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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意义读后感

时间:2013-10-23 17:35

老师让写一篇关于法律的读后感

“法制”一个人人都熟悉的字眼。

我经常会通过电视、报纸、大人们的谈话,知道很多的有关法制的资料,这些资料使我受到了极为深刻的法制教育.俗话说得好:“小时偷针,大时偷金。

”“小时偷油,大时偷牛。

”这就告诉了我们:如果一个人从小就没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没有良好的法律纪律意识,随意做损坏公物,打人,骂人,甚至偷窃等坏事,不仅仅是给你个人的形象抹黑,而且会渐渐腐蚀你的心灵渐渐地,就会使你经常情不自禁地犯这样那样的错误。

如果你不能够痛改前非,继续发展下去,那些恶习就会在你心理根深蒂固,而且会越变越严重。

到时,你很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终等待你的,就只有失去人生自由的监狱了。

这并不是危言耸听,近年来青少犯罪率呈上升趋势,便是证明.青少年正处在长身体、长才干的时期,可塑性很强。

作为学生要想让犯罪远离我们,首先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到学习上,处处以优秀的人为榜样,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要“慎言行,谨交友”,要听进家长、老师和同学的教诲,从小养成好的行习惯,不贪图享乐,不看不健康的影视作品,不去网吧那些容易让人沉沦的游乐场所去;要和品质好的同学在一起,相互告诫,相互激励,取长补短,择善而从,见恶而避。

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依法律己,提高自己辨别是非的能力。

总之,作为一个小学生,要让犯罪远离我们,要付出的努力还将很多,很多。

要与法律作朋友,与犯罪作斗争。

我们要知法、懂法、用法,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才能健康成长,走好人生的每一步

法律程序的意义和价值

程序公正的意义: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础,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

程序公正有助于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要求。

程序公正有助于化解纠纷。

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保障司法活动的合法性的需要。

程序公正是保障司法活动的公开性的需要。

程序公正可以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和司法腐败。

程序公正的价值: 一、程序的独立价值。

 二、程序的民主价值。

 三、程序的平等价值。

 四、程序的中立价值。

 五、程序的公开价值。

 六、程序的正当价值。

 七、程序的救济价值。

《法律的慢性子》读后感

这是一本具有启发意义的书,它通过具体的事例阐述处世哲学,于细微之处窥见人生真理,让人们在人性的弱点中不断反思,发掘自己的潜力所在,从而可以更好的完善自我。

    通过阅读卡耐基的《人性的弱点》这本书,使我受益匪浅,感慨颇多。

    《人性的弱点》直接而深刻的剖析了人性的真正内涵,并提出行之有效的方法去积极地战胜弱点,化不足为优势,从而拥有人生的主动权。

在《人性的弱点》这本书中主要介绍了关于做人处事的基本技巧以及怎样使你受到大家的欢迎,通过生动形象的比喻与具体可感的事例不断地揭示真正的人生哲学。

例如:如果你要采蜜,不可弄翻蜂巢;使别人发挥最大能力的方法是真诚的赞赏和鼓励;想钓到鱼,就要问问鱼想吃什么;了解人类天性中最深切的冲力是做个重要人物的欲望等等。

书中涉及了各个方面,看似一个又一个孤立的片段,但仔细分析其内涵却又是紧密相连,都是为了让自己得到别人的肯定,能够在人际交往方面获取成功。

    阅读了《人性的弱点》这本书,我也深刻地觉得它是一本给人以智慧、教人以启示的书,这里有许许多多的精华等待我们去汲取,有许许多多的疑问等待我们去思解,它给予我的影响是深远的。

    首先,我明白了批评与赞扬的天壤之别以及一种对重要人物渴望的特殊感觉。

    正如书中所言:“批评就像家鸽,它们总会回来的,如果我明天要造成一种历经数十年的、直到死亡才消失的反感,只要轻轻吐出一句恶毒的话语就得了。

”书里也通过具体的事例来证明,例如:苏尔兹,纽约最恶名昭彰的匪徒之一,当他在纽瓦克被枪手击倒之前也曾在一次报纸访问中,说他自己是一名大众恩人,并对此深信不疑,联想一下犯罪的人,似乎都有类似的掩饰辩护心理,有意的以一种无论错误或合理推理,来为他们自己反社会的行为辩论,认为这是顺理成章的事。

书中举这样的例子目的在于:监狱里的亡命之徒都一点也不责怪自己,那你我所接触的那些人呢

    世界上著名的心理学家史京纳通过他的实验证明,在学习方面,一只有良好行为得到奖励的动物要比一只因行为不良就受到处罚的动物学的快得多,而且 能够记住它所学的,进一步研究表示,人类也有着同样的情形,常用批评的方式,未免会产生良性的转变,有时甚至适得其反。

同时另一位伟大的心理学家席莱说:“我们极希望获得别人的赞扬,同样地,我们也极为害怕别人的指责。

”这也直接而真切的表露了人性的一种特点,毕竟每个人都不希望自己被别人认为如何不堪,而在这一方面,享有美誉的例子如:林肯,在南北战争时期,将军们一次又一次的相继惨败,当时全国有一半的人都在痛骂那些差劲的将军们,但林肯坚持“不对别人缺德,只对大家祝福”,他最喜欢引用的句子是“不要评议别人,别人才不会评议你”,因为当你要批评别人的时候,要想想自己在同样的情况下会不会和他们一样,设身处地,换位思考也许就会柳暗花明,而一味的尖刻的批评和斥责,不仅不会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相反会无济于事的,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去做呢,我想,想要批评或规劝别人的时候,要把自己完善,并且心中有度,而不要再自己门口脏兮兮的时候去埋怨邻人屋顶上的雪。

尊重生活,继承传统,法律编纂的读后感

《法律编纂研究》 法学原理告诉我们,法是一种行为规则,说复杂一点,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正如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恩格斯的话除了说明法律是一种规范外,似乎还向我们透露了这样一个信息:法律也是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

法律的生命力,并不仅仅在于是由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规范性文件(即概括成一个共同规则),更重要的是,作为行为规则,它的根本意义在于得到有效的执行和遵守,也即“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

亦即“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法律的实施,它的有效执行和遵守,就产生了一种符合其实施需要的形式--法律编纂。

所以,法律编纂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人类思维活动的外化,是人类法律活动的科学载体。

法律编纂(包括法规汇编)虽然更多的是将法律规范系统地整理后汇编公开出版,方便社会各方获取准确的法律信息,以便人们更好地执行和遵守的法律技术,但是,不可否认。

它也是立法活动的特殊延伸,不仅对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而且对法律的正确实施,进而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显然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现实意义。

2014法庭庭审观后感2000字

法庭庭审观后感 就像曾经说过那样完全只对法律本身的逻辑进行研究是毫无意义可言的一样,我们在学习法律的时候除了认真研究理论知识,还应当注重对于法律的实践,通过观看此次法庭审判,让我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和肃穆与作为一个法律人应有的和一个法律人肩负的责任。

为加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掌握,遂观看了此次的民事诉讼法庭。

参加完法庭后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大体流程,对案件的印象更加深刻,从这次法庭中,我也切实的明白了法庭的审判程序,让书本上的间接印象转换成了直观印象,这对于我的专业学习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锻炼机会;同时,从此次实践中我也认识到了证据的重要性。

故有以下感想:模拟法庭中的法庭审判程序分成了开庭、、和审判四个阶段。

本次法庭开庭时,书记员先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的到庭情况并请入席,随后宣读审判纪律。

接着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坐下后,带被告入庭,由审判长宣布开庭。

开庭前书记员也简单地介绍了一下案情,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整个案件。

书记员宣读法庭程序后,法官和审判员相继入庭以及查明当事人及其他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等。

阶段,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控诉被告人的罪行,要求法院予以公平公正的刑罚。

对于公诉人起诉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有异议,表现出好的反对态度。

接下来由公诉人当庭举证,证据确实不真实并不具有关联性,被告人及辩护人都有异议。

公证人一一举证完毕之后,被告人并无新的证据要提交法庭,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二是举证和质证。

在这个法庭中,当事人双方 通过举证、质证,力求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更大的权利。

这个阶段是最能体现辩护双方的储备及观察力,作为一名律师要先会听,才知道怎么辩。

进入下一个阶段,即阶段。

首先也是由公诉人发表意见。

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发表意见,公诉人再进行答辩。

阶段,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

这是一个重要的阶段。

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这是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做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

此阶段,由被告人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

最后经审判员对事实进行认定,鉴于控辩双方相应意见,予以调解。

到此,这个案件就这样完结了。

程序法不同于实体法,因此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庭的侧重点也在于弄清整个程序,通过这次法庭,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实际操作,用法庭的形式把枯燥的程序法学习生动形象化,让我们在练习中学习,记忆。

其中在这次法庭审判里,使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法官与律师。

众所周知由于司法活动的特殊性,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应当忠实地体现国家在处理社会冲突中的特殊的角色职能,这种角色职能要求法官应在“第三方”的角色定位上,在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恪守中立,并始终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

因此,法官的职责在于居中裁判,使一切社会成员都有权利得到与他人相同的法律对待,真正做到同事同处、同过同裁、同罪同罚,以实现最终的司法公正。

作为一个法官,我认为衡量其是否完成了司法公正的使命的标准是看他是否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来处理各种案件,而法官要想完成司法公正的使命,就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所以我要认真学习,加强自己的专业技能,,为以后的发展奠定基础。

通过观看此案的审理,我也深感的重要意义,它不但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彰显司法的进步,同时体会到只有当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审判结果才能更加公正、公开、公平,才能收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丰收。

今天的社会是法律统治的世界,是法治社会。

社会发展的规律已经昭示:一个国家在治理社会时,必须把法律奉为治国之法宝或自由的保障,崇法必须也必将会成为国家或公民的一种精神和信念;没有这样的信仰,依法治国就只能是纸上谈兵。

所谓崇法,就是要有一种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敬重法律。

故拥有崇尚法律的精神和信念是法官必须具备的素质之一。

其次,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优良的法律职业能力和专业适应能力也是必备的素质。

专业知识是从事法律工作的起码要求,是职业能力的基础,在具有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后,所需要做的便是把这知识融入实践中,法律实践经验是一个人理解案件事实真相、掌握案件事实的实质以及找到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的必要条件。

而对于律师来说,就需要更多的知识补充,专业要达到一定的高度,因此我要走的征程才刚刚开始。

另外,我觉得作为一个律师,辩才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只有拥有好的辩才,才能把自己的想法、逻辑与思路传达给法官,让法官明白自己的想法,从而为己方证据更大的胜局。

另外,拥有好的辩才我认为还能增强自己的自信心,让自己在法庭上更加才思敏捷,有利于自己的发挥。

当然,律师还要培养自己的调取证据、分析证据和运用证据的能力,在法庭审判中,证据是必不可少的。

所以律师要从各方面去调查取证,并通过法律分析和逻辑分析充分运用证据,尽量避免、减少不利证据的负面影响,强调有利证据的正面作用,来促使案件审理向有利于委托人的方向努力。

我一直的梦想是加入这个职业群体,但此时不得不说有些茫然和无所适从,这可能也是自己必须要经历和面对的,这是我职业的必修课。

因为你要记住:律师不仅要帮当事人打赢官司,而且还要赢的漂亮、精彩

即使这个高度离现在的自己还非常的遥远,但你应该时刻准备迎战这一光辉的顶点

这是一次情、理、法相结合的庭审,庭审中充分体现了公平和正义。

从这次观看法庭审理中,我也了解到了我与一个职业法律人之间的差距,这更激励了我努力学习的信念,我会朝着一个职业法律人的目标而努力。

争取在实践中来完善我的理论知识,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来保障社会的法律秩序能更加地公平公正,让人们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写一篇《为权力而斗争》的读后感,自己的观点多一些

我没有睡,读“高老头”,应阅读理解的故事,许多当代法国巴黎 - 背后隐藏着社会的蓬勃发展。

这是波旁王朝的缩影,是资本家阶级的真实写照,写在书中的父亲 - (老头)里约倒入他们的生活工作中的两个女儿,但最终死在医院的黑暗的病房。

,直到垂死的,谁也不想看到自己的两个女儿的父亲。

父亲下葬的日子,连块Pi是两个大学生当手表资助。

他曾经是如此丰富,是如此悲惨的结局。

老头是个面粉供应商,出售的面粉做了很多钱,在革命期间。

他的女儿嫁给了一个人的六个或70万的财产,而只有五六万元的养老金。

随着岁月的流逝,两个女儿渐渐厌恶他的父亲把他自己的圈子。

他们的父亲感到羞耻预期的父亲死得早一点,但谈论的东西表面上的各种借口,假装安慰他。

,他们吮吸汁就像一台机器,吸吮他的父亲,急于扔掉,其余的缺陷。

孩子是父母养女儿,高老头看在眼里。

这个可怜的老头正太失望了,孤独的,他能做到这一点有肝肠寸断。

但无论女儿做,如何一次又一次的失望,他慈父般的爱,他是永恒的。

当他听说他的女儿欠了一大笔债务,他更愿意出售他们的最珍贵的银器,她的女儿来还清债务,不想让自己的女儿做这种伤丝毫的大脑。

银,但他最宝贵的东西

出售后,他也哭了,但他这样做不来换取女儿的心。

在此期间写了一本书,它的每一个字我还记得,因为我太震惊了:拉斯蒂涅克称为兄弟姐妹关系与宝Saiang的夫人,有幸被邀请参加一个舞蹈公爵夫人。

他会见了在的球看起来优雅,美丽的Niuqin将军夫人,是老人的女儿 - 苔尔菲娜。

,拉斯蒂涅克只有真正看到的球是什么显赫的??门,什么华丽,丰富的...他和他的妻子Niuqin根讲了两个多小时似乎感觉已经爬上上流社会的阶梯,他踌躇满志。

只是自豪时,他撞倒,老人的荒凉景色门上看到的房间,冷静让他清醒:房间破旧的无法忍受的:没有窗帘的窗户上,在床上是唯一一个薄的棉毛毯或伏包括他的妻子的旧礼服做改变,橱柜掉漆,没有门,趴在课桌上,是不是一种旧草帽。

这个寒冷的房间里看的人担心,完全像一个可怜的牢房。

你无法想象,这个“家”是居住的父亲,两位高贵的女士,豪华的国王和贵族,华丽的,有尊严的生活是多么鲜明的对比呀

高老拉斯蒂涅克,急忙问他的两个女儿,问什么你觉得自己的两个女儿。

拉斯蒂涅克看着那??个善良的老人,我真的觉得他是可笑,可悲

他的女儿体面的,奢侈的生活习惯,早已被人遗忘,整天想念自己的老父亲。

在这个时候,他可以说实话吗

让这个可怜的老头再次心碎

他的鼻子一酸,编造一些安慰他的话,强忍着泪水。

他的语气是非常低的,当他抬起头,看高老头发现他容光焕发,非常兴奋。

他能说什么

这个善良的老人平时玩别人,嘲笑,不要让他知道,他的女儿的眼睛是那么渺小,没有价值,成为他们的一个眼中钉,所以他唯一的希望,但也随之缓解

在前面的她一点点的尊严感应该让他蒙羞

这是一个铁石心肠的父亲,看到他的伟大的父亲哭了呀

他认为这是一种欺骗行为,但是这是一个美丽的谎言。

这是一个大学生对老人的无限尊重和理解。

最后,的高老头疾病。

差,他发出的最后的呻吟竟是“我求求你,让我看到我的女儿,只要看到他们,我的病会好,我求求你了......”这是一个几句话从心,肺腹的话虽然是如此简单,但充满了爱,并期待着她的女儿。

疼痛和痛苦,颤抖,昏迷。

但也昏迷深情地说:“阿纳斯塔西,苔尔菲娜(两个女儿的名字)

”他的爱,她的女儿已经感染了周围的人,两个女儿不能融化冰冷的心。

直到他去世后,和两个女儿来到他的父亲在一旁,与他的“告别”。

但他父亲的葬礼,但视而不见,扬长而去。

高老头模具的仪式是最简单,最贫穷,最单调的,只有最贫穷的仪式上表示:穷的只剩下哀乐环号。

他是父亲的两个贵族家庭。

做这颗死者的灵魂升天后这不能休息吗

(他)是上帝赐给它

高老头走了人类的痛苦,孤独希望能留下来,所以他可以在天堂了几天的好日子

这是女儿的老人说,太可恶了。

但我觉得岁的女儿爱的教育,而不是一个宠物,然后女儿现在应该知道如何去珍惜父爱,你应该知道怎么样,说实话。

然而,许多人忽略,这是一个脾气好,心无城府在上流社会中不变的脚吗

在那个时代,特别是在巴黎 - 这似乎大浪淘沙,充满杀气的社会,一名年轻女子中的文字 - “好,纯上流社会的致命杀手”。

如果你想在上流社会稳定脚根,你必须学会??察言观色,任何事情的发生不能写在脸上。

你必须去夺取政权,争夺的钱,让其他人可以投靠你。

阅读这段文字后,你可能会认为年轻女人的话太当回事,但后来它。

一个成功的男人本质上是一个双赢的决战权力和金钱。

这当然是一个无情的人。

我不禁想:好多少人是贵族使用,践踏,他学会了不露声色,将在那个时代拍摄。

其基本的善良将被安葬在灵魂深处的,不能挥发出来的。

最终,巴黎的时候,应被摧毁了这个社会,这个社会的趋势。

高老头发生在社会上的许多人当时最真实的缩影之一。

他的结局是法国贵族社会的非人性化的杀戮。

他辉煌的痛苦和回忆永远隐藏在这孤独的坟墓...

求助 帮忙写一下观后感 我是一个监外执行人员,不会写 社区矫正实施法帮忙写一下观后感

自己从网上找一个,然后把内容稍微改一下,加点自己的想法就行了。

这东西你交上去后没人看,也不入档案。

儿童权益及相关法律知识读后感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讲是法制经济,而现代社会也是一个法制社会。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治国方略,法律素质已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素质。

不知法、不懂法,在当今社会是很难正常生存和发展的,对跨世纪的青少年一代更是如此。

培养学生具有基本的法律意识、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是学校德育的一项重要工作。

作为一名思想政治课教师更应以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为己任。

  一方面中学生正处在身心迅速发展阶段,模仿性强,可塑性大,是形成法律意识、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和良好行为习惯的最佳时期;但另一方面,其情绪易偏激、冲动,办事容易意气用事,教育困难。

我国又处于经济和社会的转型期,社会各种阴暗现象以及腐朽思潮泛滥,容易使中学生在困惑、迷惑中随波逐流,走向歧径。

目前学校学生违纪现象突出,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

河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近日作了一次问卷调查,内容涉及在押犯犯罪类型、犯罪原因等。

调查结果表明,青少年犯罪总体趋势仍呈上升态势,从这一点便充分说明提高中学生法律意识之迫切。

  分析一些中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差及违法犯罪之根本原因,并非其不知法,因为初、高中思想政治课教材中有不少的法律知识内容。

他们知法却没有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是不同的但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包括人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的评价和解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以及法律知识、法律观念等。

法律意识的形成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是法律知识多的人,并不必然法律意识就强,有些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仍然违法犯罪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因此,传授法律知识不是目的,只是增强法律意识的手段。

  因此,作为中学政治课教师应该充分利用教材和学校的条件设备,根据学生的实际,多形式、多渠道、灵活多样地进行法制教育,以提高中学生的法律意识。

……猫子 留~ 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

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一般限于宪法、法律。

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

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

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拉丁文jus,法文droit,德文Recht,俄文право,都兼有“公平”、“正义”的含义。

从“法”的词源看,虽都喻意公平和正义,但在阶级社会里,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公平、正义观,法所体现的,只能是不同统治阶级的公平、正义观。

法律的概念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三权分立的国家,由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仅对该行政机关之公务员有拘束力,除法规命令外,原则上行政机关所制订之行政规则对于人民均不发生拘束力。

而限制人民自由权利之法律必须由人民所选举之立法机关制定之(即后者)。

中国现代法律思想概述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

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〇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

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

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

1956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

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

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

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

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猫子 留~

找一篇文章,作者是季卫东,名字叫《法律程序的意义》,要文章哦,不是书~~~

法律程序的意义(上)  作者:季卫东  目录:  一、序言:作为制度化基石的程序  二、现代程序的概念与特征  1. 对于恣意的限制  2. 理性选择的保证  3. “作茧自缚”的效应  4. 反思性整合  三、现代程序的结构与功能  1. 基本的构成因素  2. 类型分析  3. 功能要件  四、程序与现代社会  1. 程序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兴起  2. 程序与言论自由  3. 程序与民主  4. 程序与权威  五、中国法律程序的缺陷  1. 传统程序与现实问题  2. 变动期的非程序化倾向及其批判  3. 与程序有关的法律形式上的弱点  六、结语∶程序建设的程序  1. 程序与正统性问题  2. 中国法制的程序化  3. 程序再铸的若干设想  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

这一事实决不是无意义的。

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威廉姆·道格拉斯[1]  夫听讼者,或从其情,或从其辞。

辞不可从,必断以情。

其大法也三焉,治必以宽,宽之之术归于察,察之之术归于义。

  ——《孔丛子·刑论》  一、序言:作为制度化基石的程序  英国,1687年,牛顿发现万有引力法则,其结果导致了以力学为基础的产业革命。

两年后,议会颁布《权利法案》和信教自由令,限制王权、规定王权继承程序、确立立法的至高无上性。

与产业发展相配合的组织和制度也陆续完备起来,例如,英格兰银行成立于1694年,又过了四年,股票交易所在伦敦创设。

  而在中国,1687这一年,孟子庙落成于邹县,主张民贵君轻的“亚圣”被置于治道的守护神的地位。

也是两年后,《大清会典》完成,重新认可强化君权的非常申诉(“登闻鼓”)之制。

与宫廷体面相配合的大规模土木工程也不一而足,例如,1695年,金碧辉煌的紫禁城太和殿甫告竣工,不久又开始营造极尽奢华的圆明园。

至1709年宁波、绍兴等地的商船贩米活动才终于得到官府的许可,不言而喻,在这种情形下工商业发展的组织、制度条件当然极其匮乏。

  一个多世纪之后,中英第一次鸦片战争爆发。

其结果是我国惨败,被迫签订丧权辱国的南京条约。

此后,居庙堂之高的大人们不能不从兵工文化的角度来认真考虑西方的挑战。

但是对于保障器物技术发展的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依然普遍认识不足。

比较中日两国在面临西方文明的冲击时的应对措施及其效果可以清楚地看到:与当时的我国同样,日本也力求保持政治上的安定和连续性;但又与我国不同,日本自始至终非常注意适时建立与经济发展配套的新型组织和制度。

两国的差距固然取决于很多原因,但无论如何,我国一味强调经济技术先行而轻视制度层面的革故鼎新的偏向,以及后来革命时期一味追求“毕其功于一役”的激变而轻视点点滴滴的制度建设的偏向,可以说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对照表1所罗列的产业化和制度化的重大事件可以发现,在兴产殖业方面我国与日本可以说是同时起步,重要的经济发展进程先后差距不过数年之内而已。

然则在制度建设方面,我国一般比日本落后大约三十年上下。

况且1898年以后清政府所颁布的“奖励工艺”的各种章程措施也多流于形式、了无实效。

  现在又到了一个世纪之交的关口。

1992年底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建立新型市场经济体制的构想,这是顺应时势和民意的重大决断。

然而,我们能否避免重犯历史的错误呢

在有了长期政治动荡的惨痛教训之后,我们能否把握时机建立起一整套合理而公正的制度呢

事关国运,不可不做亡羊补牢或者未雨绸缪的研析应对。

  表1-a 中日经济产业化初期过程的比较  日本 中国  1865 横滨制铁所横须贺造船所开工 1865 江南制造机器总局开工  1872 富冈缫丝工厂开工 1872 继昌隆缫丝工厂开工  1872 新桥横滨间铁道通车 1876 上海吴淞间铁道通车  1874 高岛矿山采掘 1875 湖北兴国矿山采掘  1878 东京中央电信局开业 1882 上海电气公司开业  1879 千住制绒所创立 1878 甘肃机器毡呢厂创立  1887 东京电灯株式会社开业 1888 广州电灯公司开业  表1-b 中日制度现代化初期过程的比较  日本 中国  1872 派遣使节团赴欧美考查法制 1905 派遣五大臣赴欧美考查法制  1874 司法省法学校开讲 1906 京师法律学堂开讲  1877 共同法律事务所出现 1912 律师组合出现  1878 株式交易所建立 1920 证券交易所建立  1886 不动产登记法制定 1930 土地法制定  1890 商法公布 1903 商人通例·公司律公布  1898 民法典公布 1930 民法典公布完毕  我国并非没有市场经济和契约精神的传统。

实际上,在帝制之下基本不存在世袭的固定的身分制度,从生业选择到土地的买卖、租赁,经济活动的广大领域至少在形式上取决于个人间的自愿的契约关系。

然而,由于一直不具备适应市场自由竞争的组织-制度条件,不能形成均衡的、可预测的机制、这种无规范的讨价还价只能产生类似韦伯所说的那种既缺乏伦理自觉、又缺乏职业尊严、且极具铤而走险之心的“贱民资本主义”。

为了减轻竞争的残酷性和风险性,商贾在获利之后往往倾向于购田置产、变成地主,或者捐官买爵、混淆仕商。

基于经济竞争不安定性的危机感与传统的伦理观结合在一起,形成、进而强化了重农抑商的国家政策及意识形态。

在投机性营利的乱局之中,庶民为求安全保障,便通过血缘或地缘的社会团体形成了连环保证的“承包秩序”。

其结果,我国历史上尽管“封建性”身分关系比较薄弱,但相互扶助、连带责任的“封建性”利益共同体关系却无所不在;尽管早就有自由竞争的经济活动,但自由主义的经济思想体系却得不到发展,合理性的资本经营方式更无从生根。

现在我们要推行市场体制,当然决不是要回归到上述经济模式。

  但是不能不指出,1980年代以来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却是以个人承包责任制为特征的,尚未摆脱传统的经济秩序的窠臼。

首先当然要肯定,承包责任制打破了指令性计划经济的“条条专政 ”,激发了基层的活力,在农村和企业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同时也要看到,一个“包”字遮盖了事物的发展过程,只问结果、不计手段和方式,并不具备制度建设的优势,更何谈“包医百病”呢

目前引起广泛讨论的所谓“诸侯经济”、“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等问题正好表明:承包责任制的局限已经显然,该适时提出合理的制度创新的课题了。

否则,我们将无从走出四十年来放权与收权循环不已的动态迷宫。

  实际上,许多改革的实际工作者、经济学家、政治学家、历史学家乃至哲学家都已经或多或少地意识到目前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法律体系合理化的关键意义。

但是迄今为止,对于建立什么样的法制以及怎样去实现这一目标等重大问题,意见仍然很不一致,有些场合甚至连问题之所在也如坠五里雾中。

对于社会变革时期推行法治的深刻两难,例如法律的规范强制性与认知调适性、法律关系的组织化与自由化、守法与变法、法律的效用期待与负荷能力等一系列的矛盾,也缺乏必要的剖析处置。

基于现实的急切需求而正在大力移植或创制的新法规,只有在具备了一定的功能前提条件之后才能顺利运作,其实际效果还将取决于各种法律措施之间及其与外部环境的协调整合。

立法技术的改进也迫在眉睫。

民事诉讼第一审受理案件数逐年递增,法院在现有条件下已感觉力难从心。

律师供不应求,但在资格授予上采取“放低门槛”的政策又不免滥竽充数之忧。

法制建设的确是百端待举、头绪纷纭。

那么、从何处着手才能纲举目张呢

在发展中国家,推动社会改革的权势精英(power elite)集团一般都把立宪工作放在首位。

因为这既是自英国大宪章(Magna Carta)以来西方诸国建立资本主义法治秩序的传统路数,也比较适合自上而下贯彻国家意志的现实需要。

但是有两点必须注意:  第一、西方是在有城邦自治(political- military autonomy)、教会抗衡、商人造反(the merchant as rebel)[2]等历史条件下签订城下之盟,宪法原则是市民社会与国家主权妥协的结果。

但是在非西方社会,所谓“民主化”的政治改革中其实存在着一种暗默的前提:被变革的对象不是国家行使权威的机会结构,而是民众的传统行为方式。

无怪乎,尽管“开发行政(developmental administration)”的病态扩张长驱直入,而许多颇具自由主义激进色彩的知识分子也能宽恕为怀;其原因概由此而起。

所以,在这里宪法的基础不是社会契约的精神,而只能是国家机关自我限制的统治良心和反思理性。

因此,怎样才能使国家机关确定一套公正合理的办事程序的问题就显得尤其重要。

  第二、宪法被认为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规范效力的金字塔型体系中的顶端。

但是就其实质意义而言,宪法也不妨理解为关于制定规范的规范形态。

因此其重点可以移到确立关于法律变更的选择方式上来,而不必成为法规序列中的特定典章。

[3]换言之,立宪不等于起草一份最高纲领,而是建立一个可变而又可控的法律再生产的有机结构(constitution)。

正是由于这个道理,现代西方立宪主义的核心是“正当过程”条款(the due process clauses)。

按照W·道格拉斯的有权解释,“公正程序乃是‘正当过程’的首要含义。

”[4]美国宪法最突出的特征体现在互相监督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的分权体制上,[5]各个权力之间的关系的协调更主要是通过程序进行的。

如果把美国宪法发展史看作“自由的行进过程”的话,那么著名大法官F·福兰克弗特的这一命题十分值得记取:“自由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

”[6]  比较而言,中国宪政研究多注重国体政体、权利义务等实体部分,而于程序问题则不免有轻视之嫌。

从中国现行宪法条文上看,需要改进之处的确不在少数,但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性宣言倒未见得与西方的章句相去多远。

问题在于,这些权利义务根据什么标准和由谁来确定、对于侵权行为在什么场合以及按照什么方式进行追究的程序规定(包括程序法的各项具体内容和实体法中的程序性配件,以下笼而统之简称“程序要件”)却一直残缺不全。

至于超法的政治问题这里姑且存而不论。

仅就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而言,其实既不必强求在我国传统文化中从来无本无源的自然法信仰,也不必援引某种特定的意识形态,甚至毋须正当化的复杂论证,只要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权利(哪怕它们只是差强人意而已)得到切实施行也就可以额手称庆、进而可以“俟河清之有日”了。

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对于宪法精神以及权利的实现和保障来说,程序问题确系致命的所在。

  很难断定中国法学家中不曾有人对程序的意义有充分的认识。

早在本世纪初,沈家本等人就引用“西人之言”指出过:“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

”[7]他们还强调:“刑事诉讼虽无专书,然其规程尚互见于刑律。

独至民事诉讼因无整齐划一之规,易为百弊丛生之府。

若不速定专律,曲防事制,政平讼理,未必可期司法前途不无阻碍。

”[8]程序法当然远不能涵盖本文所考虑的程序之内容。

不过,沈家本们关于程序法的见解与传统观念相比已有革命性的变化,并且触及了中国法制的症结。

当今法学的进步与那个时代显然不可同日而语了。

程序法的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

关于程序法的解释学研究也已有一定的积累。

尽管如此,还是不能不遗憾地指出,在近几十年已经发表的著述文献中,我们看不出对程序正义和程序合理性的特殊关注。

更惶论有体系的思考和阐发。

  从1980年代初期开始的人治与法治讨论到最近的权利与义务争议都反映了一种倾向,即在考虑法制建设时,我国的法律家更多地强调令行禁止、正名定分的实体合法性方面,而对在现代政治、法律系统中理应占据枢纽位置的程序问题则语焉不详。

偶有论及者,也并未把程序看作一个具有独立价值的要素。

1987年以来有借鉴判例制度一议,本来理应诱发对于程序问题的深入探讨。

但是,实际上主流的观点多侧重于法院的规范创制功能、判决的比重及其强制性方面。

后来,一些地方法院的官员和青年研究者发表文章,更把加大审判在解纷方式中的比重与提高办案效率进行“短路”联系。

仅此一端,足见他们无非将判决与有强制力的命令等量齐观,对判例制度的精华和审判程序的原理却并无透彻的理解。

  然而,缺乏程序要件的法制是难以协调运作的,硬要推行之,则极易与古代法家的严刑峻法同构化。

其结果,往往是“治法”存、法治亡。

因此,程序应当成为中国法制建设乃至社会发展的一个真正的焦点。

  概而言之,现代化的社会变革需要通过意识形态、货币流通和权力机构这三大媒介系统来促进其实现。

从国情出发,有必要特别强调的与上述媒介机制相对应的操作杠杆是:1)言论自由、2)证券市场、3)公正程序。

至今为止,信息和思想的一定程度的自由交流已经引起了社会价值体系的深刻变化,契约关系和市场组织条件的发育给经济带来了空前的活力;在这种情形下提出程序问题是合乎时宜的。

通过中立性的程序来重建社会共识、整顿竞争秩序,既是过去实践发展的必然结果,又是今后改革深化的重要前提。

只要中国仍坚持国家主导型的变革模式、同时又希望避免剧烈的社会动荡,那么突出程序合理性和程序正义问题就具有特殊的和紧迫的意义。

  现代市场经济的中心课题是优化选择机制的形成,而公正合理的法律程序正是改善选择的条件和效果的有力工具。

在一定条件下,把价值问题转换为程序问题来处理也是打破政治僵局的一个明智的选择。

程序一方面可以限制行政官吏的裁量权、维持法的稳定性和自我完结性,另一方面却容许选择的自由,使法律系统具有更大的可塑性和适应能力。

换言之,程序具有开放的结构和紧缩的过程;随着程序的展开,参加者越来越受到程序上的过去的拘束,而制度化的契机也由此形成。

程序开始于高度不确定状态,但其结果却使程序参加者难以抵制,形成一种高度确定化的效应。

因此,如果我们要实现有节度的自由、有组织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权、有制约的权威、有进取的保守这样一种社会状态的话,那么,程序可以作为其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

  二、现代程序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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