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安全法读后感
交通安全铭记在心中“过马路要走斑马线,红灯停,绿灯行.”一句最起码的交通安全知识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已倒背如流了吧!人的生活中,处处离不开交通,同时也离不开安全,所以我们处处都要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安全公民.如果你不遵守规则的话,交通事故就犹如一颗定时炸弹,随时准备爆炸,炸开的话,你不但不会轻易躲过去,还会失去宝贵的生命.在日常生活中,许多司机不注意交通安全,而鲁莽行事,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记得前几天《说天下》栏目里说过,几位富家“公子哥”开上高级跑车在夜晚不顾他人生命安全,竟开始了一场刺激的游戏——疯狂飙车.当开向斑马线时,一名行人正慢慢走过,此时“咚”地一声,行人向根护栏杆似的飞向两三层楼高,并且在二十米以外的距离摔下,地下一片鲜红……一名不知情、无辜的受害者就这样丧失了生的权利.那位“公子哥”却继续“游戏”,当警察抓住他后,他却满脸漠然,无动于衷.看到这个悲惨的场面,我心里先是一阵悲哀,然后又想:“公子哥”难道你们心中的生命只是一张纸?一片羽毛?一块石子吗?你们不知道一时的放纵,会给别人带来多大的伤害,会给一个家庭带来多大的痛苦……在生活中,有不守规的司机,还有自由放纵的行人.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事情也很多,他们这种行为同样造成了惨重的后果.如:在马路上,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行人不顾车辆的穿梭而随意行走,并且根本不顾红绿带给他们的警示,还不走斑马线,使酿造惨剧,造成自身人身伤害.所以我们在马路上行走要守交通规则,不要酿成“路上随意走,亲人两行泪”的后果,要做一名安全小公民.交通事故不止这些,车不会认人,人会认人.司机请你不要让那无情的车轮伤害到别人,行人请你不要让车轮伤害到你.就让我们敲响交通安全的警钟,让“交通安全”这四个字在我们心里永远扎根,永伴我们前行.同学们,让我们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并尽自己的能力让更多的人遵守交通规则,让交通事故在我们生活中渐渐消失,让我们的明天充满希望、阳光.
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体会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交通安全读后感(200字)
随着经日益发展,平湖已变得越来越美丽,马车辆不息的景象随处可然而由于有些人交通安全意识的淡薄,在车水马龙的马路上演了一幕幕不可挽回的悲剧。
当你看到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消失于车轮之下,当你发现一阵阵欢声笑语湮没在尖锐的汽笛声中,当你面对那些触目惊心的场景时,能不感到痛心疾首吗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依然是各种事故领域的“头号杀手”。
而导致悲剧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欠缺安全防卫知识,自我保护能力差,因此对少年儿童进行安全教育的形势相当紧迫。
有专家指出,通过安全教育,提高我们小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80%的意外伤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为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1996年2月,国家教委、公安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出通知,把每年3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一定为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建立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制度,敦促安全教育工作的开展。
红灯短暂而生命长久,为了更好地宣传交通安全法规,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教育部将今年3月28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主题定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为了更好地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更好地珍视我们生命,在此,学校向全体师生发出倡议:1、我们要认真学习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遵守交通规则,加强安全意识,树立交通安全文明公德;2、当我们徒步行走于人来车往的马路时,请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在马路上嬉戏打闹;3、当我们时马路时,多一份谦让与耐心,不闯红灯,走人行横道,绝不能为贪一时之快,横穿马路;4、严禁12周岁以下的学生骑自行车。
放学回家一定要排好路队。
记得有一个故事。
几个学者与一个老者同船共渡。
学者们问老者是否懂得什么是哲学,老者连连摇头。
学者们纷纷叹息:那你已经失去了一半的生命。
这时一个巨浪打来,小船被掀翻了,老者问:“你们会不会游泳啊
”学者们异口同声地说不会。
老者叹口气说:“那你们就失去了全部的生命。
”虽然这只是一个故事,但其中蕴含的哲理却耐人寻味。
灾难的发生对每个人来说,不分贫富贵贱,不论性别年龄。
孩子、学子、工人、知识分子,人民公仆……无论咿呀学语,还是学富五车,无论幼小纤弱,还是身强力壮,如果缺少应有的警惕,不懂起码的安全常识,那么,危险一旦降临,本可能逃离的厄运,却都会在意料之外、客观之中发生了。
遵章守纪,就是尊重生命,尊重自我。
当我们能做到这一切的时候,我们的社会便向文明的彼岸又靠近了一步。
重视交通安全,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更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让我们携起手来呵护这文明之花,让我们远离伤痛,珍爱彼此的生命吧。
今天是第十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我们希望这个日子能够再次唤醒同学们对交通安全的重视。
大地苏醒,春风又绿。
我们要把平安的种子撒播进自己的心田。
当它发芽开花、长成参天大树,我们必将收获更多的祥和、幸福和安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是怎么规定的
你好
朋友,《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十三条 对登记道路行驶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 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