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哪些人不能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
根据我国选举法,在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正式代表候选人及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十一条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
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提名代表候选人登记表中推荐理由怎么填
提名候选人是指候选人初步人选是指在党内选举中,由召集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党的委员会、代表选举单位党的委员会,在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党员进行推荐提名的基础上,提出的委员会或代表候选人意向性人选。
候选人正式人选是指在党内选举中,在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根据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由召集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委员会、选举单位党的委员会提出的委员或代表候选人正式人选。
党代表大会代表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正式人选,必须经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依照现行选举法的规定,选举或者代表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联名人数应为
第二十九条全国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表候选人,按选区或举单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
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提名酝酿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在时间上有什么要求
法律对提名和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有什么规定
来源:中国人大网 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和各地的实践: 1、直接选举中,在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酝酿阶段,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应在选民名单公布后的5日之内,将依法提名推荐的初步候选人名单报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
各该选区选民小组应在10日内,对初步候选人名单进行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
2、间接选举中,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日。
各该级人大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进行酝酿、讨论。
如果所提的候选人差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应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如果差额比例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须先进行预选。
然后根据预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照法定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人大代表候选人推荐书上,被推荐人情况介绍怎么写
1、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籍贯、学历、党派、职务、履历;2、学习及工作表现;3、简单说明自己成为候选人的优势(人大代表嘛关键是代表性、有充分履职的条件和能力、能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有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能够确保参加代表小组及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活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