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宪法读后感800字
从清末《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到如今“八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中国宪法走过了百年历史。
19世纪中叶,西方文化的大量涌入,让中国人见识到西方国家的强大以及自己国家的落后,但所谓的认识也仅停留在“师夷长技以制夷”的阶段,而落后的根本的典章制度,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清朝政府并为进行变动。
直到1904年日俄战争后,人们才从日本立宪而强大的事实中受到了教益,产生了立宪的愿望。
1908年颁布了由官僚起草的以君上大权为纲的,具有明显欺骗民意的《宪法大纲》。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宪法则成为了各派政治力量争夺的“名器”,以使自己的统治取得“合法性”。
期间产生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生效的临时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20世纪上半叶中国的宪法变迁史简直不堪回首。
它以“君权宣言”开始,以破坏宪政的“临时条款”结束,历时41年,期间共出台宪法10部,除破坏宪法的“临时条款”以及政府组织的条款、国民党党治的条款得到实行外,凡涉及真正现代宪政原则的几乎从未兑现。
所以,可以说,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宪法一天也没有过。
1949年新中国成立,开始了新中国自己的立宪工作。
但实际上早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搞了一些地方性的宪法,如:1934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但事实上,这些文件都由于各种原因而无法实现。
直到1949年秋,解放战争取得了基本胜利,新中国即将诞生。
于9月21日召开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
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的国家制度、社会制度以及其他方面的重要国策和总任务等。
由于当时人民革命战争还在进行,土地制度改革在广大新解放区尚未进行,人民群众尚未充分组织起来,所以不具备召开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并制定宪法的条件,只能以《共同纲领》作为全国人民共同遵守的最高准则。
因此《共同纲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此后,我国先后完成了全国大陆的统一,完成了土地改革以及其他的民主改革运动。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刘少奇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建国后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1982年的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表决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它正确总结了100多年来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历史经验以及建国后30多年来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并注意吸收了国际上的有益经验。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宪法的某些规定已经同发展了的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现实情况不相适应,需要根据形势的变化加以修改,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我国对宪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20世纪下半叶,也可以说是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共通过宪法5部(含《共同纲领》),正式的宪法修正案5个,共有10次立宪、修宪行为,平均每五年一次。
而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来的20年中,共制定宪法2部、通过修宪案5个,平均每3年一次立宪修宪行为,这些都对中国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然而,频繁的立宪修宪行为,在一个统一、稳定的大国中是罕见的。
中国宪法的百年变迁显示出了明显的民族特色。
20世纪上半叶中国频繁受到外敌入侵和内乱影响,导致立宪、修宪频率过高,有实效的宪法不多,修宪的程序化程度低,政治导向过浓,以上这些原因让中国宪法走过了不安定的一百年。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际国内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国家稳定发展,政治经济平稳前进,我们可以预见,中国宪法将进入一个较为安定的阶段。
但仍可根据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需要,作出适当的修改,更有利于国家、人民生活的发展需要。
同时,只有监督和保障宪法的实施,才有利于更好发展我国的根本制度、健全法制,才能真正发挥宪法的作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读后感
用文化研究的方法对中国近代史进行研究已经为人们所熟悉。
然而,用文化研究的观点着力于分析近现代历史上的一些历史事件和历史文献,在我国着实是做得很不够的。
因此,本文试图对中国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进行一次文化意义上的剖析。
一 《临时约法》的内容和精神 1912年3月11日,也就是袁世凯窃取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在北京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的第二天,孙中山以民国第一届临时大总统的身份向全国公布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约法》共7章56条,初步奠定了中华民国作为一个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基础,孙中山也正是这样来理解和寄希望于它的:“故临时约法者,南北统一之条件,而民国所由构成也。
”《约法》总纲共4条,明确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1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2条)。
“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第3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第4条)。
第二章“人民”。
首先宣布“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第5条)。
赋予人民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之权;住宅不受侵犯之权;保有财产和营业自由之权;请愿于议会,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诉讼之权;对官吏之违法行为陈诉于平政院之权;任官考试之权;选举、被选举之权等基本权利。
第三章参议院。
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第16条)。
赋予参议院议决一切法律案的权力;议决临时政府的预算、决算的权力;议决全国的税法、币制及度量衡的准则的权力;议决公债的募集及国库有负担的契约的权力;同意总统任免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的权力;同意大总统宣战、议和及缔结条约的权力;同意大总统大赦、特赦、减刑、复权的权力;答复政府咨询,受理人民请愿,向政府建议的权力;质询国务员的权力;咨请临时政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的权力;总统有谋叛行为时有弹劾总统的权力;弹劾国务员的权力等。
并对参议院的产生、组织、活动方式等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第四章规定临时大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
临时大总统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第五章规定国务员辅助临时大总统,各负其责;国务员对临时大总统提出的法律案、公布法案命令时,必须副署。
第六章法院。
“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第48条)。
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民事、刑事及其他特别案件。
“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
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第52条)。
第七章附则。
其中规定了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的期限,确认了《约法》的宪法效力及《约法》的特别修改程序等。
《约法》的条文和结构都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在精神,因而具有重大的意义。
“约法”确认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是主权独立领土完整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约法”宣布中华民国国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了自由、平等、民主的资产阶级政治理想;《约法》确立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政治体制,尤其是实行内阁负责制,从宪法上限制了总统的专权和任性;《约法》还确立了法官独立和公开行使审判权的资产阶级“司法独立”原则,“约法”所体现的内在精神是西方近代的文化精神,因而,它是西方近代政治法律文化在中国近代社会的重要成果。
然而,《约法》所表达的这种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政治理想与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价值观却存在着深层的内在冲突。
民国历史
甲午战争后清朝面临许多政治和外交危机,民间革新与革命思潮涌现。
孙中山创立兴中会,号召推翻满清帝制。
革命思想及主张逐渐得到认同并影响广泛之后,同华兴会、爱国学社、青年会合组同盟会。
1911年10月10日于武昌发动的辛亥革命成功,随后数月内各省回响,纷纷独立。
12月29日,清朝原有的22个行省中已经独立17省。
岌岌可危的清朝起用袁世凯任内阁总理。
虽然袁世凯发兵击溃湖北的革命军,但他希望议和以实现自己的目标,之后双方断断续续停战,并正式派代表于上海议和。
革命期间因有黎元洪与黄兴之争,久议不决。
孙中山自海外返国,被独立各省代表选为临时大总统。
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在南京的总统府宣誓就职,中华民国正式成立。
同年1月至3月,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将已经于1911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定为临时宪法,同时定南京为临时首都。
2月12日,在清朝内阁总理袁世凯等大臣的劝说下,隆裕太后代宣统帝溥仪发布《退位诏书》,大清帝国至此结束。
权臣袁世凯利用军事优势与政治手腕,在南北议和中取得绝对优势。
不久,孙中山让位于袁世凯,政府迁都至北京,史称北洋政府。
于此时期,中华民国遭遇两次危机,一次是袁世凯欲称帝的洪宪帝制,最终蔡锷等人发起护国战争推翻袁世凯政府。
另一次为张勋发动的溥仪复辟,最终被段祺瑞所击败。
而后段祺瑞废除《临时约法》,孙中山随即发起护法运动,于广州建立护法政府,军政时期开始。
此时期,由西方引进民主及科学思想,发起许多运动。
以北京学者为首的新青年派等知识份子发起新文化运动。
而以南京学者为首的学衡派等知识份子则复兴中华文化。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中华民国成为战胜国,由于青岛归属问题使知识份子又发起五四运动。
北洋政府因为府院之争、贪污腐败(例如曹锟利用贿选担任总统)与军阀割据而动荡不安。
军阀局势最后为:据有东北、河北及山东的奉系张作霖(含鲁系)、河南湖广的直系吴佩孚及江南的新直系孙传芳。
当时广州护法政府则受实力派军阀牵制,之后又因陈炯明叛变使北伐失败。
孙中山在共产国际协助下重建,定出联俄容共政策,以“反对帝国主义”、“打倒军阀”为口号,但这造成了共产党势力渗透至国民党中。
护法政府在苏联协助下成立黄埔军校。
1925年,护法政府改组为国民政府,并建立国民革命军(简称国军)。
国军建立后东征陈炯明,平定滇、桂叛军,缔造了北伐契机。
最后以蒋中正为总司令于1927年发动北伐战争。
北伐期间,国军主力北上攻下长沙与武汉,击败直系后东征攻下南昌。
东路军经由闽浙,最后与主力军会合于南京,新直系溃败。
之后因为容共问题,蒋中正于南京另立国民政府并宣布清党,是为宁汉分裂。
随后武汉同意“分共”,与南京复合,史称宁汉合流。
遭到驱除的中国共产党则于8月1日发动南昌事件。
1928年西北军冯玉祥与晋系阎锡山加入国军,兵分三路攻向北京。
期间日本为阻碍北伐于济南引发五三惨案,国军避免冲突而绕道。
最后国军攻克北京,东北奉系军阀张作霖于沈阳皇姑屯车站遭日人炸死。
年底,其子张学良宣布东北易帜,至此北伐完成,中国表面上得到统一。
1928年,国民政府完成北伐后定南京市为首都,改北京市为北平特别市。
以青天白日满地红为国旗,并以1924年孙中山在黄埔军校开训典礼训辞为国歌,并在台湾沿用至今。
根据1924年《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在北伐成功后开始实施“训政”时期。
该时期至中日抗战结束后,于1947年颁行《中华民国宪法》时方告结束。
于抗战前的这段时期又称“黄金十年”。
外交上,外国在华特权通过外交途径逐渐收回。
为了建立运输要道,以南京与兰州为中心,建立连省公路和粤汉、浙赣陇海铁路。
建立广泛分布的通讯设施改善讯息传输。
财政方面则是稳定物价、改革银行和统一币制。
并且增大工业和农业生产。
为了提升民生品质,积极将立法和刑法系统现代化。
改善公共卫生设施、立法禁止毒品买卖。
并且制定国语以帮助中国社会的统一。
这些改革增进了民众的统一感和自豪感。
但于国防上,中华民国处于内忧外患的窘境。
由于中央推行军政统一使得地方派系被削弱,导致地方与中央的关系恶化,最终地方各派系(如桂、晋及冯)陆续与中央发生了内战,史称中原大战,最后中央军胜利。
而后为了对付据守赣南的中国共产党,先后发起五次“剿共”。
中国共产党最后于1934年10月进行“长征”撤退,最后抵达陕北。
日本于此期间逐步加强侵略,九一八事变后吞并东北并建立满洲国。
一二八事变意图侵略上海,国军成功抵御,最后停战。
随后日军借由长城战役、华北自治运动,企图吞并华北。
当时蒋中正定下“攘外必须安内”的政策,旨在避免对日全面开战,与剿共同时并行。
但在中国共产党倡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与国内反日逐步高涨之下,以及张学良因多方剿共失利,最后于1936年12月策动西安事变。
最后蒋中正同意停止剿共,收编红军为八路军与新四军。
此事件促成了第二次国共合作,中国共产党得以稳定,改写了中国现代历史。
不过,由于国民政府仍无强大的经济力与武力对日抗衡,当时只能避免对日全面作战。
1937年7月日本引发卢沟桥事变,攻陷华北。
蒋中正定下“以空间换时间”、固守耗敌以待国际局势转变。
8月上海发生淞沪会战,国军战败受创惨重,但也将日军战略改为由东至西入侵。
首都南京沦陷后,日军发动南京大屠杀,震惊国际。
国民政府则迁都至重庆。
而后南北日军欲会师徐州时,国军于台儿庄击溃之,史称台儿庄大捷。
而后为了防止日军南下及西进,国军决堤阻敌。
当时国军军力共170万人。
因战争爆发,立宪延后。
中国共产党所属的新四军与第八路军亦加入抗战,共约五十万兵力。
该两支共产党军队参与敌后游击战对抗日军并巩固本身的根据地大力发展武装力量。
其中较有名的战役为平型关之役(国共联合)与百团大战。
1938年8月至10月发生武汉会战,日军攻下武汉。
同期间又登陆大亚湾,攻下广州并侵略华南。
由于战线拉长,日军转入相持阶段。
1939年期间双方于豫鄂湘桂各省交战。
日军三次南下长沙皆为国军击溃,史称长沙大捷。
在沦陷区,国军与共军开辟敌后战场并展开牵制与游击,使日军仅能控制据点与交通线。
日本为了管理占领地并达成“以华制华”目的,建立南京国民政府(汪精卫政权)及蒙疆联合自治政府。
在外交上,美国力促中日和谈。
但由于日方条件过高,中方难以接受;以及日本占领法属中南半岛,和谈最后破裂。
1941年7月美英中荷各国成立“ABCD包围网”以对日禁运。
最终日本于12月7日偷袭珍珠港,开启太平洋战争。
中国遂正式成为同盟国一员并正式对日宣战。
蒋中正任中国战区统帅,史迪威任参谋长。
英国开放滇缅公路补给物资,英美各国亦对中签订平等条约。
由于英美各国采“先欧后亚”策略,中国仍未减轻负担。
日本意图切断中国补给线,于1942年攻击缅甸,国军派远征军入缅援英。
最后缅甸被日本占领,滇缅公路中断。
1944年中英盟军反攻收复缅北,并建立中印公路。
这段期间日本发动“一号作战”,先后打通了平汉、汉粤线,建立大陆补给线。
并攻至独山,一度威胁重庆。
1945年时,美军已逐步逼近日本本土,国军在中美空军支援下牵制日军并轰炸大陆补给线。
日军意图反制而发动豫西鄂北会战与鄂西会战,国军皆防卫成功。
4月国军发动反击,至8月收复广西全境,并意图收复华南。
8月初,美国在日本广岛与长崎先后投下核弹,苏联亦依据《雅尔达密约》对日发动战争,占领中国东北,攻灭满洲国。
最终日本天皇裕仁于8月15日宣布无条件投降,9月2日日本外相重光葵于美舰密苏里号签署降书,9月9日侵华日军总司令冈村宁次于南京向中国陆军总司令何应钦呈交投降书。
至此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抗战胜利,中华民国收复东北与台湾及其附属岛屿。
抗战期间,国军虽然因为装备、经济等因素不如日军,使得在多次战役中难以取得优势。
但是国军成功拖住日军军力,并在部份战役获得胜利。
日本部分军力受中国牵制,让盟军得以在海空两面对付日军。
抗日战争时期,由于中国共产党远离主战场,其武装力量迅速壮大,形成割据的局面。
1945年10月10日,国共两党在重庆达成双十协定,确定以军队国家化、政治民主化、党派平等、地方自治之途径达到和平民主建国,并尽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商讨制宪事宜。
国共双方代表签订了停战协定,并在隔年1月于重庆召开政治协商会议。
各党平等协商并确定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同年夏,国共双方发生严重武力冲突,遂爆发国共内战。
1946年5月,国民政府还都南京。
12月25日,在中国共产党及中国民主同盟代表拒绝出席下,各省其余选出代表在达到法定人数的情况下,于南京召开制宪国民大会,通过了基于同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中华民国宪法》。
《宪法》于1947年1月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
7月4日,国民政府国务会议通过蒋中正提出之“动员勘乱”与行宪并进的方针,。
7月7日,七七事变十周年际,中国共产党宣布准备自行组织联合政府。
11月21日至23日,全国举行国大代表选举。
1948年3月29日,行宪国民大会开幕。
4月18日,国民大会通过修改宪法案,增加《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总统得为紧急处分。
国民大会第十三次大会选举总统,由蒋中正当选。
至于副总统选举,经多次复选后,最后由李宗仁当选。
5月1日,中国共产党号召各党派举行新政治协商会议;同日,国民大会闭幕。
5月20日,蒋中正、李宗仁就任总统及副总统职,国民政府改组为中华民国政府,宪政时期开始。
1948年国军登陆东北,孙立人屡屡击败共军,直逼哈尔滨。
但是美国国务卿马歇尔要求停战,孙立人也与个性保守的上级杜聿明意见不合,蒋中正只好将孙立人委以虚职再迁调台湾练兵,使得东北战况随之逆转[38]。
9月辽西会战爆发,共军将领林彪南下围攻锦州,廖耀湘救援失败。
锦州、沈阳先后沦陷,东北失守,国民党内要求蒋辞卸呼声甚高。
另外,早在同年9月济南失守,山东沦陷,共军逼近徐州。
11月爆发徐蚌会战。
由于战略规划错误,刘峙与杜聿明仅坚守陇海线,使得国军防线被共军切割包围,国军于隔年1月溃败。
当时华北受到孤立,1948年11月平津会战爆发,东北共军入关,在天津沦陷后傅作义投降,华北全数沦陷。
最后蒋中正宣布下野,仍任国民党总裁。
总统由李宗仁代理,并向共军求和。
1949年4月,国共举行了北平和谈(即“划江而治”),但中华民国政府对共产党的要求无法接受,谈判破裂,代表张治中滞留北平不归。
而后共军大举渡江,国军江阴要塞投降,南京沦陷,李宗仁将政府迁往广州。
稍后依序迁往重庆、成都及西昌。
李宗仁见大势已去,赴港后逃至美国。
蒋中正于西南持续作战,最终放弃大陆地区,政府迁往台北,大陆易帜。
另外,台湾光复后,由于负责政务接管的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施政不当引发民怨,最后发生二二八事件。
此事件加深省籍情结,使台湾民众对政府产生不信任感,促使日后台湾独立运动的发展。
1949年中国共产党在大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
1950年3月,由于在美国的李宗仁不愿回国,于是蒋中正在台湾复行视事。
借由原大陆地区国大代表,蒋中正行连选连任,先后担任第一至第五任总统。
此时政府财政匮乏,只好使用抢运来台的黄金解危。
期间东南沿海依旧动荡不安,受到共军的猛烈攻击。
由于国军主要集中于台湾,海南岛、万山群岛与舟山群岛先后沦陷。
在金门先后发生的古宁头战役、九三炮战(1954年)及八二三炮战(1958年),由于国军抵御成功,使得中华民国逐渐安定。
另外,据守滇南的国军撤至缅甸北部,最后部份军队返台。
中正国际机场,为十大建设项目之一,现改称台湾桃园国际机场。
1951年韩战爆发,美国派第七舰队协防并给予美援贷款,使中华民国脱离在国际上的暧昧地位并稳住局势。
1951年台湾省实施地方自治。
省议员及全台县长市长举行选举。
为了抗共,蒋中正宣布“戒严令”,冻结《宪法》,并加强“反共抗俄”宣传。
虽然安定内部,但使民主宪政的推行打折扣,造成许多因反对言论或行动被指为“匪谍”而受到迫害,史称白色恐怖时期。
1966年在中国大陆发起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华民国政府则发起中华文化复兴运动。
到1970年代之前,中华民国都被认为是国际社会上中国席次的合法代表,然而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逐渐增加。
内政方面,陈诚推行土地改革(三七五减租、公地放领及耕者有其田)[39],稳定农业。
工业方面,借由土地改革,带动了民营企业和工商业发展,并以加工出口导向为主。
1971年由于联合国的《第2758号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中华民国在联合国的中国席次,使得中华民国政府退出联合国。
中华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大幅度滑落,之后在国际上多以台湾为称呼。
石油危机带来的全球经济不景气,使得在1973年11月时行政院院长蒋经国推动十大建设以及十二大建设以稳定经济发展。
这些行动促使经济发展,使得在1980年代后的台湾成为亚洲四小龙之一。
产业结构逐渐过渡到劳力密集的工业,并朝向服务业发展。
在民生富裕的背景下,台湾各种社会运动、政治运动的能量皆在此一时期累积。
蒋中正于1975年4月5日病逝后,由副总统严家淦续任总统至1978年届满。
随后由蒋经国担任第六及第七任总统,他促进本土化及民主化的发展。
1978年美国宣布与中华民国断交后,次年发生美丽岛事件。
为了因应国际情势的演变,及解决国内民主改革的需求,蒋经国逐步推动民主化。
1987年对民进党成立采取宽容态度。
继而宣布解除戒严、开放民众赴中国大陆探亲,两岸交流于此开始热络。
1988年1月13日,蒋经国病逝台北,李登辉继任总统。
1989年,政府开放组党。
1990年,李登辉被国民大会选为总统。
此年大学生为了万年国会问题发起三月学运(又称野百合学运)。
为了使宪政回归正常,李登辉认同此学运并宣布修宪及改选国民大会,最终使总统得以公民直选。
1994年,中华民国首次举行省长及直辖市长民选。
1996年,在第四次台海危机所造成的紧张局势及美日等国际的关注之下,李登辉最后于首次正、副总统直选中与连战竞选成功,其总统职位得以顺利连任。
为了化解省籍情结,他提出“新台湾人”的理念,并希望台湾成为亚太营运中心。
1997年,在香港主权移交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后,开始加强对台湾主权的主张,而中华民国则力图保持本身政治与经济的稳定。
2000年,第十任总统选举最后由民进党的陈水扁与吕秀莲当选总统、副总统,成为中华民国行宪后首次政党轮替。
此时因为政党恶斗、中国大陆崛起与媒体乱象的影响,台湾在政治、社会及经济等领域均显得动荡不安。
到了1980年代,因为工资上涨、环保以及对岸崛起等诸多因素,台湾的传统产业面临产业外移的问题[40]。
加上政府提倡高科技发展,最终形成服务业与高科技产业的比例逐渐过半的状态。
2002年8月,陈水扁公开表示台湾与大陆的关系是“一边一国”,引发国内外不少争议。
2004年,陈水扁在第十一任总统选举以微小差距胜出并获得连任。
由于在投票前一天发生三一九枪击事件,使得这次选举蒙上一层阴影。
2005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反分裂国家法》,首次以法律形式表示“一个中国”的主张。
这使不少台湾民众感到不满,于3月26日发起三二六护台湾大游行,表示其维护国家主权独立自主的诉求及决心。
2006年,由于陈水扁的家属及亲信疑似贪污,遭到立法院三次提起总统罢免案,这是行宪后首次提出总统罢免案,但并未通过。
2008年的立法委员选举采用单一选区两票制。
选举结果显示出许多小党因没有获得席位而泡沫化,使部分弱势族群代表无法在国会殿堂代表所属族群发声。
由于以国民党为首的泛蓝阵营获得四分之三席次,形成一党独大的局面。
民进党的失败则被认为是因为选民对陈水扁政府失望,投下了不信任票。
2008年第十二任总统选举由国民党候选人马英九与萧万长分别当选总统、副总统,再次政党轮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的读后感
学习民法的心得体会一、对民法的一些认识。
法律是社会的调节器。
任何部门法皆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之调整为使命,民法也不例外。
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原因,在于它有自己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就是人格和身份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
财产关系就是大陆法系的“物权”就是以财产为媒介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
民法的调整方法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
民法调整在于恢复正常的民事关系。
民法的性质。
首先民法为权利法,其次,民法为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人社会的宪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民事活动是日常的社会生活,民事社会活动在民法的范围内活动。
而民事活动超出了它的范围才与行政法和刑法发生关系。
民事活动是最基本的市民社会的活动,可以说民法具有领先性。
民法是私人社会的法,是民间社会的法非权力社会的法,是完全平等的法,是调整民事社会的法。
它保护的是私权。
因此我认为民法是民众之法,具有极强的实践性,植根于民众的社会生活,来源于民众的社会实践,与民众自身利益息息相关。
在诸法之中,与民众利益关系最紧密者,莫过于民法。
二、学习民法的心得。
学习民法不能只看法条,即使是把《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都背下来也是无济于事的,民法重要的是在对法条记忆的基础上对实际问题的解决,即要联系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才能真正的理解。
学民法,要多做练习,对实际上的案例进行分析,通过这种途径去理解法条,也就是说在对法条有充足的理解基础上,再去记忆。
三、民法的展望展望民法有两个角度,一是从法本身来看法,二是从法外来看法。
进入21世纪的中国民法会怎样发展?能否如前面所讲,把市民社会放到核心的地位,把权利本位、私法自治突出来,深入人心,这关系到中国法治化的整个进程,也关系到经济民主化、政治民主化的进程。
从法本身的角度来展望中国民法。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成果,对中国的经济、政治以至伦理确实有巨大的贡献,而且更多的是开启了一种民智,提出了一种新的治国理念,即不要贫困落后的社会主义,要让人民过上富足的生活,过上自由的有尊严的生活。
虽然这种自由状态现在还受到许多约束,但与改革以前相比已是极大的进步。
改革开放以后,从民法的制度到理念,我们更多地是从大陆法,包括从欧洲、日本的民法典以及中华民国的民法中借鉴对我们民族发展、政治经济改革有益的东西,结合国情,形成如今中国民法的基本状况。
并有了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公司法、票据法等诸多民商事立法,再加上05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当今中国的民法的立法体系不断的趋于健全。
但是可能我们中国还是需要一般民法典。
法典化对于民主国家有着积极的意义。
人治的基本原则是“临事制刑”,即事情出现了才制定法律。
而法治必须把规则预先公开。
规则一旦制定,就不光约束老百姓,同样也约束立法者和执法者,一个国家没有什么东西比“法”更大。
法典就有这样的功能:把所有的规则事先制定出来,公之于众,以此引导人们的行为,保护人们的权益。
法典的意义并不仅在于有文字规范,更重要的是要人们知道有什么制度,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
而它更深远的意义在于成为一种文化,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和自由,即依法办事,依法治国。
民法典不是单行法,也不是一般的法,是改革三十多年来法文化的结晶,需要充分的酝酿和准备。
一方面是要加快民法典的立法进程,另一方面要对民法典的制定持十分审慎的态度,因为这毕竟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完全有理由相信,稍微长一点的时间,中国也能搞出一部比较好的民法典。
孙中山对 中华民国临时宪法 的态度有什么矛盾之处
孙中山视《临时约法》为中华民国的灵魂,并为之发动了二次护法战争,学术界误以为孙中山亲自主持了临时约法的制订。
实际上孙中山不可能主持制订临时约法,孙中山本人对临时约法的评价也是很低调的,因为它没有充分反映自己的革命理想。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孙中山有着密切的联系,孙中山多年在躲避清政府的追击,深受西方文化影响,他认为在西方列强当中美国是最强大的国家,然而美国的强大在于他的宪法适合资本主义的发展,所以中华临时约法有许多地方和美国宪法有着相同的. 可以确定三点:第一,孙中山曾代表政府向参议院提出过约法草案;第二,孙案没有被接受;第三,孙案增加了大纲规定的总统职权,而不是削弱它;第四,约法定案间接吸取了孙案的意见,增加了总统的某些职权;第五;比较孙案和大纲,孙中山没有削弱总统法定职权从而达到限制袁世凯的故意,只是希望有一部约法,来标志民国,并监督袁世凯。
4、孙中山所有文稿中没有孙中山参与大纲、约法的制订和修改的史料。
据我所看的孙中山的文稿中,找不到孙中山关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的起草和制订工作的记载,只有一个公布临时约约法的公布文件。
5、孙中山作为临时大总统,是政府官员,按孙中山崇尚的分权原则,孙中山不可能代行参议院的立法权。
此不赘述 二、 孙中山对临时约法有诸多批评 孙中山曾明确表示,约法没有真实反映自己的革命理想,《五权宪法》:“至于我们民国的约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民权。
在南京订出来的民国约法里头,只有‘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的那一条,是兄弟所主张的,其余都不是兄弟的意思。
” ① 这个五权宪法,孙中山最先在1906年12月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上提出:“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
”②五权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这是政府的五项治权,这五权还要受国民的四项政权制约,国民有选举权、创制权、弹劾权和复决权。
这种五项治权与四项政权完美结合的宪法才是理想的宪法。
但是临时约法既没有详细地、彻底地规定国民的政权,也没有贯彻他的五权分立思想。
《孙中山年谱》:“1912年2月13日,孙中山召集同盟会议员讨论约法。
法制局长宋教仁坚主中央集权制,秘书长胡汉民则主地方分权。
孙中山对五权宪法未纳入约法,表示不满,谓‘非如此则不足以措国基巩固’;特别强调‘我今已说要定一条‘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一以表示我党国民革命之真意义所在,一以杜防盗憎主人者,与国民共弃之。
’与会者均表赞同。
”③ 吴经熊黄公觉《中国制宪史》:“中山先生其后概乎言之,曰:‘民国建元之初,予极力主张施行革命方略,以达革命建设之目的。
......而吾党之士,多期期以为不可。
经予晓喻再三,辩论再四,卒无成效,莫不以予之理想大高。
......呜呼,是岂予之理想太高哉!毋乃当时党人知识太低耶?予于是不禁为之心灰意冷。
......此予之所以萌芽退志而于南京政府成立之后仍继续停战重开和议也。
’”① 孙中山一次讨论中说:“内阁制,纯恃国会,中国本身基础,犹甚薄弱,一旦受压迫,将无由抵抗,恐蹈俄国1905年国会之覆辙。
国会且然,何有内阁?今革命之势力在各省,而专制之毒在中央,此进则彼退,其势力消长,即专制与共和之倚伏。
倘更自为削弱,噬脐无及。
”② 孙中山在《中国革命史》一文中指出:“临时约法,既知规定人民权利义务;而于地方制度,付之阙如,徒沾沾于国家机关,此所谓合九州之铁铸成大错者也。
”③ 孙中山对约法为什么要承认并且支持?他说:“因为我以为这个执行约法,只有一年半载的事情,不甚要紧,等到后来再鼓吹我的五权宪法,也未为晚。
”④ 人以上材料看,孙中山对约法的批评主要有二:其一,没有具体规定人民的权利,以及实现权利的保障;其二,没有采取地方分权制,不利于民国的巩固;其三,没有贯彻五权宪法的理论。
对于这样一个不满意的约法,孙中山为什么为之奋斗不息?甚至作为斗争的旗帜?他自己有一个说法:“余对于临时约法之不满,已如前所述,则余对于此与革命方略相背驰之约法,又何为起而拥护之?此读者所亟欲问者也。
余请郑重说明之。
……故《临时约法》者,南北统一之条件,而民国所由构成也。
袁世凯毁弃《临时约法》,即为违背誓言,取消其服从民国之证据,不必待其帝制自为,已为民国所必不容,……余为民国前途计,一方面甚望有更进步、更适宜之宪法,以代《临时约法》,一方面则务拥护《临时约法》之尊严,俾国本不因以摇撼,故余自六年至今,奋然以一身荷护法大任而不少挠。
”⑤ 忠于历史,是历史研究价值的基础,有感于此,笔者提出孙中山与约法制订的问题,祈为引玉之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