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计生工作人员要做些什么
一、计生工作人员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
严格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指标完成; 2、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总结,建立健全并积极落实计划生育规章制度、政策法规,及时传达上级文件、政策。
及时登记信访案件,搞好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3、生育指标申办、奖励政策落实、奖励费发放及政策咨询、信息调研等工作; 4、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各类统计报表机要局管理与发放工作; 5、负责药具的计划管理、库存、发放、登记工作,做好药具总账、明细账,账目清楚; 6、负责计划生育基础信息统计工作,及时变更相关数据; 7、负责计划生育宣传工作,落实上级部门计划生育宣传内容; 8、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组织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9、完成上级计生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计划生育目的: 计划生育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在人口稠密的国家或地区,提倡计划生育,在现代世界性人口猛增的情况下,节制生育便成了计划生育中的主要控制问题。
实行计划生育有两方面的途径:一是未婚青年实行晚婚;一是已婚夫妇采用科学的方法做到有计划地生育子女。
关以现在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作风
(一)乡级以上协会的职责:1、组织各级协会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学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提高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2、监督、检查本级和下级计划生育协会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的工作。
3、建立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多种渠道,保证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及时、准确、顺畅地反映上来。
4、对经过各种渠道收集的群众意见进行汇总、核实、整理和分析,将有代表性的意见和问题,通过调查报告、提案、建议等书面形式,向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使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能得到及时处理和解决。
(二)村级协会的职责:根据“便于组织、方便活动”的要求,加强协会的活动网络建设;会员和群众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活动,学习计划生育和科学知识;组织会员和群众开展生产、生活、生育中的互帮互助活动,协调有关部门或单位,为提高群众的素质和生活水平提高提供必要的服务;了解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意见和要求,协助村(居)委会改进工作,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
假如你是一名计生工作人员,你会怎么做好你的工作
计生办工作人员是国家公职人员,肩负着执行党和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神圣历史使命,首先应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自身思想政治水平,在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指示精神,严格遵守法律、纪律及相关规章制度。
其次,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服务好办事群众,即便是在行政执法中,也好充分保障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
老百姓是纳税人,从根本上说是我们的衣食父母。
再次,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尤其要加强业务学习,立足本职工作,服务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村级计生工作人员如何做好工作
做好计生工作,必须研究方法。
变村梗阻为村为主,变被动抓为主动抓,变突击抓为经常抓。
经常抓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抓平时,做到结婚登实、孕检落实、出生报实、手术及时、宣传到位。
村级计生人员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积极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新型生育文化,积极引导群众转变生育观念,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为群众的一项积极行动,主动参与、支持计生工作。
2、搞好服务,是开展好计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积极带领计生小组长、计生协会会员进家入户的服务和访视工作。
主动动员、说服、帮助群众办理《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有关计生证件。
3、计生统计信息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一个村的计生工作水平。
充分调动计生中心长、村两委成员参与计生工作的积极性,开好每月的村级计生例会,准确掌握本村育龄群众的婚、孕、育、节育情况,并及时填报上报,做好微机信息的及时滚动,确保微机信息与实际一致。
4、“双查、双补”工作是计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服务群众的一个重要方面。
积极协助村两委成员抓好“双查、双补”工作,积极维护群众的身心健康和切身利益。
计生委里的工作人员属于公务员吗
计生委到底是干什么的
就只是来计划出生人口的
计生委里的人员属于公务员编制,计生委就是卫生和计划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内容: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加强医疗卫生工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配置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人民健康水平。
作为基层计生工作人员,主要的工作职责是什么?应该怎么样履行这个职责?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法规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一级分类】军事法规 【二级分类】军人婚姻法律制度 【颁布部门】中央军委 【颁布日期】2003.04.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计划生育工作,保障实行计划生育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队所有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机构,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依法管理计划生育。
第三条军队所有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四条军队依法保障军队人员合法生育、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
第五条军队计划生育工作贯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坚持与部队全面建设相结合,与官兵成长进步相结合,与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中央军委领导下,负责军队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拟制军队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全军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二)审定全军计划生育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批军师职领导干部人口理论集训计划; (四)定期总结全军计划生育工作,推广计划生育工作经验; (五)组织实施全军性计划生育工作的评比、表彰活动; (六)中央军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全军计划生育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二)组织和指导全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婚育管理; (三)组织军队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四)组织军师职领导干部人口理论集训和军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干部培训; (五)编报全军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检查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 (六)制定全军避孕药具需求计划,负责避孕药具的订购、分配和管理; (七)负责全军计划生育工作统计,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八)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团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规章制度,指导所属单位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二)审定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规划、计划; (三)定期分析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推广计划生育工作经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四)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团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本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二)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婚育管理; (三)组织开展; (四)组织领导干部人口理论学习和计划生育干部培训; (五)管理使用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六)编报避孕药具需求计划,管理和发放避孕药具; (七)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统计,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八)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营、连计划生育指导小组在同级党委(党支部)领导下组织落实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机关的军务、动员、组织、干部、宣传、纪检、财务、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协助和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婚育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二条军队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禁止违法生育。
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者为晚婚。
已婚妇女达到以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第十三条女方达到的育龄夫妻,可自行选择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并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或者。
女方为现役军人的,其单位所在地视为户籍所在地。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育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三)患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六)职工配偶是农村居民,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分别向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取得生育证明或者,并经军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方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军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接到育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后,应当在60天内予以批复。
第十五条再婚家庭双方再婚前累计已有两个子女,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并取得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证明或者,经军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军区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四章 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军队建立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十八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向育龄夫妻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科学研究,有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开展新业务、新技术。
第二十条军队人员结婚前,男女双方必须到军队或者地方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接受婚前卫生指导。
第二十一条育龄夫妻享有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和安全保障权。
提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措施。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第二十三条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须经军队卫生部门批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具备规定的资格。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必须严格遵守技术规范和相关制度,确保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经军区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的,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予免费治疗。
第二十五条各级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和卫生部门应当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人员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五章 优待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军队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
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
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军队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
第三十条女军人、女职工符合晚育规定,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除按照规定享受3个月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
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
男方为军队人员,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第三十一条夫妻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分别向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
自领证之月起,按照规定领取。
育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领取,享受有关待遇: (一)原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因故死亡后不再生育的; (二)原有一个子女因故死亡,又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第三十二条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所在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月起停发,并收回。
第三十三条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所在单位应当收回其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发给的全部,并依照的有关规定给予降职(级)或者降衔(级)以上处分。
当事人是军队职工的,按照的有关规定给予降职(级)以上处分。
违反本条例,生育第三个及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加重处分。
第三十五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第二个及第二个以上子女和非法收养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第三十六条未完成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出现违法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照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不具备国家和军队规定的条件和资格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为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者逃避管理提供保护的; (五)非法倒卖避孕药具的; (六)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七)其他妨害计划生育工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在军队营区居住或者从业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家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军队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计划生育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一条各总部、军兵种、军区、武警部队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5日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即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