得冲破一切藩篱,去将人世的惨淡揭露给世人看,将真实的东西剖析出来,从而才能达到疗效的目的,社会才有希望。

社会学,作为一门学科,是要在批判中发展的。

社会学家应具有批判精神与创新精神,这是社会学能否焕发生命力的关键所在。

“批判精神是指人们从科学和价值两个维度对人类实践活动及其结果的质疑和反思,这种反思表现为辩证的否定和对话.从根本上来说,批判精神是对人类实践活动的自我否定、自我超越本性的理论表征”,只有而后反思,才能更好地去理解某个事实、某个学说,这时创新思维便占主导地位,在创新中学说可以进步,从而有效地指导实践。

社会学是一门以实证主义为基础的科学,它要求“以资料立论,以数据说话”。

因此,社会学家在作调查研究时,必须有实事求是的态度和一丝不苟的谨严,同时调查活动是集体活动,还需要善待别人、尊重他者的包容精神。

“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

我认为,这句话应该作为所有学术研究者的座右铭。

它时刻提醒作为一个研究学术的人,根本的任务到底是什么。

社会学是改变世界的学术,社会学家要对人怀有终极关怀,为了民众而去治学。

这是最重要的一条素质,“为学之大,为国为民”。

3、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态度 列宁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态度,也许可以用列宁的两句话作出概括:“我们决不把马克思的理论看作某种一成不变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马克思主义者必须考虑生动的实际生活,必须考虑现实的确切事实,而不应当抱住昨天的理论不放”。

马克思主义引导时代前进又随着时代发展。

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史,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以马克思主义的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的历史。

从这部历史中,我们可以获得这样的认识:马克思主义是科学,它始终严格地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而社会生活总是在不断的变动中,这种变动的剧烈和深刻,近一百多年来达到了前人难以想象的程度。

因此,马克思主义必定随着时代、实践和科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不可能一成不变。

孤立地、静止地研究马克思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同生动发展的现实生活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没有出路。

对于马克思主义,一方面要将它放在当时时代的大框架中去考察、批判,不能停留在各种社会概念、理论的表面,另一方面要结合国情与现实,深入社会制度、社会生活、社会关系、社会经济过程的层面。

在唯物史观的指导下进行批判的社会学分析,并开创新的学说,这才是对待马克思主义科学的态度。

4、当今社会问题与看待视角。

我国社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社会的畸形发展,经济一枝独秀,社会文化发展落后、道德堕落。

产业结构不合理,高科技产业发展不足。

社会贫富差距悬殊,两极分化严重。

教育现状令人担忧,应试教育压倒一切,摧残孩子身心,消蚀青春年华。

环境污染,竭泽而渔,国际环境压力和危机重重,如美日同盟的压迫,能源渠道问题,统一台湾问题等贪污腐败问题等等 我认为如果将这些问题放在一个国际化的视角下来考察,有两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导致了问题的产生,一个关乎国民性,一个是现代科学技术畸形发展。

中国是个没有形而上信仰的国度,容易进入一个道德感缺失不知向何处去的境地。

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说明的是基督教信仰与资本主义精神的关系,从文化角度考察社会变迁。

中国的社会问题出现,很大程度是由于信仰缺失导致。

在古代,人类与自然界和谐相处,由于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有限,对自然环境的影响也不大。

随着近代科学技术革命的兴起,人类开发自然资源的能力迅速增大,并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开发强度。

掠夺式开发的结果虽然满足了当代人的利益需求,但同时给自己和子孙后代留下了一个千疮百孔的地球。

另一方面,科学技术发展,使人欲望越来越高,让人心一些重要的情感流失,造成许多冲突与纷争。

社会学的任务,就是在于解决以上两个问题,如何培植信仰与道德观,如何避免科学技术带来的负面影响。

这是全球性问题,国际普遍行动与联合也十分重要。

由此看来,社会学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西方社会思想史》 于海著 复旦大学出版社 《中国社会思想史》 谢遐龄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西方社会哲学》 王守昌著 东方出版社

纯粹理性批判和精神现象学哪个更难读

西方哲学:柏拉图:《理想国》。

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尼各马可伦理学》。

奥古斯都:《忏悔录》。

笛卡尔:《第一哲学沉思录》。

洛克:《人类理解论》、《政府论》。

斯宾诺莎:《人类理智新论》。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卢梭:《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

密尔:《论自由》。

体谟:《人性论》、《人类理解研究》。

康德:《未来形而上学导论》、《纯粹理性批判》、《道德形而上学原理》。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

尼采:《悲剧的诞生》、《权力意志——重估一切价值的尝试》。

胡塞尔:《逻辑研究》、《现象学的观念》。

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

维特根斯坦 :《逻辑哲学论》、《哲学研究》、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

萨特:《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福柯:《词与物》、《知识考古学》。

波普尔:《历史决定论的贫困》。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

等等。

中国哲学:《周易正义》、《论语集注》、《孟子正义》、《大学》、《中庸》、《老子道德经注校释》、《庄子集释》、《荀子校释》、《韩非子集解》、《淮南子集释》、《春秋繁露》、《王弼集校注》、《原道》、《周敦頣集》、《张子正蒙注》、《二程集》、《四书集注》、《朱子语类》、《传习录》、《宋元学案》、《明儒学案》、《周山全书》等等。

哲学的不好懂,可以先读点哲学入门书和哲学史的著作。

哲学入门书:国外比较好的有《苏菲的世界》,杜兰特的《哲学的故事》,罗伯特·所罗门的《大问题——简明哲学导论》等;国内的比较好的有:湖南人民出版社的袁卫的《哲学家的故事》,吉林出版集团的文聘元的《你不可不读的西方哲学故事》等。

哲学史的著作。

西方哲学推荐先读张志伟老师的《西方哲学十五讲》、张汝伦老师的《现代西方哲学十五讲》,再读凤凰出版社与江苏人民出版社合出的《西方哲学史·学术版》。

中国哲学先看冯友兰先生的两卷本《中国哲学史》,再看中山大学与武汉大学合编的《新编中国哲学史》。

法律读后感

[法律读后感]大多数对于《法律的概念》的解读是带着前理解,这种前理解的来源以介绍性文章、师友的谈论等媒介为主,但是淹没在介绍性文字(或语言)当中的是文本所要针对的现实问题,哈特的观点仿佛是理论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而理论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仅仅是与作者生平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背景的问题,这些问题出现在教科书中并不是作为一个理论的核心来关注,而仅仅是作为与作者生平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背景的一部分而加以例行公事的程式化的介绍,法律读后感。

这种对理论和理论所要面对的问题的处理方式,或者说关注理论自身而轻视理论面对的问题,实际上割断了理论在历史上所面临的迫切问题或者说一个历史上的问题与我们当下的生活的联系。

所以我们可以不问哈特何许人也

也不问《法律的概念》诞生于什么样的背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

更不会去思考困扰当时哈特的问题

我们就这样轻而易举的得到了哈特的知识成果——这个过程简洁而凝练,难道不该怀疑这一切得来的太容易了吗

哈特并没有设局让读者钻入误区,但读者也许因为过于追求知识的增长而把自己置于似是而非之中。

按照以上的阅读方式,我逐步归纳了这样几个部分,来尝试知其所以然:WHO is Hart

在我所掌握的一点点资料里对哈特生平的记述并不是很多,不过从这里我们也可以一窥哈特的世界。

哈特(H.L.A.Hart)其父是一个具有德国和波兰血统的犹太裁缝。

(我原来一直以为声名赫赫的哈特是以为严谨的英格兰绅士或者苏格兰保守主义者。

但事实是,哈特是犹太人,这也回答了哈特在晚年为什么青睐拉兹并传其衣钵,也许是犹太老乡的缘故吧。

)哈特的受教育的过程虽然没有神童边沁那样让人称奇,但绝对是一个优等生的标准履历。

他曾经在Bradford文法学校(即grammar school,主要提供知识教育,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作准备,需要指出的是在国立学校学习的学生只有3%可以去文法学校学习)和牛津新学院(该学院虽名new college,但其实创办于1379年,以富丽的教堂和知名的唱诗班着称)就学。

这期间他对古典哲学发生浓厚兴趣,并且一直保持下来,乃至他二战中在英国军情五处工作时期仍不忘闲暇时与搞哲学研究的同事进行讨论。

不难推断,这种对哲学的热爱对日后哈特终成大器有着深远的影响。

在二战前(1932—1940)哈特在大法官法庭充任开业律师,这期间的实务工作使得哈特知识结构在理论和实践的两极中间获得了良好的平衡,如果没有这段从事律师实务工作的日子,他不可能成为以为法学家,至少不会进行法理论和法哲学的研究。

同时,也是这个原因使哈特的法理论十分贴近法律的实践。

1945年,他成为了牛津新学院的哲学讲师,这一阶段后来风行于牛津的语义分析哲学深深地吸引了哈特,并且似乎在此时他与牛津日常语言学派的学者J.L.奥斯汀(并非哈特在文中批评的法律命令说提出者奥斯汀)结成好友,此人后来于1952年热心推荐哈特走上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的职位。

哈特研究语义分析哲学与其他追逐学术时髦的人不一样,他始终致力于把这门学问应用于法学理论分析当中,这也为日后《法律的概念》出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谈到哈特出任法理学教授这段时期,人们都会把他的名字与上世纪最伟大的几次法律理论论战联系在一起。

从学术角度讲,哈特是幸运的,同他交手的对手不乏当时学术体格强健的名家,诸如博登海默、富勒、德夫林、德沃金……他们在诸多领域展开争论,但是核心没有离开法律、道德与自由这些基本的分歧点。

这些对手在成就自己的同时也给哈特戴上了学术桂冠。

纵观哈特的学术生涯,其间没有离开过辩论,这种辩论升华了他的造诣,也使哈特的理论逐渐体系化。

这一阶段哈特终于成为西方法学世界的一代宗主,开创了其富有哈氏特色的新分析法学。

鉴于论战对于哈特思想体系的重要性,本文也不可避免的要涉及这些法学高手的巅峰对绝。

1969年哈特离任法理学教授一职,富有戏剧性的是接任其职位的就是曾猛烈抨击其学术观点的德沃金。

离职后的哈特开始步入了大多数学者必然经历的思想成熟期。

他开始把研究的方向逐步转向了对古典实证主义法学的追根溯源上。

由于早年在写《法律的概念》时已经对奥斯汀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哈特开始走近边沁。

杰米里。

边沁是个低调的学者,这个害羞腼腆的伦敦人对于出版自己的文章始终怀有一种毫不在乎的心态。

这种心态于个人来说可是一种谦卑的善德,但使得外人了解边沁的思想产生了重大阻碍。

哈特一直高举实证主义法学的大旗,那种内在的学术血统,呼唤他把一个鲜为人知的边沁推到人们的视野中来——在他的努力下,大量关于边沁的文献被整理并出版。

另一方面这种努力的结果也澄清了法学界对于实证主义法学体系传承的误解。

可以推测,这种耐心挖掘过去的工作,不能不说是哈特步入晚年的心态的微妙体现。

哈特在回忆过去的同时,也没有忘记继续丰富自己的理论体系,读后感《法律读后感》。

德沃金的质疑在某种程度上触及了哈特的死穴,尤其是关于 规则说中原则缺位的问题,哈特感觉必须予以正视。

在最后的时光里,他积极回应德沃金,这些回应在他死后边入了《法律的概念》第二版的附录中。

以上是哈特的个人小小的回顾,然而哈特不是孤立的一个名字,他总是和西方法学理论的流派划分联系在一起,在那里他毋宁说是一个标识。

那么在一个学术流派中的标识哈特又是怎样的呢

这里还需要澄清一些必要的事实。

从不同角度看待哈特,我们会得到不同结论,尽管这些结论在原来看来是没有本质上差别的。

哈特是新分析法学的创始人,或语义分析法学的建立者,或战后法律实证主义的第一人,……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这里的差别不仅涉及观察角度的不同,更多的是一种含混的指称。

这种贴标签的方法很容易让我们记住某个人,缺陷却是单一层面或路径解读了哈特。

质言之,立体的哈特被消解掉了,他的思想同时也被单线化了。

首先有必要把一些概念梳理,并进行分析以往定位模糊之所在。

概念一,实证主义。

实证主义哲学公认的创立者是法国人奥古斯特。

孔德,他首次在小册子《论实证精神》当中讨论了人类思辨发展的三个阶段:神学、形而上学以及实证阶段。

所谓实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与虚幻对立的真实,二是与无用相对的有用,三是与犹疑对立的肯定,四是与模糊相对的精确。

但是实证主义这个词语用法很宽泛,仅在网上搜索就发现逻辑实证主义、分析实证主义、实证主义社会学、心理学实证主义……这些词汇导致这门哲学的外延经常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届分,很多人因为在其理论表现形式上接近这种哲学,就被划为此列。

同时需要质疑的是,就我所知,虽然现在不少被称为实证主义法学的法学家,他们在其着述中却极少追溯到甚至提及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这就不得不让我怀疑长久以来一种说法:法律实证主义是实证主义哲学应用于法学研究的体现;即使该说法成立,那么这种体现的程度又有多少呢

概念二,法律实证主义。

关于法律实证主义,在哈特看,英美学界有如下观点:(1)法律是人的命令;(2)法律与道德之间,或者实际是这样的法律与应该是这样的法律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3)对法律概念之含意的分析或研究,是一项重要的研究,应与历史考察、社会学的调查方法以及按照道德、社会目的、作用等对法律进行批评性评价的方法区别开来(然而决非是敌对的);(4)一个为法律制度是一个‘封闭逻辑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正确的判决可以仅用逻辑方法从预定的法律规则中推断出来;(5)道德的判断不可能像对事实的陈述那样,以合理的论据、证据或证明建立起来。

经过哈特的考证,我们发现了边沁早先也提出了法律命令说,而且也强调了法学分为阐释性法学和审查性法学,这为以后对应法理学和立法学奠定了基础。

应该说边沁已经成为法律实证主义的传统的滥觞之人。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最能体现边沁法律思想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于1789年出版,而上文提及的实证主义哲学的鼻祖孔德出版《论实证精神》却是55年之后,甚至孔德本人也是在1798年出生的。

这里遇到了一个类似因果的悖论。

应该看到边沁是在无意识之间涉及了实证主义,这部分并不是他的理论的核心,甚至可以说是个副产品,也许边沁本人一生都没有听说过实证主义这个概念。

或者,在没有更详细的资料之前,我只能把这种外观的相似理解为伟大学者在学术进路上的殊途同归吧。

其实法律实证主义产生离不开英国本土的哲学,我们在边沁的文字中可以看到英国固有的经验主义、功利主义传统尤其是休谟的影子。

其后,奥斯汀作为边沁一脉相承的传人,把边沁的理论加以细化,而且也把讨论的范围尽量退回到法学领域。

不要小看这种归理和回缩,正是依靠奥斯汀精致的理论才在真正意义上创立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他的理论高度是前人难以企及的,因为他的工作使法学这个晚产的婴儿割断与其母体哲学、伦理学以及政治学的脐带走向了新的生命。

但是法律实证主义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学术流派。

注释法学、潘德格顿学派、概念法学、机械法学、法律形式主义和分析法学都可以算做它的麾下。

所以法律实证主义强调的是主义一词,凡主义者必然是指某种思想上的倾向。

如自由主义,现代多数思想家都可以被成为自由主义者,哈耶克也好、凯恩斯也罢他们观点上都有一个最大公约数,即尊重民众的自由,承认私权。

但是这丝毫不影响把哈耶克尊为维也纳学派第四代掌门,而凯恩斯则被认为是放任自由主义的终结。

概念三,社会实证。

法律实证主义的实证是一种对实在(positive)知识的向往,但是怎样达致实在知识,法律实证主义者在这里就出现了分歧,一些人认为应该从法律是什么的角度切入,另一些人则赞成从法律实际上是什么来研究。

社会实证重视经验事实,企图通过对作为客体的素材分析像自然科学那样作出精准的预测。

采取社会实证路径的法社会学运用了大量社会学的方法,比如现场试验、问卷调查、档案研究、统计分析等等。

顾名思义可以知道分析法学主要运用的方法还是分析实证,它在法学领域要完成的任务就是下文中分析法学研究所涉及的四个方面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对概念或者逻辑的分析推理,至于经验事实,不是他们概念或者逻辑分析的主要内容。

说到这里,有人也许会对于以往应然、实然的划分产生疑惑。

其实应然、实然取决于参照系的位相。

自然法学主要诉诸的是先验抽象或者自生自发的概念或者观点来说明法律应该是什么。

不难发现这些概念与神学、政治学、伦理学都是共通的,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启蒙时代的自然法学家本人思想里包含了诸多当今的学科理论,这是因为那个时代的法学仍然没有独立。

自然法学在其鼎盛时代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进入到19世纪,西欧各国已经从动荡走向稳定大批法律颁行,其理论的强烈的批判性面对实在法律规范缺乏分析研究能力。

相对于这种评判性的应然,分析法学的描述性话语就纯粹多了,他们否弃的形而上的模式,倡导独立意义的一般法学从相关学科剥离出来,主张从规范的角度把研究的范围限于实在法(而不是自然法、上帝法或者高级法);相对于自然法学的暧昧不明、难以考究,分析法学的主张就更接近实在世界,故称之为实然。

但是与法社会学对比,分析法学就好像玩弄的是概念间的逻辑转换游戏,仍然是某种意义上的理想化模式,并且不排除为了陈述理论的需要而提出假设,甚至是难以最终证明的假设.他们不可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形,最终的作为论证基点的东西往往具有形而上的特点,无法经验所证实。

所以相对于法社会学,分析法学处在应然位置。

  〔法律读后感〕随文赠言:【这世上的一切都借希望而完成,农夫不会剥下一粒玉米,如果他不曾希望它长成种粒;单身汉不会娶妻,如果他不曾希望有孩子;商人也不会去工作,如果他不曾希望因此而有收益。

文学理论和文学批评有什么区别

1.文学理论、文学批评和文学史三者共同构成了文艺学,即为文艺学的必不可少的三个分支。

2.三者是有区别的。

具体而言,文学史以文学产生、发展、演变的状况以及文学发展的经验和规律为研究对象;文学批评主要是以作家、作品、文学运动、文学思潮的评论为对象;文学理论以人类社会历史的文学活动作为其研究对象,与文学史和文学批评对于具体的文学作品的研究不同,它是对文学的一般原理的研究。

人类有史以来的文学观念、文学文本——作品的构成、文学创作的原理、文学接受的原理以及文学活动产生和发展的规律等,是文学理论的基本内容。

3.三者又是互相包容的。

事实上,文学理论不包括文学批评或文学史,文学批评中没有文学理论和文学史,或者文学史里欠缺文学理论与文学批评,这些都是难以想象的。

文学的准则、范畴和技巧都不能凭空产生。

同样地,反过来说,没有一套课题、一系列概念、一些可资参考的论点和一些抽象的概括,文学批评和文学史的编写也是无法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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