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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国际比较读后感

时间:2018-12-03 16:28

读后感,《世界人权宣言》1948《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

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稳定社会和安邦兴国的根本大计,是一件“关乎国运、惠及子孙”的大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

虽然人们都认识到了社会保障在社会层面的重要性,而对其法律层面的认识还不够,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本文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与分析。

  当前,我国正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时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企业的优胜劣汰和职工的下岗、失业已成为一种经常发生的社会经济现象,妥善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是推进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

  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简介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劳动法是调整劳动者与资本所以者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

  1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共性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共通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而且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即便是德国俾斯麦颁布的社会保障法典,也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状况为基本动因的。

  2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  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法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公民(劳动者)、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因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发生的关系。

  3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所涉及的对象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军人等不适用劳动法),而社会保障法的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公民(劳动者)。

  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当是该社会的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那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需要某些特殊帮助的人。

同时,社会保障也对社会成员中的特殊对象给予特殊帮助。

社会保障的特殊对象主要包括因退休、失业、患病、伤残、生育等造成的失去或中断收入来源而需要社会特殊帮助者。

这些成员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与竞争能力,使收入中断、减少或丧失而影响了基本生活,从而得到社会给予的特殊保障。

  二、国家该退位的地方应当退位  在劳动法的调整上,我国长期来存在的问题是行政因素过重,在改革过程中虽有较大的改进,但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国家仍需进一步退位。

目前,劳动关系中还存有大量的行政审查,例如:在劳动关系建立时一些地方执行强制鉴证,招、退工的行政审查程序;在劳动报酬中实行的工资总额管制;在特殊工时中实行的行政审批等等,使劳动关系建立与运行中融入大量行政因素。

劳动关系的产生、结束与运行不应当是三方关系,而只应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关系。

尤其要突破的是国家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规定每个劳动者只能建立一种劳动关系的观念。

  当着现实逻辑与观念逻辑发生冲突时,需要重新审视的恰恰是观念的逻辑。

“一个劳动者只能形成一种劳动关系”这种观点在计划经济时代无疑是恰当的。

在那时,一个劳动者出现了多重劳动关系,国家将很难进行统一的管理。

今天,当着劳动力通过市场来进行配置,为了使人尽其才,一个人存在多重劳动关系恰恰是一种常态。

正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对“一个劳动者只能形成一种劳动关系”的观念进行全方位的突破。

  允许一个劳动者同时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对我国的劳动管理和社会保障制度会带来有益的影响。

在用工管理方面,应当允许一个劳动者同两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然两单位工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现行的工时制度;在工资管理方面,各地在公布和调整最低工资时,应同时公布月最低工资标准和时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一个职工每天在甲乙各工作四小时的话,甲单位或乙单位都只按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来执行;在社会保障方面,缴费关系应当与工资关系挂钩,以养老保险为例,每个劳动者固然只能有一个个人帐户,但应要求多个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工资的一定比例向这一劳动者的个人帐户缴纳养老保险费,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三、国家该进位的地方应当进位  与劳动法相比,我国社会保障法的突出的问题是国家有一些该到位的领域尚未到位。

  首先,立法者没有设置有效的刑事立法来保障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我国在修改后的刑法中并没有对严重危害社会保险制度的各类违法行为予以明确规定,而只是混同于普通刑事犯罪行为。

  其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缺乏承担“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任务的主体资格。

事实上,许多地方和主管部门运用社会保险基金搞生产投资,基本建设投资或是财政挪用并逾期不归已成司空见惯的现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本难以有所作为。

  再次,长期以来,国家将理应承担的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成本予以转嫁。

对于稳性养老金债务,各国一般都认为是国家的应承担的责任。

所谓隐性养老金债务,是指一种养老金制度终止实施时应承担的现时退休者的养老金和根据在职职工过去工作年限所承诺的未来养老金的支付责任。

  最后,由于我国将社会保险法作为劳动法的调整对象,社会保险争议也完全按劳动争议来处理。

事实上,用人单位不缴纳养老保险,不能仅视为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应当视为侵犯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虽也可以提起劳动争议程序,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但更应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样规定有利于明确国家责任,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

国家有关部门在用人单位不依法按时足额征纳或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必须承担有关责任,而并非在社会保障关系中扮演“守夜人”角色。

由于劳动者利益受到侵犯时,国家须承担先行支付的责任,就会促使有关部门提高社会保障的强制程度。

  总之,明确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相互关系,不仅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也有很强的实际意义,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如何构建与完善

这是每位从事社会保障及相关法律工作者值得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国际新闻读后感100字制

闻读后感100字在12月3日闭幕的全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会议上,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表示,对于一些城市取消自行车道的做法,他深感痛心,强调说,今后任何城市新建的所有道路(高速环线除外),都应当有自行车道和人行道,保障老百姓利益。

城市的发展要体现社会公平,政府部门不能在制定政策时就向强势群体倾斜。

“任何人都不能以改革的名义来推卸社会责任,不能公共资源私有化。

”刚看见“新建道路都应有自行车道”这个大标题时,我想,毕竟是建设部副部长,就是专业,一眼就看出中国城市道路建设的缺陷。

接着往下看,谁知道完全不是那么回事,建设部副部长竟然以社会学家的立场铿锵有力地讨论起公共资源和社会责任问题。

脑子坏掉了,连自己干什么的都搞不清楚,出来现什么眼啊,真逗。

中国幅员辽阔,但承载了13亿还冒泡的人口,无论如何生活空间也称不上宽阔。

尤其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使许多城市人口急剧膨胀。

经济发展和人口增加最直接的表现就是,马路上人多,车多了。

一些地方政府和建设部门索性将马路上的自行车道和人行道一股脑取消,全部修成机动车道,那叫一个气派。

然而,我们毕竟不是纽约、伦敦、东京。

中国还有大多数人不能负担私人汽车。

在公共交通不甚发达的情况下,这部分人只好使用价钱相对低廉的交通工具,摩托车或者自行车。

如果马路上连自行车道都没有,这说明社会主流人群已经开始摒弃自行车这种交通工具,甚至或多或少地对使用自行车的人产生歧视。

这样一来,除了汽车外,摩托车便大行其道。

摩托车是我最讨厌的交通工具。

对它的厌恶最早来自于大学。

上学时,校园里有很多欧美和日韩的留学生,经常能看见他们骑着重型机车在绿草如茵的校园中呼啸而过,留下如拖拉机般的噪音和尾气。

到东莞工作以,更对摩托车深恶痛绝。

因为东莞闻名于世的抢劫活动十有八-九是借助摩托车完成的。

抢劫者多骑着摩托车,从行人侧面驶过,一把抢过行人的包或其他贵重物品。

刚来时,我一听见摩托车引擎的声音心跳就加速。

今年十月,为减少摩托车抢劫案的发案率,东莞开始禁摩。

禁止外地摩托车在本地路面行驶。

禁摩行动的治安效果不错,但也产生了另一个问题,大量原来靠摩托车代步的人们现在怎么办呢?东莞绝大多数马路没有自行车道,公共交通系统极其不发达,我怀疑他们是不是都跟我一样选择了走路上班。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文献特征,求大神解释

关于社会保障税的文献综述2011-11-16 8:52 尧金仁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摘要:以时间为脉络对社会保障税相关研究进行回顾和综述,针对不同时期的研究重点,寻求各方面研究成果之间的内在逻辑。

一方面回顾论证社会保障税必要性的文献,并对当代西方文献提出的最优社会保障税设计进行梳理;另一方面重点阐述国内各种研究社会保障税的文献。

论述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讨论社会保障费转税的支持性意见和反对性意见;在此基础上总结并提出未来进一步的研究方向。

  关键词: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费;文献综述  社会保障税的征收要与一国国情、经济发展水平和所处的时代相适应,相关研究文献也体现了这一特点。

国外早期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对社会保障税存在意义的研究,而当代的研究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障税这种筹资方式是否为最佳、社会保障税应达到何种程度为最佳以及如何对社会保障税进行改革以达到最佳等方面。

现阶段,我国国内研究的重点为关于是否应该开征社会保障税、现阶段开征社会保障税条件是否成熟、开征以后税收制度应如何设计、相关制度应如何完善等问题。

  一、国外研究现状  (一)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早期研究  早期研究首先涉及到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西方社会保障理论的产生经历了一个从否定社会救济到主张社会福利思想的发展过程。

英法古典经济学家否认社会救济制度,而随后德国的历史学派、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福利经济学和凯恩斯主义都从不同角度论述了社会保障税存在的基础和意义。

  1、英法古典经济学家否定社会救济制度的作用,他们认为社会保障给其设想的受益者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种制度削弱了个人的进取和自立的精神。

而德国历史学派则提倡国家福利的社会保障思想,其代表人物Lujo Brentano(1892)等人认为凡是个人不能达到或者不能顺利达到的目标,都理应由国家完成。

国家必须制定劳动保险法、孤寡救济法以增进社会福利,实行社会改革。

  2、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奠基人马克思(1885)则从社会必要扣除理论的角度提出了设立社会保障基金的必要性,他认为社会总产品在分配前必须扣除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扩大生产的部分和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

马克思的必要扣除理论为后来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保障实践确立了指导思想。

  3、凯恩斯(1933)在《通论》中提出的国家干预经济理论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成为了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

凯恩斯认为,为了刺激需求,政府应该直接举办公共工程,扩大社会福利设施,增加消费倾向,达到足够的总需求和充分就业。

因此,社会保障就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通过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开展社会福利,可以扩大总需求,实现宏观经济的均衡,同时,他提出了社会保障税问题,建议实行累进税制。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凯恩斯理论为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福利国家和各国公共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

凯恩斯的思想后来被许多国家如美国、英国等采纳,特别是在英国的贝弗里奇(1942)提出的计划中更是得到了充分体现,该计划主张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六个原则,以实行全面的社会福利。

为了确保该计划的实施,筹集必要的社会保障资金,必须建立起完备的社会保障税制体系。

美国经济学家Arrow(1963)发表了《不确定性和医疗保险的福利经济学》,提出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丰富了“市场失灵”理论,认为私人保险、商业保险不足以保障社会安定,必须开征社会保障税,实行国家保障。

t~J2001年的诺贝尔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阿克洛夫也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论证了这一观点。

  4、福利经济学则从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角度阐述了社会保障的重要性,庇古(1972)是这一学派的代表人物,他认为:为了增加国民福利,除了增加国民收入外,还可以确保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以达到这一目的,他主张国家通过征税等方式干预再分配或第二次分配。

应该在不减少国民收入总量的情况下,提高穷人所获得实际收入的绝对份额来增加社会福利。

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转移支付以及一些社会福利的理论,对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障税的开征产生了重要影响。

同样,瑞典学派也是推行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倡导者,该学派代表人物维克塞尔(1983)对这一思想进行了阐述。

“自由社会民主主义”的经济制度理论是瑞典福利制度的理论基础,主张扩大公共经济成分,实行收入再分配政策。

  (二)当代对社会保障税的研究  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税在开征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和调整,主要集中在社会保障税这种筹资方式是否为最佳、社会保障体系对公民的保障应达到何种程度为最佳以及如何对社会保障税进行改革以达到最佳等方面。

  1、关于社会保障税是否为最佳筹资方式的研究。

Stephen Nickell(1997)认为较高的失业率和慷慨而无限制地发放救济有着直接的联系,所以应当降低社会保障税税率,削减社会保障开支。

James E.Mc-Clure和T.Norman Van Cott(2000)认为社会保障税本身具有一些弊端,使它与其他税收的重复征收导致雇主和雇员税负不公平:由于社会保障税法定税负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但是雇主承担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雇员承担部分不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造成了税负不公平的问题。

因此,提出可以采用不会产生税负不公平现象的税(如州或地方所得税)或采用较小税负不公平现象的税来代替社会保障税进行筹资。

  2、关于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程度的研究。

Rodrigo A.Cerda(2005)对社会保障体系盲目追求社会公平而忽视社会效率必将导致该体系的不可持续性进行论述,认为在分期付款的社会保障体系下,社会保障会影响人们的经济决策和生育决策,进而影响人口结构和劳动市场,使得社会保障税基减少,进而减少长期社会保障金的支付。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往往选择提高社会保障税率以满足社会保障资金的需要,而提高的税率又会影响人们的经济和生育决策,产生恶性循环,最终导致这一保障系统的不可持续性。

  3、关于如何完善社会保障税制度的研究。

约瑟夫A.佩契曼(1994)对美国工薪税改革的一种建议是完全取消工薪收入上限,降低其递减性,使其转为一项累进性的工薪收入税,或由所得税、总预算基金来取代工薪税的决策。

Alison Chopel、Nozomu Kuno和Sven StEinmo(2005)提倡社会保障系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改革:因为就本国现实情况来看,养老系统的福利待遇较高,甚至高于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这与老年人当前状况不符;而此时工作群体各方面压力较大,需要抚养孩子、偿还贷款、缴纳税收等,这部分群体需要减压;另外,其他群体(如单身母亲、无家可归者等)数量增多也需要政府给予更多的帮助;而政府财政赤字近年剧增,需要减少政府财政负担。

在此种情况下,需要对社会保障税的各项目、税率等进行调整,以使其在不增加政府负担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国内研究现状  对我国社会保障税问题的研究始于上世纪90年代,学者们争论的问题主要涉及是否应该开征社会保障税、现阶段开征社会保障税条件是否成熟、开征后税收制度应如何设计、相关制度应如何配套完善等。

  1、对开征社会保障税迫切性、必要性和意义的研究。

曲顺兰(2001)认为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是市场经济运行的“稳定器”和“安全网”。

开征社会保障税能给人们对未来的预期以一种安全感,必然会刺激消费,促进经济发展。

马杰(2001)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公共产品,会产生外部正效应,所以,不能以价格制度来调节其供求,应由政府来生产和供应这一产品,人们在消费这一公共物品时同消费其他公共物品一样具有搭便车的情况,因此,社会保障资金需要通过税收手段进行筹集。

黄旭明(2001)认为我国加入WTO后,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与国际接轨,有利于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树立人们对社会保障的信心,刺激消费,促进经济的发展等。

庞凤喜(2001)等学者认为作为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一种手段,社会保障税的强制性和规范性有利于增强资金的征收力度;实行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有利于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在税的征收过程中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在征管经验、人员素质、机构系统等方面的优势,有利于降低筹资成本。

王红敏、高晓辉(2006)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指标,所以“构建和谐社会”就要搞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但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势来看,资金来源不足是制约这一制度发展的主要因素。

因此,要构建和谐社会,筹集好社会保障资金就显得尤为迫切,即迫切需要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科学合理的税制结构。

王继东(2006)认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既可以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稳定又可强化社会保障基金的社会法律地位。

现在我国税源充足,社会环境日趋完备,已完全具备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条件,应尽快颁布《社会保障法》,做到有法可依。

张俊芳(2006)指出,开征社会保障税,是保障广大从业人员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开征社会保障税,将有利于充分利用政府的行政资源,提高征收效率。

  2、对社会保障税持支持态度的研究。

这种观点认为现行社会保障费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应该用税来取代费。

黄钢平(2000)认为扩大内需的关键是建立并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而现行办法由于缺乏刚性制约,不利于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而且收费的筹集方式已经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

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社会保障机制的良性运行。

胡鞍钢(2001)是主张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主要代表,他主张开征社会保障税,由国家制定统一标准,统一征收、统一管理、调剂使用。

他认为我国已经具备开征社保税的基本条件,必须尽快开征统一的、强制性的社会保障税,并对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出了若干政策建议。

许娟和王帅(2005)认为,目前社会保障基金以费的形式征收、软收硬支导致社会保障基金缺乏稳定性,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大势所趋。

毛建平(2006)认为,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费征管体制已暴露了不少的弊端和问题,国家对社保的投入不足,社保所需资金缺口大,覆盖面窄,保障层次低。

王卓(2006)认为,社保基金总量小,覆盖面窄,而社会各成员对社保资金的需求强烈,从而造成供求之间的矛盾,而且社保基金的筹集缺乏强制性,征缴管理效率低。

闰晓丽(2006)指出,当前我国社保资金筹集的主要问题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筹集办法多由地方做决定,难以收效;筹资机制不规范,地区间、部门与行业间负担不一,统筹面窄,社会互济范围小,多头管理,自收自支,缺乏宏观调控和监督机制,挤占、挪用时有发生,现收现付所形成的隔代支付与社会老龄化的矛盾没有根本性的改变措施,参保的权利与义务透明度不够,影响参保积极性。

从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益处来讲,陈诚和邓茜(2008)认为社会保险费改税有利于筹集社会保障资金。

因为其依据的法律层次高,权威性强,更具公开性、公平性以及组织收入的及时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横向公平,防止我国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拉大。

  3、对社会保障税持谨慎态度的研究。

这种观点认为尽管社会保障费改税是大势所趋,但是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条件。

从税收作用的预期来看,马杰(2001)提出尽管“费改税”是一件势在必行的事,但是应该降低“费改税”预期。

著名经济学家、厦门大学教授邓子基(2002)认为在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较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不宽、人口老龄化问题在未来二三十年内逐渐步入高峰期、各省市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参差不齐、各地基本社会保险水平差异甚大的情况下,要确定一个适当的税率水平,使之不至于因此挤出强制性缴费的养老金计划下的个人储蓄,恐怕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朱智强(2004)认为应否开征社会保障税还需慎重考虑,因为如果将费改为税,一方面,由于工作负担的加重,税务机关的规模和人员配备势必要扩大和增加,需要更多的经费加以补偿,征税成本随之上升;另一方面,由于削弱了以前多部门相互监管社会保障资金的机制,社会保障资金流失的风险必然会加大,而这个风险最终只能由财政来承担。

薛惠元(2006)认为,尽管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是大势所趋,从长远来看没有人会否定开征社会保障税,但现阶段时机尚不成熟,还存在种种顾虑和质疑。

这包括:费改税是否一定会增大强制性;费改税后,刚建立起来的统账模式该何去何从;税收的固定性、统一性与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渐进性及地区差异性的矛盾该如何协调;费改税该如何实现利益分配的公平性;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物质基础和社会心理基础是否已具备。

徐一千和冯丽霞(2006)也提出相近的观点,即应以谨慎的态度来对待社会保障税。

认为尽管以社会保障税的形式来统筹社会保障基金,无论是从社会保障基金性质的角度,还是从可操作性的角度来看,都是合理的、必然的选择,但是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设计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应对其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论证方能施行。

北京大学白静(2006)指出:“开征社会保障税是一种较好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方式,而我国目前开征此税存在许多制约因素,尚不具备确保其正常运行的外部条件。

目前当务之急不是尽快出台新税种,而是应当努力营造和改善相关的外部条件,即要创设良好的税制环境”。

  4、对社会保障税持反对意见的研究。

郑功成(2001)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机制与国家福利机制不是一回事,国家提供的福利是国家职能的体现,与税的性质是一致的,而社会保险是受保人之间的风险分担,属于私人物品,为其筹资的社会保障缴款在性质上是费而不是税;社会保障缴款具有有偿性,这与税收的无偿性相矛盾;目前的社会保障缴款所采用的缴费方式已具有强制性、固定性的特征,因而无需开征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的公共性质与我国实行的部分积累制中个人账户的私人性质不相容;费改税后,国家财政将由后台走向前台,国家从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社会保险的间接责任主体变为直接责任主体,将会加大财政负担。

郑秉文(2007)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证了“费改税”的弊端:一是普享型社保制度宜采取缴税 制,而我国的社保覆盖面小,不可能建立一个普享型的制度。

而采取缴费制可强化个人缴费的激励作用,防止道德风险,有利于激发社会成员参保的积极性,同时扩大覆盖面。

二是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较大,如果采取缴税制,均贫富效应就会降低发达地区上缴社保供款的积极性,道德风险导致统筹层次难以提高。

三是我国实行的是统账结合制,其中个人账户供款带有强烈的个人储蓄性质,其明显的返还性质与税收性质刚好相反,如果费改税,会与制度结构产生严重冲突。

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好坏关键在于社保制度本身的设计是否符合国情,而非费或税的问题。

黎洁、李明明、刘俊(2007)从社会保障税的经济效益角度,对社会保障税收转嫁和归宿的分析可以看出,开征社会保障税对解决社会保障资金筹集问题没有实质意义。

目前我国的情况是企业负担已经很重,而且劳动力极度丰富;提高税率对社会保障税税基的损害是相当大的。

根据拉弗定理,在劳动力供给缺乏弹性的情况下,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将使得工资水平不断下降,劳动力需求不断缩小,社会保障税收人会减少。

结果就是社会保障税税率居高不下,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越来越大。

除此以外,吴益民(2007)研究了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设计,认为目前开征社会保障税则纳税人范畴具有不确定性:税收普遍性与目前农村人口不能纳入社会保障税征税范围相矛盾,一部分公务员和国企职员工资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与外资等企业职员工资没有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使得课税工资相差别,造成税收的征收有失公平;税源范围有失公正:对工资薪金课税而不对资本利得课税,使缴纳与收益脱节,本身的累退性难以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我国社会现有的保险缴费率偏高,使社会保障税初始起点高、负担重;由于人们纳税意识不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和财政体制不完善等原因,社会保障税在我国应该暂缓开征。

孙岩(2010)认为从公平视角下对照现实,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实施条件尚未成熟。

目前主张开征社会保障税的主要依据是社会保障税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实现全国统筹、扩大覆盖面、改变税制环境、解决偷费漏费行为等。

但是从国际趋势来,国际上对社会保障费、税实践和改革呈现一种“费→税→费”的过程,并未呈现出统一征税的趋势。

社会保障税费的改革并不是简单的税改费或费改税的问题。

而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制度本身的现实模式来看,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方式只是手段之一,并不能完全消除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的制度性差异。

因此,对现在征收社会保障税要在公平的视角下作出理性的思考。

  5、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研究。

曲顺兰(2001)提出,通过征税来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劳动者通过缴税付出的经济代价,通过社会保障而取得经济和心理需求满足,从而维持这种特定生产关系的继续存在,这是政府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点,也是劳动者能够接受且依法自觉纳税的理论基础。

在现阶段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条件是否成熟的问题上,李楠(2005)认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了丰富可靠的税源基础;广大群众保障意识的增强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了广泛的社会基础;税务机关健全的征管手段和严明的税收法规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了较高的行政效率;国外的先进经验可以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借鉴。

高亚军(2006)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着手,探讨了社会保障税开征的税制基础问题。

  6、在研究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税的基础上对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出政策性建议的研究。

马国强、谷成(2002)分析了国外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经验和教训,并对我国社会保障税制设计的有关问题做了探讨,提出了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理论依据和应遵循的原则。

高枕(2002)在对国外社会保障税的研究基础上,提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构建应确立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全面开征原则;二是合理开征原则;三是负担与收益相对应原则;四是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原则。

李微和周实(2008)通过对美国社会保障立法制度的研究,提出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采取强制的司法措施以追缴社会保险费,对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充分运用司法机制在保证社会保障法律实施方面具有的强制性作用。

郑秉文(2009)提出社保基金法律组织形式可分为分散管理型(如法国)、中央控制型(如英国)、中央投资型(如瑞典)三种类型。

其中社会伙伴和互助体制在不同治理结构中具有不同的作用,分散管理型不适合中国国情,中央控制型和中央投资型是可供选择的重要参照系,在中国社保基金管理中,国家应该发挥更多的作用。

  7、关于社会保障税税制设计的研究。

刘小兵(2001)在分析了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纳税对象、税率、征收管理等分别做了设计。

赵岩(2003)提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其最终结果必须达到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

如果一味强调高福利、高保障水平是没有出路的。

社会保障税应与社会保障项目和保障范围相适应,从窄到宽逐渐拓展,税率从低到高逐渐调整,税收规模从小到大逐步扩大。

李绍光(2004)对社会保障税的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并尝试提出了基金积累制等一些具有政策意义的建议。

叶丹(2005)指出,社会保障税的设计应适合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国家财力以及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等一系列现实国情。

按照普遍、公平、合理负担、循序渐进及征缴、管理、使用三分离的原则对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目、税率、税种归属、征收管理措施进行合理设计,并且需要配套改革措施使其发挥更强大的功效。

李乱欣、吕文静、龙立妹(2006)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应采用混合型社会保障税模式,纳税人应包括本国的所有工薪收入的人,按不同的保险项目设置不同的差别税率。

黄君洁(2006)提出在设计社会保障税时,征收范围应相对较窄,近期内不宜将农民纳入纳税人行列,而应随我国经济的发展、收入的提高而不断扩大社会保障税的征收范围,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税的征收范围。

  8、关于社会保障税配套改革措施的研究。

张琦(2005)认为,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应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体制。

闫晓丽(2006)指出,开征社会保障税势在必行,同时,又必须对社会保障制度、财政预算改革、税收制度、工资制度的相关政策等进行配套改革。

肖寓桐(2006)指出,社会保障税应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社会保障税应当与物价指数挂钩,应拓宽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渠道。

  三、结论及进一步研究方向  最后,笔者将做一个简短的结论并阐述社会保障税研究领域几个可能在未来几年有重大进展的论题。

纵观不同时期的文献,其研究都具有明显的时代特点,即要与一国国情、经济发展水平和所处的时代相适应,而非千篇一律。

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随着社会保障支出的日益增加,许多国家陷入了“福利危机”之中,较高的失业率和慷慨而无限制地发放救济有着直接的联系,此时的研究重点更多地集中在如何设计最优税率,如何适当降低社会保障税税率,削减社会保障开支,减少工薪阶层的负担。

  而我国目前即将步入老龄化社会,相关的研究重点更多地集中在如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网、相关的法律如何完善、相关措施如何配套等前期工作,“税费之争”的焦点也不过是哪一种方式在当前更适合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20世纪60年代以来,得益于统计学以及计算机技术的蓬勃发展,社会保障税研究获得了飞速的进步,所采用的估计方法和计量模型不断更新,研究范围和成果的影响力也日益扩大。

但是社会保障税理论还很不完善,对于许多现实的问题社会保障税理论还没有给出明确的、令人满意的答案,经济学家在如何设计最优的税收体系方面还没有达成一致。

将来进一步研究的方向应该在以下几个领域:首先,对社会保障税进行的分析不能只进行“局部均衡”分析,而应该从“一般均衡”的均衡模型角度分析社会保障税与其他税种之间的关系,否则很难得出正确的结论。

少数经济学家已经开始运用一般均衡的分析方法对社会保障税进行分析,这方面仍有大量的研究工作需要做。

其次,经济学家对法律、政治因素如何影响社会保障税的征收效果还不甚了解,需要建立一种比较分析的框架对市场、法律和社会保障税进行成本收益方面的权衡。

第三,应该加强对社会保障税的实证研究,只有实证研究的结果才能让我们对影响社会保障税的因素有深入、准确的理解。

最后,近年来不完全契约理论作为思维方法和建模手段的重大发展,使得经济学家能从崭新的角度研究博弈问题。

未来更多的关于社会保障税的研究可能运用这一理论工具。

  尽管西方关于社会保障税的研究对我国是否开征社会保障税以及如何开征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是由于制度的区别、国情的不同,我国的社会保障税体系与西方的社会保障税体系仍存在很大的差别。

对于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研究而言,未来的研究重点可能集中在以下领域:首先,事权与财权如何匹配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税制,如果事权和财权归地方政府,那么就只能建立起一个地方性的社会保障计划,这会影响到全国性的社会保险基金的再分配,对特定的地方政府来说,则可能意味着财政风险的增加。

如果事权和财权归中央政府,那么可以保证全国范围内再分配的需要,但在目前保险基金缺口较大、保险覆盖面不宽、人口老龄化问题逐渐进入高峰期、各省市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参差不齐、各地基本社会保险水平差异甚大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一个适当的税率水平,无疑将是学术界未来研究的一个重点。

其次,城乡如何协调

同二元经济结构相适应,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呈明显的二元化特征。

在城市,社会保障税如何使全体劳动者都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在农村,社会保障发展滞后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如何能将农村人口纳入社会保障税征税范围

实行家庭保障与集体救助相结合而以前者为主的保障制度是否可行、如何实施

最后,我国法律、政治因素如何影响社会保障税体系的建设

如何通过法律和制度规范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

政府和社会在社会保障领域的边界在哪里

等等。

素如何影响社会保障税体系的建设?如何通过法律和制度规范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政府和社会在社会保障领域的边界在哪里?等等。

中国四大保险公司都是哪些公司

读“国家与革命”有感列宁在1917年8-9月份写成了一篇著名的文章“国家与革命”,当时正值俄国“十月革命”的前夕,因此这篇文章对于领导俄国革命和建立第一个苏维埃政权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几十年来,我对这篇文章的观点都是全盘接受的。

我认为列宁在此文中的主要观点有:1、 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

2、 国家是剥削被压迫阶级的工具。

在社会分裂为阶级之前,国家并不必要;只有在出现阶级剥削和压迫之后,国家才是必要的。

3、 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并将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后,也就消灭了阶级差别和无产阶级自身,国家也就会“自行消亡”。

4、 只有承认阶级斗争、同时也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才是马克思主义者。

5、 只有实现共产主义才能完全不需要国家。

对于那时可能出现的“个别人捣乱”的现象,可以通过文明人劝解打架的办法解决,不必要采取镇压(即法律)的手段。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近百年的历史演变,我们今天所面临的国际环境和社会矛盾已经与列宁所处的那个时代不同。

如果我们不能与时俱进地重新认识有关国家的问题,将可能不利于我们正确利用国家机器,保证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我认为起码有两个问题需要重新认识:一个是关于国家的功能和命运;另一个是关于人类社会的管理模式。

一、关于国家的功能和命运:1、 国家是否具有对内和对外的双重功能

列宁在他的文章中所谈到的关于国家的功能,主要是指国家在解决国内的阶级矛盾时所发挥的作用。

例如资本主义国家对本国无产阶级的压迫和俄国苏维埃政权对反革命集团的镇压等。

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家的对外功能则充分地表现出来了。

无论是当时的法西斯联盟还是反法西斯联盟,都是以国家为“单位”形成的,并不是以某个阶级的国际联合对付另一个阶级的国际联合。

换句话说,是国家利益之间的对抗,而不是阶级利益的对抗主导了这场世界大战。

可见,国家不仅具有阶级压迫的功能,而且也具有抵御外来干涉的对外功能。

无论是马克思还是列宁,他们都没能经历这场人类历史上最惨烈、影响最广泛的战争,因而不可能就国家的对外功能有深刻的研究和认识。

在进入21世纪的今天,我们必须充分注意研究和发挥国家的对外功能和作用。

新中国成立初期和改革开放之前,由于帝国主义的封锁和我们对积极参与国际事务缺乏认识,因此对国家功能的认识存在片面性。

例如在国际交往中,过分强调了以意识形态和阶级斗争划线,忽视了国家的对外功能与对内功能的差异性。

比如说我们过去就没有认识到,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也可能会对外扩张;社会主义国家之间也会发生摩擦甚至战争。

又比如,我们过去总对与资本主义世界打交道百倍警惕,迟迟不敢对外敞开国门。

事实证明,国家间的矛盾与国内的阶级矛盾可能具有不同的性质,并决定了国家的对外和对内功能的不同。

因此,仅仅重视研究国家的某一方面功能是不够的,这将导致我们的对内和对外政策出现偏差。

2、 国家是否具有调节国际间冲突的功能

“二战”之后,联合国诞生了。

半个多世纪以来,联合国逐步成为了调节和解决国际间冲突(包括贸易冲突)、维护世界正常秩序的国际机构。

联合国是以国家为成员构成的,并通过国际法规协调成员国之间的关系。

一个国家要想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和善待,必须成为这个国际大家庭的一员,我国加入TWO,也是这个道理。

在我国申请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时,由于我们的认识不够,没有积极要求同时恢复我国在GATT(关税总协定)中的成员国地位,结果使我国在今后的国际贸易中长期处于被动的地位。

经过了十几年的艰苦谈判,我们才得以进入WTO。

可见,不重视发挥国家在调节国际关系方面的作用,就会付出代价。

3、 国家是否也是解决民族矛盾的产物和工具

在历史上,犹太民族曾遭受过多次“灭顶之灾”,仅在“二战”中就有600万犹太人在纳粹的大屠杀中丧生,占当时全球犹太人口的三分之一。

由于犹太人自身的努力和国际社会的同情,联合国表决通过了巴勒斯坦分治方案,为建立以色列国扫清了道路,然而也为巴以之间的“拉锯战”埋下了祸根(目前巴以之间的问题最终也要用分立两个独立国家的办法解决)。

以色列国的建立,使犹太人有了自己的祖国,从而结束了犹太民族无家可归的历史,并为永久保持犹太民族的特性和利益提供了保障。

可见,国家也是解决民族矛盾的产物和工具,它具有包涵和延续人类不同民族特性和宗教信仰的社会功能。

又比如,国家为捍卫民族利益所发挥的作用也生动地体现在我国人民的抗日战争时期。

当时蒋介石面对日本人的侵略,却打出了“攘外必先安内”的口号。

张、杨两位爱国将领出于民族与国家的利益发动了“西安事变”,迫使蒋介石同意停止内战、一致抗日,从而掀起了全国人民共同抗日的高潮。

为了民族利益,工农红军改编为“八路军”和“新四军”,与过去“围剿”过自己的国民党军队一起,携手抗日。

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功能与民族利益之间的超乎意识形态的紧密关系。

现在少数“台独”份子还在试图把台湾从中国的版图中分割出去,全然不顾中华民族的利益自古以来就是以中国的统一为保障的这一历史事实。

对于这些分裂祖国的小丑,中国人民是不会允许他们走得太远的。

4、 国家是否具有特殊的管理功能

国家还具有特殊的管理功能。

国家通常具备比较完整的国家机器,如边界、海关、军队、警察、监狱等“硬件”;随着高科技的发展,国家还具备了卫星、雷达、电子屏障、检疫、网络安全等“软件”。

现在人类越来越多地面临着艾滋病、疯牛病、毒品、难民流、网络病毒、生化武器的威胁,如果没有国家机器的保护,任何地方产生的“瘟疫”都将会畅通无阻、很快蔓延到全世界。

可见,保持合理的国家格局和边界,对遏制人为的、或自然界的灾难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作用。

5、 国家真的会“消亡”吗

综上所述,国家的功能和作用是多方面的。

几千年的人类文明史证明,国家已经成为了人类社会的细胞,它不仅具有解决阶级矛盾的功能,而且对于调解世界各地区和民族的纷争、维持人类社会的正常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

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世界,阶级的划分和阶级斗争已不像一百年前那样分明和尖锐,而民族与宗教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和激化,贫富之间的差距又进一步加深了民族与地区间矛盾的程度。

因此,仅仅把是否存在阶级和阶级压迫作为“国家消亡”的唯一条件,显然已不符合今天的情况。

我甚至认为,即使是到达了完全消除阶级和阶级斗争的无阶级社会,民族与宗教的差异和矛盾也可能仍然存在。

民族和宗教是先于阶级的出现而出现的,生产资料的国有化可能导致阶级的消灭,但并不会导致民族与宗教的消灭。

因此,国家对于调解民族与宗教矛盾的社会功能将会长期存在。

新中国已经成立了半个多世纪,我们都认为我国已经不存在阶级和阶级压迫,是否因此就可以削弱国家机器的作用呢

恰恰相反,随着改革开放和与国际社会的“接轨”,我国现在的社会秩序不是在好转,而是在恶化。

腐败问题、造假问题、走私问题、黄睹毒问题、失业问题、青少年犯罪问题、邪教问题、环境问题、等等,都比“文革”以前严重。

所以,国家机器只能加强。

当然,在处理不同矛盾时要采取不同的方式。

对于必须镇压的要坚决镇压,而对于民族矛盾、宗教问题,要采取适当的方式解决。

否则将可能激化矛盾,把事情搞糟,甚至会导致国家的分裂。

我并不是说列宁的文章写的不对,就俄国当时的情况看,阶级矛盾是俄国的主要矛盾,所以列宁自然要强调国家是阶级斗争工具的观点。

然而,对于国家随着阶级的消灭而会“自行消亡”的论述,现在看来,无论是俄国的革命还是中国的革命都没有能为我们提供旁证和依据,需要我们今后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二、关于人类社会的管理模式:1、 人类社会是否需要管理

只要人类社会存在,就不能没有对社会的管理。

即使进入了共产主义社会,也需要有管理。

马克思说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社会,同样需要有一个管理机构根据可能取得的社会财富,按照人们的需求进行财富的分配。

而社会财富是有限的,自然资源也是有限的,不可能允许人们完全自由地、任意去索取。

由于自然资源在自然界的分布不均匀,各地区的生态环境也不均衡,生活在不同地区的人们所能得到的生活条件也会有差别。

因此,如果没有管理,人们就会放弃条件艰苦的地区,纷纷向资源丰富、条件优越的地区聚集。

在人口的负担超过了某一地区的承受能力时,就会产生社会矛盾和冲突。

所以,需要一个社会机构来协调和控制以上情况的发生。

这个机构只能是国家,或者是联合国。

近年来的“难民流”已经成为了一些国家的头疼事。

昨天“欧盟”已就此问题达成协议,准备联合起来应对“难民流”问题。

如果没有国家或国家的联盟,允许人们随心所欲地涌向任何一个地区,恐怕要比任何军事进攻都难以对付。

2、 没有法治、只靠“思想工作”行吗

我从来不信“人之初、性本善”的说法,如果说“人之初,性本懒、性本贪”可能更符合实际。

孩子生下来,如果你不教育他,他是不会主动去刻苦学习、或帮助大人干活的。

成年人也一样,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和社会的监督,谁都可能干损人利己的事。

在共产主义社会,虽然消除了阶级和阶级差异,但矛盾和冲突不可能不发生。

无论在工作中、在家庭中、在社会交往中,都会产生矛盾。

解决矛盾如果仅仅靠“文明人劝架”的办法,恐怕不行。

即使是家庭问题,如果没有“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作为依据,你又如何去“劝架”呢

总不能“各打五十大板”吧

如果还需要保留一些法规,没有法院和法官又如何断明是非呢

完全靠邻居来“评理”吗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连清官都难断的事,靠邻居、靠所谓“文明人”就能解决吗

我过去也当过一官半职,也做过无数次的“思想工作”。

可一些人照样以权谋私、照样贪污。

无论你如何与他们“谈心”、帮助他们提高觉悟都无济于事,结果还是把他们告到法院,一张判决书解决了问题。

看来,即使是“人民内部矛盾”,完全靠“思想工作”去解决也是远远不够的,不靠国法民规,不靠国家机器,一些矛盾是无法解决的。

3、 国家机器与共产主义矛盾吗

人类社会越发展越应当脱离无序的状态。

现在一些“医学家”已经在制造“克隆人”,如果不加以制止,人类社会等不到共产主义的到来,就将会面临这种“新人类”的威胁。

即使是到了共产主义,如果我们任凭每个人去“自由发展”,不知还会造出什么怪物来。

所以,认为共产主义不需要管理、不需要法治,就等于是在谈论人类社会的毁灭一样。

国家只是一种社会形态,他可以为阶级压迫服务,也可以为维护社会公平服务。

过去,我们认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应当在多个国家同时出现;但历史证明在一个国家单独实现公有制社会是完全可能的。

香港回归祖国后,我们还实现了“一国两制”的构想,这对台湾也适用,但前提是国家的统一。

中国的革命实践证明,国家的组织形态可以为不同的意识形态服务,也可以使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和平共处,公平竞争。

可见,国家只是管理社会秩序的工具,只要运用得当,它对于任何社会制度都可以是有益的和适用的。

因此,认为国家对于共产主义社会是多余的、甚至是有害的,这种观点也是偏激的,它无异于把未来共产主义与原始共产主义相混淆。

理论只有被实践所验证才能具有生命力。

人类社会的实践活动是丰富多彩的,它固然有一定的规律性,但也往往会脱离理论家所划定的轨迹向另一个方向发展。

我们今天发生的许多事情,马克思和列宁也无法预见得到。

因此,用与时俱进和实事求是的态度继承和发展前人的精神遗产,才是正确的。

如果把前人所说过的每一句话都当成“圣经”,那我们今天就什么事都不要做了。

“一国两制”的构想从来没有人提出过,而不仅敢想,而且敢做。

我们应当学习他的政治勇气,用鲜活的实践成果,来丰富革命理论的百果园。

美国为什么不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世界上最具有影响力的国家并且拥有 3 亿多人口的美国迟迟 没有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其中原因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方 面, 《公约》本身存在许多缺陷,在民主国家里,经社文权利不像 公民政治权利那样是被免费提供的,而是需要进行资源配置的,这就为部分国家 以“资源不足”提供了借口,极大地影响了对《公约》的实施。

经社文权利被认为是经济水平达到一个高水平情况下的追求,需要逐步实 现,对充分及时地落实《公约》规定的权利形成了阻碍。

大多数情况下, 经社文权利已在国内法中有所规定,对于是否需要将经社文 权利作为国家的国际义务是有待商榷的, 《公约》 对于 的适用性也随即受到质疑。

  另一方面,美国进行人权外交,不愿受到《公 约》限制而不利自身的利益。

美国人权观念为“天赋人权” ,即人人具有自由,平等和民主权利,依据 上文分类,美国人权主要是公民政治权利,而非经社文权利,这也造成了美国批 准了同为国际人权宪章的组成部分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却没有批 准《经济,政治及文化权利公约》的状况。

美国的社会文化习惯于强调通过个人的奋斗去谋求它们自己的人生道路, 改 善自己的生活,追求经社文权利,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追求自由,不希望政府 干预。

在美国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与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大背景下,美国个人的经社文权利已得到一定基础的保障,为实现效率,避免过度的政府保护而造成资源的浪费,这也是美国迟迟不批准《公约》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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