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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学基础读后感

时间:2019-09-27 16:50

雍琦版法律逻辑学读后感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写读后感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懂得原文,抓住主题思想,然后联系实际展开扩写。

具体:1、概述全文;2、写出原文的主题;3、联系实际,对主题扩展;4、最后点题。

写作过程中要注意:一:要重视“读”在“读”与“感”的关系中,“读”就是“感”的前提、基础;“感”是“读”的延伸或者说结果。

必须先“读”而后“感”,不“读”则无“感”。

二:要准确选择感受点读完一本书或一篇文章。

可以领悟到没有真本领蒙混过日子的人早晚要“露馅”,认识到掌握真才实学的重要性;若是考虑在齐宣王时南郭先生能混下去的原因,就可以想到领导者要有实事求是的领导作风,不能搞华而不实,否则会给混水摸鱼的人留下空子可钻;再要从管理体制的角度去思考,就可进一步认识到齐宣王的“大锅饭”缺少必要的考评机制,为南郭先生一类的人提供了饱食终日混日子的客观条件,从而联想到改革开放以来,打破“铁饭碗”,废除大锅饭的必要性。

读后感是指读了一本书,一篇文章,一段话,几句名言,一段音乐,或一段视频后,把具体感受和得到的启示写成的文章,读后感也可以叫做读书笔记,是一种常用的应用文体,也是应用写作研究的文体之一。

简单说就是看完书后的感触。

法律读后感

[法律读后感]大多数对于《法律的概念》的解读是带着前理解,这种前理解的来源以介绍性文章、师友的谈论等媒介为主,但是淹没在介绍性文字(或语言)当中的是文本所要针对的现实问题,哈特的观点仿佛是理论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而理论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仅仅是与作者生平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背景的问题,这些问题出现在教科书中并不是作为一个理论的核心来关注,而仅仅是作为与作者生平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背景的一部分而加以例行公事的程式化的介绍,法律读后感。

这种对理论和理论所要面对的问题的处理方式,或者说关注理论自身而轻视理论面对的问题,实际上割断了理论在历史上所面临的迫切问题或者说一个历史上的问题与我们当下的生活的联系。

所以我们可以不问哈特何许人也

也不问《法律的概念》诞生于什么样的背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

更不会去思考困扰当时哈特的问题

我们就这样轻而易举的得到了哈特的知识成果——这个过程简洁而凝练,难道不该怀疑这一切得来的太容易了吗

哈特并没有设局让读者钻入误区,但读者也许因为过于追求知识的增长而把自己置于似是而非之中。

按照以上的阅读方式,我逐步归纳了这样几个部分,来尝试知其所以然:WHO is Hart

在我所掌握的一点点资料里对哈特生平的记述并不是很多,不过从这里我们也可以一窥哈特的世界。

哈特(H.L.A.Hart)其父是一个具有德国和波兰血统的犹太裁缝。

(我原来一直以为声名赫赫的哈特是以为严谨的英格兰绅士或者苏格兰保守主义者。

但事实是,哈特是犹太人,这也回答了哈特在晚年为什么青睐拉兹并传其衣钵,也许是犹太老乡的缘故吧。

)哈特的受教育的过程虽然没有神童边沁那样让人称奇,但绝对是一个优等生的标准履历。

他曾经在Bradford文法学校(即grammar school,主要提供知识教育,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作准备,需要指出的是在国立学校学习的学生只有3%可以去文法学校学习)和牛津新学院(该学院虽名new college,但其实创办于1379年,以富丽的教堂和知名的唱诗班着称)就学。

这期间他对古典哲学发生浓厚兴趣,并且一直保持下来,乃至他二战中在英国军情五处工作时期仍不忘闲暇时与搞哲学研究的同事进行讨论。

不难推断,这种对哲学的热爱对日后哈特终成大器有着深远的影响。

在二战前(1932—1940)哈特在大法官法庭充任开业律师,这期间的实务工作使得哈特知识结构在理论和实践的两极中间获得了良好的平衡,如果没有这段从事律师实务工作的日子,他不可能成为以为法学家,至少不会进行法理论和法哲学的研究。

同时,也是这个原因使哈特的法理论十分贴近法律的实践。

1945年,他成为了牛津新学院的哲学讲师,这一阶段后来风行于牛津的语义分析哲学深深地吸引了哈特,并且似乎在此时他与牛津日常语言学派的学者J.L.奥斯汀(并非哈特在文中批评的法律命令说提出者奥斯汀)结成好友,此人后来于1952年热心推荐哈特走上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的职位。

哈特研究语义分析哲学与其他追逐学术时髦的人不一样,他始终致力于把这门学问应用于法学理论分析当中,这也为日后《法律的概念》出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谈到哈特出任法理学教授这段时期,人们都会把他的名字与上世纪最伟大的几次法律理论论战联系在一起。

从学术角度讲,哈特是幸运的,同他交手的对手不乏当时学术体格强健的名家,诸如博登海默、富勒、德夫林、德沃金……他们在诸多领域展开争论,但是核心没有离开法律、道德与自由这些基本的分歧点。

这些对手在成就自己的同时也给哈特戴上了学术桂冠。

纵观哈特的学术生涯,其间没有离开过辩论,这种辩论升华了他的造诣,也使哈特的理论逐渐体系化。

这一阶段哈特终于成为西方法学世界的一代宗主,开创了其富有哈氏特色的新分析法学。

鉴于论战对于哈特思想体系的重要性,本文也不可避免的要涉及这些法学高手的巅峰对绝。

1969年哈特离任法理学教授一职,富有戏剧性的是接任其职位的就是曾猛烈抨击其学术观点的德沃金。

离职后的哈特开始步入了大多数学者必然经历的思想成熟期。

他开始把研究的方向逐步转向了对古典实证主义法学的追根溯源上。

由于早年在写《法律的概念》时已经对奥斯汀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哈特开始走近边沁。

杰米里。

边沁是个低调的学者,这个害羞腼腆的伦敦人对于出版自己的文章始终怀有一种毫不在乎的心态。

这种心态于个人来说可是一种谦卑的善德,但使得外人了解边沁的思想产生了重大阻碍。

哈特一直高举实证主义法学的大旗,那种内在的学术血统,呼唤他把一个鲜为人知的边沁推到人们的视野中来——在他的努力下,大量关于边沁的文献被整理并出版。

另一方面这种努力的结果也澄清了法学界对于实证主义法学体系传承的误解。

可以推测,这种耐心挖掘过去的工作,不能不说是哈特步入晚年的心态的微妙体现。

哈特在回忆过去的同时,也没有忘记继续丰富自己的理论体系,读后感《法律读后感》。

德沃金的质疑在某种程度上触及了哈特的死穴,尤其是关于 规则说中原则缺位的问题,哈特感觉必须予以正视。

在最后的时光里,他积极回应德沃金,这些回应在他死后边入了《法律的概念》第二版的附录中。

以上是哈特的个人小小的回顾,然而哈特不是孤立的一个名字,他总是和西方法学理论的流派划分联系在一起,在那里他毋宁说是一个标识。

那么在一个学术流派中的标识哈特又是怎样的呢

这里还需要澄清一些必要的事实。

从不同角度看待哈特,我们会得到不同结论,尽管这些结论在原来看来是没有本质上差别的。

哈特是新分析法学的创始人,或语义分析法学的建立者,或战后法律实证主义的第一人,……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这里的差别不仅涉及观察角度的不同,更多的是一种含混的指称。

这种贴标签的方法很容易让我们记住某个人,缺陷却是单一层面或路径解读了哈特。

质言之,立体的哈特被消解掉了,他的思想同时也被单线化了。

首先有必要把一些概念梳理,并进行分析以往定位模糊之所在。

概念一,实证主义。

实证主义哲学公认的创立者是法国人奥古斯特。

孔德,他首次在小册子《论实证精神》当中讨论了人类思辨发展的三个阶段:神学、形而上学以及实证阶段。

所谓实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与虚幻对立的真实,二是与无用相对的有用,三是与犹疑对立的肯定,四是与模糊相对的精确。

但是实证主义这个词语用法很宽泛,仅在网上搜索就发现逻辑实证主义、分析实证主义、实证主义社会学、心理学实证主义……这些词汇导致这门哲学的外延经常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届分,很多人因为在其理论表现形式上接近这种哲学,就被划为此列。

同时需要质疑的是,就我所知,虽然现在不少被称为实证主义法学的法学家,他们在其着述中却极少追溯到甚至提及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这就不得不让我怀疑长久以来一种说法:法律实证主义是实证主义哲学应用于法学研究的体现;即使该说法成立,那么这种体现的程度又有多少呢

概念二,法律实证主义。

关于法律实证主义,在哈特看,英美学界有如下观点:(1)法律是人的命令;(2)法律与道德之间,或者实际是这样的法律与应该是这样的法律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3)对法律概念之含意的分析或研究,是一项重要的研究,应与历史考察、社会学的调查方法以及按照道德、社会目的、作用等对法律进行批评性评价的方法区别开来(然而决非是敌对的);(4)一个为法律制度是一个‘封闭逻辑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正确的判决可以仅用逻辑方法从预定的法律规则中推断出来;(5)道德的判断不可能像对事实的陈述那样,以合理的论据、证据或证明建立起来。

经过哈特的考证,我们发现了边沁早先也提出了法律命令说,而且也强调了法学分为阐释性法学和审查性法学,这为以后对应法理学和立法学奠定了基础。

应该说边沁已经成为法律实证主义的传统的滥觞之人。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最能体现边沁法律思想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于1789年出版,而上文提及的实证主义哲学的鼻祖孔德出版《论实证精神》却是55年之后,甚至孔德本人也是在1798年出生的。

这里遇到了一个类似因果的悖论。

应该看到边沁是在无意识之间涉及了实证主义,这部分并不是他的理论的核心,甚至可以说是个副产品,也许边沁本人一生都没有听说过实证主义这个概念。

或者,在没有更详细的资料之前,我只能把这种外观的相似理解为伟大学者在学术进路上的殊途同归吧。

其实法律实证主义产生离不开英国本土的哲学,我们在边沁的文字中可以看到英国固有的经验主义、功利主义传统尤其是休谟的影子。

其后,奥斯汀作为边沁一脉相承的传人,把边沁的理论加以细化,而且也把讨论的范围尽量退回到法学领域。

不要小看这种归理和回缩,正是依靠奥斯汀精致的理论才在真正意义上创立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他的理论高度是前人难以企及的,因为他的工作使法学这个晚产的婴儿割断与其母体哲学、伦理学以及政治学的脐带走向了新的生命。

但是法律实证主义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学术流派。

注释法学、潘德格顿学派、概念法学、机械法学、法律形式主义和分析法学都可以算做它的麾下。

所以法律实证主义强调的是主义一词,凡主义者必然是指某种思想上的倾向。

如自由主义,现代多数思想家都可以被成为自由主义者,哈耶克也好、凯恩斯也罢他们观点上都有一个最大公约数,即尊重民众的自由,承认私权。

但是这丝毫不影响把哈耶克尊为维也纳学派第四代掌门,而凯恩斯则被认为是放任自由主义的终结。

概念三,社会实证。

法律实证主义的实证是一种对实在(positive)知识的向往,但是怎样达致实在知识,法律实证主义者在这里就出现了分歧,一些人认为应该从法律是什么的角度切入,另一些人则赞成从法律实际上是什么来研究。

社会实证重视经验事实,企图通过对作为客体的素材分析像自然科学那样作出精准的预测。

采取社会实证路径的法社会学运用了大量社会学的方法,比如现场试验、问卷调查、档案研究、统计分析等等。

顾名思义可以知道分析法学主要运用的方法还是分析实证,它在法学领域要完成的任务就是下文中分析法学研究所涉及的四个方面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对概念或者逻辑的分析推理,至于经验事实,不是他们概念或者逻辑分析的主要内容。

说到这里,有人也许会对于以往应然、实然的划分产生疑惑。

其实应然、实然取决于参照系的位相。

自然法学主要诉诸的是先验抽象或者自生自发的概念或者观点来说明法律应该是什么。

不难发现这些概念与神学、政治学、伦理学都是共通的,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启蒙时代的自然法学家本人思想里包含了诸多当今的学科理论,这是因为那个时代的法学仍然没有独立。

自然法学在其鼎盛时代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进入到19世纪,西欧各国已经从动荡走向稳定大批法律颁行,其理论的强烈的批判性面对实在法律规范缺乏分析研究能力。

相对于这种评判性的应然,分析法学的描述性话语就纯粹多了,他们否弃的形而上的模式,倡导独立意义的一般法学从相关学科剥离出来,主张从规范的角度把研究的范围限于实在法(而不是自然法、上帝法或者高级法);相对于自然法学的暧昧不明、难以考究,分析法学的主张就更接近实在世界,故称之为实然。

但是与法社会学对比,分析法学就好像玩弄的是概念间的逻辑转换游戏,仍然是某种意义上的理想化模式,并且不排除为了陈述理论的需要而提出假设,甚至是难以最终证明的假设.他们不可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形,最终的作为论证基点的东西往往具有形而上的特点,无法经验所证实。

所以相对于法社会学,分析法学处在应然位置。

  〔法律读后感〕随文赠言:【这世上的一切都借希望而完成,农夫不会剥下一粒玉米,如果他不曾希望它长成种粒;单身汉不会娶妻,如果他不曾希望有孩子;商人也不会去工作,如果他不曾希望因此而有收益。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的概念》的读书笔记第一章经久不绝的问题和其他学科不同,在法律学里,“什么是法律”的问题反复被提出来,并且史上的思想家们用形形色色的、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

并且有意思的是,大多数人都有能力轻松而自信地通过列举情况来说明什么是法律。

但我们并不能简单通过列举法律体系的标准事例来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方式不是急着去回答问题,而是弄清楚到底什么问题在困扰着我们。

作者提出三个问题: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有何区别与联系

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有何区别与联系

什么是规则以及规则达到何种程度才成为法律

作者将从分析奥斯丁的理论来回答第一个问题。

回答第二个问题,需要批评自然法理论,即将法律理解为道德或正义的分支,并且法律的根本要素是其与道德或正义之原则的一致性。

第三个问题要解决的是社会群体中一致的行为习惯与法律作为规则有何不同。

有人指出,规则的预测性面向不是关键的,其作为指示标或证立的地位才是本质性的。

对此有两种批评,极端的观点认为拘束性规则的观念是混乱或虚构的。

英美国家常见的批评是从法官的裁量去证成法律实质是法官的发现。

作者认为要回答这三个问题并没有一个简明扼要的定义,虽然下述作法是可能的:分离出并掌握住一组核心要素的特征,这组要素特征构成对这三个问题回答的共同部分。

因为定义能够发挥作用的条件往往不被满足,尤其像“法律”这样的定义。

所以,本书的目的不在提供一种作为规则的,对于“法律

韦伯的法律社会学的读后感 跪求

法律社会学,目前的译著并不多,只有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布律尔《法律社会学》,埃利希的《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作为法律社会学奠基者的韦伯,国内对其宗教社会学的重视远超过对其法律社会学的重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简惠美和康乐翻译的《法律社会学》则填补了这个空白。

这本书是由韦伯《经济与社会》中的专门一章《法律社会学》,曾由美国两位学者将该章与《经济与社会》中其他与法律社会学相关的章节编成一集《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后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此次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韦伯作品集之IX的《法律社会学》以德文原著为准,并结合英译本翻译而成,且将英文、日文译本添加的译注和中文译本的译注连同德文文本作者的原注一并收入。

  法学中的法律观与法律社会学中的法律观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观,前者从参与者的内在视角考察法律中的正义问题,后者则从观察者的外在视角看法律。

早期的社会学如孔德、斯宾塞只是将自然科学的方法直接引入社会科学,称为“社会物理学”。

韦伯作为一个新康德主义者,坚持事实与价值二分的思想,试图结合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两种研究方法,他最早将主观意图、行为动机引入社会学研究,强调社会科学也是一种经验事实,对社会行动的主观意义可以进行理解,并对其过程及结果可以进行因果解释。

他采用的理念类型的方法,从杂多现实中抽离出某些特征组成一系列清楚定义的理念型概念,它们代表着行动者在特定情境下,其行动中之“意义关联”的种种可能形式,从而对价值进行实证研究。

  在《法律社会学》一书中,全书共分八章,韦伯的旁征博引,其中很多史实与术语对于非西方文化背景下的我们理解起来是比较困难,但韦伯《法律社会学》的主题只有一个即法律的合理化。

这是与他的中心论题即资本主义为何出现在西方相关联。

从法律是如何在此种现代化的过程中发挥作用的角度出发将法律与统治、与政治(国家形式、行政层级)、法律与经济作了全面的考察。

  法律的演进过程经历习惯、习俗、惯例到法四个阶段,首先是一种呆板的、机械式的重复,纯粹事实的习惯,经由心理对此习惯的“拟向”,让人感到具“拘束性的”,既而形成一种普遍的共识,即令人在有意无意之中越来越“期待”他人也做出意义相对应的行为,最后此种价值共识被赋予法规范的特征,由强制机构予以保障。

也就是说秩序的合法性不仅建立在价值共识的基础之上,而且需要外在的保障。

由此将法律的内在面向(理念和价值)和外在面向(利益、制裁等构成的整体)统一起来。

  法律的合理化是三种合理化结合下实现的。

一种是规则的合理化。

市场的扩大,贸易的发展使个人从团体中分离,主观权利设定方式即授权规范不断增多,财产责任取代身体责任,个人责任取代团体责任。

  在传统型社会和卡里斯玛型社会,主观的权利与客观的规范合二为一,即拥有特权的个人依据为他而设的客观规定来当作自己的主观权利。

因此,特别法无非是支配者的主观权利,普遍有效的规范不存在。

商品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要求形式上的法律平等以客观的形式规范予以保障,要求用“规则”取代“特权”,代议制国家于是形成,行政体制的“合理”构造,即行政事务的连续性和文牍性,以能力而不是以身份为标准的行政组织,严格的等级科层制结构,公共事务与私人事务的分离,形成一个官僚科层制的非人格化统治的社会。

  二是社会行动的目的合理性,韦伯将人的行为分为四种,基于情感的,导源于感情沉迷;基于价值合理的:取决于对秩序作为某种伦理、信念;基于传统性行动,源于传统;基于目的理性,由对特定外在后果的预期、即由利益情势所保障。

商品经济的可计算性要求主体基于目的理性而行动。

  三是科学合理性。

贸易的发展,使得交易的复杂需要法律人士专业知识的帮助。

新兴的市民阶层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保障自己的权利,也需要借助法律专业人员来为他们提供咨询,充当他们与政府之间进行谈判的中介人,并在政治和司法程序中代表他们的利益。

法律职业共同体运用从罗马法和教会法中传承而来的各种解释技术,通过对社会中现有的规范性因素进行收集、概括和总结,创造出一套抽象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使每一具体案件都可以通过逻辑方法得出判决,从而形成是一个没有漏洞的、逻辑一致的体系。

  三个面向“合理化”构成近代资本主义形式理性法律,其形成过程是教会法与世俗法、实质与形式分离的过程。

道德等实质价值技术化进入法律,自主的道德中立的法律可以用于任何调整目的,法律合理化的过程也是现代化过程。

韦伯意识到现代社会是一个“专家没有精神,纵欲者没有灵魂”信仰缺失的社会,形式与实质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形式重视个人能力,能排除绝对恣意和集体主义,但形式化之抽象性格在给予形式上合法之利益最大自由的同时,却处处伤害了“实质公道的理想”。

  韦伯是现代文明之子,其创造的概念如理念型、形式理性等一直沿用至今,其意识到的形式与实质之矛盾我们仍无法超越,韦伯《法律社会学》中价值的实证研究进路对于处于转型中的中国意义重大。

中国目前的社会矛盾,很多时候是日益分化的利益与价值之争,因此只有对价值进行实证研究,对法治的具体路径进行描述,法治目标才会离我们越来越近。

老师让写一篇关于法律的读后感

“法制”一个人人都熟悉的字眼。

我经常会通过电视、报纸、大人们的谈话,知道很多的有关法制的资料,这些资料使我受到了极为深刻的法制教育.俗话说得好:“小时偷针,大时偷金。

”“小时偷油,大时偷牛。

”这就告诉了我们:如果一个人从小就没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没有良好的法律纪律意识,随意做损坏公物,打人,骂人,甚至偷窃等坏事,不仅仅是给你个人的形象抹黑,而且会渐渐腐蚀你的心灵渐渐地,就会使你经常情不自禁地犯这样那样的错误。

如果你不能够痛改前非,继续发展下去,那些恶习就会在你心理根深蒂固,而且会越变越严重。

到时,你很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终等待你的,就只有失去人生自由的监狱了。

这并不是危言耸听,近年来青少犯罪率呈上升趋势,便是证明.青少年正处在长身体、长才干的时期,可塑性很强。

作为学生要想让犯罪远离我们,首先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到学习上,处处以优秀的人为榜样,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要“慎言行,谨交友”,要听进家长、老师和同学的教诲,从小养成好的行习惯,不贪图享乐,不看不健康的影视作品,不去网吧那些容易让人沉沦的游乐场所去;要和品质好的同学在一起,相互告诫,相互激励,取长补短,择善而从,见恶而避。

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依法律己,提高自己辨别是非的能力。

总之,作为一个小学生,要让犯罪远离我们,要付出的努力还将很多,很多。

要与法律作朋友,与犯罪作斗争。

我们要知法、懂法、用法,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才能健康成长,走好人生的每一步

学习逻辑学的收获

专业的选择至关重要,它决定了一个人一生的 方向,现在网上有许多“高手”在谈经验,但都主要集中在基础课上,考研仍是应 试,是高考的延续,许多成功者对考研要么轻描淡写,要么夸大其词,前几天有一 文章说只复习半年就考了400分,我想这给许多考生一个误解,这位考生基础应该 特好,是一个特例,但其经验不值得推广。

考研对大多数人起码要9个月。

中国人 一向重视分数,居然有许多人认为GRE成绩是出国的决定因素,但事实相反,美国 对GRE成绩过高的考生反而拒绝,导致许多人“不敢”考太高,看来。

“物极必反 ”这道理对分数来说也不是不适宜的。

现在媒体和许多人总喜好把那些“状元”提 出来,他们发表一些不痛不痒的“经验”好象其成功并不费力,言外之意就是他们 “聪明”他们也因此获得高于众人的权威。

其实对大多数考生来说,如果不是考顶 级学校热门专业,360就足够了.我说那么多,只是想告诉大家,政治英语不是取胜 的关键,从长远看,专业才是最重要的,许多人考研成功后在新的起点上又迷失了 前进方向,这也是应试教育失败之处“为考而学,考过就忘”现在造成过分重视政 英的原因在于许多理工考生包括许多专业很好的考生英语基础太差,连四级都考几 次才过,这部分考生应注重补基础(详见张锦芯《考研英语新教程》(2001,9) ,但不要把过多精力投在英语上。

考生不能再象以前那样为考试而生活学习,“到 时候再说”。

至于考本校本专业,自无需赘述。

本文着重谈跨专业,在选志愿时,专业绝对是“ 熊掌”一个北京大学与武汉大学中文系学生在求职时会有差别,但只是在具体待遇 等方面。

而同样是北大,不用说文理之间,就是化学系与生命科学之间都有天壤之 别的人生道路。

就差别而论,后着显然更明显。

另外有许多学校实力雄厚的专业是 “养在深闺人未识”如武汉测绘大学的测绘专业在亚洲都是一流的,类似的还有大 连海事大学的海商法,吉林工大的汽车专业。

跨专业有以下原则:理转工易,理工转文易,经济类转纯文科易,反之则难 任何一个专业都有一支柱理论,这也是中学“打基础”的目的。

所有专业大致根据 基础理论不同专业可做以下划分: 数学分枝:计算机,信息管理类,统计类,交通运输,金融,系统工程类, 物理分枝:电学,力学,控制类,机械类 建筑类,通信类土建类,各种工程类。

化学分支:化工类,食品造糖类,纺织,医学,生命科学,农,林。

至于文科,其基础理论不如理工类划分明显。

以上划分不是绝对的,象控制类,对数学要求很高,农林对数理统计要求高。

中医 ,建筑学的支柱理论游离于前几者之外。

每个分支之间差别也大,如计算机与数学 。

选志愿最忌讳不管自身特长,条件钻“热门”造成专业间差别悬殊,一边是:“独 木桥”一边是无人问津。

其实任何一门学科,只要不是太冷的哲学,考古,核工程 (这类专业国家已严格控制数目)只要有兴趣,能发挥特长,都能干出名堂。

相反 ,热门专业不是自己擅长的,也只能平庸一生。

以前高考有许多数理化很好的同学 报考医学,建筑学,殊不知前者强调背书,后着更象艺术工作,结果他们就象鸟被 捆扎翅膀一样,根本没有充分发挥的余地,而只能委曲求全。

而相反有些人数理化 奇差但就会编程,现举几个热门的专业: 计算机:只适合计算,离散数学类,通信类,数学系的同学都知道基础数学与离散 数学的差别之大。

当然这里排除象BILL GATES的编程天才,其他所有专业均不适合 。

经济管理类:许多人都认为这类专业容易,也难怪,伏明霞等许多奥运冠军退役后 都选择此类,殊不知经济中对数学要求高于理工类,因为前者离散现象多,一直是 理论界研究 热点,后者多是连续现象, 理论已相当成熟。

真正学通数学的同学都有概率,线 数远难于高数的体会,道理也在于此。

但这类专业分应用和理论两种,后者只适合 数学类,统计类转。

前者适合对数学感兴趣且擅长的所有专业考生,因为他对数学的要求毕竟没有那么 高。

许多理工类考生都认为自己数学“好”,其实不然,要不怎么每年数学一二都 考分如此低。

其实考研数学对数学系而言再简单不过了,在数学系,“高数”要分 成数学分析,空间解析几何,常微分方程,实变函数等几门课学,在数学系有解析 几何,微积分,高等代数(对应工科“线数”)为“低等数学”而高深的泛函,群 论,拓扑,李代数才是“高等”的说法。

真正在数学有优势的专业是数学,统计, 控制,力学,电学,系统工程类,处于劣势的是建筑类,地质类,材料类,土建类 ,机械类,海洋类,测绘类,化工类,生物类,医学。

大家只要大致翻一下各专业 的教科书就能很清楚地看出。

这里要提的是:MBA另当别论,严格来说,MBA不是研 究生,只是一个硕士头衔。

另外,纯文科如法律,中文等由于理论不多,更侧重于于感性认识,所有专业都可 尝试,但有一重要前提:必须真正感兴趣而不是为考上而考上。

讲了这么多,看来最适合跨专业的确实是数理化专业,他们在大学主要学习理论而 没学技术,他们找工作较难,但学习的理论与工科的水平绝对不能同日而语,理论 学习才是研究生最主要的要求,有许多本科学得很好的学生研究生读得很辛苦,就 是不适应抽象的理论学习,与本科相比,研究生更强调“定量”要用数据说话(再 不可能是象本科那样,毕业还用初等数学方法了,对研究生说,微积分都是简单得 不能再简单了)许多在校学得好考生考数学纷纷落马,就是因为抽象思维能力不行 ,这也是教育部设置考数学的目的。

数理化考研时专业选择空间是最大的,而其他 专业理论学得浅,基本已定型,要转的可能性很小,毕竟隔行如隔山。

推荐关于逻辑学的入门书籍

我很喜欢庄子的一句话“判天地之美,析万物之理”。

自从读了《物理学的未来》后,我越来越感受到物理学的力量了。

   物理学是一门自然科学,一门实验科学,同时,它也是一门崇尚理性,重视逻辑推理的科学。

物理学起始于伽利略和牛顿的年代,其探索范围远到宇宙深处,近至咫尺之间;大到广袤苍穹,小到微观粒子的浩瀚而又精细的时空中。

物理学就是这么的神秘而又吸引人

   原来,在人类文明的初期,人们是把地球当作一个大扁盘的啊

物理学的发展,真是使人类对大地乃至宇宙的认识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从“天圆地方”到“地心说”;从“地心说”到“日心说”;从太阳系到河外星系;从静态的宇宙到膨胀的宇宙;从“盘古开天地”到“大爆炸”的宇宙演化论……我不敢去想象这些思维的极大转换,这真是太不可思议了

谁又能想到现代文学家已经观测到距我们约140亿光年的天体了呢

更不必说在牛顿力学建立以后,人们已经能够预言哈雷彗星每76年回归地球一次了。

   另外,物理学对人类健康方面的贡献可不小呢

原子核物理学的进展,使人类直接利用射线与核能成为现实,患肿瘤的病人能够接受放射治疗就是最好的证明;当然,在20世纪60年代初所诞生的激光器在医疗技术方面也为人类做出了不朽的贡献。

可以说,生命科学的重大进展离不开物理学的基础。

   物理学的发展不仅孕育了技术的革新,还促进了物质生产的繁荣,改变了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推动了社会的进步。

   就拿18世纪中叶的蒸汽机来说吧。

蒸汽机的改进和广泛应用得益于热学的研究。

蒸汽机的广泛使用,促进了手工业生产向机械化大生产的转变,并使海上和陆上大规模的长途运输成为可能 ,这大大推动了社会发展。

   更令人惊奇的是19世纪后半叶,在电磁学研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电力工业,给生产和生活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使人类社会进入了电气时代。

在20世纪70年代,微观物理上的重大突破开创了微电子工业,从而触发了第三次产业革命。

世界开始进入了以电子计算机应用为特征的信息时代。

   更神奇的是,物理学还改变和扩展了人类的思维方式。

   我对洛伦兹的“蝴蝶效应”十分感兴趣。

“一只蝴蝶在巴西扇动翅膀,有可能在美国得克萨斯引起一场龙卷风”。

这听起来是多么的慌缪可笑啊

可是实验却揭示了复杂系统的行为对微小初值差异具有敏感依赖性。

不得不说我又一次被神奇的物理学所折服了。

   我在想,物理学的未来该是无止境的吧

就像著名法国物理学家、诺贝尔获奖者德布罗意在《物理学的未来》一文中所说的“我们的知识越是发展,自然就越是以其多种表现证明它拥有无尽的财富;甚至在很先进的科学领域,如物理学,我们也没有理由认为我们已经‘耗尽’了自然财富,或者认为我们已经接近完整地掌握了自然界的全部财产“一样。

   其实事实也正是这样,当前还有许多困扰物理学的难题。

比如,如何将量子力学和广义相对论结合起来,以解释宇宙的起源和演化

寻找传递强相互作用的胶子的实验能否得出预期的结果

……所有的这些难题都等待着人们去探索。

   我相信,随着物理学的不断发展,人类文明也会有质的飞跃。

新的时代需要我们去创造,而在这创造过程中,物理学是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

   物理学真的极大地丰富了人类对物质世界的认识,极大地推动了科学技术的创新和革命,极大地促进了物质生产的繁荣与人类文明的进步。

  《物理学的未来》这本书让我见识到了物理学的神奇与美妙,让我受益匪浅

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硕(非法学)都是什么意思啊

硕士和法学硕士区别:  法律硕士于法学硕士。

前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主要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部门以及经济管理、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后者则是法学学位系列的一个层次。

我们通常所说的“考法律专业的研究生”一般都是指报考法学硕士。

(事实上,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的最终出路差别不大)   时下社会上存在一种错误认识,只知道法律硕士,而不知道法学硕士。

实际上,两者存在一些区别.   一、招生条件是不一样的,法学硕士必须要求国民教育本科毕业,不招收同等学历;法律硕士要求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的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

  二、考试试题不同。

法学硕士专业课试题倾向于理论化试题,以主观题为主。

而法律硕士起源为英美,遵循美国法律人才培养原则,需要有较强的逻辑思维与推理能力,所以法律硕士是由本科为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考录,题目倾向于实务。

  三、录取比例不一样。

法学硕士的录取比例,一般都是在10:1左右,而法律硕士由于引进于英美国家,目前属于国内考研热门专业,加上有权招收全日制法律硕士的院校皆为国家重点大学,所以竞争极为激烈,平均达到15:1。

  四、培养方式不同。

法律硕士基本是自费,如北大的是每学分800元,论文指导和论文答辩费6000;法学硕士有公费也有自费。

  五、教学方式不同。

法学硕士分专业采取导师制,每个学生一个导师(教授或者副教授),在读期间能够得到导师的不断辅导,深入学习相关法律理论。

而法律硕士不分专业,采用双导师制.以经世致用为原则,实务为先,贯彻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的教学理念。

  因此可见,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是以教学、学术为指向,而法律硕士是以致用、实务为指向。

但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在就业及资格考试上,如国家公务员考试及国家司法考试.法学硕士拥有较大的优势,通过率也远远超过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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