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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言解释

时间:2015-09-17 14:39

法理学解释

是指由有权解释法律的国家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是“非正式解释”的对称.这种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正式解释又可分为立法解释,非正式解释:可分为学理性解释和宣传性解释,这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直接引用,但对法律适用有参考价值,对法律的实际适用有着很大的说服力.语境解释,又称体系解释,系统解释,是指根据文本的语言环境(上下文的逻辑关系、整部法律乃至整个法律体系)来确定法律的意思。

这一方法利用解释学循环的解释规律。

《法理学》中有一个名词叫:规范性调整。

请问是什么意思

规范性调整: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自身表现出来的、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可能影响。

1.指引作用。

法的指引作用表现为: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法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也相应有两种方式: (1)确定的指引。

(2)有选择的指引。

2.评价作用。

法的评价作用表现在: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

3.预测作用。

法的预测作用,也是法的可预测性,表现在: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4.强制作用。

法的强制作用,亦即法的强制性,表现在: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

5.教育作用。

法的教育作用表现在: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法律解释的特点是什么 法理学的

一、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涵义的说明。

准确地讲,法律解释不仅仅是对法律规定的涵义进行解释而且也对法律制度的内涵、有关背景和其他有关情况往往也要作出解释。

法律解释既是人们日常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前提。

二、法律解释的特点:⑴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其任务是通过研究法律规定及其附随情况,探求它们所表现出的法律意旨。

⑵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法律的解释往往是由待处理的案件引起的,并确需要将条文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进行解释。

⑶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法律解释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

⑷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解释学循环是解释学中的一个中心问题,它是指整体只有通过理解它的部分才能得到理解,而对部分的理解又只能通过对整体的理解。

麻烦帮忙解释《法理学》中的一句话,谢谢

法律类推:是指在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当法律本身无明文规定时,比照最相类似的有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

在法理学里,原则和规则有什么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而法律原则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ps:法律原则的适用 1、穷尽规则(原则用于补充规则的漏洞) 2、个案正义(规则运用引发个案的不正义) 3、更强理由(原则同时压倒规则背后的形式原则与实质原则) ※当原则和规则在个案中冲突时,必须同时满足后两个条件,原则才能取代规则成为裁判的基础。

法理学中,什么叫作“法律证成”

法律证成是指给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

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

无论是依据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所获得的法律规范即大前提,还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即小前提,都是用来向法律决定提供支持性理由的。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适用过程也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

法律在法理学上的定义

我学的法理学是张文显主编的,其对法的定义如下: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概念的阐释,吸收国内外法学研究的成果,我们可以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法学所说的法是指国家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而把非国家主体创造或发展的规范体系排除在法的范围之外。

附:一、中国历史上法的用词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说文解字》的考证,汉语中法的古体是?。

?,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这一解释表明,第一,古代的法和刑是通用的。

第二,平之如水,从水,表明法有公平之意。

第三,?,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表明法有明断曲直之意。

据说?是一种神兽,其性知有罪……,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

在古代文献中,法除与刑通用外,也往往与律通用。

中国古代法与律二字都有常规、均布、划一的意思。

法与律复合,作为法律独立合成词,在古代文献中偶尔出现过,但主要是近现代的用法。

清末以来,法与法律是并用的。

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为了加以区别起见,学者们有时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

二、西方历史上法的用词在西文中,含有法、法律语义的词更为复杂。

除英语中的Law同汉语中的法律对应外,在欧洲大陆各主要民族语言中,广义的法律(法)与狭义的法律分别用两个不同的词来表达,如拉丁文的 jus和lex,法文中的droit和loi,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等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 jus,droit,recht等词语不仅有法的意思,而且都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内涵。

西方学者为了区别起见,不得不在这些词语的前边加上客观的或主观的的定语,于是有客观法和主观法的称谓。

所谓客观法指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规范;所谓主观法则指属于主体的并需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有的学者用法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来解释客观法与主观法。

还有的学者把法和法律二元化,使之成为对立的范畴。

在他们看来,法指的是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法律则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

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

这种二元结构是西方法律文化中特有的。

它是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与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对立观念的法哲学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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