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名言
1、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民族进步、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2、关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3、**护法维权,青少年健康成长。
4、切实维护和大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5、创建和谐社会,从青少年维权开始。
6、为花季少年维权,让法律彰显尊严。
7、维权如伞,只为人生雨季撑起一方晴空。
8、关爱未成年人,呵护祖国花朵。
9、让法律为青少年维权撑开一片蓝天。
10、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11、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12、青少年强则国强,青少年兴则民族兴。
13、推进和谐社会发展,加快青少年维权。
14、关心和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人人有责。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的名句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同学即将踏入社会工作了,我不知道该说些什么样的祝福语
真诚的祝福 祝福语——留言册里最普遍的一族。
“幸福快乐”、“前程似锦”、“一路顺风”……这些都是在大学留言册里最普遍的祝福。
虽然没有什么创新,但是包含的却是一颗颗真诚的心。
正等待考研成绩的小甑留给要好的同学这样一段话:“毕业,其实是我们最忙的时候,忙着考研、忙着找工作。
我们忙得没有太多的时间与精力让大家坐下来,喘口气,聊聊大学的回忆与分离的不舍。
我们只有将千言万语包含在那一小段的祝福中。
面临离别,这时的祝福才是最真诚的。
” 记者点评:真诚的祝福包含了对未来的无限憧憬,大学生们怀揣梦想各奔前程。
逗趣的玩笑 带点醋酸味儿,带点甜香味儿,有的祝福语有时真让人哭笑不得。
“早日结婚生子”、“美女
记得粉不要搽得太厚。
”就是它们的代表。
发明人利用祝福语的形式来“损”人,受损者也还心甘情愿,奉上一张脸——让他“损”。
不过,这得要看对象。
“我一般只对好朋友开这种玩笑。
”高职毕业的小李津津有味地谈道:“当你在别人的留言册里这样写时,自己其实早就乐翻了天。
这样写的后果一般是,你在自己的留言册里,也得不到什么好评价。
”“不过隔个三五年再翻开留言册,你会想:我怎么交了这么一群损友。
” 记者点评:用幽默掩盖离别的酸楚,轻松的离别留言,将不时搅动五味瓶里甜甜的味道。
伤感的回忆 “一起同窗4年,我们争执过、怀疑过,也幸福过。
而今,来也匆匆、去也匆匆,一切都已成空。
”一段字迹娟秀,透露着伤感的文字印在一本桃红色的留言册里。
在刚刚毕业的小黄心里,“毕业是一件既幸福又不幸的事,幸福的是我们4年的学习终于结束;而不幸的是,朋友各奔东西。
有时真希望时光倒流,弥补一下大学时代的遗憾。
” 4年的大学生涯不一定都活得愉快、精彩,但“4年来天天相处的朋友,会离你很远很远,或许一辈子难得见面……”。
这样的留言让人久久不能平复。
记者点评:懂得做人,懂得珍惜,才是真正的成熟。
大学生活虽然有遗憾,但从此学会不遗憾,才是真正的收获。
无语的空白 留言册中的这一页,除了姓名与地址,什么也没留下。
“我在别人的留言册里只写上通讯地址,其他的什么也没留下。
”刚踏入社会的小甚这样告诉记者:“太多的祝福话语说到底,只是一张纸而已。
我希望我留给朋友们的不仅仅是这些,我把自己留下来,留一个朋友给他们……。
”“大家有空多联系、多关心,友谊才不会变。
” 理想和信念在这里交融,梦想与情感在这里汇合,一千个日日夜夜的埋头苦读、拼搏奋进的时光在这里定格。
抚今追昔,物换星移。
我们有过无数的情感相通,也有过许多的灵魂共鸣,但我还是十分担心自己能否在你们即将走出未成年人的保护、独立于社会之时画上点睛的一笔。
一年里,理想与现实的巨大反差,我动摇过,错把懒散当潇洒,错把安逸当享受,甚至还产生过奋笔急书,一封辞职信甩手不干的念头。
这些刹那间的动摇和失落,却使我一次次地变得争强好胜、不甘落后,急流勇进地打开新的局面,找到新的起点。
不断地体验到了初为人师的苦与乐:虽然我不能象播音员、主持人那样拥有观众羡慕的目光和雷鸣般的掌声,但我却真正体验到了生活的苦、辣、酸;感受到了人生的真、善、美。
既然命运把我推上了三尺讲台,就得做出牺牲,拿出坚忍不拔的毅力,磨练出甘于清贫的性格,培养出无私奉献的精神。
就是在教师节那天不速之可破门而入、主力班干疯狂地敲打桌椅、调皮捣蛋的学生对我的自行车屡屡放气的时候,我仍然坚信“人间自有真情在”。
失去的那段鲜花时光自然会给我成倍的补偿
同学们,无论是古人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还是今人的“不拟霜同鬓,唯将国为家”;无论是朱自清宁死不食美国的救济粮,还是抗洪战士誓死捍卫大堤;无论是雷锋钉子般地钉在岗位上,还是王渊“不拿国籍换大奖”等,都体现了中华儿女对母亲亘古不变的爱。
只有找到个人命运和祖国命运的最佳结合点,且顺应历史潮流而动,才有使不完的劲、用不完的力,才能实现人生的真正价值。
今后你不管是走向社会,还是继续负笈求学,在把孝心献给父母的同时,更要把爱心献给社会、把忠心献给我们伟大的祖国
同学们,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经济以见端倪,国力竞争日趋激烈,世界形式风云变换,过去李嘉诚那种低学识成为华人首富的时代已成为历史,过去那种靠祖业过安乐日子的做法将成为时人茶余饭后的笑柄,过去那种靠侨胞捐款爆发的机遇将月来越少。
不管你是纨绔子弟,还是寒家少年,在这个倾斜的地球上要想占有一席之地,找到自己的位置,必须具有学习意识、竞争与协作意识、自我宣传意识和危机意识。
不然今天游手好闲,明天还将付出成倍的代价弥补过去的那种玩世不恭。
到那时,只有感叹“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了。
因此,你们务必牢牢记住:拥有了昨天,就应该努力地开拓今天;失去了昨天,就决不能再失去明天
同学们
身处顺境时,要好风凭借力,乘长风破万里浪;面临困境,不妨回校倾诉,“莫愁前路无知己,开侨中学永远是你家
”将来不管是位居庙堂,还是身处江湖;不管是腰缠万贯,还是囊中羞涩,你没有理由沾沾自喜、孤芳自赏,也没有理由垂头丧气、自暴自弃。
因为在潭江旁边的这块热土上我们曾留下了艰苦跋涉的痕迹,洒下忘我奋斗的热泪;我们曾携手共进,夺下了平均分全级第一的桂冠,捧回了优秀率名列榜首的殊荣。
昔日的艰难求索,弥足珍贵。
“去日不可追,来日犹可期。
”在人生的道路上,你要哭就哭吧,要笑就笑吧,千万别忘了赶路
往后的岁月,我会为你们点点滴滴的成功而欢呼,为你们的飞速发展而狂喜,为你们日新月异的变化而振奋。
何当共饮潭江水,却话开侨夜雨时,“天地轮回,光阴转,一百年太久,只争朝夕。
”长叮咛、短嘱咐,千言万语化作一句话:“为了更好地拥有明天,让我们努力地开拓今天吧
三年的时光虽然很短暂,但回头看 看走过的路,有曲折的一段,更多 的是平坦. 舒畅感觉.人生路上有 成功.也有失败,请相信有志者事竞成 我不知道\\\\有多少个星辰醉心其间\\\\挥一挥手\\\\又怎能抹去\\\\这不绝如缕的眷恋\\\\哪怕今后的风景更美更好\\\\我都无法轻抛过去\\\\一展笑颜\\\\尽管人生告别寻常事\\\\真告别时\\\\却又难说再见 昔我来思,桃李累累;今我往矣,杨柳依依。
南风又轻轻地吹送,相聚的光阴匆匆。
亲爱的朋友请不要难过,离别以后要彼此珍重。
柳阴下别百般惆怅,同窗数载少年情长,望征程千种思绪,愿友情化为奋进的力量
我的朋友们,我们要暂时分别了;“珍重珍重”的话,我也不再说了。
在这欲去未去的夜色里,努力铸造几颗小晨星;虽然没有多大光明,但也能使那早行的人高兴。
你能否送我一块手帕
让我心上飘起一片帆。
动身的时刻到了,让我们走吧
不必惋惜,也无需告别,纵使歌声渐渐地沉寂下去,我们的心也会永远地跳荡不息。
如果我能,我愿将心底的一切都揉进今日的分别。
但是我不能啊
那么,就让我们以沉默分手吧
要知道,这是一座火山的沉默,它胜过一切话别
相逢又告别,归帆又离岸,既是往日欢乐的终结,又是未来幸福的开端。
面对着岁月摆下的筵席,我们相互微笑殷勤地劝酒,仿佛所有没说的爱恋与不舍,都收藏在语句的背后。
因为我们都已明白,此去再也没有比手中这一杯更醇更美的酒了。
你的身影是帆,我的目光是河流,多少次想挽留你,终于不能够。
我知道人世间难得的是友情,但更宝贵的却是自由。
你终于要走了,但你把花的形象留了下来,你把花的芬芳留了下来,你把我们共同浇灌的希望也留了下来。
今后只要我想起你,我的岁月就会永远地鲜艳,永远地芳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赠前桌: 第一次看到你,刘天王的形象在我心目中顿时暗淡无光; 第二次看到你,酷酷的仔仔刹那间矮了半截; 第三次见到你,发哥风度翩翩的迷死一大片的电倒一大群的微笑已一文不值。
从那以后我害怕见到你,我怕你把我的偶像一一比下去。
于是我的灵魂没有了寄托,我的精神找不到归宿,我的生命失去了信仰。
最终,我成了一具行尸走肉。
可是,多年以后我还是想看看你。
不要问我为什么,真的不要问,求求你别问了。
你真的想知道
你确实希望了解一下
你觉得不打听清楚是你后半生的遗憾
好吧,长着一颗豆腐心的我怎忍你倍受煎熬,告诉你吧,其实,其实……其实是这样的:T M D
你为什么总用后脑勺对着我 :) 送同桌: 姑娘,请允许我在这喧嚣浮躁的年代用这么朴素的字眼称呼你。
其实在这样叫你之前,我是下了有生以来最大的决心的。
我二大妈的三大姑的四大姨的五外公的六大爷的七舅姥爷可以做证
真的。
回想当年第一次走进这个班级第一次坐到你的身旁,我是抿着嘴哼着小曲儿心里头偷着乐的。
我以为在这原本枯燥乏味的三年里可以红绣添香美人伴读。
这实在是人生一大幸事啊。
可是,可是,可是……要说怎么会有“红颜祸水”这个词儿呢
——我和小芳“鸿雁传书”是你告密的吧
我与小丽短信传情是你揭发的吧
我向小薇暗送秋波也是你检举的吧
还有,还有…… 唉,往事不堪回首啊,我还能说什么呢
姑娘啊,你对得起“姑娘”这个善良的字眼吗
我的多情的心已是伤痕累累…… 致后桌: 恩人呐,自从你坐在我的身后,再也没有女生下课后来骚扰我了。
原本一点音乐细胞也没有的我,在你多年的熏陶下,竟然奇迹般的学会了和着你的呼噜声边用右手记笔记边用左脚打节拍。
常听人说,一个人的潜能是无限的。
我一直偏激地认为这是某些侥幸取得那么一点成就的人在大放厥词。
现在我终于一定确定以及肯定相信了。
多少次我都想在众人面前搂着你的肩膀让某些对我有歹意的人知道咱俩有多亲近,但是我在多次排练失败以后不得不决定改变原先的打算。
我恨自己的手脚不争气
为什么为什么臂长不能再增加点小腿不能再长点
以至于每次搂你的时候别人都以为我在给你挠痒痒
在这即将离别之际,请允许我提个小小的要求——我搂搂你的大腿可以吗
最近是否顺心 学习是否费心 饭菜是否合心 被窝是否暖心 朋友是否贴心 恋人是否知心 如果一切顺心 举手画颗爱心 化作天际恒心 祝你永远开心
法律伴我成长作文1000字左右
扫黄打传标语46条 最新发布的《扫黄打非宣语46条》的详细范文参考,觉得有用藏了,重新编辑了一下发到。
1、自觉抵制文化垃圾共同维护文明环境 2、秋风扫落叶大地更明净 3、打击侵权盗版净化深圳文化市场 4、侵权盗版人人反对拒绝盗版从我做起; 5、坚决打击各类非法出版活动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发展; 6、开展“扫黄打非”斗争构建和-谐平安深圳; 7、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助力孩子健康成长 8、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全面保护知识产权; 9、坚持扫黄打非营造和-谐社会保深圳平安。
10、打击侵权盗版保护民族创新 11、深入广泛发动群众实行“扫黄打非”综合治理; 12、开展扫黄打非净化社会环境 13、深入推进“扫黄打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14、提高全民意识尊重知识产权;崇尚创新精神尊重知识产权; 15、开展扫黄打非关系大家、小家;拒绝盗版从我做起 16、加强“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扫黄打非”是人民群众强烈愿望清扫文化垃圾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17、坚定不移地保护知识产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社会文明环境; 18、尊重知识尊重劳动;打击盗版保护创新; 19、保护知识产权提高民族创新能力 20、坚持扫黄打非保护知识产权 21、皖风徽韵拒绝盗版江淮儿女立志创新; 22、尊重知识尊重劳动打击盗版保护创新 23、保护今日之幼苗成就
关于法律的手抄报资料(文字的)
关律的手资料(文字的写回答关于法律的手抄报资料(文字的)多要几份写回答共10个回答用户推荐于 2018-03-01我们与法: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和保护,并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重要时期,各方面都很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由于社会环境复杂,存在着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青少年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
我国青少年教育和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青少年犯罪率在世界上一直是比较低的。
但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出,因此,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我们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
名人名言: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未成年人保护法>摘录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法案例:四超级网虫两个月偷车8辆得赃款全为上网4名14至16岁的始兴县花季少年,家境并不贫寒,但却在短短的两个多月里时分时合,盗窃摩托车8辆,将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上网。
民警将他们抓获后发现,他们都是以网吧为家的“超级网虫”。
4月12日,当他们在仁化县城某网吧昏天黑地玩了一天一夜,发现口袋空空,便将目光瞄准一辆“本田”摩托车……就在他们得手后欲驾赃车回始兴县销赃之际,落入了仁化县公安局仁化镇派出所民警布下的法网。
其中一个少年谢某今年16岁,已经辍学,他告诉民警:“反正一天到晚都在上网,饿了,就叫上一份快餐,困了,就睡在网吧的长凳上,没钱了就出来弄点(指偷东西)。
我先后和‘朋友’一起偷了5辆摩托车卖钱,一般每台摩托车可卖到500元左右。
”经审讯,4名少年交代,自今年春节后他们时分时合,先后在始兴县、仁化县等地盗窃8辆摩托车的违法犯罪事实。
知识宝库:青少年保护法的条例有哪些<<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儿童权利公约>>1991年12月29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义务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 261677知道APP看其它10条回答周围人还关注自学法律手绘3d立体画屁股处长了一小块肉内双整容内双会变成双眼皮金牛棋牌游戏内双怎么整容内双怎样变成双眼皮百度APP有事搜一搜 没事看一看立即下载为您推荐网络教育 报考就选致学教育「..广告网络教育?报名网络教育 到致学教育,正规大机构,毕业率高,轻松拿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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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洛克 2、如果律师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感情 3142 浏览164572APP查看2018-12-05法制手抄报资料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逐渐增多,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
前不久,学校组织我们观看了剧本《法庭内处》,故 582 浏览23154APP查看2017-11-23法律手抄报内容ShenMeShiFaZhi “法制”一词,我国古已有之。
然而,直到现代,人们对于法制概念 154 浏览86142017-12-16关于法律的手抄报法律在我身边每一个人一生下来就有属于他的权利,如:生存权、发展权……即使你老了,也是有权利让你的子女 37 浏览18932017-11-28法制手抄报文字怎么写我们与法: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对青少年的教 26 浏览2282018-10-29十二星座都有什么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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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流畅的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要诀或诗歌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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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