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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读后感

时间:2014-03-10 10:06

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后感的作文

学习《〈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  3月份,我校组织全校老师学习了<<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学习,我们了解到,从2006年3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一部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这部法律将通过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化解社会矛盾,力求创建一个和谐、稳定、发展的中国。

通过对这部法律的学习,得到以下体会:  一、学会自律  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这就很好地区分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

此法还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其第五条指出:办理案件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条文对处罚对象的规定也十分细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而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等等。

  学法律还要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

法律规定不得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扰乱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就要做到不参与这样的行动。

如果明知故犯,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二、学会自护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

  你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拿起法律这把武器。

对那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人,对那些多次发送不文明信息的人,对那些以虚假身份招摇撞骗以及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人,要利用法律的手段给以相应的处罚。

  三、做好法律的宣传者  作为一名教师,应该让学生从小就有一个“精神家园”,一种道德准绳,这是学生心理发展的需求,也是社会的需要。

我们要不断地探索创新,尤其是把时事政治教育引入课堂,突出精神教育的时代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我们可以利用升国旗、法制报告还有班队会的时间对学生进行精神教育,在对一些条款的重点解读中来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思想认识。

3月4日,胡锦涛书记发表了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即八个为荣,八个为耻)的重要讲话,为构建和谐社会注入了新的内容,也为促进学校德育工作注入了新的动力。

对此,我们可以在班级开展系列教育活动,运用教室宣传栏刊出八荣八耻内容,并通过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题的班会,通过学习讨论、谈体会、谈心得,强化对学生的精神教育,推进班集体精神家园的创建。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1987年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主要主要有以下不同:  1、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程序正义、执法为民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方面、执法方面包含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

如在立法目的或者立法宗旨方面,体现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体现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内容方面非常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如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增加了许多应该给予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正 是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

在办案程序方面也严格要求公安机关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在保护公民的权益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居住权等方面内容。

以上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保护人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2、增加了许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从法条看,治安管理处罚法从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5章45条增加到6章119条,共增加了74项条款。

  3、规定了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虽然也有关于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

但是主要是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他规定处罚。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4、规范了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治安处罚程序设立专章,在处罚程序中,对治安案件的受理,证据的收集,涉案物品的扣押、保管、处置,传唤的批准权限和传唤时限,询问笔录要求,对涉案场所、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读后感

[《人民共治安管理处罚法》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不断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读后感。

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案件也不断增加。

针对此情景,我国于2005年8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在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

而我在今天有幸,面睹了此律,感触不少………   此律充分根据教育和处罚为根本,其目的是为了教育与引导那些社会上走错路的人。

 作文网   然而我却觉得应该先由我们这些青少年做起,在我们身边有不少法盲和半法盲,他们都无视或轻视法律的存在,只凭一时之热血,逞一时之能,为一时之气,往往触犯法律,为自己的一时之气而买单。

所付出的代价是沉重的,我们都处于热血沸腾的年纪,都不善于冷静,过于冲动。

都渴望那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一人一剑走江湖的生活。

但是,我们应该明白此时不同古代。

冲动是要付出代价的,其代价可能是一生或是更久,中学生作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读后感》。

我们都还年轻,都处与叛逆;我们都不愿听从他人的建议,一意孤行,也许你说这就是性格,这就是我们年轻过的痕迹。

但是,请记住我们是生活在法制社会的,我们不可能因为我们的一时冲动而得到原谅。

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是明文规定的,既然错了就要得到惩罚…… 作文网   有人说法律是有空隙的,并非密不可透。

但是,请记住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的制裁是无法逃脱的。

而我国2005年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却是宽容的,其文规定不拘留涉法不深或轻判未成年人与70岁以上的老人,其实法律并不是一条条冷冰冰的条律。

它也是有感情的,它只是不想我们误入歧途,想让我们从新走向光明,它是我们社会的绝对保障者。

设想若无法律,社会将是如何一片混乱。

所以说对于违法的人,它是可怕的。

然而对于我们,它是我们生活的保障,它是和蔼的,是可亲的,它以其雄伟的身体,保障了我们基本的生活法则,维护了社会的和平,我不敢说此律是无懈可击的,但我可以说它是宽容的,它为我们每一个人都留了一条退路,浪子回头,金不换嘛,但是,它并不希望有人走这一条退路,法律是公正的,可同时也是冷酷与宽容并存的。

没有永远的错,一时之错,它会给你机会,可记住机会并不是总有的,要懂得珍惜,不能利用法律的宽容,一错再错,所以,请记住,法律有情,但不是永远会宽容的。

   我们是国家的未来,未来还是要靠我们建设。

时代的不同,造成了那些还未适应的人们无心或有心的触犯了法律。

但是,请记住,法不留情,我们要懂得珍惜,要学会冷静,学会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而不是触犯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读后感

兄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已经失效了,还读啥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

1、案情:纺织女工林某因与工友袁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回家后将此事用手势告之了聋哑的丈夫许某,并要丈夫教训袁某为自己出气。

因丈夫不认识袁某,自己又不好出面,林某又要与其共同生活的13岁的小姑许某某一同前去,指认袁某并做帮手。

次日晚,许某及其妹许某某拦下晚归的袁某,对其拳打脚踢。

经医疗诊断,袁某身上多处受伤,伤势轻微。

袁某报案后,A区公安分局派民警肖某负责此案。

但袁某以肖某系林某的同学,两人交往甚密为由,申请肖某回避。

问:(1)肖某是否应当回避

为什么

其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

(2)对于林某、许某、许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袁某要求肖某回避符合的规定,肖某应当回避。

肖某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林某的同学,且两人交往甚密,如果由肖某办理此案很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属于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回避情形。

  根据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决定。

本案,肖某系A区公安分局的民警,其是否回避应由A区公安分局作出决定。

  (2)林某作为教唆策划者,虽然未直接实施伤人行为,但其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按照其教唆的行为处罚,即以殴打他人,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此外,根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重处罚。

  许某是这起案件的主要实施者,且作为其未成年妹妹许某某的临时监护人,对妻子林某对许某某实施教唆行为不仅不加阻拦,而且带领许某某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理应以殴打他人受到较重处罚,但由于许某是聋哑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许某某在事发时未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对许某某应当说服教育,不予处罚。

  2、案情:某村村民杨某,因怀疑本村农民周某(被侵害人)盗窃其食杂店里现金30元,随即到被侵害人家里找其质问,并将被侵害人拖至自己自己店里,当众威胁说:“你如果不把钱交出来,就把你的皮剥掉”等。

当被侵害人否认偷钱时,杨某朝他的脸部打了一巴掌,并随后拿出绳子欲将其捆绑,被他人劝阻,被侵害人因在杨某的食杂店里被逼还款,自感没脸见人,回家后服农药自杀,经抢救脱险。

  公安机关在处理本案时,认定杨某殴打他人的行为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处以十日,并处200元罚款。

但是,其后杨某一直拒绝缴纳罚款 ,因此,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又对其处以了五日。

  问:以上公安机关的各项处罚是否正确

请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公安机关对杨某以殴打他人予以处罚,定性错误。

杨某怀疑周某是小偷即予指责,并用暴力和言语在其食杂店公然侮辱周,导致周自杀,已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公然侮辱他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罚。

  (2)公安机关因杨某拒绝缴纳罚款而对其处以拘留五日的处罚错误。

原第三十六条关于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的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不再执行,对拒绝缴纳罚款的,应根据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3、案情:某日下午,某村村民朱某因砌围墙与邻居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发生争执,在争吵中双方用石头、砖块对砸。

朱某被砸伤头部后即回家拿一菜刀返回现场。

到现场后并没有使用菜刀,双方仍用石块对砸。

但因对方人多,朱某抵挡不住,即跑离现场,另三人紧追不放,并用竹子、木棍、锄头将朱某打成轻微伤。

某公安派出所根据双方斗殴的事实,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对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以及朱某作出了五百元以内不等的处罚决定。

但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不服判决,以打伤朱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消对其三人的处罚决定。

  问: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为什么

参考答案:根据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这是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本案中,三原告与朱某系相互殴打,朱某回家持菜刀返回现场后,并未使用刀伤害三原告,后朱某停止殴打跑离现场,对三原告的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在此情形下,三原告仍继续追打朱某,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属于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因此,公安机关认定三原告殴打他人是正确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对三原告作出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决定是正确的,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4、案情:某县公安局在一日晚间接到群众举报王某在家中开设了一个地下赌场,从中收取场地费,遂到王某家中进行检查,发现赌资700余元,麻将若干,用作输赢的珍贵字画两幅,淫秽书刊和录像带若干。

于是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这批物品。

王某要求在场的警察李某开具扣押物品的清单,而李某认为王某违法已经是事实,拿了清单也没有用了,东西反正是要不回来的,于是拒绝了王某的请求。

后经调查,珍贵字画是王某从本市著名收藏家刘某家里偷来的,淫秽书刊和录像带属于王某的朋友钱某所有,而钱某并未参与赌博。

现刘某要求归还字画,钱某要求归还书刊和录像带。

问:(1)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2)警察李某不予开具清单的行为是否合法

(3)刘某和钱某归还物品的要求是否合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这批被扣押的物品应怎样处理

参考答案:(1)王某开设地下赌场,并收取场地费,构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警察李某拒绝开具扣押物品清单的行为是违法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警察李某不仅应当与王某及在场见证人一起查点物品,而且给王某开具一份扣押物品清单,并让王某在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该法第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

本案,经调查,两幅字画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王某,而是王从刘某家里偷来的,刘某为其合法所有者,公安机关应当把字画退还给刘某,刘某请求退还物品合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淫秽物品,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本案,钱某虽未参与赌博,但淫秽书刊和录像带属于违禁品,公安机关应予收缴,并按照规定处理,钱某的返还请求不合法。

  5、案情:贾某,男,28岁,农民。

冒充某部队的后勤主管人员,先后窜到某市面粉厂、饮料厂、服装厂等工厂企业,谎称部队要大量采购相关产品,自己正在对几个厂家进行考察、比较,如能符合条件,部队将在今后与其建立长期供货关系。

并且,贾某还毫不犹豫的承诺,只要使他“满意”,产品的价格可以高于市场价。

贾某抛出的客观的利润骗得了这些单位领导的信任,单位领导纷纷请他住高级宾馆,派推销部门的领导干部作陪宴请,晚间请漂亮小姐陪伴跳舞,临走又送名烟、名酒、土特产品和厂里生产的新产品。

当贾某到达另一城市,照法行骗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问:贾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应当怎样处理

参考答案:贾某的行为构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警人员)招摇撞骗。

构成这一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主观上出于故意,目的是骗取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第二,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第三,行为情节轻微,危害较小,尚未构成犯罪,不够。

本案,贾某冒充某部队的后勤主管人员,到处招摇撞骗,骗吃骗喝并骗得少量财物,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本案,贾某冒充某部队的军官,应从重处罚。

  6、案情:某日晚6时,军嫂刘某因在其帮忙的某宾馆3楼与一熟人打招呼,忽然被该镇派出所几名干警带回,以涉嫌卖淫对其进行盘问。

到晚上9时,在没有做笔录也没有查出任何事实后,警察用手铐将其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致使其双手有轻度灼伤。

这期间刘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均遭拒绝。

直至次日晚9时警察在未进行任何调查就口头向刘某宣布对其“卖淫”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并让其找家属来交钱才放人。

刘某在绝望下,吞食了重达5.5克的金戒指,想以此证明自身清白,后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

问:(1)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2)对于违法的公安机关及其警察应该怎样处理

参考答案:(1)本案,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有: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中注明。

民警将刘某带回进行盘问,可视为传唤行为,既没有出示传唤证,也没有制作;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

本案,公安机关从当晚6时传唤刘某直至次日晚9时还未放人,询问的时间已长达27小时,明显超过了法定询问时间。

在刘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的情况下,民警未予通知,也没有为刘某提供条件让其自己通知;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公安机关将刘某的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致使其双手轻度灼伤,违反了上述规定;④公安机关对违法事实未调查清楚,未履行法定告知程序,未制作处罚决定书,只是向刘某口头宣布了处罚决定,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

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警向刘某宣布罚款3000元不符合上述规定,且提出让其家属交钱放人,严重违法。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有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超过询问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案情:何某,男,28岁,某药店职工。

崔某,男,26岁,无业。

赵某,女,22岁,个体户。

何某由于好奇,便利用职务之便,从其工作的药店内窃取了少量鸦片,偷偷吸食,并且还“邀请”其好友崔某一同吸食。

其后,何某与崔某发展到经常到崔某女友赵某所开的旅馆中,一同吸食海洛因。

经人举报,在警方欲前往查处时,因赵某通风报信,何、崔二人逃脱。

但是,不久二人又在别处吸食毒品时被警方抓获。

问:对于何某、崔某、赵某三人的行为应当怎样处理

参考答案:本案,何某不仅自己吸食毒品,还邀请其好友崔某一同吸毒,构成吸食毒品、引诱他人吸食毒品。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因此,对何某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但行政拘留合并执行不得超过二十日。

崔某吸食毒品,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若何某、崔某吸食毒品成瘾,还应予。

赵某身为旅馆经营者,在公安机关对吸食违法活动进行查处时,为吸毒人员何某、崔某通风报信,致使二人逃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赵某应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8、案情:申某,男,40岁,某市一家典当行老板。

某日晚,典当行马上要闭店时,一青年男子到店内要求典当几件白金镶钻首饰。

店员觉得男子提供的首饰与最近电视新闻中展示的珠宝行特大盗窃案中的被盗首饰十分相似,于是向申某报告了此事。

申某也有所怀疑,但因男子开价很低,申某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未报告公安机关,将首饰收下。

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公安机关欲对申某处以五日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并且准备吊销申某所开典当行的许可证。

申某以自己当时确实不知是赃物要求听证,而公安机关认为有店员为证人,申某的违法事实确凿,拒绝了其听证的要求,作出了处罚决定书。

问:(1)公安机关对申某的处罚是否正确

其拒绝申某的听证要求是否合法

(2)申某如仍不服处罚可以选择哪些救济途径

参考答案:(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本案,申某作为典当行老板,承接有赃物重大嫌疑的典当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也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其行为已违反了典当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公安机关拒绝申某的听证要求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本案,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的决定前,申某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公安机关不能拒绝。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申某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9、案情:张某,男,23岁;吴某,男,24岁。

张某与吴某都是无业青年,成天无所事事,到处闲逛。

某个星期六的下午,张某与吴某在附近买完鞋后来到市中心最大的商场门口,见来往人群熙熙攘攘。

张某对吴某说:“既然这么多人,我们应该玩点花样,耍耍这些人。

”吴某看见张某手中提着装鞋的黑色塑料袋,想了一会说:“我们就说这袋里装的是炸弹,看大家什么反应。

”两人一拍即合。

于是,张某走到商场入口,将塑料袋扔到人群中,然后两人大声喊道:“这袋子里装的是炸弹。

”其他人听到两人的喊叫  不知所措,也不知道真假,但都慌张躲避。

张某和吴某的行为恰被巡逻民警看到,被当场抓获后,由于害怕,两人马上交代不是炸弹。

经检验袋里装的只是普通皮鞋,商场门口经历了短暂的骚乱后很快恢复了正常。

在对张某和吴某的行为定性时,几位人民警察出现了分歧,有人认为两人的行为只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一般违法行为,有人却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问:张某和吴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应当给予怎样的处理

  参考答案:张某和吴某的行为应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的规定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001年12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也针对此类行为增设了新的罪名,即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区分此类行为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是否严重,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指对社会秩序的扰乱达到了相当程度,如造成学校停课、商场停业,社会公众产生心理恐慌,无法正常地工作和生活等;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如在商贸场、演唱会现场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导致秩序混乱,人群拥挤踩踏,造成人员伤亡,或导致商场、金融部门被迫停业,产品被停产、停销,造成经济损失。

从本案案情看,张某和吴某虽然在商场门口这一公共场所投放了虚假的炸弹,但其虚假性马上予以查明,只是引起了一小阵骚乱,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不严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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