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区矫正人员学习江苏省社区条例写读后感
5月12-13日,枣庄市司法局在薛城区党校举办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培训班,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有关领导和干警参加了学习培训。
这次培训的目的是为全市依法规范社区矫正,将本市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山亭法院刑庭马庭长、监狱狱政科吴科长、省厅吴处长、心理学专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共40条,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实施办法》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规范进行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起重要作用;对社区矫正良好运行与进一步发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不同角度、不同工作职责、不同矫正对象讲解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知识,本人受益很大。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起源与意义社区矫正起源于西方国家,其产生与发展深受早期启蒙思想家和近代新派教育刑理论的影响。
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各国都在不断进行刑罚制度的创新,尝试用最有益的方式处理犯罪和犯罪人,社区矫正就是这样一种刑罚方式的探索和实践。
从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刑罚制度已经从以监禁刑为主的阶段进入了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相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不脱离社会,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在我国,于2015年司法部成立了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对发达国家和地区进行社区矫正的有关经验进行了大量研究,形成了《关于改进和完善我国是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报告》,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提出了初步设想。
2015年8月,上海、北京在全国率先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和山东六个省(市)先行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拉开了新世纪我国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帷幕。
2015年我国又新增12个省(市、自治区)作为社区矫正的试点省份,2015年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
2015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制度明确的进行了规定,至此实施了八年试点工作的社区矫正制度正式成为了刑法的法条,为我国进行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根本上的法律依据,这对我国的社区矫正的发展、完善、成熟有着重要的意义。
国内外社区矫正的实践的发展表明,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刑矫正相对应的刑法执行活动,相对于监禁刑矫正而言社区矫正对社区服刑人员具有惩罚、教育、塑造、感化、治疗、控制等多种社会功能。
有利于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让明显对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安置于社区范围内,与家庭社会保持密切联系,经过帮助矫正使其重新悔过,完成在社会化过程,不仅有效克服了监禁矫正所带来的各种消极后果与交叉感染。
而且体现了党和国家、社会、家庭等各方面对犯罪的人性关怀,使犯罪对象积极主动的接受教育改造,顺利回归社会。
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面规范了社区矫正从适用前调查评估、交付与接收、矫正实施到解除矫正整个工作流程。
制定出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要求和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
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严格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社区矫正的负责部门与适用对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同时,进一步完善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衔接及协作机制,强化了检察监督。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必须依法执行,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共同承担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的重要职能。
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被置于社区范围内进行教育、矫正的罪犯。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了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纳入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实施办法中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社会服刑罪犯执行方式作出了特别规定,由司法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
而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并作出详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三、社区矫正的相关程序1、法律文书的交接。
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对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生效后的7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的各类法律文书及有关材料寄送至矫正对象居住地司法所,并要求矫正对象在法律文书生效后7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
2、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
社区矫正对象要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生效后7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办理登记手续,签订社区矫正保证书,接受社区矫正。
3、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与管理。
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
4、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
为每个矫正对象建立矫正小组,针对矫正对象犯罪原因、现实表现、心理特征和矫正期限,制定矫正方案。
【社区矫正心得体会3篇】社区矫正心得体会3篇。
通过定期谈话教育、心理咨询、参加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
社区矫正对象要定期向居所地司法所汇报思想及工作生活情况。
5、社区矫正对象的帮助服务。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协助矫正对象解决个人就业、家庭、社交的问题,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疏导,提高矫正对象适应社会的能力,避免其重新犯罪,为矫正对象正常回归社会创造良好条件。
6、社区矫正的考核与奖罚。
社区矫正对象不服从管理,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及时予以警告、治安处罚或提出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的建议。
7、社区矫正的解除。
司法所对矫正期限已满,且矫正期间未重新犯罪,遵守监督、考察规定的矫正对象,应当及时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备案,并予以宣告。
社区矫正对象因重新犯罪或者严重违反有关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或被收监执行的,自羁押或收监之日起,自动解除社区矫正。
四、我国社区矫正的效果据统计,社区矫正工作从试点到全面试行9年来,各地已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93.2万人,累计解除矫正51.2万人,已解除矫正人员中,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为0.21%,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截至2015年12月22日,全国现有社区矫正人员38.6万,每月净增8000至10000人。
矫正质量不断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保持在0.2%的低水平。
全国目前已有27个省级司法厅(局)和71%的地(市)、61%的县(市、区)司法局建立了社区矫正管理机构。
司法部要求,还没有建立社区矫正机构的省,要抓住中央批准司法部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局的契机,大力推进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建设各地普遍建立了以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主、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积极协助的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队伍不断壮大。
目前,各地重视全面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三项工作任务,不断提高教育矫正质量,落实衔接管控措施,避免发生脱管、漏管。
通过公益劳动、心理咨询、个案矫正、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等多种教育、监督、考验措施,教育矫正社区矫正人员的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防止重新违法犯罪。
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建立公益劳动基地、教育基地和就业基地等,解决社区矫正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困难问题。
五、今后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一)社会管理创新中敢于正视问题、总结经验、大胆创新、制定了一套切实可行的措施,同时认真借鉴境外相关经验和做法,结合自身实际先行先试,顺应当今世界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积极推进社区矫正法律体系的完善。
(二)加强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加强社区矫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落实好社区矫正工作基本任务,做到严格管理、教育矫正、监督考察,健全应急措施等工作。
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发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
大力加强社区矫正能力,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素质。
(三)社区矫正工作坚持我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理念、目标和策略,将社会管理的理念和要素融入到社区矫正具体工作之中。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坚持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与刑事司法制度的原则,切实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
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读后感
[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读后感]事倍功半 众所周知,虽然中国政府的职能划分在理论上借鉴了西方的基本定义,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却有着天壤之别,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读后感。
西方世界的政府是一个有限的政府,俗称“小政府”,而中国的政府是一个无限的政府,俗称“全能政府”,无论在经济、政治、文化方面,它对全中国人民的干涉是近乎疯狂的。
小到:今天起食堂开始限购,哦,因为昨天有个学生对老温撒了个谎;这个路口的交通灯死机了,哦,因为将会有个X长开车经过……大到: 7.23事故死亡人数从35人上升至39人,哦,因为X级领导的引咎辞职和死亡人数挂钩;前几年房地产暴利,哦,因为政府需要借助房地产吸纳自己超发的货币……可想而知,中国物流业的发展也肯定不能幸免于政府的魔掌。
果然,2010年9月,政府发布了《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
一方面,由于本人资质有限,而且平时也没有认真学习党的语言,所以不能为众位看官对它进行一番解读;另一方面,我相信网络上已有的很多知名学者的解读一定比我的解读更具权威。
所以,本人与其在这篇文章中班门弄斧,不如脱离党的视角,试着从更本质的层面对它进行分析。
在对它进行分析的时候,我们绝对不能被冠冕堂皇、金玉其外的言语所迷惑,一定要透过现象看本质。
物流业的发展是物流行业、物流企业、经营环境这三个要素共同作用的产物,所以,只有以这三个要素为基础的发展才是有效的。
不得不承认,关于物流行业,政府至少在政策方面做出了相当的努力。
例如第七条、根据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加强物流节点城市和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完善农村物流基础设施,发展生鲜农产品物流和冷链物,提高城乡流通效率;以及第八条、结合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要求,完善综合运输体系,实现水路、铁路、公路、航空、管道等运输方式的对接;还有第十一条、纳入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等的物流企业物流项目用地、为生产配套的仓储物流项目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读后感《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读后感》。
同时,关于物流企业,政府也面面俱到。
例如第十四条、科技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流技术、物流管理研究开发的投入,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物流企业开展先进的物流技术、物流设施设备、物流管理的研究和开发,推进物联网技术的运用,促进物流科研成果的产业化;以及第二十条、鼓励和扶持物流企业建立信息系统,行业协会及有条件的企业投资建设行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高物流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还有第二十三条、鼓励、支持本省物流企业与台湾物流企业开展运输、代理、包装、配送等物流环节的分工与协作,引进先进的物流管理技术、人才和资金,扩大经营范围,参与国际竞争。
唯一美中不足的就是政府在“经营环境”方面毫无建树。
何以见得
物流业属于服务业的一部分,当然也具备服务业的最重要的一个特性,那就是:它总是伴随着经济危机和市场萧条而发展壮大。
最可笑的是,中国政府不仅不懂得经济危机对经济长久繁荣的重要作用,而且还在每一次国外的金融危机发生的时候,就有不计其数的人站出来痛批资本主义的种种弊端。
当然,如果要真正改善物流业的经营环境,仅凭扭转市场环境是不够的,还有必要对信用环境进行改善。
$2,新华社发步了《国务院关于政策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非公36条”,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并承诺为它们提供融资上的支持。
可是,在国内首个民资参建铁路项目中,虽然民营资本占有将近1\\\/3的股权,但对这条铁路建成后的运营却基本上没有发言权,该铁路在运营方面也完全遵照其他国有全资铁路的规则。
所以,再美好的政策,你信吗
综上所述:无论是“物流国九条”还是“物流省二十五条”,只要政府依然不遵循市场规律、不顾及长远利益,哪怕把政策写得再天花乱坠、再详细具体,也终究只是一场自编自导自演自弹自唱的独角戏。
吴金榕 二零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惊蛰阁 〔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读后感〕随文赠言:【这世上的一切都借希望而完成,农夫不会剥下一粒玉米,如果他不曾希望它长成种粒;单身汉不会娶妻,如果他不曾希望有孩子;商人也不会去工作,如果他不曾希望因此而有收益。
】
共同条令的内容是什么?
什么是共同条令
共同条令是训练、生活、勤务活动的行动准则。
主要包括《内务条令》、《纪律条令》和《队列条令》,是全体军人必须遵照执行的法规,是我军建立正规生活,巩固纪律,培养优良作风,保证部队完成训练和作战等各项任务的根本法典。
主要规定军人的基本职责、权力、相互关系、生活制度、活动方式、队列行动、执勤方法、奖惩和纪律等,适用全军。
因此,军队的各项工作和军人的一切行动都必须以条令为准绳,并达到条令所规定的标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的共同条令 —— 《内务条令》、《纪律条令》和《队列条令》,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委主席批准,由中央军委颁布实施的。
(一)内务条令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制度,加强内务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军队建设的实际,制定《内务条令》。
《内务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内务条令》是规定军人基本职责、军队内部关系和日常生活制度的法规,是军队生活的准则、行政管理的依据,由军队最高领导人或领导机关颁发全军执行。
目的在于建立和维护团结统一的内部关系、紧张有序的生活秩序、严整的军容、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组织纪律,以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保证作战及其它任务顺利进行。
中国历代军队有关内务的要求,通常是与作战、训练、纪律等内容结合在一起予以规定的。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
北洋陆军兵备处编印了《内务条例》,形成专门的军队内务法规。
中国人民解放军历来重视内务管理。
1936年,颁布了第一部《中国工农红军暂行内务条令》,这是我军最早的《内务条令》。
1942年至2002年,中央军委对内务条令先后进行了10次修订。
2002年颁行的《内务条令》内容包括:总则,军人誓词,军人职责,内部关系,礼节,军容风纪,对外交往,作息,日常制度,值班,警卫,人员管理,日常战备和紧急集合,装备管理,财务和伙食、农副业生产管理,卫生,营区、营产管理,野营管理,安全工作,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和国歌、军歌的奏唱,附则等,共21章326条。
该条令根据我军新时期质量建军的总任务,从加速建设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的需要出发,按照江主席“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强调了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使部队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充分体现了从严治军的基本特点和规律;突出了以军事训练为中心,以管理工作为重点,以正规化建设为目标的各项工作;贯彻了建立正规的内务制度和良好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加强装备物资和军事设施的管理,努力提高军队打赢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能力的内务建设原则。
它是我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建立维护良好内外关系和正规内务制度,履行职责,进行管理教育,培养优良作风的依据,是军队生活的准则。
(二)纪律条令为了维护和巩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纪律条令》。
《纪律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
《纪律条令》是规定军队纪律的法规。
其目的在于培养军人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执行命令,服从指挥,令行禁止,协调一致,以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保证部队训练、战备、作战等任务的顺利进行。
中国历代成文法中,经常包括有关军人奖赏和刑罚方面的条文。
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了陆军刑事条例,1929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陆海空军刑法,从而出现了专门的军法规定,内容包括对军人违法犯罪和违反纪律的判罚。
1930年10月,国民党政府颁布了陆海空军惩罚法,是对军人违反纪律的判罚,不包括对违法犯罪军人的刑事判罚。
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创建初期就制定了“三大纪律,六项注意”,后发展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1930年10月,颁布《中国工农红军纪律条令草案》。
2002年3月由中央军委颁布实施的《纪律条令》是我军的第15部纪律条令。
内容共有总则,奖励,处分,特殊措施,控告和申斥,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附则,共7章96条。
该条令继承了我军维护和巩固纪律的优良传统,指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坚持会民军队性质、宗旨,团结自己,消灭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
”“军队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守和自觉维护纪律。
”条令通篇贯穿了依法治军的思想,规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反映了人民军队的本质,既体现了赏罚严明,以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又体现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的有关精神,完全符合新时期部队建设的新要求。
(三)队列条令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队列动作、队列队形和队列指挥,保持整齐划一和严格正规的队列生活,制定《队列条令》。
《队列条令》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是规定军队列动作、队列队形和队列指挥的法规,是全军队列训练和队列生活的依据。
队列条令由操典演变而来,约于十六世纪末,欧洲尼德兰联省共和国军队统帅莫里茨编写了近代第一部操典。
19世纪,普鲁士、法国、日本等国军队也制定了操典,俄国军队制定了队列条令。
20世纪中国清朝末期和民国初期,军队先后出版了《步兵暂行草法》和《步兵操典》,其中基本教练部分的主要内容与队列条令相似。
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革命战争时期曾颁发过《步兵操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1年颁发了第一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草案)》。
自1953年至2002年对队列条令作了8次修订。
现行的《队列条令》是2002年3月由中央军委发布施行的。
该条令共有总则,队列,指挥,队列队形,队列动作,分队乘坐汽车,敬礼,国旗的掌持、升降和军旗的掌持、授予与迎送,阅兵,附则等9章65条。
这些规定反映了部队队列生生活的特点,是加强部队正规化建设的必要形式。
《队列条令》从适应我军优良作风的培养和技术、战术训练的需要出发,对于军队的队列训练和队列生活作了具体规范,指出“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生活的准则和队列训练的基本依据。
全体军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令,加强队列训练,培养良好军姿、严整军容、过硬作风、严格纪律和协调一致的动作,促进我军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
”要求全体军人必须参加队列训练,并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地严格执行条令的规定,做到队列动作标准化、生活队列正规化。
物业人须遵守的二十条法规,读后感
物业管理读后感 6月28下午雨很大,连日的阴雨天气似乎没有减少人们对建设美好家园的愿望,在9栋的活动室里人们开始酝酿玫瑰园的未来。
这次由招商街道办组织的玫瑰园物业管理会议演变成为一个如何对玫瑰园实施合法合理及有效管理的大讨论。
请问各位业主,你住在玫瑰园还舒服吗?你是否向往周边小区优美的环境,你是否感到些许失落?这几年我们的玫瑰园怎么成了这个样子,我们向往的环境整洁、绿化优美的玫瑰园在哪里?但现在我们只能从梦中期盼。
我们曾寄托于物业服务单位给我们提供良好的服务,但我们总感到失望。
是我们的要求过高了吗?可能物业也有他们的难处,但周边同类小区为什么管理的比我们好呢?卫生情况恶化,被盗事件频发,缺乏安全感,车辆停车无有效管理,草坪被碾成泥泞的大坑,不当水冲楼道使墙面剥蚀,不一细说。
当我们在痛心疾首感到万般无奈的时候迎来了新的曙光,深圳市于今年初实施了新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国家近期也颁布了《物权法》,物业管理具备了完善的法律环境,为广大业主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协调物业服务单位与业主的关系提供了法律基矗. 在深圳越来越多的小区业主开始运用这些法律手段要求依法管理自己的物业,关心自己的物业是升值了还是贬值了,人们更加关注自己生活环境的舒适度。
物业管理的成败关键是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在法律框架内成立开展一切活动;在招商街道办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与监督下,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公司等。
我们要同时避免深圳其他少数小区在管理中出现的种种违反《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这种违法的行为只能耽误大家的时间,最终也不可避免地被政府主管门依法取缔的结果。
严格依法实施小区管理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让我们积极参与物业管理的各项活动,将来在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下充分实施小区管理,彻底改变小区的面貌,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望广大业主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密切关注各项措施的实施时间,群策群力,顾全大局,共同维护好我们的家园,创建和-谐社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