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标代理工作内容
1.细心、、沟通
2.如何编标文件。
1.1细心:刚入门招标代理,我和很多新来的同事一再的,招标代理做的是文字、玩的是法律的服务中介机构,比如说:招标文件里不能出现前后不一致,甚至矛盾的地方;错别字、和招标投标法、地方法不能冲突,当然良好的习惯是克服粗心大意的好办法。
1.2用心:说到用心,我想这是做成功任何事的基础,不花点心思,项目在进行的过程中总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招标代理,应在围绕如何编制招标文件来学习相关知识,比如:工程类: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造价相关知识、识图;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的18号令、19号令。
1.3沟通:再出去谈项目之前应该有一套招标方案,结合业主的需求,把项目批复文件、概况、规模、招标范围、工期、项目名称、业主全称、开标时间、开标地点、业主特殊的要求弄清楚,以便回来编制招标文件的时候用上。
在项目洽谈的时候,业主心中一般都会有人选,在不违背原则的前提下,结合法律给业主些建议。
当然招标是中介服务,业主的意愿很重要,如果中标单位不是业主想要的单位,你想,下次谁会给你项目做。
当然法律程序也主要,你不按法律程序,万一出现投诉,你没有站得住脚的法律依据,那就必须重新招标,那就是流标了,对招标公司的形象影响很大的,老板把你给炒鱿鱼了,同时你把业主的时间耽搁了,业主也不会再信任你。
2.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项目招标实施过程的操作性指导文件和纲领性文件,从发布公告到确定中标人,签合同,招标文件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房建、市政、水利、公路各部委都已有自己行业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范本,结合项目特点当地情况编写就可以了,认真的修改一般要10几20遍,要有耐心哦。
当地的法规很重要,一般当地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都有一些范本和相关规定,招标文件在公司内部审核完了之后,应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查,其中他们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你要好好的深入学习。
总结: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一定要熟悉甚至掌握然后细心,这是招标的开始,在做项目的过程中边总结边思考边学习,主动思考并虚心向同事请教,很快就得心应手了
如果不清楚请继续追问。
公开招标在开标时,应当由谁主持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简单的说就是谁招标,谁主持,如果是甲方直接招标,由甲方派人主持,如果是甲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则由代理机构派人主持。
公开招标的具体唱标词范本
交标书时间为递交标书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前到达开标现场签到,然后在会议室等待组织者宣布开标会议有关事项。
一、参加会议的人员凭身份证、投标单位委托书等相关证明进入现场。
遵守会场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开,并在指定座位就坐;不得互相讨论、大声喧哗或在会场内随意走动;要爱护公物,不得吸烟、随地吐痰、乱扔烟蒂;所有参会人员自觉关闭通讯工具,不得接听或拔打移动电话。
二、会议过程中不得随便发表议论,或干扰会议正常进行;如有疑义,请举手示意,在征得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
三、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准到主席台干扰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
四、为保证开标会场秩序,每个投标人只允许派两名代表参加开标会议。
五、对蓄意干扰、破坏和影响会场秩序的单位和个人,工作人员有权将其清退出场,并取消该单位六个月的投标资格,同时作为不良记录登记在案。
六、开标会议结束后,投标人代表应立即离开现场,禁止以任何借口进入评标区和接触评标委员会成员。
对违反本条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处以通报批评、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作为不良记录登记在案。
开标会议程序一、 招标人签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在开标当日且在开标地点递交的投标文件的签收,应当填写投标文件签收一览表。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标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一律不得接收,由招标人原封退还给有关投标人。
在截标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无效,开标会即告结束,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二、 投标人出席开标会的代表签到投标人授权出席开标会的代表,要由代表本人填写开标会签到表,招标人专人负责核对签到人身份,应与签到的内容一致。
三、开标会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主持人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和监督人员。
开标人一般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唱标人可以是投标人的代表,或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记录人由招标人指派,监督部门、中心工作人员实行现场监督。
四、 开标会主持人介绍主要参会人员主要参会人员包括到会的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各投标人代表、监督人员等。
五、 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程序、开标会纪律六、 核对投标人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及出席开标会人数招标人代表要出示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同时招标人代表当众核查投标人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件,确认授权代表的有效性,并留存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出席开标会的,要出示其有效证件。
主持人还应当核查各投标人出席开标会代表的人数,无关人员应当退场。
七、 主持人宣布投标文件截止和实际送达时间宣布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各投标单位实际送达时间。
在截标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场废标。
八、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代表共同检查各投标书密封情况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场废标,不得进入评标。
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应当通知监督人员到场见证。
九、主持人宣布开标和唱标次序十、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十一、 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
政府采购招标监管的十个重要环节有哪些
一、批复政府采购计划时,要认真审核资金落实情况,保障采购执行能够顺利、圆满实施。
政府采购活动中资金未落实、未到位就实施采购的现象屡有发生,有的采购单位对采购资金只有“计划”或空有“计划”,有的采购单位只论“启动”资金,只要有了启动资金就开始实施采购,其结果是提供货物或劳务的供应商深受其害,而采购项目也大部份成为问题项目、扯皮项目和“半拉子”项目。
因此在采购单位申报采购计划时,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就应把好这一最基本的关口,要将已经落实的资金打入政府采购专户,并根据采购计划的资金需求量详细了解其资金来源,对已经落实的资金来源“定位”于采购专户资金;对无法落实的资金来源只能列入采购计划,不能批准采购实施。
二、批复政府采购方式时,要详细“调研”采购清单,防止化整为零,力求政府采购活动的全面公开公正。
有的采购单位为规避政府采购、规避公开招标或是有意为行自身各种“方便”,对采购项目化整为另,另留一手,事后强调“特殊情况”进行另案采购。
致使该公开招标的往往形成邀请招标,所招标的项目和金额又往往只是整个采购活动中的一部分或一小部分,使政府采购流入形式。
为此,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了解采购整体要求,全盘掌握采购情况,并根据采购清单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要求确定采购方式。
三、发布公告信息时,要明确规定发布面,努力实现采购效益的最大化。
采购信息的规范发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十分重要,财政部按照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了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
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就能够纠正和防止一些地方和部门只在一定范围内通知部分供应商,或是只在本地地方性的媒体上披露信息的现象,使各地供应商得到更多的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的知情机会。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应强化信息发布管理,对每一项具体的采购项目的信息发布,应明确规定其发布面,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网络媒体上发布信息。
四、审核招标文件时,要将政府采购制度要求贯彻其中,招标文件要体现明确的政府采购制度信号。
政府采购是一项新的制度,由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或代理机构独立操作、政府采购监管机关监督管理的招标采购活动,赋予了通常性的招投标活动之政府采购制度要求,从而更有利于实现“三公”原则和避免暗箱操作。
因此其招标活动应体现政府采购制度精神。
体现政府采购制度要求的内容很多,其主要和最基本、必须加以明确的包括:1、招标项目是政府采购项目;2、招标项目系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批准预算执行并受采购人委托的项目;3、资金来源系财政性资金;4、采购人与中标人之间的绝对平等与绝对诚信原则;5、采购资金由国库直接拨付或在财政管理机关监督下拨付;6、政府采购评标纪律及相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7、对招标如有异议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和监察机关投诉。
其他如招标文件的规范、完整,更应该成为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必然要求。
五、审核评标办法时,要防止倾向性的不公平条款,评标办法要做到全面、科学、透明和易于操作。
目前政府采购招标的评标办法可谓五花八门,不够规范。
其主要问题包括:评标办法不全面不具体,留有许多随意性空间,性价比缺乏科学性,采购人对某一“指标”的不合理“特定要求”左右整个评标办法格局。
更有甚者,有的招标活动把具体的评标办法当成密而不宣的秘密,而少数“有门道”的投标人又可以从“口头语言”上获得这一“秘密”,造成投标人知情权上的不平等。
制定评标办法应由招标委员会认真讨论,在制定的过程中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毫无疑问拥有“发言权”,并对政策的把握和评标办法的公正性负有责任。
其评标办法应当符合政策、公开透明、科学合理、在操作过程中不会出现倚轻倚重,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就应当全面知悉评标的具体标准和办法。
六、确定专家评委时,要坚持管用分离原则,消除与政府采购宗旨相悖的评标动因。
实现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要打破采购单位自行采购活动中的种种禁区和暗箱操作,让政府采购行为阳光普照。
作为招标活动重要一环的评委确定是某些采购人斤斤计较的要害之处。
一方面许多采购人要求本部门本单位人员占评委比例要有绝对优势,另一方面一些招标机构本身也建立了自已的专家评委库,评委问题可谓炙手可热。
笔者认为,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已对此作出了有效的规范,评审专家必须严格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评委的管理权在各级政府采购监管机关,管用分离就意味着招标代理机构只能用不能管。
至于采购人一方,只能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参与评标,即使享有政府采购专家评委身份的人员也应该回避本单位的采购评标过程。
七、测算标底时,要建立双向约束机制,赋予测算标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更大的严肃性意义。
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进一步拓展,工程采购招标将更多地进入政府采购的约束之下,而在工程招标活动中,标底在没有更好的评标方式替代前将不可能完全退出。
这就要求必须赋予标底测算行为以政府采购制度精神,消除其庸俗性,增强其严肃性。
具体说来,应由采购人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如造价事务所)测算标底,中介机构既要对委托方负责测算行为的正确性,又要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负责其测算资料的保密性。
用什么来约束中介机构对管理机关的责任要求呢,这里同样有一个资格认定的问题,即造价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标底测算行为必须具备代理资格,取得这一资格就必须向政府采购监管机关负责。
目前这方面还是一个薄弱环节,总之建立标底测算行为既对采购人负责又对管理机关负责的约束机制是必须之举。
八、具体评标时,要现场监督。
评标作为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重要一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现场监督不是对采购活动的干预。
特别是在目前政府采购活动依然处于初始阶段的情况下,采购人意志力与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意识”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性往往造成评标活动的客观公正性失缺。
维护评标秩序,保证客观公正,政府采购监管机关的现场监督不可缺位。
需要进一步认识的是,一旦政府采购评标活动出现违反政府采购评标纪律的现象,应首先问责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九、确定中标人时,应强化监督,确保第一中标侯选人在正常情况下的中标结论。
除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外,大部分的政府采购招标是由采购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有的采购人据此滥用“确定权”,如心目中“理想”的中标人居第四位“侯选”就要排除前三位,这种作法是对整个招标活动的破坏。
笔者认为,评标结束后,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应对采购人的“决定权”过程强化监督,必要时可参与对中标候选人的考查,总的要求是,如采购人无充分说明第一中标人不能成为中标人的事实和理由,就必须确保第一中标人的权利,并以此类推至依次的中标候选人。
十、授予合同时,要摒弃地方利益观,坚持原则,维护中标供应商的权利。
在政府采购活动各方中,供应商处于弱势。
采购人往往强化自身利益,忽视法规要求。
有的一味为了节约而不顾招标的严肃性再行“砍价”,迫使本来通过充分竞价利润微弱的商家再作“牺牲”;有的不顾已发生法律效率具有合同性质的招标文件精神,擅自改变招标文件已明确的付款方式和办法;有的提出新的采购项目或新的采购标准要求供应商“搭车”和承受。
政府采购合同必须进监管机关备案,并最终由政府采购管理机关通过支付资金得以实现。
在此过程中,监督管理机关要摒弃狭隘的地方利益观,坚持原则,让政策精神和法律要求体现到具体的维护供应商权利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