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如何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1、要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的规矩,是党全部纪律的基础,每个党员干部都要学好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牢固树立党章意识,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
我们只有学好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才能做到头脑清、方向明,才能自觉地遵守党的政治纪律。
2、要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
我们每个党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绝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绝不允许对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绝不允许随意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绝不允许泄露的和国家秘密、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决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以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这句名言我们必须牢记在心,实践在行。
3、要与违反政治纪律的作坚决的斗争。
目前,我们绝大多数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能够按照中央要求,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同时也必须看到,在新的环境和条件下,有些党员干部包括领导干部政治意识有所放松,有的无视民主集中制原则,专横霸道,在领导班子里搞一言堂;有的对中央有关规定和指示置若罔闻,我行我素,等等。
这些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论和行为,尽管发生在少数党员干部身上,但在党内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给党的事业造成了严重损害,必须引起高度警惕和重视,要切实予以纠正和解决。
我们每一个党员干部都要旗帜鲜明地与这些错误的言行作斗争,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我们为什么要统一思想?
汽车维修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指汽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事汽车维修职业活动时必须遵循的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
汽车维修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构成一般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关于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要求,这些都是成文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法律效力或行政效力,必须严格执行,违者将受到追究;二是早已存在于汽车维修职业活动中并被汽车维修从业人员承认的自觉遵守的纪律、习惯和规矩等,这方面的内容有成文的,也有不成文的,主要是通过公众舆论、群体力量、组织尊严、习惯约束、规矩限制等形式保证实施的。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以来,职业道德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的问题提上了非常重要的日程。
为加强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交通职业道德建设,创建交通行政执法文明窗口,交通部制订了《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简称《基本规范》),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交通系统实行。
汽车维修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应该在《基本规范》的原则指导下,有其自身特定的内涵可以归为:热爱汽车维修、忠于职守、依法管理、团结协作、接受监督、廉洁奉公。
它涵盖了对汽车维修从业人员政治素质、法律素质、思想作风、外部形象的基本要求。
一、热爱汽车维修 热爱汽车维修是汽车维修从业人员道德理想、道德情感、道德义务的综合反映和集中体现。
其主要内容是: 1. 爱岗敬业。
主要表现为:严守岗位、尽心尽责、注重务实、服务行业。
2. 乐于奉献。
乐于奉献指以本业为荣,以本职为乐,积极为汽车维修行业发展,为整个道路运输业发展服务,在汽车维修工作岗位上发扬忘我的工作精神。
主要表现为,一是职业意识,即正确处理责任、权力、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不能只讲索取,不讲奉献; 二是勤业意识,表现为认真负责,开拓进取,这是实现职业价值的基本保证; 三是奉献意识,在职业活动中不计名利、勇于吃苦、任劳任怨,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迎着困难上,用“毫不利已,专门利人”的精神,在奉献中充分体现人生的价值。
3. 钻研业务。
钻研业务指为事业刻苦学习、勇于钻研,努力提高本职工作能力和水平,这也是一种爱岗敬业的具体表现。
钻研业务有三方面具体要求:一是认真学习技术,提高工作技能。
汽车技术发展很快,对维修工艺技术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要做好汽车维修工作,尤其要能够适应汽车不解体检测的发展,一定要认真学习汽车电子控制等新技术,学习质量检验技术的有关理论,勇于实践,不断培养提高自已的工作技能,这是完成职业使命的基本条件;二是认真学习管理业务知识,努力提高管理工作业务素质,努力尽好自已的管理责任,实现岗位的价值;三是要拓宽知识层面,由于汽车维修的市场化,给质术管理工作增加了复杂性,如汽车配件的市场情况,严重影响着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等,这就要求每人汽车维修从业人员必须不断扩大自己的知识面,如掌握常见汽车配件、材料的质量鉴别技术等 ,以提高综合分折、解决问题的能力。
4. 艰苦奋斗,保持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和创业精神,反对追求豪华、奢侈浪费的不良风气,坚持顽强拼搏、奋发向上,这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新时期创业实践的需要,是中国国情的需要。
那种借经营业务往来需要,大吃大喝、肆意挥霍 国家或企业资金的做法,属不良道德风尚,应该杜绝。
二、忠于职守 忠于职守是每一位汽车维修从业人员尤其是具有一定职权的管理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汽车维修从业人员基本的职业责任。
能否做到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勤奋工作,严格把关,不弄虚作假,是衡量每一位汽车维修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的重要标志。
忠于职守主要表现为: 1. 严格把关。
严格按照汽车维修各项工艺技术标准,进行汽车维修工作,按章管理,严格把关,自觉维护各项技术工艺标准的严肃性,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的有效管理。
2. 遵守行规,行约。
行规、行约是行业活动中的行为准则,是确保行业风气好转的有效措施。
只有做到对行业负责,才能做到对法律负责,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
3. 尽职尽责、敢于管理。
应努力培养自己的工作责任感,敢于依法管理,敢于负责任、敢于承担风险。
把严格管理建立在热爱本职工作的情感基础上,不怕困难,不回避矛盾,不怕打击报复,坚持原则,任劳任怨以对党和国家、对行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恪尽职守,保证汽车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依法管理 依法管理是实现汽车维修质量管理最重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规范所有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活动的一系列原则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法制原则,是各级维修从业人员必须遵循的行业准则。
依法管理主要表现在: 一是以法律为准绳,即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必须严格按有关工艺技术标准规定的执行; 二是严守管理程序,即按管理要求的规定,各负其责,出现质量纠纷,按规定的管理程序处理,使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化 程序化; 三是裁量公正,是指汽车维修质量检验结论要力求公正、准确、合理、适当,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管理的尊严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对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应具有一定的管理职权,在良好的道德约束下,坚持办事公道、公正,才能真正依法管理。
那种感情用事或拿权利做交易(如出卖假合格证)的做法是严重的不道德行为。
四、团结协作 团结协作的含义是: 坚持集体主义原则,以平等友爱 相互合作 共同发展的精神处理好内外团结,正确处理国家 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自觉服务于改革 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例如,在维修竣工检测后,对发现的汽车维修质量问题,检验员应该积极帮助一线生产人员努力解决影响维修质量的各种问题,以争取得到群众对严格管理的理解和支持,确保质量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五、自觉接受监督 自觉接受监督的含义是汽车维修从业人员必须依照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无条件地接受和服从国家权力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等对汽车维修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接受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1. 办事公开。
指标准公开、程序公开、权利义务公开、处理结果公开。
办事公开是坚持民主政治的具体表现,是接受监督的重要前提,也是汽车维修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重要要求。
2. 欢迎批评。
指认真接受社会监督,虚心听取来自托修方 上级管理机构和本企业领导和群众对本人工作的批评 意见和建议,不断改善工作,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3. 服从检查。
对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对汽车维修质量进行的抽查,应无条件服从。
如出具出厂合格证,必须提供检验记录;经质量检验合格出厂的汽车,政府主管部门有权进行检验质量抽查,应该自觉按要求送检,并积极配合质量检测站工作,服从检测结论。
4. 有错必纠。
指勇于纠正汽车维修工作中的缺点错误,认真纠正不当或违规行为,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六、廉洁奉公 廉洁奉公的含义是指汽车维修从业人员要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要求,加强个人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做到清正廉明、反腐拒贿、不谋私利、一心为公。
“公正廉洁、克已奉公”是每一位汽车维修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廉洁奉公的主要内容有: 1. 清正廉明。
是指汽车维修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努力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勤政廉洁,严格自律。
清正廉洁是对权力道德观念的高度概括,是汽车维修从业人员最基本的道德准则之一。
2. 反腐拒贿。
指“拒腐蚀,永不沾”的精神,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杜绝权钱交易,自觉抵制剥削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
3. 不谋私利。
指不利用职务上的权力和便利谋取个人私利,自觉做到不以权谋私、不假公济私、不损公肥私、不徇私枉法。
划清正当个人利益与自私自利的界限,树立自我约束的权力意识,从思想上铲除以权谋私的根源。
这方面稍不注意就会失控。
例如,质量检验员利用外出试车的机会,甚至因为掌握着送修车的钥匙,总想开出去兜兜风或干点私事很方便。
这种行为不仅反映检验员的道德水准不高,有时还因私自开车出去造成车祸,严重损害企业信誉。
4. 一心为公。
指汽车维修从业人员要自觉树立公而忘私 大公无私的共产主义精神。
这种精神是高层次的道德要求,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应该具备,汽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作为汽车维修质量把关的企业代表,也应注重培养和树立这种精神。
一心为公,在汽车维修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基本规范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全面践行汽车维修行业职业道德的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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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班子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问题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在很多重要的场合多次谈到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所在,是践行“三严三实”的必然要求,也是新形势下改革开放与治国理政的客观需要。
我们要深刻理解总书记关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的重要论述,坚决落实“五个必须”要求,视之为干事创业的根本遵循,自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历来就是治国重事、管党要事、立人大事 总书记指出:“世间事,做于细,成于严。
从严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重要保障。
”古代先贤治国,历来重视讲纪律守规矩、严以律己,留下了诸如“吾日三省吾身”“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自律不严,何以服众?”“不能胜寸心,安能胜苍穹”等至理名言。
这些名言中蕴含着修身立命、律己治国的丰富道理,指明了规矩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成为我们今天守规肃纪的源头活水。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只有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从严治党、从严治吏,才能为改革开放事业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为治国理政提供强有力的硬性约束和刚性支撑,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
党纪严于国法是什么意思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严,从严必明纪律。
我们党作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只有以更严的党规党纪来要求自己、约束自身,才能确保始终走在时代前列,肩负起历史使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这一鲜明的论断,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对新形势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一、为何党内法规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有力保障国有国法,党有党规。
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就是靠严明的党规党纪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凝聚力、战斗力。
党取得执政地位后,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共同成为党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重器。
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我们党已初步形成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为党的领导和执政活动、党内政治生活、党的建设等各方面工作奠定了重要制度基础。
历史经验表明,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重要遵循。
按照党内法规把党建设好,锻造出领导法治建设的中流砥柱,才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提供有力保障。
党内法规是依法治国进程中必须遵循的重要依据。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特色、最本质特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在提出的建设“五大体系”的任务中,就包括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任务。
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既要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要不断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党内法规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引领。
党不治,则国不治;党无纲常,则国无纲常。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只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搞好了,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自觉依照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办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才能实现。
因此,必须在宪法法律基础上提出更加严格的党内制度约束,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推动国家治理逐步现代化。
党内法规是促进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保障。
党制定党内法规,调整党内关系、规范党内生活,为党组织和党员提供行为遵循;党又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秩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活动依据。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都是党和人民意志的反映,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如果党内法规执行得好,国家法律法规就能得到较好的遵守;如果党内法规执行得不好,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也树立不起来,依法治国也就无法实现。
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晒政策党的十八大以来颁布的部分党内法规文件◆ 2012年12月,《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 2013年11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 2014年1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 2014年2月,《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
链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而制定的党的生活准则和行为规范。
现行党章于党的十八大进行了部分修改,于2012年11月14日通过。
除总纲外共11章53条。
规定了党的纲领、组织机构、组织制度、党员的条件、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党的纪律等内容。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律严格执行。
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都要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增强党的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做到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
二、 为何党规党纪比国家法律要严“治国者先受制于法。
”“政者,正也。
子帅以正,孰敢不正。
”“欲肃民风先正官风。
”我国古代这些治国理政的名言警句都说明了一个道理:只有对治理者首先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国家才能治理好。
我们党是执政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只有严明党规党纪,才能保证党的事业有发展壮大的不竭力量。
正所谓,“正其身者,方能正人”。
基于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旗帜鲜明地指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
”目的就是把党规党纪笼子的眼儿编得更小、标准更严,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这是由党的先锋队性质决定的。
我们党是按照自己的政治纲领、政治路线,为实现崇高的政治目标而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由先进分子组成的政治组织。
“树德莫如滋,除害莫如尽。
”只有党规党纪严于国法,以更严的标准要求和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才能永葆党的先锋队性质。
这是由党的执政使命决定的。
我们党肩负着领导13亿多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使命,责任重大。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党规党纪的存在,就是让每一位党员铭记自己肩上的责任和特殊的使命。
在领导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更多甚至更为严苛的要求,这对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来说,是理应如此、不言而喻的。
这是由党员的先进性决定的。
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责任的公民。
国家法律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底线。
党规党纪对党员的要求严于国家法律对普通公民的要求。
认同和接受党规党纪的规范和约束,是对每位党员入党的基本要求。
当你握紧拳头向党旗庄严宣誓时,就意味着主动放弃一部分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就必须多尽一份义务,就要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
党员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放弃的要更多,责任和担当要更大。
有些事情,普通公民可以做,党员就不行。
因此,自觉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是每一位党员的自愿选择,也是对党的庄严承诺。
微评◆ 国法就是“国标”,是公民必须遵守的底线;党规是党员的标准,一定严于“国标”,否则党就难以保持先进性。
◆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党规党纪就成了“稻草人”。
◆ 作为一名党员,纪和法是两个分不开的字眼,守法应先从守纪开始。
◆ 党有党规、党员有党纪,这是中国特色,也是中国优势。
◆ 坚持“铁八条”、坚决反“四风”,向问题叫板,让群众叫好。
◆ 党员不能混同于老百姓,增加的是义务,减少的是权利。
三、怎样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党规党纪的完备程度,是我们党成熟与否、执政能力高低的重要标志。
今后不管发展到什么阶段,都离不开完备的党规党纪。
总的来说,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已经初步形成,为我们管党治党提供了重要遵循。
同时也要看到,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比如,一些法规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没有与时俱进;个别工作领域还没有制定出相应的法规制度;一些法规的配套规定或实施细则还不完善;部分法规之间的衔接不够,存在着分散、矛盾、冲突等问题;一些法规落实不到位,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法规制度的执行仍然存在形式主义、执行不力等问题。
对这些问题,要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近年来,我们对党内法规建设高度重视。
2012年5月,中央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被称为党内的“立法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加快推进,特别是2013年11月,又颁布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明确了这5年党内法规建设的目标任务。
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条例》和《规划纲要》的要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推进,确保到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抓紧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长期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取得很大进展,现行有效的中央党内法规有1部党章、2部准则、22部条例,还有近百件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
应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切实做好党内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研究制定一批基础主干性党内法规,整合形成一批综合性党内法规,抓紧制定一批实践急需的党内法规,及时废止或修订一批不适应现实需要的党内法规,有效解决党内法规制度中存在的缺失、“碎片化”和“老化”等问题。
及时将实践成果固化为制度。
长期以来,我们在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上探索了许多成功做法,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
要认真加以总结并上升为法规制度。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出台八项规定,狠抓作风建设,部署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采取了一系列有力举措,取得了管党治党的明显成效。
对这些有效做法和举措,应进行认真梳理,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长效机制。
着力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再好的制度不执行、形同虚设,就一定会形成“破窗效应”。
党规党纪也是如此。
如果执政党连自己的党规党纪都守不住、执行不下去,那么依法执政就是一句空话。
要切实肩负起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责任,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严的措施管住干部,确保党规党纪成为刚性约束,决不能成为“稻草人”。
链接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工作目标在对现有党内法规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和修订一批重要党内法规,力争经过5年努力,基本形成涵盖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主要领域、适应管党治党需要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使党内生活更加规范化、程序化,使党内民主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使权力运行受到更加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使党执政的制度基础更加巩固,为到建党100 周年时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摘自《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声音党员干部要以更高标准要求自己李雪勤: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是治国理政的主体力量,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各个环节中发挥着中坚作用,只有受到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多重有效约束,依法治国才有保障。
党员干部带头执行法律,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在遵纪守法上作出表率,能够同违法乱纪行为作坚决斗争,才能真正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实现全民守法带来积极有力的影响。
问与答问:什么是“破窗效应”
答:“破窗效应”是犯罪学的一个理论。
该理论认为:如果有人打坏了一幢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别人就可能得到某些示范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
久而久之,这些破窗户就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结果在这种公众麻木不仁的环境中,违法违纪行为就会滋生、猖獗。
“破窗效应”用以说明,不良现象如果被放任存在,会诱使人们仿效,甚至变本加厉。
四、党内法规为何要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近两年来,党中央、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对新中国成立至2012年6月期间出台的2.3万多件中央文件开展了全面筛查。
共梳理出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178件,经过清理,废止322件,宣布失效369件,继续有效的487件。
清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清理那些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交叉重复的文件,保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国家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
党规党纪着重规范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证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保持优良作风、坚守道德操守。
为什么要强调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呢
提高管党治党水平,需要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好、协调好。
我们党是一个有着8600多万党员的大党,党员数超过很多欧洲大国的人口数量。
在当前情况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环境中,管党治党任务极其繁重。
要把党建设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一方面要按照党规党纪来约束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另一方面要保证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这就需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既保证党组织活动和党员行为符合党规要求,同时又遵循法律规范。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好、协调好。
当前,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我国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还有许多地方亟待改进。
从国家治理体系来看,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是两个重要依托;从国家治理能力来看,核心是提高党的依规治党能力、依法执政能力。
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必须在完善国家法律体系的同时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实现两者的有效衔接和有机统一。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好、协调好。
这是因为,我们的法治体系是由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五个部分组成的有机整体,党内法规体系必须同其他四个部分相协调,特别是要同国家法律相协调。
但目前还存在衔接不够、协调不够的地方,如部分党纪规定与法律重复,有些党纪规定需要转化为法律法规,等等。
要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高度,注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合力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怎么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呢
必须坚持以党章和宪法为基本遵循,将党章规定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和宪法规定的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贯彻到党内立规实践中,保证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统一。
应切实做好党内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对于党规党纪中虽有规定但可以由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的,尽量通过法律法规来体现;对于法律既没有规定也不适合规定的事项,应由党内法规逐步实现全面覆盖;对于同实践要求不相适应的党规党纪,应及时修订或废止;对于立法法明确规定应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事项,党内法规不应作出规定;对于那些经过实践检验应转化为法律的党规党纪,应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将其转化为国家法律,逐步形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机制。
链接清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三种处理方式——凡文件主要内容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或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文件已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文件已被新的规定涵盖或替代的,一律废止。
例如,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一些中央文件关于刑事案件处理程序的规定,与目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抵触。
这类文件都在此次被废止之列。
——凡调整对象已消失、文件事实上已不再执行的,文件适用期已过的,有关事项或任务已完成、文件不需要继续执行的,一律宣布失效。
例如,20世纪50年代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党内监察委员会的规定,由于目前党内不再设立监察委员会,这些文件事实上已失效。
——凡文件内容不存在问题的,或者虽存在一些问题但不影响继续执行的,或者目前尚无其他文件可以替代、废止时机条件还不成熟的,继续有效。
文件内容存在一些问题,需作修改,但修改前也继续有效。
例如,1959年《中央关于统一管理党、政档案工作的通知》等,虽有一定历史痕迹,但主要内容和精神仍然适用。
链接清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需要“过五关”第一关:确定清理范围。
中央办公厅会同国家档案局,对新中国成立至2012年6月期间出台的2.3万多件中央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将其中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1178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纳入清理范围。
第二关:部门审核。
综合考虑文件调整事项目前的主管权属,中央办公厅将清理文件分送50多个中央有关部委和单位,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
第三关:集中审核。
中央办公厅会同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等成立集中审核工作组,对有关部委和单位提出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研究论证,对清理文件逐件进行审核,形成拟废止、宣布失效、继续有效三个文件目录。
第四关:征求意见。
中央办公厅将上述三个文件目录分送有关部委和单位征求意见,形成一致的文件清理处理意见。
第五关:审批发布。
中央办公厅起草清理决定稿,按程序报请中央审批通过,以中共中央文件形式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