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一句话经典语录网
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当前位置:一句话经典语录 > 观后感 > 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观后感汇编70条

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观后感汇编70条

时间:2017-07-20 09:09

撒旦就是因为滥用了上帝给他的职权,所以他才变成了魔鬼!

梗概:本来,克莱德·谢尔顿(杰拉德·巴特勒饰)是一个幸福的居家男人,和美丽的妻子以及可爱的女儿组成了一个美满的三口之家,直到他的所有家人都在一次入室抢劫之中被匪徒残忍地杀害了,克莱德感觉自己的整个世界都坍塌了。随后,经过了缜密的调查和取证,几个凶犯相继落网,并由一位成功自信的费城检查官尼克·赖斯(杰米·福克斯)负责这起案件……鉴于案情的特殊,尼克为其中的一位嫌疑犯提供了一个机会,如果他愿意转为污点证人,就可以换取较轻的刑罚。

很快,10年过去了,曾经得到从轻发落的罪犯却突然被人谋杀了……克莱德以一种冷酷的姿态承认自己就是凶手,随后又在牢房里向尼克发出了警告和宣战:如果他继续利用有瑕疵的正义来进行审判的话,就会和自己一样失去家人,当年的那起案件中所有的主要嫌疑犯,都必须接受死亡的命运。

克莱德随即开始实施他所付诸的威胁,在他那独间的牢房里编排了一系列有如恶魔般邪恶的暗杀计划,没有任何征兆,也没办法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由克莱德所引发的`具有传染性的恐惧以最快的速度蔓延至费城的各个角落,尤其是当他以一种鲜明的高姿态将目标一个又一个宰杀时,似乎在他面前,所谓的权威机构也变得如此地无能为力,任何人都没办法阻止克莱德所制造出来的混乱。

个人认为这是一部下半年稍有营养的电影,本影片涉及公民权利、法、情、钱的多方位关系。对当今社会是个深刻的描画,生动的解读。当女法官在惬意的办公室内,修着指甲,神情泰然的说:我是法官,我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所谓的法律并不总是能够发挥出最大的功效,律师需要面对的是与道德有关的进退两难的局面。"或许和法官搞好关系就能在罪恶面前减轻,用金钱的砝码加重公民权利的一端,那么另一端的事实犯罪则被滑稽地抬起,似乎在利益面前,在受害人面前,一切都变得那么不重要。斯人已故,世人当戚戚焉?前不久的谭xx(请原谅所有网站对名词的忽略),面对公共权力时恐怕也是克莱德·谢尔顿的感悟吧,…….技术处理300字。

任何人都没有资格将强力转化为权利,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我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当然当卢梭搞社会契约论的时候他正在被流放,很显然谁这么想,谁这么做都得准备着进疯人院,或者躲猫猫,您身份高点,级别特殊点还可以享受特殊记号的待遇。.“人民主权”的实质是“公意”的体现和运用。“公意”不同于“众意”,代表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公意”的特点在于它是全体社会成员基于共同利益、针对共同目标、符合共同幸福而具有的共同意志。尽管“公意”不一定会被每一个人认识到,却是客观存在的。“公意”与私意、团体意志和“众意”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众意”虽然也属于全体人民的意志,但只是个人意志的简单地、机械地和零碎地相加。“公意”是从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出发的,“众意”则在根本上是以个人私利为基础的。.国家主权有“公意”构成,并且永远属于人民,由于“公意”是共同利益的体现,所以,主权是一个整体,它不可被分割、转让和代表。因此,应该进行直接选举和全民公决。 说是这么说,不过这些都被定义为理想主义的流毒,不过俺们可以躲在由社会主义国家签盖的署名为xxx的住所里研读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里面有章叙述法律与进攻力量的关系的文字。“当你不能抗拒强力时,它就是权力。实际上站在权力的背后维系它行使的,就是强力;左右强力的,是利益;”①即使你是那个战术专家,即使你是在相当“天赋人权”以及“人民主权”的“自由国度”。所以你要想在国内看到这部电影的完整版,影院版基本是不大可能的了。

在以往的国外电影中,只要民众集体请愿,司法机关是会改变原有的审判,但我要抱歉的告诉您,那只是电影,是编剧们窝在海边洋房里描画处理的柏拉图法治。很明显主权不等于政府。政府是公民和主权者之间的中介人。主权是一种精神力量,政府则是一种行动力量。主权赋予政府以权力,政府则是主权者为人民设立的公共事务机构,是主权者的执行人,代表人民行使主权的某些职能。政府是人民的仆从,人民可以限制、改变和收回政府官员权力。

人民是立法者,立法权属于人民。人民立法的原则有:

(1)法律意志的普遍性。即任何个人无权颁布法律,只有主权者才可以颁布法律。 主权者是谁?谁来选举?谁来当选?具备怎样品质的人当选主权者?

(2)法律对象的普遍性。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只规定人们的抽象行为,不对个别和具体的行为加以规定。法律只赋予某些机构和职务而非个人以特别的职能和权力。

本人本文所有理论依据都为卢梭的《忏悔录》、《一个孤独的散步者的遐想》、《山中书信》、《公民的情感》、《爱弥儿》,不过可爱的卢梭先生后半生惨遭迫害。现代研究学者也对他的思想褒贬不一,有人说他是理想主义者,有人说他启蒙了人类对于自由的追求。so what?

当我们站在理性的光辉和道德的角度,邪教的教义就如同不攻自破的城池,科学和理性是我们攻破邪教的利器。下面是相关的

《忏悔之门》观后感一:

法国作家雨果曾经说过:“信仰是必须的,什么都不信仰的人是不幸福的。”没有信仰的人就如同一具行尸走肉,没有生活的方向,马克思唯物论也强调意识强大的反作用力,人的信仰即为意识的范畴,好的信仰能够让人在绝处逢生,勇于面对生活的挑战,而邪恶的信仰会让人在生活中滑向罪恶的深渊,一步步的坠落。

央视十二套《社会与法》栏目近期播出了普法栏目剧《忏悔之门》,让我们看到了邪教的真面目。邪教组织满口的仁义道德,满口的真善,满口的拯救,却干的是丧尽天良的勾当。主人翁李冬梅悲惨的命运如同鲁迅笔下的祥林嫂,对生活充满了向往,却命途多舛,又因为愚昧无知,让她陷入邪教的魔爪,最终倾家荡产,万劫不复。

邪教组织拉人入伙一般都是有选择性的,而这些被选择的人有着共同的特点。他们一般都是学历比较低,文化水平不高,面对邪教的诱惑没有防御能力,往往被邪教组织一招制服。剧中的李冬梅就是因为儿子的丢失和丈夫的车祸,使自己对生活充满了绝望。邪教组织看到这一点,然后锁定需要拯救的李冬梅,先是施以小恩小惠,让李冬梅放下戒备心理。然后就引入了“罪恶论”的把戏忽悠李冬梅,让假好人同样也是受害人“成全”调查李冬梅的故事,继而叫一个小混混装神弄鬼,最后又借助成全调查到的信息,也就是李冬梅丢失孩子的事情,最终让李冬梅彻底的信服,最终成为邪教的一员。

邪教组织的前期“投入”完全就是为了放长线钓大鱼,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他们置人的生命安危于不顾,让身处绝望的人更加的绝望。剧中他们不顾李冬梅爱人王建国的生死而强行让他出院,接受所谓的“祷告”,他们这种行为无疑是杀人。他们看中了李冬梅家的财产,于是通过“奉献”“圣物”“圣水”的方法敛财。主人公最终为了得到主虔诚的祷告而倾家荡产。现实生活中也有类似的例子,比如“全能神”为拯救他人而砍死他人,一些农村妇女拿走所有的钱财就跟着邪教组织出去了,还留下纸条不要让家里人找,这样龌龊的手段让邪教组织赚的盆满钵满。

当我们站在理性的光辉和道德的角度,邪教的教义就如同不攻自破的城池,科学和理性是我们攻破邪教的利器,人类文明的发展绵延数千年,膜拜图腾只为除内心的恐惧,而推动人类发展的是科学,我们唯有相信科学才能拯救自己,相信自己的双手才能改变命运,让我们擦亮我们的慧眼,相信科学,珍爱生命,远离邪教,让我们携起手来,打击这种反政府、反人类、反科学的糟粕,还社会风清气正,还我们美好的生活。

《忏悔之门》观后感二:

《忏悔之门》讲述了主人公李冬梅为医治丈夫,找寻丢失多年的.儿子而误入邪教,被邪教所谓“神迹、永生”之说蒙蔽,相信邪教能通过“大能”去除咒诅导致丈夫延误治疗而死。并且不顾丈夫生前好友,身为警察的张军劝阻,变卖所有家当将一切奉献给邪教组织,并一步步陷入邪教深渊。

刑法第三百条明确规定,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而《忏悔之门》中揭露的正是这样的一个邪教组织。剧中所谓的“守望主”邢海涛,为了“拉人头”发展邪教成员,利用宋文英等深受邪教蒙蔽的信徒,从最初的确定对象,到主动套近乎帮助李冬梅做家务,再到送三千元钱,一步步把善良本分的李冬梅拉入邪教的深渊。的丈夫王建国出车祸后,在医院的治疗下,本来已有逐步恢复的可能,可李冬梅在“守望主”等蛊惑下,带着王建国出院接受“守望主”的“祷告”。一直为大哥四处求医问药的张军看到李冬梅如此行为愤怒不已,不过已迷失心智的李冬梅听信邢海涛等人所谓的“警察都是魔”、“张军就是她们家的咒诅”等说法,将张军赶了出去。李冬梅想办法逃出张军视线,继续听信所谓“主神”的“恩典”,并让王建国喝下“守望主”给的“圣水”,张军赶到希望能够阻止李冬梅鬼迷心窍的做法,但王建国喝下“圣水”之后口吐鲜血而死,在邢海涛等人的教唆下,李冬梅认为张军就是害的她们家的“魔”,并蛊惑李冬梅变卖了所有家产,全部奉献给邪教组织。执迷不悟的李冬梅真让人痛惜!

《忏悔之门》通过李冬梅被邪教残害的悲惨命运,控诉了邪教组织贪财害命的违法犯罪行为,揭露了邪教特征,让我们进一步认清了邪教危害,从而从思想上建起一道反邪教的防火墙,用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以及对世界来避免邪教组织对自己的侵害。邪教是文明社会的精神毒瘤,它以各种异端邪说控制人的精神,毒害人的心灵。由于邪教大多披着宗教的伪善面纱,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迷惑性,人们不容易发现其邪恶本质。通过《忏悔之门》的热播,让越来越多的人们看清了邪教的丑恶面目。“珍爱生命,远离邪教”,“严惩邪教犯罪,绝不手软”,将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呼声。

《忏悔之门》观后感三:

通过观看此剧,不少观众都说受到了一次生动的反邪教警示教育。邪教的危害性这么大,须建立起国家、社会和家庭三个层面的防火墙,让邪教无处遁形。

必须建立起国家反邪教法制防控体系。运用法律手段预防和惩治邪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我国十分重视反邪教立法工作,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修稿后的刑法第三百条规定利用邪教犯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治安管理处罚法》、《邮政法》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部门行规和条例规范了行业和党员参加邪教组织的行为做出了处罚性规定。目前我国已初步了专门法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内的反邪教法制防控体系。

成立转化误入邪教群众的救助组织。要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帮助转化误入邪教的群众,对邪教活动早发现、早处置和早揭露。参与邪教活动的群体中除了少数骨干分子外,绝大多数群众都是受害者,他们最需要关怀、需要帮助。试想如果李冬梅能够在其家庭遭遇变故之初有关组织和个人及时伸出援助之手,对其进行及时的救助,她也不至于走到“忏悔之门”。

个人增强自律是反邪教的有益补充。公民要强化自律意识,提高反邪教辨别能力。面对邪教要态度坚决、义正辞严予以拒绝,并及时向社区干部或公安机关举报;不听、不信、不传邪教宣传品;接到传播邪教的电话或者遇到邪教分子纠缠时直向公安机关报警;当家人或亲朋好友中有人被邪教迷惑时,要多与其交流,帮助其摆脱邪教组织的精神控制。

民法

在大学校园里,早已习惯了接受些深奥难懂的专业知识;习惯了沉闷的课堂气氛;习惯了不同的老师根据自己的想法发表完全对立的言论;习惯了疯狂地抄笔记……所以,当我最初看到“民法学”这一学科名称时,我以为,它会给予我的肯定是一些条条框框的法律条文,一些绕口的法律专用术语,一些学了根本不会用的知识。我甚至认为老师会和别的非常传统的老师一样,用灌输式的讲课方式来跟我们完成课程教学活动。但是,一切都不是我所想象的那样,我看到的、听到的和我原来所想的完全不同。老师幽默风趣,根本没有将任何的法律条文直接搬出来让我们记住,而是将法律知识贯穿在现实生活的例子中,让我们在事实中去掌握知识,而不是就知识而知识。上这门课,轻松、愉快,同时也能得到许多在现实生活中有用的法律知识,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和人身安全,也教会我如何用好法律武器。

总的来说,上完一学期的民法课,我感受颇多、收获颇多,总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 完全生活化的民法课

上完这学期的民法课,我没有记多少笔记,也没有买什么教材,没看过什么参考书,但获得的却比以往任何一门课所给予我的都多。因为它给了我生活的技巧,教会我在生活中如何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了解了法律为保护每一个人的利益所作的规定。当然,这些都是老师在深动的讲课过程中给与我们的。老师举的每一个例子都是经过精挑细选的,都是我们在现在和未来的生活中可能会碰到的情况,教我们应对的方法和技巧,让我们在尽量避免错误的出现。总的来说,法律就是为了使人们更好的生活,生活得更有秩序,生活得更愉快轻松。我觉得,在将法律融入生活这一点上,老师做的非常好。

二、 充满知识的课堂

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重视生活教育、技能教育,往往会有淡化知识传授的嫌疑。但是,上完这学期的民法课,我总体感觉我获得了许多处理生活冲突的技能。但同时,我也获得了许多的法律知识。这些知识,若是让我去看法律条款,我最多只认识那几个字,根本就理解不了,更别提用它来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

安全了。我觉得将知识融入最具代表性的例子当中,就能让我们记忆深刻。例如,在讲到监护人职责时,其中最难以理解的一条就是“监护人不能使被监护人的财产不正当损失”。如果老师只是单纯的将这条规定告诉我们,那我们根本就不会理解什么叫不正当损失,因为这里所规定的不正当损失是跟我们传统的想法完全不同的。所幸,老师在讲课时是用一个例子来引出问题,让我们思考,当我们以为完全正确的答案恰恰错了时,我们就会有特别深刻的印象。正如老师所说的:“笑过了,也就记住了。”总之,民法学的课堂上充满了知识。

三、 轻松愉快的课堂氛围

在大学了,追求个性的自由发展,追

或许,因为我们是非法律专业,民法只是选修课,所以就老师才会上得轻松,我们学得也轻松。但总的来说,我觉得这学期民法课的课堂气氛活跃,所有人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大家都愿意配合老师,积极地思考问题,回答问题。我觉得这正是因为老师非常重视我们,做了最充分的准备的表现。所以老师可以带动大家去学习,去探究。总之,我觉得活跃的课堂气氛,是使杞老师的民法课深受同学们喜爱的重要原因。

四、 有效的知识巩固方式

在上完一个总的知识内容后,老师总是给我们一定的案例让我们去分析,这些案例中包含了已学过的知识,也包含了将要学得知识,它起到了复习旧课和导入新课的作用。在课下,我们会主动地去讨论这些案例,相互沟通,最终找出答案,这是一格非常好的复习和巩固知识的方式,而且能让我们认识到自己的不足,虽然有了理论知识,仍然不会应用,案例的分析和讨论,能让我们明确注意事项,不至于光学理论不懂应用。同时,案例的分析,能帮助我们形成一种谨慎的做事风格,学会注重细节。

五、 和谐的师生关系

上完这一学期的所有课程,我有非常明显的感觉,大部分老师都只是站在讲台上讲课,并不愿意和学生在站同一平面上,课前或课间时间也不和同学交流,让同学有一种这个老师不可一视的感觉。当然,由于资源的不对等和需求的不同以及年龄的差异,老师和学生不可能成为“真正”的朋友,但起码可以和睦相处。我觉得杞老师在这一点上做得非常好,您总是会站在我们身边讲课,给我们一种特别亲近的感觉,而且也会在课间的一点时间里和我们沟通交流,让我们觉得您就是我们的朋友。

我觉得在营造和谐的师生关系过程中,你还做得非常好的一点就是您非常尊重我们。上什么内容您都让我们自己来选,您来满足我们的需要。这让我们觉得自己是主体,可以得到自己想要的知识,这也就能带动我们的积极性,让我们主动的学习,上课愿意认真听讲。

总的来说,我对这学期得民法课非常满意,我现在所得到的比我原来计划要得到的更多。我不仅得到了民法的知识,更做要的是知道如何去运用它,当然,我也学到了一些讲课的技巧和方法……在此,我要跟您说声谢谢。

给您的几点建议:首先,我觉得您可以把课件做得更深动一些,因为我们大家现在都习惯于上课时看到课件,如果您的课件做得更加深动一些,或许会提高我们对学习内容的关注度,提高我们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其次,我觉得您的课件内容可以更多些,把重要的知识展现在课件上,那样有利于我们做笔记,因为很多时候我们都需要记笔记,不记的话我们过段时间就会把知识点忘记,我觉得必要的笔记内容可以帮助我们温故知新。这些都是我个人的想法,如果说得不对的地方,还请您多包涵。

民法观后感篇二:我的民法学习感悟

我的民法学习感悟

社会和谐的维系不仅仅是靠道德来约束,更需要是法律的来维系。每个人对道德的理解可能不尽相同,我们可以谴责,从心理上给与压力。但法律不同,它是一种被大众普遍认可的以强制执行来保证其效力的一种工具,不容藐视。

随着现代经济生活的高速发展,人们的也在与日增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就是我们的保护伞。法律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对于当代大学生而言,基本法律知识的学习成了在未来立足的一个重要砝码。加上自己一直以来对法律的热爱,我果断选择了民法这门选择课。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角度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对于合同所进行的概念界定,对民法的定意义为妥当的表述应为: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

选修课的内容很丰富,我们主要学习了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以及民事主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重要民法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沈老师深入浅出的为我们讲述了这些内容,民法学本身是一门枯燥的学科,但沈老师给我们讲完知识会给我们案例,和我们一起分析这个案例的违法之处,有时候为了加深我们的理解,沈老师还精心为我们找了一些视频分享,体味社会百态的的同时加深了对民法的理解。我印象最深的是一个老人借小儿子钱买房子的,一审判决小儿子败诉,二审判决小儿子胜诉。这里不仅涉及遗嘱问题还涉及了合同法的内容,也给我们一个警示:要保管好遗嘱不能怕麻烦,各种证据要保存完整,更重要是兄友弟恭,莫争不该属于自己的东西。

通过学习我明白了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则;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是一种文明法;是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属于实体法;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属于国内法;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属于普通法。

经过短短几个月的学习,我对法律的兴趣更加浓厚,我懂得了在一些情况下,有效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懂得了自己应该行驶哪些义务。最后衷心的感谢沈老师给我们传授民法知识,特别是在身体抱恙的时候依然坚持带我们遨游民法知识的海洋。虽然民法的选修结束了,但我对法律的学习不会止步,它一如既往是我的业余爱好,我的挚友。

民法观后感篇三:民法读书心得

姓名:党权 班级: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学号:内容提要:本

第四十二章 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一) 数人侵权行为概述

(二)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

通过第一节认识到“数人侵权行为”这一概念是与单独侵权行为对应的。其种类的区分以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标准。而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其中《民法通则》第130条、《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即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了按份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此处有一个疑问: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做区分,那么承担责任的方式又以什么确定呢?从法条上来看,如何承担责任还是以其行为为依据的,因此,其本质上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是以行为本身的不同为依据。书上所讲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来区分数人侵权行为的种类,是为了教学方便。如果不明白这一点,就会陷入“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逻辑怪圈里面。

回过头来看怎样区分数人侵权行为关键在于“共同”二字,法条上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者,承担按份责任。因此,我们区分数人侵权行为,要注意行为主体是否有“共同”的合意(共同的故意)或者客观情况(此类情况指共同的过失;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此处有一地方殊值注意: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谓之“共同”是有争议的。照常理讲‘共同的过失’其恶性小于‘一方故意、一方过失’,因此前者既然谓之“共同”,举轻以明重,后者当然应该谓之“共同”。但细心者会发现其中的不同:不论是“共同的故意”还是“共同的过失”,其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大小是一样的,没有孰大孰小之分,由此承担连带责任有其正当性;但是“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故意一方的主观恶性显然大于过失的一方,如此一来共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对过失方不公平,似乎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看到这里,感觉豁然开朗;从心里觉得民法不再是枯燥无味的,而是鲜活生动起来了,充满了逻辑趣味性和人文关怀。

从《侵权责任法》第14条可以看出,该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对行为主体而言,对外是连带的,对内是按份的。也即受害人可以向任何单个或多个连带责任人主张其承担该共同行为的全部责任;多个连带责任人之间要共同分担赔偿,或者按比例(能确定各自责任大小),或者平均(难以确定各自责任大小)。这样的规定既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受害人求偿实现的可能性,又杜绝了某些侵权人免于赔偿的情况,能起到惩罚教育作用。即便是受害人也无权仅免除部分加害人的责任,而让另外的加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向未承担责任的侵权人进行追偿是已经承担责任的侵权人的权利,受害人无权干涉。从这样的规定里面,我

们处处可以看到公平原则的光芒在闪烁。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源于两点:一、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更大,二、一般而

言损害程度更加严重。

连带责任的承担正当性源于“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

(三)教唆、帮助行为及其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利用一定方式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怂恿、刺激,利诱等方法使对方接受意图。教唆可由过失构成。

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教唆与侵权行为的因果性。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帮助: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者以语言激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帮助行为与加害行为都已实施。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教唆者、帮助者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教唆帮助者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监护人根据监护情况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时,对内成立连带责任、对外适用监护人责任。

(四)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主要为了解决无法确定具实际侵权人的情况。给受害人以保障。构成要件:

(1)主体二人以上;

(2)每个人单独实施完成危险行为;

(3)每人有独立过错;

(4)不能确定损害后果具体由谁造成。

怎人承担方式为连带,内部可以进行追偿。

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不同;前者主张只有找到实际侵权人,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后者主张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可免责。

(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行为人之间无共同的过错,只是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导致的同一损害后果。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之分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前者承担连带责任,后者承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区分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要点在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累积。即每个人的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都有完全的因果关系,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果。不存在累积因果关系时,责任大小如果能确定,则个承担相应责任,不能确定责任大小时,平均承担。

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一) 概念与体系

概念辨析:归责就是确定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指在加害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的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

体系构成:各归责原则构成的具有逻辑联系的系统结构。本书认为归责原则的体系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民法基本原则、侵权法功能的实现、立法政策倾向。我国的归责原则体系包括两种原则,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也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

两层含义:一、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责任。

二、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受害人、共同侵权人的过错都要考虑在内。

一个注意:该原则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后果。

过错推定: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因此又称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不问行为人主管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能适用。

随着社会发展,无过错责任因应资本主义机器大生产导致的事故而出现。

三个含义:一、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二、其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三、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仍然存在免责事由。

第三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一) 概述

构成要件,即构成一般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受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影响。

此处所讲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以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为背景。除损害赔偿责任外,构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不以损害后果为要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也不以过错为要件。

注意如果有免责事由的出现,即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全都具备,行为人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 行为

侵害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合法利益成为侵权对象时,在过错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的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

不作为的侵权行为除了违反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还违反了作为义务;作为义务的产生有以下几种情况:法律规定、服务关系、契约上义务、自己之前行为及公序良俗。有的直接构成侵权行为,有的则与过错的认定有关。

(三) 损害事实

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利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我国《侵权行为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损害事实是所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大特征:一、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

二、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

三、损害事实的确定性。

两大种类:一、财产损害,即因为侵害权利人的财产、人身而造成的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

二、非财产损害,即因侵害权利人的人身利益而造成的受害人无法用金钱计量的损害;但金钱赔偿却是救济非财产损害的重要途径。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两种: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前者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者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意义: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事实因果关系:既指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又指有证据证明的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

法律因果关系:既指事实因果关系中具有法律意义的部分因果关系;又指事实因果关系中构成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是一种主观判断。

相当因果关系,与直接因果关系相对。发源于生理学家Von Kries,其在法律上应用数学上的可能性理论与社会学的统计分析方法,认为客观上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可作为说明因果关系的一项要素。

包括两个要素,条件关系和相当性。前者指行为与权益被损害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后者指具备条件关系的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的关系达到一定程度,从而使得该行为人对权益的被侵害承担法律后果具有正当性。用通俗的话来表达是:无此行为,不必生此种损害,由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

(四) 过错

概念辨析: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其考察的是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与行为本身不同。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主观状态需要通过行为本身来考察。

两大形式:一、故意。民法中的故意和刑法中的一样,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二、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民法通说又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相提并论。

过失存在的前提是有注意义务,违反了注意义务即会造成过失。法律对注意义务的认定、对过失的认定采客观化标准,以一个理性人在当事人所处情境下所做的反应作为注意标准。例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过错是根据违章来认定的。

汉德公式:P表示概率,L表示损害,B表示预防成本,若B

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的考虑因素基本相同,一般情况都是行为人比受害人更有条件、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证明过错的不存在。

第二十四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概述

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是合同效力的表现,是一时的、延缓的抗辩权,是对抗辩权人保护手段,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

(二) 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双务合同的当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其存在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这里面又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功能上的牵连性。

构成要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适用范围:主要是双务合同,及二人合伙的合伙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也有适用余地。也适用于连带之债。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xxxxxxxx.com

Copyright©2020 一句话经典语录 www.yiyyy.com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