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思想和价值观上打造“中国话语权”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我国的经济地位在国际上快速提升。至2010年,我国经济总量相继超过加拿大、意大利、法国、英国和日本,从第六位上升到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体,并几年来一直稳坐这一位置。实践证明,我国成功地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践同时证明,我国的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是成功的。
然而,我们面临的一个尴尬境地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西方话语体系在很大程度上也几乎同时成为注解我国改革开放的思想支撑和价值支持。我们学习和引进的不仅仅是西方的先进科学技术、经济管理方式和生态文明技术,还有大量的经济理论、政治理论、思想文化和价值观念。我们对所取得的辉煌成就可以慷慨陈词,却少有对中国创造的思想阐发;我们在叙述、阐述中国崛起、中国奇迹、中国震撼这一事实的同时,却少有能够走向国际社会和世界舞台的“中国思想”、“中国价值”和“中国主张”。
显然,建设中国特色软实力,不应该仅仅只有中国成就和中国创造,更应该具有中国思想、中国价值和中国主张,这就必然要求我们站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和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制高点上,积极创新中国话语体系的思想内容和价值内涵,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思想体系和价值体系,从思想和价值观上真正提升“中国话语权”。没有中国思想、中国价值和中国主张等实质性内容,“中国话语”、“中国叙述”和“中国故事”就不可能打动人、说服人和走进人的心灵。这应该是建设我国软实力最主要和最核心的任务。
曾说过,文化植根于“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当前,我国正处于大变革、大调整、大发展的改革开放时代。大变革、大调整、大发展,离不开思想文化的创新及其大发展大繁荣。只有在多元多样、丰富多彩的思想文化中高高举起先进思想文化的旗帜,才能引领大变革、大调整、大发展的时代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只有思想文化上的自觉自信自强,才可能造就一个国家和民族可持续发展源源不竭的思想动力和价值支撑;只有思想文化上的“软实力”强大,才可能使一个国家和民族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强国。
我国今天的软实力建设,不应该是一套自说自话、自我欣赏的语言表达,而应该是在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文明积极成果的基础上,打造我国关于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尤其是改革开放的话语体系和话语权。这种体系,既要反映我国独特的文化传统,独特的历史命运,独特的基本国情,以及由此决定的我国独特的发展道路,又要深入揭示这一独特发展道路在现代化、国际化、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和前进方向中所具有的独特价值和世界意义;既要反映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中国化的世界观、国际观和全球观,又要反映现代化、国际化、全球化进程中的中国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内涵和价值内涵。对国内社会而言,它应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内容展示、思想展示和价值展示;对国际社会而言,它应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体现时代精神、符合世界发展潮流,融入世界现代化、国际化、全球化进程的重要价值和借鉴意义。也就是说,“中国话语”创新,既要对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又要融入全球化的历史进程和世界历史发展的时代潮流。只有这样,我们的“中国话语”、“中国叙述”和“中国故事”,才可能在国内国际产生不可抗拒的导向力、吸引力和影响力。
所以,习爷爷总书记在强调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时候,明确提出要努力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所谓“当代中国价值观念”,就是要解决“中国话语”、“中国叙述”和“中国故事”中的实质性内容问题,就是“中国话语”创新的问题。习爷爷总书记指出,当代中国价值观念,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观念,代表了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要加快构建充分反映中国特色、民族特性、时代特征的话语体系。要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挖掘和阐发,努力实现中华传统美德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把跨越时空、超越国度、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弘扬起来,把继承优秀传统文化又弘扬时代精神、立足本国又面向世界的当代中国文化创新成果传播出去。要加强提炼和阐释,拓展对外传播平台和载体,把当代中国价值观念贯穿于国际交流和传播的方方面面。这为当代中国话语创新指明了方向。
当前,我国正处于时代的大变革、大调整、大发展时期。这样一种历史时期,必然呼唤加强思想文化的创新,原有的思想文化必将被洗礼。传统文化中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思想文化元素,将会被继承,否则,将会被淘汰。另一方面,从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上讲,思想文化的创新是时代大变革、大调整、大发展的先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符合时代发展潮流的先进思想文化的指导。因此,创新、继承、淘汰,是大变革、大调整、大发展时代思想文化建设的三部曲,而创新必然是主题曲。在时代的.大变革、大调整、大发展中,必然会带来思想文化上的风风雨雨、议论讨论争论,甚至思想价值观念的激烈冲突。这可能是大变革、大调整、大发展时代思想文化建设的常态。正是在议论、讨论、争论、冲突中,思想文化创新和建设才有可能,例如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和西方文艺复兴时期的“思想启蒙”运动。
中国话语的创新和创造,首先需要敢于探索和勇于创新的主体。思想文化创新和建设要有许多条件,其中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大力建设这样一种社会机制,让思想者真正成为思想文化创新的主体,要让思想者做思想者的事。当今时代,人类已经从一个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领域合一的状态,向相对分离的状态发展。企业家主要从事经济建设,公务员主要从事公共管理,政治家主要从事政治活动,思想者和知识分子主要从事文化事业,社会组织主要从事社会管理。我国提出建设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战略任务,为我国思想者和知识分子专门从事中国思想创造开启了大门,开辟了广阔空间。
中国思想的创新和创造,还需要鼓励创新、兼容并包、宽松和谐的政治社会环境。要倡导这样一种社会风气,充分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让一切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思想文化创造充分涌流,鼓励一切在正确态度前提下的不同观点、不同风格、不同流派相互切磋、共同提高;要形成这样一种文化生态,让一切有利于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科学、民主、道德、审美等思想文化协调发展,全面发展,各美其美,美美与共;要营造这样一种浓厚氛围,让一切有利于人类文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观点充分表达,真正“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形成一种民主舒畅、生动活泼、团结协作的思想创新的局面,让全社会洋溢着思想文化上的自觉自信自强。
这是思想文化创新的前提,也是造就思想文化巨人的土壤,更是提升一个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基本规律。
推进“四个全面”,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必然呼唤“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必然呼唤“中国话语”创新的春天。
小家庭缺乏独立养娃的意识
近日,随着毕节儿童自杀事件在网上引起的热议,几经被提及但至今仍未有所改善的留守儿童问题被再次推到了聚光灯下。网友们大呼“不是贫困,是家庭的撕裂”杀了那些可怜的孩子。扼腕痛惜之余,我们是否也该进一步想想,当今的中国家庭,到底缺少了什么导致了如此巨大面积的家庭撕裂呢?
民众一直对教育改革的呼声很高,但其实学校对孩子的影响远远不如家庭带来的。在撕裂的家庭中,家庭教育往往会是扭曲的。
笔者认为,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真的不是金钱的问题,也不是父母工作忙没时间的问题,而是思想意识上的问题。现在的小家庭缺少了一种独立自主的意识,尤其是在带孩子方面。
隔代养娃现象非常普遍
其实让老人带孩子的现象并不是农村独有的。城里的小俩口一旦有了孩子,把老人叫来帮着常年地带孩子或者把孩子直接托给老人管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曾经跟一个年纪轻轻就事业有成的大学教授聊起带孩子的问题。他的孩子正在读小学五年级,功课越来越多,他自己的工作又特别忙,经常要到外地出差,他的太太在外企上班,也是满世界地飞个不停。夫妇俩根本没有时间亲自管孩子的教育问题。好在外公和外婆身体都还不错,又乐意帮助带孩子,所以他们孩子的上学放学,周末兴趣班什么的几乎全是由外公外婆轮班管的。他也为此感到愧疚,说“现在实在没时间自己带孩子,等到孩子长大成家,有了孙子,我帮着带孙子作为补偿吧。”
这话从一个大学教授的口中出来,可见这种把孩子托给老人管的观念在中国是被普遍接受和认同的。在这一点上城里人和农民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就连旅居在外的华人也是如此,以至于美领馆看到年级大点的人去美探亲就会问是不是去带孩子的?
逼婚,催生时就已经开始了扭曲
中国人为什么会普遍形成这样的共识和默契呢?几千年来形成的大家庭观念可能是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在四世同堂之类的大家庭盛行的时候,中国还主要以农业和手工业等小型经济为主,大家庭的产生能够很好地增加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小家庭倚靠大家庭而生的观念如烙印般成了中国文化中的一部分。但如今的中国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巨变。日益深化的社会分工把劳动力从大家庭里一个一个地脱离出来。小家庭对大家庭的依赖也日趋减弱。小两口大多意识到经济上要独立,却还没有意识到养娃也需要有独立自主的精神才能保证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观念的变化常常落后于社会的发展。现在年长一些的中国人的大家庭的观念还是蛮强的。他们如果有能力却不为子女的小家庭出力就会有愧疚感,甚至把自己一生的奋斗目标都定为为子女多多地积攒钱财。所以现在还是很少有父母不为子女的婚事出钱出力的。
对于子女来说,在结婚时接受父母经济上的资助也是天经地义的事。特别是现在的独生子女,结婚时如果不接受父母的钱财一定会被看成是怪物。这样一推一就,一个新产生的小家庭在一开始就已经失去了完全独立的基础。这样,父母在子女的婚姻和育儿问题上当然应该要有很多的`话语权。”父母会出钱给你办婚礼,难道催你早点结婚都有错吗?”“乘我们现在身子骨还行,早点生个娃,我们还能帮你带……”诸如此类的逼婚,催生的情节就都顺理成章了。
对于小夫妻一方来说,如果真的只是在被逼婚,被催生的大潮中随波逐流而前进,基本不会有足够的心理准备来面临人生中这个最大的转折点----为人父母。一旦小生命降临,一边是生活突然变得七零八落,一边是家中巴巴等着想多抱抱孙子的父母。于是又是一推一就,顺理成章地让中国千万个儿童由隔代长辈带着长大了。
不少老人甚至认为年轻人就该去闯,多多赚钱,不能被管孩子之类的琐事缠着。否则会被视为懒惰,没有进取心。同时也把管孩子作为自己退休后唯一有意义的事来做。
于是中国有大批的年轻夫妇义无反顾地把年幼的孩子托给家里的老人,出去闯世界。拼命地工作赚钱,试图用金钱来表达对孩子的爱和责任。于是中国家庭的撕裂和家庭教育的扭曲就越来越成为常态。
这种做法在短时间内看似问题不大,但其实随着孩子慢慢地长大,所带来的问题会越来越难以用金钱来弥补。从孩子一方来说,孩子如果在童年得到父母的爱大多是物质方面的,那么这个孩子很可能会成为问题儿童,不知道感恩也不懂得如何去爱他人。从父母这一方面来说,没有亲自带孩子不仅会丧失自身成长的重要一课,还很可能会失去宝贵的亲子关系,最终导致一辈子无法弥补的伤痛。
如何破解家庭教育的扭曲
其实只要在思想上能够产生“自己的孩子必须自己来带,长辈的帮助只能是辅助,不能成为主力”观念,很多家庭就算经济状况不好,或者是工作实在繁忙,都应该能想出妥善的解决办法的。如果不从现在开始就唤醒中国小家庭独立自主带孩子的意识,再过二十年,这种扭曲的家庭教育的仍会延续。要打破这个怪圈光靠政府是做不到的。只有我们每个人从自身做起,一起来强调父母亲自带孩子的重要性。只有当这种社会共识形成之后,中国的家庭教育才可能形成一个健康的基础。
摘要:
在信息爆炸、科技飞速发展的当今,国与国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不可避免。为维护国家间合作交流的有序进行,各种国际条约和协议也在推陈出新以适应当今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在如此背景之下,各国对国际法的重视程度日益提升,对国际法的要求也不再仅仅局限于利益分配的层面,而是进一步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寻求国际法上的公平与正义。本文便从国际法的起源“国家利益”、现代国际法对正义的追求以及国际法目前存在的争议等方面探讨了国际法未来的演进趋势,以求对我国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些许参考。
关键词:
“国家利益”;“正义”;零和博弈
国际法最初是为调整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而诞生,而在其诞生的原点几乎可以说是赤裸裸的利益分配,在现代国际法发展过程中,使用“国家利益”这一带有国民集体属性的词汇作为起点,来追本溯源可能更为适当。
一、国际法起源的伊始——“国家利益”
作为国际法中最重要的主体——国家,其最基本的三大要素是居民、领土和政府,如何使这三者统一而形成国家,最重要的莫过于国家利益这一纽带。一国遵循国际法的初衷必然是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起源的肇始,条约便是因为国家间利益的博弈而诞生。特别是在西方零和博弈的思维中,一方的获利必然造成对方的受损。条约建立于国家利益之上的特征尤为明显。以往的国际法所做最多的就是从众多的国际条约或协定中抽象概括出一般化通用的规则或原则,以便于条约的当事人——国家或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上的主体能够更好地制定和履行条约。查尔斯比尔德曾说:“随着国家体系的出现,公众对政治控制的影响的增加,以及经济关系的巨大发展,国家利益这个新提法的界限逐渐被确定下来。”随着封建王朝的覆灭,以往代表着封建君主利益逐渐演变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利益。其中蕴含着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思想,也有西方启蒙运动的理性,随着共产主义的提出,共产主义的精神也渗透其中。由此看出“国家利益”既有界限也有演进,并非一成不变。各个国家的国家利益可能不同,但并不意味着没有相同的部分。美国前总统伍德罗威尔逊曾有这样的观点“每个国家在维护和平这一点上都是有着共同利益的,因此任何企图破坏和平的国家都是非理性和不道德的”。据此他主张在“和平”这一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国际交往。但“和平”这种共同利益显然太过空泛,或者说这种利益粘性不强,这可能也是导致其“国联计划”破产的原因之一。总而言之,国家利益应当是具有一定利益粘性,以整体国民利益为出发点的利益集合。对于现代意义上的国际法起源,大多数学者认为应当以《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为起点,虽然这部条约也是建立在国家利益纷争的基础之上,但其正式以实体文本形式确立了现代国际法意义上的规则体系,开创了以自主、和解的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先例,为现代国际法奠定了规则基础。虽然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条约多是作为战争中战胜国对战败国利益瓜分的固定形式(表面以条约这种看似“合法”的形式,实质上是为了固定战胜国的胜利果实、甚至为一些不义之战披上“合法”的外衣),但也正是这种对“固定”、“稳定”的追求,反过来束缚了一些国际法主体的肆意妄为。或迫于舆论和国际压力,同时也是由于现代社会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让起源于“利益”的国际法日趋向“正义”靠拢。
二、现代国际法中对正义的追求
如何看待国际法中的正义,正义同自由一样,是任何一个文明社会所应当追求和维护的,但是如果不具体到确切的时空环境之中,不置于真实的事件条件之下,正义便会显得空洞而泛化。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围绕着什么是“正义”叙述了很多,同时他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是功德与正义的标志。法律需要正义去支撑,离开了正义,法律就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用。法律是正义的具体体现,目的就是要促进正义得到落实。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大门类,理应为实现正义服务。有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法上的正义便是为了全人类的利益。这种观点虽然为正义划出了一个较为清晰的范围,但是仍然停留在宏观角度,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全人类的利益”仍然是相当泛化的概念,甚至很有可能被理解成多数人的利益,从而造成“多数人的暴政”。但值得关注的是,正义和利益并非完全对立,获取利益并不代表着非正义,正义也绝不是不能获得应有的利益。国家在正义的前提下维护或取得应有的利益是值得赞赏和推崇的。而国际法的作用和价值便是在这样的路径中得以体现。
(一)国际条约之于国际法国际条约
作为国际法最主要最重要的渊源,甚至几乎可以说国际法就是在众多国际条约上的抽象概括。在最狭义的理解中,甚至可以把国际法看作是”国际条约法”。然而在现实中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条约法”。现代国际法中的条约或协定应当基于国与国之间的平等关系而达成,所以国际条约或协定近乎就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抛开违背现代国际法精神的不平等条约)。如果把每一个国际法上的主体近似地看作民法上的个人,国际法中众多的条约就更像是一份份私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在这种角度下,条约的自主性自发性尤为凸显。而这种自发性自主性必然导致极大的不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违背法律稳定而权威的要求。
(二)国际法的自主性和自发性
自发性和自主性一方面是国际法的局限,但从另一方面,这未尝不是国际法的闪光点。条约的达成未经一国认可不产生效力,这就为小国弱国建立了一道天然的屏障,防止一些霸权主义的国家利用国际法法律的外衣,将本国意志强加于他国。有部分学者争论,这是否是民法上“意思自治”的延伸?其实,在西方法学发展进程中,的确是以民法为基础而构建法律体系,作为西方“万法之母”的民法中的许多原则理论,不止在国际法中有所体现,在其他诸如经济法、商法中被借鉴的例子更是不胜枚举。这种基于“意思自治”衍生而出的国际法的自主自发性,很好地诠释了国际法主体,特别是国家之间的平等关系。正是基于这种平等,国际法中的正义才能得以实现。
三、国际法的争议
立足于现实主义之上,过去的国际法更像一种路径,以“合法”形式在窃取他国利益的基础上实现本国的目的,这种工具主义的思想促使相当一部分学者并不认同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价值。他们并不认同国际法上的正义之说,批判主义者甚至更极端地指责,国际法不过是假借法律的“正义”之名,行谋取本国私利之实的躯壳罢了。很显然这种思维深受西方零和博弈理论的影响。而从理想主义角度出发,正义是应当存在于每一部法律之中的,国际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当然也不例外。在现代社会之所以如此推崇法律,便是因为人们坚信它能切实地维护公平正义而非其他目的。同理,理想主义者坚信国际法能够发挥其作为法律的效用,协调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实现对正义的保障和维护。国际法的正义虽然争议颇多,但还是可以达成基本的普世价值,比如不欺凌弱小,强国不应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弱国等。这些理论其实放在民法上的平等主体之间也是能够成立的。即使在技术飞速发展,信息爆炸的现代社会,国家依然是国际法上最重要的主体,并不存在超阶级的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这就决定了国际法“弱法”的性质,其无法像国内法那样获得有效强制力的维护,而要靠每一个国际法主体的自觉遵守。国际条约的履行首先要基于一国之确认和参与。即使是联合国这种最高层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安全理事会作为其中唯一有权采取军事行动的联合国机构,但它日常的活动更多地展现的也是各国利益的博弈和妥协,而不是正义在法律中运行的模样。现有国际法框架对现有国际秩序的维护,对于当下欠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是否是一种非正义还有待商榷。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建立的国际新秩序,主要是由以英美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掌握话语权,相当一部分国际习惯和条约也是在欧美发达国家的主导下建立起来的,由于文化和利益的不同,这些既成的法律框架,在很大程度上并非是基于公平正义,更多体现的恰恰是西方利益的考量。如若片面地追求国际法上的正义而损害了一国的国家利益,这是否是对本国国内民众的非正义。同时由于国际法不具有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强制力,历来为一些学者所诟病,从而质疑国际法是否能够称之为法律。明确的是,法律有很强的国别性,一国之法律往往仅能在本国范围内适用。即使很多国家的法律都存在一些普适通用的规则原则也不例外。每一个国家在运用国际法时是为了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这无可厚非。
四、结语
基于中国目前的国情以及当今世界趋势,虽然贸易保护主义、地区保护主义有愈演愈烈之势,但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仍然是国际社会发展的主流,由于物流、交通与信息技术的进步,各个国家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的趋势无法逆转。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拥有庞大的国内市场,中国的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都有良好的依托,为追求更高的国际贸易收益,在对外贸易这一方面可能更加需要学习和融入现有的国际法律体系,但不必太过急切而妥协于现有的某些不公的国际法律秩序,而应在不损正义的基础上切实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中国近代以来屈辱的历史,签订了一系列如《南京条约》等不平等条约,导致中国人民对国际法有一种抵触情绪。这并不难理解。但中华传统文化中“兼相爱、交相利”、“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思想与现代国际法中对正义的追求在精神层面完全契合,现代国际法发展到今天遭遇的瓶颈或许正需要古老东方哲学思想的注入才能突破。中国创造性地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正是很好的范例。中国“求同存异合作共赢”的思想与西方的“零和博弈”大相径庭。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并不一定需要建立在损害他国利益的基础之上,或许这才是文明社会中国际法发展的趋势。
参考文献:
[1]任守景.墨子研究论丛.齐鲁书社.2009.
[2]梁云祥.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3]何志鹏、孙璐.国际法的中国理论.法律出版社.2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