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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读后感

时间:2018-10-23 17:55

雍琦版法律逻辑学读后感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写读后感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懂得原文,抓住主题思想,然后联系实际展开扩写。

具体:1、概述全文;2、写出原文的主题;3、联系实际,对主题扩展;4、最后点题。

写作过程中要注意:一:要重视“读”在“读”与“感”的关系中,“读”就是“感”的前提、基础;“感”是“读”的延伸或者说结果。

必须先“读”而后“感”,不“读”则无“感”。

二:要准确选择感受点读完一本书或一篇文章。

可以领悟到没有真本领蒙混过日子的人早晚要“露馅”,认识到掌握真才实学的重要性;若是考虑在齐宣王时南郭先生能混下去的原因,就可以想到领导者要有实事求是的领导作风,不能搞华而不实,否则会给混水摸鱼的人留下空子可钻;再要从管理体制的角度去思考,就可进一步认识到齐宣王的“大锅饭”缺少必要的考评机制,为南郭先生一类的人提供了饱食终日混日子的客观条件,从而联想到改革开放以来,打破“铁饭碗”,废除大锅饭的必要性。

读后感是指读了一本书,一篇文章,一段话,几句名言,一段音乐,或一段视频后,把具体感受和得到的启示写成的文章,读后感也可以叫做读书笔记,是一种常用的应用文体,也是应用写作研究的文体之一。

简单说就是看完书后的感触。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的概念》的读书笔记第一章经久不绝的问题和其他学科不同,在法律学里,“什么是法律”的问题反复被提出来,并且史上的思想家们用形形色色的、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

并且有意思的是,大多数人都有能力轻松而自信地通过列举情况来说明什么是法律。

但我们并不能简单通过列举法律体系的标准事例来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方式不是急着去回答问题,而是弄清楚到底什么问题在困扰着我们。

作者提出三个问题: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有何区别与联系

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有何区别与联系

什么是规则以及规则达到何种程度才成为法律

作者将从分析奥斯丁的理论来回答第一个问题。

回答第二个问题,需要批评自然法理论,即将法律理解为道德或正义的分支,并且法律的根本要素是其与道德或正义之原则的一致性。

第三个问题要解决的是社会群体中一致的行为习惯与法律作为规则有何不同。

有人指出,规则的预测性面向不是关键的,其作为指示标或证立的地位才是本质性的。

对此有两种批评,极端的观点认为拘束性规则的观念是混乱或虚构的。

英美国家常见的批评是从法官的裁量去证成法律实质是法官的发现。

作者认为要回答这三个问题并没有一个简明扼要的定义,虽然下述作法是可能的:分离出并掌握住一组核心要素的特征,这组要素特征构成对这三个问题回答的共同部分。

因为定义能够发挥作用的条件往往不被满足,尤其像“法律”这样的定义。

所以,本书的目的不在提供一种作为规则的,对于“法律

法律读后感

[法律读后感]大多数对于《法律的概念》的解读是带着前理解,这种前理解的来源以介绍性文章、师友的谈论等媒介为主,但是淹没在介绍性文字(或语言)当中的是文本所要针对的现实问题,哈特的观点仿佛是理论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而理论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仅仅是与作者生平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背景的问题,这些问题出现在教科书中并不是作为一个理论的核心来关注,而仅仅是作为与作者生平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背景的一部分而加以例行公事的程式化的介绍,法律读后感。

这种对理论和理论所要面对的问题的处理方式,或者说关注理论自身而轻视理论面对的问题,实际上割断了理论在历史上所面临的迫切问题或者说一个历史上的问题与我们当下的生活的联系。

所以我们可以不问哈特何许人也

也不问《法律的概念》诞生于什么样的背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

更不会去思考困扰当时哈特的问题

我们就这样轻而易举的得到了哈特的知识成果——这个过程简洁而凝练,难道不该怀疑这一切得来的太容易了吗

哈特并没有设局让读者钻入误区,但读者也许因为过于追求知识的增长而把自己置于似是而非之中。

按照以上的阅读方式,我逐步归纳了这样几个部分,来尝试知其所以然:WHO is Hart

在我所掌握的一点点资料里对哈特生平的记述并不是很多,不过从这里我们也可以一窥哈特的世界。

哈特(H.L.A.Hart)其父是一个具有德国和波兰血统的犹太裁缝。

(我原来一直以为声名赫赫的哈特是以为严谨的英格兰绅士或者苏格兰保守主义者。

但事实是,哈特是犹太人,这也回答了哈特在晚年为什么青睐拉兹并传其衣钵,也许是犹太老乡的缘故吧。

)哈特的受教育的过程虽然没有神童边沁那样让人称奇,但绝对是一个优等生的标准履历。

他曾经在Bradford文法学校(即grammar school,主要提供知识教育,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作准备,需要指出的是在国立学校学习的学生只有3%可以去文法学校学习)和牛津新学院(该学院虽名new college,但其实创办于1379年,以富丽的教堂和知名的唱诗班着称)就学。

这期间他对古典哲学发生浓厚兴趣,并且一直保持下来,乃至他二战中在英国军情五处工作时期仍不忘闲暇时与搞哲学研究的同事进行讨论。

不难推断,这种对哲学的热爱对日后哈特终成大器有着深远的影响。

在二战前(1932—1940)哈特在大法官法庭充任开业律师,这期间的实务工作使得哈特知识结构在理论和实践的两极中间获得了良好的平衡,如果没有这段从事律师实务工作的日子,他不可能成为以为法学家,至少不会进行法理论和法哲学的研究。

同时,也是这个原因使哈特的法理论十分贴近法律的实践。

1945年,他成为了牛津新学院的哲学讲师,这一阶段后来风行于牛津的语义分析哲学深深地吸引了哈特,并且似乎在此时他与牛津日常语言学派的学者J.L.奥斯汀(并非哈特在文中批评的法律命令说提出者奥斯汀)结成好友,此人后来于1952年热心推荐哈特走上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的职位。

哈特研究语义分析哲学与其他追逐学术时髦的人不一样,他始终致力于把这门学问应用于法学理论分析当中,这也为日后《法律的概念》出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谈到哈特出任法理学教授这段时期,人们都会把他的名字与上世纪最伟大的几次法律理论论战联系在一起。

从学术角度讲,哈特是幸运的,同他交手的对手不乏当时学术体格强健的名家,诸如博登海默、富勒、德夫林、德沃金……他们在诸多领域展开争论,但是核心没有离开法律、道德与自由这些基本的分歧点。

这些对手在成就自己的同时也给哈特戴上了学术桂冠。

纵观哈特的学术生涯,其间没有离开过辩论,这种辩论升华了他的造诣,也使哈特的理论逐渐体系化。

这一阶段哈特终于成为西方法学世界的一代宗主,开创了其富有哈氏特色的新分析法学。

鉴于论战对于哈特思想体系的重要性,本文也不可避免的要涉及这些法学高手的巅峰对绝。

1969年哈特离任法理学教授一职,富有戏剧性的是接任其职位的就是曾猛烈抨击其学术观点的德沃金。

离职后的哈特开始步入了大多数学者必然经历的思想成熟期。

他开始把研究的方向逐步转向了对古典实证主义法学的追根溯源上。

由于早年在写《法律的概念》时已经对奥斯汀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哈特开始走近边沁。

杰米里。

边沁是个低调的学者,这个害羞腼腆的伦敦人对于出版自己的文章始终怀有一种毫不在乎的心态。

这种心态于个人来说可是一种谦卑的善德,但使得外人了解边沁的思想产生了重大阻碍。

哈特一直高举实证主义法学的大旗,那种内在的学术血统,呼唤他把一个鲜为人知的边沁推到人们的视野中来——在他的努力下,大量关于边沁的文献被整理并出版。

另一方面这种努力的结果也澄清了法学界对于实证主义法学体系传承的误解。

可以推测,这种耐心挖掘过去的工作,不能不说是哈特步入晚年的心态的微妙体现。

哈特在回忆过去的同时,也没有忘记继续丰富自己的理论体系,读后感《法律读后感》。

德沃金的质疑在某种程度上触及了哈特的死穴,尤其是关于 规则说中原则缺位的问题,哈特感觉必须予以正视。

在最后的时光里,他积极回应德沃金,这些回应在他死后边入了《法律的概念》第二版的附录中。

以上是哈特的个人小小的回顾,然而哈特不是孤立的一个名字,他总是和西方法学理论的流派划分联系在一起,在那里他毋宁说是一个标识。

那么在一个学术流派中的标识哈特又是怎样的呢

这里还需要澄清一些必要的事实。

从不同角度看待哈特,我们会得到不同结论,尽管这些结论在原来看来是没有本质上差别的。

哈特是新分析法学的创始人,或语义分析法学的建立者,或战后法律实证主义的第一人,……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这里的差别不仅涉及观察角度的不同,更多的是一种含混的指称。

这种贴标签的方法很容易让我们记住某个人,缺陷却是单一层面或路径解读了哈特。

质言之,立体的哈特被消解掉了,他的思想同时也被单线化了。

首先有必要把一些概念梳理,并进行分析以往定位模糊之所在。

概念一,实证主义。

实证主义哲学公认的创立者是法国人奥古斯特。

孔德,他首次在小册子《论实证精神》当中讨论了人类思辨发展的三个阶段:神学、形而上学以及实证阶段。

所谓实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与虚幻对立的真实,二是与无用相对的有用,三是与犹疑对立的肯定,四是与模糊相对的精确。

但是实证主义这个词语用法很宽泛,仅在网上搜索就发现逻辑实证主义、分析实证主义、实证主义社会学、心理学实证主义……这些词汇导致这门哲学的外延经常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届分,很多人因为在其理论表现形式上接近这种哲学,就被划为此列。

同时需要质疑的是,就我所知,虽然现在不少被称为实证主义法学的法学家,他们在其着述中却极少追溯到甚至提及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这就不得不让我怀疑长久以来一种说法:法律实证主义是实证主义哲学应用于法学研究的体现;即使该说法成立,那么这种体现的程度又有多少呢

概念二,法律实证主义。

关于法律实证主义,在哈特看,英美学界有如下观点:(1)法律是人的命令;(2)法律与道德之间,或者实际是这样的法律与应该是这样的法律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3)对法律概念之含意的分析或研究,是一项重要的研究,应与历史考察、社会学的调查方法以及按照道德、社会目的、作用等对法律进行批评性评价的方法区别开来(然而决非是敌对的);(4)一个为法律制度是一个‘封闭逻辑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正确的判决可以仅用逻辑方法从预定的法律规则中推断出来;(5)道德的判断不可能像对事实的陈述那样,以合理的论据、证据或证明建立起来。

经过哈特的考证,我们发现了边沁早先也提出了法律命令说,而且也强调了法学分为阐释性法学和审查性法学,这为以后对应法理学和立法学奠定了基础。

应该说边沁已经成为法律实证主义的传统的滥觞之人。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最能体现边沁法律思想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于1789年出版,而上文提及的实证主义哲学的鼻祖孔德出版《论实证精神》却是55年之后,甚至孔德本人也是在1798年出生的。

这里遇到了一个类似因果的悖论。

应该看到边沁是在无意识之间涉及了实证主义,这部分并不是他的理论的核心,甚至可以说是个副产品,也许边沁本人一生都没有听说过实证主义这个概念。

或者,在没有更详细的资料之前,我只能把这种外观的相似理解为伟大学者在学术进路上的殊途同归吧。

其实法律实证主义产生离不开英国本土的哲学,我们在边沁的文字中可以看到英国固有的经验主义、功利主义传统尤其是休谟的影子。

其后,奥斯汀作为边沁一脉相承的传人,把边沁的理论加以细化,而且也把讨论的范围尽量退回到法学领域。

不要小看这种归理和回缩,正是依靠奥斯汀精致的理论才在真正意义上创立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他的理论高度是前人难以企及的,因为他的工作使法学这个晚产的婴儿割断与其母体哲学、伦理学以及政治学的脐带走向了新的生命。

但是法律实证主义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学术流派。

注释法学、潘德格顿学派、概念法学、机械法学、法律形式主义和分析法学都可以算做它的麾下。

所以法律实证主义强调的是主义一词,凡主义者必然是指某种思想上的倾向。

如自由主义,现代多数思想家都可以被成为自由主义者,哈耶克也好、凯恩斯也罢他们观点上都有一个最大公约数,即尊重民众的自由,承认私权。

但是这丝毫不影响把哈耶克尊为维也纳学派第四代掌门,而凯恩斯则被认为是放任自由主义的终结。

概念三,社会实证。

法律实证主义的实证是一种对实在(positive)知识的向往,但是怎样达致实在知识,法律实证主义者在这里就出现了分歧,一些人认为应该从法律是什么的角度切入,另一些人则赞成从法律实际上是什么来研究。

社会实证重视经验事实,企图通过对作为客体的素材分析像自然科学那样作出精准的预测。

采取社会实证路径的法社会学运用了大量社会学的方法,比如现场试验、问卷调查、档案研究、统计分析等等。

顾名思义可以知道分析法学主要运用的方法还是分析实证,它在法学领域要完成的任务就是下文中分析法学研究所涉及的四个方面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对概念或者逻辑的分析推理,至于经验事实,不是他们概念或者逻辑分析的主要内容。

说到这里,有人也许会对于以往应然、实然的划分产生疑惑。

其实应然、实然取决于参照系的位相。

自然法学主要诉诸的是先验抽象或者自生自发的概念或者观点来说明法律应该是什么。

不难发现这些概念与神学、政治学、伦理学都是共通的,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启蒙时代的自然法学家本人思想里包含了诸多当今的学科理论,这是因为那个时代的法学仍然没有独立。

自然法学在其鼎盛时代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进入到19世纪,西欧各国已经从动荡走向稳定大批法律颁行,其理论的强烈的批判性面对实在法律规范缺乏分析研究能力。

相对于这种评判性的应然,分析法学的描述性话语就纯粹多了,他们否弃的形而上的模式,倡导独立意义的一般法学从相关学科剥离出来,主张从规范的角度把研究的范围限于实在法(而不是自然法、上帝法或者高级法);相对于自然法学的暧昧不明、难以考究,分析法学的主张就更接近实在世界,故称之为实然。

但是与法社会学对比,分析法学就好像玩弄的是概念间的逻辑转换游戏,仍然是某种意义上的理想化模式,并且不排除为了陈述理论的需要而提出假设,甚至是难以最终证明的假设.他们不可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形,最终的作为论证基点的东西往往具有形而上的特点,无法经验所证实。

所以相对于法社会学,分析法学处在应然位置。

  〔法律读后感〕随文赠言:【这世上的一切都借希望而完成,农夫不会剥下一粒玉米,如果他不曾希望它长成种粒;单身汉不会娶妻,如果他不曾希望有孩子;商人也不会去工作,如果他不曾希望因此而有收益。

老师让写一篇关于法律的读后感

“法制”一个人人都熟悉的字眼。

我经常会通过电视、报纸、大人们的谈话,知道很多的有关法制的资料,这些资料使我受到了极为深刻的法制教育.俗话说得好:“小时偷针,大时偷金。

”“小时偷油,大时偷牛。

”这就告诉了我们:如果一个人从小就没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没有良好的法律纪律意识,随意做损坏公物,打人,骂人,甚至偷窃等坏事,不仅仅是给你个人的形象抹黑,而且会渐渐腐蚀你的心灵渐渐地,就会使你经常情不自禁地犯这样那样的错误。

如果你不能够痛改前非,继续发展下去,那些恶习就会在你心理根深蒂固,而且会越变越严重。

到时,你很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终等待你的,就只有失去人生自由的监狱了。

这并不是危言耸听,近年来青少犯罪率呈上升趋势,便是证明.青少年正处在长身体、长才干的时期,可塑性很强。

作为学生要想让犯罪远离我们,首先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到学习上,处处以优秀的人为榜样,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要“慎言行,谨交友”,要听进家长、老师和同学的教诲,从小养成好的行习惯,不贪图享乐,不看不健康的影视作品,不去网吧那些容易让人沉沦的游乐场所去;要和品质好的同学在一起,相互告诫,相互激励,取长补短,择善而从,见恶而避。

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依法律己,提高自己辨别是非的能力。

总之,作为一个小学生,要让犯罪远离我们,要付出的努力还将很多,很多。

要与法律作朋友,与犯罪作斗争。

我们要知法、懂法、用法,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才能健康成长,走好人生的每一步

跪求一篇法律读物的读后感,有要求的哦,高分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消防0701 刘嘉雯就个人而言,《法律的概念》有精读的必要性,,原因大致如下:研习法理学绕不过的几本经典书,赫然就有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分析论证对于我们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在日渐显现。

无论是语义正式,还是逻辑论证,都有纯化某些粗糙的理论的作用,此其二也;除了以上客观因素,个人口味的转换也驱使着我把目光从当初《为权利而斗争》投向了一些理性冷静而不乏睿智的文学。

读一本学术的书籍的过程期间最考验人的就是兴趣的不间断。

硬头皮往下看固然可行,但是痛苦和郁闷也随之呈几何级数增长。

我没那份定力沿着这个过程看完这本重要的书,而且我认为重要的书也不能这样对待。

于是,我开始尝试用一种调动起兴趣的方式阅读,这种方式不光要求“知其然”,更要求“知其所以然”。

“知其然”既了解哈特的基本观点是比较枯燥的。

这意味着文本中筛选出自己所需要的信息,筛选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套用前人的总结,从而丧失了自己阅读的独立性,结论会流于肤浅片面。

“之其所以然”所针对的是:为什么此人会在那个时候,那个地点提出这样的观点,甚或完成这样一本书

在这种过程中,我不必把注意力仅放在《法律的概念》这个文本上,因为这本书能给的信息知识部分的,它的背景无疑更为广阔,这种广阔就意味着某种对未知信息的探求或者思考,这种以好奇为原动力的过程深深地吸引了我,兴趣油然而生。

不可避免的,有人还会追问“知其所以然”的意义何在。

这里必然世纪对待文本的态度问题。

文本提供的是什么

也许有人会说是知识,我认为这是一种绝对的看法,文本至少提供的信息,知识这个词语高寒的肯定的价值判断吗

不然,离开了历史的解读,所谓的“知识”也许仅仅是被肢解、拼凑的信息。

拿《法律的概念》来说,大多数人会认为这本书谈的是:哈特在批判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基础上提出的“规则说”,即国内法律是由第一性规则和第二行规则的结合构成的一个规范“进化论式”的感觉;哈特的观点比奥斯丁要完善。

这种解读文本的方式是静态受动的。

在肯定时间精力有限的前提下,这种方式有其合理性。

但是如果是对自身而言甚至是对研究一门学科而言具有重要价值的文本,这种方式是值得商榷的。

在这种方式里,文本的信息被我们提取,形成了某种认识。

提取过程无形中赋予了认识生命力,这种生命力“似乎在开辟远离生活实践的自身的历史和世界”,当我们以后在就该认识进行讨论时,“往往不是从这些生活现实中具体的历史事件入手,而是直接从抽象的一般理论入手,不是使理论回到现实,而是在远离生活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离开了文本自身的创作历史环境,以及作者感受,我们得到的是僵化的信息,而给完整的知识,即使能倒背如流,也是流于全面的肤浅。

文本并不是物化的文字纸张,而是思想传递的载体,思想虽然具有超越时代的一面,但是同样也无法摆脱时代、国家的烙印。

注重逻辑和体系的分析法学论著里一般存在一个中心意象,或以此延伸出众多观点最终形成体系,或虽不是核心观点却始终贯穿文本。

《法律的概念》中,哈特想告诉我们服从的重要性。

福利国家的英国正在进入新的上升期。

哈特的理论无形中反映了繁荣的社会面貌:“在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中,人们几乎可以嗅到战后英国乡村的风味。

板球,家球,顺从……这是一个基本处于和平状态的国家的反映,在那里,阶级冲突已经被制度化为政党政治和贸易协会活动的合法,受规则约束的斗争,在那里,正在出现的福利国家给所有的人提供养老金,教育和医疗保障;这个国家对其制度的价值和官员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充满信心,对未来充满期待:完全就业,其体育运动队都能不断成功。

主要的社会问题似乎是要确定每个事物的确切功能,分析各特殊部分在社会整体中适合于哪个位置,好像在一个庞大的进步机器中一样。

当然也存在一些问题……中性的语义分析行文方式,没有掩盖他内心某种法制国理想的流露。

的确哈特的文章较少谈及战争,混乱,文章中出现的都是描述性词汇掩盖之下的和平主义服从意象。

但“社会学家们感到奇怪的是,为什么每个人都如此顺从

为什么他们都似乎遵守规则

”但哈特看起来没什么烦恼:他只是简单的架设了遵守规则的行为是当然的。

或者,也许更公正地讲,他设定社会化惯例是成功的。

这样我们就又体会到奥斯汀与哈特的区别,前者总是把法律之后的强制性一面显露给读者,最终赋予法律存在的正当性;后者跳过这个步骤,并当然的认为那是由内在观点可以解释的义务观点,服从是毋庸证明的。

如果从强调服从的角度之后,哈特比奥斯汀走的更远;当一个人认为某物是当然之时,意味着他已经深深具有了某种信念,同时也相信这个“当然”会被别人所理解。

哈特的法制国理想就在这样不经意间表呈在我们面前,那里既不是法律形式主义的“概念天国”,也不是现实主义法学的“噩梦”。

他的服从意向反映了那个时代的英国社会具有某些特征,同时也加入了他对乐观一面的放大:一个规则统治的世界,不再需要硬加入主权者,也不用强调强制力在现代社会的威慑作用

学习法律逻辑的心得体会800字

《职业道法律》是中等职业学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课程。

程以理论和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其任务是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社会主义法治意识。

加强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有助中职学生健康成长   一、中职学生学习《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必要性   我国中等职业教育肩负着培养生产、管理、建设和服务社会第一线--的德艺双馨的技能型人才的任务,实质就是就业教育。

近几年,随着中职扩招,中职学生的数量持续增长,生源有了一定的规模。

我们在校的中职学生大多能热爱祖国,积极向上,团结友爱,文明礼貌精神世界的主流是好的,但也有部分职业素质不容乐观。

  我曾在以下几个方面在本校学生中进行调查,有关调查数据显示:(1)没有明确目标。

在回答,“为什么来职校”时,绝大多数学生的回答是:没地方去”或者是,“家长让我来的”和“看见别的同学来我就来”,(2)没有职业概念。

一半的学生在回答“来职校后干什么”时,回答的是“不知道”,“混呗”。

不知道职业概念及要为自己的将来职业做准备。

(3)缺乏自信,自暴自弃,行为无度。

表现在部分同学不求上进、成绩差、迷茫、上课睡觉、攀比打扮、吸烟。

(4)无视纪律,为所欲为。

有的学生乱交朋友,忙于早恋,沉湎于网吧;以大欺小、勒索钱财;打架斗殴,聚众闹事。

据资料调查,就极端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而言,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非常严重。

有的地方恶性案件越来越多,手段极其残忍。

一些年轻的罪犯,有的就是在校中职学生。

学生不良行为如果不加以教育和控制,会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出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观原因,不外乎道德意志薄弱、是非观念模糊、法律意识淡薄、价值观念扭曲。

这从反面说明,必须加强中职生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保护学生健康成长。

  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教学的核心目标    “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是中职德育课程的核心目标。

帮助学生了解文明礼仪的基本要求、职业道德的作用和基本规范,陶冶道德情操,增强职业道德意识,养成职业道德行为习惯;指导学生掌握与日常生活和职业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成为懂法、守法、用法的公民。

  三、如何上好《职业道德与法律》课   上好《职业道德与法律》要积极贯彻《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程教学大纲》,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以学生的发展为本、以鲜活的社会生活为源,坚持习之以知、动之以情、树之以信、练之以意、导之以行的教育教学观。

针对礼仪、道德、法律三块内容,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师生合作,共同打造了生机勃勃的实效德育课堂,促进了学生健康成长。

  1、学做合一,培养学生按礼仪办事的行为习惯。

礼仪是道德的外化,道德可以通过具体的礼仪行为表现出来的,其核心是尊重他人,完善自己,其特点是易理解掌握,难养成行为习惯。

职校生教学需采用学中做、做中学的学习方式。

因此,在教学中,我采取了课前预习、课中进行知识建构、礼仪实训、课后学以致用的学做合一教学模式。

  如第一课中“让别人悦纳我们”的教学:我把全班分成实力相当的六个小组,在课前下发任务清单:三个小组分别运用交谈礼仪、电话礼仪、做客待客礼仪来诊断特定情境下当事人行为的正误,另三个小组对学生们在日常生活中践行以上三种礼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做统计分析。

  在课堂教学环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展示本组课前预习的成果,教师澄清学生理解的误区,帮助学生建构知识,教师示范讲解正确礼仪,学生进行训练,设置实训任务,按礼仪要求进行角色扮演,演练去同学家过生日的系列情节。

最后师生共同进行总结评价后,下发作业,要求学生主动与师长按礼仪要求进行交谈。

   2、创设情境,引导学生学会选择学会践行。

在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价值多元化的现代社会,德育如果回避现实生活中道德选择的多样性与德育规范统一性之间的矛盾,就会导致学生对德育课的信任危机。

所以,我们始终坚持将现实生活中人们多层次的道德现象作为问题情境,尤其是将学生困惑的以及在成长过程中必然会遭遇到的道德两难问题导入到课堂中,在激发学生道德需求的基础上,组织学生进行研讨,以此让学生明事理,辨是非,学会正确选择,勇敢地践行,成为一名有道德的人。

  3、以案学法,筑起合格公民的行为底线。

道德是人们心中的法律,法律是外在强制的道德。

在法律模块的教学中,我们强调学生公民的身份,紧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典型事件为案例情境,主要采用案例教学法,以案激趣,激发学生学习动机;以例说法,让学生按具体到抽象的认知规律来学法、知法;以法护行,让学生进行迁移性学习,运用法律理性维权。

  4、社会实践,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德育来自于生活,也应该回归生活。

礼仪、道德、法律在生活中往往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规范和和引导人们的行为。

所以,我们开展了德育活动课,引导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综合地运用礼仪、道德和法律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

     总之,“德育不仅仅是对个人的规范约束,而且是对个体生活的发展与提升”。

德育是一种关怀,是心与心的交融;德育是一种化育,是等待花开的历程;德育是一种享受,是真善美的绽放;德育教师从事的是经营人性的最美职业,德育之重、德育之美、德育之难,都激励我们在教育实践的大潮中不断研究,不断创新,加强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帮助中职学生健康成长,这是我们终生艰巨而光荣的任务。

2014法庭庭审观后感2000字

法庭庭审观后感 就像曾经说过那样完全只对法律本身的逻辑进行研究是毫无意义可言的一样,我们在学习法律的时候除了认真研究理论知识,还应当注重对于法律的实践,通过观看此次法庭审判,让我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和肃穆与作为一个法律人应有的和一个法律人肩负的责任。

为加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掌握,遂观看了此次的民事诉讼法庭。

参加完法庭后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大体流程,对案件的印象更加深刻,从这次法庭中,我也切实的明白了法庭的审判程序,让书本上的间接印象转换成了直观印象,这对于我的专业学习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锻炼机会;同时,从此次实践中我也认识到了证据的重要性。

故有以下感想:模拟法庭中的法庭审判程序分成了开庭、、和审判四个阶段。

本次法庭开庭时,书记员先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的到庭情况并请入席,随后宣读审判纪律。

接着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坐下后,带被告入庭,由审判长宣布开庭。

开庭前书记员也简单地介绍了一下案情,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整个案件。

书记员宣读法庭程序后,法官和审判员相继入庭以及查明当事人及其他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等。

阶段,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控诉被告人的罪行,要求法院予以公平公正的刑罚。

对于公诉人起诉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有异议,表现出好的反对态度。

接下来由公诉人当庭举证,证据确实不真实并不具有关联性,被告人及辩护人都有异议。

公证人一一举证完毕之后,被告人并无新的证据要提交法庭,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二是举证和质证。

在这个法庭中,当事人双方 通过举证、质证,力求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更大的权利。

这个阶段是最能体现辩护双方的储备及观察力,作为一名律师要先会听,才知道怎么辩。

进入下一个阶段,即阶段。

首先也是由公诉人发表意见。

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发表意见,公诉人再进行答辩。

阶段,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

这是一个重要的阶段。

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这是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做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

此阶段,由被告人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

最后经审判员对事实进行认定,鉴于控辩双方相应意见,予以调解。

到此,这个案件就这样完结了。

程序法不同于实体法,因此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庭的侧重点也在于弄清整个程序,通过这次法庭,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实际操作,用法庭的形式把枯燥的程序法学习生动形象化,让我们在练习中学习,记忆。

其中在这次法庭审判里,使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法官与律师。

众所周知由于司法活动的特殊性,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应当忠实地体现国家在处理社会冲突中的特殊的角色职能,这种角色职能要求法官应在“第三方”的角色定位上,在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恪守中立,并始终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

因此,法官的职责在于居中裁判,使一切社会成员都有权利得到与他人相同的法律对待,真正做到同事同处、同过同裁、同罪同罚,以实现最终的司法公正。

作为一个法官,我认为衡量其是否完成了司法公正的使命的标准是看他是否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来处理各种案件,而法官要想完成司法公正的使命,就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所以我要认真学习,加强自己的专业技能,,为以后的发展奠定基础。

通过观看此案的审理,我也深感的重要意义,它不但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彰显司法的进步,同时体会到只有当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审判结果才能更加公正、公开、公平,才能收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丰收。

今天的社会是法律统治的世界,是法治社会。

社会发展的规律已经昭示:一个国家在治理社会时,必须把法律奉为治国之法宝或自由的保障,崇法必须也必将会成为国家或公民的一种精神和信念;没有这样的信仰,依法治国就只能是纸上谈兵。

所谓崇法,就是要有一种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敬重法律。

故拥有崇尚法律的精神和信念是法官必须具备的素质之一。

其次,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优良的法律职业能力和专业适应能力也是必备的素质。

专业知识是从事法律工作的起码要求,是职业能力的基础,在具有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后,所需要做的便是把这知识融入实践中,法律实践经验是一个人理解案件事实真相、掌握案件事实的实质以及找到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的必要条件。

而对于律师来说,就需要更多的知识补充,专业要达到一定的高度,因此我要走的征程才刚刚开始。

另外,我觉得作为一个律师,辩才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只有拥有好的辩才,才能把自己的想法、逻辑与思路传达给法官,让法官明白自己的想法,从而为己方证据更大的胜局。

另外,拥有好的辩才我认为还能增强自己的自信心,让自己在法庭上更加才思敏捷,有利于自己的发挥。

当然,律师还要培养自己的调取证据、分析证据和运用证据的能力,在法庭审判中,证据是必不可少的。

所以律师要从各方面去调查取证,并通过法律分析和逻辑分析充分运用证据,尽量避免、减少不利证据的负面影响,强调有利证据的正面作用,来促使案件审理向有利于委托人的方向努力。

我一直的梦想是加入这个职业群体,但此时不得不说有些茫然和无所适从,这可能也是自己必须要经历和面对的,这是我职业的必修课。

因为你要记住:律师不仅要帮当事人打赢官司,而且还要赢的漂亮、精彩

即使这个高度离现在的自己还非常的遥远,但你应该时刻准备迎战这一光辉的顶点

这是一次情、理、法相结合的庭审,庭审中充分体现了公平和正义。

从这次观看法庭审理中,我也了解到了我与一个职业法律人之间的差距,这更激励了我努力学习的信念,我会朝着一个职业法律人的目标而努力。

争取在实践中来完善我的理论知识,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来保障社会的法律秩序能更加地公平公正,让人们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韦伯的法律社会学的读后感 跪求

法律社会学,目前的译著并不多,只有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布律尔《法律社会学》,埃利希的《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作为法律社会学奠基者的韦伯,国内对其宗教社会学的重视远超过对其法律社会学的重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简惠美和康乐翻译的《法律社会学》则填补了这个空白。

这本书是由韦伯《经济与社会》中的专门一章《法律社会学》,曾由美国两位学者将该章与《经济与社会》中其他与法律社会学相关的章节编成一集《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后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此次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韦伯作品集之IX的《法律社会学》以德文原著为准,并结合英译本翻译而成,且将英文、日文译本添加的译注和中文译本的译注连同德文文本作者的原注一并收入。

  法学中的法律观与法律社会学中的法律观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观,前者从参与者的内在视角考察法律中的正义问题,后者则从观察者的外在视角看法律。

早期的社会学如孔德、斯宾塞只是将自然科学的方法直接引入社会科学,称为“社会物理学”。

韦伯作为一个新康德主义者,坚持事实与价值二分的思想,试图结合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两种研究方法,他最早将主观意图、行为动机引入社会学研究,强调社会科学也是一种经验事实,对社会行动的主观意义可以进行理解,并对其过程及结果可以进行因果解释。

他采用的理念类型的方法,从杂多现实中抽离出某些特征组成一系列清楚定义的理念型概念,它们代表着行动者在特定情境下,其行动中之“意义关联”的种种可能形式,从而对价值进行实证研究。

  在《法律社会学》一书中,全书共分八章,韦伯的旁征博引,其中很多史实与术语对于非西方文化背景下的我们理解起来是比较困难,但韦伯《法律社会学》的主题只有一个即法律的合理化。

这是与他的中心论题即资本主义为何出现在西方相关联。

从法律是如何在此种现代化的过程中发挥作用的角度出发将法律与统治、与政治(国家形式、行政层级)、法律与经济作了全面的考察。

  法律的演进过程经历习惯、习俗、惯例到法四个阶段,首先是一种呆板的、机械式的重复,纯粹事实的习惯,经由心理对此习惯的“拟向”,让人感到具“拘束性的”,既而形成一种普遍的共识,即令人在有意无意之中越来越“期待”他人也做出意义相对应的行为,最后此种价值共识被赋予法规范的特征,由强制机构予以保障。

也就是说秩序的合法性不仅建立在价值共识的基础之上,而且需要外在的保障。

由此将法律的内在面向(理念和价值)和外在面向(利益、制裁等构成的整体)统一起来。

  法律的合理化是三种合理化结合下实现的。

一种是规则的合理化。

市场的扩大,贸易的发展使个人从团体中分离,主观权利设定方式即授权规范不断增多,财产责任取代身体责任,个人责任取代团体责任。

  在传统型社会和卡里斯玛型社会,主观的权利与客观的规范合二为一,即拥有特权的个人依据为他而设的客观规定来当作自己的主观权利。

因此,特别法无非是支配者的主观权利,普遍有效的规范不存在。

商品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要求形式上的法律平等以客观的形式规范予以保障,要求用“规则”取代“特权”,代议制国家于是形成,行政体制的“合理”构造,即行政事务的连续性和文牍性,以能力而不是以身份为标准的行政组织,严格的等级科层制结构,公共事务与私人事务的分离,形成一个官僚科层制的非人格化统治的社会。

  二是社会行动的目的合理性,韦伯将人的行为分为四种,基于情感的,导源于感情沉迷;基于价值合理的:取决于对秩序作为某种伦理、信念;基于传统性行动,源于传统;基于目的理性,由对特定外在后果的预期、即由利益情势所保障。

商品经济的可计算性要求主体基于目的理性而行动。

  三是科学合理性。

贸易的发展,使得交易的复杂需要法律人士专业知识的帮助。

新兴的市民阶层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保障自己的权利,也需要借助法律专业人员来为他们提供咨询,充当他们与政府之间进行谈判的中介人,并在政治和司法程序中代表他们的利益。

法律职业共同体运用从罗马法和教会法中传承而来的各种解释技术,通过对社会中现有的规范性因素进行收集、概括和总结,创造出一套抽象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使每一具体案件都可以通过逻辑方法得出判决,从而形成是一个没有漏洞的、逻辑一致的体系。

  三个面向“合理化”构成近代资本主义形式理性法律,其形成过程是教会法与世俗法、实质与形式分离的过程。

道德等实质价值技术化进入法律,自主的道德中立的法律可以用于任何调整目的,法律合理化的过程也是现代化过程。

韦伯意识到现代社会是一个“专家没有精神,纵欲者没有灵魂”信仰缺失的社会,形式与实质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形式重视个人能力,能排除绝对恣意和集体主义,但形式化之抽象性格在给予形式上合法之利益最大自由的同时,却处处伤害了“实质公道的理想”。

  韦伯是现代文明之子,其创造的概念如理念型、形式理性等一直沿用至今,其意识到的形式与实质之矛盾我们仍无法超越,韦伯《法律社会学》中价值的实证研究进路对于处于转型中的中国意义重大。

中国目前的社会矛盾,很多时候是日益分化的利益与价值之争,因此只有对价值进行实证研究,对法治的具体路径进行描述,法治目标才会离我们越来越近。

求《嫌疑人》读后感,字数越多越好

[《嫌疑人X的献身》读后感] 《嫌疑人X的献身》读后感 会计0903 贺珊 这是我能想到最纯粹的爱情,最好的诡计,《嫌疑人X的献身》读后感。

   ——东野圭吾       天才数学家石神暗恋着住在自己隔壁的靖子,但是由于个性使然,他并不敢表明自己的心迹,只能每天光顾靖子工作的便当店买一个便当。

   有一天,靖子的前夫富樫找到了靖子。

此人是个十足的混混,挪用公款被公司发现开除后便整日无所事事,问靖子要钱四处寻乐,并不时向靖子动粗。

忍无可忍的靖子带着女儿离开了丈夫,并躲避至石神的隔壁。

富樫的出现再次打破了靖子平静的生活,在其不断的骚扰恐吓之下,靖子母女动手杀害了富樫。

这一切没有躲过一直在暗中关注靖子的石神的眼睛。

为了靖子母女的幸福,石神决定帮助靖子逃过法律对她的惩罚……    石神用自己出色的能力为靖子母女制造了完美的不在场证明,警方所有的行动无不落入其陷阱。

然而……      无爱之恋         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

      ——《诗经》       这或许注定是一场无法相爱的单恋。

   尽管石神可以挺身帮助靖子母女,靖子母女也把他看作最后的希望,但是按照书中对石神的性格设定,即使在靖子逃脱法律的制裁后,石神能够抱得美人归的可能性也依然很小。

   所以故事的伊始,字里行间就透露出微微的无奈——笔调不温不火、情节不紧不慢。

在凶手早早已经交待的情况下,读者最关心的就是尽管这一位单恋者作出了普天下其他单恋者都无法比拟的牺牲,但这场单恋是否会如同大部分现实中的单恋一样无疾而终。

而作者似乎有意识的要让读者也品尝微微的煎熬而把节奏放慢。

   作为支撑故事感情线索的两条主线之一,无爱之恋一直持续到书的结尾,读后感《《嫌疑人X的献身》读后感》。

尽管东野无意于花大量的笔墨描绘单恋的苦闷,但是如蜻蜓点水般淡淡的一抹,却让人感受到了平静笔调下的焦躁与不安。

        无恋之爱         重要的是爱……而不是被爱。

   ——玛高特       这是一份没有自己的爱情。

   这是支撑故事感情线索的另一条主线。

   作为一场赌博,石神必须把自己的前途、人生、甚至生命作为赌注。

   所以他必须忘却自己,抛却自己对这个世界上的所有留恋。

   ——抛却自己除了数学以外的唯一乐趣:每天与靖子在便当店的会面;    ——抛却自己的]信仰:用逻辑来指导一切行为(帮助靖子本身就不合数学逻辑);    ——最后他抛却了自己的……    究竟一个人可以爱另一个人到什么程度

在爱中完全忘却自己,是不是爱情的最高境界

   书中会给出一个出人意料的答案。

   这条主线除了挑战了所有人的想象力,同时是作为推理小说必须的要素,作为一本本格小说,作者不会满足于光写一个令人欲哭无泪的爱情故事,同时,他也构思了一个有别于其他推理小说的谜题:石神到底做了什么,才使得这本小说称得上是最纯粹的爱情,最完美的诡计

     无以以爱         爱情不是索取,而是给予。

   —— 范戴克          这是一份爱情无法承载的爱情。

   这是两条主线汇集到一点的高潮。

   最后给出的真相,无不让人目瞪口呆。

   一直以为爱情的最高境界,是结束自己的生命,从而成就另一个人的新生。

看完这本书之后,才发现不是。

   石神的境界,远远在这之上。

   然而我一直在想,如果我们知道了有一个人用这样的方式爱着自己,那我们如何回报

   或许到最后,连东野自己,都无法回答这样一个问题。

   我不知道,靖子最后的决定是不是正确,或者是不是必然。

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一如生存还是毁灭。

   太沉重,太伟大,太无私,太震撼,太……    爱情如果承载的太多,就超越了爱情的范畴,成为爱情中不能承受之重。

        无关爱情         ……我只是利用了那些自以为是的人的盲点。

   —— 石神       这是一个简单到不能再简单的诡计。

   从推理小说诞生至今,所有的犯罪技量几乎已经被无数作者所穷尽,即使是天才石神也无法用一个闻所未闻的诡计。

因此在我看来这个诡计也有着某些著名而古老的诡计的踪迹,不过这仍然肯定是我迄今为止看到过的最完美的不在场诡计。

   不过我还是要说,诡计,并不是这本书的核心,或许有人会一眼看穿,但如果你能对这样的爱情无动于衷,那么,或许只能用冷血来形容你。

  〔《嫌疑人X的献身》读后感〕随文赠言:【这世上的一切都借希望而完成,农夫不会剥下一粒玉米,如果他不曾希望它长成种粒;单身汉不会娶妻,如果他不曾希望有孩子;商人也不会去工作,如果他不曾希望因此而有收益。

法官手记读后感

杨忠民:法官缘何如此恐怖?———读《恐怖的法官——纳粹时期的司法》 1947年,在二战后纽伦堡的废墟上,由美国独家主持的审判纳粹时期德国司法官员的法庭开庭。

当诸多第三帝国的司法官员站立在被告席上时,一个问题定然困扰着人们:法官缘何如此恐怖

曾经身披法袍,手握法槌,头顶法学专家、学者等高贵头衔,面相庄严的前法官们,大约谁也不曾高举火炬行进在“帝国水晶之夜”,亲手残杀犹太人,砸碎犹太商店的玻璃橱窗,焚烧犹太教堂和“邪恶思想”的书籍;也未必亲自启动“洗浴室”的毒气装置毒杀妇孺,或者扣动扳机,射杀手无寸铁的平民;更未必身着军装,脚登马靴,手执佩剑,践踏被侵略的国土——即使成了被告,那一脸的神圣和不屑,只会让人生出对司法的敬畏,却实在难以联想到“恐怖”这个可怕的词语。

然而,在德国法学家英戈·穆勒的《恐怖的法官——纳粹时期的司法》中〔1〕,却分明记载下如许事实:正是他们,在经过严谨、缜密且富于逻辑性的“法理论证”之后,催生了臭名昭著的“纽伦堡法”,使反犹排犹的条顿剑得以从司法的剑鞘中抽出;也正是他们,端坐在国民法院、特别法院、党卫军警察法庭、军事法庭之上,挥动法槌,将成千上万“玷污种族”的犹太人和“社会蠹虫”、“社会渣滓”驱赶进集中营,接受死亡的“洗礼”;同样是他们,为了保证“德国种族的完美性”,作出惨无人道的判决,对智能低下者强制性绝育,令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在“快乐”中死亡;还是他们,把无数反战的平民甚至德国军人送到绞刑架下,以鲜血润滑着第三帝国的战争机器……是的,从这些司法官员白皙的手上,的确看不到一丝血迹,但谁又能说,在被毁灭的五百多万犹太人的尸骸旁,在被虐杀的二十万“不值得活的生命”的坟冢前,乃至在被整个战争屠戮的五千五百万生灵的周围,除了游荡着希特勒死神般的身影外,就没有抖动着这些司法官员们恐怖的黑袍

本应由希特勒占据的被告位置,如今由他们来填补,的确是合乎逻辑的,可人们依然要追问:法官缘何如此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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