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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读后感2

时间:2015-09-29 06:14

急需易中天《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一书的读后感,字数在三四百左右。

拜托了。

谢谢

1786年9月11日,维吉尼亚州的一个贸易会议在马里兰州安纳波利斯(Annapolis)举行,但是参与者认为中央政府有很多问题急需更正。

需要解决的严重问题有州和中央政府的关系、国会的权力、行政首脑的缺乏和经济策略的稳定性。

会议的结果是呼吁大陆会议于1787年5月在费城召开一个更大范围内的会议讨论国家的未来。

大陆会议于1787年2月同意了这个决议。

拥护弱化中央政府的共和主义者认为这次会议的唯一且特定的任务是修订邦联条例,但是拥护强化中央政府的人并不这么想;会议代表会议原定于5月14日召开,但是在在5月25日到达会场的代表才达到法定人数。

乔治·华盛顿被选举为会议主席;来自除罗得岛之外所有州的55名代表参与了费城会议。

除去时年81岁的本杰明·富兰克林之外,其余代表的平均年龄是41岁。

代表中有9人是种植园主,有15人是奴隶主,有14人曾任法官,有一半以上的人是律师,有29名代表受过高等教育为了保密,会议的讨论是暗中进行的。

即使在炎热的夏日中,议事厅的窗户仍然紧闭。

华盛顿更规定与会者不得以记日记或笔记的形式记录会议情况,但是詹姆斯•麦迪逊仍旧依靠其卓越的记忆力记下了一些个人笔记。

在会议50年之后,他的日记被公开,公众才得以了解一些制宪会议的细节。

代表的组成代表大多是国家主义者,支持一个具有实权的强大中央政府,而不是邦联条例下弱小的中央政府。

乔治·华盛顿和本杰明·富兰克林支持分权和一个受到制衡的政府,但是愿意接受其他人选出的任何形式的政府。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甚至一度建议建立一个君主立宪政体[28],但是他的提案和美国与之抗争的英国政府太过相似,很快就被否决了。

弗吉尼亚州代表詹姆斯·麦迪逊等人则支持一个基于民众支持的中央政府。

一些共和主义代表则想要一个清净无为的政府。

还有一些代表不关心政府的性质,而只关心西部土地的所有权是否仍旧由中央政府——也就是所有州——所共有。

纽约州的两个代表反对建立全国性的政府,并且在看到会议的制宪进程之后退出了会议。

弗吉尼亚方案从会议首日就开始的讨论,产生了两个方案。

尽管会议的宗旨是修正邦联条例,弗吉尼亚州代表詹姆斯·麦迪逊经过会议之前对欧洲政治的学习,却设计了全新的弗吉尼亚方案:议会分成两院制,两院代表由人口多少决定。

议会采取两院制,下院由人民直选,上院由各州议会提名、由下院选举。

议会具有否决各州所立法律的权力。

创建行政首脑职位。

行政首脑由立法机关选举产生。

创建最高法院,成员由立法机关指派。

这个提案由艾德蒙·伦道夫于5月29日向会议提出,在6月14日经过会议制定的委员会修正后定稿,但是小州很快发现它们的代表权在此方案中被削弱了,于是提出了它们自己的计划。

新泽西方案新泽西州代表威廉·佩特森(William Paterson)在6月15日提出了邦联条例的修正案,主张各州平等。

他的观点是邦联条例下每州都有平等的代表权,而会议不应该试图改变这一点。

他的提议如下:邦联条例的基本原则——每州各有一票表决权——保持不变。

国会将具有规范贸易和税收的权力。

国会创建的法律将高于各州的法律。

国会将选举成立一个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将创建一个最高法院。

新泽西方案和弗吉尼亚方案有很多相似之处。

最大的不同是国会创建的法律的地位,这在后来也被加入了宪法。

大多数代表倾向一个强大的政府而不愿选择新泽西方案,但是针对代表权如何分配的争论旷日持久。

在6月27日,分歧再次全面爆发,一些小州威胁要退出会议,讨论似乎陷入了僵局。

康涅狄格妥协案7月5日,康涅狄格州代表罗杰·舍曼(Roger Sherman)提出一项折衷方案:议会分成上下两院 众议院中每个州的代表数目由州内自由民加上五分之三的奴隶的数目决定。

参议院中每个州都有两个代表,由州议会选举 这个方案打破了僵局,但是每州在参议院享有一票的代价是人口较少的州可以在参议院中占有与其人口数量不相匹配的权利。

无论如何,小州和大州都同意这个方案。

另外,参议院也可以制衡很多人认为可能被大州控制的众议院。

五分之三妥协康涅狄格妥协案也基本解决了另外一个问题:奴隶的代表权问题。

在当时奴隶在很多北方州仍然合法,但是在南方则更加普及。

一些代表要求在国家范围内废止奴隶制,而南方的代表反对这个提案。

更进一步,他们要求奴隶被计入用于计算代表众议院代表数目的人口中。

北方的代表反对这个提案,反对奴隶被计入。

罗杰·舍曼的五分之三妥协是南北双方的一个折衷。

五分之三条款也显示了南部州在会议中的影响。

实际上并无选举权的奴隶按五分之三计算说明了众议院和选举团的代表数目部分由奴隶主拥有的私有奴隶数目决定,实际上增加了奴隶主和南方在国会中拥有的代表权。

五分之三条款并未完全解决奴隶问题,在关于是否禁止奴隶贸易的问题上也有争论(在当时的条件下,奴隶的寿命很短,需要从非洲补充)。

最终达成的协定是在1808年之前不禁止奴隶贸易,并且逃到北方禁奴州的奴隶将被遣返。

其他问题在依赖于农产品出口的南方的努力下,国会放弃了出口税,但是获得了管理贸易的权力。

在组建法院问题上的分歧导致一个最高法院和国会创建法庭制度的创建。

在最高法院成员组成上的妥协是法官由总统提名,由参议院确认。

达成最终协定尽管康涅狄格妥协在7月中达成,但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构的组成仍旧没有解决。

剩下的工作被转移到一个5人的细节委员会。

在孟德斯鸠《法意》中论述的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下,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都致力于将权力分离,在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之间建立平衡。

细节委员会在8月6日提出了最终的宪法草案。

宪法最终版本1787年9月17日,39名代表签署了宪法。

宪法确认了五项基本原则:人民主权:政府由人民控制。

共和政府:决定政策的代表由人民选举。

受限政府:政府的行为受法律的限制。

权力划分:三权分立,防止一个部门独大。

联邦体系:保证州级政府的权力。

宪法的批准从起草宪法的辩论和斗争就可以预见到宪法批准的困难。

签署宪法之后,代表们就开始致力于让宪法在各州议会中获得批准。

和邦联条例不同的是,代表们同意只要9个州批准了宪法,那么宪法就开始生效,而每个州需要自行举办批宪会议。

批准宪法的斗争之中,一方是支持强大中央政府和批准宪法的联邦主义者,另一方是反联邦主义者,反对宪法的起草和批准。

大部分签署了宪法的代表是联邦主义者一方,比起他们的对手来说,据有两个优势。

他们具有从起草过程中获得的为宪法辩护的经验和对宪法的了解,以及可以影响州议会选举的财产,反联邦主义者的优势是只需维持现状。

联邦党人文集《联邦党人文集》在较具影响的纽约州,从1787年10月27日开始到次年5月28日,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詹姆斯·麦迪逊和约翰·杰伊编写的联邦党人文集在宪法的批准过程中有很大影响;反联邦主义者的反击主要集中于少数人创建的宪法可能创建寡头政府、政府可能夺取人民权利和自由等等。

这来源于当时影响很大的孟德斯鸠的理论,只有在直接代表制或者小选区的代表立法制政府下自由才有保证。

詹姆斯·麦迪逊的共和国制在当时并不深入人心。

批准宪法之路特拉华州、宾夕法尼亚州、新泽西州、佐治亚州和康涅狄格州很快以较大优势批准了宪法。

在1786年的谢斯起义所在的马萨诸塞州,在联邦主义者承诺制订《权利法案》之后才以微弱优势批准了宪法。

马里兰州和南卡罗莱那州之后也很快以较大优势批准了宪法。

尽管第9个州新罕布什尔州在1788年6月批准了宪法,达到了宪法生效所需的州数,正式确认了宪法的地位,但是如果纽约州和弗吉尼亚州不批准宪法的话,那么宪法生效的意义并不大。

对权利法案的承诺使得宪法在弗吉尼亚州以微弱优势获得通过。

在纽约州,华盛顿说服了反联邦主义者领袖埃德蒙·伦道夫,再次保证将修订宪法,同时联邦主义者控制的纽约市威胁要独立,才使得宪法以微弱优势获得通过。

北卡罗来纳州和罗得岛州直到美国权利法案通过之后才批准宪法。

读宪法有感

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居于金字塔顶端的法律文件。

它是众法之法,其他各种法律的产生都要以宪法为依据。

它又是具有最高效  力的法,任何机构、组织以及个人都不得违反,任何与宪法相违背的法律或行为都将归于无效。

然而,高也有高的难处,高高在上可能被  束之高阁;维持最高效力的代价也许是高度抽象,大多属于永远不会过时也永远不会出错的政治宣言,与真实的社会生活相脱节,最终便  不免“高处不胜寒”的尴尬。

另一方面,如果要让宪法跟得上时代的发展,就需要对宪法的条文进行经常性的修改,但是,经常改又会伤  害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所具有的权威性,也违反了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于是,宪法就遭遇到了一个似乎是  内在的困难;变,还是不变,这是个问题。

  考察一些宪政发达国家的实践,我们可以发现,不同国家在修改宪法问题上的态度并不一致。

变化相对多的是法国,而英国和美国则  极少变化。

英国的宪法由一组自1215年著名的《大宪章》以来的历史文献构成,另外还有一些所谓宪法惯例,平常人们感觉不到它们的存  在,但是,一旦违反,马上就会引起轩然大波。

这种由历史传统累积构筑起来的宪法谈不上修改,只有潜移默化的演进,变化模式呈现出  《易经》所谓“变而不觉其变”的形态。

  美国宪法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实际上,这部1787年制定的宪法的主体结构只有三条,即对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作出的  规定,这些规定至今保持不变。

宪法诞生后,鉴于某些变化和需要,又通过了一些宪法修正案,但是,迄今为止,二百多年来的修正案也  只有寥寥27条。

我们知道,立国之时,美国还是一个相当落后的国家,人烟稀少,满目荒漠。

但是,他们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硬是制定出一  部即使是在后工业化时代也无需修改的宪法,这实在是一件令人称奇的事情。

  制定宪法的人们需要有智慧,有先知般的预见力。

他们要看清楚人类的弱点,从而预先为可能出现的弊病提供防范机制。

他们应抱定  崇高的信念,以便使宪法永远为人们追求自由、民主提供动力而不堕落为自由、民主的桎梏。

他们要有以简洁的语言表达丰富而精确意义  的能力。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之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增进共同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  享自由之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这是美国宪法的序言。

读者可以看出,这个序言大概再过二百年也无需修改。

  当然,有些发展制宪者们预料不到,例如,他们规定“总统是合众国陆军、海军和征召为合众国服役的各州民兵的总司令。

”没有提  到空军,因为当时他们想不到有朝一日军队也可以像鸟儿一样在天上飞。

有了空军之后,要不要修改这个条文呢

美国人的选择是不修改。

  因为制宪者的意图很明显,总统是所有武装力量的总司令。

没有哪个空军军官会糊涂到去钻宪法的“漏洞”,胆敢把来自总统的命令当耳  旁风。

  于是,美国的一些法学院图书馆可以在最醒目的墙上镶嵌一块金属牌,上面镌刻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然而,不久前国内的一家法学院  搞内装修,一面空着的墙壁不知用什么作装饰,不耻下问地征求我的意见,我不假思索地回答:  “用最坚固的金属,镌刻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嵌在墙中,让法学院的师生时刻都能看到我们的根本大法。

”  “可是,可是……”那位法学院院长迟疑起来了。

  其实,我又何尝不迟疑呢。

跪求一篇《近距离看美国》观后感一千字左右。

【一经采用另加一百积分】

1.内容:第一,联邦政府的权力大大加强。

它获得如下权力:征税、征兵、发行纸币、规定度量衡、制定工商业政策、决定军事及外交政策,还有偿付国债的权力。

第二,国家元首为总统,不但享有行政大权,还有对于国会立法的否决权,而且是军队的最高统帅。

第三,国会由两院--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法律由国会两院通过,总统批准方可生效。

国会有权直接向国民征税,有无限权力征兵等。

第四,设置最高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法官由总统任命,但必须得到参议院的同意;其任职是终身的;最高法院行使最高审判权,有解释一切法律及条约的权力。

第五,实行三权分立。

总统可以限制国会的权力,最高法院可以限制国会及总统的权力,国会也可以限制总统的权力。

2.意义:第一,这部宪法包含有许多民主因素,比如确立了共和制、实行民选政府制度、规定了修改宪法的程序等。

第二,它调和了保守派与民主派的矛盾、中央集权派与地方自治派的矛盾、大小州之间的矛盾。

总之,它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和共和政体,为欧洲的反封建斗争树立了一面旗帜,也为资产阶级政治统治权的巩固与完善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但是这部宪法也具有明显的不足之处,它不仅没有否定南方的奴隶制度,反而把5个黑人折合为3个人来计算各州的人口总数。

同时,选举资格也作了财产和文化程度上的限制,剥夺了劳动群众、妇女、黑人和印第安人的选举权。

《活的宪法》2500字读后感

戴维.斯特劳斯在本书中就活的宪法的理念提供了通俗易懂的解释,并且对宪法原意主义进行了驳斥。

书中细致地描述了普通法的程序如何就关于言论自由、公民权利等核心宪法问题的认识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他认为,实际上,这给我们的宪法认识带来的影响比正式的修正案要大得多。

  本书文字简洁优美,易于为普通读者理解和接受,而且篇幅不大,便于阅读。

  本书主题富有理论与现实意义。

对于中国法学界来说,关于宪法解释方法的讨论,才刚刚开始,因此该书具有重要的学理意义。

虽然中国的司法机关现在并未能适用宪法审理案件,但是该书所提出的方法论对于审理普通法律案件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以美国为代表的宪法学理论现在国内仍有相当多的读者,不仅法学界,而且政治学界、历史学界对于相关问题也有不同程度的关注,因此读者群会比较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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