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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行为论读后感

时间:2018-06-26 15:44

关于《论复仇》的读后感

[关于《论复仇》的读后感]复仇是一种原始的公道,世人大多通过复仇来讨回公道,关于《论复仇》的读后感。

  愈是如此,愈应制止,因为它破坏了法律的威力。

  培根主张受害者应对仇敌采取宽容的态度。

  其理由如下:  一、实施复仇,使我们的人格境界变得和仇敌一样低劣。

  二、仇敌之所以会伤害人,是因为仇敌只爱自己而不爱别人,对于这样的自私者,我们大可不必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三、即使仇敌完全出于恶意而伤人------这正如荆棘藜楛,除了扎、抓等方式野蛮以外,别无所长-----对于这种毫无智慧的仇敌,谁能让自己与之等同起来呢

  四、仇敌的伤害已成时过境迁,我们应当着眼现在与未来。

  五、耿耿于怀,只能使得我们的伤口愈难弥合,读后感《关于《论复仇》的读后感》。

  有一种复仇行为,似乎得到了培根的原谅,对那些法律没有给予制裁的行为,你可实施复仇,与此同时,你应当使得你的复仇行为能够免于法律的制裁。

  举凡进行公仇报复的,他必然会得到意外的好运,而进行私仇报复的,却生前于人有害,死后可叹可悲。

培根以屋大维为凯撒复仇、塞维鲁为帕尔蒂纳复仇,亨利四世为亨利三世复仇的三个例子作了简要说明。

这让我想起了美伊战争,美国以国家的名义武力颠覆了萨达姆政权,此举可谓报公仇,美国因而获得了西方社会的广泛好语,亦弹回了联合国安理会的种种关切;而伊拉克对美国实施的报复大多不具有“国家色彩”,因而难免引起国际社会的唏嘘。

  最后,我们不得不佩服培根的思维力与洞察力。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读后感]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读后感龙城飞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我读了几遍,与霍布斯的《论公民》相比,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显得逻辑性更强,观点更鲜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开始读《社会契约论》的时候,觉得似乎很简单,但读了一阵后才发现读懂不那么容易。

表面上看该书的结构十分简单明了,且每一章节文字并不多。

但读懂其中逻辑关系却非易事。

为了读懂卢梭,我还读过李平沤写的《主权在民Vs“朕即国家”——李平沤解读卢梭<社会契约论>》以及相关的一些参考书。

一旦读懂之后,对卢梭的感觉又回到开始的状态,他的观点十分鲜明,简单。

与他人连篇累牍的政治学论文相比,他的文字不算多,写作的时间也不算长,仅有短短的两个月时间。

而李平沤的书更是集其精华,真正介绍卢梭内容的文字更是少了一半,非常适合时间较少又想了解卢梭的人士阅读。

卢梭是十分伟大的,他集社会契约思想的精华而为《社会契约论》,他的思想中的许多内容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应当借鉴的。

卢梭的许多观点或者其主要观点我是同意的,现在凭记忆记录下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主要观点:1.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

对此,我的理解是,若将“契约”一词改为“合作”,可能更符合社会现实。

因为人们一般对契约的理解多着重于商业的契约,并且是价值相等的交换性的契约为主。

用合作则可以避开一定要等价的思维框架。

此外,也可以用来回击一些人对社会契约论的攻击,他们声称,并没有看到谁来签订契约,社会契约何来之有

2. 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

卢梭的时代虽然有共和国,而且卢梭当时也是日内瓦共和国之公民。

但当时国家形态的主要模式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故卢梭有此观点问世。

我个人认为,若不提出这样的观点,而是明确提出政府是公民的代理机构,国王或总统是公民的代理人的观点可能更容易解释他的逻辑。

在政府是公民代理人这理观点之下,国王或总统的权力必然必须得到人民或公民的认可。

当然,他们失职也应当受到人民的弹劾。

3. 卢梭声称,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他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

这符合古代到现代人们关于民主统治的观点,亦我是所赞成的。

事实上,在当代民主制度较为发达的美国,许多公共事务都是由人民或公民选出的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进行管理,在美国,管理港口有港口管理委员会,美国9.11被炸毁的摩天大楼就是属于纽约港务局的财产,而该局亦是由一个委员会进行管理。

管理贸易有贸易委员会等。

管理某个地方路政可以有路政管理委员会,等等。

4.由全体人民组成的整体是一个政治集体。

在政治上,从对外的关系上,它是主权者,也就是国家。

主权者可以是人的集合,国家则是现在政治学上集地域、政治关系等的复杂体。

5.政府的行政官员是主权者授权的。

他们做事必然符合公意,也就是全体或者至少是大多数人的利益。

6. 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

7. 主权者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会成员的、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

共同体中的约定对于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

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读后感《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共同体可称为“国家或政治体”,至于结合者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

8.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包括用起义的手段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

在这里,卢梭的逻辑思路有一些混乱,他把由全体人民组成主权者,混同为国王之君主权力,即由主权者赋予其权力的政府的行政机构。

但总的含义是清楚的,即,若代表人民利益的君主,或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来执行管理功能的总统,其所作所为脱离了人民,损害了人民的利益,人民就有权起来反抗,更换这些代理人。

他在这里包含了两种含义。

其一是以和平的方式,即定期选举的方式更换自己的统治者,实为代理人。

其二是当代理人实际上变人民的统治者,人民就有权力起来反抗,直接更换这些僭权者。

9. 人生来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其他人都无权加以处置。

即使他自己,也无权出卖自己的自由而为他人的奴隶。

当然,这里所说是指人身的自由,政治上决定自由,财产则是有转让的自由。

10.人生来是平等的,没有人有权奴役别人,也没有人有义务受别人的奴役。

11. 与个人的人身自由不可转让一样,主权是的运用,不可以转让,不可分割。

12.主权由共同利益所决定和约束,籍着法律而行动。

主权者根据公意制订法律,交由政府代表主权者执行实施法律的活动。

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

政府中的执政者只是受委托来行使行政权力;他们是主权者的官吏,他们的职能不是契约的结果,而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被托付的权力。

他们从主权者接受命令,并将命令转达给国民。

主权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限制、改变或收回行政权。

  14. 民主制不适合人类。

卢梭认为,世上主要存在着三种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贵族制,由少数人所治理;国君制,由一人治理。

民主制: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

民主制需要太多的预设条件和美德,实现全民民主非常困难。

“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

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

”对此,我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政府形式体现出国家权力的所有制,即国家的权力属于谁。

贵族制,实质上是国家权力属于贵族。

国君制,国家权力属于国王,即中国自秦始皇以来的封建社会的国家结构。

民主制,则是国家权力属于全体人民。

卢梭认为民主不适合人类,是与他的人生而平等,生而具有一份平等的权利,政府和国王仅是人民的代表人的观点相左的。

卢梭还有一个地方存在严重的思维混乱,“主权者”。

有时,他指全体人民的集合,有时指国王或君主,有时则指立法机构。

其实,这三者是不同的主体。

人民的整体,构成主权者。

立法机构,是由人民中间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全体人民执行立法职能。

国王或君主,或总统,以及政府,都是人民的代理人。

正因为存在这个混乱,卢梭在统治与代理的问题上也存在混乱。

所以他有这样的说法:统治者的统治要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和认可。

其实,依据他的基础观点,也是我所同意的观点,必然得出国王或君主或总统仅仅是人民的代理人而已,正如一个股份公司中的总经理。

我认为,民主制度是我们大多数善良的人们所希冀的,所追求的。

民主制度的基础是人人自由,人人平等。

若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存在着阶级,就是假民主,或者只是部分人之间的民主,比如过去所讲之贵族的民主或现在的所谓“精英”的民主,对广大人民群众仍是专制与压迫。

待续2010-9-25声明:1. 本人以网名“龙城飞将”发表的文章均为本人原创。

本人对文章的观点负责。

2. 欢迎转载,研究与批评,但务需注明作者的网名和博客地址。

3.对本人的批评可以留言到本人在雅典学园()和新浪的博客(),也欢迎对本人的批评文章发表后发邮件通知我(longchengfj@163.com)4. 我的博文是快速写作,我使用“五笔+拼音”,有时难免因击错键或五笔重码而有错别字,在此,一是道歉,二是请读者原谅。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读后感〕随文赠言:【这世上的一切都借希望而完成,农夫不会剥下一粒玉米,如果他不曾希望它长成种粒;单身汉不会娶妻,如果他不曾希望有孩子;商人也不会去工作,如果他不曾希望因此而有收益。

《刑法哲学》读后感

“法制”一个人人都熟悉的字眼。

我经常会通过电视、报纸、大人们的谈话,知道很多的有关法制的资料,这些资料使我受到了极为深刻的法制教育.俗话说得好:“小时偷针,大时偷金。

”“小时偷油,大时偷牛。

”这就告诉了我们:如果一个人从小就没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没有良好的法律纪律意识,随意做损坏公物,打人,骂人,甚至偷窃等坏事,不仅仅是给你个人的形象抹黑,而且会渐渐腐蚀你的心灵渐渐地,就会使你经常情不自禁地犯这样那样的错误。

如果你不能够痛改前非,继续发展下去,那些恶习就会在你心理根深蒂固,而且会越变越严重。

到时,你很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终等待你的,就只有失去人生自由的监狱了。

这并不是危言耸听,近年来青少犯罪率呈上升趋势,便是证明.青少年正处在长身体、长才干的时期,可塑性很强。

作为学生要想让犯罪远离我们,首先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到学习上,处处以优秀的人为榜样,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要“慎言行,谨交友”,要听进家长、老师和同学的教诲,从小养成好的行习惯,不贪图享乐,不看不健康的影视作品,不去网吧那些容易让人沉沦的游乐场所去;要和品质好的同学在一起,相互告诫,相互激励,取长补短,择善而从,见恶而避。

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依法律己,提高自己辨别是非的能力。

总之,作为一个小学生,要让犯罪远离我们,要付出的努力还将很多,很多。

要与法律作朋友,与犯罪作斗争。

我们要知法、懂法、用法,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才能健康成长,走好人生的每一步

求:西塞罗的《论共和国 论法律》评论

一、关于法和正义的思考西塞罗在法律篇中的第一卷是给我们呈现其自身关于法和正义的解释。

西塞罗在其论述的开头,首先从谈论一棵“马略橡树”开始,谈到诗歌和历史,逐渐谈到市民法,但在真正开始对市民法展开探讨之前,提出这一卷的真正主题——法与正义——作为市民法阐述的序言。

西塞罗首先指出法律科学——也就是研究法与正义的科学——是怎样推演出来的,他借阿提库斯之口,指出:“法律科学不应如现在多数人所认为的那样从司法官颁布的法令中推演出来,或如同人们习惯认为的那样从十二铜表法中推演出来,而是从哲学的最深层秘密中推演出来的”[1]。

西塞罗关于法律科学是从哲学中推演出来的观点,表明他对于法与正义的思考并不是基于一种经验的理解,也就是法与正义并不是从司法和立法中推演出来的,换言之,法和正义是更加根本的事物。

只有理解和解释了正义的本质,人们才能真正开始各个民族(包括罗马民族)自身的法律,譬如市民法。

那么,什么是正义的本质

西塞罗认为正义的本质是必须在人的本质中寻求的。

但西塞罗并没有直接去指出什么是正义或者从人的本质中直接发现正义。

他首先指引大家去关注法律和理性:“法律是植根于自然的、指挥应然行为并禁止相反行为的最高理性”,“这一理性,当它在人类的意识中牢固确定并完全展开后,就是法律”,并且“法律就是知识,其自然功能就是指挥正确行为并禁止错误行为”。

同时,西塞罗还认为,当人们“将公平的观念归于法律这个词时,我们也就给了法律以选择的观念”,而且,如果上述看法是正确的话,西塞罗认为“正义的来源就应在法律中发现,因为法律是一种自然力;它就是聪明人的理智和理性,是衡量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2]。

由西塞罗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到在他的思想中,正义是与法律、理性密切相关联的,而这也是西方法律理念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和观念。

其次,西塞罗的法律观当中尤为重要的是他的自然法观念,而且,他也指出寻求或确定正义是什么,必须从最高的法律而不是以文字规定的法律开始,他认为这种最高的法律——也就是自然法——的产生是远远早于任何曾经存在过的成文法和任何曾经建立过的国家。

所以,他认为“我将在大自然中寻求正义的根源,我们的全部讨论必须在大自然的指导下进行”[3]。

接着,西塞罗在分析人的理性本质时,指出人和神共同拥有正确的理性,而法就是正确的理性,因而人和神分享法,而且也分享正义。

因为他指出“正义只有一个;它对所有人类社会都有约束力,并且它是基于一个大写的法,这个法是运用于指令和禁令的正确理性。

无论谁,不了解这个大写的法——无论这个法律是否以文字形式记录在什么地方——就没有正义”。

在西塞罗看来正义和功利必须区分,而且正义不是符合成文法和民族习惯的事物,否则人们就会以功利取代正义,根据功利的标准制定法律和遵守法律。

但如果是这样,正义就被功利所颠覆,也就说正义根本不存在。

因此,西塞罗认为正义必须以大自然为其基础,并且体现为人类的自然美德——慷慨、爱国、忠诚或为他人服务。

而人类的美德就是得以完全发展的理性——也就是智慧,而且美德是符合自然的,而在生活中坚定、持续地运用理性,就是美德的表现。

因此,西塞罗认为“与自然保持一致的生活是最高的善。

这表明享用一种基于美德的恰当的生活,或者是遵循大自然并按她的法律生活,如果我可以这样称呼它的话;换言之,只要我们有能力,就应不遗余力地去实现大自然的要求;在这些要求中,大自然希望我们以遵守美德作为我们的法律”[4]。

而在西塞罗看来,最大的美德就是智慧,而智慧是所有善事之母,所以,人们应该热爱智慧。

虽然在爱智慧——也就是哲学——中最困难的事情就是“认识自己”,但是西塞罗认为只有当人们“考察了和彻底地检查了自己时,他就会懂得自然为他进入生活准备了何等高贵的配备,懂得他为达到和获得智慧而拥有什么样的各方面的手段”[5]。

二、关于宗教的法律西塞罗在法律篇的第二卷首先回顾了第一卷对法和和正义的本质的解释,然后,论述其关于宗教的法律之观点。

他指出“法律并非人的思想的产物,也不是各民族的任何立法,而是一些永恒的东西,以其在指令和禁令中的智慧统治整个宇宙。

因此,…法律是神的首要的和最终的心灵,其理性以强迫或制约而指导万物;为此众神给予人类的法律一直受到正当的赞美;因为法律是适用于指令和禁令的聪明的立法者的理性和心灵”,而理性“来自宇宙的大自然,它督促人们正确行为而不枉为,这理性并非由于形成文字才第一次成为法律,而是理性一存在就成了法律;它是与神的心灵同时出现的。

因此,运用于指令和禁令的真正且首要的法律就是至高无上的朱庇特的正确理性”[6]。

西塞罗关于法和正义的解释一个很重要的地方是强调了神,认为法和正义是人和神共同拥有的正确理性。

而且在西塞罗的思想里,他认为宗教的“法律指令我们要纯洁地接触众神,这就是心灵的纯洁,因为万物都在其中。

…‘应带着虔诚,而将财富留在身后’,这条规则是说,正直诚实令神愉悦,而应避免大量的费用”,因为这样是保证人们在神面前的平等。

西塞罗还指出“‘不是人间的法官,而是神他自己,将惩罚不服从’,这一规定看来会由于畏惧即刻的惩罚而强化宗教的力量”。

而且,他还认为“崇拜私人的神,无论新的或外来的,会导致宗教的混乱” [7]。

总的归纳,西塞罗跟柏拉图、亚理士多德的思想同样也是强调了神的理性和作用。

他们都提出了关于宗教祭祀的法律,而这样一种有神论的法律观,在我读到的西塞罗的关于宗教的法律时,使得我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要给宗教立法

这样的宗教法对法律的发展带来什么影响

而西方法在其起源上就如此关注法律与宗教的关系,虽然其他非西方的地区或民族也有宗教祭祀的法规或宗教法,但我们应当如何理解西方宗教对法律的影响

对这一问题显然不是本文所能回答或解决的。

但西方的宗教与法律之关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不然,美国的法学家伯尔曼就不会写出《法律与宗教》这样一本书,突出法律的信仰与宗教信仰的纠缠,法律与宗教的共生,提出“法律必须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目前中国关于法律宗教学的研究显然仅仅是处于一个政策的思考阶段,尽管有许多人提出法律的信仰问题,并予以论证,但是没有发达的法律宗教学,法律的信仰问题研究也许仅仅是海市蜃楼一般毫无根基。

三、关于官吏的法律西塞罗在法律篇的第三卷中主要探讨有关官员的法律,西塞罗认为“官吏的职能是治理,并发布正义、有益且符合法律的指令。

由于法律治理着官吏,因此官吏治理着人民,而且可以确切地说,官吏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是沉默的官吏”[8]。

“事实上,一个共和国的全部特点都是由其对官吏的安排所决定。

我们不仅必须告诉官吏他们的管理权限;我们还必须告知公民在什么程度上他们有义务服从官吏。

因为实行有效的统治的人昔日必定曾服从过他人,而尽责服从的人看来在以后的什么时候也适合担任统治者。

因此一个服从者应当期望在未来成为统治者,而那实行统治的人也应当记住不久他还必须服从”[9]。

由西塞罗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到官吏与法律的关系:官吏必须是法律忠实的执行者和公仆。

而这是一个国家建设法治的基本前提,因为连法律的执行者都不忠实法律,公民就不可能服从法律的权威

后世的西方法学家都强调官员行动与法律的一致性,或者法治就是首先要求政府遵守法令。

另外,有一点很重要的是,统治者必须服从法律,而且在西塞罗思想里,似乎没有谁是终身统治者,每个人都既有可能当统治者,又当被统治者,当然这也是与西塞罗主张共和政体有关。

在共和政体中,存在各种不同官职机构相互制衡,不仅有执政官、元老院、保民官和占卜官等,而且,在西塞罗看来这些官职的权力都有一种邪恶的因素。

因此,必须通过制衡和妥协的机制来协同各种权力,这也是解救国家的唯一办法[10]。

(我在读这一部分时,想到了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在西方古代政体中要有保民官这样一种官职制度

保民官是基于什么因素产生,具有怎样的制度功能

)四、一个读书小结:从柏拉图到西塞罗,西方民族的古代哲思者在思考人类自身生活时,总是在与城邦政体相互关联的意义上阐述伦理学原则或原理对人的城邦生活的建构。

在西方整个伦理学起源上,最为基本的伦理学原理是善德原理,这体现在西方古代的哲思者总是追问善德是什么,或者以善德作为任何政法制度建构之前设。

西方民族为什么有着这样伦理学(而不尽是伦理的)诉求[11]

我觉得这可能是跟西方民族思想中的理性传统有着密切的关联,因为在西方民族思想源头上三位哲思者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理士多德三人都是坚定的理性主义思想者,我有时觉得他们其实都是西方理性思想传统的原初或最早的奠基者之一,而在前苏格拉底时期的思想家仅是理性思想的萌芽者。

那么,什么是理性

或许话语行文至此又必须要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但我们认为本文还无法去回答这样一个宏大叙事的思想史问题。

然而,“理性”的确是西方思想传统起源的一个原初奠基之原则,我们也许可以认为:若没有“理性”这一概念及西方民族对“理性”之追求,则西方民族是很难建构出或发展出其自身如此蔚为大观的伦理学体系的。

我们就自身所读的柏拉图、亚理士多德以及西塞罗的著作,就可以发现在他们的思想中“理性”这一概念都是具有着核心的或原初的思想原则之地位。

譬如,柏拉图的理念论思想,亚理士多德所谓人是惟一的语言(即逻各斯、理性)动物,又或西塞罗所主张人“是惟一分享理性和思想的。

而有什么——我并不是说只是人心中的,而是天空和大地中的——比理性更神圣呢

”[12]。

而且,他们之所以强调理性的力量,不仅是因为在他们看来,理性是作为人的灵魂最高贵的部分统治人的激情和欲望,还在于理性作为人的本质的规定,这是整个政体城邦——人类社会(原初的和)完整形态——的根基所在。

因为理性不存在,就无法探讨善德,而人们在善德上的无知或不能按善德而行事的话,则将导致城邦之毁灭或邪恶的城邦之出现,因为优良的城邦或政体是以善德,尤其是正义的原则为指导而逐步建构而成的。

因此,西方古代的哲思者对城邦政体的思考始终是围绕着善德、正义而展开的,而其整个思想立论的基点就是理性(无论是人的或神的理性),这一点是西方人思维系统最为突出的特征。

但我言说这一论点并非认为古代其他非西方民族就是缺乏理性或无理性的,而是想指出的一点,就是在东西方思想中的理性发展的向度和视域的差异:西方以知识为向度,东方以伦理为向度。

因此,在西方思想中伦理最高者是理性(智慧)——如“理念”,相反在中国或东方社会思想中知识最高者是伦理性——如“仁”。

(另外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小问题,就是西方古代的这些哲思者在他们政法哲学理论中,总是首先探讨政体问题,然后才是法律的问题。

为什么他们是按这样的顺序运思的呢

我认为这一点对我们思考法律问题很有启发的意义在于,任何法制的运转都必须有一个架构,政体就是这个架构。

没有良好的政体,法制的运作是很难良性循环。

读后感《乌合之众-大众心理学》

[读后感《乌合之众-大众心理学》]《乌合之众-大众心理学》是朋友推荐一本不厚的书,法国人勒庞写于1894年,一百多年了,仍有人惦记着,这多少使我有了些兴趣,读后感《乌合之众-大众心理学》。

看之前上网查了查一些人对它的评价,褒贬不一,但有个人说如果不是社会主义者看着特痛快,我有些犹豫了,我一个马克思主义者看着得多拧巴呀。

但还是抑制不住好奇看了,说实话,很晦涩,要一个人静下心来慢慢看。

抛开政治立场,它从大众心理学的角度为我对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打开一个全新的认识视角。

只是略读一遍,以后有时间会精读。

当然,我会批判继承的啦。

勒庞写这本书是1894年,是基于法国大革命,绝不是针对中国,但对理解中国革命有很重要的启示。

下面是学生们经常问的几个问题,从大众心理学里也能得到解释1、感觉现代人越来越自私自利,道德水平下降了,如果再发生一次战争,还会出现那么多为国流血牺牲的人吗?答案是会,因为为国流血牺牲的动力不是私人利益,是群体心理的一个结果。

下面是勒庞的两端节选:【如果道德一词指的是持久地尊重一定的社会习俗,不断抑制私心的冲动,那么显然可以说,由于群体太好冲动,太多变,因此它不可能是道德的。

相反,如果我们把某些一时表现出来的品质,如舍己为人、自我牺牲、不计名利、献身精神和对平等的渴望等,也算作道德的内容,则我们可以说,群体经常会表现出很高的道德境界。

群体可以杀人放火,无恶不作,但是也能表现出极崇高的献身、牺牲和不计名利的举动,即孤立的个人根本做不到的极崇高的行为。

以名誉、光荣和爱国主义作为号召,最有可能影响到组成群体的个人,而且经常可以达到使他慷慨赴死的地步。

像十字军远征和1793年的志愿者那种事例,历史上比比皆是。

只有集体能够表现出伟大的不计名利和献身的精神。

群体为了自己只有一知半解的信仰、观念和只言片语,便英勇地面对死亡,这样的事例何止千万

不断举行示威的人群,更有可能是为了服从一道命令,而不是为了增加一点养家糊口的薪水。

私人利益几乎是孤立的个人惟一的行为动机,却很少成为群体的强大动力。

在群体的智力难以理解的多次战争中,支配着群体的肯定不是私人利益--在这种战争中,他们甘愿自已被人屠杀,就像是被猎人施了催眠术的小鸟。

】2、文革时期的红卫兵何以从知书达理的学生变成了折磨人的恶魔,文革时期民主法律为何受到破坏?答:群体的智慧往往低于个人,而且容易偏执、缺乏理性、轻信和残忍。

往往超出道德和法律。

节选【进入了群体的个人,在集体潜意识机制的作用下,在心理上会产生一种本质性的变化。

就像动物、痴呆、幼儿和原始人一样,这样的个人会不由自主地失去自我意识,完全变成另一种智力水平十分低下的生物。

群体中的个人会表现出明显的从众心理,勒庞称之为群体精神统一性的心理学规律(lawofthementaltmityofCrowds),这种精神统一性的倾向,造成了一些重要后果,如教条主义、偏执、人多势众不可战胜的感觉,以及责任意识的放弃。

用他的话说:群体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感情;提供给他们的各种意见、想法和信念,他们或者全盘接受,或者一概拒绝,将其视为绝对真理或绝对谬论。

由于这种简单化的思维方式,群体并不认为真理,尤其是社会真理,是只能在讨论中成长的,它总是倾向于把十分复杂的问题转化为口号式的简单观念。

在群情激奋的气氛中的个人,又会清楚地感到自己人多势众,因此,他们总是倾向于给自己的理想和偏执赋予十分专横的性质。

个人可以接受矛盾,进行讨论,群体是绝对不会这样做的。

在公众集会上,演说者哪怕做出最轻微的反驳,立刻就会招来怒吼和粗野的叫骂。

在一片嘘声和驱逐声中,演说者很快就会败下阵来。

当然,假如现场缺少当权者的代表这种约束性因素,反驳者往往会被打死。

出现这种情况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勒庞观察到的另一条群体心理学规律:约束个人的道德和社会机制在狂热的群体中失去了效力,孤立的个人很清楚,在孤身一人时,他不能焚烧宫殿或洗劫商店,即使受到这样做的诱惑,他也很容易抵制这种诱惑。

但是在成为群体的一员时,他就会意识到人数赋予他的力量,这足以让他生出杀人劫掠的念头,并且会立刻屈从于这种诱惑。

出乎预料的障碍会被狂暴地摧毁。

当然,从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法制立场上说,这种在群体中消失了个人利益和目标的人会变成一个无名氏,而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法律,对这样的无名氏是不起作用的。

所谓法不贪众的经验使他意识到,他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群体感情的狂暴,尤其是在异质性群体中间,又会因责任感的彻底消失而强化。

意识到肯定不会受到惩罚--而且人数越多,这一点就越是肯定--以及因为人多势众而一时产生的力量感。

在群体中间,就像傻瓜、低能儿和心怀妒忌的人一样,在摆脱了自己卑微无能的感觉之后,会产生出一种残忍、短暂但又巨大的能量。

群体很容易做出刽子手的行动,同样也很容易慷慨赴义(这种有关矛盾心理的论述令弗洛伊德感到亲切)。

正是群体,为每一种信仰的胜利而不惜血流成河(然后勒庞又补充了与我们的目的十分相符的话)。

若想了解群体在这方面能干出什么事情,不必回顾英雄主义的时代。

他们在起义中从不吝惜自己的生命,就在不久以前,一位突然名声大噪的将军,可以轻而易举地找到上万人,只要他一声令下,他们就会为他的事业牺牲性命,读后感《读后感《乌合之众-大众心理学》》。

】3、革命时期的各种人民群众为什么那么容易被发动起来?节选【要想理解这种现象,就必须记住最近的一些心理学发现。

今天我们已经知道,通过不同的过程,个人可以被带入一种完全失去人格意识的状态,他对使自己失去人格意识的暗示者惟命是从,会做出一些同他的性格和习惯极为矛盾的举动。

最为细致的观察似乎已经证实,长时间融入群体行动的个人,不久就会发现--或是因为在群体发挥催眠影响的作用下,或是由于一些我们无从知道的原因--自己进入一种特殊状态,它类似于被催眠的人在催眠师的操纵下进入的迷幻状态。

被催眠者的大脑活动被麻痹了,他变成了自己脊椎神经中受催眠师随意支配的一切无意识活动的奴隶。

有意识的人格消失得无影无踪,意志和辨别力也不复存在。

一切感情和思想都受着催眠师的左右。

大体上说,心理群体中的个人也处在这种状态之中。

他不再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

他就像受到催眠的人一样,一些能力遭到了破坏,同时另一些能力却有可能得到极大的强化。

在某种暗示的影响下,他会因为难以抗拒的冲动而采取某种行动。

群体中的这种冲动,比被催眠者的冲动更难以抗拒,这是因为暗示对群体中的所有个人有着同样的作用,相互影响使其力量大增。

在群体中,具备强大的个性、足以抵制那种暗示的个人寥寥无几,因此根本无法逆流而动。

他们充其量只能因不同的暗示而改弦易辙。

例如,正因为如此,有时只消一句悦耳的言辞或一个被及时唤醒的形象,便可以阻止群体最血腥的暴行。

群体中的个人不但在行动上和他本人有着本质的差别,甚至在完全失去独立性之前,他的思想和感情就已经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是如此深刻,它可以让一个守财奴变得挥霍无度,把怀疑论者改造成信徒,把老实人变成罪犯,把懦夫变成豪杰。

在1789年8月4日那个值得纪念的晚上,法国的贵族一时激情澎湃,毅然投票放弃了自己的特权,他们如果是单独考虑这件事,没有一个人会表示同意。

】4、我们为什么不厌其烦的喊社会主义好等口号和套话。

(1)套话的作用【我们在研究群体的想像力时已经看到,它特别易于被形象产生的印象所左右。

这些形象不一定随时都有,但是可以利用一些词语或套话,巧妙地把它们激活。

经过艺术化处理之后,它们毫无疑问有着神奇的力量,能够在群体心中掀起最可怕的风暴,反过来说,它们也能平息风暴。

因为各种词语和套话的力量而死去的人,只用他们的尸骨,就能建造一座比古老的齐奥普斯②更高的金字塔。

词语的威力与它们所唤醒的形象有关,同时又独立于它们的真实含义。

最不明确的词语,有时反而影响最大。

例如像民主。

社会主义、平等、自由等等,它们的含义极为模糊,即使一大堆专著也不足以确定它们的所指。

然而这区区几个词语的确有着神奇的威力,它们似乎是解决一切问题的灵丹妙药。

各种极不相同的潜意识中的抱负及其实现的希望,全被它们集于一身。

说理与论证战胜不了一些词语和套话。

它们是和群体一起隆重上市的。

只要一听到它们,人人都会肃然起敬,俯首而立。

许多人把它们当做自然的力量,甚至是超自然的力量。

它们在人们心中唤起宏伟壮丽的幻象,也正是它们含糊不清,使它们有了神秘的力量。

它们是藏在圣坛背后的神灵,信众只能诚惶诚恐地来到它们面前。

词语唤起的形象独立于它们的含义。

这些形象因时代而异,也因民族而异。

不过套话并没有改变,有些暂时的形象是和一定的词语联系在一起的:词语就像是用来唤醒它们的电铃按钮。

】(2)至于为什么不厌其烦,第5个问题中涉及到了.5、领袖的作用,如何发动领导群众的?领袖不一定是执着,但一定要有简单的信仰。

感情和信仰能赢得群众。

节选【只要有一些生物聚集在一起,不管是动物还是人,都会本能地让自己处在一个头领的统治之下。

领袖最初往往不过是被领导者中的一员。

他本人也是被一些观念所迷惑,然后才变成了它的使徒。

他对这些观念十分着迷,以至除此之外的一切事情都消失了。

在他看来,一切相反的意见都是谬论或迷信。

我们所说的领袖,更有可能是个实干家而非思想家。

他们并没有头脑敏锐深谋远虑的天赋,他们也不可能如此,因为这种品质一般会让人犹疑不决。

在那些神经有毛病的、好兴奋的、半癫狂的即处在疯子边缘的人中间,尤其容易产生这种人物。

不管他们坚持的观念或追求的目标多么荒诞,他们的信念是如此坚定,这使得任何理性思维对他们都不起作用。

他们对别人的轻藐和保留态度无动于衷,或者这只会让他们更加兴奋。

他们牺牲自己的利益和家庭--牺牲自己的一切。

自我保护的本能在他们身上消失得无影无踪,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孜孜以求的惟一回报就是以身殉职。

他们强烈的信仰使他们的话具有极大的说服力。

领袖的动员手段:断言、重复和传染。

做出简洁有力的断言,不理睬任何推理和证据,是让某种观念进入群众头脑最可靠的办法之一。

一个断言越是简单明了,证据和证明看上去越贫乏,它就越有威力。

一切时代的宗教书和各种法典,总是诉诸简单的断言。

号召人们起来捍卫某项政治事业的政客,利用广告手段推销产品的商人,全都深知断言的价值。

但是,如果没有不断地重复断言--而且要尽可能措辞不变--它仍不会产生真正的影响。

我相信拿破仑曾经说过,极为重要的修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重复。

得到断言的事情,是通过不断重复才在头脑中生根,并且这种方式最终能够使人把它当做得到证实的真理接受下来。

不断重复的说法会进入我们无意识的自我的深层区域,而我们的行为动机正是在这里形成的。

到了一定的时候,我们会忘记谁是那个不断被重复的主张的作者,我们最终会对它深信不移。

如果一个断言得到了有效的重复,在这种重复中再也不存在异议,就像在一些著名的金融项目中,富豪足以收买所有参与者一样,此时就会形成所谓的流行意见,强大的传染过程于此启动。

各种观念、感情、情绪和信念,在群众中都具有病菌一样强大的传染力。

】6,为什么需要信仰?【用一时的意见影响群众的头脑不难,想让一种信仰在其中长久扎根却极为不易。

不过,一旦这种信念得到确立,要想根除它也同样困难。

通常只有用暴力革命才能对它们进行革新。

甚至当信念对人们的头脑几乎已完全失去控制力时,也要借助于革命。

在这种情况下,革命的作用是对几乎已经被人抛弃的东西做最后的清理,因为习惯势力阻碍着人们完全放弃它们。

一场革命的开始,其实就是一种信念的末日。

一种信念开始衰亡的确切时刻很容易辨认--这就是它的价值开始受到置疑的时刻。

一切普遍信念不过是一种虚构,它唯一的生存条件就是它不能受到审察。

各民族在捍卫自己意见时,总是表现出不宽容的态度,这显然事出有因。

这种对哲学批判表现出来的不宽容态度,代表着一个民族生命中最必要的品质。

在中世纪,正是为了寻求或坚持普遍信仰,才有那么多发明创新者被送上火刑柱,即或他们逃脱了殉道,也难免死于绝望。

也正是为了捍卫这些信念,世界上才经常上演一幕幕最可怕的混乱,才有成千上万的人战死沙场或将要死在那里。

】可以说,《乌合之众》一书最大的闪光点就在于它摘掉了群体头上那顶天然的理性帽子,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群体的本来面目,让我们从群体(集体)迷信的迷雾中走出,重新审视作为社会历史推动力的群体的作用。

它让我们认识到,一个未经启蒙的群体对权威与谎言有着多么深切的迷恋与盲从,而多数人的暴力--即使在民主政体之下--是多么地容易生成。

一旦群体走向一条不归路那将是十分可怕的事情,这种在崇高名义下的集体道德跌失是无人能够为其负责的--有谁,或什么力量可以阻止一个自以为高尚、自以为理由充分的群体呼啸着一往无前地堕落呢?我们在此可以联想起发生在中外近现代历史上的数次血腥的群众运动,曾经善良卑微的普通人为捍卫那些似是而非的真理所采取的恐怖手段。

他们往往怀着某种神圣的使命感去奔赴一场巨大的灾难,但他们的心态却如同奔赴一场狂欢和盛宴,由此历史上一些一直令我们困惑的行为得到了某种解释。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真的很害怕群众的激情,坦率地讲,历史上群众盲从所给人类社会带来的灾难一点也不亚于给人类带来的福祉。

那么,作为或多或少地属于这样或那样的群体和组织的现代社会的人们,是否由于文明的进步就已经摆脱了勒庞笔下的个体理性化但群体无意识的宿命呢?我们只消看看法轮功信奉者的痴迷、法国刚刚过去的群体骚乱、伊拉克不同教派之间的冲突以及数不清的现代球迷、歌迷、影迷的执着和狂热,就不难发现历史上那些在群体中迷失了自我的普通人的影子。

看来,现代人依然要时刻警惕和重视那些被不同能量所左右的各类群体的力量。

()  〔读后感《乌合之众-大众心理学》〕随文赠言:【这世上的一切都借希望而完成,农夫不会剥下一粒玉米,如果他不曾希望它长成种粒;单身汉不会娶妻,如果他不曾希望有孩子;商人也不会去工作,如果他不曾希望因此而有收益。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的概念》的读书笔记第一章经久不绝的问题和其他学科不同,在法律学里,“什么是法律”的问题反复被提出来,并且史上的思想家们用形形色色的、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

并且有意思的是,大多数人都有能力轻松而自信地通过列举情况来说明什么是法律。

但我们并不能简单通过列举法律体系的标准事例来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方式不是急着去回答问题,而是弄清楚到底什么问题在困扰着我们。

作者提出三个问题: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有何区别与联系

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有何区别与联系

什么是规则以及规则达到何种程度才成为法律

作者将从分析奥斯丁的理论来回答第一个问题。

回答第二个问题,需要批评自然法理论,即将法律理解为道德或正义的分支,并且法律的根本要素是其与道德或正义之原则的一致性。

第三个问题要解决的是社会群体中一致的行为习惯与法律作为规则有何不同。

有人指出,规则的预测性面向不是关键的,其作为指示标或证立的地位才是本质性的。

对此有两种批评,极端的观点认为拘束性规则的观念是混乱或虚构的。

英美国家常见的批评是从法官的裁量去证成法律实质是法官的发现。

作者认为要回答这三个问题并没有一个简明扼要的定义,虽然下述作法是可能的:分离出并掌握住一组核心要素的特征,这组要素特征构成对这三个问题回答的共同部分。

因为定义能够发挥作用的条件往往不被满足,尤其像“法律”这样的定义。

所以,本书的目的不在提供一种作为规则的,对于“法律

《民事法律行为》读后感3000字

这是一本具有启发意义的书,它通过具体的事例阐述处世哲学,于细微之处窥见人生真理,让人们在人性的弱点中不断反思,发掘自己的潜力所在,从而可以更好的完善自我。

    通过阅读卡耐基的《人性的弱点》这本书,使我受益匪浅,感慨颇多。

    《人性的弱点》直接而深刻的剖析了人性的真正内涵,并提出行之有效的方法去积极地战胜弱点,化不足为优势,从而拥有人生的主动权。

在《人性的弱点》这本书中主要介绍了关于做人处事的基本技巧以及怎样使你受到大家的欢迎,通过生动形象的比喻与具体可感的事例不断地揭示真正的人生哲学。

例如:如果你要采蜜,不可弄翻蜂巢;使别人发挥最大能力的方法是真诚的赞赏和鼓励;想钓到鱼,就要问问鱼想吃什么;了解人类天性中最深切的冲力是做个重要人物的欲望等等。

书中涉及了各个方面,看似一个又一个孤立的片段,但仔细分析其内涵却又是紧密相连,都是为了让自己得到别人的肯定,能够在人际交往方面获取成功。

    阅读了《人性的弱点》这本书,我也深刻地觉得它是一本给人以智慧、教人以启示的书,这里有许许多多的精华等待我们去汲取,有许许多多的疑问等待我们去思解,它给予我的影响是深远的。

    首先,我明白了批评与赞扬的天壤之别以及一种对重要人物渴望的特殊感觉。

    正如书中所言:“批评就像家鸽,它们总会回来的,如果我明天要造成一种历经数十年的、直到死亡才消失的反感,只要轻轻吐出一句恶毒的话语就得了。

”书里也通过具体的事例来证明,例如:苏尔兹,纽约最恶名昭彰的匪徒之一,当他在纽瓦克被枪手击倒之前也曾在一次报纸访问中,说他自己是一名大众恩人,并对此深信不疑,联想一下犯罪的人,似乎都有类似的掩饰辩护心理,有意的以一种无论错误或合理推理,来为他们自己反社会的行为辩论,认为这是顺理成章的事。

书中举这样的例子目的在于:监狱里的亡命之徒都一点也不责怪自己,那你我所接触的那些人呢

    世界上著名的心理学家史京纳通过他的实验证明,在学习方面,一只有良好行为得到奖励的动物要比一只因行为不良就受到处罚的动物学的快得多,而且 能够记住它所学的,进一步研究表示,人类也有着同样的情形,常用批评的方式,未免会产生良性的转变,有时甚至适得其反。

同时另一位伟大的心理学家席莱说:“我们极希望获得别人的赞扬,同样地,我们也极为害怕别人的指责。

”这也直接而真切的表露了人性的一种特点,毕竟每个人都不希望自己被别人认为如何不堪,而在这一方面,享有美誉的例子如:林肯,在南北战争时期,将军们一次又一次的相继惨败,当时全国有一半的人都在痛骂那些差劲的将军们,但林肯坚持“不对别人缺德,只对大家祝福”,他最喜欢引用的句子是“不要评议别人,别人才不会评议你”,因为当你要批评别人的时候,要想想自己在同样的情况下会不会和他们一样,设身处地,换位思考也许就会柳暗花明,而一味的尖刻的批评和斥责,不仅不会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相反会无济于事的,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去做呢,我想,想要批评或规劝别人的时候,要把自己完善,并且心中有度,而不要再自己门口脏兮兮的时候去埋怨邻人屋顶上的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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