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法警这工作怎么样
事业编的。
法警的编制分为三大类:第一大类,干部编制,这个应该不用再解释;第二大类,聘任制,聘任制就是包括了所有类似以工代警的行政编、事业编等各种形式的非公务员的另类“铁饭碗”,也是属于人民法院的正式工作人员,可以着警服、授警衔,有人民警察证,但是警衔的上限跟公务员法警有区别,别的省不知道,广东省聘任制法警最高只能授到一司。
这一类法警的工资是参照办事员待遇,财政发的工资,在政治上永远是个兵,在单位里没有参与投票和竞岗的权利。
第三大类,聘用制,虽然跟聘任制只相差了一个字,但是性质上确实有着天壤之别。
聘用制法警其实就是法院内部为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自己招收的临时合同人员,法院自己发的工资,不占法院编制。
有些需要到高院备案,有些不需要,在上级默许下,可以穿警服,有些省可以授衔,有些只能挂两拐。
最大的特点就是,合同期满,法院随时可以炒你,而且工资相对比较低。
法院司法警察的待遇
我感觉应该不能,自己监察自己,很容易导致滥用职权。
尤其在在组织人事重要部门
招教考试和特岗考试的内容有什么区别
【育萃教育为你解答】:招教考试内容相对来说考试范围更多,而且各个科目考试的内容相对固定;招教考试:教育+教理学+政策法规+规划纲要等部分地区也要考专业知识。
特岗考试: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学科专业知识(分科目)以上这些就是最大的区别了。
望我们的回答对你帮助,谢
财务部经理竞聘的问题和答案
的题目: 这里有个问题集,考生可以思考一下,这些问题从不同角度来看是属于什么类别的,是考察考生什么方面的,该怎么回答。
1. 组织中什么样的人最难领导
2. 你如何看待企业“借鸡生蛋”的负债经营模式。
3. 你最欣赏的企业家是谁
为什么
4. 举例说明激励的方法及其利弊。
6. 组织结构变化的趋势。
7. 请分析一下北方经济环境与南方经济环境的区别与联系。
8. 企业上市的利与弊。
9. 如何保证并提高员工的积极性
10. 作为,你如何选择筹资渠道
11. 从你企业的角度谈谈银行利率市场化的影响。
12. 你如何看待国企的
13. 你为什么学MBA
MBA与管理硕士有什么区别
14. 企业财务与会计有什么区别
15. 就员工的能力与业绩而言,你如果是总经理,你认为二者哪个更重要
16. 假如你是领导,怎样对待品高才低与品低才高的人
17. 如果你是银行人员,你愿意将款贷给下面哪个企业: a.生产经营单一产品 b.生产经营多产品 18. 谈谈你对央市广告投标的看法。
19. 谈谈企业法人的必然性。
20. 如果入学后感到MBA教育不理想,你会如何做
21. 你认为如何才能当好国有企业的负责人
22. 什么叫物流,商流
23. 集团在全国扩张,兼并三十多家啤酒厂后,会遇到什么样的营销问题。
24. 简述公司。
25. 小企业如何融资
一、假如你是本公司,你的施政纲领及要达到的财务目标是什么? 二、成本会计中有哪几项?你如何控制? 三、针对生产型企业连同销售,最容易出错的是哪些?如何规避? 四、科技型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还有哪些优惠政策? 再提供3个案例 [案例1] 资料:万民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
2002 年12月,公司总经理针对公司效益下滑、面临亏损的情况,电话请示正在外地出差的董事长。
董事长指示把做得漂亮一些,总经理把这项工作交给公司总会计师,要求按董事长意见办。
总会计师按公司领导意图,对当年度的进行了技术处理,虚拟了若干笔无交易的销售收入,从而使公司报表由亏变盈。
经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公司对外报出。
2003年4月,在执行情况检查中,当地财政部门发现该公司存在重大会计作假行为,依据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拟对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万民公司相关人员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均要求举行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有关当事人作了如下陈述: 公司董事长称:“我前一段时间出差在外,对公司情况不太了解,虽然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但只是履行会计手续,我不能负任何责任。
具体情况可由公司总经理予以说明。
” 公司总经理称:“我是搞技术出身的,主要抓公司的生产经营,对会计我是门外汉,我虽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那也只是履行程序而已。
以前也是这样做的,我不应承担责任。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应由公司总会计师解释。
” 公司总会计师称:“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经过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他们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 要求: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分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在听证会上的陈述是否正确,并分别说明理由。
分析与提示: 1.在分析董事长的陈述是否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时,应紧扣对会计责任的规定,并强调指出,这一规定不因当时是否在场而改变,更何况该公司的会计造假行为实际上是由董事长授意指使的。
2.在分析总经理的陈述是否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时,应指出总经理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一样,都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以不懂相推脱。
事实上,该公司总经理也参与了会计造假。
3.在分析总会计师的陈述是否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时,应重点分析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关系,强调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是公司应承担的会计责任;同时也应指出,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案例2] 资料:A公司为生产电冰箱的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发生以下情况: (1) A公司向某商场销售了200台电冰箱;为了保证及时供货,双方商定由A公司使用自有的车辆运送电冰箱至商场,A公司除收取电冰箱款30万元以外,另收取了运输费9万元。
A公司会计部在纳税申报时,将电冰箱销售额作为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将收取的运输费作为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分别计算报税。
(2)A公司决定向边远地区农村义务教育事业捐款,在讨论捐款方式时,有人认为应当将捐款直接送到农柑中小学学生手中,有人认为还是通过教育主管部门捐赠比较合适。
鉴于分歧较大,A公司决定由会计部拟订有利于公司的捐赠方案。
要求: 1.分析、判断A公司将电冰箱销售款和运输费分别申报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做法,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2.从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角度分析、判断哪一种意见更有利于企业,并简要说明理由。
分析与提示: 1.对问题(1),应当考虑这项经济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由于运输费属于直接为销售货物提供的,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合并征收增值税。
2.对问题(2),应当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有关规定予以分析。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而企业直接向农村中小学:学生的捐赠,不得扣除。
显然,通过教育主管部攀凳┚柙?裕?笠当冉嫌欣??\\\/P> [案例3] 王学民是一家公司的承包经营负责人,在承包经营2年期结束之后,他请了当地一家会计师事务会对其经营期内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
该会计师事务所经过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即认为该公司在承包经营期内的财务报表已公允地反映其财务状况。
不久,检察机关接到举报,有人反映王学民在承包经营期内,勾结财务经理与出纳,暗自收受回扣,侵吞国家财产。
为此,检察机关传询了王学民。
王学民到了检察机关后,手持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振振有词地说:“会计师事务所已出具了审计报告,证明我没有经济问题。
如果不信,你们可以去问注册会计师。
” 请问: A.王学民的话是否有道理,如果有错,错在哪里
B.如果你是那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你将如何回答这一问题
分析与提示: 王学民的话没有道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王学民没有认识到注册会计师审计只是一种合理保证,而不是绝对保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尽管可以提高其可信性,但这种提高只是一种合理的提高,对于那些精心伪造的虚假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在遵循了必要的审计程序之后,仍然可能无法查出这些虚假会计信息。
其次,王学民的话没有分清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编制与出具财务报表是企业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
只要这些报表中有错误或舞弊。
不论审计与否;企业管理当局均要承担法律责任。
而注册会计师则主要承担审计责任。
不管财务报表是否有问题,注册会计师均按照公认审计准则来进行审计工作。
如果遵循了公认审计准则,即使还存在虚假会计信息,注册会计师也不必承担责任。
如果财务报表没有问题,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不按照独立审计准则来进行工作,则也可能要承担责任。
第三,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只是在被审计单位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
如果被审计单位所的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而注册会计师依据其应有的职业谨慎亦不能判断这种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则注册会计师没有过错。
同事举报不正之风,我应该怎么做
一、发生在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问题的表现形式 (一)以权谋私型。
一是徇私舞弊。
个别干部不能秉公办事,而是凭关系、凭感情、要好处,在项目招投标、质量验收等环节借机敛财;有的在职务变动、晋升等组织人事工作中收受贿赂。
二是吃拿卡要。
一些干部衙门作风盛行、效率低下、办事拖拉,利用掌握的职权“吃、拿、卡、要”,刁难众,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致使国家和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三是不正确履行职责。
侵害众合法权益,导致事件频发,或在处理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
(二)利益侵占型。
一是拆迁渔利。
有的干部借城扩建、新农村建设之机,强拆民宅、强占农地,补偿安置政策不落实,补偿费不及时到位,从中渔利。
二是侵占“三资”。
有的基层组织及干部随意开支、白条支出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单位收入不记账、隐匿集体收入,财务不透明,致使财管理混乱,领导干部从中谋利等等。
三是侵占专款。
有的基层干部采取对上虚报冒领、对下隐瞒实情等手段,直接或变相骗取各项补助资金;有的截留专项补偿款,将专项资金挪用作盖楼、车等其他用途。
四是强拆强占。
随着城化进程的加快,工程建设领域和征地拆迁领域已成为众身边问题的“高发区”。
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
(三)“三公”消费型。
在公车购置及运行方面,存在老百姓痛斥的“车轮下的”。
公务车开支逐年递增,数额惊人。
在公务接待方面,公款吃喝、公款送礼现象屡禁不止,公务接待标准越来越高。
会议举办方除了承担会务开支、人员食宿费用,还要准备纪念品,组织公费旅游,超出经费预算等现象时有发生。
二、不正之风和问题的原因剖析 发生在众身边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主、客观方面进行,主要包括以下个几方面: (一)自律防线不牢。
党员干部、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重等“”问题严重。
一是有的干部托辞日常事务性工作繁忙,放弃世界观的修养,扭曲了权力观、价值观、地位观,价值观念混淆颠倒,理想信念动摇、思想防线崩溃。
二是放松对自身的要求。
不少犯错误的基层干部,法纪观念淡薄,心存侥幸,没有认识到自己作为基层干部代表的是党和的形象,放松了对自己能力和素质的要求。
三是不愿接受监督。
一些基层干部,置身于监督之外,在公开工作中搞形式、走过场,使众对身边的重要事务没有知情权、参与权,逃避众监督。
(二)制度存在缺陷。
许多众身边发生的问题中的基层违纪违法干部,除了自身原因外,还与相关制度没有充分发挥保障作用是分不开的。
一是制度规定不健全。
监督制约和权力制衡机制具滞后性,特别是解决发生在众身边的问题的机制、制度还处于完善过程,一些基层干部就会利用这个“空档”来谋取私利。
二是制定的制度可操作性不强。
近几年,基层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渐趋完善,但有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
这些干部通过所谓的“变通”办法,绕开制度的监管,致使大量基层案件的发生。
三是制度执行不力。
一些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往往被忽视,制度制定后执行不力。
不公开、假公开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有的地方公开不及时,公开形式不便民,决策信息不透明,公开制度难以落实、效果不好。
(三)监督合力不够。
众身边问题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缺乏对权力有力监督和制约,监督体系、监督机制的设计不科学不合理。
一是上级监督滞后。
受时间、空间限制,对基层干部在体制内的监督方式较单一,有的停留在走访、听汇报的方式,对基层干部行使权力的情况不能及时准确掌握,不能及时提醒和督促改正。
二是同级监督弱化。
基层干部在制度设计时也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但是作为在同一个基层单位工作的同事,本身就是利益共同体,相互监督有伤和气、影响团结,相当一部分人有思想顾虑,不想监督、不愿监督。
三是众监督软化。
多数基层众,特别是针对发生在自己身边的问题,众出于自己非直接利益受损者或怕打击报复,心存顾忌,觉得没有必要去“惹事生非”,不敢监督、不去监督。
三、发生在众身边不正之风和问题的危害发生在众身边的问题,直接侵害众切身利益,已成为影响党干关系、损害党和形象、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一是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的关键期、发展的机遇期,同时也是各种社会矛盾的凸显期,众的意识、法制意识、意识不断增强,对涉及自身利益和社会公平的问题更加敏感、更加关注。
发生在众身边的问题直接或间接损害着众利益,干扰了众的生产生活,引发众,甚至导致个人极端事件和严重体性事件,严重破坏和影响着社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是危害党干关系。
基层党员干部生活、工作在众之中,直接与老百姓打交道,在众心目中代表的就是党和的形象。
广大众往往是通过身边党员干部的言行、作风对党和进行评价。
对于发生在众身边的问题,如有的党员干部办事不公,与民争利;有的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甚至出现“小官大贪”等等,直接侵害了众切身利益,众对此意见很大,严重影响了党和的公信力,直接危害党干关系。
三是危害反腐倡廉建设。
众往往通过身边发生的消极来感知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来认识和评价党和国家的反腐倡廉工作,直接影响其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支持和认可。
如果发生在众身边的问题解决不好,必将影响到众对反腐倡廉工作关注度、认知度、满意度和对斗争的信心,不利于营腐倡廉建设的思想环境、众基础和氛围。
四、防治众身边问题的主要对策 有效预防和治理损害众利益不正之风,必须针对其产生的根源,积极探索对策,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方针,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狠抓落实,讲求实效。
(一)深化思想教育,着眼防范。
切实增强党员干部维护众利益的自觉性。
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使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增强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内在动力,是解决损害众利益问题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反腐倡廉必须抓紧抓好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是要加强权力观和政绩观教育,牢记党的性质和宗旨。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认识和对待手中权力,牢记手中的权力是赋予的,只能用来为谋利益;必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决不能搞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二是要加强众路线教育,不断增强众观念。
党员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体察民情,倾听众呼声,关心众的安危冷暖,勤勤恳恳为众办事,切实解决众最现实、最直接的问题。
三是要加强党纪法规教育,增强纪律意识。
损害众利益不正之风,表现出来的是干部作风问题,但许多是违反党的纪律问题。
尤其是违反经济工作纪律和众工作纪律。
要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条纪党规,尤其是抓好两个条例的学习贯彻,同时要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做到知法守法,依法办事。
(二)深入治理,从严查处,坚决刹住损害众利益不正之风。
当前,要紧密结合党的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针对损害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切实维护众的合法权益。
要坚决纠正重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城镇拆迁中侵害众利益以及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问题;要坚决纠正部分党员干部存在的执法不公、吃拿卡要、刁难众等问题。
要通过自查自纠、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等形式,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对那些严重损害众利益、肆意欺压众的行为,失职渎职、给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作风粗暴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要坚决查处,绝不留情,绝不手软。
(三)完善制度,创新体制,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损害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一些损害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之所以纠而复生,一个重要原因是制度不健全、不完善。
因此,要着重抓好那些容易滋生不正之风的领域和环节,创新体制机制制度,加强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查处,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不正之风。
要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制度、干部人事制度等改革,充分发挥制度的作用,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
尤其要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考核机制,实行领导干部任期责任制,明确领导的具体任期和主要责任,在考核时制定科学的考核标准,引导领导干部创造经得起历史和众考验的政绩。
要继续推行政务公开,建立健全科学的决策制度, (四)加大公开力度,推进阳光政务。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让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更好地行使权利,使众的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真正的尊重和保障。
坚持公开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以公开促公正。
同时在上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专栏等,在科技成果的深度运用上下功夫,通过大量采用信息、通讯和网络技术,推进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电子监察,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关于辅警笔试作文
-- 论我国辅助警力制度狭义上的辅助警力,是指直接协助国家在编警察履行各种职能的辅助力量。
辅助警力制度在西方普遍存在。
使用辅助警力可以缓解在编警力不足、节约行政成本。
我国辅助警力制度目前存在体制不够顺畅、经费难以保证、人员素质偏低等问题。
杭州市公安局推出的“协警”模式,为改良我国辅助警力制度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e辅助警力,治安联防队,协警制度$f为应对当前严峻的治安形势的挑战,公安机关首先要解决警力资源匮乏的问题。
然而,增加在编警力,必须以地方雄厚的经济实力为后盾。
没有财力保证,增加编制就成了一句空话。
另外,邵便在经济发达地区,盲目增加在编警力也非经济之举。
明智的做法是:改良我国现有的辅助警力制度,充分发挥辅助警力资源的效能。
我国传统辅助警力——治安联防队(工纠队)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方面,可谓功不可没。
然而,经济转轨后,这种辅警模式已经运转不灵,同时,体制上钩落后也导致队伍素质上的问题。
改良现行的治安联防队(工纵队)体制,创设新型辆警队伍,已为形势所需。
一、辅助警力的概念及有关国家(地区)的辅助各力制度(一)辅助警力的概念关于辅助警力,中外均没有统一的名称或定义。
广义上,辅助警力是指在编警力以外的所有警察辅助力量。
在西方,辅助警力的概念与私人警察类同。
它们主要有特别警察、私人保安公司。
警察承包制等形式。
〔1〕(P171)在我国、广义上的辅助警力是指各类社会治安防范组织,即“在基层政府领导下,由居(村)民委员会或单位组建的治安联防队、治安巡逻队、护街队、护村队、护校队、工人纠察队等不同形式和称谓的群众性防范组织”。
〔2〕它们“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指导,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3」狭义上的辅助警力是指直接协助国家在编警察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力量。
英国的文职警察、特别公安员,我国的治安联防队(工纠队),都属狭义上的辅助警力。
在地位上,辅助警力的成员一般不拥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在权限上,他们也不具有任何形式的执法权(包括行政权与司法权);在功能上,辅助警力主要是弥补在编警力之不足,只起辅助作用。
(二)有关国家(地区)的辅助警力制度在法国,辅助警力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叫辅助警察(police auxiliaire),其前身是法国辅助宪兵(gengarmeires auXilisire)。
辅助警察实行现役制,其成员由内政部有关机关根据国家警察的品质和体质条件,从应征入伍的青年中挑选,并需在警察院校接受法律、职业守则以及体能和射击等教育与培训。
培训结束以后,他们被分配到巴黎治安总局。
城市警察中、动局、边防警察中心局及治安队等机构,进行为期10个月的工作。
辅助警察全部着装,制式与国家曾家相同,但没有警衔标志。
在权限方面,他们不具有刑事司法和治安行政管理的职权,只是作为一种补充的角色协助国家警察履行各种职能。
在职能上,他们主要从事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社区治安管理、公共场所治安巡逻以及在警察局值班或某些技术性的工作;在待遇上,他们按国家警察条令的总体性规定执行;在出路上,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辅助警察,按照不适合服兵役的规定处理。
如果在工作期满后仍想继续从事国家警察工作,可以参加招募国家警察的考试。
另一种形式的辅助警力是指不占国家警察编制的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服务人员。
为充分发挥所有在编警察的作用,避免因一线职能部门的警察从事可由一般人员完成的事务性工作而无端浪费警力。
法国国家警察机构利用合同雇员的方式,招募了近万名办公室雇员在各个机构中从事行政事务性工作。
由于警察工作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国家警察部门要求这些辅助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办公设备的现代化,国家警察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日常的警务工作。
因而,目前法国国家警察中的专业技术人员除部分属于正式编制外,也有从社会上聘用的。
在英国,辅助警力有私人安全公司、特别警察队、文职警察、警察承包制(contracting out)以及公民志愿警察(特别公安员)等。
英国特别警察队有26种之多,它们是地方当局雇佣的辅助警察。
特别警察队的规模不一,组织各异,但都只对市政当局负责、不受内政部与地方警察署的制约。
国防部警察、交通运输警察、伦敦港口警察都属特别警察队。
特别警察队具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限,在管辖范围内可以处理一些轻微的治安案件,但遇到重大刑事案件时,必须把案件移交给正式警察。
文职警察在英国可谓历史悠久,它产生于建警初期。
英国大量地增加文职警察源于审计委员会1988年的一项调查。
该调查显示:地方警局一方面声称警力不足,一方面又在大量地浪费警力,一般着装警察四分之一的时间从事行政事务性工作,而警长和督察这一级警官平均有40%的工作时间用于琐碎的行政事务。
在刑侦部门,情况更为严重。
因此,英国内政部在同年下达的106号通告中,建议各管局多录用文职人员从事文陵、行政和技术性工作,以使经过严格正规化培训、拥有执法权的在编警察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去从事“真正的警察工作”。
内政部认为,这样做既可以节省警方开支,又可将解脱出来的警官充实基层,提高基层的警务效李。
出警察承包制是正规警察部门采取合同的形式,雇人来承担原本属于正式警察的工作。
他们主要从事社会服务性工作。
此外,他们也从事一些警务工作,诸如车辆管理等,但在管理过程中,执法权仍然掌握在正规警察手中。
至于特别公安员,则纯属志愿组织。
他们没有工资,警察部门为他们提供的也只是“服务补偿”。
特别公安员在自然灾害、紧急状态等突发性事件中作为警察的后备队使用。
〔1〕(P156)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一支享誉国内外的辅助警察队伍。
它成立于1914年,拥有悠久和光辉的历史。
香港辅助警察队的工作主要是提供训练有素的后备人员,在应对紧急事故时支援正规警察。
香港辆警队由社会各界的志愿人士组成。
他们在接受“辅助警察基本训练课程”的培训后,被派往各警区驻守。
同时,为保证任务完成,辅警队员每年还需完成“法定效率训练”。
另外,香港辅警设有11组辅警警衔,辅警的薪金以小时或无计算。
〔5」通过对有关国家(地区)辅警制度的考察,我们可以得出几点结论:其一,辅警制度在西方普遍存在;其二,辅警的雇佣关系基本受公法或私法合同的调整,这种雇佣关系受法律保护,机制也较灵活;其三,辅警的定位都是在编警力的补充;第四,输普普遍不具有执法权限。
通过深入研究有关国家(地区)的辅警制度,我们发现,它们与西方公务员制度中的行政辅助人员制度十分相似。
在法国,国家行政人员划分为公务员和非公务员的公职人员。
在非公务员的公职人员中,有一种无正式职称的辅助人员(les auxilia-ires),他们的地位、物质保障与正式国家公务员有一定的差别、当公务员不足而有大量的超额工作时,政府就雇佣这些人员处理行政事务。
这种工作通常是暂时性的,但随着行政部门公共事务大量增加,而政府又不愿意花大量的行政成本招募更多的正式公务员,辅助人员所担任的很多职位便通常成为永久性质。
在这种情况下,改善辅助人员的地位与物质待遇的呼声开始高涨。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政府以立法的形式保障了行政辅助人员的地位,使他们的待遇逐步接近正式公务员。
而且,有些辅助人员已经被吸纳为公务员。
〔6」政府与行政辅助人员的雇佣关系多是由行政合同确定的,而行政合同则受公法支配。
但在1984年法国松务员地位法》限制行政机关任意用行政合同关系任用辅助人员后,出现了用私法合同雇佣的行政辅助人员。
这种雇佣关系相对灵活,行政成本也比较低廉。
二、辅助警力的作用(一)使用辅助警力可以缓解在编警力不足犯罪态势与社会治安状况决定警力的规模。
经验证明,面对来势汹涌的犯罪浪潮时,警力资源就会显得捉襟见肘。
为迅速扭转局面,有效提高对犯罪的预防与控制能力,西方国家在增加在编警力的同时,多采取大量增加辅助警力的办法,缓解一线警力不足,同时又使大量在编警察从简单、繁杂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从事更为专业化的警务活动,提高了警力资源的效能。
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的经济总量以7%左右的速度增长,这表明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增长期。
在加入WTO以后,城市化进程将随之加快,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也将进一步向城市迁移,犯罪率必将维持上升势头、警力资源匾乏就会凸现出来。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笔者认为,国外输警制度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启示。
(二)使用辅助警力可以节约行政成本在西方国家,衡量警察效益有一个重要理论,即“钱财衡量价值论”(value for money)。
〔1〕(P151)该理论认为:警察工作的投入成本与产出效益应成正比关系。
该理论成为驱动警务工作改革的杠杆。
西方国家著名的“警察私有化运动”正是这一理论的产物。
一般而言,在编警察都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其地位及待遇受公法保护。
在国外,正式在编警察的社会地位及待遇都很高,政府部门招募一名警察需要耗费较大的行政成本。
而通过行政合同或私法合同的形式雇佣一名辅助警察,则成本相对低廉。
英国的特别公安员甚至没有工资,警察部门为他们提供的只是象征性的“服务补偿”。
按我国现行体制,公安经费受制于地方财政。
近年来,各地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确保一方平安,几乎是不惜血本地加大对公安工作的投入,但经费缺口仍较大,有些地方不只是办案经费无法保证,甚至连警察的工资都难以支付。
在这种情况下,警力不足问题难以通过增加正式编制解决。
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对公安机关的技人或许可以不计成本,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作为一种稀缺的资源,需要在各个部门间进行合理分配,比如基础设施的投入,教育经费的支出,都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
所以,解决警力不足不能只靠大规模地增加在编警力。
相反,选择低成本高产出的辅助警力制度、倒是更为实际、更为经济的做法。
那么,经济发达地区大量增加警力编制又是否合理呢
笔者以为也不合理。
理由在于:单纯增加在编警力不符合“钱财衡量价值论”。
首先,盲目增加警察编制,会导致公众支付大量的税款。
其次,片面增编警力并非就能有效地遏制犯罪势头。
英国片面地追求警力增编的教训,值得我们吸取。
在20世纪70年代,英国进行了“第三次警务革命”,大量增加了警力编制,使纳税人不堪重负,非但没有有效地遏制犯罪,反而导致了警力与犯罪同步增长。
这一现象的出现,使西方警学界开始认识到单纯增加警力编制,并非是遏制犯罪的良策。
为此,英国德文郡警察局长约瑜·安德逊提出了“无增长改善论”。
〔1〕(P19)可以引证笔者观点的另一个例子是:80年代美国政府针对公民中逃税现象增多的问题,曾考虑增加税务人员。
但这项计划没有在国会获得通过。
理由是:新增加的税收可能不足以支付新增税务人员的工资。
取代的方案是采取更加严格的缉税措施。
所以,即使在经济发达地区,解决警力不足也同样应注重警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而非单纯增加编制。
三、我国辅助各大制度的现状与困惑我国传统辅助警力,即各种形式的社会治安防范组织,其历史可谓久远。
它们是我国公安机关倡导群众路线的产物。
在计划经济时期,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防范的热情普遍较高,公安机关调动社会群防群治力量用于治安防范的能力也较强。
但如今公众参与社会治安防范的热情普遍低落,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又使公安机关在调控群防群治队伍时指挥失灵。
导致这一现象,笔者认为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人们价值观的变化。
人们以往的价值观较为单一,对社会治安的关注度很高。
而现在,人们的价值观趋于多元化,他们对自身的治安需求大大增加,社会责任感却相对弱化。
二是我国传统的辅助警力体制落后,机制不活。
限于本文主题,笔者在此将重点揭示第二点原因。
(一)体制不够顺畅治安联防队(工纠队)是我国主要的辅助警力。
这支队伍始建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辅助力量和外围组织,受当地基层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在治安防范业务上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1993年5月,公安部在《关于加强治安联防队伍建设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防范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这支队伍的成员基本来自基层政府所辖的企事业单位。
为便于管理和使用,公安机关要求队员常驻公安基层,直接参与各项社会治安防范工作。
这种队伍由政府组建、业务受公安机关指导而人员的人事关系又隶属于不同单位的体制存在较大的弊端、具体表现为:第一,联防队(工纠队)各自为政,没有设立上级机构,不利于统一领导。
第二,人员隶属关系复杂,队员缺乏归属感。
第三,雇佣关系不明确,队员合法权益难以保证。
(二)经费难以保证联防队(工到队)的出资方与使用方是分离的。
队员的人事关系、工资待遇,均隶属于各单位,而人员的使用则由公安机关支配。
公安机关没有专门经费用于联防队(工纠队)建设。
根据笔者的调查了解,联防队(工纠队)成员基本上来自于困难企业,生活待遇普遍较低。
而公安机关不是赢利机构,不可能拿出大量资金予以补贴,至多支付少量的值班费、误餐费,或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给予一部分奖励,以起到激励作用。
一旦队员所属的企业破产、倒闭,队员就会下岗,公安机关又无力承担这些人员的工资支出,政府部门也没有专项经费来承担联防队(工纠队)失业风险,导致人员流失、人心涣散。
此外,联防队(工纠队)员普遍从事风险性很高的工作,在执勤中遭受犯罪分子袭击和侵害的情况经常发生。
由于经费上的原因,他们基本上没有购买各种保险,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
(三)人员素质偏低公安部《关于加强治安联防队队伍建设的通知》中对录用治安联防队(工纠队)员条件的要求较高,而实际上,凭现有组建模式以及联防队(工纠队)员的地位及待遇,不可能吸引符合条件、素质较好的人员加盟。
换位思考一下,辖区各单位也不愿将素质较好的人员选派到联防队(工纠队)。
相反,一些素质较差、年龄偏大、没有什么技能的“下岗分离”人员最终成了联防队(工纠队)员。
制度上的缺陷导致人员素质的瑕疵。
可以预想,由这些人员建成的辅助警力根本无法保证任务的完成。
甚至,有相当数量的联防队(工纠队)员“狐假虎威”,以“公安员”自居,到处吃、拿、卡。
要,违法乱纪。
这些不良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也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
四、我国辅助各力的前景与出路——“协警”制度的启示2001年1月1日,杭州市协警支队宣告成立。
协警支队是一支由政府出资组建、公安机关管理使用的专业群防群治队伍。
这支规范化的辅助警力,彻底地解决了治安联防队的制度缺陷,保证了经费来源,调整了人员结构,提高了队员素质。
同时。
也减轻了企业(出资企事业单位)的负担,为下岗人员提供了再就业的渠道、协各制度的创建,为改良我国传统的辅助警力体制,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归纳起来,杭州的“协普”模式有以下优势:(一)体制顺畅,机制灵活杭州市协警支队的机构性质为财政补助性事业单位,由市、区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但人员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实行“定编不定人”的用人机制。
这种模式与英国的警察承包制、法国私法合同雇佣的辅助警察十分类似。
在管理体制上,协警来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模式、设立了支队、大队、中队三级管理机构。
这种建制,使协各形成了一个统一的组织,改变了以往联防队(工纠队)各自为政的格局。
为加强公安机关对协警工作的指导,充分挖掘辅助警力资源,最大限度地将协警投入一线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均指定了一名分管领导管理协警工作,并确定带班民警负责协警队伍的日常管理。
(二)经费充足,待遇从优杭州市协召经费统一纳入市、区两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一级直属大队的经费由市级财政负责,其余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5:5的比例分别承担。
与传统联防队(工纠队)相比,协警的待遇有明显的提高。
首先,收入稳定。
传统联防队(工纠队)员工资待遇依靠原属单位,收入不稳定。
一旦企业破产,就会失去收入保障。
其次,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职业的风险度降低。
杭州市协警支队在财政拨付的经费中,专门划出一块为协警队员购买6种保险,以解决协苦的后顾之忧。
第三,引入激励机制、工作出色、表现突出的协警队员,还可获得更多的报酬。
协警支队及下属大队、中队都设立了“抓获奖”,依据嫌疑人员受处罚程度的不同,设不同的奖励等级。
(三)择优录用,注重素质传统联防队(工纠队)体制上的弊端导致队员素质不高。
新型协警制度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逢进必考、竞争上岗的方式录用队员,从制度上保证了人员的素质。
同时,为稳定原来的联防队(工纠队),顺利完成新老交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原来联防(工纠)队员中的骨干、下岗职工、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有从事治安管理工作专长的人员。
(四)定位明确,职权明晰协警的定位是“辅助”警力,属于专业的群防群治队伍,不具有行政执法权。
在机构性质上,虽然协警队伍属于财政补助性事业单位,但它不是一级授权执法组织。
协警必须在在编民警的带领下开展各项工作。
在涉及需依法定职权才能完成的任务时,只能由在编民警完成,协警仅起辅助作用。
从法理上讲,协警拥有的只是权利而非权力,此权利与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没有差别。
在执法权限的规定上,协警制度并没有突破联防队(工纠队)的规定。
在职权方面,杭州市公安局专门制定了《杭州市协警支队工作暂行规定》,明确了协警的职责,以利于协警开展各项工作。
这些职责主要包括:第一,协助民警进行治安防范工作。
在民警带领下,开展治安巡逻、“四防”工作检查与宣传、预防违法犯罪等。
第二,协助民警参与公共治安秩序管理。
比如协助民警进行危险物品管理,制止黄、赌、毒、娼等违法行为。
第三,协助民警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协警队员如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正在实施不法行为,可立即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另外,协警队员可在民警的指导下,携带必要的防卫器械,用于制服违法嫌疑人和实施正当防卫。
第四、案发后,协誉应及时保护好现场,并迅速通知公安机关。
第五,为公众提供各种救助和服务。
比如协助公安机关为求助者提供良好的服务,积极参加抢险救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