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一句话经典语录网
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当前位置:一句话经典语录 > 读后感 > 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读后感

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读后感

时间:2013-06-03 20:41

中国的法官是怎么产生的

中国实行的是法官选任制度。

  法官选任制是有关选拔和担任法官的基本制度。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长期沿用选拔行政官吏的模式去选任法官,而漠视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大量的社会矛盾涌向诉讼渠道寻求法律救济。

视同行政官吏又不彰显职业化的“法官”被推向了应用法律的最前沿。

又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WTO的加入,我国正向更高的目标-法治国家迈进,法官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也日益被人们认识和关注。

为了改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的局面,必须淘汰“贬值”的法官,并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官遴选制度。

为此,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并以“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为标题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不少内容就涉及了法官选任制度的改革和推行。

法官选任制也成了各地法院诸多改革举措中的重头戏。

但是,以笔者之见,有的地方看似全面推行,如交流、轮岗、任职回避等,但实际上背离了制度设计者的初衷;也有的仅是走过场,充其量是为了改革而改革。

所以,如何以科学的发展观、法律观来建立和推行法官选任制度,引起了笔者的思考和探索。

民事审判庭和立案庭哪个好

他们的具体职责是什么

民事审判庭负责管辖案件的具体审理。

轻松点的比较依据不足:立案量大。

民庭活细。

相对说,民庭略好。

民事审判庭的职责是:包含职务职责和司法活动中的职责。

第一条业务庭庭长(副庭长、局长、主任、科长等)在院党组、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团结全庭同志认真抓好工作,保证完成审判、执行等任务,业务庭副职协助正职开展工作。

第二条按照本院各项管理目标和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任务,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完成各项工作指标,并负责督促、检查,年底负责完成本庭科室的工作总结。

第三条主持召开庭务会议,及时掌握全庭科室的工作动态和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传达贯彻有关会议精神,通报情况,部署相关工作,讨论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保证本院的规章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第四条组织开展政治学习,做好本庭科室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纪律、作风教育,鼓励和支持全庭科室人员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增强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五条充分发扬民主,虚心征求和听取同志们的意见,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直接负责处理或指定审判员办理上级交办的案件,处理当事人的批评、表扬和其他反映等事项。

第六条依法决定是否受理案件,确定适用审判程序,指定承办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庭人员,以及指定合议庭审判长;决定更换合议庭成员。

第七条支持本庭审判工作,审核签发有关法律文书。

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主动办理和指导审判员办理疑难案件,完成或超额完成办案指标。

第八条根据本庭科室的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并认真组织好调查研究工作。

第九条根据本院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情况,负责做好本庭科室人员的行政管理、考勤考绩和提请奖惩等工作。

立案庭自成立以来,作为法院的窗口单位,对外通过信访接待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对内通过立案审查,启动诉讼程序。

信访接待和立案审查一直作为立案庭的主要工作职责。

几年来,立案工作也是以立审分立为改革重点的。

这主要是针对原来存在的“立审不分、先审后立”现象。

立审分离后,规范了立案程序,统一了立案标准,杜绝了立案上的“暗箱操作”,消灭了“抽屉案、人情案”,同时加强了对诉讼费的管理。

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和法院审判改革的深入,流程管理也被纳入了立案庭的职责范围,以大立案的格局展示。

然而随着流程管理的不断完善,这种深层次的改革,不仅得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好评,也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五年纲要”中加以推广。

在2002年2月召开的“全国部分高级法院立案、信访座谈会”上,最高法院再次强调要全面推行以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大立案”改革,这就需要对立案庭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对立案庭作出更准确的定位。

我认为结合法院目前的改革,立案庭应定位于它是审判业务庭,更是辅助服务机构。

法院结案率怎样计算的

罚金必须上缴国库。

  《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没收的财物,以及追缴的赃款赃物等,统一上缴省级国库。

  【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认为,过去,地方法院的诉讼费罚金、没收的财物、追缴的赃款赃物都是上缴本级国库。

在实施人财物省级统管后,这项改革措施是在此基础上的配套措施。

此外,以前个别地方法院出现违法执法,私设小金库的问题和没收财物有很大的关系。

现在统一上缴省级国库,可以从体制上避免类似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1978年中国发生了什么重大的历史事件为什么说这一年是中华民族五千年历史上具

1978年中国大事记1、全国政协五届一次会议1978年2月24日至3月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

这是“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第一次召开全国政协会议,与上一次全国政协会议相隔已有13年。

出席这次政协会议的委员有1862人。

他们当中除中国共产党的代表外,有各爱国民主党派和各界爱国人士的代表;有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界人士;有各民族的代表;有工人、农民、妇女、青年的代表;有台湾省籍同胞的代表和港澳同胞、归国侨胞代表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

大会通过了新的《中国人民政政协会议章程》和决议,选举为第五届政协主席,乌兰夫、韦国清等22人为副主席。

这一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政协恢复了重建,开始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2、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78年2月26日至3月5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于其取得的成果和特殊背景,而时常引起后人的关注。

出席这次会议的代表达3456人。

华国锋代表国务院作政府工作报告。

会议选举叶剑英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宋庆龄、聂荣臻、刘伯承等20人为副委员长,姬鹏飞兼秘书长,委员175人。

根据中共中央的提议,会议决定华国锋为国务院总理,根据国务院总理华国锋的提议,决定、李先念、徐向前等13人为副总理,决定了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会议选举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

从最高领导人员的构成上看,一批老一辈革命家重新回到领导岗位。

会议取得的另一个巨大成果是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1978年3月18~31日,全国科学大会在北京隆重召开。

6000人出席,盛况空前。

代表中,来自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工厂、农村、部队、医院的科技人员3478人,占代表总数的62.3%。

其中,副研究员、副教授、副总工程师以上的有近千人。

开幕大会由中共中央主席、国务院总理华国锋主持,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发表重要讲话,他着重阐述了“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这个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强调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

号召大家向科学技术现代化进军。

华国锋作《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的报告,闭幕会上宣读了科学院院长郭沫若的书面讲话“科学的春天”。

大会通过了《1978-1985年全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草案)》、表彰了826个先进集体、1192名先进科技工作者。

大会对改革开放的影响既重且深,在中国科技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4、《工业三十条》1978年4月20日,中共中央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简称《工业三十条》),发到各工业管理机关、各工交企业试行。

《工业三十条》规定,国营工业企业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分工负责制和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的责任制,建立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

并分别明确了企业党委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

这个文件下达后,各地抓紧进行整顿企业的工作,使一批重点企业较快地改变了面貌。

《工业三十条》指导了工交领域拨乱反正,从而推动了中国工业的改革和发展,成为探索中国工业化道路的新开端。

5、按劳分配问题的讨论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发动之前,经济学界开始了以按劳分配问题为主要内容的经济理论大讨论。

大讨论始于1977年2月,到1978年中央工作会议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

在讨论过程中,《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研究》等报刊从1977年年中开始,发表了一系列相关文章,把经济学界的讨论引向了社会。

1978年5月5日,《人民日报》发表《贯彻执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一文,将按劳分配问题的讨论推向高潮。

到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以按劳分配问题讨论为主要内容的经济理论大讨论共举行了七次研讨会,至少有两千人次以上的理论工作者参加研讨。

研讨成果先后编辑成《批判“四人帮”对“唯生产力论”的“批判”》、《关于按劳分配问题》、《论按劳分配》、《建国以来按劳分配论文选》等文集出版。

6、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1978年5月10日中央党校《理论动态》发表了经胡耀邦审定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文,5月11日《光明日报》以“特约评论员”的署名公开发表。

文章遭到了严厉的指责。

在激烈的反对声中,理论工作者又在6月16日的《人民日报》上发表《关于真理的标准》的文章。

在罗瑞卿的支持下,6月24日,《解放军报》发表了署名“解放军报特约评论员”文章:《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人民日报》给予转载。

但指责批评仍在继续。

在这个关键时刻,7月21日和22日,分别找中宣部长和中组部长谈话,对这场思想解放表示明确的支持。

9月10日《理论动态》发表了经胡耀邦审定的《一切主观世界的东西都要经受实践检验》一文,《人民日报》9月25日作为特约评论员文章公开发表,《光明日报》、《解放军报》9月26日转载。

这一系列的文章直指“两个凡是”的要害,从哲学层面上讨论解决党内的路线分歧,在全国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大讨论。

这场大讨论,实质上是一场呼唤社会主义新时期伟大变革的思想解放运动,是改革开放这一历史性巨变的先导。

它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历史使命意识和执政意识的新觉醒,为党和国家进行拨乱反正、实现伟大的历史转折,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创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7、全军政治工作会议1978年4月27日~6月6日,全军政治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这次会议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召集,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军队政治工作的方向和任务。

这次会议有军以上单位的政治委员或政治部主任等383人参加。

中共中央主席华国锋、中共中央副主席叶剑英到会讲话。

总政治部主任韦国清在会上作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扬政治工作优良传统,提高我军战斗力》的报告。

6月2日中共中央副主席到会作了重要讲话。

他强调,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思想的出发点、根本点。

是政治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实际上批评了“两个凡是”的错误主张。

的讲话有力地支持了国内正在进行的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

在讲话中还谈到怎样恢复和发扬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提高我军战斗力的问题。

指出,政治工作是党的工作,政治机关是党的工作机关,要搞好各方面的整顿,恢复政治工作的职能、作用和威信,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以身作则。

会议讨论和修改了加强军队政治工作、政治工作条例、干部服役条例三个文稿。

8、《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从1974年11月起,中国和日本就签订和平友好条约开始谈判。

1978年8月12日,两国和平友好条约签字仪式在北京举行。

华国锋、、廖承志出席,中国外交部长黄华和日本国外务大臣园田分别代表本国在条约上签字。

这是中日邦交正常化以来两国关系史上的又一件大事。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共五条,其基本内容是,确认《中日联合声明》是两国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缔约双方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在相互关系中,确定彼此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或武力威胁;愿意继续为开展经济和文化合作,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

缔约双方还声明,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太地区或其他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条约有效期十年。

8月16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这项条约。

10月16日、18日、28日,日本的众议院、参议院、日本政府分别批准了《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同年10月,应邀访日,两国在东京交换了条约的批准书,《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正式生效。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签订,为中国的改革开放赢得了比较有利的国际环境。

9、发表“北方谈话”“北方谈话”是相对于1992年在深圳等地的“南方谈话”而言的,是指1978年9月13~20日,出访朝鲜归国,先后视察本溪、大庆、哈尔滨、长春、沈阳、鞍山,之后又经停唐山、天津,所到之处发表的重要谈话。

“北方谈话”的主要内容:1,尖锐地批评了“两个凡是”,提出要完整准确地掌握和运用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2,加速发展生产力,使人民的物质生活好一些,使人民的文化生活、精神面貌好一些;生产力发展的速度比资本主义慢,那就没有优越性,这是最大的政治。

3,我国体制存在很大的弊端,有好多体制问题要重新考虑,现在我们的上层建筑非改不行。

加大地方权力,特别是企业权力,要讲责任制;按劳分配,增加收入,刺激经济发展;精简机构,发展服务行业安置劳动力;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改造企业,要到发达国家看看,要以世界先进的科学成果作为我们发展的起点等等。

“北方谈话”集中反映了在历史大转折前夕的理论思考,对这一转折时刻的到来起着重大的推动作用。

10、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改革开放的伟大抉择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京西宾馆举行。

出席会议的有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和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共290人。

此前召开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为三中会议作了充分准备。

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伟大的历史转折主要体现在:1、会议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为开辟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确定了根本的指导思想。

2、会议确定了党的政治路线。

做出了“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战略决策。

3、会议提出了要进行改革开放的历史任务,是中国共产党确立全面改革开放战略方针的开端。

4、会议旗帜鲜明地指出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无产阶级专政、共产党的领导、马列主义、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

5、鉴于“文化大革命”的教训,会议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6、会议给已经查清的冤假错案进行了平反,并提出要继续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进行平反冤假错案的工作。

7、会议提出科学对待和思想的问题,强调要继承和发展思想。

8、会议研究了国际战略,确定了外交方针。

9、会议确定了祖国统一的新方针。

10、恢复和确定了正确的组织路线。

以这次会议为标志,实际上形成了以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为贯彻执行正确的思想路线和政治路线奠定了基础。

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伟大的历史转折,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新时期,开辟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的新篇章,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里程碑。

11、中美建交1978年12月16日,中国和美国两国政府分别在北京和华盛顿同时发表《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联合公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定自1979年1月1日起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

公报说: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双方认为,中美关系正常化不仅符合中国人民和美国人民的利益,而且有助于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事业。

公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将于一九七九年三月一日互派大使并建立大使馆。

”中国和美国建交当日,美国政府宣布,与台湾断交,终止美台“共同防御条约”,从台湾撤出美国军队。

中美建交为中国现代化建设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创造了一个比较有利的国际环境。

12、城市改革的试点1978年开始的城市改革试点有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第一,简政放权、扩大企业自主权。

1978年10月,四川就开始在重庆钢铁公司、成都无缝钢管厂等六个企业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

不久,试点企业扩大到100个企业。

1979年5月,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等6个部门在北京、天津、上海选择首都钢铁公司等8个企业,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

第二,改革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从1980年起,开始实行新的财政体制。

主要作法是:北京、上海、天津仍实行统收统支;江苏省实行“比例包干”;广东省、福建省分别实行“定额上交”和“定额补贴”;云南、贵州、青海3省和新疆、宁夏、内蒙古、西藏、广西5个民族自治区实行特殊照顾(中央补助的数额每年递增10%);其余15个省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新办法,一定5年不变。

第三,发展多种经济形式。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鼓励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发展,中央制订了一系列方针、政策。

从1978年到1982年,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有了较快的发展。

这对繁荣经济,活跃市场,扩大就业门路,增加服务网点,方便群众生活,起了积极的作用。

上述三个方面的改革试点,使我国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开始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可以说既为今后的改革积累了经验,又为改革的继续发展创造了条件。

13、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突破口实行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

联产承包责任制,即“包产到户”,长期以来被当作“资本主义”进行过严厉的批判。

1978年冬,安徽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将全村土地按人口承包到户,国家和公社大队的摊派任务分包到户完成,剩余的全归个人,即“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

几乎与此同时,四川省农民也实行包产到组等责任制。

这一作法得到两省领导的支持。

联产承包责任制由于把生产队的统一经营与家庭的分户经营结合起来,把农民的切身利益同产量密切联系起来,有效地克服了平均主义和干活大呼隆、瞎指挥的弊病,有利于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

由于联产承包,农民在集体经济中的地位由单纯的劳动者变为既是生产者又是经营者,变为真正的主人翁,受到农民的欢迎。

联产承包也遇到巨大阻力。

、陈云等人给予支持,1980年9月,中央发出文件,突破多年来把包产到户等同于分田单干和资本主义的观念。

随后几年时间,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推开。

解决了农村体制的重大问题,推动了中国农业的发展,带动了整个改革和建设事业

《民法通则》究竟是属于法律还是行政法规

《民法通则》属于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

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共9章,156条。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图册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

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事基本法,是中国民事立法的重要里程碑,被誉为中国的“权利宣言”。

它承继了中国自清末以来变法图强以复兴中华民族的理想,开启了新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局面,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提供了基本前提与依据。

近二十年来,社会各个方面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民法通则》又暴露出了许多新的缺陷,并且越来越突出,可以这样说,《民法通则》很难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已经完成了其特殊的历史使命,从《民法通则》中的种种缺陷,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修改《民法通则》已非常迫切,但是,我们也应该意识到,修改《民法通则》,制定民法典要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进行,否则,从某种程度上说“恶法”,比无法的危害会更大。

立法机关对《民法通则》起草的进程计划明确,争取1986年春季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为此要求在民法草案四稿和法工委提出的八个问题意见的基础上,由起草小组成员分工尽快写出条文,由起草小组集体讨论后修改,广泛征求意见后,再修改。

在起草过程中,民主与集中交叉反复,集思广益,《民法通则》最终反映和集中了多方面的意见。

为了制定一部优秀的民法典,全社会尤其是立法、司法、法律理论界的专家们都应共同努力,应加强对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法、德、日民法典、民法理论的研究,同时应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情况进行研究、论证,将《民法通则》的种种缺陷予以修改,删除掉那些与市场经济不符内容,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补充、完善国外科学的、先进的民事法律制度,共同为制定一部完善的、科学的、先进的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有中国特色的优秀民法典。

《民法通则》的颁布,为民事司法提供了根本性的法律根据,为司法解释提供了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颁布后,经济体制改革有了进一步发展,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共200条。

法官和学者简称其为“二百条”。

产生的相关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图册1985年6月法工委召开的座谈会的名称是民法总则座谈会,在座谈和起草过程中,有了改变名称的建议,提出了民法通则、民法总纲、民法纲要三个名称,各有不同的理由,其共同点是内容要超出民法总则的范围,解决实践中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当时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法律已经有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缺少的主要是民法总则、物权和关于侵权责任的立法,物权法的起草难以提到立法议程,于是就决定起草以总则内容为主,兼顾分则内容的民法通则。

从《民法通则》的内容可以看出,突出了民法总则方面的规定,对民法分则的问题都涉及到了,但详略有很大不同。

对物权和债权的主要问题作了简要的规定;将人身权单独规定一节,突出了对人身权的保护;民事责任一章突出的是侵权责任。

另外,监护问题当时还没有法律,规定得就详细些;对知识产权作了提示性规定。

《民法通则》还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此突出借贷关系,是因为实践中这方面的问题很突出。

当时有法官建议简要规定借贷问题,即使规定一条,也便于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作司法解释,使裁决借贷案件有法可依,《民法通则》第90条关于借贷的规定就是这样产生的。

一、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重在巩固改革成果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否民事主体,至今还有不同的看法,《民法通则》起草时也有不同意见。

从民法原理上难说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民事主体,立法机关主要是从政策上考虑问题。

当时农村承包经营已在全国实行,个体工商业有很大发展,这样重大的政策问题应当用民事基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民法通则》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者与其家庭成员的财产和责任关系,这样规定就为解决有关纠纷提供了了法律根据。

讨论的结果是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规定为第二章公民(自然人)中的第四节。

二、规定个人合伙重在体现当时的政策 改革开放初期出现了形式繁多的经济组织,有令人眼花缭乱的感觉,从民事主体角度看,归结起来不外是独资、合伙和法人三大类,但是在《民法通则》中如何规定并不简单。

在立法上遇到的问题之一是合伙的法律地位。

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规定合伙为民事主体,另一种意见认为合伙是合同关系。

立法机关的主导意向是规定个人合伙重在体现改革开放政策,是否民事主体的理论问题,以后由学者继续研究。

最后确定将个人合伙规定在第二章公民(自然人)中的第五节。

问题之二,是否规定合伙的财产归合伙共有,这在民法上本来是个常规性问题,但是对此《民法通则》没有直接作规定,而是规定为: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第32条)。

这条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人们将共有误解为公有,影响人们投资经营合伙的积极性。

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实际效果和共有没有根本区别。

问题之三,如何区别个人合伙与雇工大户

当时已经出现了个体工商户雇工一二百人的情况,当时对此称为雇工大户。

《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劳动。

规定合伙人共同劳动,就排除了雇工大户。

当时对雇工大户在政策上还看不清楚,就没有作规定。

三、规定法人联营重在划清民法与经济法的界限 《民法通则》第三章法人,其中第四节有三个条文(第51-53条)规定联营问题。

在改革进程中,出现了三种联营的基本形式,一是紧密型联营,实际上是共同出资,建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是半紧密型联营,实际上是共同出资,建立合伙性质的企业,三是松散式联营,实际上是建立长期的合同关系,学者对此分别称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合同型联营,《民法通则》第51-53条规定的就是这三种联营形式。

用传统民法观点看,这三条规定的性质分别是法人、合伙与合同,按照常规不应当规定在一起。

对《民法通则》这样规定我的理解是:第一,规定联营反映了改革的现实,使联营关系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发生纠纷时有法可依。

第二,将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分别规定,就排除了个人和法人之间的合伙,这是因为对个人和集体企业或者国有企业合伙,关系到重大决策,需要慎重,暂不作规定。

第三,在讨论《民法通则》草案时,有主张“大经济法”的学者认为联营是经济法问题,《民法通则》不应当规定联营。

立法机关坚持在《民法通则》中规定联营,实际上是肯定了联营是民事法律关系,不是经济法律关系,这样就在法律上进一步划清了民法与经济法的界限。

指导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这是我国一贯的立法指导思想,在1985年12月召开的民法通则草案座谈会期间,彭真委员长和彭冲副委员长都讲了这个问题,指出:要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以实践为根据;要从实际出发,解决实际问题;要体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

2、既要总结中国的经验,又要借鉴外国的立法。

3、经济关系由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分别调整,不能由某一个法律部门统一调整。

4、内容要简明,文字表达要在准确中求通俗。

5、立法要完备,但是要分清轻重缓急。

制定《民法通则》不是不要民法典,以后条件成熟的时候再制定民法典。

重点内容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图册民法调整对象的确定 关于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在社会主义国家是法律部门划分的一个问题,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民法和经济法的界限如何确定,对这个问题前苏联学者经过长期争论,最后在1961年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中明文规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在改革开放不久就讨论民法的调整对象,接着发生了民法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争论,有不同观点和方案,主要分歧表现在被称为“大经济法”和“大民法”两种对立的主张,主张大经济法的理论上影响最大的是纵横统一说,该说认为经济管理关系(纵向经济关系)和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横向经济关系)应当由经济法统一调整。

主张大民法的理论上影响最大的是商品关系说,该说认为商品所有关系和商品交换关系应当由民法统一调整。

《民法通则》起草时,肯定商品关系由民法调整无异议,不同的意见是,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否仅限于商品关系。

占主导地位的意见是基本参考《苏俄民法典》 ,财产关系以平等划线,人身关系限于用民法方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据此形成了《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的: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条规定和苏联民事立法纲要的表述和内涵都不同,该纲要和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前言的表述均为:“苏维埃民法调整在共产主义建设中因利用商品货币形式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这些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

”《苏俄民法典》第2条用4款规定民法典调整的关系,其中第三、四两款规定,行政、税收、预算方面的财产关系和家庭关系、劳动关系、土地关系都不由民法调整。

与《苏俄民法典》不同,《民法通则》包括了婚姻家庭关系、监护关系、土地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但是对已经有单行法的,主要是提示性或者原则性的规定。

法人原则上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规定和德国、苏联等国家的规定不同。

一是《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而且规定的条件比较严格。

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这个规定直接涉及私人经济组织能否取得法人资格,是个政策性问题,这样规定便于实践中根据情况灵活掌握。

二是无限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对此外国法有不同的态度,起草过程中有不同的意见。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条规定的基本精神是,法人原则上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企业法人部分明文规定企业法人的条件之一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41条),又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第48条),这样规定是留有灵活掌握的余地。

《民法通则》用了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两个概念 民法通则中是否沿用传统的法律行为概念

对这个问题有三种意见:一是用法律行为,二是用民事法律行为,三是用民事行为。

主张用民事法律行为的理由是,法理学上已经使用了法律行为概念,扩大了法律行为的内涵,用民事法律行为是为了与法理学上的法律行为相区别。

另外,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是为人们树立一个行为标准,这个标准体现在《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主张用民事行为的意思是用民事行为代替法律行为概念,民事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内涵相同。

用民事行为的理由有二:一是为了明确行为的民事性质,与行政行为相区别。

二是为了避免传统民法理论上将法律行为归于合法行为,同时又将无效的法律行为归于法律行为的缺陷。

后来在《民法通则》中采用了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两个概念。

“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概念的提出 《民法通则》是否使用物权包括用益物权概念,起草时进行了讨论,学理上没有原则性分歧,对在《民法通则》中是否用物权概念作了斟酌,达成了共识。

鉴于当时人们对物权概念比较生疏,担心因为物权概念问题影响《民法通则》通过,于是就有学者提出《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的标题定为:“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这是个立法技术问题,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概念,这也可以说是我国国情吧。

国有企业经营权的确立 《民法通则》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这条规定是实行经济体制改革,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反映,改变了过去使用的经营管理权概念,去掉管理二字与否具有质的差别。

国有企业的经营权问题是民法问题,还是经济法问题,是民法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争论的问题之一。

有的主张大经济法的学者认为,经营权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产生的,不是民事权利。

还有学者说:国有企业姓“国”不姓“民”,经营权应当放在经济法中。

主张大民法的学者认为经营权产生的根据和经营权本身不是同一个含义,经营权是民事权利,具有物权性质。

有一次讨论《民法通则》修改稿时,有位学者强调说,我参加这次讨论会,就是为了坚持《民法通则》要有“经营权”这个概念来的。

最后,立法机关采纳了民法学者的意见,落实在《民法通则》第82条。

专节规定人身权 《民法通则》第5章为民事权利,其中第4节为人身权。

起草时有学者提出,应当突出人身权,应当写具体些,理由是我们国家过去对人身权保护不够,发生过不少随意侵犯人身权的情况,大家都赞成这个意见。

第4节有8个条文,应当说在当时条件下写的比较细致。

在第6章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一节,对侵害人身权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过去民法学界长期否定并批判西方国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起草中对是否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讨论,主流观点是肯定的,但是在条文中没有直接用“精神损害赔”概念。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失。

这里规定的赔偿损失包含了精神损害赔偿。

八专章规定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否独立成章,有不同意见。

反对独立成章的主要理由是,理论上不成体系,与整个民法不协调。

赞成独立成章的主要理由,一是民事责任独立成章提高了民事责任的地位,有利于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人们也容易理解;二是责任与义务的性质不同,将责任独立出来理论上没有问题。

在1985年12月的《民法通则》座谈会上,有的法官说法院很欢迎这一章,能解决实践中无法可依的问题。

这一章规定的违反合同的责任,不限于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在内容上具有总括性,有的条文更能体现商品经济的要求,在讨论民事责任时分歧较大的问题是,违约责任是否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一种意见认为,违约责任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除了不可抗力以外,违约的都要承担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违约责任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了三款,后来学者对这一条的理解不同,有的学者认为从综合分析三款的内容看,违约责任是过错责任,有的学者认为是严格责任。

诉讼时效概念的沿用与内容的变革 《民法通则》借鉴了《苏俄民法典》的诉讼时效概念,没有借鉴《德国民法典》的消灭时效概念。

参考《苏俄民法典》,没有规定取得时效。

《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的内容与《苏俄民法典》不同,《苏俄民法典》规定,国家组织关于返还被集体农庄、其他合作社组织、社会团体或者公民非法占有的国家财产的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第90条第1款第2项)。

《民法通则》没有作类似规定。

对这个问题,起草中没有不同意见。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xxxxxxxx.com

Copyright©2020 一句话经典语录 www.yiyyy.com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心理测试 图片大全 壁纸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