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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尔论自由读后感亲切

时间:2016-01-16 11:39

密尔提出的他自己“自由论”是考虑的很周全的自由吗

1.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探讨社会对个人施用权力的性质和限度。

认为干涉社会成员行动自由的唯一目的应是“自我防卫”──防止对他人的危害。

宣布自由是在不剥夺他人自由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道路去追求自己的好处的自由。

2.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认为人类应当自由形成意见,自由发表意见,否则便是人类理性与德性的毁灭。

3.个性的自由发展,认为这是人类幸福的首要因素,会使人对自由、对他人更有价值。

主张容许不同的人过不同的生活,反对社会习俗的专制。

4.社会对个人自由控制的限度。

提出个人对社会的义务源于社会对他的保护。

社会成员的行为只要互不损害利益和权利,只要为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受损害与妨碍而承担责任,就不受社会强制。

5.个人行动只要不涉及他人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他人也不得对之干涉;个人行动若有害于他人利益,个人要向社会负责,要承受社会或法律的惩罚。

密尔《论自由》哪个版本较好,较能传达愿意并不太晦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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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尔的<论自由>.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的各自的出版社和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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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尔于1959出版<论自由>卢梭的名作<社会契约论>1762出版 孟德斯鸠1748年出版了他的《论法的精神》

约翰·密尔 《论自由》,他对于自由的观点是怎麽样

对个人和社会之间权力界限的划分是全书的核心要义之所在。

一是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

密尔为什么认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很重要

(1)伤害原则 在一书中,密尔把人的行为分为自涉行为和涉它行为。

前者只影响自己的利益或者仅仅伤害到自己,后者影响到别人或者伤害到别人。

密尔认为只有伤害别人的行为才是法律检查和干涉的对象,未伤害任何人或仅仅伤害自己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惩罚,简言之,社会干预个人行动自由唯一的目的是,只有为了阻止对别人和公共的伤害,法律对社会成员的限制才是合理的,可以证成的。

(2)法律家长主义 法律家长主义原则也称父爱主义,其基本思路是,禁止自我伤害的法律,即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合理的。

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指为了别强制者自己的福利、幸福、需要、利益和价值,而由政府对一个人的自由进行的法律干涉。

如禁止自杀、禁止决斗、等法律法规都是该原则体现。

(3)冒犯原则(违背公序良俗) 冒犯原则的基本思路是:法律禁止那些虽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是合理的。

这里的冒犯行为是指使人愤怒、羞耻或惊恐的淫荡行为或放肆行为,如人们忌讳的性行为、虐待尸体、亵渎国旗。

这种行为公然侮辱公众的道德信念、道德感情和社会风尚,因此必须受到刑事制裁。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原则的合称。

其中公共秩序,系指国家社会之一般利益;其中的善良风俗,系指社会的一半道德观念。

换言之,就是对民事活动当事人尊重国家社会之一般利益与一般道德要求,但事实上,两者的内容几乎完全一致,都以社会和国家的健全发展为目标,因而在理论与实务中往往不区分两者而合称为公序良俗(4)法律道德主义原则: 法律道德主义的基本思路是:一个人的行为只要违背了一个社群所接受的道德准则,就应该受到法律的禁止或者惩罚。

洛克的自由主义与密尔的自由观的区别

评价及背景1、它是英语文献中为个人自由所作的最动人心弦、最强有力的辩护。

2、写於一九五二年的《论自由》汉文本重印序言,称本书是密尔的「急进自由主义思想」的代表作。

与密尔在本书中表达的思想相比,以卢梭为代表的欧陆自由主义显然要更加激进得多。

不仅如此,对於他的前辈边沁、老密尔,小密尔似乎也基本上没有继承。

3、在自由主义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密尔的贡献在于“他独自一人将新老自由主义之间的空隙连接起来”。

或者如萨拜因所说,“密尔的思想具有过渡时期的一切标志”。

4、同时密尔的功利主义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传统的自由主义亦即是自然法理论的自由主义的一种反叛。

他一方面肯定了自由的目的价值,另一方面却又没有彻底否定自由的工具价值,企图在二者能够达致一种平衡。

5、理性及功利框架下的消极自由:读约翰·密尔《论自由》6、自然,功利自由主义的经验论倾向,在密尔那里一点也没有削弱。

7、密尔的整个功利主义思想同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一样,是基于这样一个逻辑起点和根源的,即英国传统的经验主义和休谟的怀疑论思想,同时依旧秉承着“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这一最基本原则的,个人利益优先的自由主义是功利主义法律价值观的立足点。

密尔一方面批判继承了自由主义传统,另一方面对边沁式的功利主义进行了“深加工”,从而实现了个性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统一。

具体来说,第一,强调个性发展是社会进步的原动力。

然而,个性的发展并非自发实现,它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即自由和境遇的多样化。

在此,密尔为人类社会构建了一个逻辑发展公式“自由--个性--社会进步”,其中自由是社会发展的逻辑起点。

第二,主张相对节制的个人自由。

“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

第三,他改善了功利主义原则。

联系他的《功利主义》,他已经超越了纯粹的利己主义,主张社会的整体福利是衡量个人行为的标准,并且认为个人自由本身就具有真正的内在价值与合理性。

8、另一方面,恰恰是从他高度肯定个性多元化为起点,密尔在自由观方面实际超越了他的前辈。

密尔也基本上把自由作为推进「人类精神福祉(而人类其它一切福祉均有赖於它)」的一种带有工具性质的价值来阐扬。

因此他说,是「真理的利益需要有意见的分歧」(页56、54)。

可是在他集中讨论个性的第三章里,他几乎突破了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观,而「接近於宣称自由和个人的自发性乃是与幸福本身同等重要的根本价值。

9、密尔对「公众的意志」侵犯个人自由领域所保持的高度警惕乃至於敌视的态度,与卢梭主张通过对「公众意志」的无保留服从来恢复人类自由的立场存在着重要差别。

卢梭认为,人们只能通过集体承诺把每一个人的全部权利都毫无保留地让渡给社会的办法,来实现此种平等。

由处於这种一无所有的平等状态中的个人所组成的契约集体产生出来的「公众意志」,服从它,就是服从自己,人因而也就获得了自由;如果有人对它持有疑义,则应强迫他服从之,也就是强迫他「自由」。

 「公众的意志」,在密尔看来,就是「多数或者那些能使自己被承认为多数的人们的意志」(页4)。

他既然拒绝「公众的意志」对个人自由的权利范围的干预,当然就更不会去赞同卢梭对「公众意志」的盲目崇拜。

10、密尔对作为权利的“社会自由”的论证却是以功利主义为根基的,尽管密尔的功利主义较边沁的功利主义有了较大的改进,但依然受到了来自自由主义内部权利论者的攻击,这是源自康德道义论伦理或洛克社会契约论理论模型下的以自然权利或人权为自由之根基的理论主张,罗尔斯、诺锡克、德沃金等在此意义上大致都可以归入其中。

他们认为自由是一种自然权利,只有建立起人的权利这个概念,自由的基础才能确立。

尽管他们在对自由主义这一价值观念的具体解释和实现这一基本价值的具体方式上也有着相当尖锐的分歧和论战。

但有意思的是,建立在功利主义基调上的自由主义个人信念却和批判它的社群主义以及权利自由主义有着一种很微妙的关系,因而它在被批判的同时很容易找到自己的盟友并从中解脱出来。

正是这种暧昧为人们理解密尔的自由提供了无限的可能。

11、密尔虽然根据多元价值观,将边沁纯粹以快乐的“量”为行为标准的功利主义调整为“质”“量”并重的“道德功利主义”,最大化了功利主义,“把人当作前进的存在而以其永久利益为根据”。

但在哈耶克看来,“功利主义作为建构论唯理主义的变异形式,根本无力证明功利标准的存在而且亦无力指导个人在他的实际生活中对正当行为的考虑。

”哈耶克认为,功利主义者凭空建构了一个评估社会制度的标准,即最大幸福原则,而自由则是达到这种“善”的手段,这样居心不良的人可能以各种“善”为借口诱使人们放弃自由,接受奴役。

因此哈耶克认为功利主义必然会导致非自由主义的结论。

所以哈耶克认定密尔是“功利主义的唯理主义者”,并将其排斥于英国式渐进理性主义传统之外。

12、正是基于此,约翰格雷认为自由主义的知识传统在密尔这里出现了现代自由主义和古典自由主义之间的决定性的断裂。

“这一破裂并不是指因为功利主义的缘故对自然权利理论的摈弃,或是以积极自由的概念取代消极自由的概念,而是一个新的、自负的理性主义的出现。

尽管苏格兰学派的古典自由主义者,像法国伟大的自由主义者贡斯当和托克维尔一样,已经看到了支持自由的首要论据在于人类的理智没有能力理解由它所产生的社会,而新自由主义者企图将社会生活屈从于理性的重新建构。

如果说在古典自由主义者看来进步意味着由人们之间自由交换而产生的财产权,那么对于现代自由主义者来说,进步就是‘理性社会’这一特殊概念在全世界的实现。

这在密尔的著作中表现的很清楚,他是一位最终倾向于现代自由主义的分裂的暧昧的自由主义者。

一旦进步被界定为理性计划的生活之实现而不是人类能力所不可预见的产物,那么自由将不可避免地从属于进步的要求。

这是古典自由主义者通过明智地承认人类理智不能规划未来进程来避免的冲突。

”13、因而在承诺自由的个人主义性质取向上,密尔一方面,体现了真个人主义倾向,另一方面,体现了假个人主义倾向。

哈耶克依据西方主要国家人们对“理性作用”及应怎样确立社会秩序的不同看法,极其深刻地划分了“真个人主义”(英美)和“假个人主义”(法德)。

哈耶克指出,“真个人主义”是经验论哲学传统的必然结果,它的现代发展始于洛克、特别是始于休谟、孟德维尔,经由斯密(经济学)和伯克(政治学)首次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它的19世纪继承者是阿克顿和法国的托克维尔。

真个人主义认为人的理性有限,人类的才智并不完善,许多社会成就应归功于在时间延续中许多人的经验积累。

因此,真个人主义者推崇自然而然的秩序,对社会的自然过程采取谦卑的态度。

密尔的自由主义学说是从认识论的怀疑主义开始的,正如上文所提到的那样,他认为承认人的“可能错误性”是自由的必要前提。

这也说明其已经看到了支持自由的首要论据在于人类的理智没有能力理解由它所产生的社会。

这是密尔继承英国休谟、斯密的传统的一面,体现了鲜明的古典自由主义特征。

但同样在密尔的著作中表现出进步就是“理性社会”这一特殊概念在全世界的实现。

他把习俗和传统看成是阻碍进步,威胁自由的因素加以排斥,认为自由就是自律。

约翰格雷认为这一思想遭到了当代自由主义者的猛烈批判。

在哈耶克看来,密尔所描绘的自律的观念涉及到“将个人自由的部分条件——服从约定俗成的规范并赞同世代相传的生活样式——当作对自由的威胁。

”哈耶克敏锐地洞见到“密尔因习俗本身对自由不利而由此产生的对习俗的敌视最终必然是非自由主义的。

没有稳定的道德传统以及社会习俗,自由社会就无法长久存在(如密尔以其它语调所承认的那样):这类规范的替代物不是个体性,而是强制与失范。

一种合理而可靠的自律观无须像密尔的著作中充斥的对习俗和传统抱有的恶意。

”“正如在社会心理学中所指出的那样,自律的理想并不是指那种对其社会环境漫不经心的内在导向的人,而是一种进行批判与自我批评的人,他对所处社会规范的忠诚,与最佳地发挥自身的各种理性能力融为一体。

这种开放的自律观洞见了被密尔所否弃的作为自由条件的习俗和传统的作用。

”14、以赛亚伯林却错误地把“这种选择的自由的行使是内在地有价值的,是基于它自身的原因被认为有价值的东西。

它是对一种内在地满足的能力的行使”归属给了密尔。

兰登森在《密尔的个人性概念》中引用了若干其他的段落表明,密尔最好被理解成认为“不是把最大的重要性指派给选择能力的纯粹的形式(或存在),而是指派给某种事态或状态,因为他相信这种事实或状态是那种能力在有利条件下自由行使的结果。

”密尔并没有根据我们的利益是被前社会地确定下来的来为自由主义的自由辩护。

的确,密尔坚持认为你不能从自由主义中发现这种“抽象个人主义”的前提,尽管密尔的“伤害原则”因为其“涉己行为”和“非涉己行为”的区分而被责难为是“抽象、孤立个人主义”的表现。

如果我们把人们的利益当作预先确定下来的前社会的东西,社会只是这种利益的手段,那么我们就不能理解密尔在《论自由》中对于良心自由、言论自由、思想自由、教育和自我教育以及依据真正有价值的东西形成和修正一个人的品格所需要的任何条件的关心。

15、古典自由主义,其代表人物有A斯密、J洛克、J边沁、康德、JS密尔等。

自由主义理论阵营亦发生了分化:其左翼如TH格林、LT霍布豪斯、J杜威、JM凯恩斯、F罗斯福等人主张福利自由主义,这一派的主张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逐渐成为西方各国的治国方针,成为正统的、主流的自由主义理论。

而以FA哈耶克、R诺奇克、M弗里德曼、B布坎南、K波普尔等人为代表的右翼则继续沿着古典自由主义的传统前行。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凯恩斯主义的逐渐失灵,这一派理论的地位有所上升。

上述自由主义理论一般被称为新自由主义理论。

古典自由主义理论同自然法学说关系密切,它认为自由、生命和财产是人的不可转让的天赋权利。

古典自由主义理论最大的问题正在于它极力推崇个人自由而忽视了社会整体的价值,并且将社会价值片面理解为个人价值的简单相加。

霍布斯由个人自由始,却以君主专制终;斯宾诺莎只承认思想和言论上的自由,反对个人行动的自由,最终仍不可避免地使自由陷入了自我矛盾之中;洛克在政治思想史上第一次将个人自由置于社会、政府之上,从而开启了政治自由主义的大门,但同样由于未深刻思考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对立,因而也无法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卢梭虽然强烈向往自由,但他却只关注“公意”的至高无上性,甚至将个性自由与社会“公意”对立起来,故而在政治现实中亦无法摆脱专制主义的窠臼而步霍布斯的后尘。

16、能摆脱专制暴君和多数的暴虐,能摆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统治吗

密尔晚年转向社会主义。

17、作为古典自由主义向现代自由主义转折的代表人物,密尔一方面纠正了古典自由主义原子个人主义的欠缺,强调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性,使得民主宪政制度成为现代自由主义的重要部分;另一方面,他又处于一种矛盾状态中。

密尔追随古典自由主义,相信存在最佳生活方式或者普遍价值。

但古典自由主义哲学家们对人类就普遍价值达成一致信念表示怀疑。

因而自由主义宽容是对人类理解力局限的补救,宽容的目标是共识。

但密尔又对此产生怀疑:如果生活方式的多样性仅仅是作为发现普遍价值的途径才具有价值,如果自由主义宽容是对这一共识的追求,那它自身恰是反自由的。

《论自由》就是密尔论证一种不会损害人类多样性的自由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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