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评价古德诺的政治
从西方行政学的鼻祖威尔逊在其论文《行政学之研究》中提出政治与行政二分法后,古德诺对其进一步阐述与发展,接着众多学者对其进行反思与批评,比如,“尽管西蒙猛烈地抨击传统行政学的政治与行政二分法和所谓的行政原则,并提出一种以决策为中心的行政理论,但他最终并未摆脱传统行政学框架的束缚。
”其后 “新公共管理”理论一定程度上重新提倡政治与行政的分离的意义,掀起一场声势浩荡的西方国家行政改革。
现今,“新公共服务理论”及“公共治理理论”对政治与行政的关系又进行了重新的定位。
在中国的行政学界,对政治与行政的二分法也存在质疑,普遍认为中国政治国情下的政府行政不能脱离政党政治。
如学者胡象明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指出,“政府行政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执行政策的过程;而政党政治过程则是一个制定政策的过程,政府行政与政党政治两者统一于政策过程。
因此,政治必须对行政进行控制,才能够保障政府行政在政策执行过程与政治价值的协调一致,体现政治的意愿。
”学者张康之从政治体系的角度阐述了“在我国具体的政治背景下,政治与行政二分的问题实质上关于政党和行政的关系界定问题。
我们所讲的党政分开是政治领域中的功能性分开,而不是政治与行政的结构性分离,从我国政治体系的稳定性和行政系统功能的完整性思考,论证了行政与政治的不可分性。
中国近代制宪史的启示
从1908年《钦定大纲》至今,中国宪政走过了百年风雨历程.百年宪政走来,确实是路转、跌宕起伏.由于从传统体制到宪政的进化必须经过制度和文化上的双重变迁,中国宪政之路的曲折和艰辛其实是不值得大惊小怪的.在这个过程中,宪政制度屡建屡废;一次次令人激动的希望接踵而至,但又迅速令人沮丧地破灭.在纷乱不定的权力格局中,不同派别的政治斗争与妥协也曾产生过类似西方的宪法制度,但是都因为欠缺宪政文化的支持而很快成为过眼云烟.对于许多知识分子来说,西方宪政制度和理想或许是令人向往的,但是距离中国现实却总是如此遥远.中国百年历史昭示了宪政改革的难度,而改革困难的最终原因在于制度和文化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一般来说,宪政改革必须在制度和文化两个层次上同步推进.没有制度实践,宪政文化很难推广;没有文化的支持,宪法制度再先进也只能停留在条文层次,很难得到落实,最后或者名存实亡或者索性倒退到旧体制.这就决定了宪政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在一夜之间获得成功,而必然是一个十分漫长和曲折的渐进过程.在理想情况下,要从传统体制和平进化到宪政状态,致力改革的知识分子必须首先从国外引进或创造新的思想,其中某些思想获得开明政府官员的认同和支持,并开始制度实践;老百姓从制度实践中获得了实在的好处,例如通过行政诉讼保护了自己的权益,因而普遍拥护一开始可能极其有限的制度改革,新制度及其所依托的新理念成为不可逆转的社会共识和主流.例如,在行政诉讼实施十年之后,“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家”被作为普遍拥护的理念进入中国宪法;在这个基础上,政府、学者和民众开始新一轮的互动,逐步将宪政改革推向深入,直至到达各方都认为满意的宪政状态.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中国基本上是按照这种渐进路线走过来的. 在过去一个世纪的制度和文化交替进化过程中,中国从传统专制逐步走向当今世界普遍接受的民主宪政 .现代各宪政国家采取的具体制度各不相同,但是普遍共享四个基本要素———民主、法治、人权以及合理的中央和地方分权;它们构成了现代宪政的核心价值,也是各宪政国家普遍践行的基本制度.我们可以设想,民主、法治、人权和(纵向)分权共同构成一个四维坐标系,任何国家可按其在这四个方面的成就,在这个四维空间找到自己的位置.在走向宪政的漫长过程中,中国借鉴和吸收上述四项宪政价值的程度和速度都不尽相同.本文从制度和文化的交互作用出发,探讨中国宪政在民主、法治、人权和分权四个维度上的百年进化历程.百年宪政之路清楚表明,中国宪政要取得进步,必须首先克服“国情论”和“本土论”的误区,虚心吸取和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制度经验.只有人民自觉起来维护宪政理念并主动产生制度建设的诉求,中国宪政才能真正走向世界并成为世界宪政文明大家庭中的一员. 一、民主:知难行易还是知易行难? 毫无疑问的是,民主是宪政的第一要素.没有民主的国家即便有宪政,也只能是恩赐的,因而必然极不可靠;更何况除了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不对人民负责的统治者是不会如此“慈悲”的.英国宪政传统的源头——《大宪章》——是英国贵族和国王斗争得来的成果,约翰王是在屡战屡败后实在无奈的处境下才在《大宪章》上签了字.以后的国王仍不甘心失败,屡次翻悔,而英国的宪政总是在民主战胜专制之后才取得进步.1689年的“光荣革命”和《权利法案》标志着议会对国王的最终胜利,英国宪政才以其独特的方式没有间断、没有悬念地发展至今.美国宪政则是在民主基础上对民主的反制,以防发生“多数人的暴政”.在这个意义上,美国民主不仅是宪政的基础,也是宪政的制约对象;没有民主与法治,美国联邦宪政就会无的放矢.由此可见,宪政从来离不开民主,两者从来是同步发展的,在某些国家(例如英国)甚至是一回事.(一)新民主意识的萌发及其局限 (二)西式民主———文化沙滩上的制度大厦 二、法治———阻力最小的“西化”?在今天看来显而易见的是,法治是宪政的基础.依法治国的最高阶段就是依宪治国,而没有法治,宪政反而成了无本之末.因此,宪政和法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世界上至今还没有哪个国家可以在人治的环境下率先实行宪政,所有国家的宪政都是民主和法治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水到渠成的结果.当然,没有民主的法治可能是相当可怕的,先秦及其以后的中国历史上法家当政时期之所以民怨沸腾,主要是因为那些铁面无情的酷吏可以为所欲为而不需要对社会负责,而儒家却误以为这是法治本身惹的祸.长期以来,儒家虽然并非绝对否定法治,但是重视德治、轻视法治(“德主刑辅”)的传统却是不争的事实,以至中国法治和西方无论在制度上还是文化上都存在很大差距.因此,虽然中国法家早在战国时期就发展了相当发达的法治理论,但中国现代法治仍然是西方“舶来品”.尤其重要的是,政府法治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分权 ,因而分权成为宪政与法治国家的一项共同原则.虽然法治国家不见得非要采取美国或法国或任何特定国家的“三权分立”,但至少是某种形式的分权.这是因为和德治不同,法治的核心是“他律”而不是“自律”;它所强调的不是官员对自己的道德约束,而是人民对官员的控制与官员之间的相互控制.因此,它要求在政府内部建立相对分散与独立的权力中心,以实现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制衡.人员、财政、权力等各方面的独立性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如果不独立,有效的制衡就无法实现:如果议员就是执行官,那就至少不能指望这个议员能有效监督自己的行政活动;如果法官的命运和福利掌握在行政官员手中,那也不能期望他们能有效地保证行政法治.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论证了分权对保障自由的作用,其实同样的论点也完全适用于分权对法治的保障.由于任何政府都具有立法、执法与司法三大主要职能,因而把这三个机构分开并保证其相应的独立地位,是法治的一个基本前提.这就是为什么早在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6条就宣称:“只要没有保障权利并规定三权分立,那么社会就缺乏一部宪法.”如果没有分权,就不能保障法治,当然也就谈不上宪政;这样即便有一部“宪法”,也必然只是充数的“门面宪法”而已.然而,在集权传统浓厚的中国,不仅中央和地方没有分权,而且政府内部不同职能也没有分权.集地方决策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于一身的县官升堂判案,早已成了中国传统法治状态的一副“标准像”.可想而知,这种高度集权状态下的“法治”和现代法治的差距是何其之大.(一)法治理念的确立(二)法治实践的有限成就 三、人权———从手段成为目的?在以义务为主导的儒家传统中,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显然没有太大的发展空间.当然,这并不必然意味着儒家伦理和现代人权观念格格不入;在某种意义上,我对你的义务就是你的权利.况且儒家从来高扬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因而可以被认为是“集体权利”的捍卫者.尽管如此,不争的事实是,现代人权观念是以个人为出发点的,“集体权利”最终也要落实到个人身上.虽然儒家不仅强调“为人臣,止于敬”、“为人子,止于孝”,而且也主张“为人君,止于仁”、“为人父,止于慈”,但是臣不“敬”、“子不孝”的后果很严重,而如果君不“仁”、父不“慈”,似乎除了道德说教之外并没有什么其他办法.相比之下,现代宪法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化”的权利———也就是说,是具有实实在在的法律救济的,而这一切对儒家传统来说无疑是很陌生的.无论在制度上还是文化上,中国对个人权利的“本土资源”实在不多,而似乎可以预料西方自由主义学说的传播和其他领域相比将遭遇更大的阻力. 一般认为,严复是中国第一个“真正”的自由主义者,也是将西方自由主义学说引进中国的第一人.他在《原强》中主张“民之自由,天所界也”,且西方之所以强于中国,正是因为“以自由为体,以民主为用”.但是,事实上,严复并不是一位严格意义的自由主义者.在骨子里,他仍然摆脱不了以集体为本位的儒家文化影响,因而他的主张实际上更接近社会功利主义者( utilitarian) .当然,社会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并不发生必然的矛盾;集体利益是个体利益之和,因而在大多数情况下两者不仅没有冲突,而且是相辅相成的.然而,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学说,个体或少数人的利益和多数人的利益确实是可能发生冲突的,而在这种情况下,严复毫无疑问主张“两害相权:己轻,群重”;如果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发生冲突,则每个人都有义务“舍己为群”.既然连中国自由主义的“鼻祖”都这么认为,权利观念在中国的境遇就可想而知了. 从这个角度看,中国适应乃至吸收西方人权观念的速度是相当惊人的.虽然清政府显然对“臣民”的权利不感兴趣,但是《钦定宪法大纲》还是“附”上了9条“臣民权利义务”,其中有6条是关于“臣民”的权利,包括担任公职的权利、表达自由、罪行法定、获得法官审判的权利、财产权和居住权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二章则专门规定14条“人民”的权利,第5条和第6条还十分科学地区分了平等权和自由权.以后的“天坛宪草”、“袁记约法”、“贿选宪法”也都在国家结构条款之前规定了人民或国民的权利, 1936年的“五五宪草”和1946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则在“总纲”之后就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到民国时期,人权在中国似乎已经从功利主义的手段转变成自身值得追求的目的.当然,宪法规定是一回事,权利保障的具体实施是另一回事.尤其是因为缺乏司法审查制度,侵犯人权的事例自然是屡见不鲜的.1929年4月20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保障人权命令.胡适等人借此在自由主义杂志《新月》上发表文章,列举了许多国民党政府侵犯人权的例子,公开提出保障人权、制定约法、实行民主政治的要求,进而发动了一场人权运动.胡适本人因此受到当局警告,甚至被迫辞了校长职务;杂志总编罗隆基则受到拘捕,《新月》也不断遭到查禁而无法按时出版.由此可见,民主、法治尤其是司法审查保障机制的环境下,保障人权的宪法或法令是完全空洞的. 但是,即便如此,这些事件仍然表明中国当时对自由的理解已经达到相当的水平.例如,罗隆基曾精辟地指出:“压迫言论自由的危险,比言论自由的危险更危险.”或许可以不夸张地说,中国当时自由派知识分子对言论自由重要性的把握基本达到了同时期美国最高法院的少数杰出法官的水平,而且和美国相对宽松的言论环境相比,中国少数知识分子在政治高压下仍然针锋相对、直言不讳的精神尤其难能可贵.胡适曾将矛头直指国民党的最高领袖,其对国民党鞭辟入里的批判可以说超越了当代学者的境界:一党专制“造成了一个绝对专制主义的局面,思想言论完全失去了自由.上帝可以否认,而孙中山不许批评.礼拜可以不做,但总理遗嘱不可不读,纪念周不可不做”.同时,他准确地预见到:“现在的国民党所以大失人心,一半固然是政治上的设施不能满足人民的期望,一半却是因为思想的僵化不能吸引前进的思想界的同情.前进的思想界的完全失掉之日,便是国民党油干灯草尽之时.”国民党政府漠视人权、弹压言论的行为,使其丧失人民和知识分子的支持,最终丧失了政权.一个政府可以压制人民对它的批评,却不可能强行获得人民的拥戴.当然,这些尖刻的言论当时仍能公诸于世,确实表明言论自由并非完全丧失了公共空间,只是发表政治言论将承担巨大的政治风险.由于国民党政权对外面临日本侵略,对内受到共产党的制衡,党内也各路派系林立,因而无暇顾及所有对其不利的言论.但是,正像没有制度化的地方割据不是“联邦制”一样,没有制度保障的言论自由或其他任何权利也配不上“权利”的称号.如同民主与法治一样,民国宪法文本中的公民基本权利只是不能兑现的“口惠”( lip service) .事实上,在欠缺民主和法治的非常环境下,权利也不可能受到切实保障.四、中央与地方分权———难以摆脱的集权传统自秦始皇统一六国以来,中国在两千多年的历史中一直实行中央集权专制.和其他宪政要素相比,中央集权可以说是中国最为根深蒂固的传统.固然,由于中国地域巨大、地方差异显著,在交通和交流技术不发达的时代,中央集权必然有力不能及的地方,从而为地方自治留下了有限的空间,但是,这种有限的自治只是中央恩赐或疏漏的结果,当然谈不上任何意义上的“制度”.虽然中国古代思想家也曾提倡中央和地方的职能分工,例如,乾隆年间秦蕙田提出:“设官分职,内外相维,体统相制”,但是,只有到近代才真正认识到地方自治的重要性; 也只有到近代,有关中央和地方分权的讨论才真正展开.(一)联邦作为制度博弈的工具(二)联邦试验的兴衰与启示五、代结论:中国“国情”与普世价值余英时教授认为,中国人的思想是激进的,“进步”代表着整个近代史上压倒一切的主旋律.但从“中体西用”等不同版本的“国情论”来看,中国对西方理念的接受和吸收显然不是无条件的.事实上,不仅传统卫道士抵制现代西方的宪政理念和制度,即便民国时期造访中国的外国法律专家同样认为先进的西方理念不合乎落后的中国现实,因而屡屡建议中国采取更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因此,虽然日本宪法学家有贺长雄明知“超然内阁”在法国以至其本国试验失败,却仍然建议中国研究这项制度.美国行政法学权威古德诺先是认为英国内阁制不如大总统制更适用于中国, 后来又主张民选总统制不如立宪君主制,结果直接为袁世凯恢复帝制所利用.哈佛法学院的庞德院长则更明确主张中国宪法“本土论”:“中国需要一种具有中国性格,合乎中国国情之中国宪法,不必抄袭外国.制定宪法时最应注意之点,乃使宪法之内容配合一国之历史与文化背景及社会环境.?立宪政府必须出一国之人民原有之文化制度及传统之理想中逐步形成发展,决非一种长成后可任意由一国移诸他国之物.”根据这种理论,中国既不需要采取分权制度,也不应采取联邦制;至于是否应该像美国那样实行司法审查制度,对违宪的法律提供司法救济,还得“视中国之环境而定”.问题在于,形形色色的“国情论”并没有为中国的社会发展提供任何建设性方案,反而往往成为阻碍改革的借口.至于究竟什么才符合中国“国情”,国情论者一般也是自说自话,凡是自己不喜欢的东西便统统斥之为“不合国情”.这种主张在今天听起来何其熟悉,对于社会进步的作用又何其渺小.其实审视百年来中国法治的历程,几乎没有哪一项成就不是在克服“国情论”或“本土论”的保守和惰性之后才取得的.保守理论固然有助于避免盲目照抄外国经验,但是更容易助长夜郎自大并成为既得利益阻碍社会变革的工具.正是在超越“国情论”的封闭和狭隘的基础上,中国宪政不断走向世界并逐渐融入世界宪政的大家庭中.中国宪政已经走过百年,最终要到达什么状态? 虽然中国宪政和西方相比还有很大的距离,中国显然是不需要照搬西方宪政的.毫无疑问的是,每个民族都有自由决定自己的主流价值观念及其所对应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不论西方宪政制度和理念对中国产生了什么程度的影响,中国和任何国家一样都注定有自己的特殊性,因而完全可以采用不同的宪法制度,各国宪法制度最终也确实是各国在特定政治与文化环境下自我决定的产物.但另一方面,百年宪政之路清楚表明,中国只是世界文明大家庭中的一员,和其他民族与人种分享同样的人性需要和追求.这就决定了中国宪政必然具有世界各国宪政的某些共同特点,并为了共同的人性目的而遵循某些共同的价值理念和统治规律.改革开放近三十年的历程尤其表明,中国宪政并不是世界宪政的例外,而是日益融入世界宪政大家庭并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在经过2004年修宪之后,中国宪法所表达的理念和西方乃至世界各国宪法是相当接近的,而且中国宪政对西方宪政的借鉴和吸收过程仍在继续并还将继续下去.和百年前截然不同的是,很难想象今日中国还有任何人反对民主、法治或人权,而这些也正是世界各国普遍拥护的基本宪法价值.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盲目乐观地相信,中国宪政必然会通过渐进改革自动达到理想状态.在改革进行到一定阶段之后,不排除统治集团和社会的利益发生根本的冲突,以至难以达成双赢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统治集团患得患失,那么很容易致使改革半途而废;和平渐进的制度改革是否能够持续进行下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政者的觉悟、意愿和能力.更重要的是,人民需要更普遍、更自觉、更强烈地拥护宪政理念并主动产生制度建设的诉求.只有这样,中国宪政才能融入世界并为世界宪政文明贡献独特的“中国经验”.摘自百度网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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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共管理对中国行政管理改革的借鉴意义】一、新公共管理的基本内容与传统的以威尔逊、古德诺的政治与行政的二分法和以韦伯的科层制理论为基础的官僚制的行政管理理论不同,新公共管理思想以现代经济学和私营企业的管理理论与方法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不强调利用集权、监督以及加强责任制的方法来改善行政绩效,而是主张在政府管理中采纳企业化的管理方法来提高管理效率,在公共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来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强调公共管理以市场或顾客为导向来改善行政绩效。
由于严格说来,新公共管理尚未形成一种单一的理论,而只是一种理论思潮,所以我们在此将其称为一种“思想”而不是一种“理论”。
根据西方行政学者P·格里尔、D·奥斯本和T·盖布勒等人的论述,新公共管理主要有如下思想:1).政府的管理职能应是掌舵而不是划桨。
与在传统公共行政管理中政府只是收税和提供服务不同,新公共管理主张政府在公共行政管理中应该只是制定政策而不是执行政策,即政府应该把管理和具体操作分开,政府只起掌舵的作用而不是划桨的作用。
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缩小政府的规模,减少开支,提高效率。
“掌舵的人应该看到一切问题和可能性的全貌,并且能对资源的竞争性需求加以平衡。
划桨的人聚精会神于一项使命并且把这件事做好。
掌舵型组织机构需要发现达到目标的最佳途径。
划桨型组织机构倾向于不顾任何代价来保住‘他们的’行事之道。
”[1](P12)因此,有效的政府并不是一个“实干”的政府,不是一个“执行”的政府,而是一个能够“治理”并且善于实行“治理”的政府。
2).政府服务应以顾客或市场为导向。
新公共管理从公共选择理论中获得依据,认为政府应以顾客或市场为导向,从而改变了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下的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对政府职能及其与社会的关系重新进行了定位。
新公共管理认为,政府的社会职责是根据顾客的需求向顾客提供服务。
“市场不仅在私营部门存在,也在公共部门内部存在。
当市场在公共部门出现时,我们通常称之为系统,如教育系统、职业训练系统、心理卫生系统。
但它们都是市场,就同金融系统、银行和保健系统一样都是市场。
如果我们把市场导向的思想应用到我们的公用系统上去,我们就能取得伟大的成就。
”[1](P288)于是在新公共管理中,政府不再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封闭的官僚机构,而是负有责任的“企业家”,公民则是其“顾客”或“客户”。
“企业家”在新公共管理思想中有其特殊的含义:并不是会做生意的人就是企业家。
企业家把经济资源从生产率和产出较低的地方转移到较高的地方,企业家运用新的形式创造最大限度的生产率和效率。
因此,企业家式的政府应该是能够提供较高服务效率的政府。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政府服务应该以顾客需求或市场为导向。
只有顾客驱动的政府,才能提供多样化的社会需求并促进政府的服务质量的提高。
因为这将使竞争进一步发展,不是政府管理人员选择服务提供者,而是政府管理人员让公民选择服务提供者。
企业虽然以盈利为目的,但受顾客驱使的机制使企业不断寻求新途径使顾客满意。
相反,政府是为公民服务的,但在大多数公共组织中甚至弄不清谁是它们的顾客或服务对象,而且服务水平低劣。
所以,给公民以更多的选择权,让公民有机会来评价政府工作效果的“顾客驱动”机制将是一个推动政府改善工作的良好机制。
3).政府应广泛采用授权或分权的方式进行管理。
政府组织是典型的等级分明的集权结构,这种结构将政府组织划分为许多层级条块。
人们认同自己所属的基层组织,跨组织层次之间的交流及其困难,使得政府机构不能对新情况及时作出反应。
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加快决策的压力猛烈地冲击着政府的决策系统 ,政府组织需要对不断变化的社会作出迅速的反应。
企业界经理采取分权的办法,通过减少层级、授权和分散决策权的办法迅速作出反应,从而有效地解决问题。
因此,政府也应该通过授权或分权的办法来对外界变化迅速作出反应。
政府应将社会服务与管理的权限通过参与或民主的方式下放给社会的基本单元:社区、家庭、志愿者组织等,让他们自我服务、自我管理。
奥斯本和盖布勒说:“当家庭、居民点、学校、志愿组织和企业公司健全时,整个社区也会健康发展,而政府最基本的作用就是引导这些社会机构和组织健康发展。
……那些集中精力积极掌舵的政府决定其社区、州和国家的发展前途。
它们进行更多的决策。
它们使更多的社会和经济机构行动起来。
”[1](P7~8)这是因为,健康而有活力的社会基本单元构成健康而有活力的国家。
新公共管理认为,与集权的机构相比,授权或分权的机构有许多优点:比集权的机构有多得多的灵活性,对于新情况和顾客需求的变化能迅速作出反应;比集权的机构更有效率;比集权的机构更具创新精神;能够比集权的机构产生更高的士气,更强的责任感,更高的生产率等等。
4).政府应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则,实施明确的绩效目标控制。
新公共管理反对传统公共行政重遵守既定法律法规、轻绩效测定和评估的做法,主张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制,实行严明的绩效目标控制,即确定组织、个人的具体目标,并根据绩效目标对完成情况进行测量和评估。
他们认为,虽然任何组织都必须具有规章才能运行,但是过于刻板的规章则会适得其反。
“我们接受规章和繁文缛节以防止发生坏事,但是同样这些规章会妨碍出现好事。
它们会使政府的办事效率慢得像蜗牛爬行。
它们对正在迅速变化中的环境不可能作出反应。
它们使得时间和精力的浪费成为组织结构的固有组成部分。
”[1](P91)他们认为,企业家式的政府是具有使命感的政府。
它们规定自己的基本使命,然后制定能让自己的雇员放手去实现使命的预算制度和规章,放手让雇员以他们所能找到的最有效的方法去实现组织的使命。
有使命感的组织比照章办事的组织的士气更高、也更具有灵活性、更具有创新精神、从而更有效率。
5).公务员不必保持中立。
在看待公务员与政务官员关系的问题上,新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存在着明显的分歧。
传统公共行政强调政治与行政的分离,强调公务员保持政治中立,不参与党派斗争,不得以党派偏见影响决策等。
新公共管理则认为,鉴于行政所具有的浓厚的政治色彩,公务员与政务官员之间的相互影响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与其回避,倒不如正视这种关系的存在。
基于这种看法,新公共管理主张对部分高级公务员实行政治任命,让他们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保持他们的政治敏感性。
在新公共管理者看来,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不应截然分开。
正视行政机构和公务员的政治功能,不仅能使公务员尽职尽责地执行政策,还能使他们以主动的精神设计公共政策,使政策能更加有效地发挥其社会功能。
这体现了新公共管理者重视激励、鼓励公民参与的价值取向。
6).新公共管理思想在西方的出现不是偶然的。
首先,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由于石油危机以及福利国家负担过重等因素,西方各国普遍出现了经济衰退,公共财政也因收入减少和福利开支过大等因素出现了持续的赤字,各国政府都面临着财政紧张的困境。
其次,自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由于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张,政府的规模也在逐渐扩大。
这使得西方各国政府普遍臃肿,效率低下。
第三,由于科技革命,特别是信息技术革命的影响,使得各国政府迫切需要建立一种适合本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政府管理模式。
这些因素导致了西方各国政府行政与组织的内在变革。
通过在政府管理中实施企业化管理,以顾客为导向引进竞争机制,推广民营化等改革措施,西方国家普遍掀起了公共行政管理的改革浪潮,这些现象的出现标志着西方国家普遍进入了新公共管理时代。
与日本文化经济有关的4个问题
1, 日本二战无条件投降后,在美国的外压下迅速地进入了政治民主化的轨道,“作为专制权力的天皇制解体了,才实现了议会制民主,国民的基本人权和政治上的自由才得到保障,完成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23]不过“民主只有用宪法的观点来看时才具有标准的意义。
”[24] 日本1947年5月3日生效的《日本国宪法》从根本上改变了日本政治权力的性质,为日本政治体制注入了现代民主政治的活力,《内阁法》、《国家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的实施,则标志着“日本进入了科学的和民主的资产阶级文官制度时代。
”[25] 日本新宪法充分体现了宪政民主的基本理念,“从国民主权主义、和平主义、尊重基本人权这三大原理出发,集中反映了资产阶级思想理论体系,是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宪法,从而在日本首次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政治体制。
”[26] 与战前的《明治宪法》相比较,新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立宪原则。
在明治宪法体制下,日本国家的所有权力、包括陆海军的统帅权均属于天皇,虽然有各自独立的国会、内阁和司法三大机构,但都是天皇的辅弼机构,三权没有真正分立,也谈不上相互之间的制衡,因此,日本明治宪法体制才最终走向了法西斯独裁专制体制。
战后的新宪法否定了封建集权的天皇制,设置了国会、内阁、最高法院这三个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彼此分权又相互牵制的国家机关来行使国家政治权力。
新宪法不仅是判断其国家政治权力性质的法律依据,也是制约其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政治权力的刚性制度底线。
纵观新宪法以来日本的政治生活,从选民投票、内阁组阁的程序、政府财政预算、公共政策的形成过程、地方自治等无不内在其宪政民主秩序中运行,其官僚制当然也不可能超越新宪法而成为宪政体制外的一种特殊力量,它的权力边界和运作过程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民主政治的制约。
否则,我们将很难解释作为整个宪政民主体系一部分的战后官僚制,在国家政治体制发生质变后,仍然保留着从属于《明治宪法》的性质;如果否定《日本国宪法》对战后日本政治权力也包括其官僚制的制约作用,也就从逻辑上否定了《明治宪法》对战前日本政治及其官僚制的作用,并容易忽略官僚制存在和运作的制度基础及其与外部环境的相互关系,其结果是使置身于复杂政治关系中的研究对象官僚制成了一个孤立的常量。
根据《日本国宪法》的规定,凡涉及宪法规定的重大政治、社会、经济等问题的决策必须通过政府提案或议院提案的方式向国会提出,经国会立案审议、表决通过后形成法律,由政府予以执行,以此形成了日本宪政民主“议会中心”的特点。
它主要体现在行使国家权力的立法、行政、司法三大部门中,国会占据最高地位,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国会的全体议员都由普选产生。
日本宪法第41条规定“国会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国家所有的立法只能通过国会的议决才能成立”;除独占立法大权之外,日本国会“还对国家政治拥有有力的发言权和全面控制国家权力的机能。
并且根据议院内阁制,国会可以左右内阁的存续和解散,不仅如此,国会两院还拥有广泛的国政调查权(日本宪法第62条)。
”[27]但也有学者提出,日本国会通过的议案,真正由议员提议出来的只占议案的总数的30%左右,绝大部分是政府有关省厅准备好,通过内阁会议向国会提出来的。
以1999年1月19日至8月13日的第145届例行国会为例,提交审议的法案中61.2%内阁提出的,由议员提交审议的仅为38.8%,而且,内阁立法的88.9%获得通过,议院提出的法案只有19.1%成立,并认为战后日本政治文化的典型特征之一就是所谓的“官僚主导”。
[28]仅此一点来看,日本行政官僚在公共政策的形成和实施过程中的确扮演了重要角色。
可是,“对公共行政的制度制约必须在宪法原则的基础上作最后的评价。
”[29]《日本国宪法》国民主权、民主自由的基本原则决定了其公共行政管理、官僚制的责权范围,内阁对民主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和独立的司法系统负责,宪法还提供了政治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
再有,我们还须注意区分三权分立中的行政权力与威尔逊、古德诺的政治与行政二分法的差异:三权分立理论所奠定的是一种制度安排和可操作的制度运行机制;而政治与行政二分法则是在三权分立的前提条件下,对政治和行政的功能所做出的一种逻辑划分,目的是有利于发挥行政管理的功能,解决民主与效率的矛盾。
如果在政治实践和研究中,僵化政治与行政二分法,不仅于事无补,而且也容易误导政治与行政的相互关系。
因为,代议制是一种间接民主,作为民主政治的“议”,与作为执行“议”之结果的“行”,即政治与行政是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行政官僚不可避免地要参与政策的起草、制定和实施,政治与行政的分界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不可能是泾渭分明的。
政治与行政二分法的价值在于“正是由于这些区分,民主的准则得以发挥,并有助于界定行政管理这样一种区别于民主的形式。
”[30] 所以,分析公共政策形成中各种政治主体的权力范围,不能只看议案在国会通过的数量比例,也不能凭此就认为在公共政策过程中“官僚主导”,进而影响到对日本公共行政民主化的评价。
日本著名学者辻清明持“官僚主导论”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他认为战前日本官僚制在战后政治改革中,其特权性不仅没有消除反而因为美国占领期间的“间接统治”政策而得到了保存及强化并由此妨碍了日本政治民主化的进程。
[31]其实,这只是一个工具理性问题。
韦伯官僚制工具理性的经典描述:“这种机构(官僚制)一旦建立,其客观上的不可或缺性加上它特有的‘非人格性’,使得它——相对于封建的,基于个人忠诚的秩序——很容易为任何人服务,只要此人知道如何来驾驭它。
”[32]就能充分解释日本官僚制在《明治宪法》和《日本国宪法》下所表现出的工具性特征。
另外,日本“官僚主导论”也比较笼统含糊,没有明确官僚之所以能够主导的权力来源和其所主导的性质、效果及其权力界限。
如果主导的界限没有超出官僚的职能范围,那么这种主导或许根本就不成其为一个涉及到民主政治的问题,属于正常行政管理的职能范畴;如果官僚主导的权力来自于政治家的委托或认可,而且其主导的范围、内容主要是在技术上,如法律、教育、科技等,那么这种主导自有其政治合法性,无须质疑。
而且,“革命不是请客吃饭”,政治领域“人的最大化的冲动就是权力。
”[33]任何一个执政党都不会轻易放弃手中的权力,日本政党也难以例外。
有关研究就曾指出过,日本官僚制在公共政策中之所以拥有广泛的权力,“原因就在于自民党政治家愿意将政策形成过程中的这类‘技术’细节交由官僚去处理。
按照日本的政党制度,自民党很高兴将各种权力授予官僚,然后在他们行使这些权力时设法施加影响。
”[34]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日本执政党在公共政策中的核心地位及其公共政策决策机制方面的一些特征。
实际上“日本行政决策从来就不是政府单独决策的过程,而是和政党政治结合在一起的一体化决策。
”[35]战后日本官僚制的运作,从提案途径、程序来看,日本各个省厅内部有民主性的“禀议制”、“巡回裁决制”起草法案的程序;所起草的法案还要通过阁法制局、执政党、内阁会议审议批准等外部的民主程序,最后由国会把关通过。
也就是说,行政、官僚并非通过非法途径、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侵占了提案权、排挤议员提案,而是由于政府、官僚的技术优势增加了提案的可行性和专业技术性;普通议员仅以个人或几个人联名提出的法案则更多的是因为受专业知识的限制,往往不符合立法程序或是与相关立法抵触而遭到否决,有的甚至不能在国会立案讨论。
另一方面,从日本公共政策的实际绩效来看,尽管不可否认日本官僚组织机构随时都有自我做大的可能性,手中握有实权的高级官僚自然也有公共选择理论“经济人”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属性,但在讨论战后日本经济巨大成功的问题时,“日本的公务员制度受到广泛赞誉,认为它对日本的现代化和随后的经济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36]日本公务员制度[37]之所以能够起到这样的“关键作用”,其中不乏诸多因素,但就经济增长与政治发展的关系来说,“经济取得了惊人的成绩,那么其各种权力相互制约平衡的政治体制也应当是较为合理的,至少对经济发展是有积极作用的。
”[38]这种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持社会稳定的根基便是宪政民主的制度安排。
可以说,日本官僚制在公共政策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既得利于日本新宪法和“以高效、民主的行政管理服务于国民”的《国家公务员法》等一系列明确具体的法律规章制度,也是日本作为后发性现代化国家其发展模式的需要和结果。
在追赶欧美先进国家的进程中,日本政府的各种经济、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不断增强,行政职能也必然扩大。
日本持“政党主导论”的代表学者村松岐夫对此的解释是合理的。
他认为,日本官僚制的自主性随着战后日本民主政治的发展越来越受到限制,面对社会对行政的批评或需求的压力,官僚制就不得不增加自己的职能。
出现证券丑闻了,便成立证券管理委员会;要求限制土地价格飞涨的呼声高了,便成立国土厅,等等。
[39]当然,即便是在日本宪政民主的制约下,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官僚主导”或行政集权,但如果以此否认日本国会在宪法中所享有的至尊地位和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的决定性作用,就难免流于简单化了。
对日本官僚制在政治、政策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应从其权力来源的性质、服务的对象等方面作具体分析,不能脱离战后日本政治民主化的总趋势和民主政治与官僚制的内在联系来否认其官僚制民主化的价值取向。
2,东京审判没有追究裕仁天皇的战争责任,是造成战后日本社会对历史认识缺失的主要原因.裕仁天皇绝非别有用心的人所描绘的那样,只是一位无权且无辜的立宪君主,而是日本军国主义发动侵略战争的最高决策者和积极参与者,是日本军队的统帅和精神领袖.二战后,正是美国的蓄意开脱和裕仁及日本当局的百般抵赖,使得裕仁逃脱了正义的审判.这一后果是,日本否认侵略战争的历史,一再翻案,右翼势力日益猖獗,导致东亚局势的动荡不安. 3,55年体制指的是日本政坛自1955年出现的一种体制,即政党格局长期维持执政党自由民主党与在野党日本社会党的两党政治格局。
一般认为该体制结束于1993年。
55年体制一词最早见于政治学者升味准之辅于1964年发表的论文“1955年の政治体制”(《思想》1964年4月号)。
1990年代初期,由于自民党政权腐化、派系平衡崩溃,自民党陷入分裂。
加之泡沫经济的崩溃导致长期经济不景气,社会党党势一度上扬。
然不久之后,两党皆陷入衰退局面。
在1993年的众议院选举中,自民党未能获得国半数议席,沦为在野党。
“55年体制”崩溃。
4, 政治参与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依法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直接或间接地对政府政策的制订和执行表达集体或个人的政治意愿的活动,即公民的政治活动。
[1]政治参与越来越深入即个人承担政治角色、进行政治活动的权利与机会越来越多,参与程序越来越深,这便是现代民主化的核心。
政治参与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有许多种因素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对政治参与产生影响。
例如,美国著名的政治学家安东尼·奥罗姆认为,“就社会经济地位而言,在社会等级的分层结构中处于较高地位的人,其政治参与的比例也较高……不论是按职业等级、教育水平、家庭收入和总量或者这三项的综合尺度,这一结论都是同样的。
”[2]日本政治学家蒲岛郁夫认为,结社的公民参与政治较为踊跃,集团意识也驱使人们参与政治。
[3]总之,政治学家们一般认为人们的社会经济地位越高,参与的积极性就越高,教育程度、社区的性质、结社情况、社会心理因素即政治信任感、关心程度等都对政治参与产生影响。
通过学习与思考,我个人认为分析政治参与的影响因素可以从参与成本和参与收益这两大方面来分析,因为任何因素影响的最后结果都是体现在参与成本和参与收益上的。
参与成本,顾名思义就是参与主体的参与行为将要付出和可能付出的代价以及他对这种代价的主观感受。
参与收益指的是参与主体的参与行为实际的或可能的给他或他的群体带来的利益。
经济和文化以及心理等因素是在潜在的层次上起作用,都是作用于成本和收益的,都是因为影响了成本和收益的绝对或相对值而影响了参与行为的。
从参与成本来说,成本越小,参与的实际可能就越大,反之,成本越大,参与的实际可能就越小。
在分析参与成本时,主要的分析要素有这样几个方面:一个要素是最直接的,即参与主体是否要付出时间、精力和金钱等的代价,有时对这些成本的估量会让人们有所退缩。
一个要素是后继性的,即对参与不良后果的预测分析,例如检举某人是否会带来报复,例如就某一政策组织对话将来是否被列入另册,子女、家人有无受牵连的可能等,这一成本分析往往是较关键的。
尤其在民主政治不够发达的国家,在法制不够健全的国家,人们的这种担心不是多余的。
第三个要素是隐性的,比如参与需要具备相应的知识,而学习这些知识需要付出;参与需要较好的人际交往,而开发和保持人际交往需要付出等等。
在分析参与收益时,主要的分析要素也有三个方面,与上不同的是这些分析要素主要是程度上的区别。
第一,公民政治参与对政治过程是否能产生影响。
实事求是地说,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往往不能对政治过程产生较多影响,政治过程还处于封闭和半封闭状态,一般公民的参与意愿往往在其参与过程中呈递减状态,最后势成强弩之末,而如果参与毫无结果的话,则谈不上参与收益。
第二个引入的要素是影响的强弱度,在参与之后,结果能量递减的越少,影响强度就越大,积极性就高。
第三个要分析的是参与结果对个人的实际益处。
可能一个群体的参与结果是显著的,但是,居于其中的具体个人的实际收益却不明显,那么他的积极性和团体就不和谐。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搭车”现象。
所谓搭车现象是指:作为公民可以不付出代价,而共享其他人参与的结果。
例如,一个选民可以不去选举,因为别人选出的领袖正是他要选择的,如果人人都这么考虑,那么政治参与的热情就会减低;再比如,一个人不去冒风险去检举官员,别人也可能去做这样的事,最后大家共同收益,但如果大家都这样的话,反腐败就不可能顺利开展。
搭车现象是客观存在的,这是收益与成本的一个复杂组合,消除它涉及到许多方面。
将影响因素归结到成本和收益,要注意两个问题:一个必须注意的是成本和收益不是孤立存在的,在一个具体的参与行为中,成本和收益是相比较而存在的。
一种情况是成本和收益都大,一种情况是成本和收益都小,还有一种情况是小成本大收益和大成本小收益。
参与主体往往是在综合比较中做出选择的。
例如投票选举,主体付出的成本是很小的,但由于选举可能并不能表达他的真实意愿,最后的收益预测就更小,那么公民仍然缺乏积极性。
再如一个村的村民联合与乡镇行政机构交涉,成本是很大的,既有直接的成本又有后继性成本。
但是一旦主体的意愿得到体现,例如清除不合理负担等,那么收益也是巨大的,所以村民就会有较高的积极性
200分换一篇经济行政管理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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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自然而然地得出来了:经济法与现代行政管理有不解之缘;现代行政管理中必须运用经济法这种手段。
三、经济法在现代行政管理中的具体运用 1.目标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 28K 2007-10-8 - 百度快照 行政管理论文-中国免费论文网 行政管理论文频道 4公共行政的管理主义――反思与批判 〔内容摘要〕 公共行政的管理主义是20世纪70年代后在特定背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有关公共管理学的问题引起了行政管理学界的关注。
其中一个基本问题是: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到底是... 23K 2007-6-23 - 百度快照参考资料:在当前经济社会转型的新形势下,政府管理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改革发展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大都与政府改革不到位、政府改革滞后相关。
“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已在相当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利益关系的协调和在此 基础上的社会稳定无论是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还是建设和谐社会,都对政府转型提出了相当迫切的要求。
因此,“十一五”时期,政府管理创新的重要性将进一步凸显出来,成为深化改革、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一、新时期中国政府管理创新的内容与意义 从新公共管理的视角来看,政府管理主要包括战略管理、政策管理、资源管理和项目管理。
与之相对应,我们认为,政府管理创新能力可以划分为四个层次:战略规划能力、公共政策能力、资源管理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
因此,中国政府管理创新也应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战略规划能力。
战略规划能力是指管理者和组织者通过思考,在衡量影响组织未来的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基础上,为组织创设目标、前进方向、焦点和一致性的能力。
战略规划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政府等公共部门长远的生存与发展,影响到公共部门能否在迅速变化的环境中取得更大的绩效,甚至还影响到公共部门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公正性。
一方面,我国长期以来受到渐进模式的影响,习惯于“摸着石头过河”,习惯于解决眼前的问题,以至于无暇顾及政府部门的应有任务、方向及战略,导致了在很多重要的领导领域没有公共目标或者方向模糊不清,只顾短期利益,不顾长期利益,根本经不起竞争的考验。
另一方面,已有的战略规划往往缺乏整体的思考,长期、中期和短期战略之间,整体和局部战略之间缺少有机整合,由此导致政府部门内部职能不明,协调不灵,彼此无法适应,从而丧失互补性。
2、公共政策能力。
公共政策能力是指政府部门在战略规划的指导下,制定具体的管理创新行动方案的能力。
公共政策能力不强,缺乏操作性,是我国许多政府部门的通病。
这表现在:政府部门缺乏根据自身实际来制定的领导者,战略规划制定出来以后,领导者往往出于尽早看到战略实施效果的迫切愿望而匆匆上马,甚至认为制定实施计划是在浪费时间或延误战机;一些政府部门好大喜功,不结合自身资源状况来制定政策,不切实际,根本无法分步实施;公共政策的制定缺乏科学的方法,往往凭借管理者的主观臆断和历史经验,而很少运用科学的量化的标准。
3、资源管理能力。
资源管理能力是指政府部门获取、配置并有效使用管理创新所需要的各种资源的能力。
每个公共组织至少都应该拥有四种可能实现预期目标的硬性资源: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财力资源和技术资源,除此之外,还应该拥有必要的软性资源,包括信息、制度以及公众的认同和支持等。
总的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的资源管理能力不断增强,但仍然有待提升。
突出表现在:虽然中央政府财政收入在不断增长,但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在不断下降,中央财政赤字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在不断上升;政府部门普遍缺乏具有战略思维的管理者,人力资源的知识、素质、能力、结构比例都与管理创新的要求格格不入;政府的体制、组织结构,制度设计与管理创新的要求不匹配。
4、项目管理能力。
项目管理能力是指将战略规划具体执行的能力,是将理想的目标转化为可见的现实的能力,项目管理是从企业管理和工程管理借鉴的概念,它在政府部门中被证明同样能提高绩效。
项目管理在我国政府部门中的运用处于起步的原始阶段,项目管理能力也相对十分低下,在项目的实施中,政府部门对于时间、成本、收益、风险的关注甚少,项目管理极其不规范: 在当前新的历史时期,尤其是党提出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历史任务之际,研究中国政府管理创新这一课题既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样也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学术意义。
1、突破传统公共行政学中的政治与行政二分法范式,将政治与管理整合起来,传统的公共行政学遵从威尔逊和古德诺开辟的范式,认为政治和行政是两个相互分离的领域。
政治与行政二分法的传统由于自身的缺陷,不断受到理论的批判和现实的挑战,正逐步走向整合。
政府的管理创新研究,将管理看作一个全面的过程,它要求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系统地考虑组织的长期目标和未来远景,将组织的使命、价值、目标相结合,将战略制定与绩效管理、绩效评估和责任机制结合起来,强调过程和结果的统一。
它克服了传统公共行政被动消极的执行命令的弊端,关注行政的政治性,强调行政在战略制定上的优势和重要性,将政治和行政看作必然联系的环节。
2、超越传统公共行政学仅仅重视中低层管理的局限,将政府部门高层管理与中低层管理融合起来。
传统的政府部门是按照韦伯式官僚制组织特点建构起来的,强调层级节制的等级秩序,管理幅度和管理层次是组织结构的依据。
在这种等级金字塔的组织中,管理的高层和中低层严格按照金字塔层级进行缓慢的信息沟通和命令传达,有权作出决策的是位于顶端的上级,下级的任务是执行。
这种缺乏整合的组织形式,不仅会带来信息的扭曲、行动的缓慢、决策的滞后、效率的低下,还会造成中下层人员缺乏创新的内在动力和外部激励。
政府的管理创新则强调组织所有成员对于组织目标、使命和愿景的参与,强调高层和中低层之间的沟通和整合。
3、摒弃传统公共行政学仅仅重视内部科层组织的弊端,将内部管理与外部环境联系起来。
传统的公共行政学将组织看作一个静态和封闭的系统,研究的重点集中于组织的内部结构上:他们关注组织如何分工、如何建立层级节制的等级秩序、如何制定严密的法令规章和工作标准,而忽视了组织与外在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影响,忽视了公共行政的社会环境、文化背景、意识形态等因素。
政府的管理创新,不仅关注组织内部的资源和结构,环境分析同样是一个研究重点:创新管理认为任何组织都不是孤立的,都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处于与环境的持续相互作用之中,外部环境是组织实施创新战略的依据和基础:政府创新管理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内外整合的过程。
二、新时期中国政府管理创新能力的提升途径 1、培育政治领导人的企业家精神,激发其成就需求,发挥其政治远见和管理经验优势,推动政府管理创新实践。
管理创新是一种前人所未经历的开创性事业,为此,政府必须加强人才资源开发,实施人才资源国内培养和国际引进相结合的战略,致力于培养政府管理者的创新思维和能力。
政府部门管理者,尤其是政治领导人,既要紧密结合管理工作中的各项事务,又要着眼现实、未来和世界的发展潮流,积极开展战略研究,方能在实际的管理与领导活动中提高自己战略思维的素质与创新能力。
2、强化知识分子与政府之间的联合,重视知识精英在政府管理创新中的作用。
知识分子是社会的精英、国家的头脑。
这是因为他们一方面有参与管理的能力,他们比一般的底层民众站得高、看得远、想得透,有更敏锐的分析、判断能力;另一方面他们有参与管理的热情,他们以得天独厚的文化修养和精神素质,以超越自身的济世胸怀和宽阔视野,对社会政治生活有强烈的责任感。
近年来,我国开始重视知识精英的作用,高层管理者中间出现了不少高学历背景甚至海外学历背景的人才,各层级的参谋部门也开始引进知识精英。
目前,要进一步强化知识精英在政府管理中的作用,还应该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激发整个知识分子群体的参政议政意识,呼吁他们抛弃政治冷漠的态度。
其次,政府要建立开放、自由、多样、有保障、制度化的渠道,鼓励更多的知识精英学以致用,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最后,对于体制内知识精英的各种建设性的建议和决策要真正的采纳,而不是流于形式,装点门面。
3、扩大公民参与,培养和借鉴民间的创新力量。
对于提升政府管理创新来说,公民参与的意义在于,可提供创新所需要的智慧、知识以及信息。
公民参与可以集中民众智慧,吸收不同领域知识,并为政府管理者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从而提升政府管理创新能力。
因此,首先,政府要加强与公民的对话,通过与不同利益、政策观点的公民进行讨论和协商谈判,政府不仅可以获取群体智慧,还有利于增强共识感和责任感,实现公共利益。
其次,政府要加强公民参与的制度化建设。
就是在充分遵循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对公民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其可以按一定的程序实际操作,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参与,使公民参与经常化、制度化。
最后,政府必须树立正确的理念,充分尊重公民的人格和合法权利,承认公众在公共管理运行中的主体地位,积极推进公民参与。
4、改革传统公共管理垄断模式的弊端,适当引入政府间竞争,形成政府管理创新的外在激励与内在动力机制。
竞争机制的缺失正是政府部门诸多弊端的症结所在。
对于提升政府部门的管理创新能力来说,市场竞争机制的最大作用在于为政府提供一种外在激励,促使政府考虑竞争激烈的外在环境,进而转化为一种内在的动力,不断的创新,提升管理能力。
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在西方国家的普及,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克服政府失灵的办法。
我国也开始大量借鉴西方“企业化”政府改革的一些成功经验,引入竞争机制。
但是,由于政府管理创新的公共性,我们一方面要利用现代化的治理工具,不断改进政府的运作模式,改进政府与企业、市场和社会的关系,最终实现一种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共同治理模式;另一方面,要注重在公共战略中的有序竞争,引入竞争的配套措施,建立公共责任制,构建公平的竞争环境并精心管理,为所有的竞争者创造平等的竞技场。
5、充分发掘和利用现有的政治资源与优势,为政府管理创新提供稳定的环境和强有力的政治支持。
政府管理创新是建立在对组织资源和优势的准确判断之上的。
我国在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进程中逐步积累了一些资源和优势,正确认识并充分利用这些资源是新时期提升我国政府管理创新能力的前提。
在经济上,我国经历了20多年的快速增长,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大增。
在政治上,中国共产党是掌握运用政治权力的中枢和核心,一方面有利于政权的稳固,为政府管理创新创造稳定的政治环境;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强有力的政治权力来推动社会发展。
在社会上,集体主义的价值取向、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信任感、对政府权威的较高认同感等等,对于一个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来说都是非常宝贵的财富。
6、创建学习型政府,促进政府的知识更新和自我完善,塑造“模仿一学习一创新”的知识增长链条。
现代社会人们称之为知识社会,一个政府的学习能力如何,尤其是学习知识的能力如何,对未来政府管理的创新和组织成长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学习型政府通过不断的学习、模仿,在适应环境变化的过程中,对其基本的信念、态度、行为、结构和方式进行调整,从而获取一种面对各种问题的应对能力,获取一种长期效能和自我完善的能力。
从某种意义上讲,学习型政府的精神实质就是集体创新,而创新正是组织活力和竞争力的来源。
在新时期建立学习型的政府,首先,应该对传统的管理模式和方法进行调整,建立自由、开放、便于信息交流、知识传播和学习成果共享的系统。
其次,要强调终身学习、全员学习和团队学习。
最后,要注重将学习行为有效地转化为创造性行为,而不是简单的模仿和重复性的工作,惟此,才能适应政府管理创新能力提升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