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干部在试用期内能否进行职务调整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根据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目的和要求,利于干部尽快适应领导工作和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考虑,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宜调整其工作岗位。
条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 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
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
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
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
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纪委领导成员;(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四)纪委副书记;(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
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九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第四十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
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九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
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五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
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交流、回避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
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
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
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如何落实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一、明确责任主体,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明确指出: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
按照省市局的要求,主要领导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
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我们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融入税收业务工作之中,形成抓收入必须抓廉政、抓征管必须抓廉政、抓服务必须抓廉政的良好工作格局,做到与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承担”的原则,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
局党组和各部门要召开不少于2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研究、分析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
党组成员要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坚持抓早抓小。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逐级细化、量化,把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
加强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要抓好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年中检查、年度考核,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对党风廉政建设执行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和个人,要严格责任追究,决不隐瞒袒护,绝不姑息迁就。
二、强化廉政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廉洁从税的自觉性。
我们要按照中央、省市区各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在党员干部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党风党纪、廉政法规、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
要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中纪委十八届三次全会精神,使党员干部提高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认识,充分认清当前形势,不断增强干部职工勤政廉政、廉洁自律的意识。
以效能风暴行动和政风行风建设活动为抓手,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管理教育。
要以学习新党章、专题讲座为契机,使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认识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坚持正面引导,用系统内外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为反面教材,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使干部职工清醒认识到腐败的严重后果,自觉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增强廉政教育的震慑力和穿透力,时刻绷紧廉政“弦”,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按法律、政策、规定、制度办事。
以开展警示教育周活动为契机,大力开展岗位廉政教育,实现岗位廉政教育常态化,创新廉政教育形式,提升廉政教育的感染力和吸引力。
通过开展参观学习,座谈会,以案说法、以案明纪,述职述廉、行风评议等形式多样的反腐倡廉教育,做到警钟长鸣。
继续开展干部职工签订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活动,通过以诺促廉的教育形式,树立廉洁自律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
将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和中央出台的新规定作为中心组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教育警示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时刻保持清醒认识,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三、强化监督机制,确保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我们要把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局有关重大决策部署作为政治任务,放在突出位置来抓。
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同上级保持高度一致。
一是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央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监督检查干部职工学习有内容、有心得体会,行为规范有依据,防止各类腐败现象滋长。
二是认真落实好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
切实履行“对监督的再监督、对检查的再检查、对执法的再执法”职能。
切实加强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严格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
切实加强对机关厉行节约情况、税额核定、发票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执法环节、涉税审批和基建工程、政府采购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在去年同级监督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今年继续加大同级监督工作的力度。
三是进一步健全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制度及纪律保障机制,严肃查办税务干部侵占纳税人利益、运用手中权力谋私,借机敛财,败坏行业形象的行为,定期通报个别不廉洁不作为的人和事。
四是要严明党的纪律,检查监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慵懒散、奢私贪、蛮横硬等问题,确保全局上下政令畅通。
五是要完善管理分局专兼职监察员制度。
按照省市局要求,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监督职能作用,确保干部少出问题、不出问题,我们将重新选任政治素质高、有责任感和使命感、公道、正派的同志为管理分局的专兼职监察员。
六是强化行政监察,维护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
要加强管理分局人员的督查力度,加大责任追究。
按照市局要求,局党组将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对每个涉税流程进行督查,必要时可延伸到纳税户中,监察率应不低于全部纳税户的5%,并出具监察报告。
四、坚决惩治腐败,严肃查办违法违纪案件。
我们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违纪必究,依法查处和整治各类违法违纪行为。
一是各部门违法违纪行为要在去年基础上有所下降,要继续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对疏于监督管理,致使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在追究当事人的同时,还要严肃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二是要畅通信访和纳税人反映渠道,对外公布举报电话,要通过多种途径获取干部违纪行为的信息。
三是各部门负责人要注意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批评教育,对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采取约谈、函询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将反映的问题及时向局党组汇报。
四是加强诫勉谈话工作,对出现的倾向性问题,要及早“咬咬耳朵”、“扯扯袖子”,甚至大吼一声,猛击一掌,促其改正。
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五、转变机关作风,严格落实各项规定。
为了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我们要在强化管理,落实各项制度上下功夫,做到按章办事,按程序办事。
让制度真正成为约束我们的言行,发挥其制约作用。
一是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思想,从制度机制上做到防患于未然。
党组成员和部门负责人要起模范带头作用,以身作则,廉洁自律,树立“制度在一个人身上失去约束力,将会在所有人身上失去说服力”理念,落实“向我看齐,对我监督”的庄严承诺,把增强制度执行力作为“制度防腐”的关键环节来抓,坚持按制度办事,当好制度的“守护者”。
二是要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等各项纪律,动真格、出重拳,坚决做到有章必遵、有规必循,不走形式、不折不扣。
要把监督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经常性任务,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以严明的纪律推动各项规定的落实。
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局的具体办法。
三是要严格纠正“四风”问题,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着眼于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以“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为总要求,切实纠正党员干部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问题。
四是持续深入开展效能风暴行动和政风行风活动。
着力解决干部为税不廉、慵懒散贪、办事拖拉、行政不作为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我局风清气正、文明执法、优质服务的良好形象。
要通过明察暗访、座谈走访、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行之有效的方法,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解决一些与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的热点问题,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要把纠正不正之风与优化纳税服务结合起来,坚决纠正损害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优化纳税服务,建立完善的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
今年,按照市局的要求,我们将确定和政路征收管理分局、永昌路征收管理分局为第四批参评单位进行政风行风评议和向纳税人述职述廉活动。
五是要树立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勤政廉政,勤奋敬业,做到让党和政府满意、让纳税人满意、让社会满意,积极构建和谐的征纳环境。
六、完善防控机制,真正做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要继续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紧盯腐败易发多发的“权、钱、人、项目”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实施分层次监督,重点要抓住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这一核心,针对不同人员、不同岗位进一步完善细化防控措施,使各项措施更加具有可操作性、针对性和目标性;要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和责任追究办法,确保各项防控措施不流于形式,切实发挥好监督和制约的效力,不断强化对“两权”运行的监督制约,坚决防止以权谋私、权力寻租等问题,努力从源头上有效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
七、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能力。
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纪检监察业务的基本知识,不断提高依法执纪、依法办案的能力。
要积极应对新的形势、新的任务、新的挑战,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忠于职守、无私无畏,敢于碰硬,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
浅谈如何加强机关作风纪律建设
加强机关纪律作风建设,对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勤政为民的干部队伍,营造一个朝气蓬勃、团结和谐、创新求实、廉洁高效的机关形象,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加强机关纪律作风建设,首先要认识到思想方面存在的问题,然后是解决好工作作风光面的问题,再次是解决好纪律执行方面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加强机关纪律作风建设。
思想认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一是个人主义的倾向问题。
二是自由主义的倾向问题。
三是好人主义的倾向问题。
四是利益主义的倾向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机关纪律作风建设和实际工作,需要我们认真的解决。
提高认识,防止和克服从政不廉的问题。
一是要充分认识到领导干部身处高危环境和高危岗位,一定要增强风险意识和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二是要管住自己,在廉洁自律方面面临着极大的考验。
三是要管得住小节,经得起考验,永葆党员干部的政治本色。
认真解决好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要真心实意解民忧。
增强职工群众意识和职工群众观点,真正把职工群众当亲人,认真倾听职工群众的呼声,给职工群众实实在在地解决一些生产生活当中的存在的问题,以实际行动不断增进同职工群众的感情。
二是要脚踏实地谋发展。
敢于直面困难、正视矛盾,主动到条件艰苦、环境复杂、矛盾集中的地方去,同职工群众一起研究办法、采取措施,努力打开工作局面,加快发展步伐。
三是要牢固树立爱岗敬业、讲奉献的意识。
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上下功夫,使广大干部兢兢业业、脚踏实地,从最平常、最平凡的事做起,不畏艰难、勇挑重担,诚诚恳恳待人,踏踏实实做事。
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和业务素质,始终求真务实地做好每一件事,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
努力解决好纪律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严格执行政治纪律。
坚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
二是严格执行组织纪律。
要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搞好班子团结。
要严肃组织纪律,坚持组织原则,摆正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切实把组织放在第一位,坚决维护组织的权威。
三是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要模范遵守机关的考勤纪律、接待纪律、值班纪律等。
四是严格执行群众纪律。
执行好群众纪律,就是不准与民争利,不准侵占职工群众的各种物质利益及损害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不得以不平等态度对待职工群众,不准压制职工群众的民主权利,不准以官僚主义的态度对待职工群众等。
五是严格执行经济纪律。
要严格遵守经济工作制度特别是财政金融工作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督,严禁重大开支未经集体研究而擅自做主。
只有这样才能加强机关纪律作风建设。
鱼缸效应是什么效应
金鱼缸效应,又称“金鱼缸法则”、“鱼缸法则”等。
是一种比喻,多指极高透明度的民主管理模式。
简介金鱼缸是玻璃做的,透明度很高,不论从哪个角度观察,里面的情况都一清二楚。
“金鱼缸效应”也可以说是“透明效应”。
它是一种比喻,也就是极高透明度的民主管理模式。
由来“金鱼缸效应”是由日本最佳电器株式会社社长北田光男先生最早提出。
北田光男先生认为,把增强透明度的重点放在各级经营管理者的经济收入上,要求企业各级领导者的经济收入和费用报销要如实地向企业利益相关者公开,接受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批评建议,并根据员工们的意见,对经营管理进行改进。
如何填写对领导班子的意见和建议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表填报单位:
党员的先进性标准是什么
回答如下,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党员的先进性标准(一)政治坚定1、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用心执法,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带头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3、积极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有较高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对党忠诚,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4、坚决贯彻执行建管工委、执法局党委的决策、决定,坚定地站在改革开放前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在践行执法局“用心执法每一天”的服务品牌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5、党员干部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正确观察和分析政治经济形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之间相互关系,具有过硬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执法能力。
(二)思想过硬1、自觉运用先进的思想文化和执法局倡导的“用心执法每一天”执法品牌意识,不断完善提高自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2、拒腐防变能力强,具有居安思危、警钟长鸣的思想意识,经得起权利、金钱、美色等各种不良诱惑的考验,做到思想端正,洁身自好;3、党员先进意识树得牢,严于律己,克己奉公,甘愿奉献,在群众中能发挥模范作用,对周围群众产生良好导向作用;4、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廉洁意识,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价值观、权力观和科学的发展观。
(三)学习刻苦1、刻苦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思想和理论素质;2、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城管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知识层次,优化知识结构,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善于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及城管行政执法效率;促进整体能力不断得到提高和拓展。
(四)爱岗敬业 1、热爱本职,恪尽职守,不怕苦不怕累,坚持工作高标准、严要求、精益求精,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 2、工作积极主动,锐意进取,加压奋进,高效超前,不推诿扯皮,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3、注重工作创新,善于发现新问题,探索新思路,研究新办法,工作成绩显著; 4、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做到个人利益服从于工作需要,对工作具有精益求精、持续改进、开拓进取的精神,殚精竭虑,履行职责成效突出。
(五)作风优良1、工作求真务实,真抓实干,自觉克服享乐主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乐于奉献,顾全大局,不计个人得失,讲究效率,工作作风切合实际,扎实有效; 2、谦虚谨慎,戒骄戒躁,注重团结,为人正派,办事公道,作风踏实; 3、清正廉洁,行为端庄,党员表率作用好,“八小时外”自觉做到严格要求,生活作风严谨; 4、党员领导干部身体力行,率先垂范,群众基础扎实,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具有较强的把握全局能力,处处发挥好模范及导向作用。
(六)纪律严明1、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做到令行禁止;2、坚决贯彻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自觉做到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决抵制自由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3、具有较强的法制意识、政策意识、纪律意识,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切实做到依法执法、真诚服务;4、党员领导干部带头讲党性、讲原则、讲纪律,自觉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模范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5、坚决抵制邪教、非法组织,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带头反对封建迷信。
(七)道德高尚1、遵守社会公德,在社会生活中,坚持从点滴小事做起,体现高尚的道德素养和应有的文化素养,在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不法侵害时,敢于挺身而出,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为群众树立榜样;2、待人友善,公正厚道,生活检点,乐于助人,人格形象良好;4、党员领导干部人品官德优良,带头遵守和倡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八)群众满意1、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想问题、办事情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具有扎实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群众满意率,能够赢得周围群众的理解、依赖和拥护;2、真心诚意为群众服务,坚持办事公开,服务热情周到,迅速细致,竭力让群众满意,并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3、深入实际,时刻掌握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始终把工作的着眼点放在为大多数人民群众谋利上,关心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真心诚意地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办好事,积极做好文明执法和创建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4、党员领导干部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善于协调化解城管执法工作与执法对象切身利益方面的矛盾,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利为民所谋。
创造性劳动是什么意思
创造性劳动就是有创新行为的劳动,而不是一个劲的死干。
在劳动中讲究多动脑,多思维。
如何有效纠正官僚主义和形式主
党中央在全党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号召全党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方面的问题。
因此,坚决克服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歪风,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
形式主义是指片面追求形式而忽视内容的主观主义的作风和方法,其要害是贪图虚名,不务实效,劳民伤财;官僚主义是指不关心群众利益、不做调查研究、脱离社会实践、只知高高在上发号施令的工作作风,其要害是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做官当老爷。
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败坏党的形象,损害党群关系,危害党的事业,必须坚决加以克服和纠正。
一、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表现形式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现象和表现看,形式主义与官僚主义是相互关联、沆瀣一气的,官僚主义导致了形式主义,形式主义助长了官僚主义,根子还是个人主义。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机关容易滋生和存在,种种表现需要引起高度警惕:一是工作思路不清。
比如个别领导和机关没有把工作指导思想真正统一中央、省、市党委的决策意图上来,不在学习上下苦功夫、硬功夫,上情吃不透,下情摸不准,导致工作方向不明,思路不清,摸不着头脑,疲于应付,像个“丈二和尚”。
二是工作作风不实。
比如有的机关和机关干部不担当不负责,不批评不碰硬,遇到问题绕道走;下基层检查浮光掠影,走马观花,沉不下,蹲不住,满足于传达传达精神,做做“指示”;工作不分析、不综合,不研究,不统筹,提不出问题,找不到对策,只好做做“形式”上的文章,甘当“二传手”。
三是工作方法不当。
比如一些机关和个别领导习惯发号施令,只管自己嘴巴快活,不管群众下级死活;只要自己好受,不管群众下级接不接受;不去解剖“麻雀”,发现“典型”,习惯给基层出“题目”,自己当“考官”。
基层干部只好用“形式主义”来对付“官僚主义”。
四是工作措施不当。
比如少数机关和机关干部不搞调查研究,登“文山”、 填“会海”; 用文件贯彻文件,会议贯彻会议;热衷于听汇报看材料,沉溺故纸堆,搞袖里乾坤,纸面文章,满足于当个“文字工匠”。
五是个人私欲作怪。
比如,少数领导和机关干部私欲膨胀,个人主义思想严重,爱出风头,爱争彩头,好大喜功,乐于报喜,巧于迎合,追求表面上的“轰轰烈烈”,心里想的是自己“帽子”、“位子”,导致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泛滥。
所以,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必须从各级领导和机关抓起。
二、如何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延安整风时期,就形象地把官僚主义者比喻为泥塑的神像,说它是一声不响,二目无光,三餐不食,四肢无力,五官不正,六亲无靠,七窍不通,八面威风,久坐不动,十分无用;还尖锐地指出,形式主义是一种“幼稚的、低级的、庸俗的、不用脑筋的”东西,号召全党“必须揭破它”,把这种“毛病切实改掉”。
要求全党“防止领导机关官僚化的危险”,并告诫全党“要腾出时间来多办实事,多做少说”。
我们党历来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但为什么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还是成为一种常见病、多发病,甚至成为久治不愈的顽症呢
根子还是在一些领导机关的同志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工作指导思想不对头、群众观念不牢靠,同时也有干部使用、管理制度不健全、党员干部管理不到位等方面的原因,需要加强引导,综合“辩证下药”。
首先,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是根本。
要坚持把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真正作为各级机关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
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科学工作态度,是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根本措施,要求我们在任何时候都要从实际出发,在实际工作中把认识和实践、动机和效果、内容和形式有机统一起来,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一致起来。
如果各级领导和领导机关都用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部署和检查指导工作,那么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就没有市场了。
其次,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是方法。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形成就是党的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们党制定各项政策、检验政策效果的基本方法和途径。
历史经验表明,什么时候我们坚持了党的群众路线,我们就能夺取革命和建设的胜利;什么时候我们违背了党的群众路线,我们就会遭受挫折,甚至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丧失。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事业前进和胜利的根本保证。
第三,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是关键。
要坚持从严治党、党管干部原则,选好人,用好人。
十八大报告指出,不能让老实人吃亏。
要选择任用那些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干实事的“老实人”,要把“实”字作为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引导机关干部诚实守信、踏实工作,形成求真务实,说实话、办实事、出实招、求实效的良好风气。
坚持从严治党,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机关党的干部队伍建设,要防止机关过度行政化,克服重行政、轻党务现象。
要充实机关专职党务干部力量,做好机关党的日常工作。
第四,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制度建设是保障。
要标本兼治,把抓长期管用的制度建设和即时的具体规定结合起来。
各级领导机关一方面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胆剔除管理体制、工作制度及评判标准上的陈规陋习,铲除形式主义的病根。
另一方面要采取一些具体的改进措施,如减少文电、精简会议、减少陪会,纠正走马观花式的工作督查、工作检查等问题,把主要精力用于抓落实上。
中央政治局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8项规定,着眼从领导干部自身做起,身体力行,为全党做出了表率。
第五,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是基础。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根源就是一个“私”字,即个人主义和名利思想。
有的同志干工作不是或不完全是以党和人民的事业为重,而是为自己出名挂号,打个人的小算盘。
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下大力抓好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培养爱岗敬业精神和求真务实、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自觉做到以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才能从根本上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