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公司产品质量处罚通报怎么打,在本公司已经做报废
这要看具体情况要,根据公司的规定,才能判断,一般把处罚通告,贴到公司里的展示平台上。
质量事故处罚通告范文:九月十七日上午,公司总师办质量管理人员在加工部生产现场向部门负责人了解、询问零部件加工质量相关问题时,得知加工部极个别员工由于质量意识淡薄,工作责任心欠缺,发生两起质量责任事故。
于当日下午总师办会同加工部负责人,事故当事人在生产部办公室对事故原因进行了分析,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1,加工部摇臂钻工序操作工汪睿在加工制作一件DKB400锥度支架时,支架上的一个导轮套安装螺孔加工后与导轮套配合间隙偏大,不能满足工艺要求,造成该支架不合格。
较为严重的是汪睿在未做自检和未告知本部门负责人及检验人员的情况下,不合格的支架分别转入了油漆和装配工序。
通过对事故进行分析,主要原因是员工责任心不强,缺乏工作经验,未将摇臂钻锁紧装置锁紧或支架固定不牢,钻孔时钻床或支架发生摆动导致螺孔尺寸不合格。
2,加工部摇臂钻工序操作工汪睿在加工一台DKM280FZ机工作台的接水孔时,因未认真查看工艺图纸和未对所选用的钻头进行验证而盲目作业,误将标准尺寸为φ24.3MM的接水孔加工成了φ28MM,导致工作台不合格,其主要原因是操作工责任心不强,对常用的钻头未作醒目标识、存放不规范,钻孔时未对钻头尺寸进行验证。
事故发生后,技术部、加工部分别对不合格的锥度支架及工作台进行了技术鉴定,作出了补救、修复使用的结论。
此次事故虽未造成大的经济损失,但反应出员工质量意识与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生产和检验部门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管理不严,监督不够等薄弱环节。
为了严肃工艺纪律,教育本人,警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工艺纪律和操作规范,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源头的有效运作,公司决定: 1,对加工部员工汪睿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于20元经济处罚; 2,对质量管理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加工部经理陈金富给予通报批评; 3,对未能及时发现、检验(查)、造成不合格品流入下工序的品质保障部检验员张立停给予通报批评。
希望公司全体员工引以为戒,各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大生产源头的质量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工艺规范和检验标准,进一步做好质量管理宣贯和培训工作,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杜绝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
公司总师办 xx年x月x日
员工不服从管理,不遵守规章制度怎么处理
制度是上层制定的,在制定时有没有考虑到员工的立场,员工为啥要在宿舍烧饭
对厂来说,这样可以避免火灾,但员工考虑的估计还是方便
你要处理员工之前,要为员工解决烧饭方便的问题,然后和他说明,制度有规定,违反了就要处罚,但制度有不合理的地方,我帮你解决,这样员工肯定会心服口服。
如果一味强权,不会有好效果
互相尊重,互相理解才能精诚合作,共创辉煌
房产中介公司规章制度?拜托了各位 谢谢
员工管理规章制度1.岗位规范第一条严格遵守公司管理制度服从领导安排,按时上下班,不得顶撞领导,违规工作,如有违规将以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处罚最低罚款100元。
公司实行无底薪制月薪1500元,每月初10号发上月工资。
第二条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步骤、迅速踏实地进行。
遇有工作部署应立即行动。
第三条工作中对待客户要有耐心,不得与客户发生争吵,每个月最低业务不得少于4单。
提成从第五单开始算,每单业务提成为该单中介费的10%。
第四条上班时间内不打私人电话,不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私人事务。
员工不得私下与房东或房客进行交易,违规者一经查实扣除当月工资。
第五条不得无故迟到矿工,迟到半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旷工1天扣发两天工资。
请假一天扣当天工资。
第六条公司员工应爱护办公设施,如故意造成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损坏,一律照价赔偿。
第七条搜房帮等网络端口为公司重要业务渠道,必须规范使用、按时刷新,刷新量未达标者,一次处罚100元。
第八条房源、客源为公司重要商业机密,仅限本公司人员业务使用,不得出卖信息,不得私自走单、飞单,如有违规者,扣当月底薪,并以开除处理,如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业务人员不得私藏房源,系统上录入的房源信息应该真实有效,违反本条者,初次处罚200元,如再次违反,则处罚500元,并以开除处理。
第十条洽谈室内应保持安静清洁,洽谈完毕后,应立即整理。
第十一条店面玻璃门内侧为房源墙,
公司内部管理条例有哪些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包括: 1、日常办公制度 2、办公秩序管理制度 3、保密规定 4、文件收发、传阅, 5、印鉴、介绍信管理制度 6、文印、办公设备管理制度 7、办公用品领用制度 8、通信设备使用制度 9、财产管理制度 10、车辆使用与维护管理办法 11、文件销毁制度 第二章 日常办公制度 第三条 公司上下都要严格遵守劳动管理制度和费用管理制度,高效率地为公司服务。
第四条 实行例会制度。
重大问题、人事安排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各项担保项目由公司审保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总经理办公会、中心经理会每月不定期召开。
第五条 各中心及业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广泛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各中心及业务部门之间应按公司操作程序交流工作情况和信息。
第六条 员工之间互相尊重,团结友爱。
重大问题坚持原则,一般分歧互相体谅、互相理解。
第七条 严格档案管理,严守保密纪律。
公司利益第一,个人利益服从公司利益。
第三章 办公秩序管理制度 第八条 员工的仪容仪表: 第九条 员工在办公时间和办公地点不得大声喧哗、打闹,不得在办公室吃东西,不准干私活,不得长时间看非专业性报纸(如成都商报、成都晚报、、商务早报、蜀报、四川青年报)。
第十条 员工在办公场所和办公时间,原则上不准打私人电话和会私客,不准带小孩到公司玩耍。
必须接的私人电话要尽量低声,不得影响他人工作,最长不得超过三分钟。
必须接待的私客应到接待室或走廊接待。
第十一条 向领导请示、汇报工作,应简明扼要,节省时间。
原则上不允许越级请示、汇报,情况紧急、事关重大者除外。
第十二条 除谈工作外,不准串岗闲聊、擅自离岗,进入各办公室应先请示,允许后方可进入。
第十三条 员工负责本办公室清洁卫生,公共办公区域内禁止吸烟、乱丢弃物,爱护办公环境。
第十四条 员工要保持自己办公桌桌面的整洁,禁止放置与办公无关的杂物,下班时应整洁办公桌面,私人物品均放入员工贮物柜,将办公桌锁好,防止文件资料的丢失。
第十五条 员工要礼貌待客,礼貌用语,礼貌接转电话,耐心解答相关的业务事项及电话询问,自觉树立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
第十六条 爱护公司财产,最后离开办公室的员工必须检查门窗是否关闭,空调、电脑、电灯、饮水机是否关闭,防止火灾和失窃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 密级确定: 公司文件分“秘密”、“机密”、“绝密”三个等级,凡涉及三个等级内文件均属保密范围。
1、“秘密”:内部规章制度属秘密级,只限全体员工周知,不可外传。
2、“机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和中心经理办公会议纪要”、“项目进度计划”、“”、“”、“ 有关财务制度”、“财务报表”“各类经济合同、协议”等属机密级,此类文件发至中心经理及相关人员。
3、“绝密”:公司“董事会会议纪要”、“总经理工作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书”、“年度财务收支和利润分配方案”等属公司绝密级,此类文件发至公司领导。
第十八条 保密规定: 1、由各中心及业务部门建立的专业性“机密”级以下文件(含“机密”级)由各中心及业务部门向办公室提交文件软盘及文件原稿备案,各中心及业务部门留存一份,其中软盘及文件原稿由各中心经理或业务部门主管负责保管,保存在计算机软、硬盘上的文件必须作加密处理,密码由各中心经理或业务部门主管掌握。
2、各类“绝密”级文件统一由办公室负责保管,保存在计算机软、硬盘上的文件必须作加密处理,密码由办公室主管掌握。
3、各中心及业务部门的专业性“机密”级以下文件(含“机密”级)的打印草稿各中心经理或业务部门主管负责收集,以备下次打印之用,凡不能继续使用的草稿纸,各中心及业务部门必须及时销毁,不得随意放置。
4、办公室定期对保存的各类文件软盘进行拷贝更新,避免因软盘损坏导致文件丢失。
第十九条 借阅规定: 1、凡借阅本中心或本部门“机密”级以下文件(含“机密”级),需经部门主管允许,办理借阅手续,并于借阅当日归还,若需带出公司,需经中心经理签字批准; 2、凡借阅其他中心或部门“机密”级以下文件(含“机密”级),需经中心经理允许,到办公室登记办理借阅手续,并于借阅当日归还,若需带出公司,需经总经理签字批准; 3、凡借阅“绝密”级文件,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到办公室登记、办理借阅手续,并于借阅当日归还,不得带出公司。
第二十条 对泄密行为的处理 凡私自传播、散发、复印公司保密范围内的文件,均属泄密行为。
泄露公司“秘密”者,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泄露公司“机密”者,给予记过处分一次。
泄露公司“绝密”者,给予除名。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或自行处理公司文件,必须妥善保管,公司不定期收回保密范围内文件统一销毁。
第五章 文件收发、传阅, 第二十二条 管理分类及原则 1、公司档案按三类实行“部门立卷、分类管理”办法: 人事档案:立卷、管理; 业务档案:各中心及业务部门立卷、管理; 财务档案:财务中心立卷、办公室管理; 2、立卷、归档中凡涉及两个中心的档案整理、保管工作因规定不明的,由行政管理中心协调后决定职责归属及处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立卷归档要求 凡记载公司的具有查阅、保管价值的各类文件材料、磁盘、实物等,均属归档范围。
具体如下: 1、行政管理中心立卷归档范围 (1)办公室立卷归档范围 ①公司成立的有关资料。
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协议、章程、申请报告、主管部门批复、营业执照、董事会成员的简历、公司领导班子个人情况等。
②公司历届董事会的主要资料。
如通知、董事会参加人员名单、会议日程安排、总经理工作报告、董事会会议纪要、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等文字材料及声像材料等。
③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发送我公司的来文、来函及其它资料。
④相关公司发送的各种邀请书、信息资料等。
⑤公司的规章制度、发文、纪要、通知。
⑥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意向书(正本)。
⑦其它在公司各项行政、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考查、利用价值的资料。
(2)立卷归档范围 ①公司人事档案,包括部门主管以上人员的任免通知、员工试用、聘用以及升职、奖惩、辞退的各种记录; ②公司各类人员技术职称、技术培训的各种记录; ③建立人才档案库,对所有技术专业人才设置特殊档案; 2、财务中心立卷归档范围 各类财务报表、凭证、资料以及与上级财税部门、金融机构相互来往的函件、协议、合同及其它文件。
3、其他中心及业务部门立卷归档范围: 其他中心及业务部门专业资料、文件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 文件的传阅 1、需传阅文件(上级政策性文件、公司的决策方案、公司的发文、公司收集的经济信息等),根据文件内容由办公室决定传阅范围。
2、建立卡片式文件的传阅单,传阅单上应有领导批示、阅文人及传阅、退回时间。
3、办公室应及时催阅已传出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文件的借阅 1、公司员工借阅各类文件按第三章、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外单位人员借阅文件时,须持有介绍信,介绍信写明文件号、借阅人姓名、政治面貌、职务、借阅时间、借阅目的等,经总经理审批后在办公室办理借阅手续。
第二十六条 文件的立卷归档存放 1、在年终,通过对照收发文登记本和借阅文件登记本,把所有应归档的文件收集齐全; 2、立卷时应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按文件的共同特征和相互联系进行组卷; 3、公司内文件按文号以年为单位立卷。
其他单位来文以单位名立卷。
专题事项单独立卷,即按问题特征立卷; 4、定卷时,对卷内文件进行系统排列、编号,填写卷内目录和卷本备考表,填好案卷的封皮及案卷的目录。
第二十七条 文件的收发制度 1、发文 (1)在领导对文件草拟后,由办公室对文件进行拟稿,也可由具体业务部门拟稿; (2)文稿通过检稿并证明无误后,送往公司主管领导人审批签发; (3)经签发的文稿应在发文登记簿上登记,填写编号、成文日期、送发范围、文件名称、文号、份数、附件、签发人等事项; (4)经登记后的文稿方可正式印制、盖章; (5)文件收领部门必须在发文登记单上签字,发文登记单随留底文件一同保存,以备核查。
2、收文 (1)建立收文登记簿。
填写顺序号、收文日期,来文单位、文号、文件名称、份数、内容摘要、处理情况等事项。
(2)上级或其它单位文件、内部资料以及挂号信件等都应登记。
一些带广告性质的信函以及不具文件性质的电报、报刊等不必记录。
(3)急件随到随登,并及时分送,不得延误。
(4)在收文登记的同时,在文件右上角加盖本公司的收文专用章。
第六章 印鉴、介绍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印鉴、法定代表人个人印鉴、总经理个人印鉴由总经理指派专人保管,公司各中心及业务部门的印鉴由部门负责人指派专人保管。
第二十九条 印鉴必须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可乱放,发现印鉴丢失或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报告领导,迅速查明情况,及时处理,确认丢失,应向有关部门声明作废。
第三十条 各中心及业务部门因对外业务需要使用公司印鉴时,需经行政管理中心审核、签字登记后,方可办理。
公司投资、担保等重大经济活动涉及各种对外合同使用公司印鉴,需经总经理签字,交由办公室登记后方可办理。
第三十一条 所有公司文件应先编上文号,经总经理签发后方可加盖公司印鉴。
第三十二条 各中心及业务部门印鉴或专用印鉴因机构变动或其他原因停用时,应统一交回行政管理中心并指定办公室加以销毁。
第三十三条 凡以公司名义出具的介绍信,须由行政管理中心经理签发。
填写介绍信应按规定内容填写,持出部分和存根部分内容一致,经办人需在存根联上签字。
第三十四条 所有介绍信均应按顺序编号,非经总经理书面特许,不能出具空白介绍信。
经特批出具的空白介绍信必须说明有效期限,并由使用人在介绍信存根签名。
第三十五条 非本公司工作人员,不得使用公司介绍信。
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时,须经总经理书面批准。
第三十六条 妥善保管介绍信存根,及时归档。
第七章 文印、办公设备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办公室文印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公司保密事项; 第三十八条 打印文件,应按文件收发规定由各级领导签字批准。
各中心及业务部门草拟的文件、报表和业务资料,需注明拟稿人及打印份数,经中心经理签字批准方可打印。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中心及业务部门需复印的各种文件、资料,要求注明复印份数,复印量过大时需注明用途,由中心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经办公室主管审核登记后方可复印。
第四十条 公司各中心及业务部门需传真的各种文件、资料,需注明传真号、对方的单位名称及接件人,经中心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经办公室主管审核登记后发送。
第四十一条 文印工作人员必须按时、按质完成打字、传真、复印任务,不得积压迟误,任务紧急时应加班完成。
第四十二条 复印机、传真机由专人管理。
一般情况下非专管人员未经允许不准开机; 第四十三条 原则上不接受外单位、个人资料打印、复印,如确实需要,经办公室主管批准后办理登记收费手续。
复印收费标准:(A3,B4)0.2元/张,(A4,B5)0.1元/张;打字收费标准:以A4计算每页收费5元。
收据由财务部出具; 第四十四条 文印人员应爱护设备,按操作程序进行操作,节约用纸,降低消耗,注意安全。
第四十五条 文印的消耗材料采购,须报办公室批准方可购买。
第四十六条 严禁私事用传真电话,严禁将电脑用于私人学习或玩游戏。
违者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各中心及业务部门发生的文印材料消耗及传真、长途电话费用由办公室负责统计,并报财务部门备案,作为年终各中心及业务部门费用考核的依据。
第八章 办公用品领用制度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所需的办公用品(财务部除外),按计划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各部门按实际需要领用。
第四十九条 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对办公用品进行造册,领用时实行登记制度。
第五十条 办公用品只能用于办公,不得移作他用或私用。
第五十一条 所有员工要本着勤俭节约、杜绝浪费的原则,爱惜办公用品。
第五十二条 购置日常办公用品或报销正常办公费用,由行政管理中心经理审批,购置大宗办公用品,必须按财务管理规定报总经理批准后购置。
第九章 通讯设备使用制度 第五十三条 接听外来电话必须用规范用语,通话时讲普通话,如对方为本地人时可讲地方语言。
规范用语为:“您好,担保公司”,“请问找哪位”,“请稍等”,“谢谢”,“再见”。
第五十四条 电话为办公配备、使用,私事打市内电话不得妨碍联系公务。
通话须简单明了,禁止用电话聊天。
第五十五条 因公拨打长途电话按下列程序办理: (1)详细填写“长途电话使用申请单”; (2)交中心或部门负责人签字; (3)通话完结后,将登记表项目完成以备核查。
第五十六条 禁止员工为私事挂拨长途电话。
确有急事需要,比照因公程序办理,并按电信局收费标准收费,由财务部出具收据。
禁止拨打各种信息台及股市信息电话。
如有违反,将给予以100~500元人民币罚款。
第五十七条 公司报销限额费用的传呼、手机必须随时处于待机状态,并在公司呼叫时立即回答。
第十章 财产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公司全部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设备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负责购置、保管、调配、报废处理。
第五十九条 购置财产、办公用具按下列程序办理: 1、公司购买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均需使用部门填写报办公室汇总,并报主管副总(总经理助理)或总经理审查同意,财务部凭审批后的预付货款。
2、日常耗用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根据业务需要量,编制全年预算和分批采购计划。
3、各部门业务必需的书报、杂志、学习资料等,由各部门列出清单,行政管理中心经理批准后方可购买。
4、购置的各项财产、办公用品、书刊等,均凭正式发票和实物,由办公室验收、登记并在发票上签收后,连同审批后的在财务部按费用报销规定报销,并据此入帐。
第六十条 财产的保管与使用。
1、公司全部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统一由办公室登记、建卡、保管,其中固定资产和大宗低值易耗品,财务部还应建立分类明细帐,进行和的会计核算。
2、各部门所需使用的各项物品,在办公室办理领用手续,并按部门建立在用物品登记簿。
员工所用的办公用品,由使用者负责保管。
第六十一条 财产物资的报废。
1、由使用部门向办公室申报,经总经理审批后,分别在财务部、办公室办理核销手续。
2、各类需清理变卖的财产物资由办公室登记造册,财务部审查并合理定价报总经理批准后处理,所获变卖收入财务部据以入帐。
第十一章 车辆使用与维护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车辆使用: 1、公司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和调配,并首先保证领导使用。
2、各中心及业务部门用车时,应由中心或部门负责人填写说明去向、用途,提前通知办公室,办公室主管视业务的轻重缓急和出车地点合理调配。
3、根据业务需要有驾驶执照的员工,经行政管理中心经理派遣,可以驾驶公司车辆。
4、保证财务部取款、送款用车; 5、因业务急需,公司又无车需乘出租车时,由各业务中心经理说明理由,行政管理中心经理同意并签字后才能报销。
6、每日下班时各车辆钥匙统一交回办公室保管,节假日、晚上车辆一律停放在公司,若因外出加班超过21时,或其他原因不能停放公司时,经请示后,可以停放它处。
第六十三条 车辆维护: 1、专职驾驶员负责公司车辆保养、维护、年审等。
车辆需要检修时,专职驾驶员说明情况,经行政管理中心经理审核同意后,实施检修。
维修费用达500元以上,需经总经理审核后,再进行检修。
2、购置车辆备件(品)金额在500元以上的,由专职驾驶员填写《物品购置计划单》,经总经理审批后报销。
第六十四条 事故的处理 1、发生行车事故后,不论行车事故大小必须报办公室备案。
2、公务用车情况下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责任事故,保险公司赔付后的不足部份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3、公务用车情况下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责任事故,保险公司赔付后的不足部份40%由责任人承担;60%由公司承担。
4、经批准后的私人用车如发生事故,维修费用一律自负。
第六十五条 其它情况处理 1、驾驶者因违章被处罚公司不予以报销。
2、未经批准自行出车、执行公务擅办私事者,除扣发驾驶者当月全部奖金外,还将受到公司行政处罚。
3、未经批准自行出车、执行公务擅办私事时发生行车事故的,不仅要自负全部经济责任,公司还要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4、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未经批准擅自驾驶,扣发驾驶者当月全部奖金。
在此期间发生行车事故的自负全部责任,并将受到公司严厉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章 文件销毁制度 第六十六条 销毁文件指把没有保存价值或作废的文件、资料、合同、协议、刊物等书面资料,按有关规定加以销毁。
第六十七条 应销毁文件范围: 1、上级下发的文件,不需要归档立卷或备份的文件。
2、本公司制发的文件,归档立卷后的余份。
3、政级单位报送的无存档价值的文件、资料等。
4、公司会议文件、资料立卷后的余份。
5、公司决定作废的合同、协议及行政文件等。
6、上级机关指定销毁的文件、资料等。
第六十八条 销毁程序: 1、清点: 总经理办公室把确认就销毁的文件、资料通知各部门清理出来,按份数核对点清,交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销毁,各部门不得自行销毁。
2、登记: 将应销毁的文件、资料逐份登记在《文件销毁申请单》上。
不允许未经登记,私自将文件销毁。
3、审批: 公司所有合同、协议,上级政发的文件、资料及一切属于公司“密级”文件范围的文件、资料,需经总经理或分管副总审批后方可销毁;其它内部行政文件、资料等需经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方可销毁。
4、销毁: 办公室定于每月30日进行文件销毁工作。
5、备案:文件销毁后,监销人要在《文件销毁申请单》上签字,并注明时间。
《文件销毁申请单》将长期存档。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请各部门严格遵守。
第七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后公布实施,修改亦同。
第七十二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由总经理办公会另行补充规定。
第七十三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如何遵守规章制度及提高执行力?
北京华盛恒辉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版本号:A\\\/0文件编号:HSHH\\\/GL-2017状态:受控编制:苏涛审核:宋永亮批准:张德运分发号:01发布日期2017年01月05日实施日期2017年01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员工日常行为规范3第三章聘任管理制度4第四章作息与考勤制度6第五章休假制度7第六章绩效考核制度9第七章离职制度12第八章关键岗位任职要求13第九章移交制度16第十章奖惩制度16第十一章公司福利制度18第十二章岗位管理制度19第十三章附则22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法令及劳动契约另有规定外,悉以本规则办理。
第二章员工日常行为规范第一条员工必须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如有违反国家法规者,一律解职。
第二条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上级指挥,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条员工对内应善尽本分,认真工作,爱惜公物,减少浪费,提升品质;对外应严守职务机密,维护公司形象。
第四条员工应树立主人翁精神、增强责任感。
第五条员工应树立良好的工作态度,积极上进,培养荣誉感。
第六条公司员工应合众共济,通力合作,
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中华人和国监法》全文如下 目录 第一总 则 第二章 监 狱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 监 第二节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五节 释放和安置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二节 警 戒 第三节 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节 通信、会见 第五节 生活、卫生 第六节 奖 惩 第七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章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六章 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三条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 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第八条 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
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经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第九条 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十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
第二章 监狱 第十一条 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监狱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配备其他监狱管理人员。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
第十三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章 刑罚执行 第一节 收 监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第十六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
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第十七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
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
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第十九条 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第二十条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二节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二十三条 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第二十四条 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递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
第二十八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的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条 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一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二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对被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第三十四条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第五节 释放和安置 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第三十八条 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三十九条 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
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第四十条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第二节 警 戒 第四十一条 监狱的武装警戒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二条 监狱发现在押罪犯脱逃,应当即时将其抓获,不能即时抓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密切配合。
第四十三条 监狱根据监管需要,设立警戒设施。
监狱周围设警戒隔离带,未经准许,任何人不得进入。
第四十四条 监区、作业区周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第三节 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十五条 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一)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四)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
第四十六条 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一)罪犯聚众 骚乱、暴乱的; (二)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 (三)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四)劫夺罪犯的; (五)罪犯抢夺武器的。
使用武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情况。
第四节 通信、会见 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
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 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第五节 生活、卫生 第五十条 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
第五十一条 罪犯的被服由监狱统一配发。
第五十二条 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
第五十三条 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
第五十四条 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
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第六节 奖 惩 第五十六条 监狱应当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对罪犯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伏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第五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六十条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五章 教育改造 第六十一条 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十二条 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
第六十三条 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六十五条 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六十六条 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
监狱应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
第六十七条 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第六十九条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第七十条 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第七十一条 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
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未成年 第七十四条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第七十五条 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
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
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十六条 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第七十七条 对未成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员工旷工管理制度
为维护良好的科研生产经营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以使职工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根据院有关规定,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考勤管理 1.所内各部室的考勤管理统一接受综合办劳资员管理,各部室设置兼职考勤员进行监督、检查;各部室考勤员由部室主任兼职(除两个工程部可设其他人员为考勤员外)。
2.各部室应于当月25日前递交本月考勤记录,由劳资员进行汇总,劳资员有权对其中的记录进行抽查,发现虚假的考勤,及时向领导汇报。
3.所内标准考勤时间为: 夏季:上午:7:30~11:30下午:14:00~18:00 冬季:上午:7:30~11:30下午:13:30~17:30 注:乘院内班车上下班的职工下班时间可宽限15分钟。
4.考勤文档包括考勤记录和考勤报表。
考勤记录为各部室考勤员逐日登记的职工考勤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考勤报表为各部室考勤员月末编写的统计表,其中包括:部室名称、职工姓名、应出勤日、实出勤日、请假天数、迟到、早退、矿工小时(天数)等。
5.职工应严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离岗,更不得矿工。
6.各部室考勤员应严格考勤制度,据实记录职工出勤情况,不得虚报、漏报。
7.超过规定上班时间15分钟未到岗者,记为迟到一次;早于规定的下班时间15分钟离岗者,记为早退一次。
8.职工临时离岗,需向直接主管部室主任请假,在安排其他职工暂管其职责后方可离岗,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
9.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记为矿工: 1)当日未到岗,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到岗而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核查为虚假的; 3)到岗后擅自离岗时间累计超过两小时的; 10.有关考勤管理的规定: 1)迟到、早退按一次记,每人次罚款10元;当月超过三人次后,每人次罚20元; 2)当月迟到、早退累计次数达6次,或累计时间超过1.5小时的,记作矿工一日; 3)擅自离岗在1小时—1.5小时以内的,每次扣除当月奖金的5%;1.5小时—2小时的,每次扣除当月奖金的10%; 4)矿工半日,扣除当月奖金的20%,矿工一日,扣除当月奖金的40%; 5)当月矿工累计3日,全年矿工累计10日的,全所通报警告一次; 6)当月累计旷工5日,全年矿工累计15日的,予以待岗; 7)职工全年满勤,无迟到、早退、病假、事假、脱岗者,经本人申请,劳资员核查,所领导研究批准,可嘉奖一次; 8)考勤员虚报、漏报的,每次扣除当月奖金的10%;当月超过4次,所通报警告一次; 9)职工刁难考勤人员,视情节给与部室批评或全所通报批评; 10)私自涂改、毁损考勤记录的,给与所内通报批评。
11.脱产学习的有关规定: 1)上级指派的中短期培训学习和因本单位工作需要,有针对性的业务学习,按出勤管理。
2)其它的如成人学历教育学习(包括函授、自学考试的短期的脱产学习等)及经单位同意的个人外出培训等,不享受所里的奖金,按实际学习天数扣除当月奖金。
请假管理 1.所内规定休假包括两大类:福利假和非福利假。
福利假包括:每周公休日、每年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
非福利假包括:病假、事假等。
2.各类休假均含公休假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3.病假系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所申请的时间。
除急诊外,病假须事先(不晚于当日工作时间开始后的15分钟)申请,且需持有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4.病假的批准权限为: 1)病假半日以内,由部室主任批准,报所劳资员备案; 2)病假5日以内,经部室主任签字同意后,由所劳资负责人批准; 3)病假超过5日,经部室主任签字同意后,由所负责人集体讨论审批。
5.事假须事前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进行临时性工作交接,而后方可享假。
6.事假的批准权限: 1)事假半日内,由部室主任批准,报所劳资员备案; 2)事假5日内,经部室主任同意签字后,由所劳资负责人批准; 3)事假超过5日,由所负责人集体讨论审批。
7.所负责人请假、外出、开会、出差等的批准权限,一律隔级上报批准。
副职由正职批准;书记由所长批准;所长由书记批准。
所正职请假、外出、开会、出差等离开油田超过3日的需报院领导批准。
8.除公休假、法定节假日、急诊请假外,职工休假必须提前填写“请假条”,按程序申请,经批准后休假。
确有急事不能提前请假者,可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未办妥请假手续者,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
9.职工请假后由直接上级安排他人暂代其工作;所负责人请假、外出、开会、出差时须将行程和时间安排通知综合办公室劳资员备案。
急办的工作事项要相应的交接。
10.请假条由所劳资员存查,请假人所在部室考勤员需据实记录。
请假人应按期到岗,到岗后注明销假。
11.职工请假期满如不提前一天办理续假或办理续假未获批准,必须归岗。
不按时到岗者,除确因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旷工处理。
12.职工请假事由被证实为伪造的,其已享假期按照旷工处理。
13.在每周生产会上,所劳资员讲评考勤、请假、外出、开会、出差等情况。
14.住井返回的职工,经部室主任同意,次日可休息一天。
休假待遇: 1.本条款所涉及的有关标准如下: 日工作时间:8小时; 月实际工作日:22日。
2.当月病假多于2日少于5日的,当月奖金按照病休天数的比例扣除。
3.当月病假超过5日的,病假条上报院劳资部门备案,并按照院有关规定执行。
4.当月婚假少于5日的,奖金实发,当月婚假超过5日的,其奖金按超过天数的比例扣除。
5.当月发生丧假少于5日的,奖金实发,当月丧假超过5日的,其奖金按超过天数的比例扣除。
劳动纪律管理: 1.各部室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管理需要,可制定各自的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但必须报所劳资员审核,经所负责人集体研究,所长批准后统一下发执行。
2.职工违反上述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的处罚标准,由所劳资员征求部室负责人意见后,报所负责人集体研究。
附则: 1.本制度经所内职工征求意见后,所负责人集体研究,所长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2.本制度的解释由所劳资员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