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不同意转岗,就要离职,请问算辞退吗
劳动者不同意转岗,就要离职,如果劳动者是主动辞职的,是不算用人单位辞退的,劳动者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
一、劳动者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只有第1种情况有补偿: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
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
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三、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同事离别祝福语
为此,如何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矿山开采及施工单位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切实把安全工作做细、做实、做到位谈几点建议。
一、扎实落实新进厂员工、实习人员、转岗、返岗人员的安全 新入厂(矿)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各生产经营单位须对新上岗临时工、实习人员、新进厂员工、转岗、返岗人员进行核查,必须强制性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三级教育培训不得少于,每年再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经考试合格,并安排进行师带徒后方可上岗作业。
通过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使上岗员工能够辨识出所工作区域的危险源,充分认识到工作区域的不安全状态,确保“四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春季是大量招用临时工的季节,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对临时工、新进厂员工进行细致到位的岗前培训,对岗前培训不到位造成的,一经查实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格考核。
部门员工转岗算该部门的 离职率吗?
劳动者在转岗期间,那么当月工资考核,按原岗位支付工资,不然,反映到劳动局解决。
职业病检查须在离岗后多长时间提出
“职业病检查须岗后多长时间提出是在离岗行健康体检(如最后一次在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也可以离岗时即进行健康体检(办理离岗手续前或解除劳动合同前),有关标准如下:一、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4.6.7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4.8.3 按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GBZ 188安排离岗时的劳动者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劳动者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厂工作。
4.8.6 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离岗前,用人单位应无偿为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检查的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4.8.8 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劳动者离岗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
二、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4.8.3离岗时健康检查 (1)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前, 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
(2)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4.8.4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 (1)如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或发病有较长的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
(2)尘肺病患者在离岗后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
(3)随访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该作业的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三、离岗后影响随访,例如接触粉尘:6.4.4.5随访时间 (1)接触粉尘工龄在20年(含20年)以下者,随访10年,随访周期为每5年1次。
接触粉尘工龄超过20年者,随访20年,随访周期为每4年1次;若接尘工龄在5年(含5年)以下者,且接尘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以不随访 (2)尘肺患者在离岗(包括退职)或退休后应每1~2年进行1次医学检查
职业病体检是包含岗前,岗中和离岗三部分吗?具体怎么定义呀?
简单说6种:岗前健康检查,在岗健康检查,离岗健康检查;还有应急健康检查,医学(观察)随访,退休人员定期随访健康检查等:4.8.1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劳动者在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劳动者拟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分析该工种和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如靶器官、靶组织和生物效应指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GBZ 188的规定,确定特定的健康检查项目,安排劳动者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职业健康检查的相关工作。
4.8.2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为了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所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规律,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按GBZ 688确定特定的健康检查项目。
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劳动者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作相应的记录。
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劳动者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相关工作。
4.8.3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GBZ 188安排离岗时的劳动者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劳动者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厂工作。
4.8.9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应急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及时组织救治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同时应对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是指在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工作的、直接或间接接触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或者是参与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而接触了职业病危害因素但未出现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不明显的劳动者。
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应急检查的结果应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8.14对接触有慢性毒性化学品的劳动者开展医学随访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生产所使用的化学品有慢性毒性,尤其是有致畸性、致癌性、致突变性等时应积极对劳动者开展医学随访。
4.8.15离退休人员定期健康监护 用人单位应负责离退休人员的定期健康监护(医学随访)。
我和单位签的是长期劳动合同,今年单位要我离岗退养,如不服从就转岗,从内勤转外勤,请问单位这样合理吗?
欺人太甚,可以依照合同来处理,既然是长期劳动合同,就会涉及到退休年龄,如果你本人不存在不适应工作的情况,单位要你“离岗退养”是不合法的。
还有有内勤转为外勤的工资标准降低也是违法的。
如何计算离职率
为了促进培训成果的转化,建立健全培训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具体措施有:1、 建立完善的员工培训体系。
为保证培训的有效性和激励性,组织应紧紧围绕发展战略,系统制定各部门、岗位的培训发展计划,并将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和组织发展目标结合起来,为每个员工制定个性化的培训方案,搭建起个性化发展的空间,提供充分的培训机会,将培训与员工的发展结合起来。
首先,把培训效果纳入对员工绩效考评的范畴,所设置的员工绩效考评制度,包含对员工知识与技能水平提高的目标要求;其次,把个体知识与技能水平改进状况作为动态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的依据,使员工培训与晋升、职业发展密切关联;再次,把培训作为激励员工的重要途径,依据员工绩效状况及对组织的贡献大小,确定员工受培训机会的多少及所参与培训档次的高低,使员工为获得培训的机会而积极进取。
2、 提高员工培训的针对性。
组织进行员工培训的落脚点是为了实现组织的整体战略目标和生产经营目标,但同时也要考虑员工的知识技能现状、兴趣爱好、职业生涯规划,以及工作岗位的特点、员工的年龄等等,培训应有计划地引导员工成长与组织发展相适应。
不能为培训而培训,应从实际工作的需要出发,对组织需要、岗位要求、个人愿望进行分析研究,把握组织的需求与个人的需求,找到共同需求的结合点。
根据组织的不同发展时期和员工的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学习要求,科学设置培训的目标,确定员工培训的内容,并分清轻重缓急,使每个员工接受培训后能在组织实际应用培训成果。
3、 采取灵活的培训方式。
员工培训既可以采取在岗培训,也可以采取离岗培训。
要突出在岗学习的价值和实践,要克服培训就是离岗集中学习的偏见。
为使培训取得应有的效果,必须采取多种多样的培训方式,改变理论讲授教学一统天下的局面,灵活采用案例研究、情景模拟、专题研究等方法,还可组织受训员工去外地参观著名企业,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采用电脑网络教学法分散式学习。
定期选拔优秀员工出国考察等,以拓展员工的视野、丰富学习经验。
对现代组织的员工来说,有三种最具吸引力的培训形式:到高等院校进行进一步深造,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到国内外大型企业或科研机构联合开发项目或产品,在实践中获得培训和提高;参加国内外学术研讨会,与同行业高层次人员进行交流。
组织要根据不同的对象、不同的目的、不同的内容采取不同的培训方式,以达到最佳的培训效果。
4、 增强员工培训的危机意识。
科技的不断发展进步,组织的不断进取和创新,要求员工不断地更新知识、更新技术和更新观念,有强烈的危机意识,否则,就有可能被组织淘汰。
在责权明确、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组织里,激烈的岗位竞争必然存在,员工承受岗位压力、产生收入差距不足为奇。
员工只有通过参加各种培训,将压力转化成进取的动力,并形成一种自我学习、互相学习的风气,使自身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才能适应工作环境的不断变迁,缓解岗位竞争的压力。
危机意识能促使越来越多的员工甚至组织全员参与学习,从而创建“学习型组织”。
5、 创造培训成果转化的环境。
组织应把培训结果与岗位、薪酬、晋升紧密结合起来,实行培训与使用相挂钩的政策,把员工培训成效作为组织用人的依据之一。
对于经过系统培训、考核后,知识、技能、行为、态度等明显提高的员工,组织要适时地承认其新的价值,使其逐步获得晋升的机会,对通过参加培训仍未达到岗位基本要求的员工必须离岗、转岗或下岗,将培训的层次和结果与员工个体发展空间紧密联系。
通过营造培训成果转化的氛围,使员工都认识到。
只有通过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并努力工作,做出突出的业绩,才有可能得到向上发展和提升价值的机会,以激发员工积极参与培训、努力学习的热情。
公司以转岗为名逼迫员工离职,可以申请二倍工资补偿吗
如果人单位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者单位因造成劳动者离职的,单位应当况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或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要补偿的情形,员工都可以要求给予补偿,否则可以去劳动局申诉。
经济补偿一般是按N+1的原则,即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但是有很多是不用补偿的情形或者不但要补偿,还要赔偿的情形,甚至是不允许单位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内容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