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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秩序的建构读后感

时间:2019-08-31 11:12

为什么法治秩序的建构优于大众民主的发展

说法新奇。

大家谈民主与法治,向来民主在前,法治在后呀。

华夏从古到今从不缺法度,却鲜有民主,没有民主的法治和几千年的“老一套”还是没什么区别的。

现在民主社会怎样建构民主秩序

构建与民主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社会秩序  社会主义民主应当成为和谐社会秩序的重要价值取向。

任何一种社会体制及其社会成员的活动背后,都不可避免地内含着相应的价值目标。

社会秩序的形成实际上是价值认同的结果,有人把秩序就看成是一种价值。

这是由社会历史发展和人的实践活动的主体目的性特点所决定的。

秩序的价值取向对于构建社会秩序来说是非常有意义的。

这不但因为社会秩序是人们价值观念上达成某种共识的结果,更主要的还在于任何社会秩序本身就是由外化的操作规则和内化的价值规则两部分组成的。

操作规则是价值规则的对象化,价值规则是操作规则合理性的内在根据,从而为现实制度确立起合法和道义的基础。

只有形成社会秩序的主体行为及其相应的制度、机制符合人们的价值取向时,这样的制度才是有意义的,这种制度下的社会秩序才有合法性基础,才可能有长期稳固和持久的发展动力。

  我国社会秩序不仅要有形式的合理性,而且要有价值的合理性,要积极表达人们对社会发展的理性追求和对社会进步的价值评判。

当前我国社会秩序的核心价值观主要表现为:  1.人民主权原则。

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民意应该被尊重和认真贯彻,人民的利益必须得到维护,人民能够广泛地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生活。

  2.人权原则。

民主化的社会秩序必须尊重人权,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民主权利。

它主张社会应该以权利为中心,限制权力的膨胀。

  3.自由、平等、公平、公开原则。

在民主的社会秩序中,个人自主、自由地选择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为道德所接受,被习惯、宗教所包容,并能得到他人尊重。

主体地位平等,权利义务一致,平等地适用法律和制度。

个体参与社会活动、享受社会资源的机会相同,社会评价标准统一,各种歧视和特权现象将被消除。

各种事务的制度公开、程序公开、决策公开、监督公开、问责公开,权力被置于阳光之下,高度透明。

  4.法治原则。

民主化的社会秩序主要依靠法律维持,用法治保障民主,实现民主法律化、法治化,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确立法律至上的权威,完善法制,依法行政,依法开展生活、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依法发展。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何把这些先进的价值理念嫁接到社会秩序的现实轨道上,如何选择优先价值,不能片面地从抽象的理论出发和单纯的政治动机出发,而应该尊重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国情。

在我国,民主化的社会秩序的价值目标选择的依据,第一,要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人民利益无小事,民主秩序必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文化利益,一切损害人民利益的秩序都是恶劣的秩序,必须被铲除;第二,反映社会生产方式客观要求。

生产方式是民主秩序发展的物质基础,民主秩序的建立和变更必须反映社会生产方式的发展状况和发展要求,一切落后或超越于社会生产方式发展状况的社会秩序都会阻碍社会发展。

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发展总体水平不高,发展不平衡,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政治文化生活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我们在构建社会民主秩序时,必须从现实的生产方式出发,既要充分利用发展了的生产方式,建立合理的民主秩序,以利于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涌流,又不能超越生产方式的发展状况,急功近利、急躁冒进,陷入空想发展泥潭;第三,反映社会根本制度本质要求。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民主本质上是人民民主。

因此,我们的社会秩序应该建立起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充分发挥人民主人翁积极性的民主秩序,清除封建宗法专制制度和资产阶级专制统治的残余影响;第四,反映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最新成果。

世界是无限多样的,人类文明既有同一性,也呈现多样性。

建立何种制度何种社会秩序,既要继承本民族人民创造的优秀文明财富,也要借鉴人类文明的一切有益成果,推陈出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动不同国家民族相互合作、共同发展。

  在对民主化的社会秩序的价值目标进行正确选择时,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1.阶级性与人民性的关系。

当前,我国社会阶级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虽然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两大基本阶级,但是,原有的阶级结构出现了许多新的特征。

此外,社会还产生了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非公有制企业经理等新的阶层。

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其他新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它们在阶级本质上的差异不断减弱,共同性逐步增加,统治阶级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在不断扩大,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不断增强。

反映这种阶级结构的新变化,统治阶级必须建立起协调阶级、阶层矛盾,政治宽容度高,能调动各阶层积极性的民主秩序。

  2.民主和法制的关系。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决定了社会秩序是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必须要把两者兼顾起来,使两方面协调发展,而不是相互冲突。

指出:“现在搞大民主不适合大多数人民的利益。

”他主张用小民主的办法(他称之为“下毛毛雨”)解决社会矛盾,他指出:“将罢工、罢课、游行、示威、请愿看作调整社会秩序的一种方法。

”借助法制稳妥地发展民主。

但是,是民主多一些还是法制多一些

当民主和法制冲突时是谁决定谁

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强调用牺牲民主的方法维护社会秩序,他说:“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重建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

很显然,人类可以无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无秩序而有自由”。

以开阔的胸襟指明了民主优先发展的重要性,他指出:“群众提了些意见应该允许,即使有个别心怀不满的人,想利用民主闹一点事,也没有什么可怕。

要处理得当,要相信绝大多数群众有判断是非的能力。

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

”在社会主义社会,民主是基础,法制是保障,法制要维护、表现民主,要为实现民主开道,不容忍法制抑制民主发展现象的发生。

  3.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良好的民主秩序应是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在现阶段,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着,两者还不能实现完全统一,为效率损害公平、为公平会损害效率的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我们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处理两者关系的时候,应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现阶段,我们还不能提供充足的公平环境,只能选择以效率为重,维护前提的公平、条件的公平、有限的公平,不能一味地追求公平而牺牲效率。

但是,这绝不意味着为了效率可以牺牲公平。

必要的公平须得到保证,否则会挫伤大多数人的积极性,造成新的利益冲突和社会关系混乱,从而导致毫无效率可言。

  4.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权利与权力孰轻孰重,历来就有争论,但是,无论从民主发展的一般意义上说,还是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本质上讲,我国公民的权利是至高无上的,国家的权力属于全体人民,国家的权力机构必须致力于实现公民的权利。

因此,着力保护、实现公民的权利,限制、监督、制约权力,是建立民主秩序的合理逻辑。

当然权利与权力如何平衡,必须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而定。

  5.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法治不排斥人,而是通过法治机制,规范人,使人在法律机制上实现治理国家的目标,它比人治更加民主、更加科学、更加规范。

现代社会,人治日益遭到摒弃,法治已成为普遍的治国理念和治国方略。

  6.稳定与发展的关系。

发展是硬道理,没有发展,做任何事情都将一事无成。

但稳定是事物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没有稳定的条件,事物发展的前景必定是十分飘渺和危险的。

文化大革命的经验已经证明,动乱不能前进,只能后退,要有秩序才能前进。

当前正处于社会新秩序的重构过程之中,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问题,我们在解决发展问题时,必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人民群众的心理承受程度有机结合起来,必须考虑资源的承应能力、环境的承载能力、公民的承受能力、社会的承运能力,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和和谐发展的态势。

  7.民族与世界的关系。

建立什么样的秩序,取决于本民族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实际状况,我们不能盲目地搬用西方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生产生活方式。

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西方的价值观念、生产生活方式、政治伎俩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也不容回避。

但是,我们不应该采取盲目排外的态度,对于西方文明的进步的因素,应该积极吸取,主动地借鉴,用西方的文明成果改造我国的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建立走在时代前列的社会秩序,改进人民生活质量,推动中西方人民在现代文明的生活状态下开展交流,促进人类社会的共同进步。

法律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作用

中国古代的家族和宗法制度第一节宗法制度的产生与确立一、宗法制度的产生宗法制:所谓宗法制度即血缘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解决职权和财产分配、维护世袭统治秩序的一种制度。

这种制度由氏族社会的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

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产生于商代后期。

一、宗法制度的产生宗法建立在宗族的基础之上,宗族由若干个同血缘的家族集合而成,由家庭而家族,再集合成宗族,结成乡社,进而成为国家的基石,这是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基本事实。

在宗法制度下,家族——和道德的共同体。

宗族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统治和服从为内核的政治、经济一、宗法制度的产生宗法制与国家政权合二为一,在家族——宗族内部起到维护父家长统治权力的作用,在意识形态领域具有道德制约的作用,对国家与社会具有维系秩序的功能,同时,对国民性格的塑造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一、宗法制度的产生家族家族是个历史的概念。

父系家族内部包容了若干个个体家庭,家族内部所容纳的个体家庭或多或少,但都持有同姓一家族的观念。

在中国长期的宗法社会中,父系家族中拥有父权和夫权的家长,即拥有掌握家族所有财产和支配家族所有成员的绝对权利。

家族的血缘纽带,适应了界定家族成员的辈份关系和维护家长统治权的需要。

一、宗法制度的产生农业型的自然经济是血缘纽带无法割断的根本原因。

在血缘(家族血亲)、地缘(农村乡社)、业缘(农耕经济)的共同作用

谁能为我描述一下中国法治的现状,发展进程,发展过程中的优点和不足之处。

?

供你参考: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浅议 实现现代法治是中国有识之士近百年的追求和梦想。

但是,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法治,难以与自然经济相嫁接,更与集权政体和以宗法伦理为核心的儒家道德观念相抵晤,追求现代法治的努力几经磨难,屡遭挫折。

党的十一届三全会开始以理性的眼光审视历史与现实,并将法治植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肥沃土壤,逐步地、分层次地建构现代法治的制度结构与观念体系。

认真分析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所处的历史方位和和特征,有助于认识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治建设道路问题。

一、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背景 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开始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当时的中国面临着国内外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它决定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方向和特征。

1.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基础性变革 中国是一个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一个时间不长的新民主主义社会而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十分薄弱。

在1957年以后的近20年的时间内,我们在理论上认为可以跨越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阶段,而直接实行产品经济,在实践上则建立了一套权力过分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从而窒息了人们为追求自身利益而焕发出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遏制了现代社会建立的基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

而此时的西方国家,则在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新技术革命的推动下,稳步发展。

与我国相邻的周边国家或地区也进入了经济腾飞的阶段,从而对我国形成了巨大的压力。

实现四个现代化,改变经济落后状况,不仅是当时人民的迫切期望,而且是中华民族自立于民族之林的刻不容缓的任务。

经济的落后和非市场化,必然影响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现代法治的内核是民主政治,而现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产物。

因为经济上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派生平等观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实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产生的现实基础。

”⑴以行政命令为特征的计划经济压抑了个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扼制了民主、平等、自由等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

同时,以行政指令连接起来的社会生产活动也缺乏对现代法治的社会需求。

因此,通过改革推动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既是中华民族生存的迫切需要,也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基础性条件。

2.改革传统的人治型政治体制的迫切要求。

中国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主义传统,“父为家君,君为国父”、“皇权至上”、“法随君出”等已经形成了传统中国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

封建社会的政治理论和法制理论,无论是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还是主张以“礼”治国的儒家,无一例外都主张君权至上,其理论的中心就是论证如何治民,维护封建统治,巩固君主万世一系的家天下。

新中国建立后,经过了七年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短暂时期后,就长期按照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与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理论,指导国家的政治生活。

因此,在政治体制和法制建设方面,集中批判和否定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法制的理论和制度,而对有着两千多年历史的封建专制主义制度和思想始终未进行有效的清算,使个人专制、权力集中、法外特权等封建残余,在战争年代形成并沿用下来的权力过分集中的领导体制中,以制度的形式生长和蔓延,形成了人治色彩极浓的政治体制。

这种人治型政治体制扭曲了人民的政治参与热情,抑制了民主政治的发展,导致了二十多年来一系列重大决策的失误。

诚如所言:“我们过去所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

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⑵而法制现代化是一种新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设计的核心就是民主政治,因此,改革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完善一系列民主制度,是法制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意,是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客观要求。

3.发展与稳定的两难选择。

秩序和稳定是任何一个社会实现宏观管理的基础性条件。

虽然发展和改革是当今中国面临的最重要的使命,然而这两项任务的实现也都要求有一个安定团结、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但是,改革是一个新旧体制的交替过程,体制的转换导致了利益结构的重新调整,在原有旧体制下长期相对稳定的利益格局被打破,伴随而来的是利益结构的多元化、复杂化,从而引起各种局部利益的矛盾和冲突。

这些矛盾和冲突得不到及时、正确、合理的调节和处理,在一些地区、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导致激化,破坏社会的稳定。

法制现代化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就是人人在法制原则下去思考和行为的社会秩序状态,同时,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也是从制度层面上对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进行重新设计和整合的过程,它既以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为基础,又促进和保障改革的发展,并以制度的形式反映改革的成果。

选择什么样的价值目标,既促进改革,又保持社会的稳定,这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重要课题。

4.浓厚的封建人治法律传统和和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建制设。

中国封建社会有着两千多年的漫长岁月,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家国一体化的集权体制,“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观念构成了封建社会三位一体的超稳定结构。

它给我们留下的是各种各样的封建主义文化遗产。

在法律制度方面最典型的是,以人治为核心的“德主刑辅”的治国理论,立法、行政、司法合一的专制体制,刑民不分的法律体系,“刑不上大夫”的刑罚制度,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观念,惧讼、厌讼的民众法律心理,等等。

到了近代,在西方思想影响下,中国也曾出现过呼唤民主和法治的思潮,但是由于缺乏经济基础和社会变革的支持,在中国始终未建立起现代意义的法律制度。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向法制现代化迈开了重要的步伐。

但是,随着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之间的矛盾规定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开始了对“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所谓“资产阶级法治观”的批判,导致了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泛滥。

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我们所面临的是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制建设:法律规范体系不仅数量少而且残缺不全,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充斥着左倾思想的陈词滥调,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一个国家正常运转的基本法律付诸阙如;司法体制遭到破坏,检察机关被撤销,辩护制度、律师制度被废除。

司法机关的职能被简单化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现代法治观念十分淡薄。

人们不仅缺乏现代社会应有的公民权利观念和守法意识,甚至对法律的权威性都丧失了信心。

二、法制现代化道路的中国特色 中国法制现代化起步阶段的历史背景,决定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有其独特的发展道路和特征,认识这些特征是把握其发展规律的关键。

1.发展方式上的政府主导性。

一个国家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一般来说是与这个国家整个现代化过程分不开的。

当代发达国家的法制现代化起步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成熟而逐步地、自然而然地实现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由社会生活领域推动的运动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或政府扮演的是一种消极的“守夜人”角色。

而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发生于20世纪最后20年,这时的中国社会缺乏商品经济对民主法治意识的启蒙,更面对着政治、经济和法制飞速发展的世界。

发达国家的政治影响和经济压力,国内人民要求富裕和民主的渴望,决定了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任务极为艰巨。

这就需要有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国家来推动法制的转型,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发展的时代责任,从而决定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在发展方式上带有政府主导性。

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在法治理论上进行拨乱反正,确立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现代法治观念,提出了加强民主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法治现代化任务;面对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制建设,领导制定了法制现代化纲领和宏大的立法规划,并在短短20年间,完成了西方国家上百年走过的立法路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领导了大规模的普法教育,有规划有组织地传播法律知识,肃清封建法制观念,培育现代法治意识。

总之,在当代国内外背景下,没有党和政府的领导,希望像西方国家那样通过市民社会的成熟,自下而上地实现现代法治,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政府主导性,客观上要求维护政府的权威,但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改变党和国家运行机制中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实现民主政治。

因此,维护政府权威不能走集权、扩大权力的外延的老路,而是要通过建立一个理性化、法治化的政府,使公共权力的运行合法化、合理化来实现。

因此,党和政府行为法治化,领导行为法治化,当是中国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前提。

2.目标的阶段性。

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面对国内相对落后的经济和薄弱的民主政治,以及来自国外的压力和挑战,其目标的选择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带有阶段性。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民主制国家,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人民的自我规定,是人民的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是人民存在的环节:人不是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人民不是为国家而存在,而是国家为人民而存在。

“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

”⑶可见,充分实现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法制现代化的根本目标。

为此,首先要运用法律机制,确认和实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尤其是要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权,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

其次是形成一套完善的机制,务使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根据法律的要求来行使,把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纳入法制轨道,建立和健全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权力的法律制约机制,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防止一切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这样一种法治状况,是法制现代化的理想目标。

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为此而作出了艰辛的努力。

但是,经济发展的内部冲动和国际竞争的强大压力,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无可选择地将社会政治稳定前提下的经济快速发展确定为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阶段性目标。

首先,当代中国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尽快发展经济,解决几亿人“吃饭”和“温饱问题。

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中,能否迅速地将经济发展起来,使本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综合国力赶上或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已经成为国家政权最终存在的合法性基础。

其次,公民权尤其是公民政治参与权的全面实现和公民权利观念的形成,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和公民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

因为,“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总和的‘市场’,它对法律的最初始、最本能、最基本的要求便是自由、平等和权利保障”。

⑷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足温饱的物质生活水平,不可能产生对现代法治的强烈需求,不可能产生更多的政治参与要求,“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⑸第三,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的社会急剧变化过程。

经济的发展,利益阶层的分化、价值观念的冲突、民众政治参与期望的提高,对政府的凝聚力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同时,中国的现代化过程还始终面临着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影响与渗透,其主要手段就是打着“民主”与“人权”的旗号,瓦解中国党和政府的政治权威。

如果一开始就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定位于全面实现包括政治参与权在内的公民权,则会超出现有政治制度的承受能力,使政治权威分崩离析,经济的赶超计划也会毁于一旦。

因此,分阶段实现法制现代化目标,是中国在当今国际国内特殊环境下的一种现实可行的选择,即首先围绕政治稳定和市场经济发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在充分保障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稳步有序和自上而下地推进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

3.价值取向的双重性。

事物的价值是事物作为客体对主体的生存、幸福和发展的肯定关系或否定关系。

凡是对人有用、有利、有益,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助于实现目标的东西,就是有价值的,反之就是无价值的。

法制现代化作为一种制度设计,也有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

一般,法制现代化的价值是多重的,包括正义、公平、平等、效率、秩序、自由、权利等等。

在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选择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和其基本国情基础之上的,它集中地表现为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合理解决。

三中全会以来,我们逐步确立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法制现代化价值取向。

首先,中国的法制化应当把尽快发展经济,提高效率作为其价值取向。

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

明确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

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说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⑹。

因此,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应成为评判一切工作的基本标准。

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和小平同志一直坚持“两手抓”的思想,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使法制建设服务于经济:一方面,抓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市场主体在经济生活中拥有广泛的选择自由,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经济秩序,为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其次,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另一个价值取向乃是实现社会正义。

人类社会的法律从其诞生时起,就同正义结下了不解之缘。

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公道、平等、自由、权利等价值内涵,成为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

社会正义也就自然构成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理想。

在当代中国,社会正义具体表现为:消灭阶级,消除两极分化,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

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

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

⑺因此,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将关注和解决社会公平或社会正义问题作为自己的根本的价值取向。

为此,三中全会以来,我们一方面通过立法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体在机会和手段选择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关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法律法规和保护弱者群体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工会法、残疾人保护法、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法和最低工资制度等法律法规,强化法律的利益调控职能,促进社会利益需求与实现的平衡发展,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在目前经济政治环境允许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

当然,公平和公正的充分实现有赖于社会资源的极大丰富,在普遍贫穷的社会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正与公平,充其量是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平均主义。

因此,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的丰富是社会公正的基础。

在发展经济成为核心任务的当代中国,公正会带来民心的归附和政治的稳定,但是发展会在更高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公正。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反映了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因而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价值选择。

4.过程的非协调性与不足:法制的现代化应该是一个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协调发展的过程。

但是,如前所述,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一方面带有政府主导性,另一方面,它是作为最强音的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一种回应——为改革和发展服务,其目标的选择带有强烈的功利性。

因而,其发展过程不可避免地带有非协调性的特点。

在立法上,表现为立法速度快、数量多,在短短的二十年内,我国的立法已走过了西方上百年的历程。

但质量不高,可操作性差,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不科学,部门法之间畸轻畸重现象严重。

在立法与执法和司法的关系上,集中表现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贪赃枉法现象严重,使立法与法律的实施之间出现较大差距。

在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基础和手段的关系上,表现为立法超前,基础和手段不足。

许多法律制定出来,却没有或缺乏实施法律的人员和物质条件,甚至一些法律的制定没有建立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之上(如80年代制定的《破产法》),因而使这些法律处于虚置半虚置状态。

在法治观念上,不同层次的公民对于法治的理解存在严重不协调状态:国家领导人谈的“法治”是“治国方略”;法学专家谈的法治是指法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统治,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些执法和司法人员认为“法治”就是依法管理,甚至以法治民;而更多的老百姓认为“法治”就是规规矩矩的守法,不犯法。

这样一种复杂的观念状态表明,中国当代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尚不像经济现代化目标那样,为全国人民所明了和认同。

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的非协调性,是当代不发达国家在急速推进经济现代化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规律性特征。

它是经济上的不成熟(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在法制上的表现,同时也表明,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观念的变革,已经成为推动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关键。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展开的中国社会变革,实际上是要完成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历史转型。

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当代中国法制建设也呈现出现代化的发展趋势。

由于文化传统和所处的历史方位,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必然带有自己的特征。

认识这些特征的目的,在于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置于现实可行的基础上,客观地看待其进程中的成绩与不足,既克服不顾国情,追求抽象的法治理念的理想主义,又可以唤起由人治走向法治这一艰难进程中消极主义者的信心。

为什么要学习国学经典

社会发展取决与生产力的发展。

生产力的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经济基础的推动。

经济基础的发展依靠上层建筑的配合法律是上层建筑之一。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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