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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法律强制读后感

时间:2018-10-16 13:14

职业道德与法律读后感800字

让我来告诉你:《职业道德与法律》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课程。

本课程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其任务是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社会主义法治意识。

加强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有助中职学生健康成长   一、中职学生学习《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必要性   我国中等职业教育肩负着培养生产、管理、建设和服务社会第一线--的德艺双馨的技能型人才的任务,实质就是就业教育。

近几年,随着中职扩招,中职学生的数量持续增长,生源有了一定的规模。

我们在校的中职学生大多能热爱祖国,积极向上,团结友爱,文明礼貌精神世界的主流是好的,但也有部分职业素质不容乐观。

  我曾在以下几个方面在本校学生中进行调查,有关调查数据显示:(1)没有明确目标。

在回答,“为什么来职校”时,绝大多数学生的回答是:没地方去”或者是,“家长让我来的”和“看见别的同学来我就来”,(2)没有职业概念。

一半的学生在回答“来职校后干什么”时,回答的是“不知道”,“混呗”。

不知道职业概念及要为自己的将来职业做准备。

(3)缺乏自信,自暴自弃,行为无度。

表现在部分同学不求上进、成绩差、迷茫、上课睡觉、攀比打扮、吸烟。

(4)无视纪律,为所欲为。

有的学生乱交朋友,忙于早恋,沉湎于网吧;以大欺小、勒索钱财;打架斗殴,聚众闹事。

据资料调查,就极端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而言,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非常严重。

有的地方恶性案件越来越多,手段极其残忍。

一些年轻的罪犯,有的就是在校中职学生。

学生不良行为如果不加以教育和控制,会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出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观原因,不外乎道德意志薄弱、是非观念模糊、法律意识淡薄、价值观念扭曲。

这从反面说明,必须加强中职生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保护学生健康成长。

  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教学的核心目标    “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是中职德育课程的核心目标。

帮助学生了解文明礼仪的基本要求、职业道德的作用和基本规范,陶冶道德情操,增强职业道德意识,养成职业道德行为习惯;指导学生掌握与日常生活和职业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成为懂法、守法、用法的公民。

  三、如何上好《职业道德与法律》课   上好《职业道德与法律》要积极贯彻《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程教学大纲》,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以学生的发展为本、以鲜活的社会生活为源,坚持习之以知、动之以情、树之以信、练之以意、导之以行的教育教学观。

针对礼仪、道德、法律三块内容,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师生合作,共同打造了生机勃勃的实效德育课堂,促进了学生健康成长。

  1、学做合一,培养学生按礼仪办事的行为习惯。

礼仪是道德的外化,道德可以通过具体的礼仪行为表现出来的,其核心是尊重他人,完善自己,其特点是易理解掌握,难养成行为习惯。

职校生教学需采用学中做、做中学的学习方式。

因此,在教学中,我采取了课前预习、课中进行知识建构、礼仪实训、课后学以致用的学做合一教学模式。

  如第一课中“让别人悦纳我们”的教学:我把全班分成实力相当的六个小组,在课前下发任务清单:三个小组分别运用交谈礼仪、电话礼仪、做客待客礼仪来诊断特定情境下当事人行为的正误,另三个小组对学生们在日常生活中践行以上三种礼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做统计分析。

  在课堂教学环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展示本组课前预习的成果,教师澄清学生理解的误区,帮助学生建构知识,教师示范讲解正确礼仪,学生进行训练,设置实训任务,按礼仪要求进行角色扮演,演练去同学家过生日的系列情节。

最后师生共同进行总结评价后,下发作业,要求学生主动与师长按礼仪要求进行交谈。

   2、创设情境,引导学生学会选择学会践行。

在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价值多元化的现代社会,德育如果回避现实生活中道德选择的多样性与德育规范统一性之间的矛盾,就会导致学生对德育课的信任危机。

所以,我们始终坚持将现实生活中人们多层次的道德现象作为问题情境,尤其是将学生困惑的以及在成长过程中必然会遭遇到的道德两难问题导入到课堂中,在激发学生道德需求的基础上,组织学生进行研讨,以此让学生明事理,辨是非,学会正确选择,勇敢地践行,成为一名有道德的人。

  3、以案学法,筑起合格公民的行为底线。

道德是人们心中的法律,法律是外在强制的道德。

在法律模块的教学中,我们强调学生公民的身份,紧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典型事件为案例情境,主要采用案例教学法,以案激趣,激发学生学习动机;以例说法,让学生按具体到抽象的认知规律来学法、知法;以法护行,让学生进行迁移性学习,运用法律理性维权。

  4、社会实践,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德育来自于生活,也应该回归生活

跪求一篇法律读物的读后感,有要求的哦,高分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消防0701 刘嘉雯就个人而言,《法律的概念》有精读的必要性,,原因大致如下:研习法理学绕不过的几本经典书,赫然就有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分析论证对于我们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在日渐显现。

无论是语义正式,还是逻辑论证,都有纯化某些粗糙的理论的作用,此其二也;除了以上客观因素,个人口味的转换也驱使着我把目光从当初《为权利而斗争》投向了一些理性冷静而不乏睿智的文学。

读一本学术的书籍的过程期间最考验人的就是兴趣的不间断。

硬头皮往下看固然可行,但是痛苦和郁闷也随之呈几何级数增长。

我没那份定力沿着这个过程看完这本重要的书,而且我认为重要的书也不能这样对待。

于是,我开始尝试用一种调动起兴趣的方式阅读,这种方式不光要求“知其然”,更要求“知其所以然”。

“知其然”既了解哈特的基本观点是比较枯燥的。

这意味着文本中筛选出自己所需要的信息,筛选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套用前人的总结,从而丧失了自己阅读的独立性,结论会流于肤浅片面。

“之其所以然”所针对的是:为什么此人会在那个时候,那个地点提出这样的观点,甚或完成这样一本书

在这种过程中,我不必把注意力仅放在《法律的概念》这个文本上,因为这本书能给的信息知识部分的,它的背景无疑更为广阔,这种广阔就意味着某种对未知信息的探求或者思考,这种以好奇为原动力的过程深深地吸引了我,兴趣油然而生。

不可避免的,有人还会追问“知其所以然”的意义何在。

这里必然世纪对待文本的态度问题。

文本提供的是什么

也许有人会说是知识,我认为这是一种绝对的看法,文本至少提供的信息,知识这个词语高寒的肯定的价值判断吗

不然,离开了历史的解读,所谓的“知识”也许仅仅是被肢解、拼凑的信息。

拿《法律的概念》来说,大多数人会认为这本书谈的是:哈特在批判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基础上提出的“规则说”,即国内法律是由第一性规则和第二行规则的结合构成的一个规范“进化论式”的感觉;哈特的观点比奥斯丁要完善。

这种解读文本的方式是静态受动的。

在肯定时间精力有限的前提下,这种方式有其合理性。

但是如果是对自身而言甚至是对研究一门学科而言具有重要价值的文本,这种方式是值得商榷的。

在这种方式里,文本的信息被我们提取,形成了某种认识。

提取过程无形中赋予了认识生命力,这种生命力“似乎在开辟远离生活实践的自身的历史和世界”,当我们以后在就该认识进行讨论时,“往往不是从这些生活现实中具体的历史事件入手,而是直接从抽象的一般理论入手,不是使理论回到现实,而是在远离生活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离开了文本自身的创作历史环境,以及作者感受,我们得到的是僵化的信息,而给完整的知识,即使能倒背如流,也是流于全面的肤浅。

文本并不是物化的文字纸张,而是思想传递的载体,思想虽然具有超越时代的一面,但是同样也无法摆脱时代、国家的烙印。

注重逻辑和体系的分析法学论著里一般存在一个中心意象,或以此延伸出众多观点最终形成体系,或虽不是核心观点却始终贯穿文本。

《法律的概念》中,哈特想告诉我们服从的重要性。

福利国家的英国正在进入新的上升期。

哈特的理论无形中反映了繁荣的社会面貌:“在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中,人们几乎可以嗅到战后英国乡村的风味。

板球,家球,顺从……这是一个基本处于和平状态的国家的反映,在那里,阶级冲突已经被制度化为政党政治和贸易协会活动的合法,受规则约束的斗争,在那里,正在出现的福利国家给所有的人提供养老金,教育和医疗保障;这个国家对其制度的价值和官员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充满信心,对未来充满期待:完全就业,其体育运动队都能不断成功。

主要的社会问题似乎是要确定每个事物的确切功能,分析各特殊部分在社会整体中适合于哪个位置,好像在一个庞大的进步机器中一样。

当然也存在一些问题……中性的语义分析行文方式,没有掩盖他内心某种法制国理想的流露。

的确哈特的文章较少谈及战争,混乱,文章中出现的都是描述性词汇掩盖之下的和平主义服从意象。

但“社会学家们感到奇怪的是,为什么每个人都如此顺从

为什么他们都似乎遵守规则

”但哈特看起来没什么烦恼:他只是简单的架设了遵守规则的行为是当然的。

或者,也许更公正地讲,他设定社会化惯例是成功的。

这样我们就又体会到奥斯汀与哈特的区别,前者总是把法律之后的强制性一面显露给读者,最终赋予法律存在的正当性;后者跳过这个步骤,并当然的认为那是由内在观点可以解释的义务观点,服从是毋庸证明的。

如果从强调服从的角度之后,哈特比奥斯汀走的更远;当一个人认为某物是当然之时,意味着他已经深深具有了某种信念,同时也相信这个“当然”会被别人所理解。

哈特的法制国理想就在这样不经意间表呈在我们面前,那里既不是法律形式主义的“概念天国”,也不是现实主义法学的“噩梦”。

他的服从意向反映了那个时代的英国社会具有某些特征,同时也加入了他对乐观一面的放大:一个规则统治的世界,不再需要硬加入主权者,也不用强调强制力在现代社会的威慑作用

如何写法律作文读后感

写一下自己看了这本书后有什么感想,然后写一下举例子说说谁因为不知道有关法律而让自己受了委屈,然后写自己遇到问题该怎么解决~~~最后建议大家也去看一下,多学习一些法律知识~~~

韦伯的法律社会学的读后感 跪求

法律社会学,目前的译著并不多,只有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布律尔《法律社会学》,埃利希的《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作为法律社会学奠基者的韦伯,国内对其宗教社会学的重视远超过对其法律社会学的重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简惠美和康乐翻译的《法律社会学》则填补了这个空白。

这本书是由韦伯《经济与社会》中的专门一章《法律社会学》,曾由美国两位学者将该章与《经济与社会》中其他与法律社会学相关的章节编成一集《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后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此次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韦伯作品集之IX的《法律社会学》以德文原著为准,并结合英译本翻译而成,且将英文、日文译本添加的译注和中文译本的译注连同德文文本作者的原注一并收入。

  法学中的法律观与法律社会学中的法律观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观,前者从参与者的内在视角考察法律中的正义问题,后者则从观察者的外在视角看法律。

早期的社会学如孔德、斯宾塞只是将自然科学的方法直接引入社会科学,称为“社会物理学”。

韦伯作为一个新康德主义者,坚持事实与价值二分的思想,试图结合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两种研究方法,他最早将主观意图、行为动机引入社会学研究,强调社会科学也是一种经验事实,对社会行动的主观意义可以进行理解,并对其过程及结果可以进行因果解释。

他采用的理念类型的方法,从杂多现实中抽离出某些特征组成一系列清楚定义的理念型概念,它们代表着行动者在特定情境下,其行动中之“意义关联”的种种可能形式,从而对价值进行实证研究。

  在《法律社会学》一书中,全书共分八章,韦伯的旁征博引,其中很多史实与术语对于非西方文化背景下的我们理解起来是比较困难,但韦伯《法律社会学》的主题只有一个即法律的合理化。

这是与他的中心论题即资本主义为何出现在西方相关联。

从法律是如何在此种现代化的过程中发挥作用的角度出发将法律与统治、与政治(国家形式、行政层级)、法律与经济作了全面的考察。

  法律的演进过程经历习惯、习俗、惯例到法四个阶段,首先是一种呆板的、机械式的重复,纯粹事实的习惯,经由心理对此习惯的“拟向”,让人感到具“拘束性的”,既而形成一种普遍的共识,即令人在有意无意之中越来越“期待”他人也做出意义相对应的行为,最后此种价值共识被赋予法规范的特征,由强制机构予以保障。

也就是说秩序的合法性不仅建立在价值共识的基础之上,而且需要外在的保障。

由此将法律的内在面向(理念和价值)和外在面向(利益、制裁等构成的整体)统一起来。

  法律的合理化是三种合理化结合下实现的。

一种是规则的合理化。

市场的扩大,贸易的发展使个人从团体中分离,主观权利设定方式即授权规范不断增多,财产责任取代身体责任,个人责任取代团体责任。

  在传统型社会和卡里斯玛型社会,主观的权利与客观的规范合二为一,即拥有特权的个人依据为他而设的客观规定来当作自己的主观权利。

因此,特别法无非是支配者的主观权利,普遍有效的规范不存在。

商品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要求形式上的法律平等以客观的形式规范予以保障,要求用“规则”取代“特权”,代议制国家于是形成,行政体制的“合理”构造,即行政事务的连续性和文牍性,以能力而不是以身份为标准的行政组织,严格的等级科层制结构,公共事务与私人事务的分离,形成一个官僚科层制的非人格化统治的社会。

  二是社会行动的目的合理性,韦伯将人的行为分为四种,基于情感的,导源于感情沉迷;基于价值合理的:取决于对秩序作为某种伦理、信念;基于传统性行动,源于传统;基于目的理性,由对特定外在后果的预期、即由利益情势所保障。

商品经济的可计算性要求主体基于目的理性而行动。

  三是科学合理性。

贸易的发展,使得交易的复杂需要法律人士专业知识的帮助。

新兴的市民阶层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保障自己的权利,也需要借助法律专业人员来为他们提供咨询,充当他们与政府之间进行谈判的中介人,并在政治和司法程序中代表他们的利益。

法律职业共同体运用从罗马法和教会法中传承而来的各种解释技术,通过对社会中现有的规范性因素进行收集、概括和总结,创造出一套抽象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使每一具体案件都可以通过逻辑方法得出判决,从而形成是一个没有漏洞的、逻辑一致的体系。

  三个面向“合理化”构成近代资本主义形式理性法律,其形成过程是教会法与世俗法、实质与形式分离的过程。

道德等实质价值技术化进入法律,自主的道德中立的法律可以用于任何调整目的,法律合理化的过程也是现代化过程。

韦伯意识到现代社会是一个“专家没有精神,纵欲者没有灵魂”信仰缺失的社会,形式与实质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形式重视个人能力,能排除绝对恣意和集体主义,但形式化之抽象性格在给予形式上合法之利益最大自由的同时,却处处伤害了“实质公道的理想”。

  韦伯是现代文明之子,其创造的概念如理念型、形式理性等一直沿用至今,其意识到的形式与实质之矛盾我们仍无法超越,韦伯《法律社会学》中价值的实证研究进路对于处于转型中的中国意义重大。

中国目前的社会矛盾,很多时候是日益分化的利益与价值之争,因此只有对价值进行实证研究,对法治的具体路径进行描述,法治目标才会离我们越来越近。

乡土中国读后感

法律应该和道德是相辅相成的。

道德的涵盖面大于法律。

法律比较生硬滞后,道德更加贴近现实。

道德是对法律的补充。

在何为罪,何为非罪,何为公正,何为不义这个最为重要的问题上,法律必须借助道德判断。

为什么侵害他人权益必须受到惩罚,故意杀人必须判处死刑而不是终身监禁,为什么抢劫罪的起刑要比盗窃罪来得重,这些问题是再怎么用逻辑推理也是说不清楚的,最终只能来源于立法者的道德判断,来源于公众对公共利益的主观评价。

其实,就算是法律处处标榜的公正一词,归根结底也是一个道德规范,其内容也不可能由理性推理获知,而只能是社会基本道德律的体现。

事实上,法律本来便与道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应以后者为基础。

任何一种法律,如果想获得公众普遍而自愿的认同,就必须遵循和体现一个社会的基本道德律,就不能无视绝大多数民众的道德共识。

否则,这样的法律只能是少数精英自身利益的体现,谈不上理性,更谈不上公正。

那种认为法律高于道德,司法应免除一切社会舆论影响的观点不仅是无知的,甚至是虚伪的。

持有这一观点的人,不是自诩为先知或哲学王的“天才”,便是试图以一己之私替代大众公益的“权贵”。

承不承认公众的道德评判是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根本,乃是民主制度和专制制度心差异

在现代社会,法律显然是重要的,有着道德所不能替代的功能,但这仅仅是由于一些基本的道德律对于维护社会的和平与秩序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必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予以保障。

在任何时候都绝不可以依法治国为借口,忽视甚至蔑视那些民众千百年来一直默默遵循,而在特定情境下又能激起海啸般公众舆论的道德准则。

最好的折衷之道是,在立法上尽可能地反映绝大多数公众所信从的基本道德律,在司法上将基本道德律和程序正义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使法治同时具备一般理性与基本道德的双重特性。

如何提高自身法律素养

(一)认真学习理论,不断提高自我修养的自觉性。

理论是行动的指南,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论越彻底,认识越正确,进行修养的自觉性就越高,在修养实践中的盲目性就越少,就能及时地识别错误倾向,少走弯路,免遭挫折。

修养要按照“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方向努力,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的基本原理,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深刻理解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必须认真学习党的文件,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当前改革开放的总方针、总政策。

必须认真学好必修和选修的思想教育课程(即德育课)。

还必须认真学习与思想品德修养学方面有关的知识如伦理学、心理学、人才学、社会学以及现代管理科学等学科。

只有理论上的坚定,才能有行动上的坚定,才不致于随波逐流,附和错误潮流。

(二)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第二课堂活动。

一个思想品德状况如何,主要以社会实践来检验。

俗话说:“听其言,观其行”,这个“行”就是社会实践。

社会实践不仅是智慧的源泉,而且是道德的源泉。

人们思想品德的形成,正是在社会实践中,在待人处事中表现和形成的。

人们要进行自我修养,自我改造,也必须通过社会实践,离开了社会实践,便谈不上自我修养,自我改造。

人们总是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

列宁曾经指出,旧社会给我们遗留的最大祸害之一,就是“书本与生活实践完全脱节”。

我国儒家倡导的“内省”、“自讼”、“吾日三省吾身”之类,虽可借鉴,但其最根本的缺陷就是脱离社会实践,因而收效甚微,正如明朝的黄馆所说:“历数十年犹未足以纯德明道”。

当代大学生,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了解国情、乡情,耳闻目睹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气象以及碰到的许多新问题,既激发了为振兴中华,建设四化的雄心壮志,同时又看到改革、开放前进道路的不平坦,看到了教育同形势发展的差距。

在平时,大学生在学校的许多活动包括第二课堂活动中,都包含有思想品德教育的内容,也是思想品德修养的重要途径。

例如担负党、团、学生会、系班干部职务,工作实践、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有益活动:参观访问、社会调查、教育实习、专题报告会、讨论会、听录音、看录象、电影、开展书评、影评以及文娱、体育的比赛等。

每个同学参加这些活动,既充分表现了自己的才能,又表现了自己的思想品德,可以从同学们的议论中得到大家对自己思想品德的评价,学习他人的优秀品质,从而促进自己思想品德的修养。

马克思曾说:“人来到世间,既没有带着镜子,也不象费希特派的哲学家那样,说什么我就是我,所以人起初是以别人来反映自己的。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7页注)说明人象照镜子那样,要从认识别人的过程中发现自己,认识和评价自己的。

特别是一个健康的集体,对于培养一个人优良思想品德影响更大。

只有在实践中,才能找到所学理论与社会需要之间的结合点,才能架起书本知识与现实之间的多层次的立交桥,也只有这样,才能了解社会,丰富思想,坚定信念,陶冶品德。

(三)向先进人物学习 思想品德修养的目的在于学会如何做人,培养高尚的情操。

大学生正处在人生观、世界观形成时期,以先进人物作为楷模,就会不断激励自己向更高的思想境界攀登。

俗话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是很有道理的。

学习先进人物,可以从历史上学习,也可以从现实中涌现出来的大量英雄人物身上吸取高贵的品质,更要注意学习身边先进典型的精华。

学人之长,补己之短,特别是同龄人的先进业迹更发人深省。

因为其所处的时代、环境差异不大,主要是努力程度的不同。

(四)掌握批评的武器,发扬“慎独”精神 思想品德修养,必须理论联系实际。

思想品德修养的过程,主要是自我意识、自我监督、自我教育的过程,它要求人们对自己要进行正确的评价,即正确认识自己有那些长处,有那些短处,有那些优点,有那些缺点。

优、缺、长、短对一个人来讲是客观存在的,只有正视这些问题,严于解剖自己,才能不断发扬优点,不断克服缺点。

也就是说要有勇于自我批评的精神,象扫把一样,经常打扫灰尘才能清除;而对别人的缺点错误,则应抱着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诚恳指出。

同时,别人对自己的批评,自己应该虚怀若谷,认真进行反省。

在我们大学生中,一些同学沾沾自喜于自己的优点和长处,而对自己的缺点、短处不乐于别人指正,这是片面的,不利于思想品德的修养。

修养贵在自觉,应提倡“慎独”精神。

“慎独”语出《礼记·中庸》,原话是:“莫见乎隐,莫显乎微。

故君子慎其独也。

”意思是君子在人们看不见的时候,总是非常谨慎,在别人听不到的情况下,也很警惕。

最隐蔽的东西最能看出人的品质,最微小的东西最能显出人的灵魂。

所以,君子独自一人,无人监督时,总是非常小心谨慎,不做任何不道德的事。

“慎独”精神从防微杜渐,培养自觉自我改造精神来说是可贵的,是一种较高的思想品德修养境界的表现。

(五)思想品德修养同学习遵守校纪、校规相结合 一个人的思想意识修养,主要是通过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才能收到应有的效果。

通过理论的学习,能动地指导修养,通过实践,检验修养的效果。

而法律、法规,则是从理论、实践的结合上去指导人们进行思想、意识行为的修养,是对人们偏轨行为的制约。

大学生在学校里,应该认真学习,模范地贯彻执行学校所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

因为这些规章制度是密切结合高校的实际情况而具体地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行为准则,是保证高校贯彻执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教育方针的需要,是促使大学生沿着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方向健康成长的需要。

思想品德修养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任务,要使自己具有高尚的思想情操,就必须善于总结提高,很下功夫。

思想品德修养,贵在自觉,贵在实践,从点滴做起,从我做起,这样日积月累就会取得长足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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