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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人员座右铭

时间:2019-01-29 02:04

计划生育协会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一)乡级以上协会的职责:1、组织各级协会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学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提高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2、监督、检查本级和下级计划生育协会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的工作。

3、建立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多种渠道,保证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及时、准确、顺畅地反映上来。

4、对经过各种渠道收集的群众意见进行汇总、核实、整理和分析,将有代表性的意见和问题,通过调查报告、提案、建议等书面形式,向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使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能得到及时处理和解决。

(二)村级协会的职责:根据“便于组织、方便活动”的要求,加强协会的活动网络建设;会员和群众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活动,学习计划生育和科学知识;组织会员和群众开展生产、生活、生育中的互帮互助活动,协调有关部门或单位,为提高群众的素质和生活水平提高提供必要的服务;了解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意见和要求,协助村(居)委会改进工作,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

国家《计划生育条例》原文

1、国家《生育条例》已经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共七章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原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以现在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作风

要看哪一级。

一般说来,县级以上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都是公务员。

而乡镇就不一样了,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助理员(有的地方称为计划生育科员),属于公务员编制,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还设立计划生育管理站(或计划生育服务站、指导站……等等),计生站的工作人员都不是公务员,一般属于全民事业编制。

站长如果是计划生育助理员或计划生育科员兼任的,就是公务员,否则站长也不是公务员。

从行政法学上来说,他们都是属于接受行政机关委托的、具有一定管理职能的计划生育执法人员。

国家公职人员违反计划生育的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7章47条。

  第一章主要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宗旨、目的和依据,国家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社会各方面配合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以及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推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严格依法行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主要规定了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主要明确了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并将现行生育政策予以法律化、制度化,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计划生育工作中必要的管理、服务制度和措施。

  第四章主要规定了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给予奖励、优待,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章主要规定了国家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方面应承担的责任,明确了计划生育技术工作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

  第六章主要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主要规定了国务院依据本法规定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规定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以及本法的施行时间。

任职干部违反计划生育的怎样处理

以下是干部违反计划生育处罚办法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违反计划生育构成犯罪,被免予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被判刑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条 符合生育条件但未领生育证而生育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五条 超生一个子女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至开除处分,但一般应给予降级以上处分;超生两个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收养他人子女的,或者为达到生育子女的目的,将已有子女送他人抚养后又生育子女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条 骗取生育证、节育证、病残儿鉴定证以及其它计划生育证明而生育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从重处分。

第七条 虐待女婴或者女婴生母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至开除处分。

弃婴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溺婴的,给予开除处分。

婴儿出生后隐瞒去向的,以弃婴论处。

第八条 擅自为节育对象摘取宫内节育器,做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出具假证明,做假节育手术,或者违反规定鉴别胎儿性别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或开除处分。

第九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生育证或者批生育指标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留用或开除处分。

伪造、变造、出卖生育证、节育证、病残儿鉴定证或者其它计划生育证明的,给予降职至开除处分。

第十条 隐瞒、容留、强迫子女或者他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造成计划外生育或超生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使用不正当手段达到子女早婚早育、计划外生育或者超生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纵容、支持溺婴、弃婴、虐待女婴或者女婴生母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对计划外怀孕能采取补救措施中止妊娠而故意贻误时机,以罚款代替采取补救措施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侮辱、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以其它方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至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对不认真执行《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造成本地区、本单位人口严重失控的,给予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十四条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给予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第十五条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行贿受贿、贪污、挪用、侵占或者挥霍浪费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超生费或者罚没收入的,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六条 从事婚姻登记、户口和粮食关系、营业执照等管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违反计划生育人员办理婚姻登记、户口和粮食关系、营业执照的,给予记大过至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处理。

监察部门立案查处的违反计划生育案件,由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其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违反《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管理权限比照本规定执行。

计划生育罚款最多是多少

计划生育目前最多是张艺生罚款7487854元。

  征收标准  超生罚款标准并没有一个全国的标准,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省情况制定计划生育条例来确定。

其中,有法规制定权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还可以制定本市计划生育条例,例如深圳市人民政府。

  广东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三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深圳市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条 区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

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的,对其超出部分应当按照超出部分的两倍加征社会抚养费。

  江苏社会抚养费  “超生罚款”的法律术语叫“社会抚养费”。

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由各省制定。

因为张艺谋妻子陈婷的户籍和房子在江苏无锡,所以对张艺谋的相关处罚按照江苏省相关规定。

  一位计生系统工作人员坦言,对于超生当事人的实际收入调查,现实中难以执行。

因此,对于明知实际收入超过普通民众收入的“超生”富人,一般是按照高限征缴倍数,对当事人夫妻各自征收社会抚养费。

  现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上述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而无锡市城镇居民2012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663元则被作为计算基数。

计划生育罚款最多是多少

计划生育人员个人所属部门怎么填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所属部门怎么填

该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所属何部门,就填写何部门。

比如是乡镇计生办工作人员,填写时就可直接填写为“某某乡计生办”即可。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计生工作人员主要做些什么

一、计生工作人员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

严格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指标完成;  2、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总结,建立健全并积极落实计划生育规章制度、政策法规,及时传达上级文件、政策。

及时登记信访案件,搞好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3、生育指标申办、奖励政策落实、奖励费发放及政策咨询、信息调研等工作;  4、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各类统计报表机要局管理与发放工作;  5、负责药具的计划管理、库存、发放、登记工作,做好药具总账、明细账,账目清楚;  6、负责计划生育基础信息统计工作,及时变更相关数据;  7、负责计划生育宣传工作,落实上级部门计划生育宣传内容;  8、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组织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9、完成上级计生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计划生育目的:  计划生育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在人口稠密的国家或地区,提倡计划生育,在现代世界性人口猛增的情况下,节制生育便成了计划生育中的主要控制问题。

实行计划生育有两方面的途径:一是未婚青年实行晚婚;一是已婚夫妇采用科学的方法做到有计划地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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