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中国读后感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现代文明国家的重要标志。
党的十八大站在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战略高度,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科学决策部署,对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世情、国情、党情继续发生深刻变化,经济转型、社会转轨、利益多元、矛盾多发,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正本清源,厘清法治要义,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推动国家和社会各项工作法治化。
一是着力制定善法,实现善法之治。
王安石说:“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善法是法治的根基。
如果法律是恶法,如同源头活水遭受了污染,法治便无从谈起。
纳粹德国在希特勒集权统治时期,法律在形式上较为完备,并且得到了近乎苛刻的执行,实现了“形式法治”,却偏离了“实质法治”轨道,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一场巨大灾难。
判断法之善恶的标准,关键在于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
因为,人权是法治的第一要义,法治的真谛是人权,法治的魅力也是人权。
只有人权得到法律的足够尊重和保障,才具备了现代法治的主要品格和“实质法治”的基本精神。
我国各级立法机关应当把人权作为一把标尺,重新审视立法思路,全面梳理既定法律,确保我国现有和即将制定的法律是善法,建设中的法治是善法之治,逐步实现“实质法治”。
二是加快推进立法,健全法律格局。
通常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法律体系较为完善,无论国家还是社会的任何大事小情,都会被纳入法律框架内,法律“定纷止争”的目的能够在社会很大范围内得以实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快速发展,目前已有239部法律、690多部行政法规、8600多部地方性法规。
全国人大十一届四次会议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成就。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完成了全部立法,相反,今后的立法任务仍然艰巨而繁重。
因为,社会立法较为薄弱,民生立法相对落后,法律冲突比较普遍,法律滞后现象较为明显、法律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还不同程度的存在,迫切需要我国要加快形成以宪法为基础、部门法律齐全、配套制度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支撑。
三是提升法律信仰,培育社会基础。
美国学者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地深入推进,创造了举世瞩目的中国经济奇迹,但也由于内在道德教育、外在法律制约、违法惩戒机制相对不完善,衍生了诸多严峻复杂的社会问题。
有因强拆引发的血案,有因宝马撞人后的殴打,有贪官污吏的巧取豪夺,有官二代、富二代的肆无忌惮,有弱势群体的求救无门,等等,已数不清有多少这样血淋淋的个案在刺痛世人逐渐麻木的神经,法律信仰到了丧失的边缘。
放任这种现象,法律就会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变成一纸空文,法治就会更加遥远。
建设法治国家,必须综合运用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手段,着力使每一个公民都自觉做到,信仰法律、崇尚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绝不能遇到问题,“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甚至通过不法手段以实现利益最大化。
四是强化法律实施,保障法律权威。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再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实施,其价值得不到落实,只能是文字的堆砌,毫无意义可言。
公民自觉守法,是法律实施的基础。
苏格拉底拒绝越狱的故事告诉我们,他着力把法律推定为人格化的存在,无论法律本身或其执行公正与否,都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每个人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方面,即守法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
这不但推迟了中国的法治进程,也给政府威信带来影响,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加快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切实做到违法必有责、违法必追究、加大违法成本,让法律的阳光普照大地。
五是推动司法独立,促进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党的十八大确立的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和主要目标。
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公正司法,也就没有现代法治国家。
我国由于特殊国情决定,不可能实行西方三权分立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必须立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着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制度。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特别是要限制官员、限制权力,把权力置于有效控制之中,禁止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司法妄加干涉,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治中国读后感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现代文明国家的重要标志。
党的十八大站在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战略高度,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科学决策部署,对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世情、国情、党情继续发生深刻变化,经济转型、社会转轨、利益多元、矛盾多发,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正本清源,厘清法治要义,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推动国家和社会各项工作法治化。
一是着力制定善法,实现善法之治。
王安石说:“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善法是法治的根基。
如果法律是恶法,如同源头活水遭受了污染,法治便无从谈起。
纳粹德国在希特勒集权统治时期,法律在形式上较为完备,并且得到了近乎苛刻的执行,实现了“形式法治”,却偏离了“实质法治”轨道,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一场巨大灾难。
判断法之善恶的标准,关键在于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
因为,人权是法治的第一要义,法治的真谛是人权,法治的魅力也是人权。
只有人权得到法律的足够尊重和保障,才具备了现代法治的主要品格和“实质法治”的基本精神。
我国各级立法机关应当把人权作为一把标尺,重新审视立法思路,全面梳理既定法律,确保我国现有和即将制定的法律是善法,建设中的法治是善法之治,逐步实现“实质法治”。
二是加快推进立法,健全法律格局。
通常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法律体系较为完善,无论国家还是社会的任何大事小情,都会被纳入法律框架内,法律“定纷止争”的目的能够在社会很大范围内得以实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快速发展,目前已有239部法律、690多部行政法规、8600多部地方性法规。
全国人大十一届四次会议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成就。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完成了全部立法,相反,今后的立法任务仍然艰巨而繁重。
因为,社会立法较为薄弱,民生立法相对落后,法律冲突比较普遍,法律滞后现象较为明显、法律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还不同程度的存在,迫切需要我国要加快形成以宪法为基础、部门法律齐全、配套制度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支撑。
三是提升法律信仰,培育社会基础。
美国学者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地深入推进,创造了举世瞩目的中国经济奇迹,但也由于内在道德教育、外在法律制约、违法惩戒机制相对不完善,衍生了诸多严峻复杂的社会问题。
有因强拆引发的血案,有因宝马撞人后的殴打,有贪官污吏的巧取豪夺,有官二代、富二代的肆无忌惮,有弱势群体的求救无门,等等,已数不清有多少这样血淋淋的个案在刺痛世人逐渐麻木的神经,法律信仰到了丧失的边缘。
放任这种现象,法律就会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变成一纸空文,法治就会更加遥远。
建设法治国家,必须综合运用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手段,着力使每一个公民都自觉做到,信仰法律、崇尚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绝不能遇到问题,“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甚至通过不法手段以实现利益最大化。
四是强化法律实施,保障法律权威。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再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实施,其价值得不到落实,只能是文字的堆砌,毫无意义可言。
公民自觉守法,是法律实施的基础。
苏格拉底拒绝越狱的故事告诉我们,他着力把法律推定为人格化的存在,无论法律本身或其执行公正与否,都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每个人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方面,即守法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
这不但推迟了中国的法治进程,也给政府威信带来影响,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加快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切实做到违法必有责、违法必追究、加大违法成本,让法律的阳光普照大地。
五是推动司法独立,促进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党的十八大确立的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和主要目标。
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公正司法,也就没有现代法治国家。
我国由于特殊国情决定,不可能实行西方三权分立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必须立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着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制度。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特别是要限制官员、限制权力,把权力置于有效控制之中,禁止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司法妄加干涉,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依法治国读后感第1自然段
(一)必须更新观念。
依法治国是我国在治国方略上的根本转变,它必然要求我们对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系列观念加以更新,尤其是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
(30)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
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
(31)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与之相适应的高度集权以及主要靠政策、行政命令、长官意志办事的方式,根深蒂固。
在观念上,亦有与之相适应的一套,如不加以更新,就很难在言行上自觉投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事业中去。
对于需要更新的观念,有些前文已经涉及,如树立法律至上的原则,就是要改变法律很不受重视的观念等。
这里,要着重论述如下几点: 第一,要改变重人治轻法治的观念。
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的法制有不少是属于'人治底下的法制',其所制定与实施的法律与制度,主要是为了加强行政权力对社会主体的管理、控制。
(32)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由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内在要求,治理国家的方式也将产生根本性的转变,即由原来多年形成的主要以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为转移的人治体制,转变到主要依据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来办事的体制上。
治理国家靠什么
同志认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33) 只有从观念上、体制上和具体的制度程序上完成由人治向法治的根本转变,才能最有效地促进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和两个文明建设,切实保障人民民主。
第二,要改变重义务轻权利的观念。
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一对基本范畴,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对推动依法治国具有实质性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从根本上讲,权利是属于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的人民的,但在旧社会,人民的权利被全部或部分地剥夺了,却要承担被强加的无数义务。
后来,人民通过革命斗争,夺回了自己的权利。
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重义务轻权利的观念,仍在相当一部分人、尤其是在相当一部分公职人员头脑中作怪,在实践中就表现为漠视以至侵犯人民的权利,而对加重人民的义务、负担,却习以为常。
法治国家一个全局性的、根本性的要求及其价值取向的重心,是要保障人民的权利,一切非法侵犯人民权利的行为都是法治秩序的大敌。
因此,必须树立权利观念,享有权利是人民承担义务的前提。
当然,这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要否定义务。
马克思说: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享受权利就要承担义务,承担义务是为了更好地享受权利。
第三,要改变官贵民贱的观念。
官与民是自有国家以来的一对矛盾。
官与民的矛盾在旧社会常常表现为尖锐的对立,历史上官逼民反的事件屡见不鲜。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国家和社会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在理论和宪法、法律上,官与民只是社会分工的不同,而没有高低贵贱之别。
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观念和惯性的作用,有的干部、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一讲依法治理,就把治理的重点和对象放在老百姓身上,只想让老百姓严格守法,把老百姓管住,而自己则是居高临下的执法者、管理者。
这是官贵民贱观念余毒的表现。
在社会主义社会,官的地位和权力都是人民给的,官的衣食和工作、生活条件都是人民纳税、纳粮供给的,民是官的衣食父母。
推行依法治国的方略,必须树立以民为本的观念,官要奉公守法,恪守职责,勤政廉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能得到民的拥护和爱戴。
第四,要改变道德与法无关的观念。
道德是以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来评价人们的各种行为,调整人们的相互关系,并由人们的内心驱使和舆论压力发生作用的社会行为规范。
有高尚的共产主义道德、社会公共道德和各种职业道德等之分。
从观念形态和行为规范的角度说,它是人们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基础。
立法时,人们的道德观念、意识形态、法律意识等通过立法者的立法活动渗透并且表现到法律中,影响着法律价值的道德取向,使法律呈现出良、恶状态。
良法是实行法治、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之一。
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执法主体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才能使其执法活动和结果合法、合理;执法客体亦须有良好的道德素养,才能使其行为不越法定界限一步。
第五,要改变无所作为的观念。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艰巨而困难的任务。
这就需要我们全体公民、包括全体公职人员,不论是在中央还是在地方工作,亦不论是在什么行业、什么岗位上,都要为实现依法治国尽匹夫之责。
现在,我们有正确的思想理论指导,有中央已经确定的、经实践检验证明是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广大人民群众以主人翁姿态的热情支持和参与,任何困难都不能阻止我们义无反顾地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所以,我们一定要克服畏难情绪,打消无所作为的观念,充满必胜的信心,努力工作,积极参与,争取早日实现人民所期望的政治清明、经济繁荣、社会安宁、人民幸福的法治状态。
依法治国读后感第1自然段
(一)必须更新观念。
依法治国是我国在治国方略上的根本转变,它必然要求我们对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系列观念加以更新,尤其是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
(30)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
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
(31)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与之相适应的高度集权以及主要靠政策、行政命令、长官意志办事的方式,根深蒂固。
在观念上,亦有与之相适应的一套,如不加以更新,就很难在言行上自觉投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事业中去。
对于需要更新的观念,有些前文已经涉及,如树立法律至上的原则,就是要改变法律很不受重视的观念等。
这里,要着重论述如下几点: 第一,要改变重人治轻法治的观念。
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的法制有不少是属于'人治底下的法制',其所制定与实施的法律与制度,主要是为了加强行政权力对社会主体的管理、控制。
(32)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由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内在要求,治理国家的方式也将产生根本性的转变,即由原来多年形成的主要以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为转移的人治体制,转变到主要依据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来办事的体制上。
治理国家靠什么
同志认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33) 只有从观念上、体制上和具体的制度程序上完成由人治向法治的根本转变,才能最有效地促进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和两个文明建设,切实保障人民民主。
第二,要改变重义务轻权利的观念。
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一对基本范畴,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对推动依法治国具有实质性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从根本上讲,权利是属于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的人民的,但在旧社会,人民的权利被全部或部分地剥夺了,却要承担被强加的无数义务。
后来,人民通过革命斗争,夺回了自己的权利。
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重义务轻权利的观念,仍在相当一部分人、尤其是在相当一部分公职人员头脑中作怪,在实践中就表现为漠视以至侵犯人民的权利,而对加重人民的义务、负担,却习以为常。
法治国家一个全局性的、根本性的要求及其价值取向的重心,是要保障人民的权利,一切非法侵犯人民权利的行为都是法治秩序的大敌。
因此,必须树立权利观念,享有权利是人民承担义务的前提。
当然,这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要否定义务。
马克思说: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享受权利就要承担义务,承担义务是为了更好地享受权利。
第三,要改变官贵民贱的观念。
官与民是自有国家以来的一对矛盾。
官与民的矛盾在旧社会常常表现为尖锐的对立,历史上官逼民反的事件屡见不鲜。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国家和社会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在理论和宪法、法律上,官与民只是社会分工的不同,而没有高低贵贱之别。
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观念和惯性的作用,有的干部、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一讲依法治理,就把治理的重点和对象放在老百姓身上,只想让老百姓严格守法,把老百姓管住,而自己则是居高临下的执法者、管理者。
这是官贵民贱观念余毒的表现。
在社会主义社会,官的地位和权力都是人民给的,官的衣食和工作、生活条件都是人民纳税、纳粮供给的,民是官的衣食父母。
推行依法治国的方略,必须树立以民为本的观念,官要奉公守法,恪守职责,勤政廉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能得到民的拥护和爱戴。
第四,要改变道德与法无关的观念。
道德是以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来评价人们的各种行为,调整人们的相互关系,并由人们的内心驱使和舆论压力发生作用的社会行为规范。
有高尚的共产主义道德、社会公共道德和各种职业道德等之分。
从观念形态和行为规范的角度说,它是人们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基础。
立法时,人们的道德观念、意识形态、法律意识等通过立法者的立法活动渗透并且表现到法律中,影响着法律价值的道德取向,使法律呈现出良、恶状态。
良法是实行法治、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之一。
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执法主体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才能使其执法活动和结果合法、合理;执法客体亦须有良好的道德素养,才能使其行为不越法定界限一步。
第五,要改变无所作为的观念。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艰巨而困难的任务。
这就需要我们全体公民、包括全体公职人员,不论是在中央还是在地方工作,亦不论是在什么行业、什么岗位上,都要为实现依法治国尽匹夫之责。
现在,我们有正确的思想理论指导,有中央已经确定的、经实践检验证明是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广大人民群众以主人翁姿态的热情支持和参与,任何困难都不能阻止我们义无反顾地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所以,我们一定要克服畏难情绪,打消无所作为的观念,充满必胜的信心,努力工作,积极参与,争取早日实现人民所期望的政治清明、经济繁荣、社会安宁、人民幸福的法治状态。
如何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一、坚持科学立法,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必要前提。
迄至今天,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领域、新情况、新特点,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及时制定、修改、完善各项法律制度,使立法更加充分地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更加适合我国的具体国情。
二、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
深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一是要求合法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二是要求合理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恰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正确使用相关行政措施和手段,避免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三是要求程序正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尽可能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四是要求高效便民。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是要求诚实守信。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六是要求权责统一。
通过科学的法律和其他制度,合理规定和配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和责任,保持责任与权力的对应;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切实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三、坚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发挥着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等重要作用。
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对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要坚持司法公正。
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理性地权衡案件所关涉的各种社会利益,妥善把握和处理好案件所关涉的各种关系,对各类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对各种纠纷予以有效化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要实现司法高效。
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切实改进司法作风,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全面提升司法活动的效率,有效应对社会生活中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
要树立司法权威。
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切实做到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全社会要依照宪法的规定,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尊重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
四、坚持全民守法,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
社会成员知法、信法、守法、用法,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社会基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每一个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模范带头遵守法律;每一个社会成员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尤其是在享受自由和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其他社会主体的合法权利与自由,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运用法律规定或法律允许的方式与手段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
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全体社会成员掌握和熟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五、强化监督制约,构建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
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和“治权之治”。
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以保证执政党的权力和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种权力的设置和行使始终不偏离我国民主政治的正确轨道。
要围绕权力运行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各种权力的配置,统筹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自我约束与监督的作用,扩大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有序参与,强化人民群众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广泛监督,同时重视和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要从法律上规范各种监督行为,不断提升监督的科学性、合理性,建设性和实效性。
如何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一、坚持科学立法,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必要前提。
迄至今天,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领域、新情况、新特点,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及时制定、修改、完善各项法律制度,使立法更加充分地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更加适合我国的具体国情。
二、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
深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一是要求合法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二是要求合理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恰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正确使用相关行政措施和手段,避免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三是要求程序正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尽可能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四是要求高效便民。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是要求诚实守信。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六是要求权责统一。
通过科学的法律和其他制度,合理规定和配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和责任,保持责任与权力的对应;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切实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三、坚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发挥着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等重要作用。
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对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要坚持司法公正。
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理性地权衡案件所关涉的各种社会利益,妥善把握和处理好案件所关涉的各种关系,对各类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对各种纠纷予以有效化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要实现司法高效。
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切实改进司法作风,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全面提升司法活动的效率,有效应对社会生活中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
要树立司法权威。
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切实做到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全社会要依照宪法的规定,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尊重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
四、坚持全民守法,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
社会成员知法、信法、守法、用法,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社会基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每一个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模范带头遵守法律;每一个社会成员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尤其是在享受自由和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其他社会主体的合法权利与自由,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运用法律规定或法律允许的方式与手段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
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全体社会成员掌握和熟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五、强化监督制约,构建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
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和“治权之治”。
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以保证执政党的权力和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种权力的设置和行使始终不偏离我国民主政治的正确轨道。
要围绕权力运行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各种权力的配置,统筹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自我约束与监督的作用,扩大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有序参与,强化人民群众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广泛监督,同时重视和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要从法律上规范各种监督行为,不断提升监督的科学性、合理性,建设性和实效性。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提出的历程:1996年,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指出,到下世纪初要初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997年10月,中共十五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1999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1982年宪法进行修改,将法治与法治国家予以宪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任务和原则,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一个基本目标。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容: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
二、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彻底否定人治,确立法大于人、法高于权的原则,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
三、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依法治国是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五、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法制定法律,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
六、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
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七、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
总之,依法治国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意义:第一,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第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第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
第四,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第五,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
第六,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