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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座右铭公生明廉生威

时间:2013-12-05 18:00

关于清正廉洁的名言警局,古诗句也可以,大概50~60左右吧,尽量多点,只看数量就追加60分

法·巴尔扎克] 没有思想上的清白,也就不能够有金钱的廉洁 查看 [富兰克林] 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对人生的幸福最重要的莫过于真实、诚意和廉洁 查看 [拉蒙纳斯] 良心是公正廉洁的法官 查看 [林逋] 忠信廉洁,立身之本,非钓名之具也 查看 [书摘] 贪污者,必以廉洁者为不是;趋竟者,必以恬静者为不是 清]李惺《西沤外集·冰言》:公生明,廉生威。

[春秋]《论语·里仁》: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

不以其道得之,不居也。

——财富和高官显爵,是人们都想得到的。

但对有道德的人来说,如果它们来路不正,就不要它们。

[唐]李商隐《咏史》: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

[宋]包拯《乞不用赃吏疏》: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

——廉洁的官吏,是人民的表率;贪赃的官吏,是人民的盗贼。

[宋]岳飞:文臣不爱钱,武臣不惜死,天下太平矣。

——文官清正廉洁,武将拼死报国,这样国家就可以太平了。

[宋]朱熹:世路无如贪欲险,几人到此误平生。

——世上的路没有比贪欲更险恶的,多少人都是因此误了一生。

[宋]欧阳修《五代史伶官传序》:忧劳可以兴国,逸豫可以亡身。

——忧患劳苦,可以使国家兴盛;一味贪图安逸享乐,就可以葬送自身。

贪侈会破坏人们的心灵纯质,因为不幸的是,你获得愈多,就愈贪婪,而且确实总 感到不能满足自己。

——法.安格尔 人类也需要梦想者,这种人醉心于一种事业的大公无私的发展,因而不能注意自 身的物质利益。

——法.居里夫人 德行告诉人们:反抗诱惑吧,那样你才有更多的机会做出高尚的行为来。

— —俄.车尔厄雪夫斯基 不贪为宝。

——左丘明 激浊而扬清,废贪而立廉。

——柳宗元 出污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

——周敦颐 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

——包拯 清风两袖朝天去,免得闾阎(老百姓)话短长。

——于谦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

——孔子 临官莫如平,临财莫如廉。

——白居易 嗜欲之原灭,廉正之心生。

——刘向 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

——苏轼 清贫,洁白朴素的生活,正是我们革命者能够战胜许多困难的地方。

——方志敏 俭朴的生活,不但可使精神愉快,而且可以培养革命品质。

——徐特立 廉者不求非其有。

以财为草,以身为宝。

——刘向 不管时代的潮流和社会的风尚怎样,总可以凭着自己高贵的品质,超脱时代和社会 ,走自己正确的道路。

——美.爱因斯坦 没有思想上的清白,也就不能够有金钱的廉洁。

——法.巴尔扎克勤廉者平安一世,贪婪者自毁一生. 根深,狂风拔不起;心正,邪恶攻不破. 学苏琼,置瓜梁上,誉声传万代; 效王翱,封珠宛然,美名照千年. 用人要公正,做人要身正,作风要清正,为官要廉政. 贪如水,不遏则自溺;欲如火,不禁则自焚. 风正一帆顺,清廉得民心. 为人自私私尽名衰,做官贪财财多身亡. 树廉洁之心,行廉洁之事,做廉洁之人. 廉洁如水,来不得半点污染; 奉公如蚕,吐不完一身正气. 处逆境时要明志,立顺境中要拒腐. 爱国奉献明礼守信,清正廉洁勤政为民. 崇勤尚俭持家敬桑梓,倡廉奉洁治国顺天下. 廉而正,生命如垒石积山让后人景仰; 贪亦邪,行为似蝼蚁蛀堤为世人唾讽. 廉,取所当取,不义之财分文不取; 公,用所当用,人民权力绝不滥用. 惟俭可以生廉,惟廉可以助俭.

公安部四条底线

维护司法权威,司法公正是基础,司法为民是核心,司法良知是动力,司法形象是保障。

人民法院捍卫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必须守住法律、道德、廉洁、为民“四条底线”。

守住法律底线,维护司法公正。

公正是司法权威的基础,因此,恪守法律、公正司法应融入法官的血脉,成为法官的自觉行动。

一是“化于心”,树立坚定的崇法理念、坚强的守法精神和勇敢的护法品格。

要将法律视为至高无上的唯一上司,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判断是非、惩恶扬善,不向任何强权妥协。

二是“践于行”,依程序审案,依法条断案。

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独立审判,排除干扰,保障程序正义。

要保持高度司法理性,尽一切可能查明案件事实,做出公正裁判,保障实体正义。

三是“固于制”,抓好内外监督机制。

在内部,要加强审判管理,优化审判工作机制,实现对各个节点的有效监督。

在外部,要完善接受人大、政协、检察机关等监督的机制,推行“阳光司法”,全面拓宽群众监督渠道。

守住道德底线,维护司法良知。

道德是司法公正的人性基础,法官的职业良知是人文关怀和司法责任感的内心体现。

守住职业道德底线,就是捍卫了司法良知、维护了法治尊严。

一是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要教育法官审判权来之于民,必须用之于民,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是培育强烈的职业良知。

要着力对法官进行“三知”教育,即对党和人民要知恩,对工作要知责,对自己要知节。

三是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要培养法官高度的职业尊荣感、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精神,不断锤炼法官职业道德意志,提高“不为私欲所动、不为人情干扰”的毅力和能力。

要将职业道德的要求融入到业内外各个方面,实现全方位制约、全过程覆盖。

守住廉洁底线,维护司法形象。

“公生明,廉生威”。

只有清正廉洁,才能树立法官公平正义的形象,才能让人们产生对司法的敬畏和尊崇。

一是要构建廉政网络。

抓预防,整章建制,实现以制度管人、管案、管事;抓教育,正反结合,激励干警弘扬正气,警示干警引以为鉴;抓文化,潜移默化,发挥各种文化载体的熏陶和导向作用,促使干警形成廉洁的自觉意识。

二是要狠抓作风建设。

重点解决领导干部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衙门主义作风,审判过程中庭审不规范、不遵守司法礼仪、对当事人粗暴等问题,工作中办事效率不高、消极怠工、组织纪律涣散等问题。

三是要加大查处力度。

“严”字当头,对违法违纪实行“零容忍”。

同时拓宽信息渠道,通过明查暗访、案后回访、信访原因倒查、电话询问、发调查函等多种方法了解线索,全面掌握干警办案动态。

守住为民底线,维护司法宗旨。

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度、信任度和满意度。

一是树立为民之念。

要始终把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神圣职责,为他们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救济。

注重服务细节,防止差错,做到“办好每一起案件,开好每一个庭,接待好每一个当事人,写好每一份法律文书,化解好每一起矛盾纠纷”。

二是完善为民之策。

推广便民措施,如积极探索预约立案、网上立案等立案方式,推行“田间审判”、“假日法庭”等诉讼模式。

创新服务方式,做好审判外的服务工作,如深入企业、基层进行法律宣传、提供法律服务等。

三是提升为民之功。

要练好“三功”:练好法学理论功,创新学习方式,推进学习型法院建设;练好驾驭庭审功,通过开展庭审观摩、老法官授课等活动,提升庭审驾驭能力和技巧;练好化解矛盾功,及时发现、总结和推广矛盾化解的好经验、好做法,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有关法律的古代名言

李白《赠汪伦》: 李白乘舟将欲行, 忽闻岸上踏歌声。

桃花潭水深千尺, 不及汪伦送我情。

●人平不语,水平不流(宋·释惟白) ●平出于公,公出于道〈吕氏春秋〉 ●正直者,顺道而行,顺理而言,公平无私(汉·韩婴) ●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

坚持公正司法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关心司法公正,评价司法公正与否,是任何文明社会公民的正当权利。

这是对司法权利的一种制约。

然而近年来,为司法的程序外监督不断升级。

程序外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一些司法不公现象。

但是,由于程序外的监督大多是从普通的生活逻辑出发,主要关注的是实体结果的合乎正当,而司法的过程却是严谨的和理性的,更注重的是审判过程的合乎正当性,这就使得司法人员与其他社会主体在法律思维方式上产生了差别,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监督司法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和对立,损害了司法权威。

因此,追求和维护司法公正,在任何国家,不可能也不应当仅仅是司法机关、法院和法官们自己的事情,维护司法公正应当成为全社会公民共同的任务。

它不仅需要法院自身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不仅需要培养并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更需要维护司法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

  树立维护司法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只依照法律和良心办案,法律体现一般的社会公共理念,是对法官权力的支持、限制与制约,良心是保证法官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基本条件,良心是法官依据个人的理念对社会公共理念的理解和解释,法官的良心是社会公共理念、个人良知和价值观的综合体现——法官的个人理念:包括夺道德、政治、常识、哲学的价值选择。

  1、对于法官而言,职业道德比理念更重要。

目前,法官的首要素质要求是道德素质的提高,其次才是技术层面的问题。

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官司法理念的最本质要求,公正才能对良心精心守护,由此,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官。

黄松有说过:“判决是经过法官道德过滤过的法律。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恪守司法公正,不能背离公正这一主题。

  2、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是现代宪政的重要内容,揭示了现代法治的一般规律,因而已成为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

现代社会中高度的司法独立机制的法院制度、要求法官在具体审判过程中得独立于一切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人、其他法官与法院。

香港法律所规定的每一位香港法官就任前都必须作出的“以无惧、无偏、无私、无欺之精神,维护法制,主持正义”的宣言,典型地体现了法官良心独立的意蕴,即法官不受任何外部不当或无关因素的影响,仅仅依据法律和法律程序,按照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是相辅相成的。

现代社会关注法院的独立性,其目的固然在于通过这种独立适当分离法院与政治、社会以包括司法功能的良好发挥。

这并不能排除由纠纷自然性质所决定的当事人意见之合法表达机制,也不能排斥与当事人厉害关系相关之利益集团以正常方式行使意见表达权,法院独立也不排斥公民和新闻媒体的批评。

事后的、公开的、言之成理的批评,不会侵犯法院之独立性,而是现代民主社会日常生活的惯常现象。

  3、司法的权威性,是指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

由于司法机构是代表国家执行法律、裁决纠纷,司法具有权威性、实际上表明了法律的权威性。

司法的权威性正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并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的基础和前提。

司法权是国家统治社会的重要公权力。

在现代社会、司法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几乎所有的法律领域,司法都可以介入,各类冲突和纠纷都可以通过诉讼依循一定的程序转化为技术性的问题进行处理。

正是由于司法作用的突出而使司法的权威得到加强。

在我国,自新中国司法机构建立以来,司法历来强调民主性,而司法的权威性问题并没有得到高度重视。

然而,由于中国几千年来一直沿袭政审合一、司法从属于行政的体制和观念的影响,特别是由于长期集中型的管理体制决定的行政权力管理和支配全部的社会生活的特点,造成了我国法院一直受行政的制约,加上司法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都受各地政府的支配,因此,司法并不具有足够的权威性。

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加强,法院处理案件在数量和范围上的不断扩大,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也在提高,尤其是随着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颁布,法院已经享有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审查权,从而可以监督政府严重依法行政,这就使其权威性大大增强。

另一方面,要树立司法的权威性,必须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司法的权威性首先要依赖于司法的公正性,这就是说,只有当司法是高度公正的时候,人们才能对司法产生信赖和尊重。

这所谓“惟公生明,惟廉则生威”。

  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它不同于国家其他机关的行政权,它是以特殊的方式为人民提供服务的。

具体表现在:  第一,司法权从总体上看是一种以判断为功能的服务方式。

它既然是判断权,所以原则上总是以被动性运行为人民提供服务。

司法权是消极地而不是积极的去干预人民的生活,可是行政权的运行却总是积极主动地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个人生活的。

司法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

在没有人要求你作出判断的时候,显然是没有判断权的。

否则其判断结论在法律上属于无效行为。

  第二,司法权中立地为民提供服务。

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设计,特地让它具有适度的超然性和中立性。

“司法中立”原本是就司法者态度而言的,司法判决是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是依行政政策作出的。

两者有着依法和依政策的界线和区别。

行政权在它面临的各种社会矛盾面前,其态度具有鲜明的倾向性,使行政人员是尽力根据公共利益找出最有利、最理想的答案。

而司法权在社会矛盾面前,是处于中立位置,由司法人员尽力从法律规则和原则中找出正确的答案。

正如国外人士韦德解释说“法官与行政人员的思想方式是完全不同的,法官的方法是客观的,遵守着他的法律观念;行政人员的方法是经验式的,是权宜之计。

”所以笔者认为:司法中立就是指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外部因素干扰,包括官员、网民、媒体等影响,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这些非法律因素所左右。

  坚持司法为民,确保司法公正,就是要使新时期人民司法的职业性与人民性得到统一。

但是,人民性与职业性的结合须要通过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的司法职业伦理来实现。

司法的伦理是职业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的体现。

司法伦理是职业伦理,而不是大众伦理或人文伦理,它结合司法官的职业性工作,是对其职业化工作的每一具体细节所作的要求。

司法官如何既保持职业特点又为人民服务,都体现在司法伦理之中。

  由于司法公正、司法为民正是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讲政治、讲正气及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思想在司法工作中的要求与体现;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中国、发展社会生产力和各项社会事业要求与保证;是新时期司法工作的最高准则与价值追求。

因此司法工作是为党和人民的中心工作服务的,在创建平安中国、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新时期的建设目标和中心任务面前,我们的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就要以此作为司法工作的目标任务与价值追求,必须做到公正司法、文明办案、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效率,体现司法公平、正义与良知,将司法为民意识化作我们工作的热情、信念与追求,最大限度地追求人民的满意。

  社会和谐离不开司法公正。

司法的价值在于正义与秩序,而其价值的实现需要通过法院、法官的公正执法来实现,所以良法还须良治。

没有司法公正,良法就会成为恶法。

没有司法公正,就不能形成统一的、权威的社会规则与社会规范,社会纠纷就得不到解决、社会矛盾就得不到化解,社会关系就得不到调整,社会秩序就得不到维护。

如果法律都没有了权威,社会生产生活则不能正常进行,社会怎能和谐,怎能安定团结

因此平安中国离不开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离不开公正司法。

而人民的满意、人民的支持则要以我们的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作为前提,所以坚持司法为民,确保司法公正是我们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的价值追求和实现目标。

哪位有关于“廉洁”为主题的一些诗词(古代、当代、现代)、历史典故、真实感人的故事等等

明朝时期,清正廉洁的清官海瑞不畏强权,在担任延平府南平县教谕时,按《会典》规定不向延平府官员下跪行拜礼,获“笔架博士”雅号。

他从不收受贿赂,也看不惯别的官员讲排场,主张为人正直,讲孝道,资助贫寒学士带领工农红军住在宁冈县茅平村时,每顿饭只有糙红米和南瓜煮稀饭,有时候米太少,马上就会饿掉的。

但从不搞特殊,始终和战士们在一个锅里盛饭。

后来,警卫员实在看不下去了,就煮了半斤干饭给。

一开始很奇怪,便问战士们今天也吃这样的饭吗

警卫员不敢隐瞒,便说了实话。

听了,说:“我不会吃的,战士们吃什么,我就吃什么,我不应该有特殊待遇。

”警卫员见态度坚决,便拿回去了。

杜诗(

——38年),字君公,东汉河南郡汲县(今河南汲县)人。

光武帝刘秀在位时,先后担任侍御史、成皋令、沛郡都尉、汝南都尉和南阳太守等官职。

(一)建武元年(25年),时任大司马府中掾属的杜诗连升三级,担任了朝廷的侍御史。

当时,由于连续多年的兵荒马乱,洛阳百姓大都离乡背井,逃难在外。

杜诗的主要职责,就是负责召回、安抚洛阳城的老百姓。

为此,他经常深人民间,了解百姓的疾苦,尽量为他们多办一些实事好事,并通过他们,劝告更多的外逃人员重返家园。

这时,有位名叫肖广的将军率兵驻扎在洛阳。

肖广自恃功高,一向争强好胜,专横跋扈。

在他的影响下,其部属也都自命不凡,无视法纪,常常跑到百姓家吃、喝、拿、要,甚至欺男霸女,为所欲为。

百姓深受其害,整日惶恐不安。

杜诗得知此情,立即求见肖广,劝他对士兵严加约束,停止横暴行为。

然而,肖广并未将杜诗放在眼里,更没有对士兵采取任何约束。

杜诗再次面见肖广,要他尽快改变这种局面,肖广仍旧置若罔闻,无动于衷。

待杜诗命令他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时,蛮横的肖广竟恼羞成怒,当场同杜诗顶撞起来。

杜诗见他如此胆大妄为,不可救药,遂即命手下将他斩首。

随后,杜诗将此情原原本本地向光武帝作了汇报。

光武帝不但没有怪罪他先斩后奏,反而召见了他,还赏赐他一套作为大臣前导的桤戟仪仗,并派他到河东郡诛杀或降服叛贼杨异等人。

结果,杜诗又出色地完成了这一艰巨的任务。

杜诗还做过三年成皋县令,政绩优异,并由此而升为沛郡都尉后调任汝南郡都尉。

于建武七年(31年),又升任南阳郡太守。

(二)南阳,是光武帝刘秀的故乡。

东汉统治集团中的许多重要人物,都是这儿的豪强富户。

这些人的子弟大都依仗权势,横行乡里,致使许多人都不敢到南阳去做官。

而杜诗则不然,他不但毅然上任,而且在那儿大刀阔斧地干了一番。

首先,杜诗严惩了一批罪大恶极的豪强。

他根据群众的举报和自己的明察暗访,很快便弄清了滋扰社会治安的一些首恶分子,并将他们一一捕获。

这时,不少朝廷重臣都出面干预,但杜诗毫不动摇,仍依法将他们予以惩处。

其他地方豪强见此情势,也不得不有所收敛。

接着,杜诗又在减少百姓徭役的同时,亲自率领他们兴修水利,治理破池,开荒种田,发展生产。

经过几年的艰苦奋斗,郡内家家户户逐渐富足起来。

在此期间,杜诗还总结了劳动人民的冶铁经验,发明了一种名叫“水排”的冶铁用的水力鼓风设施。

该设施以水为动力,使皮制的鼓风囊一张一合,不断将空气送人炉内,从而大大减轻了冶铁的劳动强度。

随着“水排”的推广应用,劳动生产率迅速提高,优良的农业工具大批问世,进一步发展了南阳的农业生产。

同时,老百姓尝到甜头后,许多传统的观念也开始发生变化。

大家常常在一起切磋生产工艺,更新技术,从而更加密切了彼此的关系。

鉴于杜诗的所作所为和给南阳百姓带来的诸多实惠,南阳吏民总是将他和西汉元帝时的南阳太守召信臣相提并论。

因为人们早已将召信臣誉为“召父”,所以将他称为了“杜母”。

有人还专此编了一首歌谣,其中一句说:“前有召父,后有杜母”。

也正是从那时开始,普天下的老百姓都将心系百姓、造福一方的地方官,亲切地称之为“父母官”。

当然,有些毫无政绩甚至鱼肉百姓的地方官,虽然也以“父母官”自居,但百姓不但不承认,甚至还公开申明:即使他们自称“孙子官”,也不要

(三)杜诗一生忠君爱民,清正廉洁。

无论他在哪儿做官,都一心扑在公务上,从不考虑个人的荣辱得失。

在南阳打开局面后,杜诗很快便赢得了朝廷的赏识和百姓的拥戴,真可谓事事称心如意。

但他却一连三次上疏,坚持请皇帝将他从南阳这样一个大郡太守的职位上撤下来,留给即将凯旋而归的将领来充任,而自己,最好去接受小一点的职务。

他还劝谏皇帝让前线的将士适当休整,并逐渐提高士兵待遇等等。

杜诗平时很注重推荐人才。

清河名士刘统、鲁阳县令董崇等等,都是他荐举给朝廷的。

这些人,后来也都成了国家的栋梁之材。

按照当时的规定,杜诗的物质待遇已相当优厚。

但是,他大都将薪傣捐献给了修水利、治破池等公益事业上,也常常周济那些穷苦人。

因此,在他病逝时,几乎没有任何属于他个人的田地和房产,贫穷得连丧事都无法办理。

司隶校尉鲍永得知后,马上向光武帝奏明了这一情况。

光武帝无限感慨,遂立即命令在郡守官邸为他治丧,并特赐绢帛千匹作为丧葬费用。

如何做好一个党员法官

一要修“心”。

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其一,应当秉承对法律的崇仰之心。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其著作《宗教与法律》中曾经这样表述。

法律信仰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作为最接近法律,最应当守护法律的群体之一,法官必须怀有对法律的虔诚信仰,并将这种信仰当做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支点,时刻保持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让内心对法律的纯正信仰成为指引自身工作、生活的最高准则;其二,应当保持对法官职业的热爱之心。

作为预备法官,应当尽快实现思维转变,认识到法官职业的神圣与伟大,培养对法官职业的赤诚热爱,树立身为人民法官荣誉感、责任心,做到爱岗敬业,无私奉献。

其三,应当怀有对人民群众的感恩之心。

人民法官具有人民性,每一名法官必然来自人民,在人民群众的支持下践行法官职责,因此,作为一名合格的人民法官,必须做到时刻怀有感恩之心,牢记“人民法官为人民”这一行为准则,坚持走群众路线,把人民群众当亲人,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想方设法为群众解难,以司法为民、利民、便民、爱民的实际行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尽自己的微薄之力回报人民、回报社会,努力做人民满意的好法官。

     二要修“德”。

在社会公众心目中,法官是社会正义的化身,是人民平安、国家稳定的守护神,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

要成为合格的法官,必须恪守以司法核心价值观为主导的法官职业道德。

作为人民法院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公正、廉洁、为民”,是法院价值体系中最基础、最稳定、最本质的部分,它高度浓缩了当代中国法官的行为理念和价值追求,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价值层面的本质规定,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院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广大法官履行神圣职责的共同思想基础。

首先,必须牢固树立公正的司法理念。

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只有公正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升法院、法官的公信力。

人民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时刻牢记公正,切实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其二,要牢记清正廉洁的司法要求。

“公生明,廉生威”,坚守廉洁司法,才能彰显法律的权威和法官的威严。

法官的清正廉洁是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保障,也是法官应当具备的价值观和基本品质。

“廉洁”是人民法官的立身之本,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保持职业良知,严格遵守“五个严禁”等审判纪律和廉政规定,不为金钱所诱,不为人情所惑,不为关系所扰,不为权势所迫,堂堂正正办案,干干净净做人,以清正廉洁取信于民。

其三,要谨记司法为民这一根本思想。

要确实树立为民司法的价值观,并通过具体工作中的言行将这一原则认真体现和落实。

作为法官,应当有一颗爱民之心,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需,努力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

     三要修“知”。

想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常存好学之心,始终坚持学习,不断扩展自身知识层面。

首先,要加强对法律专业知识的研习,及时掌握最新法律规定及法学研究成果,不断充实自身专业知识,提升自身法律素质,适应法律体系形成对法官司法能力的新要求。

其次,要注重对其他各学科知识的学习,了解。

在司法审判工作中,总是会遇到形形色色的纠纷,往往涉及各种学科的知识,法官注重对其他学科的延伸学习,掌握各种基础学科的基本知识,学习社会经验,改善自身知识结构,有助于对案件事实的准确把握,从而更有效地做出正确裁判。

此外,我们的社会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官在司法工作中遇到的各类纠纷的特点同样不是一成不变的。

面对不断出现的新型、疑难、复杂案件,法官必须通过不断的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素质、水平,以应对社会发展对法官带来的新要求、人民群众对法官的新期望。

     四要修“能”。

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我们必须不断提升自身综合能力,注重学习各种实用技能。

首先,要培养娴熟的法律应用能力和综合判断能力。

如果仅有严守公平正义的信念和决心,却没有娴熟的法律应用能力,结果往往是纸上谈兵,,最后处理的案件往往既违背了法律的本意,也与自己的初衷背道而驰。

因此,作为一名法官,首要就是正确把握这种能力,不断提高司法审判技能,为通过自身工作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奠下坚实的基础。

其次,要把握行之有效的审判艺术。

在司法工作中,要讲究案件的审理方法,经常性的就审判实践中有价值、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调研、探讨,从而实现办案艺术的不断提升。

同时,更要加强调解艺术的研究,提高调解的能力,要保持较强的敏锐性和洞察力,善于掌握和理解当事人的心理并从中切入来实现当事人双方各自利益的归属,真正做到定纷止争。

再次,要提升自己应对各种突发状况的实质能力。

法官是矛盾的最终裁决者,是公平和正义的化身。

担当着裁判是非曲直、调处社会矛盾的责任,作为一名合格的人民法官,必须具有妥善应对各种突发性案件状况,综合掌控全局,控制案件节奏的能力。

这样,才能形成过硬的业务素质,切实办理好各类案件,处理好各种问题,得到人民群众的尊重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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