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诉讼时效
什么是诉讼时效改变
什么样的行为会导致诉讼时效改变。
举个例子。
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
什么样的行为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举个例子。
============================法律上没有诉讼时效改变这个法律概念,只有诉讼时效的延长,中断,中止举个例子:如果你借钱给我,约定2001年1月1日还款,但是我到期没还,那么从2001年1月1日---2003年1月1日这期间就是讼诉时效1,中断:如果在这期间的某一天,比如2002年5月1日我再次向你追讨,或者我起诉了,或者你同意会履行的,那么诉讼时效就中断了,将重新计算,新的诉讼时效就是2002年5月1日-2004年5月1日2,中止:必须发生在最后6个月,也就是2002年7月1日-2003年1月1日这期间,假如我2002年10月1日病了成了植物人了,不能向你追讨这笔款项,这时候还有3个月的诉讼时效中止,如果我2007年1月1日醒了,则继续计算3个月的诉讼时效,即到2007年4月1日3,延长:这个是发生在2003年1月1日以后诉讼时效已经过了,我向法院提出特殊的事由,经法院审理决定是否批准延长
关于诉讼时效,求解析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
可以,您的起诉未过起诉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况且您的情形中有过诉讼时效的中断重记,请看有关法律: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事由后述)。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
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什么是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产品质量侵权有特殊规定啊。
要区分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瑕疵责任。
前者是因为产品太差以至于产生危害性而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后者只是质量不好而已,不会造成其他损害。
《民法通则》规定的是后者。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1、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4、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5、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6、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7、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8、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9、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10、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