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语言学读书笔记:跟什么人,说什么
社会语言学读书笔记:跟什么人,说什么话社会语言学是社会学和语言学的交叉学科,不同的研究学者可能有不同的研究倾向。
其研究主要分微观和宏观两种。
微观侧重于语言本身,比如说语言的发展和变化。
而宏观则是从社会的角度出发。
虽说出发点不同,但双方都把语言看作是一种社会现象。
求索绪尔的《普通语言学教程》的读书心得
语言学与应用语言学基本要求:学习本课程的前期课程要求:现代汉语通论、语言学概论教材及主要参考书目、文献与资料:教材:《西方语言学名著选读》,胡明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6月。
《在通向语言的途中》,海德格尔,孙周兴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5月。
《哲学研究》,威特根斯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7月。
《会话策略》,甘柏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4月。
主要参考书目、文献与资料:Willem J. M. Levelt, 1989, Speaking: From Intention to Articulation. Cambridge: The MIT Press.《普通语言学教程》,[瑞士]费尔迪南·德·索绪尔著,岑麟祥等译,1982,商务印书馆。
《语言论》,[美]布龙菲尔德,袁家骅译,1980,商务印书馆。
《句法结构》,[美]乔姆斯基著,邢公畹等译,1979,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语言哲学》,陈嘉映,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版。
《西方语言学流派》,刘润清,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2年11月版。
一些社会学导论的题目,有人可以用专业的语言回答么
拜托啦
急着要
理想类型 是马克斯。
韦伯 提出的,为了避免德国人文学派和历史学派的个体化和特殊化的研究方法,提出的一个关键性的概念工具。
其并不是指道德理想,也不是指平均状态,包含着强调典型行动过程的意思。
他专门研究了科层制,形成了科层制的理想类型。
韦伯认为他符合大众需要,是现代组织生活的特征,是活动理想化,合理化。
但他也强调这种纯理性的管理模式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做到,因此我们把它当做一种努力方向。
读社会学与人生观后感1000
(一)家庭环境对大多数人来说,家庭都是个人出生后接受社会化的第一个社会环境,因此, 家庭是个人社会化过程中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也是一个独特的社会化场所。
由于家庭是人与人之间关系最为亲密的社会群体,因而个体都是把家庭作为一个参照群体来与之认同的,并把家庭的规范变成自己的一部分。
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不仅家庭中的某些成员为孩子的行为提供了模式,而且成员之间的互动范型本身也可以成为一种模式。
家庭角色是青少年将来要扮演的角色,然而在扮演之前,青少年对两性的家庭角色分工已经形成了自己的行为准则,为将来的角色扮演做好了主观准备。
而对家庭角色的扮演,最重要、最便利也是最经常的学习场所就是家庭,父母的家庭角色分工就是青少年最直接的参考模板。
。
家庭中的亲子关系,家长的言传身教,对个人的语言、情感、角色、经验、知识、技能与规范方面的习得均起潜移默化的作用。
人的知识、经验、思想、习惯、品德、兴趣、爱好和特殊才能的形成和发展,同他所处的家庭生活环境关系极大。
一个家庭的日常生活井井有条,孩子在这样的家庭里也会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家长对同志,朋友热情诚恳,孩子对小朋友也就热情诚恳。
家长好学习,孩子对学习也有兴趣。
“体育世家”的孩子喜欢体育,“文艺世家”的孩子爱好文艺,知识分子家庭的孩子喜欢读书,工农子弟热爱劳动……这些现象在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
并不是父母遗传的作用,主要是家庭环境的 影响的结果。
家庭环境对人的心理发展方向和水平影响作用相当大,尤其早起家庭环境的影响,甚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1920年印度发现的狼孩卡马拉和日本横井庄一正反两个事实,充分说明人们早期的家庭生活环境在人的社会化中具有多么重要的意义。
至于家人对我的教育,就是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氛围。
我家里满层子都是书,床上、写字台上,凡是可以坐的地方,都有书可以看。
小孩子随手可拿来看看。
家人对我的教育很宽容,从来没有打骂过他们,我犯错误了,他们总是耐心的对我讲解犯错的原因,而不是一味的职责或打骂,正所谓:话不在多,在精。
唐僧教育徒弟就太罗嗦了,结果适得其反。
(二)家庭教育方法所以,采用一些科学的教育方法对个人社会化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1.转变重智轻德的教育观念有位名人曾说过:德与智的关系是“道德常常能填补智慧的缺陷,而智慧却永远填补不了道德的缺陷”。
在家庭中,德育当比智育处于更重要的位置。
因为家庭教育的重要任务不是传授知识,而是配合学校启发孩子的学习兴趣和求知欲,培养孩子具有独立思考,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等优秀品质。
而且想方设法创造和寻找一切能磨炼孩子的艰苦环境,让其尝点苦味,受点风寒,使其养成了良好品质。
3.注重家长对孩子的潜移默化的引导作用家长的世界观、人生观、是非义利观、善恶美丑的评价标准、为人处世的方法,对孩子都有潜移默化的影响。
家长要成为孩子思想道德素质的楷模,给孩子以良好的示范,家长要以身作则,努力培养现代素质,不断更新知识,扩大知识面。
4父母要树立挫折教育意识。
许多父母都认为,孩子心理承受能力差,应该对孩子保护有加。
这种观念直接影响了孩子。
其实,一个人受点挫折,尤其是早期受一些挫折,很有好处。
家长应正确看待挫折的教育价值,把它看成是磨炼意志、提高适应力的好方法。
父母要鼓励孩子克服困难和挫折,使他们增添勇气,激起战胜困难的愿望。
5 重视对孩子的非智力因素的发展兴趣是一个人走向事业成功的开始,有人总结世界上数百名诺贝尔奖获得者的成功因素,其中之一就是他们对所研究的科学事业内有浓厚的兴趣。
无论是谁,持久地从事一项无兴趣的活动,不仅难以成功,而且有损身心健康。
因而,父母应尽早培养孩子对各方面的兴趣,教会他们树立正确的学习目标,目标要切合孩子的实际,不要定得过高或过低,一旦目标制定,要严加督促,严格执行,决不要妥协。
在实际生活中要随时随地注意磨练孩子的意志,将活动坚持到底,鼓励孩子克服困难,实现目标。
教会孩子善于掌握自我锻炼意志方法,并为孩子树立榜样。
6、重视孩子性格的培养 爱因斯坦说:“优秀的性格和钢铁的意志,比智慧和博学更重要,智力的成熟,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性格的,这点往往超出人们通常的认识。
”因为性格影响渗透个性的其他部分,拥有良好的性格和品质,有利于个人在社会中的综合发展。
综上所述,家庭是个人成长的首要环境,家庭教育是个人受到的第一教育,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
因此,家庭教育在个人健康成长过程中的至关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使其更快更好地从一个“生物人”向“社会人”的转变,实现其良好社会价值观的形成,有利于个人实现社会化。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及其提供的愈益有利的条件,家庭对人的社会化的积极影响会越来越突出。
韦伯的法律社会学的读后感 跪求
法律社会学,目前的译著并不多,只有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布律尔《法律社会学》,埃利希的《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作为法律社会学奠基者的韦伯,国内对其宗教社会学的重视远超过对其法律社会学的重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简惠美和康乐翻译的《法律社会学》则填补了这个空白。
这本书是由韦伯《经济与社会》中的专门一章《法律社会学》,曾由美国两位学者将该章与《经济与社会》中其他与法律社会学相关的章节编成一集《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后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此次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韦伯作品集之IX的《法律社会学》以德文原著为准,并结合英译本翻译而成,且将英文、日文译本添加的译注和中文译本的译注连同德文文本作者的原注一并收入。
法学中的法律观与法律社会学中的法律观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观,前者从参与者的内在视角考察法律中的正义问题,后者则从观察者的外在视角看法律。
早期的社会学如孔德、斯宾塞只是将自然科学的方法直接引入社会科学,称为“社会物理学”。
韦伯作为一个新康德主义者,坚持事实与价值二分的思想,试图结合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两种研究方法,他最早将主观意图、行为动机引入社会学研究,强调社会科学也是一种经验事实,对社会行动的主观意义可以进行理解,并对其过程及结果可以进行因果解释。
他采用的理念类型的方法,从杂多现实中抽离出某些特征组成一系列清楚定义的理念型概念,它们代表着行动者在特定情境下,其行动中之“意义关联”的种种可能形式,从而对价值进行实证研究。
在《法律社会学》一书中,全书共分八章,韦伯的旁征博引,其中很多史实与术语对于非西方文化背景下的我们理解起来是比较困难,但韦伯《法律社会学》的主题只有一个即法律的合理化。
这是与他的中心论题即资本主义为何出现在西方相关联。
从法律是如何在此种现代化的过程中发挥作用的角度出发将法律与统治、与政治(国家形式、行政层级)、法律与经济作了全面的考察。
法律的演进过程经历习惯、习俗、惯例到法四个阶段,首先是一种呆板的、机械式的重复,纯粹事实的习惯,经由心理对此习惯的“拟向”,让人感到具“拘束性的”,既而形成一种普遍的共识,即令人在有意无意之中越来越“期待”他人也做出意义相对应的行为,最后此种价值共识被赋予法规范的特征,由强制机构予以保障。
也就是说秩序的合法性不仅建立在价值共识的基础之上,而且需要外在的保障。
由此将法律的内在面向(理念和价值)和外在面向(利益、制裁等构成的整体)统一起来。
法律的合理化是三种合理化结合下实现的。
一种是规则的合理化。
市场的扩大,贸易的发展使个人从团体中分离,主观权利设定方式即授权规范不断增多,财产责任取代身体责任,个人责任取代团体责任。
在传统型社会和卡里斯玛型社会,主观的权利与客观的规范合二为一,即拥有特权的个人依据为他而设的客观规定来当作自己的主观权利。
因此,特别法无非是支配者的主观权利,普遍有效的规范不存在。
商品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要求形式上的法律平等以客观的形式规范予以保障,要求用“规则”取代“特权”,代议制国家于是形成,行政体制的“合理”构造,即行政事务的连续性和文牍性,以能力而不是以身份为标准的行政组织,严格的等级科层制结构,公共事务与私人事务的分离,形成一个官僚科层制的非人格化统治的社会。
二是社会行动的目的合理性,韦伯将人的行为分为四种,基于情感的,导源于感情沉迷;基于价值合理的:取决于对秩序作为某种伦理、信念;基于传统性行动,源于传统;基于目的理性,由对特定外在后果的预期、即由利益情势所保障。
商品经济的可计算性要求主体基于目的理性而行动。
三是科学合理性。
贸易的发展,使得交易的复杂需要法律人士专业知识的帮助。
新兴的市民阶层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保障自己的权利,也需要借助法律专业人员来为他们提供咨询,充当他们与政府之间进行谈判的中介人,并在政治和司法程序中代表他们的利益。
法律职业共同体运用从罗马法和教会法中传承而来的各种解释技术,通过对社会中现有的规范性因素进行收集、概括和总结,创造出一套抽象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使每一具体案件都可以通过逻辑方法得出判决,从而形成是一个没有漏洞的、逻辑一致的体系。
三个面向“合理化”构成近代资本主义形式理性法律,其形成过程是教会法与世俗法、实质与形式分离的过程。
道德等实质价值技术化进入法律,自主的道德中立的法律可以用于任何调整目的,法律合理化的过程也是现代化过程。
韦伯意识到现代社会是一个“专家没有精神,纵欲者没有灵魂”信仰缺失的社会,形式与实质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形式重视个人能力,能排除绝对恣意和集体主义,但形式化之抽象性格在给予形式上合法之利益最大自由的同时,却处处伤害了“实质公道的理想”。
韦伯是现代文明之子,其创造的概念如理念型、形式理性等一直沿用至今,其意识到的形式与实质之矛盾我们仍无法超越,韦伯《法律社会学》中价值的实证研究进路对于处于转型中的中国意义重大。
中国目前的社会矛盾,很多时候是日益分化的利益与价值之争,因此只有对价值进行实证研究,对法治的具体路径进行描述,法治目标才会离我们越来越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