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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论的读后感

时间:2018-02-24 15:33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的概念》的读书笔记第一章经久不绝的问题和其他学科不同,在法律学里,“什么是法律”的问题反复被提出来,并且史上的思想家们用形形色色的、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

并且有意思的是,大多数人都有能力轻松而自信地通过列举情况来说明什么是法律。

但我们并不能简单通过列举法律体系的标准事例来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方式不是急着去回答问题,而是弄清楚到底什么问题在困扰着我们。

作者提出三个问题: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有何区别与联系

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有何区别与联系

什么是规则以及规则达到何种程度才成为法律

作者将从分析奥斯丁的理论来回答第一个问题。

回答第二个问题,需要批评自然法理论,即将法律理解为道德或正义的分支,并且法律的根本要素是其与道德或正义之原则的一致性。

第三个问题要解决的是社会群体中一致的行为习惯与法律作为规则有何不同。

有人指出,规则的预测性面向不是关键的,其作为指示标或证立的地位才是本质性的。

对此有两种批评,极端的观点认为拘束性规则的观念是混乱或虚构的。

英美国家常见的批评是从法官的裁量去证成法律实质是法官的发现。

作者认为要回答这三个问题并没有一个简明扼要的定义,虽然下述作法是可能的:分离出并掌握住一组核心要素的特征,这组要素特征构成对这三个问题回答的共同部分。

因为定义能够发挥作用的条件往往不被满足,尤其像“法律”这样的定义。

所以,本书的目的不在提供一种作为规则的,对于“法律

谁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读后感,300字,我把所有的富值都给了呀!!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消防0701 刘嘉雯就个人而言,《法律的概念》有精读的必要性,,原因大致如下:研习法理学绕不过的几本经典书,赫然就有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分析论证对于我们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在日渐显现。

无论是语义正式,还是逻辑论证,都有纯化某些粗糙的理论的作用,此其二也;除了以上客观因素,个人口味的转换也驱使着我把目光从当初《为权利而斗争》投向了一些理性冷静而不乏睿智的文学。

读一本学术的书籍的过程期间最考验人的就是兴趣的不间断。

硬头皮往下看固然可行,但是痛苦和郁闷也随之呈几何级数增长。

我没那份定力沿着这个过程看完这本重要的书,而且我认为重要的书也不能这样对待。

于是,我开始尝试用一种调动起兴趣的方式阅读,这种方式不光要求“知其然”,更要求“知其所以然”。

“知其然”既了解哈特的基本观点是比较枯燥的。

这意味着文本中筛选出自己所需要的信息,筛选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套用前人的总结,从而丧失了自己阅读的独立性,结论会流于肤浅片面。

“之其所以然”所针对的是:为什么此人会在那个时候,那个地点提出这样的观点,甚或完成这样一本书

在这种过程中,我不必把注意力仅放在《法律的概念》这个文本上,因为这本书能给的信息知识部分的,它的背景无疑更为广阔,这种广阔就意味着某种对未知信息的探求或者思考,这种以好奇为原动力的过程深深地吸引了我,兴趣油然而生。

不可避免的,有人还会追问“知其所以然”的意义何在。

这里必然世纪对待文本的态度问题。

文本提供的是什么

也许有人会说是知识,我认为这是一种绝对的看法,文本至少提供的信息,知识这个词语高寒的肯定的价值判断吗

不然,离开了历史的解读,所谓的“知识”也许仅仅是被肢解、拼凑的信息。

拿《法律的概念》来说,大多数人会认为这本书谈的是:哈特在批判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基础上提出的“规则说”,即国内法律是由第一性规则和第二行规则的结合构成的一个规范“进化论式”的感觉;哈特的观点比奥斯丁要完善。

这种解读文本的方式是静态受动的。

在肯定时间精力有限的前提下,这种方式有其合理性。

但是如果是对自身而言甚至是对研究一门学科而言具有重要价值的文本,这种方式是值得商榷的。

在这种方式里,文本的信息被我们提取,形成了某种认识。

提取过程无形中赋予了认识生命力,这种生命力“似乎在开辟远离生活实践的自身的历史和世界”,当我们以后在就该认识进行讨论时,“往往不是从这些生活现实中具体的历史事件入手,而是直接从抽象的一般理论入手,不是使理论回到现实,而是在远离生活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离开了文本自身的创作历史环境,以及作者感受,我们得到的是僵化的信息,而给完整的知识,即使能倒背如流,也是流于全面的肤浅。

文本并不是物化的文字纸张,而是思想传递的载体,思想虽然具有超越时代的一面,但是同样也无法摆脱时代、国家的烙印。

注重逻辑和体系的分析法学论著里一般存在一个中心意象,或以此延伸出众多观点最终形成体系,或虽不是核心观点却始终贯穿文本。

《法律的概念》中,哈特想告诉我们服从的重要性。

福利国家的英国正在进入新的上升期。

哈特的理论无形中反映了繁荣的社会面貌:“在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中,人们几乎可以嗅到战后英国乡村的风味。

板球,家球,顺从……这是一个基本处于和平状态的国家的反映,在那里,阶级冲突已经被制度化为政党政治和贸易协会活动的合法,受规则约束的斗争,在那里,正在出现的福利国家给所有的人提供养老金,教育和医疗保障;这个国家对其制度的价值和官员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充满信心,对未来充满期待:完全就业,其体育运动队都能不断成功。

主要的社会问题似乎是要确定每个事物的确切功能,分析各特殊部分在社会整体中适合于哪个位置,好像在一个庞大的进步机器中一样。

当然也存在一些问题……中性的语义分析行文方式,没有掩盖他内心某种法制国理想的流露。

的确哈特的文章较少谈及战争,混乱,文章中出现的都是描述性词汇掩盖之下的和平主义服从意象。

但“社会学家们感到奇怪的是,为什么每个人都如此顺从

为什么他们都似乎遵守规则

”但哈特看起来没什么烦恼:他只是简单的架设了遵守规则的行为是当然的。

或者,也许更公正地讲,他设定社会化惯例是成功的。

这样我们就又体会到奥斯汀与哈特的区别,前者总是把法律之后的强制性一面显露给读者,最终赋予法律存在的正当性;后者跳过这个步骤,并当然的认为那是由内在观点可以解释的义务观点,服从是毋庸证明的。

如果从强调服从的角度之后,哈特比奥斯汀走的更远;当一个人认为某物是当然之时,意味着他已经深深具有了某种信念,同时也相信这个“当然”会被别人所理解。

哈特的法制国理想就在这样不经意间表呈在我们面前,那里既不是法律形式主义的“概念天国”,也不是现实主义法学的“噩梦”。

他的服从意向反映了那个时代的英国社会具有某些特征,同时也加入了他对乐观一面的放大:一个规则统治的世界,不再需要硬加入主权者,也不用强调强制力在现代社会的威慑作用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读后感1500字 谢谢

人欣喜的是,《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能成为中央马克思主义研究和建设工程正式出版的第一部重点教材,这对高校正在实施的新一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改革和发展,肯定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更令人欣喜的是,初读教材就感觉到,这是一部精品力作,从多方面呈现了对大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所要求的时代感和科学性、针对性,为把这门课程建设成大学生欢迎的精品课程奠定了重要基础。

  作为一部精品力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紧扣时代发展的脉搏和大学生思想发展及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实际,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为主线,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重要指导方针,遵循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形成和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遵循大学生入校后心理发展的基本历程,遵循思想政治教育内在的知识体系,展开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基本教学内容,是一部汇聚了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最新成果、有利于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高质量、高格调、高标准的精品教材。

  作为一部精品力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把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融为一体,在教材体系和内容上作出了多方面的创新性的探索。

现在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由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并而成的新课程。

这就要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不仅要反映原来两门课程的基本内容和特色,而且还要在内容融合中有所发展、在体系重构中有所创新。

在这些方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积极探索、成效显著。

教材的第一章至第四章,主要阐述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内容,形成了以理想信念为核心,以爱国主义为重点,以正确的人生目的、端正的人生态度、科学的人生价值标准为基本内容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体系;第五章和第六章主要结合公共生活领域、职业领域和婚姻家庭领域,对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内在结合作了深刻阐述,也为深入到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内容作了知识准备;第七章和第八章集中阐述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理论和具体法律制度,形成了以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为核心内容的知识体系。

教材的这一结构,极为有效地把课程学习与大学生的成长成才结合起来,把学生道德素质培养与法律素质培养结合起来,真正达到了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有机结合的教学目标。

  作为一部精品力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充分吸收了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最新成果,突出了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学习,体现了教材具有的鲜明的时代特色。

2006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继承并弘扬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认识成果,创造性地把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结合在一起,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规律认识的深化,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与时俱进的品格。

社会主义荣辱观在教材内容中得到及时体现,在教材的“绪论”中单设一节,对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了概括性的论述;在整个教材体系中,全面地贯彻了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凸显了教材内容的思想性、先进性和时代性。

教材对思想政治教育最新成果的吸取,还体现在对一些核心概念的重新厘定上。

在对“思想道德”概念的阐述中,教材并没有像以往有些教材那样,将其当作“思想”和“道德”这两个概念的组合,而是将其作为具有特定内涵的、统一的概念加以理解,这样更符合思想道德的基本内涵。

在对“爱国主义”、“民族精神”、“人生价值”等概念的阐述中,都力求吸收借鉴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和其他相关学科领域的积极成果,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体现了教材与时俱进的品格与马克思主义学风。

  作为一部精品力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在强调教材科学性、权威性的同时,在表现形式上也有新的突破。

在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教材的编写中,较为普遍采取的是从概念到理论的纵深的呈现方式。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改以往传统的编写思路,从大学生入校以后最关心的学习生活的适应问题,特别是从中学生到大学生角色转变问题入手,针对刚刚迈进高等学校大门的大学生在生活学习上面临的不适和困难,分析了大学生活的特点,引导大学生提高独立生活的能力,树立新的学习理念,培养优良的学风,尽快适应大学生活。

在此基础上,再依据大学生肩负的历史使命,明确当代大学生的成才目标和应有的形象,应具备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

从分析新入学的大学生急迫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出发,为他们走出生活学习的困惑指明路径,为他们确立大学阶段的奋斗目标提供方向。

这些,确实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

  作为一部精品力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不仅高度关注教材体系的构架,注意教材体系与教学体系之间的契合,而且在教材内容的阐述和呈现方式上,也注意突出教材体系的基本要求和重点内容,为教师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学生课后深入思考问题,留下必要的空间。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读后感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建立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之上,认为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人,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发展的动力。

因此把人民群众确立为最高的价值主体。

中国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在其成立至今,经历了由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发展经济为中心,到以发展生产力为中心,再到以人为本的转换(汪征鲁:《中国马克思主义以人为本价值观的崛起》,《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第8页)。

今天,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是“弘扬爱国主义、提倡荣辱观、以人为本、发展生产力、实现共产主义”。

在这一思想体系中,弘扬爱国主义是前提与核心,提倡荣辱观是最新教育方式、以人为本是主体、发展生产力是手段、实现共产主义是最终目标。

(1)弘扬爱国主义是前提与核心。

列宁认为,爱国主义是千百年来巩固起来的对自己祖国的一种最深厚的感情。

这里所爱之国指的是作为祖国的国家。

爱国,也就是对祖国之爱。

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千百年来一直动员和鼓舞中国人民团结奋斗、抵御外敌的一面旗帜,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生命之源,是各族人民共同的精神支柱,在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抵御外来侵略以及推动社会进步方面发挥了重人作用。

这种爱国主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中华儿女总是对祖国的悠久历史、灿烂文化、人好河山表现出一种简中的、朴素的热爱之情。

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在赞赏祖国的同时,对祖国前途、民族命运具有高度的责任感,积极参加反对国家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的伟大实践。

然而,爱国主义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其内容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的反映。

在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爱国主义的内容会因人们对“国家”这个政治概念的认识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有什么样的国家观,就有不同内容的爱国主义与之相适应的。

在古代,由于爱国主义没有完整政治学意义上的国家观,有的只是传统的王朝观念,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王朝被混同于国家,君主成为国家的代名词,爱国必然表现为爱朝廷,忠君。

这种国家观导致了爱国主义内涵的扭曲甚至错位。

在当时,迫于客观形势,这种忠君爱国主义还没有太大的危险性,相反,对促进社会的稳定还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爱国主义仍是一面必须高扬的振兴中华的旗帜,不过,这里的“国”,指的是社会主义中国。

(2)提倡荣辱观是最新教育方式。

当今,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改革的时代,新旧道德观念的冲突,西方道德观念的影响,出现一定程度的观念包括荣辱观念的多元和混乱现象,社会道德风气不尽如人意,人们的耻感下降,从枉、不正的行为无论在哪个领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青少年。

使他们的价值观出现如下问题:首先价值观颠倒。

抛弃正当的是非善恶观念,以膨胀的个人主义为荣辱标准。

于是,一些青少年不以勤劳、节俭、敬业为荣,不以懒惰、奢侈、游手好闲、厌学为耻,反而把辛勤劳动的人讥为“不懂生活”,把节俭的人讥为“抠门”“守财奴”等等。

他们期待的是不劳而获,追求的是骄奢淫逸。

由于荣辱观念颠倒,制毒贩毒、抢劫盗窃、坑蒙拐骗、出卖肉体、傍大款、倚高官,不一而足。

其次,价值观扭曲。

以不该耻者为耻,不以耻者为耻,是非、善恶、荣辱观念上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扭曲。

原因是市场经济本性驱使青少年注重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和来自西方价值多元化思潮的影响。

再次,价值观辨别能力差。

人是环境的产物,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从众、上行下效、从枉走邪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导致社会羞耻感的普遍下降。

放弃自律,追随无耻,对于不正之风和无耻现象麻木、容忍。

无产阶级的荣辱观是建立在对人民、对祖国、对人类进步事业的社会义务基础上的,为共产主义理想奋斗终身是最大的光荣。

指出:“中国人民有自己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以热爱祖国、贡献全部力量建设社会主义祖国为最大光荣,以损害社会主义祖国利益、尊严喝荣誉为最大耻辱。

”在我们国家,如何对待荣誉,反映一个人的道德修养水平。

一个有道德觉悟的人,不仅要关心个人荣誉,更要关心集体的荣誉、国家的荣誉、民族的荣誉。

胡锦涛同志在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民盟、民进联组讨论会上提出并全面阐述了社会主义荣辱观,即: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八荣八耻”的讲话切中时弊,在“两会”、乃至全国引起强烈反响。

胡锦涛同志关于“八荣八耻”的重要讲话,继承和发扬了中国优秀文化传统中的政治智慧,体现了中央领导集体在治国安邦问题上的高瞻远瞩。

讲话对于分清是非、善恶、荣辱的界限,对于在全社会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树立了一个鲜明的标准,对于如何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对于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八荣八耻”作为社会主义公民应该树立的荣辱观,是对有关公民道德建设文件精神的补充和发展。

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使每一个生活在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成员生活得更有尊严,是人民的企盼,是一个国家文明民主的表现。

(3)“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体。

不同的价值观对价值主体的确立是不同的。

价值主体可以是人类,可以是人民,可以是人群,也可以是个人。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建立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之上,认为人民群众是社会的主人,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发展的动力。

因此把人民群众确立为最高的价值主体。

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是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中国共产党人一直在为坚持以人为本、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价值观而奋斗。

曾强调指出:“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应以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而应以个人利益服从于民族的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22页)要求共产党人“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

”(《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94页)在看来,社会价值主体是人民群众,“一切为了人民”、“一切着眼于为人民谋利益”是价值观的首要观点,这一观点犹如一根红线贯穿与的全部理论和实践活动之中(陈章龙、周莉:《价值观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157页)。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举措。

从价值角度看,这又是实现社会主义价值的创造活动,即价值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明确指出,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明确提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重要思想,充分展现了中央领导集体以民为本和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的思想境界。

以民为本思想的宗旨是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人民的利益是国家和社会的价值主体。

领导者不是独立于民众之上的群体,领导者要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关心群众疾苦,解决群众困难,尽全力为人民群众谋利益,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特别是要着眼于人民长远的根本利益,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谭国泰:《简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价值观》,《科学社会主义》2006年第1期)。

(4)“发展生产力”是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手段。

马克思指出:“价值的实体

这就是劳动。

”单纯的自然物质,只要没有人类劳动物化在其中,也就是说,只要它是不依赖人类劳动而存在的单纯物质,它就没有价值,因为价值只不过是物化劳动。

“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

”只有通过劳动付出才会形成相应的物质凝结

社会财富(即使用价值)是价值的载体或物质承担者。

在商品经济时代,价值表现人与人之间交换劳动的关系。

恩格斯指出:“正像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芜丛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得相反。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版,第776页)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社会主义要发挥自己的功能和优越性,就必须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放在根本和首要的位置上。

生产力发展提高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的手段也就多样化,载体也就建立起来。

(5)实现共产主义是最终目标。

价值目标是价值主体对前进方向、奋斗目标的选择,是价值主体崇高而远大的理想的体现,是价值观的重要范畴之一。

价值目标可分阶段目标和最终目标,阶段性目标又可分为近期的、中期的、长远的目标。

同志提出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最终的价值目标和现阶段的共同目标。

他说:“我们一定要经常教育我们的人民,尤其是我们的青年,要有理想。

我们干的是社会主义事业,最终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

这一点,我希望宣传方面任何时候都不要忽略。

现在我们搞四个现代化,是搞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不是搞别的现代化。

我们采取的所有开放、搞活、改革等方面的政策,目的都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经济。

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

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

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

总之,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

我们就是要坚持执行和实现这些社会主义的原则。

从长远说,最终是过渡到共产主义。

”由此可见,同志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价值观指明了最终的价值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现阶段的共同目标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构建和谐社会,达到全国人民共同富裕。

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达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是当代中国人民最大的价值选择,也是人民中每一个人的最大的价值选择(詹万生:《试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价值观》,《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1997年第2期,第71页)。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共产主义不仅是一种社会制度,而且是一种思想体系和道德体系,同时它还是一种“现实的运动”。

共产主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是人类历史上最美好、最进步、最合理的社会。

共产党正是因为党是以实现共产主义为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

实现共产主义是我们党的最高理想,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这个最高理想都是我们共产党人和先进分子的力量源泉、精神支柱和奋斗目标。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新世纪新阶段的实际出发,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确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

所有这些,都是最广大人民群众所需要,而且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够实现的价值目标,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重要范畴(李忠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认识》,《求是》2005年第13期,第23页)。

(6)“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原则。

作为一种整体优先、社会至上的价值观,集体主义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把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个人合法利益;当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以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为重。

当然,在社会转型期,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任务是,把以往的集体主义价值观整合为既不改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的,同时又能充分发挥人的主体积极性的良性操作系统。

即个人总是从属于一定的集体,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集体又总是由个人组成的,集体荣誉不仅体现了对集体成就的表彰,也体现了对集体中每个成员的肯定。

集体荣誉包括集体中每一个成员的荣誉。

代替过去的,将是一个以个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

可见,新的集体主义价值观,将是一个个人、集体、国家三者利益的统筹兼顾的新时期人们的主要价值取向。

“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原则。

职业道德与法律读后感800字

让我来告诉你:《职业道德与法律》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课程。

本课程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其任务是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社会主义法治意识。

加强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有助中职学生健康成长   一、中职学生学习《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必要性   我国中等职业教育肩负着培养生产、管理、建设和服务社会第一线--的德艺双馨的技能型人才的任务,实质就是就业教育。

近几年,随着中职扩招,中职学生的数量持续增长,生源有了一定的规模。

我们在校的中职学生大多能热爱祖国,积极向上,团结友爱,文明礼貌精神世界的主流是好的,但也有部分职业素质不容乐观。

  我曾在以下几个方面在本校学生中进行调查,有关调查数据显示:(1)没有明确目标。

在回答,“为什么来职校”时,绝大多数学生的回答是:没地方去”或者是,“家长让我来的”和“看见别的同学来我就来”,(2)没有职业概念。

一半的学生在回答“来职校后干什么”时,回答的是“不知道”,“混呗”。

不知道职业概念及要为自己的将来职业做准备。

(3)缺乏自信,自暴自弃,行为无度。

表现在部分同学不求上进、成绩差、迷茫、上课睡觉、攀比打扮、吸烟。

(4)无视纪律,为所欲为。

有的学生乱交朋友,忙于早恋,沉湎于网吧;以大欺小、勒索钱财;打架斗殴,聚众闹事。

据资料调查,就极端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而言,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非常严重。

有的地方恶性案件越来越多,手段极其残忍。

一些年轻的罪犯,有的就是在校中职学生。

学生不良行为如果不加以教育和控制,会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出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观原因,不外乎道德意志薄弱、是非观念模糊、法律意识淡薄、价值观念扭曲。

这从反面说明,必须加强中职生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保护学生健康成长。

  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教学的核心目标    “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是中职德育课程的核心目标。

帮助学生了解文明礼仪的基本要求、职业道德的作用和基本规范,陶冶道德情操,增强职业道德意识,养成职业道德行为习惯;指导学生掌握与日常生活和职业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成为懂法、守法、用法的公民。

  三、如何上好《职业道德与法律》课   上好《职业道德与法律》要积极贯彻《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程教学大纲》,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以学生的发展为本、以鲜活的社会生活为源,坚持习之以知、动之以情、树之以信、练之以意、导之以行的教育教学观。

针对礼仪、道德、法律三块内容,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师生合作,共同打造了生机勃勃的实效德育课堂,促进了学生健康成长。

  1、学做合一,培养学生按礼仪办事的行为习惯。

礼仪是道德的外化,道德可以通过具体的礼仪行为表现出来的,其核心是尊重他人,完善自己,其特点是易理解掌握,难养成行为习惯。

职校生教学需采用学中做、做中学的学习方式。

因此,在教学中,我采取了课前预习、课中进行知识建构、礼仪实训、课后学以致用的学做合一教学模式。

  如第一课中“让别人悦纳我们”的教学:我把全班分成实力相当的六个小组,在课前下发任务清单:三个小组分别运用交谈礼仪、电话礼仪、做客待客礼仪来诊断特定情境下当事人行为的正误,另三个小组对学生们在日常生活中践行以上三种礼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做统计分析。

  在课堂教学环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展示本组课前预习的成果,教师澄清学生理解的误区,帮助学生建构知识,教师示范讲解正确礼仪,学生进行训练,设置实训任务,按礼仪要求进行角色扮演,演练去同学家过生日的系列情节。

最后师生共同进行总结评价后,下发作业,要求学生主动与师长按礼仪要求进行交谈。

   2、创设情境,引导学生学会选择学会践行。

在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价值多元化的现代社会,德育如果回避现实生活中道德选择的多样性与德育规范统一性之间的矛盾,就会导致学生对德育课的信任危机。

所以,我们始终坚持将现实生活中人们多层次的道德现象作为问题情境,尤其是将学生困惑的以及在成长过程中必然会遭遇到的道德两难问题导入到课堂中,在激发学生道德需求的基础上,组织学生进行研讨,以此让学生明事理,辨是非,学会正确选择,勇敢地践行,成为一名有道德的人。

  3、以案学法,筑起合格公民的行为底线。

道德是人们心中的法律,法律是外在强制的道德。

在法律模块的教学中,我们强调学生公民的身份,紧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典型事件为案例情境,主要采用案例教学法,以案激趣,激发学生学习动机;以例说法,让学生按具体到抽象的认知规律来学法、知法;以法护行,让学生进行迁移性学习,运用法律理性维权。

  4、社会实践,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德育来自于生活,也应该回归生活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读后感]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读后感龙城飞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我读了几遍,与霍布斯的《论公民》相比,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显得逻辑性更强,观点更鲜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开始读《社会契约论》的时候,觉得似乎很简单,但读了一阵后才发现读懂不那么容易。

表面上看该书的结构十分简单明了,且每一章节文字并不多。

但读懂其中逻辑关系却非易事。

为了读懂卢梭,我还读过李平沤写的《主权在民Vs“朕即国家”——李平沤解读卢梭<社会契约论>》以及相关的一些参考书。

一旦读懂之后,对卢梭的感觉又回到开始的状态,他的观点十分鲜明,简单。

与他人连篇累牍的政治学论文相比,他的文字不算多,写作的时间也不算长,仅有短短的两个月时间。

而李平沤的书更是集其精华,真正介绍卢梭内容的文字更是少了一半,非常适合时间较少又想了解卢梭的人士阅读。

卢梭是十分伟大的,他集社会契约思想的精华而为《社会契约论》,他的思想中的许多内容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应当借鉴的。

卢梭的许多观点或者其主要观点我是同意的,现在凭记忆记录下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主要观点:1.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

对此,我的理解是,若将“契约”一词改为“合作”,可能更符合社会现实。

因为人们一般对契约的理解多着重于商业的契约,并且是价值相等的交换性的契约为主。

用合作则可以避开一定要等价的思维框架。

此外,也可以用来回击一些人对社会契约论的攻击,他们声称,并没有看到谁来签订契约,社会契约何来之有

2. 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

卢梭的时代虽然有共和国,而且卢梭当时也是日内瓦共和国之公民。

但当时国家形态的主要模式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故卢梭有此观点问世。

我个人认为,若不提出这样的观点,而是明确提出政府是公民的代理机构,国王或总统是公民的代理人的观点可能更容易解释他的逻辑。

在政府是公民代理人这理观点之下,国王或总统的权力必然必须得到人民或公民的认可。

当然,他们失职也应当受到人民的弹劾。

3. 卢梭声称,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他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

这符合古代到现代人们关于民主统治的观点,亦我是所赞成的。

事实上,在当代民主制度较为发达的美国,许多公共事务都是由人民或公民选出的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进行管理,在美国,管理港口有港口管理委员会,美国9.11被炸毁的摩天大楼就是属于纽约港务局的财产,而该局亦是由一个委员会进行管理。

管理贸易有贸易委员会等。

管理某个地方路政可以有路政管理委员会,等等。

4.由全体人民组成的整体是一个政治集体。

在政治上,从对外的关系上,它是主权者,也就是国家。

主权者可以是人的集合,国家则是现在政治学上集地域、政治关系等的复杂体。

5.政府的行政官员是主权者授权的。

他们做事必然符合公意,也就是全体或者至少是大多数人的利益。

6. 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

7. 主权者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会成员的、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

共同体中的约定对于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

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读后感《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共同体可称为“国家或政治体”,至于结合者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

8.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包括用起义的手段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

在这里,卢梭的逻辑思路有一些混乱,他把由全体人民组成主权者,混同为国王之君主权力,即由主权者赋予其权力的政府的行政机构。

但总的含义是清楚的,即,若代表人民利益的君主,或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来执行管理功能的总统,其所作所为脱离了人民,损害了人民的利益,人民就有权起来反抗,更换这些代理人。

他在这里包含了两种含义。

其一是以和平的方式,即定期选举的方式更换自己的统治者,实为代理人。

其二是当代理人实际上变人民的统治者,人民就有权力起来反抗,直接更换这些僭权者。

9. 人生来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其他人都无权加以处置。

即使他自己,也无权出卖自己的自由而为他人的奴隶。

当然,这里所说是指人身的自由,政治上决定自由,财产则是有转让的自由。

10.人生来是平等的,没有人有权奴役别人,也没有人有义务受别人的奴役。

11. 与个人的人身自由不可转让一样,主权是的运用,不可以转让,不可分割。

12.主权由共同利益所决定和约束,籍着法律而行动。

主权者根据公意制订法律,交由政府代表主权者执行实施法律的活动。

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

政府中的执政者只是受委托来行使行政权力;他们是主权者的官吏,他们的职能不是契约的结果,而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被托付的权力。

他们从主权者接受命令,并将命令转达给国民。

主权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限制、改变或收回行政权。

  14. 民主制不适合人类。

卢梭认为,世上主要存在着三种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贵族制,由少数人所治理;国君制,由一人治理。

民主制: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

民主制需要太多的预设条件和美德,实现全民民主非常困难。

“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

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

”对此,我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政府形式体现出国家权力的所有制,即国家的权力属于谁。

贵族制,实质上是国家权力属于贵族。

国君制,国家权力属于国王,即中国自秦始皇以来的封建社会的国家结构。

民主制,则是国家权力属于全体人民。

卢梭认为民主不适合人类,是与他的人生而平等,生而具有一份平等的权利,政府和国王仅是人民的代表人的观点相左的。

卢梭还有一个地方存在严重的思维混乱,“主权者”。

有时,他指全体人民的集合,有时指国王或君主,有时则指立法机构。

其实,这三者是不同的主体。

人民的整体,构成主权者。

立法机构,是由人民中间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全体人民执行立法职能。

国王或君主,或总统,以及政府,都是人民的代理人。

正因为存在这个混乱,卢梭在统治与代理的问题上也存在混乱。

所以他有这样的说法:统治者的统治要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和认可。

其实,依据他的基础观点,也是我所同意的观点,必然得出国王或君主或总统仅仅是人民的代理人而已,正如一个股份公司中的总经理。

我认为,民主制度是我们大多数善良的人们所希冀的,所追求的。

民主制度的基础是人人自由,人人平等。

若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存在着阶级,就是假民主,或者只是部分人之间的民主,比如过去所讲之贵族的民主或现在的所谓“精英”的民主,对广大人民群众仍是专制与压迫。

待续2010-9-25声明:1. 本人以网名“龙城飞将”发表的文章均为本人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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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欢迎转载,研究与批评,但务需注明作者的网名和博客地址。

3.对本人的批评可以留言到本人在雅典学园()和新浪的博客(),也欢迎对本人的批评文章发表后发邮件通知我(longchengfj@163.com)4. 我的博文是快速写作,我使用“五笔+拼音”,有时难免因击错键或五笔重码而有错别字,在此,一是道歉,二是请读者原谅。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读后感〕随文赠言:【这世上的一切都借希望而完成,农夫不会剥下一粒玉米,如果他不曾希望它长成种粒;单身汉不会娶妻,如果他不曾希望有孩子;商人也不会去工作,如果他不曾希望因此而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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