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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庭审直播观后感选录86条

时间:2021-03-31 05:05

安全事故视频观后感(一)

今天,和同学们一块观看了一个防溺水视频。看完后,那一件件落水事件在我的脑海中回荡,心情久久不能平静……

在防溺水视频中,有些孩子是在没有家长和老师的陪同下擅自到不知水情、偏僻的地方玩水,而导致溺水事故发生。有的孩子是因下水前不做准备活动,在无救护人员的海域游泳,出现手脚抽筋而溺水死亡。这段视频中,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有六名中学生私自到郊外的池塘中游泳,其中一名女学生不慎遇险,在水中呼救,其他学生一起去救她,结果导致全部溺水身亡的事故……

我的心灵被深深震动了,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没了,生命竟是如此的脆弱!这个事故告诉了我们,作为中小学生,不但要懂得如何去预防溺水事故的发生,而且要掌握识别险情、紧急避险和遇险逃生的能力,在发生溺水事件时,怎样进行自救和救护。

看了这次防溺水视频,我的收获真不少!不但让我掌握了许多预防溺水知识,而且提高了安全意识。同学们,让我们预防溺水,珍爱生命吧!

安全事故视频观后感(二)

我一直认为世界是美好的,会像故事中、电视中、想象中那么美好、幸福。然而星期四的班会课,学校组织我们观看关于安全事故的短片,打破了我这十三年美好的想法。

那天下午,看到的那一张张车毁人亡的图片,我的心一直悬空着。现在每当我走在上学、放学路上,看到车水马龙、人山人海的热闹景象,看到身边飞驰而过的车辆,心里会产生恐惧感,眼前浮现的一幕幕撤回人马的画面,让我感到害怕。每当想到这里,我十分紧张,真害怕下一个遇到车祸的是我。

在以前,我经常喜欢在走路的时候听音乐,而且还喜欢把音乐声调得很大,让音乐声盖住人们喧闹的声音,和汽车的喇叭声,独自沉浸在音乐带给我的快乐。一次,我和妈妈一起过马路,我依旧听着歌,像往常一般过马路,在我还在音乐之中“游玩”时,妈妈猛得拉住我,随后一辆汽车在我眼前闪过,妈妈把我拉到路旁,扯掉我的耳机对我说:“过马路不要听歌,如果车子过来了,你没看见,有没听见喇叭声,那么……”虽然妈妈很用心地跟我讲了很多遍,但我依旧没有改变。直到看了这个短片,我才深深地知道,生命多么脆弱。

我们要保护好自己,遵守交通规则,灾难来临了,我们要以正确的方法自救。我们不要轻生,也不要认为自己很强壮,灾害来临了,伤害不了我们这种愚蠢的想法。我们要做一名合格的中学生,我们理应积极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我们要认真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交通法则。我们还要遵守学校规定,不带打火机;在楼道内轻声轻步,绝不打闹,不做危险的游戏等。

为了我们的生命之花永远绽放,让安全伴随你我他。

安全事故视频观后感(三)

作为“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之一,我们三名驻站职工一起观看了生产安全事故宣传片,对安全生产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充分

影片的各种生产事故虽然不是发生在我们的`身边,但是片中那一幕幕残酷的事故画面,冲击着我们每一人的心灵。每每看到事故的发生,看到生命的脆弱,看到伤者拖着伤残的身体生活的艰辛和失去亲人后家庭的悲痛,都让我们为之心痛不已。这些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无非都是安全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存在侥幸心理,存在“三违”行为。只要作业规范一点、安全意识在强一点,事故完全可以避免。

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哪怕是一点点的疏忽,偶尔的违章,都有可能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和终生的遗憾,事故的阴影随时随刻都可能吞噬生命的绿叶。但是总有些人不能真正明白其中的道理好象自己的工作不是自己的事情,而是为了别人的利益,于是放任自由,导致了不安全事件的发生。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通过学习我们反思很多,我们应该深刻地吸取教训,安全生产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举一反三,并切实落实到日常工作中,结合我们公司的安全生产实际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提高我们的安全意识,把安全生产时时刻刻放在心上,树立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做到以下几点:一要养成学习的好习惯,提高自身素质,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二是在工作中时刻注意安全问题,坚决按照操作规程和员工手册做事,防微杜渐。三要和身边同事结对子,在工作做到相互监督,有任何疏泄怠慢的地方及时指出,安全生产是大家共同的责任。

事故是无情的,它总潜在没留意的地方,等待着没留意的那一刻,向你发出致命的一击。然而,这些没有留意的地方,我们是有好多机会可以去发现,避免事故发生的。这些事故警示着我们:对企业来说,安全生产工作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每时每刻讲;作为企业的一员,我们应该认真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实际行动落实到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里,加强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配合公司做好安全事故的防范,实现长治久安,让所有员工高高兴兴上班来,平平安安回家去。

安全事故视频观后感(四)

昨天,安环质量处组织员工观看了中国化工集团发生的安全事故案例,看后心里受到极大震撼,大火后扭曲变形的钢架,爆炸现场散落的碎片,一组组伤亡、损失的数字,一次次冲击着人们的神经。在为逝者叹息,在为伤者难过的同时,如何减少悲剧的发生,成为我们每个员工应该思考的问题。

作为一名化工企业的员工,我深知装置潜在的危险因素:剧毒、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粉尘、机械伤害、强酸、强碱等等,几乎囊括了化工生产中绝大部分的危险。在这样一个复杂的环境中,如何保证装置的安、稳、长、满、优的生产,对我们来说既是挑战,又是自我提高的机遇。就个人来说,我感觉要具备四心,即:专心、虚心、细心、责任心。

首先是专心。专心要求我们要热爱自己的工作,干一行爱一行,不能仅仅只把工作当成赖以谋生的手段,去被动的应付工作,如果这样工作效率就会下降,工作中的激情和成就感就会荡然无存。对工作敷衍了事,将埋下事故的种子,进而付出血的代价。生活中,不是每一个人都能从事自己喜欢的工作,在没有能力改变现状时,我们应该积极调整自己的心态,去适应环境,创造机会去赢得属于自己的天地。慢慢,你会发现自己逐渐喜欢上了现在的一切,从而富于激情,工作成绩自然水涨船高,使自己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其次是虚心。虚心是要求我们在工作中不耻下问,积极进取,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理论水平。工作中遇到不懂、不会的,一定不能放过,只有工作水平提高了,才能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务。一知半解、糊里糊涂的去工作,也许你的一次错误,付出的将是生命的代价。安全生产没有及格,只有满分。

再次是细心。粗心,我想是生活中每个人都曾犯过的错,开始生产中绝不允许犯粗枝大叶的毛病,仅仅是一时的疏忽,是企业遭受成百上千万的损失,甚至是血的代价。我们要养成事前查、事后查、互相查的好习惯,杜绝麻痹大意的事情发生。

最后是责任心。任何人,不管他工作水平多高,能力多强,如果没有责任心,那么他都不可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企业员工。较强的责任心,应该是每位员工都要具备的基本素质,只有本着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企业负责,才能对每件事情高标准严要求,工作才能兢兢业业。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没有安全就谈不上企业的稳定发展,没有安全就谈不上职工的幸福生活,让我们记住这曾经的伤痛吧!

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1

申请人:XXX,性别X,XX年XX月X日出生,民族X,住XXX市XXX街,身份证号码:XXX,是XX公司职工。联系电话XXXXX。

被申请人:XX公司,地址: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任XX职务

联系电话: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XXX(时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XXX公司职工,于XXXX年XX月被招入公司,在XX岗位工作。在XX年XX月XX日上班时间,发生XX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XX部位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XX市XX医院治疗,诊断为XX,现已住院治疗XX个月,花费医药费XX元。据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XX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签字):XX

XXXX年XX月XX日

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2

申请人: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省XX县XX镇XX村XX组人,住XX市XX区XX街,身份证号码: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XXXXXX饮食店,地址:广州市番禺

区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XX年XX月XX日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广州市番禺区XXXXX饮食店职工,于XXXX年XX月XX日被招入该饮食店,担任XXXX。XX年XXX月XX日下午约XX点钟,申请人在该店内摔倒,致使申请人XX受伤。申请人受伤后,立即在XXXXXX医院治疗,诊断为XXXX,后转入XXXXXX医院治疗,仍诊断为XXXXXXX。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人的受伤属于工伤,鉴于被申请人认为不是工伤,特向贵局申请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申请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申请人:XXXX

20xx年x月x日

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3

申请人:XXX,性别,XX年XX月X日出生,民族,籍贯,住XXX市XXX街,是XX公司职工。

被申请单位:XX公司,地址: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任XX职务联系电话: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劳动部门依法认定申请人在XXX时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是XXX公司职工,XXXX年XX月被招入公司,担任XX工作,在XX年月日上班时间,因为公司发生XX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XX市XX医院住院治疗,现已治疗X个月,花费医药费XX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XX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签字):XX

XXXX年XX月XX日

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4

市劳动局领导:

我叫xx,女,xx年生,中共党员。20xx年7月武汉冶金建筑专科学校(现武汉科技大学)环境工程系给排水专业毕业,分配至市自来水公司至今。

因工作和项目各项推进需要,长期加班加点熬夜核对设计图纸、整理项目处理方案、编写上报材料、筹备文艺节目方案等,20xx年12月27日终因睡眠不足体力不支晕倒在工作现场,被120送往医院急救。当晚ct检查轻度中风,第二天核磁共振查脑梗塞,住进丹江口市医院神经内科。20xx年12月31日受到公司领导及同事关心,送往十堰太和医院神经内科治疗。20xx年1月24日出院在家休养,又出现惊恐、少言、幻觉、社交恐惧等严重精神抑郁,大脑反映迟钝,思维发散,精神恍惚,记忆力下降,神智不清等,智力明显下降,身体体力不接。20xx年3月27日早再次休克被送往市医院急救。20xx年4月3日,因全身水肿、血压持高再次住进市中医科院治疗至今。

在本人住院休养的近4个月时间里,身心经受了常人无法想象的病痛折磨,可以说是不人不鬼,生不如死,多亏公司领导、同事和家人无微不至的关心照顾。但给公司和家庭增添了很大的经济和护理负担,四个月个人支付医治费用已达1.2万元,而后续治疗的时间、费用及大脑、精神、工作能力的恢复等还遥遥无期。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申请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停工留薪、护理费、一次伤残补助金共计60752元。

妥否,请批复!

申请人:

申请日期:

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5

申请人:

刘XX,性别,男,出生年月:1970年9月16日,民族汉,籍贯襄阳市,住址:湖北省襄阳市长征路春风巷XX号,身份证号码:XX,是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职工。联系电话1364710XXXX。

被申请人:

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地址:襄阳市襄城区虎头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

胡XX,任党总支书记、所长职务

联系电话:3605147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xx年11月3日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刘XX是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职工,于xx年7月进入该单位,在七里河检疫分所从事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申请人刘XX于xx年11月3日上班时间,在执法工作中遭到经营户暴力,致使申请人刘XX头部左额部一长约。5厘米皮肤裂伤,缝合四针。右手小指、示指、中指,手掌尺侧Ⅱ度烧伤,松节油附着,全身多处松节油附着,申请人受伤后,在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

诊断为:

1、头皮裂伤。

2、右手Ⅱ度烧伤。

3、全身多处软组织伤。

4、脑外伤反应。住院治疗54天,花费医药费19253元。后因脑外伤反应强烈于xx年2月27日再次到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脑外伤后综合症。花费医药费291.8元,以上两次治疗合计花费医药费:19544.8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的受伤属于工伤,鉴于被申请人为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为此,特向襄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请予以核实认定,深表感谢!

申请人(签字):刘XX

xx年xx月xx日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不服珠海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xx社工决字[xxxx]111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认为,原告从未与XXX建立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该工伤认定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均属违法,特此提起行政诉讼。

此致

珠海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珠海市XXXX工程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相关知识

工伤认定标准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四、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

(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答复中认为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注: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六、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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