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这句话代表哪个法系的观点
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有一句至理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一个其实并不复杂的案件,让我重新对于这句法律名言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当事人(我用A来代替吧)前来问我,说她十年前借给一个朋友(用B代替)10万元钱炒股,但借条上并没有写明利息,也没有写具体还款日期。
因为她现在已经年老,想要那个朋友还钱给她,顺便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标准给她点利息,不然,她说太亏了。
因为物价上涨太多了。
A就向许多学了法律的人,甚至包括一些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咨询。
但别人给她的答复都是说,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所以就不能要利息。
而且一般来说,民事案件法院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
当然,这种逻辑并没有错误。
可是如果真要这样,那A的权益肯定要大大受损。
我就对A说,其实,法律也不会让好人吃亏的。
你完全可以要求B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要求B向您支付这十年来的利息。
因为我自2004年来就一直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至今可以说有了一定经验。
A听了之后大喜,我就把相关的法院判决案例告诉她,并且同时告诉她相应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当然,我也理所当然地按收费标准(一小时)收了200元的咨询费。
A很乐意地付款,并说我的这个法律咨询,比5000元还值。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经验是来自于实践。
我们在审理案件时,最关键的是要查明事实,只有事实清楚了,我们才可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来判决。
而事实能否查明,经验要远远比逻辑管用。
(我在一个大学兼职教《法律逻辑学》,同时也教《诉讼法实务》,因此,对于逻辑与经验,感受颇多。
)所以,在此,就多说几句理论吧。
法律是用来解决问题、解决纠纷的,而真正能够解决问题的不是对法律条文(大前提)的生搬硬套,而是对具体案件事实的认定。
在法律上应用逻辑推理的基础是前提真实(即小前提),而前提的真实性是不能通过逻辑本身来提供的,而是需要由经验来决定。
逻辑就是结合大前提与小前提,来得出一个正确结论(即法院的裁决) 法律的生命就在于法律能被人们所相信、所应用、所遵守,而不在于法律条文有多精密、多符合逻辑。
任何法律都是人们在社会生产生活实践中所形成的、并为人们所共同遵守的那些规则、惯例和习俗的固定化和条文化。
无论是英美的判例法还是大陆法系,法律从来都不是“被创造出来的”。
在人类几千年的历史中,在今天仍然有生命力的那些规则和已经成为历史或死去的东西其差别就在于实践而不在于逻辑。
在此,仍向我们的霍姆斯大法官致敬一下,就为他的这句名言。
反映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名人名言2则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美】霍姆斯《普通法》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
——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
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著名大法官卡多左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著名的法律学者为了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
——古罗马格言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安提戈捏法谚云,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法谚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子的法官。
——法谚法官谙知法律。
——法谚任何人不得转让超过自己权利之权利。
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
——法谚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法谚无救济即无权利。
——法谚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谚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
——法谚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法谚察是法庭的仆人。
——法谚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法谚法官不能因没有法律而不判案.——法谚约定必须遵守。
——法谚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法谚特例不应成为立法之依据。
——法谚以公正的逻辑代替武力的逻辑是法律本质的全部所在。
——卜思天·儒佩基奇人们在利用法律所给予的保护他们权利的机会时,财产是一个决定的因素。
——拉基斯望采纳,谢谢~
法律方面的名言
1、当秩序成了混乱的时候,就不得不用混乱来维持秩序,拯救法律了。
——罗曼·罗兰(法)《哥拉·布勒尼翁》 2、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
——伯克 3、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必须颓败。
——塞内加 4、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正因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
——弗劳德 5、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 6、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我的德行。
——阿奎那 7、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
——西塞罗 8、在世界各主要礼貌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构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 9、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
——爱略特 10、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贝卡利亚 11、在一切能够理解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
——洛克 12、疏法胜于密心,宽令胜于严主。
——吕坤(明)《呻吟语·治道》 13、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
——苏辙 14、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
——爱献生 15、任何法律的根本;不,不成文法本身就是讲道理……法律,也----即明示道理。
——爱·科克 16、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我的德行。
——阿奎那(意)《神学大全》 17、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
——凯尔森(美)《法律和国家概论》 18、水者火之备,法者止奸之禁也。
——桓宽(汉)《盐铁论·申韩》出处:,转载请保留。
19、凡是解释越简单的法律,也就是也公正的法律。
——托马斯·莫尔(英)《乌托邦》 20、法者,治之端也。
——荀况(战国)《荀子·君道》 21、人民的愉悦是至高无个的法。
——西塞罗 22、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性命与国家皆得安全。
——斯宾诺莎(荷)《神学政治论》 23、自由是一种务必有其自我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
——李普曼 24、法律不可能使本质上是道德的或纯洁的行为变为犯罪行为,正如它不能使犯罪行为又变成纯洁的行为一样。
——雪莱(英)《人权宣言》 25、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
——司马迁(汉)《史记·酷吏列传》 26、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
——刘禹锡(唐)《天论上》 27、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
——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28、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
——管子(战国)《管子·法法》(好的文章) 29、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
——(战国)《商君书·定分》 30、宪法创制者给咱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 31、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 32、法律解释者都期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 33、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
——托·富勒 34、自然法即神灵法,只是用来约束每一个个体的法律,咱们务必坚定地拒绝遵守。
咱们就应坚定地遵守忽视神灵法的规章制度,正因规章制度赋予咱们和平比较好的政府和稳定,因而对咱们来说,规章制度比神灵法更好,正因如果咱们采用神灵法的话,他会将咱们陷入迷惑无序和无政府状态。
——马克·吐温 35、凡法始立必有病。
——韩愈(唐)《钱重物轻状》 36、弱者比强者更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威·厄尔 37、法律一多,公正就少。
——托·富勒 38、在一个国家中,法律永远是由强者的权力制定的。
——柏拉图(古希腊)《法律篇》 39、法律因罪恶而发展,并且惩办罪恶。
——弗洛里奥 40、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
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
——托马斯 41、法律务必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正因法律规则是不会自动执行的。
——庞德(美)《透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42、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 43、战鼓一响,法律无声。
——英国 44、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
——托·伍·威尔逊 45、法者,因此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
——欧阳修(宋)《剑州司理参军董寿可大理寺丞制》(短文) 46、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 47、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我身上。
——阿奎那 48、没有哪个社会能够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1条永远适用的法律。
——杰斐逊 49、荣耀所禁止的法律却往往应允。
——威·索林 50、刑一而正百,杀一而慎万。
——桓宽(汉)《盐铁论·疾贪》 51、好法律是由坏风俗创造出来的。
——马克罗维乌斯 52、法律和制度务必跟上人类思想进步。
——杰弗逊 53、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透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霍姆斯《普通法》 54、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
——德沃金 55、我不一样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伏尔泰 56、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菲力普斯 57、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
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 58、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礼貌的标志。
——费尔德 59、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
——希腊 60、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正因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我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
——柏拉图 61、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边沁 62、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
——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63、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的愉悦。
——柏拉图(古希腊)《法律篇》 64、上帝把法律和公平凑合在一齐,但是人类却把它拆开。
——查·科尔顿 65、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达雷尔(短篇文章) 66、风俗能够造就法律,也能够废除法律。
——塞·约翰逊 67、一切法律都是无用的,正因好人用不着它们,而坏人又不会正因它们而变得规矩起来。
——德谟耶克斯 68、律者,因此定分止争也。
——管子(战国)《管子·七臣七主》 69、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容忽视的。
——爱献生 70、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
——爱·科克 71、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
——歌德 72、举证职责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
——法谚 73、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 74、带来安定的是两种力量:法律和礼貌。
——歌德(德)《歌德的格言和感想集》 75、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
——韩非(战国)《韩非子·守道》 76、石以砥焉,化钝为利;法以砥焉,化愚为智。
——刘禹锡(唐)《砥石赋》 77、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 78、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
——傅玄(晋)《傅子·法刑》 79、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
——吴兢(唐)《贞观政要·公平》 80、人民就应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了城墙而战斗一样。
——赫拉克利特 81、法律就应是铁的,像铁锁那样。
——高尔基(苏)《我的大学》 82、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 83、大海和陆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是受最高法律的命令的管辖。
——西塞罗(古希腊)《法律篇》 84、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
——毕达哥拉斯 85、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86、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因此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弗利 87、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我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
——罗伯斯庇尔 88、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安提戈捏 89、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90、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者做什么事都横行霸道。
——奥维德 91、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爱。
——英国 92、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
——格老秀斯(荷) 93、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迅速累聚,进而变成法律。
——朱尼厄斯 94、法者,天下之仪也。
因此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
——管子(战国)《管子·禁藏》 95、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
——苏辙(宋)《河南府进士策问三首之一》 96、在一切能够理解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
——洛克(英)《政府论》 97、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就应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 98、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愉悦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我就会消灭。
——洛克 99、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100、小恶不容于乡,大恶不容于国。
——苏轼(宋)《策别安万民六》 101、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
——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 102、有多少罪孽就会有多少法律。
——弥尔顿 103、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亚里士多德 104、如果咱们的法律只是自然规律的幼芽,它毫无疑问是好法律。
这样的法律能够抑恶扬善。
——大仲马(法)《马希里选集》 105、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贝卡利亚(意)《论犯罪和刑罚》 106、法宽则刑者少,刑者少则民为耻矣。
——崔敦礼(宋)《刍言》 107、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
——哥尔德斯密斯 108、咱们像鹰一样,生来就是自由的,但是为了生存,咱们不得不为自我编织一个笼子,然后把自我关在里面。
——博莱索 109、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夏,庇护着咱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
——高尔斯华绥 110、法律不负杀人的职责,也就像这职责不就应使枪刀担负一个样。
——沈从文 111、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
——格老秀斯 112、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
——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113、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马克思 114、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务必为明天做准备。
它务必具备成长的原则。
——著名大法官卡多左 115、在暴力的喧嚣声中,法律的声音显得太微弱。
——马略 116、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
——伯克 117、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著名的法律学者 118、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咱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咱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咱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 119、车轻道近,则鞭策不用;鞭策之所用,道远任重也。
刑罚者,民之鞭策也。
——尸佼(战国)《尸子》 120、如果咱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
——马克·吐温 121、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 122、法令因此导民也,刑罚因此禁奸也。
——司马迁(汉)《史记·循吏列传》 123、法律只但是是咱们意志的记录。
——卢梭(法)《社会契约论》 124、法律的性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霍姆斯(美)《普通法》 125、法律不可能给每个人以方便,如果它有益于全体和大多数人,咱们就该满足了。
——李维 126、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坚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就应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陈弘毅 127、国因法律而昌,法律因人而贵。
——日莲(日)《立正安国论》 128、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而这种爱戴和尊重是以内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为转移的。
——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129、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
——庞德(美)《透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130、法律地在暴力面前是没有发言权的。
——西塞罗 131、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谚 132、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索福克勒斯 133、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波洛克 134、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英格索尔 135、法律有权打破平静。
——马·格林 136、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个人的安全之上。
——西塞罗 137、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亚里士多德(古希腊)《政治学》 138、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伯尔曼 139、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悖谬,因此法律本身务必最为纯洁无垢。
——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140、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黑格尔 141、法律又是什么
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列宁(苏)《社会民主党在~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 142、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状况和时运而变化。
——黑格尔(德)《法哲学原理》 143、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地施行。
——黑格尔(德)《法哲学原理》 144、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愉悦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我就会消灭。
——洛克(英)《政府论》 145、法律之明了,不尽在其条文之详尽,乃在其用意之明显,而民得其喻也。
——霍布斯(英)《利维坦》 146、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埃利希 147、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 148、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时。
——威·皮物特 149、没有永恒的法律,适用于这一时期的法律决不适用于另一时期,咱们只潜质求为每种礼貌带给相应的法律制度。
——柯勒(德)《法律概念》 150、规外求圆,无圆矣;法外求平,无平矣。
——宋祁(宋)《宋景文笔记》 151、全部历史就是利益的斗争,而法是那些占了上风的利益的权威性的表现。
——拉布里奥拉(意)《关于历史唯物主义》 152、这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
——罗·伯顿 153、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能够穿网而过,大的能够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
——申斯通 154、实际上,咱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法律。
——马克·吐温 155、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156、刑罚知其所加,则邪恶知其所畏。
——诸葛亮(三国·蜀)《便宜十六策·赏罚》 157、法律带给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158、法令者,因此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
——班固(汉)《汉书·刑法志》 159、如果法律是非正义的,它就不能存在。
——奥古斯丁(古罗马)《论自由意志》 160、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理解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 161、法小弛则是非驳。
——刘禹锡(唐)《天论上》 162、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我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
——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163、法律如果不讲道理,即使延续时刻再长,也还是没有制约力的。
——爱·科克
普通法法系的特点之一
普通法法系的主要特点 (一)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普通法法系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是以英国为中心向世界各地输出的。
在传播方式上呈放射线式。
在普通法法系,英国普通法是基础,英语是普通法传播的媒介和工具,英联邦是加强成员国之间联系和维持统一的纽带。
20世纪特别是以来,美国在世界的重要地位,使其与英国一道成为普通法法系的核心,而加拿大。
和新西兰则逐渐成为普通法法系的骨干成员。
(二)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 把判例法奉为法律的主要渊源,是普通法法系区别于民法法系及其他法系最突出的特征。
无论是在民法法系、社会主义法系还是伊斯兰法系,法院先前的判例虽受到不同程度的重视,但并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渊源。
判例法最主要的特征是遵循先例。
起初,遵循先例只是英国法院的一种惯例,后来被作为正式的原则加以确立。
这一重要原则遂被其他普通法法系的成员所接受。
以奉行为特质的判例法,其形成和发展须以下列条件为前提:一是该国家或地区内统一的司法体系;二是等级式的法院结构;三是司法判例及时准确的搜集、整理、汇编和公布。
因此,在封建割据严重的中世纪欧洲大陆各国不会有真正的判例法;应该指出,现代民法法系国家具有重视司法先例的倾向,甚至某些特殊领域是由法院判决中确立的原则规定和调整的。
但这些通过判例确立的法律规则或原则,严格地讲,还不是普通法法系意义上的判例法。
首先它们是法院根据法典确立的原则引申和发展出来的,而普通法法系的判例法则无需以法典或法规为基础;其次,它们是对制定法的补充,只是在制定法缺乏明确和详细规定时才发挥作用;最后,没有正式确立遵循先例的原则。
也应承认,19世纪末以来,以英国和美国为首的普通法法系国家,制定法大量增加,尤其在美国,制定法的地位日趋重要。
据统计,仅纽约一州的法典在条文数量上就超过了欧洲大陆任何一个国家。
但普通法法系国家的法典、法规与民法法系国家的法典、法规具有重要区别。
首先,相比之下,普通法法系国家的法典、法规通常在体系和结构上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许多条文前后重复甚至矛盾,大都不过是对以前制定法的汇编。
其次,在普通法法系国家,一个法典的颁布,并不意味着该领域先前存在的法律失去效力,而在民法法系国家,新法典的实施,代表一个新的开端,以前的同类法律自然失去效力。
最后,在普通法法系国家,法典和法规的适用要受到法官解释的限制,只有法官加以适用,它们才成为真正的法律。
由于传统,法官们常把法典或法规中的规定置诸一旁,而依据判例法处理案件。
在民法法系国家,法典便是法官们的“圣经”,法官一般都忠实地恪守法典中的规定。
(三)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 在民法法系国家,通过立法机构制定和颁布法典或法规,可以实现大规模的法律改革。
但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却保留了较多的传统法律制度,特别是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并没有触动普通法,在宪法领域,君主和贵族的特权被留了下来;在一般实体法领域,中世纪侵权行为法的分类和概念一直被保留到现在;在今天的英国和美国,诸如“普通法婚姻”和“普通法犯罪”之类的传统法律制度仍被适用或具有某种影响;在程序法方面,英国在1875年以前,令状制的诉讼形式,一直占据统治地位。
在英国,往往几百年前的法律仍有效力,例如,1215年现今仍构成的组成部分。
今天英美等国的法官在处理案件时,甚至求助于数百年前的先例。
一个权威性先例往往又以古老的习惯为基础,这就在普通法法系的法官中形成了“向后看”的思维习性。
此外,在英国,只有某些古典法学著作才被奉为法律渊源这一事实,也说明了法官们的保守态度。
(四)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在民法法系,法官只有适用立法机构所颁布法律的义务,而没有创制法律的权力。
在普通法法系,虽然理论上声称,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并不创造或增加法律,而只是发现和宣示寓于先例中的法律,但实践中,法官却发挥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在无先例可循时,法官可以创造先例;在有先例的场合,法官也可通过区别的技术,对其进行扩大或限制性解释,从而发展先例中的规则。
这一过程,实质上就是创制和发展法律的过程。
此外,制定法的适用也要受到法官解释的限制。
因此,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其法律主要是法官司法活动的产物。
在英国和美国普通法、衡平法的形成和发展主要是法官们通过司法实践实现的;而诸如那样的制定法,其发展也与司法机关的活动密切相关。
因此,普通法往往被称为“法官法” 在英美等国家,更强调,一般说来,法官的素质较高。
在英国,较高级法院的法官来自从业多年且业绩优良的高级律师;在美国,法学院负责培养包括法官在内的法律职业者,但只有才有资格进入法学院学习。
其次,为了保证,英国高级法院和系统的法官实行终身任职制,行政官员无权将其撤职或调离;美国州法院的法官多由选举产生,其向选民负责,而不受行政机构的控制。
最后,法律还对法官的薪水予以明确的规定,从经济上确保法官的独立性。
此外,美国的还有权对议会立法和行政立法的合宪性进行监督审查。
(五)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判例法与制定法并存,许多古代法律与现代法律同样有效,这就使普通法法系的法律体系成为庞杂的法律体系。
判例法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卷帙浩繁、汗牛充栋的判例汇编不仅使外行人士感到神秘莫测,就连法律职业者也常望而兴叹。
其次制定法也大都不过是对既存法律的汇编,大多数被称为法典的制定法,内容冗长,其中许多条文前后重复甚至矛盾;用语也缺乏明确性。
普通法法系的法律体系庞杂和缺乏严谨的逻辑结构主要是由于缺乏系统的分类造成的。
在民法法系,一般将法律划分为公法与私法。
在普通法法系国家特别是英国不承认这种划分,美国的一些学者只是为了教学和研究的便利,才在某些场合采用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但这种划分对实践中法律的实际分类仍影响不大。
普通法法系最基本的分类是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此种分类源于英国法发展的特定历史。
没有像民法法系那样对法律部门进行系统分类。
在英国和美国,没有一个统一独立的民法部门,而是分为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等,它们在普通法内自成一体,彼此分立。
行政法和商法也不是独立的部门,更没有与之相应的独立法院系统。
在英国的分类中,甚至连宪法也没有独立的地位,而只像侵权行为法等一样,属于普通法的组成部分。
普通法法系虽有具体的法律门类,但与民法法系相比,这些门类内部概念之间缺乏逻辑关系,没有系统的结构。
例如英国和美国的侵权行为法,没有作为总则的一般性规定,只是把侵占、欺诈、诽谤和殴打等侵权行为松散地排列在一起,显得琐碎零散。
再如英国的宪法性法律,由宪法性法令、惯例和法院判决组成,也缺乏系统性。
(六)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与其他法系相比,普通法法系更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中世纪英国普通法同古典罗马法一样,奉行程序中心主义,其诉讼程序表现为以令状制为基础的诉讼形式,不同的令状规定了不同的程序框架和诉讼技巧,当事人找不到适当的令状或错误地选择了令状,诉讼请求就得不到法院的受理,权利也就得不到保护。
因此形成了“无令状则无权利”(Where there is no writ therels no rlsht)原则。
同时,不同令状具有不同的实体法规则,实体法规则“隐蔽于程序法的缝隙中”,没有独立的地位。
这一特点在英国早期的判例汇编和古典法学著作中得到了突出的反映。
《年鉴》中的主要内容是诉讼程序问题,早期法学家的作品也以令状为基础和出发点讨论法律问题,显示出注重程序而轻视实体法的倾向。
在其他法系,实体法一般占据主导地位,程序法附属于实体法,只是法院适用实体法的工具。
所以会有这种差别,主要是由于普通法法系调整法律关系的方式不同于其他法系。
在民法法系,权利义务关系由明确的法律规则预先加以界定,这些法律规则主要表现为实体法,因而实体法比程序法更受重视;而在普通法法系,流行的原则是“救济先于权利”(Reinedbs prece on righs)。
法官、律师和法学家最关心的是争端发生后对当事人的救济,因此他们的注意力集中在解决争议的方法和技巧即诉讼形式上,而不关心据以作出判决的实体法规则。
在1875年前,英国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诉讼程序,以令状制为特征的诉讼形式统治英国法达数百年之久。
随着程序法的改革和制定法的增加,实体法在普通法法系国家越来越受到重视。
但是,传统的“程序中心主义”影响仍很强烈,正如梅特兰所言:“我们已埋葬了诉讼形式,但它们仍从坟墓中统治着我们。
”在当今英国和美国,程序法仍决定着法律的发现和适用;“正当程序”的原则得到充分的强调,许多法院判决和立法往往因违反程序要件被宣布无效。
普通法法系国家程序法的主要特征是对抗制诉讼。
与民法法系的纠问式诉讼形成鲜明对比。
(七)重视经验和实际应用 在民法法系的法律发展中,由于大学法律教育特别是从事理论研究的法学家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民法法系更重视逻辑、抽象的概念和原则。
普通法法系则相反,强调的是经验和法律的实际应用,而不是逻辑和抽象的概念和原则。
正如美国著名的法官和法学家霍姆斯(Holmes,1841-1935)所说“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与欧洲大陆不同,在19 世纪中叶以前,英国和美国的法学教育主要不是由大学承担,而是采取行会式的职业学徒制。
在英国,约从13世纪起,就由伦敦律师公会负责法律职业者的培训。
这是在自愿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职业团体,在其中学习的人过着一种半学院式的生活,但学习方式上采取学徒制。
学徒跟随业务熟练的律师学习,通过阅读、讨论、模拟审判和参加司法实践等方式,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为了成为合格的开业律师,进而步入高级法官阶层,学生全力以赴地研习解决争纷的方法,对抽象的概念和系统的分类等不感兴趣。
从19世纪中期开始,英国和美国大学法律教育获得了迅速的发展。
在美国,废除了以前的学徒制,大学中的法律院系担负起培训未来法律职业者的任务。
但美国大学的法律教育不同于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律教育。
首先,美国大学的法学教育由美国律师协会管理,后者建立于1878年,系自愿结合的职业团体。
其任务之一是对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提出建议,确定考试标准。
为了使学生能够胜任未来的法律职业,法律院系十分注重教授法律实务方面的知识,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不重视抽象的概念、原则和理论。
其次,自哈佛大学法学院长兰德尔(Lansdell, 1826-1906)创立判例教学法(case,method)以来,该方法已被广泛采用,课堂上老师通过与学生讨论、分析和评价案例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法律规则,考试也以分析案例为主。
这种教学方法引导学生更加重视法律实践。
现在,英国大学的法律教育不像美国那样重视法律实务,但是,人们仍可通过其他途径而不通过大学法律教育进入法律职业。
此外,19世纪以前,英国和美国所有的法学家都是法官或律师或具有从事司法实践的经历,其学说与过去的个人经验密切相关,探究的重点是如何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对理论原则也不感兴趣。
直到现在,这种传统在英国和美国仍很牢固。
(八)独特的概念术语和技术风格 英国法在概念术语上,曾受到民法法系的影响。
英国的法律用语是英语与拉丁语及法语的混合,在1362年前,法语一直是英国法院所使用的法定语言,用法应挥作法学著作的做法持续到16世纪;在1731年之前,拉丁语一向是英国法院文件中所使用的正规语言。
因此,英国法中的许多词语来源于拉丁语或法语。
民法法系的法官、律师和法学家对这类词语的含义并不感到陌生。
但有些英国的概念术语是由法官们在司法实践中独创的。
它们很难为生活在其他法系中的人们所理解,也不能在其他语言中找到精确的对应词语;如:侵害(trespass)、财物委托(bailment).、信托(trust)、令状(writ)、禁止翻供(estoPPel)、约因(或对价)(consideratiDn)等等。
只有对英国法进行历史的和全面的研究,才能够理解和把握它们的含义。
在制作判决的技术风格上,普通法法系与民法法系有很大差异。
在民法法系,法院的判决一般使用演绎法推理形式,简单扼要,判决以法院的名义作出。
传统上,普通法法系法院的判决在推理形式上采用归纳法,现在也使用演绎法,但每个判决都很长,很像一篇法律论文;判决以法官的个人名义分别作出,法官们对同一案件所持的不同意见亦在判决汇编中得到详细反映,但在效力上,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
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的资料,越全越好
霍姆斯 出生年代:1841-1935 名人职称: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
名人国家:美国 相关介绍: 霍姆斯(O.W. Holmes, 1841~1935)。
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
1866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在波斯顿从事一段时间的律师工作之后,于1870年入哈佛大学法院担任讲师、教授,1882年12月担任马萨诸塞州最高法官,1899年起任院长。
1902年~1932年,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
霍姆斯的学说,主要体现在他于1881年出版的著作《普通法》(The Common Law)、《法律之路》(The Path of the Law )、他逝世后出版的判决意见集《霍姆斯法官的司法见解》(The Judicial Opinions of Mr. Justice Holme Shriver ed 1940)以及生前发表的一系列论文之中。
为什么法学专业不能报法律硕士?
要解释法律硕士不允许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报考,要从设立法律硕士的初衷出发。
设立法律硕士的目的是为了借鉴国际上特别是美国的经验,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的人才。
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提出著名论断:“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
”在国际上,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家,法学院只招收大学本科毕业生,法律专业不在本科阶段开设,也就是要求法律人才必须有一个非法律的专业背景,因为在社会中发生的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没一个领域,都与具体专业息息相关。
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一个重要的区别在于,前者目的是培养是复合型、应用型的人才;后者目的在于培养学术性、研究型的人才。
如果允许法学本科生报考,那么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基本上就没有差别了,也就失去了培养复合型人才的意义了,这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做出的一项算是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政策。
我读法律硕士的时候,同学好多英语、计算机、金融专业的,现在都有了不错的发展,有专门做反倾销的、做专利的还有在银行从事法务工作的,工作起来都比较得心应手。
当然了,象历史之类的专业,结合的意义确实不大,只不过为非法学专业的人通过法律硕士迈向法律行业提供一个跳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