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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了宪法故事的读后感500字

时间:2015-04-30 03:28

读宪法有感

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居于金字塔顶端的法律文件。

它是众法之法,其他各种法律的产生都要以宪法为依据。

它又是具有最高效  力的法,任何机构、组织以及个人都不得违反,任何与宪法相违背的法律或行为都将归于无效。

然而,高也有高的难处,高高在上可能被  束之高阁;维持最高效力的代价也许是高度抽象,大多属于永远不会过时也永远不会出错的政治宣言,与真实的社会生活相脱节,最终便  不免“高处不胜寒”的尴尬。

另一方面,如果要让宪法跟得上时代的发展,就需要对宪法的条文进行经常性的修改,但是,经常改又会伤  害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所具有的权威性,也违反了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于是,宪法就遭遇到了一个似乎是  内在的困难;变,还是不变,这是个问题。

  考察一些宪政发达国家的实践,我们可以发现,不同国家在修改宪法问题上的态度并不一致。

变化相对多的是法国,而英国和美国则  极少变化。

英国的宪法由一组自1215年著名的《大宪章》以来的历史文献构成,另外还有一些所谓宪法惯例,平常人们感觉不到它们的存  在,但是,一旦违反,马上就会引起轩然大波。

这种由历史传统累积构筑起来的宪法谈不上修改,只有潜移默化的演进,变化模式呈现出  《易经》所谓“变而不觉其变”的形态。

  美国宪法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实际上,这部1787年制定的宪法的主体结构只有三条,即对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作出的  规定,这些规定至今保持不变。

宪法诞生后,鉴于某些变化和需要,又通过了一些宪法修正案,但是,迄今为止,二百多年来的修正案也  只有寥寥27条。

我们知道,立国之时,美国还是一个相当落后的国家,人烟稀少,满目荒漠。

但是,他们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硬是制定出一  部即使是在后工业化时代也无需修改的宪法,这实在是一件令人称奇的事情。

  制定宪法的人们需要有智慧,有先知般的预见力。

他们要看清楚人类的弱点,从而预先为可能出现的弊病提供防范机制。

他们应抱定  崇高的信念,以便使宪法永远为人们追求自由、民主提供动力而不堕落为自由、民主的桎梏。

他们要有以简洁的语言表达丰富而精确意义  的能力。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之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增进共同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  享自由之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这是美国宪法的序言。

读者可以看出,这个序言大概再过二百年也无需修改。

  当然,有些发展制宪者们预料不到,例如,他们规定“总统是合众国陆军、海军和征召为合众国服役的各州民兵的总司令。

”没有提  到空军,因为当时他们想不到有朝一日军队也可以像鸟儿一样在天上飞。

有了空军之后,要不要修改这个条文呢

美国人的选择是不修改。

  因为制宪者的意图很明显,总统是所有武装力量的总司令。

没有哪个空军军官会糊涂到去钻宪法的“漏洞”,胆敢把来自总统的命令当耳  旁风。

  于是,美国的一些法学院图书馆可以在最醒目的墙上镶嵌一块金属牌,上面镌刻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然而,不久前国内的一家法学院  搞内装修,一面空着的墙壁不知用什么作装饰,不耻下问地征求我的意见,我不假思索地回答:  “用最坚固的金属,镌刻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嵌在墙中,让法学院的师生时刻都能看到我们的根本大法。

”  “可是,可是……”那位法学院院长迟疑起来了。

  其实,我又何尝不迟疑呢。

通过法律课的学习,有哪些收获和启发

从美学的观点看法律——法美学散论   或由于工业化和商品化时代滥用理性计算”规则的缘故,我们现在已愈来愈丧失了黑格尔所称谓的“理念的感性显现”(审美)的能力。

崇高物象的心灵激荡,“无利害感”的游戏冲动,诗歌语言引动的惊异与纯喜,无限想象的自由伸展的渴望,“风格”、“趣味”的体验与追求,以及尼采在《悲剧的诞生》中所描绘的“酒神状态的迷狂”[1],似乎也渐渐远离了我们感性直观的视野。

以至于,当我们从艺术和美观点来审视被高度理性化的意志所宰制的所谓“法的世界”的时候,我们要面临着那些把法学作为纯规范科学的专家们的指摘,“法美学”的理论旨趣甚至可能会被看作是“不伦不类的妄议”而遭受讥讽,被排拒于法学神圣庄严的殿堂的大门之外。

人们难以接受的事实是:法律怎么能够成为美学或艺术的“视之对象”呢

  所以,当德国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在其《法哲学》(1932年德文版)一书中主张通过文学创作和艺术作品来认识法律的本质,并且要求建立一门法美学(Aesthetik des Rechts)之时,他实际上已经注意到“法的世界”和“艺术(美)的世界”之间的隔膜给现代人类的心性所造成的深刻影响。

拉德布鲁赫指出,随着文化领域的特定化,法与艺术逐渐趋于分化,甚至处于相互对立的地位。

法是文化构体(Kulturgebilde)中属于最为僵化的一种,而艺术则是变动的时代精神最为灵动的表达形式,两者处在自然的敌视状态。

那些富于才情的浪漫诗人甚至咒骂法律,把它们看作是“每时每刻折磨人的心灵、令人恐惧的东西”[2]。

我们在学术史的发展中发现:正是由于法律和艺术(美)分属不同的精神领域的缘故[3],那些早年抱持“寻找一份体面的职业”投考法学院的才华横溢的学子们(如歌德、席勒、马克思、雅斯贝尔斯),不堪承受法律所造成的“心灵的折磨”,后来又纷纷放弃从事法律职业。

  不可否认,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自然,法学也可能会渗透研究者个人的感性的观察和领悟,但它绝不是个人感情的任意宣泄。

就其本性而言,法学是与一切展现浪漫趣味和别出心裁的思想方式相抵牾的。

尤其是近代以来,随着法律活动愈来愈趋向专门化和职业化,法学与法律的语言经过法律专家们的提炼、加工,已经演变成不完全等同于“日常语言”一套的复杂的行业语言。

在谈到其特点时,拉德布鲁赫指出:“法律的语言是冷静的:它排除了任何情感的声调;法律的语言是刚硬的:它排除了任何说理;法律的语言是简洁的,它排除了任何学究之气.我们还可以说,法律的语言具有精确的意义和所指,但由于它们是需要专家操作或“表演”的语言,是一种由高度发展的文字伪饰过的语言,它们也就不那么贴近人们生动活泼、多姿多彩的感性生活,而总是与普通人的感性直观保持着一种“距离的间隔”,有时甚至会抑制人们通过审美的自由追寻“终极愉悦”(极乐)的那种渴望和冲动。

这样,至少就近现代的所谓“法学家的法”(Juristenrecht)而言,它们表面上愈来愈丧失了令普通人感到亲和愉悦的直观的趣味,这亦无形中遮蔽了它自己独特的审美的性质和价值。

  (二)   历史悠远的距离所造成的朦胧感,可能会唤醒我们现代人心灵中一丝尚存的审美意识,促使我们去探看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所谓“亦法亦歌”的规则,研究那种与人类的感性正义观念浑然一体的生动的“活法”(lebendiges Recht),甚至也会对那些与我们的性情和认知完全隔膜的现代法律(法典)或司法活动产生审美的兴趣。

  感谢18世纪意大利哲学家维科(Giambatista Vico, 1668-1744),他在科学技术蓬勃发展给人类带来巨大的“能力感”的时代,写下《新科学》(scienza nuova)一书,把我们的心性带到古代如梦如幻的精神世界,使我们感受到先民那种不同于技术理性和数学方法之“诗性智慧”及其创造物的魅力。

“诗性的经济”、“诗性的伦理”、“诗性的政治”、“诗性的宇宙”,如此等等的语言背后的意义空间所展示的图景,至今仍然在我们受技术宰制的心灵里产生震颤。

  维科以其独特的语辞分析和生动的笔调描绘出“法”起源的自然意象。

他关于古罗马“法”(ius)一词的诗性推论,透现着对法律的一种审美情感。

维科指出:   古代法学全都是诗性的,……古罗马法是一篇严肃认真的诗,是由罗马人在罗马广场表演的,而古代法律是一种严峻的诗创作。

[5]   其实,在更早的时期,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国家篇》(《理想国》)和《法律篇》中已经隐约地表达了相同的思想。

柏拉图把“法律和社会组织的美”视为一种居于较高层次的“美”[6];在他看来,建立一个城邦的法律是比创作一部悲剧还要美得多,最高尚的(悲剧)剧本只有凭真正的法律才能达到完善。

历史上的一些伟大的立法者(如斯巴达的莱库古和雅典的梭伦)才是伟大的诗人,他们制定的法律才是伟大的诗。

[7]   晚出于维科的德国著名童话作家(《格林童话》的著作者之一)、历史法学派的重要代表雅可布·格林(Jacob Grimm,1785-1863)于1816年发表长篇论文《论法之诗》(Von der Poesie im Recht),从诗性的法律语言、法律象征、诗歌形式诸角度考察了法与诗歌之间的关系以及德意志古法中的诗性规则(法律的韵律)。

他在文章的开篇即表达了与维科相同的观点:   法和诗相互诞生于同一张温床。

……的确,两者的起源都建立在两种本性之上:一种建立在惊奇之上,一种建立在信奉之上。

这里的惊奇,我更愿意把它当作是任何一个民族法律和民歌的开始。

……所以,诗中蕴涵有法的因素,正象法中也蕴涵有诗的因素。

[8]   也许是受雅可布·格林等一批法律史家所开创的研究传统的影响,“法与诗歌”、“法与戏剧”、“法与绘画”、“法与美”等等论题,亦间或地进入德国晚近的法学家们的理论视野。

总体上讲,德国人对我们能够想象到的问题,已经作了尽可能广泛的讨论。

这里,仅列举其代表性成果之要目,以便我们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历史法学派的后期领衔人物奥托·冯·祁克(Otto von Gierke)著《德意志法上的幽默》(Der Humor im deutschen Recht,1871);   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首创人约瑟夫·柯勒(Josef Kohler)著《在法学舞台前的莎士比亚》(Shakespeare vor dem Forum der Jurisprudenz,1919);   齐特尔曼(Zitelmann)著《作为艺术的法学》(Die Jurisprudenz als Kunst,1904);   T·施泰因贝格(Theodor Sternberg)著《法律中的笑话》(Der Witz im Recht,1938);   G·缪勒(Georg Mueller)著《我们民族诗歌中的法与国家》(Recht und Staat in unserer Dichtung,1924);   A·巴拉赫(Adolf Bachrach)著《法律和想象》(Recht und Phantasie,1912);   汉斯·费尔(Hans Fehr)著《绘画上的法》(Das Recht im Bilde,1923);《诗里的法》(Das Recht in der Dichtung,1931);《法律上的悲剧》(Die Tragik im Recht,1945);   H·施托克哈默(Hubert Stockhammer)著《作为科学的美学和法学》(Aesthetik und Jurisprudenz als Wissenschaften,1932);   H·特里佩尔(Heinrich Triepel)著《论法的风格:法美学文集》(1947);   H·马尔库斯(Hugo Marcus)著《法的世界与美学》(Rechtswelt und Aesthetik,1952);   (三)   德国学人的研究表明:在人类心灵中最富人性的部分,法律也有其一席之地。

正如许多研究者所明示的那样,法可以为艺术(美学)服务,艺术(美学)也可以为法服务。

象任何其他文化现象一样,法也需要具体的表达手段:语言、手势、服饰、符号和建筑等。

法的这些具(物)体表达手段(koerperlicher Ausdrucksmittel)也可以通过审美作出评价。

  Rene Marcic在他的法哲学著作中曾经说过一句话:“人是法的担当者(Der Buerge des Rechtes)。

”我们也可以接着说,人也是美的担当者。

几千年来,艺术(美)和法之所以具有可以比较性,因为它们都有着神秘的起源,均追求着某种永恒的价值(如“善”)。

法表现为正义的工具,而艺术则是创造美的“技艺”(Koennen)——在希腊人那里称techne,在罗马人那里称ars。

所以,在欧洲中世纪,近代,甚至到了18世纪,某些艺术家和法律家一直还保持着一种亲缘关系,他们被封为供职的“艺术创作者”(Kunstwerker),为教皇和王室服务。

他们的技艺包含多种多样,如诗歌、建筑、绘画,甚至还有法的修辞和法的艺术(die Kunst des Rechts)。

在此,艺术和法遵从的是美和正义的“传统”。

  法律与艺术(美)的结缘,事实上并不完全是“风雅的时代”(例如“巴洛克时代”或“洛可可时代”)矫揉造作生活的一种表象的修饰,从根本上讲它是人们试图将一切事象诉诸直接的“观看”和“欣赏”而必然产生的现象。

而正是处在遵循传统与寻求自由伸展之机的人们才会把他们惊异的目光以及想象力和理解力投向一切可以观察的对象之上,不仅继续探寻对象物之“真”“善”,而且希望感受其内含之“美”。

  的确,并不是所有的哲学家和思想家都承认“真”、“善”、“美”之内在的关联性,康德(Kant)在《判断力批判》(1790)中甚至认为,追求功利的“善”与表达为概念的“真”有害于“美”的纯形式。

但是,如果我们不是孤立地探讨“美的本质”,而是把美视为对象物映射入人的感官的属性,那么我们同样可以说任何对象物及其属性(包括真、善)都可能成为审美的对象。

而且,有时,认识事象的美,正是获知事象之真、善的桥梁和基础。

所以,席勒(F. Schiller)在《艺术家们》(1789)一诗中写道:   只有通过美这扇清晨的大门   你才能进入认识的大地。

[9]   同此道理,法律这样一种复杂的社会事象所暗含的所谓无意识的“隐秘秩序”(verborgene Ordnung),有时也必须通过美“这扇清晨的大门”才能被人们所知觉和认识。

在此意义上,我们并不是把“法美学”看作是一门“画地为牢”的学科,而看作是那种用美学的观点、方法和态度来把握、审视和判断法律现象的问学方式及方向。

“法美学”并不象其他艺术门类那样通过直观、感性呈现的方式把美的对象物直接展示给“观看者”(Spectator),而是通过直观的认识来发现法律内在的美的秩序,探求这种秩序形成的审美动因,并为法律的构建提供某种可以参照的美学标准和原则。

无疑,法美学将从感性的进路拓展法学的生动形象地观察法律的视野,同时也将激活被传统法学长期压抑的法律认识,使法律研究者们从绝对主义和纯粹理性规则主义的法律教义中逐步解放出来的,在法学理论中寻求一种“和谐的自由活动”之旨趣。

或者,简括地说,法美学研究所要拯救的,就是我们在法律认识领域正悄然逝隐退化的直观想象的能力以及相应的原创力和自由。

  从另一个角度看,法或法律作为美学(艺术)考察的适切的对象,作为艺术素材来对待,也是由法及法律生活的独特性质所决定的。

如拉德布鲁赫所言,法在根本上蕴藏着某种“戏剧化的冲突”(Der dramatische Konflikt),内在地包含有一个多样态的反题,即事实和价值、实然和应然、实在法和自然法、正统法和革命法、自由和秩序、正义和公平、法和宽容之间的对立性[10]。

艺术形式(尤其是戏剧)的本质在于阐释反题(矛盾),它也特别喜欢抓住法或法律现象的内在矛盾性。

例如,索福克勒斯的《安提戈涅》,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和《恶有恶报》等,均极尽曲折而生动再现了“想象的现实”中“法律的故事”之动天哀地的情节,通过安提戈涅、鲍西娅和伊萨贝拉们冲突的命运,揭示出人情与法律、罪孽与宽恕、残酷与仁慈、冤苦与正义伸张之间的紧张关系和与此相应的复杂而深刻的问题性(Problematik)。

[11]   在这里,艺术(美)形象地复述出法律世界中的“众多独立而互不融合的声音和意识纷呈”,使法律的叙事和对话形成“由许多各有充分价值的声部组成的复调”(米·巴赫金语)[12]。

这样一种新的叙事方式将打破或改变传统法学理论研究中那种既定的、“独白式(主调)的”解析问题的态度和方法,使之生成新的商谈(Diskurs)或对话的规则,以便在复杂的“疑难案件”(hard case)的辩谈中引申出更切合问题性的法律义理。

  除了戏剧外,还有另一些艺术(美)形式表明特别适合表达法的矛盾性,这其中包括讽刺作品和漫画艺术。

一个法律人,如果在他目前的职业生涯中不能及时充分认识到其职业中存在的深层的问题性,就不是一个好的称职的法律人。

因此,严肃的法律人应当喜欢看待那些用讽刺形式批评其法典的人,应该喜欢那些诗人中的冥思苦想者,因为他们对正义基础中值得怀疑的人性比较敏感;同时也应该喜欢托尔斯泰,喜欢妥斯托耶夫斯基,或者伟大的司法讽刺家(grosse Karikaturisten der Justiz),这些人既是讽刺家,又是沉思者(Daumier)。

  只有对艺术一窍不通的人才会过分陶醉于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纯粹“专业性质”,每时每刻把自己看作是人类社会最清醒、最理性和最有用的部分,养成偏狭独断的职业作风。

而法律人的责任,不仅仅是机械精细地、“刻板而冷峻地”操作法律,而且是要把伟大的博爱精神、人文的关怀、美学的原则和正义的情感以专业化的、理性而又艺术的方式表现出来。

  正是在此意义上,也可以说,法律人应当同时是工匠和艺人(Kuenstler),是法律艺术的创造者。

  (四)   从美学的观点观察法律的时候,我们很可能会把一个抽离了一切内容和规定性(Gegebenheit)的“纯粹的法”或法的纯形式作为法美学的对象物来研究。

但事实上,能够成为审美对象的法均包含一个时间和空间的维度。

或者说,法只有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现实地”存在过,它才会被人通过审美意识所经验和认识。

没有历史和地域的规定性,没有现实的人性(民族性)色彩和特定情境(situation)背景的法,或许是可以成为(形而上学)“思”之对象的,但绝不可能成为(法美学)“视”之对象。

毕竟,法美学不是关于法律的思辩的哲学,而是研究人对法律之美的感性审视的学问。

  “法的时间和空间维度”还包含这样一层涵义,即我们在历史上所看到的“法”是具有不同的美学价值和表现形式的。

我们不可能以超时间的美学标准来审视历史上的一切法律,也不能先验地预设它们的美学意义和价值的同一性。

换一个角度说,我们不能笼统地宣称所谓“一般的法”有什么样的美学意义和美学价值,而总是说处在此时此地或彼时彼地的“法”有什么样独特的美学意义、价值或性质。

在此,法律的审美态度实际转换成了一种情境主义(situationalism)的态度。

  以这样的态度来观察法律,我们总是要谨慎地对待所观察的法律形成的历史-文化-地理根源,探究法律演进的隐秘过程,比较不同地域(如东方与西方)和不同时间段(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的法律的美的特性、表现形态、“式样”、“风格”等等。

或者说,我们对待不同形式的法律(习惯法、成文法)、不同地域的法律(如“东方法”、“西方法”、“大陆法”、“英美法”)、不同时间结构中的法律(古代法、中世纪法、近代法和现代法),所持的审美观点、方法和态度应当是存有一种情境的差别的。

  (五)   法美学若是有生命力的,那么它就应当更多地从法的表现形式之美的研究中获得滋养。

如果我们怀有维科和格林们那样的好奇心和感受力,我们将会在浩如烟海的史料、诗歌、古律、判例、话本小说、戏剧和民间传说等不同文本的解读中寻找到法的形式美的踪迹。

  在此方面,最令人怦然心动的,可能是探寻维科和格林均描述过的悠远年代的“诗体法”。

这些以诗歌表现的法律,记载着每一个在成长中的民族之生命感受,记载着他们对朦胧的正义、神圣的规则及隐秘的秩序的想象和渴望。

在以“输洛加”(Slokas)诗体写成的印度《摩奴法典》中,我们甚至读到了来自远古“诗化的”醍醐灌顶的智慧[13]。

这些充满着先民惊异、想象和虔诚的诗体法,对我们后来逐渐成熟老化变得精明世故的人类将是值得永远自我观照的镜鉴。

它们的魅力会随着历史的演进而日益增强。

因为我们知道,法律和正义有时必须呈现生动形象的外表,否则人们就看不见它们现实的身影[14]。

在这里,生动形象的诗歌之美“调和了它自身的内外界限,调和了规则和自由”[15]。

  法律的生动表达,并不只限于诗歌,它们也可能表现为民间俚谚(语)、格言、散文、韵文或绘画。

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1855-1926)在其皇皇大著《法律进化论》中提供的凿凿之据表明:在东方和西方的法律进化史上,从“无形法”到“成形法”的过渡,其间经历了“句体法”、“诗体法”、“韵文法”、“绘画法”和“文字法”诸阶段。

例如,德意志古法谚简明匀称,罗马法《十二表法》句韵切合,中国太古之“象刑”(绘画法)栩栩生动,均属上述法律形式之典型。

在穗积氏看来,这些法律表达形式的变化,实际上反映出人类智慧、认知能力的增长和社会力之自觉的发展过程[16]。

  此外,历史上各个时期法官的判决(判例)也是表达法的的审美价值的合适形式。

实际上,法律的形式美法则(如法律语言的对称均衡、逻辑简洁性和节奏韵律,法律文体的多样统一,等等)更多地体现在那些独具个性而又富有审美趣味的法官们的判词之中。

法官们的“优美的”判决所生发的美学价值,决不压于任何优秀的艺术作品。

鲁道夫·佐姆(Rudolf Sohm)曾经赞扬塞尔苏斯(Celsus)的判决才能,说他能够从个别的案件中抽引出普遍的规则,运用最为简洁的语言形式;这些形式具有凌空飞动的语词的冲击力,令人升华,使人澄明,犹如一道闪电照亮遥远的风景[17]。

也正是出于同样的审美渴望,美国的卡多佐法官(Benjamin N. Cardozo,1870-1938)也曾说:“除非为了某些充足的理由,我不想通过引入不连贯性、无关联性和人为的例外来破坏法律结构的对称性。

”[18]   总而言之,句体法、诗体法、韵文法、绘画法、文字法和优美的判词等等,这些法的审美素材存在于各个民族的漫长历史之中,成为亟待探掘的丰富宝藏。

法美学应当点燃火光并小心地护卫这光亮,以照亮进出幽暗深处探掘的通道。

  (六)   最后要指出的,也许是一种不必要的担心,即人们可能会把法美学的研究等同于一种法律浪漫主义或法律唯美主义(完美主义)倾向。

这里,笔者不拟做过多的讨论,只想交代一点:法美学是利用多学科方法、态度求知问学的一种,而法律浪漫主义、唯美主义则属一种实践指向的“意蒂牢结”(Ideology,意识形态),两者存在着根本的差别。

法美学研究之旨趣绝不是要服务于这种“意蒂牢结”或与之共谋,恰恰相反,它在本质上是反对任何形式的独断主义和唯美主义的法律观念或法律纲领的。

因为,只有认识到“美”的界限的人,才会在法律的理性实践中做出审慎的判断和决定,避免唯美主义在实践上的独断专行[19]。

  法美学所崇尚的,是一种开放的探索精神,一种不断探寻未知的态度。

如果哲学要奔赴的是一条没有尽头的“林中之路”的话,那么法美学同样会选择这条可能“突然断绝在杳无人迹处”的道路。

海德格尔(M. Heidegger)在《诗人哲学家》中道出了问学者“在路上”的心情:   道路与思量,   阶梯与言说,   在独行中发现。

  坚忍前行不息,   疑问与欠缺,   在你独行路上凝聚。

[20]   ——这,亦当成为一切追求法美学“探险”的学人们的共同志趣。

  [1] 《悲剧的诞生:尼采美学文选》,周国平译,三联书店1986年版,页1-108。

  [2] Gustav Radbruch, Rechtsphilosophie, S. 205 ff. [3] 按照黑格尔的解释,法律属于“客观精神”,艺术或美学属于“绝对精神”的感性阶段。

  [4] Gustav Radbruch, Rechtsphilosophie, S. 206. [5] [意]维科:《新科学》下册,朱光潜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页563。

  [6] 柏拉图:《会饮篇》210B-D。

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诗学》,陈中梅译注,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页262。

  [7] 详朱光潜:《西方美学史》上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年版,页55以下。

比较陈中梅:《柏拉图诗学和艺术思想   一起看看吧.

怎样学圣经

马太福音  太22:29耶稣回答说:“你们错了,因为不明白圣经,也不晓得 神的大能。

  路加福音  路4:16耶稣来到拿撒勒,就是他长大的地方。

在安息日,照他平常的规矩进了会堂,站起来要念圣经。

  路24:32他们彼此说:“在路上,他和我们说话、给我们讲解圣经的时候,我们的心岂不是火热的吗

”  路24:45于是耶稣开他们的心窍,使他们能明白圣经。

  约翰福音  约2:22所以到他从死里复活以后,门徒就想起他说过这话,便信了圣经和耶稣所说的。

  约翰福音5:39你们查考圣经(或作“应当查考圣经”),因你们以为内中有永生,给我作见证的就是这经。

  林前15:3我当日所领受又传给你们的,第一,就是基督照圣经所说,为我们的罪死了,  林前15:4而且埋葬了,又照圣经所说,第三天复活了,  加拉太书  加3:8并且圣经既然预先看明, 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称义,就早已传福音给亚伯拉罕,说:“万国都必因你得福。

”  加3:22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

  提摩太后书  提后3:15并且知道你是从小明白圣经,这圣经能使你因信基督耶稣有得救的智慧。

  提后3:16圣经都是 神所默示的(或作“凡 神所默示的圣经”),于教训、督责、使人归正、教导人学义都是有益的,  圣经不是一本普通的书。

“圣经”(Bible)一词,源于希腊文(Biblos),意为:“唯一的书”(The Book)。

圣经启示了神对人类的救赎历史和永恒计划,是引导人类认识神并叫人与神和好的指南针,也是人类行事为人的准则。

圣经主要的教训是敬神、爱人、律己。

旧约讲论神与以色列人的关系,新约讲论神与教会的关系。

圣经以耶稣基督为中心,为耶稣基督作见证。

  圣经是神赐给世人的又一伟大恩典。

它影响之广、读者之众、译本和印刷量之多,非世界其他书籍可与之相比。

无论在科学、道德、伦理、文学、艺术、教育、法律及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圣经的影响,因为圣经而改变生命和生活走向的人更是不计其数。

  圣经是最古老的书之一。

历经16个世纪完成,旧约最早的书卷约完成于公元前1400年前,相当于我国的商朝,最晚的完成于公元前400年左右,相当于我国的战国时期;新约最晚的书卷完成于公元40年,相当于我国的东汉时期。

历史证明圣经的确是至今保存最完整、最古老、最有权威性的书卷。

  圣经的主题前后合一。

有多位不同职业的人(君王、农夫、诗人、渔夫、政治家、学者等),在不同的地点(旷野、地窖、海岛、皇宫、监狱、旅途),在不同的时候,在不同的情境下以3种不同的文字希伯来文、亚兰文、希腊文所写,内容却有其独特的连续与合一性。

  圣经的命运多舛但得奇妙保全。

利特尔顿是英国国会的会员,他曾做过内阁财政大臣,既是文人又是政治家,他有一个做过法官的朋友叫韦斯特,他们两个都深信圣经是一本骗人的书,所以决意揭发其中的虚伪,利特尔顿选择保罗的悔改,韦斯特选择耶稣的复活,作为批评攻击的对象,两个人带着对基督教强烈的偏见去完成这项工作,研究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

然而许多年后,当他们两人再次碰头时,不约而同地发现对方都已经成了基督徒。

所以,神学家兰姆说:“圣经的丧钟响过千万次,送丧的队伍聚齐了,墓碑的文字也雕刻了,丧礼词也宣读了,可是尸体却从未长眠于此

”迄今为止,世上没有一本书像圣经这样被宰割、被刀杀、被诽谤、被攻击,人们对其中的每一章、每一行、每一个字都不肯轻意放过,然而如今圣经仍为千百万人所爱、所读、所研究,且乐此不疲。

面对这么多批判,却得以完整保全。

一个有心追求真理的人,面对这本如此独特的书,岂不应该留心恭读

  圣经“都是神所默示的”,也是“人被圣灵感动说出神的话来”。

不只圣经本身证明它是出于神,且每一个体验、经历过圣经中话语的基督徒,都能见证圣经话语的奇妙。

一、旧约圣经有2000多处提及“耶和华说”、“耶和华神吩咐”和“这是我耶和华说的”等类的话,新约也出现类似的声明有525次,足证这本圣经是出于神的;并且圣经各卷的著者,也都自称是神所启示的。

二、圣经里面的教训高超又完备,许多的预言,除了有关将来的部分有待应验之外,其余的都已经一一地应验。

三、圣经里面涉及有关自然科学的言论,比如地球是圆的、水循环理论、地球自转、电磁波、万有引力等,经数千年后的科学证明正确无误。

例如:“神……将大地悬在虚空”;“神坐在地球大圈之上”;这些话都是在两三千年以前所写,令人啧啧称奇。

四、圣经各卷的著者达40余人,包括有渔夫、医生、祭司、先知、君王等,其时代背景、文化水平、风俗习惯,甚至著者的个性、语言大相径庭然;而在前后约1600年间,各人所著之书,其内容融会贯通,均指向基督及其救恩。

  圣经由旧约与新约两部分组成。

旧约99卷,929章,新约27卷,260章,共计1189章。

圣经主要讲述神的创造、人的堕落,以及神的救赎。

有七项重点①一位神——见证他是独一的真神。

②一个故事——连续地叙述一个神与人关系的故事。

③一串预言——按时代的进展而一一应验。

④一个启示——按序且逐步地把真理启示给人。

⑤一个救法——从象征到实际,将神拯救人的方法显明出来。

⑥一位人物——从预表到降生、死而复活、升天,将耶稣基督完全见证出来。

⑦一个生命——圣经的话里面有神的生命,“生命树”和“生命水”贯串全部圣经,使人得着生命,并且得的更丰盛。

  圣经的功用:圣经有着奇妙多样的功用。

  (1)给基督作见证:“给我(基督)作见证的就是这经。

”圣经是给基督作见证的。

基督是圣经的题目和内容,所以我们要认识基督,非读圣经不可。

全本圣经是讲述一个人的故事,他的名叫耶稣基督。

英文“历史”(History)一字,就是“他的故事”(History)的意思。

  (2)给人得救的智慧:“这圣经能使你因信基督耶稣有得救的智慧。

”圣经将人的光景、本质、结局以及人得救的途径、前景都一一指明,并且引导人如何蒙恩得救、重生得着神的生命。

林肯的母亲曾说:“与其留给子女百顷土地,不如留给子女一本圣经。

”  (3)给人灵命的供应:“人活着,不是单靠食物,乃是靠神口里所出的一切话。

”圣经是灵奶和灵粮,能使基督徒的属灵生命长大成人。

  (4)给人行善的力量:“圣经……于教训、督责、使人归正、教导人学义都是有益的,叫属神的人得以完全,预备行各样的善事。

”圣经充满了启示与亮光,能使我们得着人生的智慧,预备行各样的善事,活出基督的生命

印度最伟大的政治领袖甘地曾说;“在我的一生中,对我影响最大的书,莫过于圣经

”  1 世上有史以来最畅销的书  ¨从未于健力士世界纪录大全落榜  ¨ 1998年,全年销售量是5亿8千500万本(585,000,000)  2 全世界译本最多的书  ¨ 3850译本  3 全世界写作时间最长的书  ¨历时约1600年  4 全世界最准确无误的书  ¨找不到任何错误  5 全世界被攻?得最厉害的书  ¨遗传学、生物学、物理学、历史学、考古学、时间  6 全世界最具影响力的书  ¨吃人族都变成有文化的人  7 全世界最好和最有生命力的书  ¨ 2700次  1 神的话  2 耶和华的话  3 耶和华如此说  8 历史名人的见证(关于耶稣)  ¨大英百科全书大概两万字记载耶稣的一生  ¨蓝姆:要是莎士比亚走进来,我们该起立致敬,要是耶稣走进来,我们都要跪下。

  ¨华盛顿:教育的普及,经济的发展,风俗的改变,凡此种种都只是枝叶,耶稣圣洁  仁慈的真光,才是促进社会福利最重要的动力。

  ¨拿破仑:我知道人,也认识人,但耶稣不单是人,世人与他是无法相比的。

亚历山  大,凯撒,查理曼大帝与我都建立过大帝国,但我们建国靠的是甚么

靠武力。

但耶稣  以爱建立他的国度,他能征服这个世界。

光在这一刻,世间就有成千成万的人愿为他抛  头颅,洒热血。

  圣经的内容  1 内容一致  I 66卷  a 旧约39卷、新约27卷  II 有差不多40个作者  a 不同的时代  b 相隔1600年  c 不同的背景、不同的职业、不同的身份、不同的写作环境  d 例如:摩西(政治领袖)、约书亚(军时领袖)、但以理(宰相)、大卫和所罗门  (君王)、路加(医生)、阿摩司(牧羊人)、保罗(犹太律法家)、彼得和约翰(渔  夫)、马太(税吏)  2 准确无误  I 圣经中的科学  a 地球是椭圆的(地球科学)  ¨以赛亚书四十章22节(公元前约600年)  ¨「神坐在地球大圈之上……」  ¨公元后1522年,麦哲伦环绕地球一周  b 地球是飘浮在宇宙中的(地球科学)  ¨约伯记廿六章7节(公元前约1500年)  ¨「神将北极铺在空中,将大地悬在虚空。

」  ¨公元后1957年,人类(苏联)首次在太空藉人造卫星拍摄地球图片  c 水的循环(气象学)  ¨传道书一章7节(公元前约1000年)  ¨「江河都往海里流,海却不满;江河从何处流仍归还何处。

」  ¨ 17世纪,皮尔伯罗,伊丹马利奥特,在塞纳河研究证实水的循环  d 太阳是大过月亮(天文学)  ¨创世记一章16节(公元前1420年)  ¨「神造两个大光,大的管昼,小的管夜」  ¨公元后1609年,伽利略发明天文望远镜后,便证实太阳大过月亮约910多万倍  e 天星是无数的(天文学)  ¨耶利米书三十三章22节(公元前626年)  ¨「天上的万象不能数算」  ¨现在,银河系约有100兆以上的星球,而宇宙约有几亿个银河系之多  f 空气是有重量(物理学)  ¨约伯记廿八章25节(公元前1500年)  ¨「神要为风定轻重」  ¨公元后1680年,伽利略断定空气有重量,是可量重的物体,及其学生发明空压计  g 尘土的人(解剖学)  ¨创世记二章7节(公元前1420年)  ¨「神用地上的尘土造人」  ¨十九世纪,第二次大战后发现人体的十六种元素都在泥土里  h 名人之说  ¨牛顿:这个世界真的充满和谐的安排,是很有规律的,我发现圣经比任何的历史书  更有确切可靠的证据。

  ¨爱因斯坦:我们现在发明的和发现的,只是把以前已有的事实再发现出来,我不能  加增宇宙甚么东西,如果只有科学而没有宗教,科学就是瞎子;如果只有宗教,没有科  学,宗教就变成跛子,不能走路,不健全。

  ¨爱迪生:假如我否认神的存在,就等于亵渎我的知识。

  ¨爱迪生:我认为每个原子必须由某种智慧所掌握,所以能千变万化,而成造化之  妙……当然是神的存在。

  II 圣经的历史性  a 考古学:  ¨汉慕拉比法典The Law Code of Hammurabi  ¨哈里斯河湾赫人楔形文字泥版  b 名人之说:  ¨世界着名的考古学家兰塞爵士(Sir William Ramasy)甚为钦佩地写到:『路加(圣  经路加福音及使徒行传的作者)是位第一流的历史学家,他所写的资料不但真实可靠,  他也具有史学家应有的历史感。

路加的名字应与世间伟大的史学家同列。

』  ¨耶鲁大学的考古学家鲍罗斯(Millar Burrows)说:『全面来说,考古学的发现无疑  地印证了《圣经》的可靠性。

许多考古学家因为在巴勒斯坦的挖掘工作,而使自己对  《圣经》的敬畏之心大增。

』  ¨犹太考古学家葛鲁克(Nelson Glueck)说:『我可以肯定地说,至今所有考古学上的  发现,没有一项是与《圣经》文献相牴触。

』  ¨世界着名考古学权威亚布莱特(William F. Albright)的话:『考古学上的新发现印  证《圣经》中许许多多细枝末节的部分,使人们重新认识《圣经》乃是查考人类历史的  一部最好资料。

』  III 圣经中的预言  a 全卷圣经大概有四分之一都是预言  ¨全卷圣经共有21124节,约8352节是预言,预言了1817件事。

  b 耶和华对假神说,你们要呈上你们的案件,雅各的君说,你们要声明你们确实的理  由。

可以声明,指示我们将来必遇的事,说明先前的是甚么事,好叫我们思索,得知事  的结局,或者把将来的事指示我们。

要说明后来的事,好叫我们知道你们是神……(以  赛亚书四十一章21-23节)  c 一个真正的先知预言背后的五个原则:  ¨宣告时候适当;  ¨资料详尽;  ¨毫不含糊;  ¨准确应验;  ¨有真正的曰期和作者身分  d Impossible——不可能:一件事情发生的或然率 \\\/ 机会率 = 0.00……1(小数点后  有49个0,1个1)  e 《圣经》中有300多个预言预告主耶稣的事,这是不是impossible(不可能)呢

  f 17个预言应验的话,这个机会率是0.00......01  ¨(小数点后有30个0,一个1)  g 弥赛亚(耶稣基督)的旧约预言  ¨ 29项预言(一天内完全无误地应验):被卖、埋葬、受审、死亡  h 以色列亡国(公元前586年)  ¨耶利米书二十四章8-10节(公元前626年)  i 以色列复国(公元后1948年5月14曰)  ¨以西结书三十七章22节(公元前597年)  3 圣经中的道德标准  I 最高的道德标准  a 宪法基准和根据  b 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

(路加福音六章31节)  c 只是我告诉你们,要爱你们的仇敌,为那逼迫你们的祷告。

(马太福音五章44节)  d 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

(马太福音  五章28节)  4 最具影响力和生命力的书  a 威尔士:若按历史的标准来决定,谁是影响人类历史最甚呢

此人非耶稣莫属。

  b 无论是甚么时代、甚么年龄、甚么背景、甚么阶级的人  ¨改变人的品格,坏人变好人  ¨痛苦变快乐  ¨强盗变传道  ¨黑暗变光明  ¨吃人族都变成有文化的人  5 历史名人的见证  a 亚当斯:《圣经》是所有人每天都应该读的书。

  b 布碌伦教授这样说:「《圣经》不仅能提供心灵一切所需,而且没有一本书像《圣  经》有这个企图和盼望。

即使你很勤劳地读其他的书,心灵也是一无所获。

」  c 林肯:每个人生来平等,每个人都有同样生存的价值,每个人在神面前有同等的地  位。

不管是甚么肤色;不管是知识份子,或是文盲;不管是有钱,或是穷困,在神面  前,每个人的价值都是一样的。

  d 华盛顿:没有《圣经》,就不可能正确的管理世界  e 林肯:没有《圣经》,我们就不能明辨是非。

  f 密克亚瑟:我每晚睡觉以前都读《圣经》。

  g 牛顿:《圣经》的正确超过任何的历史。

  h 海伦凯勒:在《圣经》中,我找到比最大的喜乐更有能力的信心。

  6 圣经的祝福  a 圣经都是神所默示的,于教训、督责、使人归正、教导人学义都是有益的。

(提摩太  后书三章16节)  b 拿破仑:《圣经》不只是一本书,更是一种实际的能力,可以征服一切反对他的人。

圣经圣经是我们生活的什么与指南? 问答题

圣经是我们生活的智慧之福音与指南。

格列佛游记章节概括和感想

章节概括第一卷 利立浦特(小人国)   外科医生格列佛随航程途遇险,死里逃生,漂到利立浦特(小人国),被小人捆住献给国王.格列佛温顺的表现逐渐赢得了国王和人民对他的好感,他也渐渐熟悉了小人国的风俗习惯.在格列佛帮助下打败了同样是小人国的“不来夫斯古”,但是格列佛不愿灭掉不来夫斯古帝国,使皇帝很不高兴.这时,皇后寝宫失火,格列佛情急生智,撒了一泡尿把火扑灭,谁知却让皇后大为恼火.于是,小人国君臣沆瀣一气准备除掉格列佛.格列佛听到风声,赶快逃出不来夫斯古帝国,后来平安回到英国.   第二卷:布罗卜丁奈格(大人国)游记.格列佛在利立浦特人的心目中是个庞然大物,但一到布罗卜丁奈格,他就象田间的鼬鼠一般小了.格列佛被当作小玩艺装入手提箱里,带到各城镇表演展览.后来,国王召见他,他慷慨陈辞,夸耀自己的祖国的伟大,政治的贤明,法律的公正,然而均一一遭到国王的抨击与驳斥.  格列佛在该国的第三年,陪同国王巡视边疆.由于思乡心切,他假装生病,来到海边呼吸新鲜空气.天空中的鹰错把他住的箱子当成乌龟叼了起来.几只鹰在空中争夺,箱子掉进海里,被路过的一艘船发现,格列佛获救后,乘船回到英国.   第三卷:勒皮他、巴尔尼巴比、拉格奈格、格勒大锥、印度(飞岛国)游记.主要描述格列佛在勒皮他(飞岛)和格勒大锥(巫人岛)的游历.这些人的相貌异常,衣饰古怪,整天沉思默想.在科学院里,设计家们正在从事研究些荒诞不经的课题,结果造成全国遍地荒凉,房屋坍塌,人民无衣无食.在巫人岛上,岛主精通巫术,擅长招魂,他们博览古今,发现历史真相被权贵歪曲,娼妓般的作家在哄骗世人.格列佛又游览了拉格耐格王国,见到一种长生不老人斯特鲁布鲁格.离开该国后,格列佛来到印度,然后乘船回到英国.  第四卷:慧骃(yin 读第一声 意思是漂亮的马)国游记.(贤马国)  格列佛被放逐到慧骃国.这儿马是该国有理性的居民和统治者.而列胡(雅虎、野胡、耶胡多种名称是翻译的问题)则是马所豢养和役使的畜生.格列佛的举止言谈在慧駰国的马民看来是一只有理性的列胡. 在慧骃各种美德的感化下,格列佛一心想留在慧骃国.然而慧骃国决议要消灭那里的列胡.所以格列佛的愿望无法实现.无奈之下,格列佛只好乘小船离开该国打道回府.格列佛怀着对慧骃国的向往,一辈子与马为友.并且厌弃了世俗,决心不与他人同流合污.将慧骃与耶胡作对比,凸显了理智、仁慈、友谊的人性的可贵和贪婪、无信,嫉妒的丑陋.感想 《格列佛游记》讲述的是英国船医格列佛因海难等原因流落到小人国、大人国、飞岛国、马国等地的经历。

   在小人国里,万物的长,宽,高仅有正常尺度的十二分之一,人的升高不过15厘米,格列佛在那里有如一座大山,一顿饭要吃好几车食物。

到了大人国,一切又恰好相反,居民升高18,米麦子也有10多米高,格列佛的这些有趣的经历体现了作者斯威夫特的稚子之心。

   不过,童话色彩只是这部小说的表面特征,尖锐而深刻的讽刺才是其灵魂所在。

例如,他描写小人国利里浦特的党派之争从鞋跟高低划分阵营,“高跟党”和“低跟党”尔虚我诈,争权夺利,实际上,这是挖苦英国两个斗争不休的政党,讲述利里浦特与邻国兵戎相见,是反映当时英法两国之间的连年征战。

   小说的字里行间都透露着对对殖民统治的严词痛斥,表现了对现代科技的怀疑。

小说的第四卷更是以恣肆的笔调,展示了人兽颠倒的怪诞景象。

无情的鞭挞“人类”社会。

在这个乌托邦国度里。

马是理性的载体,而人形动物“耶胡”则是邪恶肮脏的畜生、、   斯威夫特的讽刺包含其对对人性及人类社会的悲观见解,但是在尖刻与悲观的态度背后,使我感受到一种苦涩而热切的忧世情怀。

新中国取得的成就,作文100 字

法律职业生涯规划: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一、前言犹记刚刚踏入大学时,辅导员就要求我们进行一个职业生涯规划,并要求我们在假期的时候对自己选择的职业进行深入的调查。

初入大学的我,对一切都还自信满满,怀惴着对律师这项职业的向往,自然而然的把自己的职业理想定位于做一名律师。

但通过假期的深入调查,我深切的感觉到自己的理想远没有自己想像的那样轻易可以实现。

随着公检法单位人员的饱和、法学毕业生人数暴增等,法学就业的寒冰期已然到来。

这个学期选修了周老师的法律职业生涯规划的课程之后,我开始重新审视自己,“没有计划的人会被计划掉”,所以一个好的职业规划是非常重要的。

思而后行的行动才更有方向,更有价值。

因此,我就以下几个方面来规划自己未来的职业生涯。

二、自我分析我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这也许是世界上最难回答的问题之一,很多人的一生都在无穷尽的做着对自我的探索却仍然无法准确的回答这个问题。

但是自己却又是这个世界上最了解自己的人。

在这种矛盾中,我试图找到一个最本初的自己,不断的完善自己,从而更好的规划未来的职业生涯。

我是一个比较外向的人,有些时候甚至有点小疯癫;外向的性格使我很容易和别人进行交流,很容易融入一个团队,具有较好的沟通能力与团队合作能力。

但有的时候会显得不够稳重,很难让人信任。

而且我喜欢和不同的人打交道,尤其是喜欢和有能力的人打交道,从别人成长的历程,成功的经历里吸取经验教训。

但是在遇到比自己能力强的人时候会很容易产生一种自卑感,不够自信,因此若与他们一起做事的时候,就会不敢表现自己。

有时也会比较喜欢发呆,变得有些内向而不愿讲话,有点小小的多愁善感,会喜欢在安静的夜里听悲伤的歌,会喜欢临窗听雨,会喜欢在暖暖的午后捧一本书安静的读,会喜欢不停的写字。

多变的我,也有时会给人一种阴晴不定的感觉。

我是一个对事认真的人,力求把自己做的事情做到最好,好胜心强,但是有的时候会因太偏执而不能灵活处理事情,做事情显得有些呆板而缺乏创新意识。

大多数时候逻辑性比较好,组织能力较强,但执行力较差,很多时候有想法却久久未能实现,只能空等想法变成空想。

至于价值观,之前一直觉得这是个比较空泛的词语,但是我一直都认为,女子未必不如男。

现实生活中,我也很厌烦那种男权主义,厌烦只想依赖男人、婚姻而获得钱或地位的女人。

正如我经常对妈妈说的那句话:我只希望将来,无论我想要什么,一个冰淇淋也好,一幢别墅也罢,我都可以不依靠任何人,只凭自己来获得。

我希望自己是独立不受拘束的。

三、法律专业就业方向及前景分析(一)就业方向法律作为一门人文学科,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就业方向是比较广阔的,高校法学毕业生主要有以下几个就业方向:1、 通过考公务员进入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及其他政府机关。

2、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进入律师行业,典型职业道路为律师助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3、 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至少需要硕士以上的学位。

4、 公司法务,典型职业道路为助理→主管→高级法律顾问。

5、 做法律“边缘人”如做媒体跑法律线的记者,在知识产权公司做知识产权业务代理,销售类或者外贸类的工作。

(二)前景分析随着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建设也处在一个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时期,特别是我国“入世”以来,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各经济组织、律师事务所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尤为突出。

法学专业作为朝阳学科,从社会需要来看是大有发展前景的。

从法律系毕业生就业现状来看,他们拥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能够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就业前景非常广泛。

但不可否认的是,相对于经济类、财经类等一些专业就业难度来说,法学类就业出路较窄。

甚至是重点大学的毕业生,也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进入法律系统的。

究其原因主要还是社会对法律人员素质要求非常高,再加上法院、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法治部门无法接受这样大批的学生涌入,多数学生毕业后只能转行。

法学类专业对人才素质、学历需求较高。

他们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还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背景和跨学科的行业知识。

随着近年来对法学人才的学历要求越来越高,法学类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就业情况并不乐观。

但高学历的法学专业研究生,特别是与经济、国际交往相关联专业的研究生,就业前景广阔。

法律专业的学生其职业发展方向就是在转行时,大多数也选择在与“法”相关联的行业,或在企业任职做法律顾问、或做媒体的法制版编辑、记者等。

有的根据其个人性格特点、专业特长转换专业,在“法”岗位对其紧闭大门的时候,他们没有挤独木桥,而是独僻蹊径,在企业、公司的商务部任职,他们的专业知识在商务合同的签订、谈判、维护企业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从而比专门从事管理、销售的人员更具有任职优势。

四、职业选择分析(一)职业选项与实现路径在详细的查阅了有关法律专业的就业方向和前景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我在职业选择中第一目标定为涉外律师;第二目标定为公司法务;第三目标定为公务员。

在确定了目标之后,我充分认识到这三个目标的实现难度都比较大,前两个目标对专业的要求极高,不仅需要系统完整的法律知识,严谨的逻辑思维,还需要十分灵活的机变能力,熟练驾驭语言的辩论能力,以及其它的专业知识。

无论是涉外律师还是公司法务都需要极其丰富的经验,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达成的目标。

而第三个目标公务员,众所周知,近些年来,公务员考试人数日趋增多,公务员职业因其稳定性得到越来越多毕业生的青睐,据报导2009年国家公务员报名通过审核的人数创纪录地超过了105万人,各职位平均竞争比例为78:1。

竞争可谓异常激烈。

本科毕业生在扩招的浪潮中,早已不再是时代的宠儿,本科的知识也不能够完全的满足职业的需求,所以我选择出国留学深造或者继续读研。

由于选择了涉外律师这个目标,我初步的计划是留学读国际商法的项目。

初步计划是加拿大的YORK UNIVERSITY。

(二)决策理由及因素(主要运用SWOT分析对第一职业选项进入分析)优势(S)1、喜欢与人交流,团队合作比较好2、做事比较认真,踏实肯干,有毅力,好胜心强3、英语的基础比较好4、喜欢写作,写作能力不错5、家庭条件不错,可以负担出国留学或读研等继续深造的费用劣势(W)1、 有时不够稳重,比较急躁2、 执行力不强3、 英语口语一般4、 专业学习成绩一般,学习深度不够5、 知识面比较窄,对经济类、管理类的知识不够多机会(O)1、中国入世,法制逐步完善,人才需求大2、首都的信息资源比较丰富,学习、实习机会比较多3、对这个行业比较了解,可以更好的融入 也有例可循4、新兴空间大,就业通路多威胁(T)1、法律类人才的扩招2、同地区竞争激烈(例如,北大,人大等)3、司考通过率低,律师行业入行门槛高4、整个社会的就业形势比较严峻,法学专业更是近几年来就业率较低的专业。

5、“公检法”用人需求趋于饱和另外,我个人性格比较不喜欢太过安定的生活,不喜欢太过理论的东西,所以研究性的工作并不适合我,也不能激起我的兴趣。

涉外律师是高薪职业,社会地位比较高,能够满足我自身对未来生活的期许。

虽然这是一个比较难实现的目标,但是目标必须具有一定的难度,才更能激起奋斗的意志,才更有可追求性,实现的时候才更有成功的快感。

而且我觉得就我自己的能力和目前的情况而言,这并不是一个不可以实现的目标。

(三)涉外律师的工作内容(资料来自于百度知道)涉外律师主要指从事以下两方面业务的律师:一是为中国公司进入国际市场提供法律服务;二是为外国企业和个人在中国投资经营提供法律服务 其具体的工作内容有:代理国内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   提供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参与WTO争端解决;   代理参与各类涉外诉讼及仲裁,并与海外律师行合作,策划、参与国际诉讼及国际商务仲裁;   负责外商在华投资项目的法律论证;   帮助外商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和三资企业,起草、审查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等文件,并协办报批手续;   为外商投资企业重组及参与国企收购等提供全面法律服务;   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提供包括外汇、税收、劳工、购销、进出口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咨询;   代表企业或银行参与国际银团贷款、项目融资、融资租赁及涉外债券发行等各类涉外债务性融资项目;   代表境内企业参与海外股票上市、股权转让及吸收风险投资等涉外权益性融资项目;   协助建立中外合作基金及外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为境内企业的境外贸易、投资项目进行法律论证及协调; 为外贸企业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信用证及托收等国际支付、提单及国际风险防范等提供咨询,并协助外贸企业进行海外账款追收。

(四)涉外律师需要具备的素质和能力——更好的认识自己的不足目前中国的高端涉外法律人才根本不足以应付日益紧缺的需求,至少需要5倍于现在的人才规模才能缓解紧缺的现状。

我国的律师从整体上讲,由于历史原因,专业程度还不高。

很多涉外律师一般是由律师助理发展而来的。

1、熟练掌握并运用法律的能力,一般要求国际法、国际私法或国际经济法等相关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获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

就目前的学习而言,我的专业学习远远达不到一名涉外律师,甚至是一名普通律师应有的水平。

大学里轻松的环境让我没有放太多的时间与精力去关注自己的学习。

学习的内容不成体系,没有完整、连续的法律思维。

而且只是理论学习,很少去接触案例,使得学习变成了空中楼阁。

基础的不扎实导致我的学习呈现出一种边学边忘的状态。

2、敏捷的思维,具有非常强的分析、处理、应变及解决法律问题工作能力。

在这一方面,我虽然自认为有比较不错的处理问题的能力,但是我觉得我分析能力不够强,不能很快的清晰的认识到事物的本质,思维不够敏捷。

这就提醒我遇事一定要多思考,从而锻炼自己的思维。

3、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

根据资料,涉外律师区别于普通律师,涉外律师的团队合作比较多,因此必须有较好的沟通、协调能力,我觉得这方面我做的还不错。

但是我是个思维懒惰的人,有时做事略显呆板不灵活,因此,从现在起我要勤思考,多学习,多提出自己的意见。

4、扎实的公文写作能力与外语能力。

我虽然热爱写作,但是对公文写作的接触不够多,所以在今后的学习中,我一定要发挥自己写作的优势,力求把公文写作掌握好。

另外我的英语基础比较好,但是离熟练的交流和阅读英语公文还有一定的差距,这也必须改进。

5、丰富的知识。

从涉外律师的工作内容可以看出,涉外律师的工作不仅仅需要法律知识,还需要比较丰富的经济、管理类的知识,所以我应该在日常的学习中对这类知识更加关注,了解其基本的体系。

6、丰富的经验也是很重要的,各行各业无不如此。

因此我应该多寻找实习的机会,即使只是在律师事务所端茶倒水,整理资料,也可以更近距离的接触到律师的工作流程、工作模式等。

从一点一滴做起,罗马城不是一日就可以造就的。

就如做一名律师,也要踏实的从律师助理做起,在实践中积累经验,为自己的腾飞做好准备。

五、未来三学年的学习计划(一)时间安排 大二上学期,这个学期已经过去一半的时间了,就目前自己的状况而言,大二上学期的主要任务就是学习好民法和刑法。

在学习民法和刑法二的时候,有计划的将民法和刑法总论复习好,建立起完整的民法与刑法体系。

并在课余的时间多做一些司法考试的实题,多接触案例多思考。

定期购买一些和法律相关的杂志、报纸,浏览与法律相关的网站,让自己视野变得开阔,不是只局限于课本。

并且让自己习惯用一名律师的思维去思考问题。

大二的寒假,利用春节前的时间去新东方进行雅思的补习。

利用春节后的时间巩固。

大二下学期,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新东方的课程,如果认为基本可以,就去报名雅思,如果认为还需要再学习,就继续新东方周末的雅思的课程。

另外需要利用课余时间进行英语四级考试的准备。

大二的暑假,去律师事务所实习(已经联系好),在实践中获取经验,巩固自己学习的内容。

同时利用这个假期,通过一些中介和网上资料去了解更多的留学的情况。

作物质和心理的初步准备。

大三的上学期,一部分时间用来复习英语六级。

另外一部分进行雅思的最后冲刺(前提是如果之前没有通过),并且开始向钟意的学校投放OFFER。

并适当的准备考研。

大三的下学期和暑假,主要利用这段时间进行司法考试的冲刺准备,并利用全面复习之际适当的对专业知识进行梳理,为考研也作初步准备。

大四主要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实习机会的寻找,若没有拿到国外学校的OFFER,就进行考研的最后冲刺。

(二)态度转变要改变之前松散的生活状态,让自己紧张起来,努力把专业课学好,整理体系,多预习多复习,多去上自习,争取拿到奖学金。

理论联系实践,多接触时政,课余的时间多学习一些关于经济、管理的知识,让自己的视野开阔起来,勇于把握机会,踏实的把每一步走好。

有人说:“计划不如变化快”,的确未来是多变的。

但一个人一旦有了方向,就有了前进的动力。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多说无益,只有努力和汗水才可以见证我们曾经的努力,见证一路而来我们披荆斩棘的坚强。

为了未来,奋斗吧,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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