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加强法治建设的几点思考
摘要基层法治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本文认为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深入了解基层法治环境,不断发现和准确把握基层法治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采取有效形式,开辟多种途径,因势利导,多措并举,在纠错与立制中推进基层法治建设。
关键词基层法治建设依法治国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
基层法治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深入了解基层法治环境,采取有效形式,拓展多种途径,因势利导,强化落实,推进基层法治建设。
一、基层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但基层法治建设这个系统中诸要素还没有达到理想的状态,这种要素自身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基层法治建设的顺利开展。
(一)公民缺乏自觉的法治意识当前,道德规范和生活习俗依然是指导和调节群众行为的主要依据,法律在许多人的心目中只是一种权宜之计。
相当一部分群众咨询、学习法律往往持着“临时抱佛脚”的实用心态,知法守法用法等法律意识淡薄。
群众在自身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从忍耐开始积蓄怨气,一旦点燃“
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
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一)有利于实现政治。
与民主具有天然的联法治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制度保证。
建设法治政府可以调和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从体制、机制、程序上规范民主、发展民主、保障民主,实主政治。
(二)有利于促进法制完备。
建设法治政府要求必须建立完备的法律和完善的法律体系。
法制完备首先是形式意义上的完备,即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内在统一;其次是实质意义上的完备,即法律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需求。
(三)有利于严格公正司法。
建设法治政府要求司法人员自觉用公正理念指导司法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发扬司法民主,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有利于社会文明进步。
法治与文明一脉相通,集中体现了人类追求政治民主、社会正义、社会秩序中自由、平等的共同要求。
法治作为文明的制度形态和秩序形态,不仅是文明丰富内涵的集中体现,也是文明成果的显著标志。
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建设法治政府,就是建设文明社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读后感(二)
法主要功如下:一、维护现有社会方面的功能(一)保障和维护秩序的功能一定社序的维护和保障,需要多种机制。
法和法治对于秩序的维护和支撑,最明显的是通过规范的宣示和指引,使人们可以沿着设定的轨道预期相对方的行为,安排自己的行为。
同时,当既定规则被违反时,法律会做出反应,规制和惩罚违法主体。
权利被侵害时,按既定的途径和程序进行救济,恢复既定秩序,减少扰动。
现代法和法治不仅调整社会主体的多种行为,而且也调整自身的运行。
这主要是指法的形成和运作都有既定的规则和程序加以安排。
规则如何形成和确认,又如何在行政和司法中得以运用,都有相应的法律加以规定。
通过这样的制度化运动,法制不断再生产自身,法律秩序也得以不断地再生产。
法制通过调整社会和调整自身,使社会得以规范化和秩序化,减少无序和混乱,防止动乱和震荡。
(二)保护权利、保障社会活力的功能一个社会里如果人们衣着统一,语言雷同,步调姿势完全相同,思想也人人一样,人们会发现这是一个很有秩序的社会,但并不是一个理想的社会,甚至不是一个正常的社会。
社会必须拥有秩序,也必须同时具有活力。
兼有秩序和活力,这样的社会才会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质。
法律通过对产权和交易安全的保护,使得社会在经济上具有较大的活力,人们的积极性得到调动,物质和精神产品才会大量产生出来。
这就是法治化市场经济的优势所在。
在经济领域如此,在其他领域也一样,每个人的自由得到保证,各人成为积极活动的主体,社会才会具有活力和后劲。
法治正是以保障每个主体的权利和自由为其圭臬。
通过这种保护,通过对社会多样性的宽容,法治得以激发人们充分利用自己潜能的积极性,从而激发劳动和创造,推动社会不断地发展进步。
(三)保障和制约民主的功能现代法治经常是与一定程度的民主联系在一起的。
民主和法治都是现代国家构建的重要内容。
民主是法治的精神向度之一,如果缺乏起码的民主,法治一般也无法完善和发达。
法治是对民主的保护,民主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引导,同时也需要法治加以制约,以防止民主的非理性成分泛滥。
法治以理性精神对民主轨道加以设计,对民主的范围、程序和效力提供清晰的界限,对民主中的争议加以预防和裁断。
同时,司法的权威也可限制民主中躁动不安的因素。
如果一个社会法治的权威尚未树立,就径行推动民主的大跃进,很可能民主的好处未得,其所导致的纷争和危害却已肆虐。
(四)合法化既定政治秩序的功能一定的政治秩序当然需要强制力的支持。
合法化就是政治秩序所需要的最重要的非暴力支撑机制。
德国思想家韦伯认为,历来的支配秩序大体有这样几种合法化机制:传统型,魅力型和法理型。
传统型合法化机制,是说该政治秩序的合法性是通过传统而得以确立的,比如一以贯之的王位继承传位制度。
魅力型,是说该秩序的合法化建立在领袖人物的超凡魅力之上,该领袖类似救世主基督,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和感召力。
韦伯认为,现代社会已经祛魅,魅力型合法化机制即使存在也难以持久; 传统型合法化机制也因为理性时代的到来而无法延续; 法理型统治才合乎现代社会的需要。
以理性为其核心的法律体系高居于社会之上,成为公认的权威,使现行秩序合法化。
这种法理型统治,实际上即是法治。
法的权威取代个人权威,即是法治取代人治。
当神圣和传统的权威式微,理性和法治取而代之,实是自然而必要之举。
二、裁决纠纷、维护正义方面的功能(一)提供纠纷裁决权威机制的功能社会纠纷的裁决机制是多样的,而司法在纠纷解决体系中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它起着对其它纠纷解决机制的导向和矫正作用。
社会的重大纠纷,如果能得到司法合理和平的解决,这种解决又具有巨大权威,能够为整个社会所接受,那么,这种中立性的巨大权威就成了一个社会的压舱石,可以保障这个社会临“争”不乱,大局稳定。
法律的权威越高,这种作用发挥得就越充分。
(二)协调利益和价值、维护正义的功能法律确认重要的利益关系,保护正当利益,但困难在于利益很多时候是互相冲突和重叠的。
所以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划定它们的优先顺序就成为法律的重要任务。
法律协调利益关系就必然涉及到各种价值,如自由、平等、秩序等等。
各种价值各得其宜,形成了和谐的共存关系,这就是人们所称的正义。
法律从诞生之日起,就与公平正义紧密联系在一起。
法治承诺最低程度的正义,内涵最窄的法治也要求规则的权威和规则面前的平等。
规范调整本身,就意味着对同等的人和事给予同等的对待,这就是起码的平等。
规范调整也给行为人一定的行为自由,这也与人追求自主的天性相一致。
规范调整也较少任意性和专横,而且它的事先预知的特征,可使承受其利弊后果的人有所趋避。
经过长期的进化,法治形成了复杂的机制来发现更多的事实,容纳更充分的说理和理性论证。
法治虽然有时会有利于强者,但如果没有法治,弱者的处境会更加不利。
由此而言,法治是强者和弱者之间的均势,在追求一定程度的实质正义时,法治所能够给予的也较人治要多。
(三)丰富既有意识形态体系的功能不需加以论证和思索就被理所当然地接受为正确的论断就是意识形态。
这是对意识形态的一个简略定义。
法治的性质和水平随着国家的不同而不同,但法治本身却几乎已经获得全球性认同,人们认为法治好,应该实行法治,可见法治本身已经成了一种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具有正当化和固化既定秩序的作用,法治实际上也具有这种功能。
这里所说法治的意识形态功能,主要不是说法律保护既存的意识形态体系,而是强调法治本身就是一种意识形态,具有被人们轻易接受和不加质疑的特点。
西方学者多认为法治是中立和非政治的,与意识形态无关,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则认为资本主义法律具有意识形态的属性,从而起着神圣化现存秩序和掩盖其剥削压迫本质的作用。
西方最近几十年崛起的批判法学也揭示了法治的非中立性,认为法治是披着中立外衣的政治和意识形态。
无疑地,以上看法有其合理性和深刻性。
但如果从稳定既存秩序角度看,也许更具有现实意义的是,如果一个国家或秩序具有一定程度的进步性和正义性,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其相关的意识形态就在总体上具有正面价值。
法治是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神话”。
它“神化”现存的社会格局和秩序。
法治的引入,可以丰富既有的意识形态体系,并使意识形态更具弹性和韧性,也提高了意识形态的安全性。
(四)继往开来、保存和助跑文明的功能着名法学家庞德认为,要保有文明和发展文明,就必须努力控制各种各样互相冲突的需要和利益。
如果对各种欲望不加协调和节制,文明就会停滞或者消亡,因为这样就会导致或者过于消费而无法积累,或者缺乏、丧失劳动和创造的积极性,或者在互相斗争中同归于尽。
节制和协调的机制,可以有习惯、宗教、道德和法律。
法律在诸种机制中最为晚出,但发展速度却很快,直至成为主导性的协调方式和手段。
在近现代,法律文化在西方较为普遍地发展成为法治。
法治又很快地成为全球性的流行话语。
人自己建造了房屋,而后安居于其中。
人自己制造了助跑器,而后借助之以达到更高的速度。
法律和法治即是此类人工设施,是主体性力量的外化和结晶,是人的对象化的一种重要方式。
作为对象化和外化表现的法制,同时也是人类发展的跳板。
法治是人类文明的一种,同时又可起着加速文明进步的作用。
法律和法治保存文明,也加速文明。
它翻译、表达、保存人类的经验和智慧,并且传播之,扩大之。
同时,作为客体化的成果,它又有超越一时一地具体存在的特性,这就是在物质和精神之外的第三世界:文化。
这就是制度和制度文明。
这样,法律文明就可以在代际间传承,在空间上传播,成为尊重和“崇拜”的对象。
法律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作用
党内规建设社主义治家力保障 《决定》指:党内规既管党治党重要依据建设社主义治家力保障直接阐明党内规同依治关系全面推进依治依规管党治党意义重 全面推进依治必须充发挥党规党纪作用经期艰辛探索我于2010形宪统帅特色社主义律体系依治、建设社主义治家奠定坚实基础特色社主义律体系基础进步构建特色社主义治体系要求我除进步完善家各项律规外要特别注意完善党章根本党内规制度体系处理依治依规治党关系我既要充发挥律规作用要充发挥党规党纪作用使相互作用、相益彰 完善党章根本、民主集制核党内规制度体系 党内规制度完备程度政党发展熟与否执政水平高低重要标志政党发展高级阶段都离完备党内规章制度否则规范党内秩序、严明党纪律实现党集统新立特别改革放我党陆续制定颁布批重要党内规初步形党内规制度体系框架管党治党、治理政提供重要制度保障新形势党建设面临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党要管党、严治党任务比往任何候都更繁重、更紧迫全面提高党建设科化水平必须建立健全党章根本、民主集制核、由系列相关具体规制度组党内规制度体
法治社会建设的意义
你要的是学术文章还是了解一下? 简单的来说 1。
教改 2。
医改 3 土改 4。
房改 5。
企业改制 工人就业 6。
股改 学术文章 纵观历史,中国在人治社会下发展了两千年,在绝大多数时间里走在了世界的前列,从世界文明发展史上看,历史上古希腊、两河、印度、中国产生的四大文明只有中国的文明保存了下来,传承至今。
今天的中国人怎么突然说已经被历史证明了成功的经验不好了呢
在我们已经进入文明的时代,西方社会还处在茹毛饮血的境地,现在我们却要放弃自己的东西向西方学习,这样做是为什么
对这个问题需要进行大量的研究和深入的思考并不是一篇短短的博文能够解决问题的,而且本人对这个问题思考的远远不够,本文只能起抛砖引玉的作用,希望各位共同讨论这个问题。
首先讨论人治的优劣。
人治的最大优势是决策效率高。
人治社会的最大特点是少数人甚至一个人说了算。
这就在决策过程中省去了民主政治中大量繁琐的决策程序。
社会发展的任何阶段都存在许多稍纵即逝的机会,高效率的快速决策能够更容易、适时地抓住这些机会。
因此,在人治社会下,一旦明主出现,或者有一个好的领导团队出现,社会的发展就会十分迅速。
第二个优势就是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
人治社会祟尚万众一心,人心齐泰山移,要求有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
因此许多法治社会办不到的事,在人治社会却可以轻而易举地办到。
我们国家的城市建设能有如此日新月异的发展,在法治社会下是不可想象的。
最简单的例子是旧城改造中,经常需要道路加宽,取直,这从总体规划上看怎么说都是好事。
但在民主社会下,必然会涉及到道路两边和取直障碍建筑所有者一批人的利益,如果有一个人协商不通,这项工作可能几年、甚至几十年也别想做成。
而在我们国家,这根本就不是问题。
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不再赘述。
第三个优势容易形成强大的势力。
历史上的强大帝国无一例外都是人治社会下产生的。
虽然我们过去称美国为美帝国主义,苏联倒台后,美国人自己也在考虑是否应该建立帝国的问题,但美国并不符合历史学家对帝国的定义。
任何时代生活在一个强大的国家中要比生活在弱小的体制下更有安全感,也更容易获得更多的利益。
古希腊是民主的发源地,但它却多次被外族侵占。
人治的最大劣势是容易犯大错。
希特勒一个人就可以让世界数千万生灵涂炭,财产损失更是不计其数。
毛主席晚年一个判断失误给中带来了十年动乱,使中国的发展一下子被世界甩在了后面。
第二个劣势是不尊重个体。
人治由于是少数人决策,在决策过程中不需要考虑大多数人的意见和想法,自然在决策过程中考虑少数人或单个人的个体的利益就会少一些。
长期在这样的社会体制下,自然在社会的总体认同下轻视个体的利益和感受,这与现代社会尊重个体,增加社会和谐相矛盾。
人治的第三个劣势是难以保持社会稳定。
由于人治的少数人决策机制,对大众的感受不敏感,容易与多数民众的意愿相佐,且由于决策的暗箱操作,即便是正确的决策也可能因得不到理解而产生矛盾。
这些问题的积累很容易造成社会动荡,甚至引起内战,对社会的危害极大。
因本人对该问题思考的不够深入,暂时就想到这些,希望大家补充、完善。
对人治社会的劣势再补充两点: 一是压制人性,此一点造成的影响是十分广泛、深远的。
在人冶社会,当权都的好恶决定着社会的好恶,不同的人当权,就会有不同的好恶,造成社会的道德标准、是非标准混乱。
被封建社会大力推崇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就是典型的不问是非标准,只唯上的愚忠哲学。
在这种道德规范下,追求真理是错误的,无限尽忠才是做人之本。
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下,自然形成了君王、父辈老子天下第一,对下级、晚辈绝对的控制权,并且为了加强这种控制权,自然会限制下级、晚辈的独立性和探索精神,对于下级、晚辈来说,既然独立性和探索精神不是与社会相溶的观念,自然就会在自身的成长过程中压制这种寻求独立、希望探索的原始冲动,学会夹着尾巴做人。
中国代近代在自然科学方面远远落在了西方后面,应该说人治社会是重要根源之一。
没有独立思考,也就谈不上创新,并用“天不变,道亦不变”的观念为自己的墨守成规找到了最好的理由。
压制人性的另一大危害是让人失去了真诚。
既然一切以君王、长辈的好恶为标准,就不能随意表示自己的真实思想,不管是善意还是恶意。
中国的处世原则就是“话到嘴边留三分,不可全抛一片心”、“言多必失”,中国善于察言观色等等,都是要人不要将自己的真实想法表达出来,而要学会顺从上级的的意思发表自己的见解。
久而久之,中国人自然就失去了独立思考的能力,成为只会人云亦云的应声虫。
中国人的机变、权谋等处事哲学应该说是世界上最“先进”的,这些就是在人治体制下“发明”的生存之道,只有学会了事不关已、高高挂起,才能明哲保身。
二是对缺少对社会进步的继承性。
中国古代出出现了一大批伟大的科学家、发明家、医学家、探险家,如张衡、祖冲之、华佗、徐霞客、郑和等,还有诸葛亮发明的木牛流马等应用技术。
但这些发现、发明很少能延续下来,一个重要原因是就在人治社会下,一切以统治者的好恶为标准,这一个统治者有某种爱好,这一方面便可以得到发扬光大,当另一个人当政时,不喜欢这些东西,便将前者的成果束之高阁,甚至付之一炬。
最典型的就是郑和下西洋。
郑和在这一个皇帝的支持下七下西洋,可是到另一个皇帝当政后,不喜欢这样的行为,下一道“片板不得下海”的圣旨,中国的远洋事业也就彻底终结了。
特别是中国在改朝换代的过程中,更将前朝的一切破坏殆尽。
这种一切从头再来,让中国的历史在两千年来陷入停顿。
年龄大一些的人都看过过去的“小人书”,那其中有许多历史故事,我们在这些故事中看到不管是使用的兵器、穿的衣服、住的民房或宫殿等等,除了清朝的辨子和帽子有点变化外,如果不看文字根本就分不清是哪一朝、哪一代,两千年基本没什么变化。
中国最早建立了伟大的农耕文明,把世界远远却甩在了后面,而两千年的停滞,却给了西方超越我们的机会。
先补充这两点。
希望各位继续发表各自的高见,我们一起来讨论。
如何推进法治建设
何推进法制政府建设一、增强行政意识,提高依政能力(一)落实学法制度。
落实政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学法制度。
各部门要结合履职要求,制定办公会议学法计划,落实学法制度。
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参加法律培训,每人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培训情况、学习成绩要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依据之一。
(二)加强依法行政培训。
将依法行政培训列入行政学院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依法行政培训,提高各级政府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测查力度和比重。
二、加强政府立法,推进制度建设(三)加强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
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扩大立法和制度建设意见征询覆盖面,对直接关系群众利益的,逐步通过报刊、网络等途径公开征求意见。
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备案审查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三、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行政决策水平 (五)建立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完善与人大、政协的联系和情况通报制度。
重大决策审议前应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重大决策须经专家咨询或系统评估论证。
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
决策执行机关要及时跟踪决策实施情况
依法治国读后感
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一方面,包括公民民-主权利在内的各种权利都由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所确认和保护;另一方面,公民民-主权利也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而有序地行使,才能真正得到实现。
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在这样一种人们向往的社会里,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谐发展。
社会稳定、秩序井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
没有稳定和秩序,人们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睦共处。
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其中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
这些矛盾和问题,既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调整解决。
在众多的社会调整措施中,法律调整最为重要。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硬性”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
要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实现社会和-谐,就必须依靠法治作保障。
依法治国理念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
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含义做了界定:“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其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观念。
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
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
任何社会都必须树立有效的权威,没有权威就没有秩序。
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形态,决定了一个社会中不同的权威。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是由法律的本质属性决定的。
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
法律具有规范相和确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或者废止。
这种法律所独有的确定性,使人们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清楚地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法律具有普遍性。
它在其有效时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任何个人或者组织违反法律,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特征,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崇高的权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