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摘要
干部廉政讲话(摘要)把握好自己新的人生航程,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开好头、起好步,在新的岗位上不掉队、走正路,做一名让组织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党员领导干部。
学习是增长才干、提高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
领导干部要增强学习意识,热爱学习,善于学习,努力在建设学习型机关和学习型社会中起到表率作用。
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着力加强对经济、科技、社会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并且要把学习党纪条规作为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坚持廉洁自律,既是领导干部从政的道德规范和基本准则,也是领导干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和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要明荣知耻,讲操守、重品行、修美德,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
要自觉抵制诱惑,模范遵守廉政准则,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抵制各种歪风邪气,时刻注意检点自己,严格约束自己。
做到“四慎”:慎初,坚决防止迈向腐化堕落的第一步,在廉洁纪律上坚决不破首例;慎独,在台下、在家里、在八小时以外都自觉管好自己,不论人前人后、明里暗里,都严守防线、矢志不渝;慎微,从小节做起,从小事防起,不能把吃点、拿点、收点不当一回事;慎交,警惕社会交往关系,净化社交圈,慎交友,交好友。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为人民群众谋福祉,用得不好,害已害人。
公正出自公心,正派源于正气。
要把正气作为修身
《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解读分析
中共中央2010年1月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以下简廉政准则》)。
这是党中央为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从制度上保证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廉政准则》的颁布施行,是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
《廉政准则》的颁布施行,使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和实施监督制度更加全面、更加系统,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廉政准则》的出台背景和简要过程 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提高管党治党水平,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基本经验之一。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能否做到清正廉洁,直接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的利益、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必须不断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廉政准则》,是在1997年3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1993年8月至1997年1月,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要求,针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先后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重申和提出了“31个不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和提出了“8个不准”。
这些要求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于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深入开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在更高的层次上纳入规范化的轨道,在总结这些“不准”执行情况的基础上,中央制定了《廉政准则(试行)》。
《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13年来,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发展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廉政准则(试行)》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一是全面吸收中央和中央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新要求的需要。
《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以后,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中央和中央纪委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又先后对党政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了99项要求,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和提出了23项要求。
经过逐一对比分析,这些要求中有65项属于对党政领导干部提出的新要求。
《廉政准则》作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基础性法规,应当将这些新要求吸纳进来。
同时,将目前分散在不同文件中的新要求整合到《廉政准则》中,也有利于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掌握和贯彻执行。
二是吸收借鉴实践经验的需要。
《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方面积极探索,出台了一批制度规定。
这些规定中包含着一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有效做法,有必要通过修订工作加以吸收,上升为全党遵循的廉政要求。
为此,修订工作中收集整理了205件规范性文件,提炼出一些可以借鉴的经验。
三是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衔接的需要。
13年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等一批重要法规相继出台。
通过修订,可以使《廉政准则》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地衔接。
四是地方和部门普遍反映,《廉政准则(试行)》的实施与监督部分比较单薄,需要加以充实和完善,以增强其执行力和可操作性。
因此,中央批准的中央纪委向党的十七大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都明确提出,修订《廉政准则(试行)》。
2007年初,中央纪委着手开展修订工作。
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修订送审稿,2009年1月16日,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召开后,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会精神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修订送审稿,先后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原则同意后,呈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并原则同意,最后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月18日,中央正式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将《廉政准则(试行)》原有规定与《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后中央和中央纪委提出的65项新要求进行有机整合。
同时,吸收借鉴地方和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
一是对于《廉政准则(试行)》中目前仍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且不与新要求存在交叉的5个“不准”予以保留。
二是对于规范内容相近或者类似、存在交叉的,进行了归纳、合并,有的还借鉴了地方和部门的做法,形成了19个“不准”。
三是对于与《廉政准则(试行)》规定内容不存在交叉的,加以吸收,新增形成28个“不准”。
四是考虑到有些要求提出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完善,再写入《廉政准则》意义不大,《廉政准则》不再写入这样的内容。
如,删去了不准“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的规定。
经过整合,我们将《廉政准则(试行)》原有规定、《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后中央和中央纪委提出的65项新要求以及地方和部门的一些有效做法,归纳概括形成了《廉政准则》规定的8个方面52个“不准”。
在修订过程中,主要坚持了以下基本思路: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结合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在基本框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充实完善相关内容,力求使修订后的《廉政准则》更加全面、更加系统。
在充实完善廉政行为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实施与监督,贯彻体现《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要求,在处理好《廉政准则》与《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系的基础上,注意吸收能够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监督制度和措施,使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等工作更好地结合起来。
在条款设计和文字表述方面,注重把握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正确处理从严要求与现实可行性的关系,力求使具体条文清晰、简练、管用。
二、《廉政准则》的主要内容和创新发展之处 (一)关于《廉政准则》的体例结构 考虑到《廉政准则(试行)》的体例结构是经过反复推敲确定下来的,实践证明比较科学合理。
同时,《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13年来,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对其体例结构已经比较熟悉,从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角度看,不宜作大的调整。
因此,《廉政准则》基本沿用了《廉政准则(试行)》的体例结构,仍然分为“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附则”三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一章中,采取先提出禁止性要求,再分项具体列举的方式,从8个方面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
另外,《廉政准则》将试行稿前言部分改为总则,并按照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提出的新要求作了相应调整,以更符合新时期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
(二)《廉政准则》的主要内容 《廉政准则》共3章18条,3700余字。
其中,对《廉政准则(试行)》有关条文保留了2条,修改调整形成了12条,适应新情况增加了4条。
总则部分,分为3个自然段,约400余字。
第一个自然段明确指出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意义,第二自然段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出了五个“必须”的正面要求,第三自然段强调了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原则。
“总则”部分尽管文字不多,但内涵丰富,内容重要,是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基础:一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只有充分认识廉洁从政的重要意义,努力做到五个“必须”,才能自觉遵守各项禁止性规定;另一方面,各级党组织只有充分认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意义,切实按照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原则扎实工作,才能使《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部分共八条。
第一条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方面规定了6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受各类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财物和财产性利益方面的政策界限。
第二条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方面规定了6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证券投资、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离职或者退休后从业等方面的政策界限。
第三条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方面规定了8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公款报销、借用公款公物、管理和使用公款、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方面的政策界限。
第四条在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方面规定了8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政策界限。
第五条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方面规定了8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使用、收受他人财物、经商办企业等方面的政策界限。
第六条在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方面规定了5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务消费、违规批建楼堂馆所、违规使用小汽车等方面的政策界限。
第七条在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方面规定了5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国有企业重大经营活动,以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经营等方面的政策界限。
第八条在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方面规定了6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加强作风建设方面的政策界限。
第二章“实施与监督”部分共六条,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和主要负责同志是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责任主体,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教育制度和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强调贯彻实施《廉政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该章的内容和总则部分关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原则结合起来,构成了各级党组织开展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的制度依据。
第三章“附则”部分共四条,主要规定了三个问题,一是规定了《廉政准则》的适用范围。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廉政准则(试行)》的适用范围包括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考虑到2009年7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问题作了针对性比较强的专门规定,同时《廉政准则》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党内法规,其中一些基本要求,如“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也应当遵守,因此,《廉政准则》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参照执行本准则。
这样既可以照顾到《廉政准则》的普遍适用性,又能兼顾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的特殊性。
二是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党组织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这主要是考虑到《廉政准则》是根据全党全国的普遍情况作出规定的,赋予地方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具体规定的权力,可以提高相关规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规定《廉政准则》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总的来看,《廉政准则》贯彻了党中央和中央纪委近年来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体现了反腐倡廉建设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新进展,反映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实际需要,是一部比较全面、系统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
(三)《廉政准则》的主要创新发展之处 1.体现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
《廉政准则》除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廉政准则》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外,还在行为规范的设定以及实施与监督制度的设定上,始终注意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穿其中,并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特点加以突出和体现。
2.突出了防止利益冲突的精神。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反腐倡廉法律中的“利益冲突”这一概念,专指公职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其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来看,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禁止公职人员在与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利益相关的事项上采取任何行动。
利害关系人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合伙人或将来对其经济利益有影响的人。
采取任何行动,既包括执行职务时的作为和不作为,也包括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游说、提供便利条件及施加各种形式的影响等。
二是禁止公职人员或其利害关系人与公职人员所在单位或受其监管的单位发生交易行为。
三是要求公职人员在担任职务或者执行公务之前说明所涉及事项是否关联到个人利益,并主动申请回避。
这些事项包括个人在公司或社会上的任职兼职情况、所加入的政党及社团、个人资产及所持公司股票、配偶子女的任职情况等。
四是要求公职人员及时处理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所拥有的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资产。
处理的形式一般有出售、委托等。
五是要求公职人员进行财产申报。
六是限制离职后的从业行为。
《廉政准则》也突出和体现了防止利益冲突的要求。
如总则部分增加了“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原则性要求;第二条中增加了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等内容,使防止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活动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规定更加全面;第五条中增加了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等内容,使防止领导干部的特定关系人的行为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方面的规定更加全面;新增加的第七条规定了不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利于防范公权力与微观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
3.强调了不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廉政准则(试行)》没有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
2003年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要求,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仅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原则、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而且会滋生大量腐败现象,《廉政准则》专门增设了一条,即在第七条中针对五种比较典型的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即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这样规定,有利于防范公共权力与正常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作风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指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做好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弘扬党的优良作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作风是人的思想观念、品质修养、道德情操的外在表现。
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讲,优良的作风是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重要支撑和保证,而不良的作风往往是奢靡享乐、腐化堕落的诱因和前兆。
针对当前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廉政准则》第六条、第八条就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以及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将近年来中央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有关要求写入《廉政准则》,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5.充实完善了实施与监督制度。
《廉政准则》贯彻体现《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要求,在处理好《廉政准则》与《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系的基础上,注意吸收能够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监督制度和措施,使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等工作更好地结合起来。
要求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廉政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还要求,要将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廉政准则》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重在狠抓落实,贵在身体力行。
只有各级党组织狠抓落实和广大党员干部身体力行,《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和规定才能付诸实施,真正成为广大党员干部执政为民、廉洁奉公的行为规范,变为反腐倡廉建设、赢得党心民心的实际成效。
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作为党建工作特别是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重要和长期的任务,认真抓实抓好。
各级纪检机关要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方面,要履行好组织协调职责,与相关部门互通情况、交换意见,督促各部门既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做到密切配合、优势互补,使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工作形成整体合力;另一方面,要履行好对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照党委(党组)的部署,把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工作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突出部门优势和特点,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围绕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廉政准则》规定的廉洁从政总体要求、具体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制度和对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责任追究等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纪处分条例》等法规,切实抓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创造良好的思想认识基础和社会氛围。
一是要抓好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学习工作,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意识。
二是要抓好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学习。
将《廉政准则》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干部培训机构教学培训的内容。
三是要抓好纪检干部的学习。
组织纪检干部认真学习领会,统一思想认识,提高依据《廉政准则》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是要抓好在全党全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
要拓宽渠道,既要利用好报刊、书籍等平面媒体,又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等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都了解《廉政准则》,为全党全社会行动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创造良好条件。
要切实完善配套制度,增强落实《廉政准则》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是抓紧制定《廉政准则》实施办法。
二是为解决针对性和有效性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有关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可以根据《廉政准则》的授权,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同时,省级以下的地方、部门、单位也可以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部署,以《廉政准则》为依据,结合自身情况,围绕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建章立制。
要对照《廉政准则》及时对已有的制度规定进行清理,对仍然适用的要继续坚持,对不完全适用的要认真修订完善,对基本不适用的要及时加以废止。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切实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认真学习、严格执行、自觉维护《廉政准则》。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在自觉遵守《廉政准则》上率先垂范,切实做到要求党员干部做到的,领导干部必须首先做到;要求下级做到的,上级必须首先做到;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
要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做出榜样,抓出实效,形成自觉遵守和维护《廉政准则》的良好风气。
在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工作中,必须把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作为关键环节抓紧抓好。
开展集中检查,加强日常监督,充分发挥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干部考察考核等党内监督制度的作用,全面了解掌握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及时发现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行为。
对于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和治理。
要拓宽监督渠道。
注重发挥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要严肃处理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行为。
加大这方面的办案力度,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案件。
对违反《廉政准则》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要选择一些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形成有效震慑。
要形成对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
要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目标、任务、基本内容、方法措施,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范围,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监督检查机制。
同时,对那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不抓不管,敷衍应付,以致造成工作落空、出了问题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哪些工作内容
一、严格落实。
把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工作相结合,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认真做好各项检查工作,确保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落实。
同时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树立起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
二、加强对“一把手”权利行使的约束。
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促使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
建立对“一把手”的工作约谈机制,将信访提醒谈话、廉政专题教育和管理等手段相结合,强化对主要领导的约束和监督。
三、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全面开展防控工作,规范工作流程、排查风险点、制定防范措施,对点深入摸排,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的防控,对各环节防范措施开展检查评估,确保管得住、防得牢、。
论如何规范领导干部的廉洁从业行为
闫海录(河南省公路工理咨询有限公司南 郑州 450003)\ 中图分类号D262.6 F2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7-101-01\ :加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任务之一。
加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业工作,对于促进国有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廉洁经营,健康发展,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 关键词:领导干部;廉洁;教育;制度\ 加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任务之一。
在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再次提出要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是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业工作,对于促进国有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廉洁经营,健康发展,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要廉洁从业\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来说,坚持党性和党的宗旨,就要模范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搞好国有企业,为国家提供更多的物质财富,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这就要高举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廉洁奉公,勤政为企。
只有这样,才能把广大职工紧紧地团结在自己的周围,搞好企业,搞活企业,促进生产经营,实现国有企业保值增值、科学发展的目标。
如果领导干部不能够做到廉洁勤政,而是挥霍浪费,甚至贪污舞弊,侵犯国家集体和职工群众的利益,就会严重地脱离群众,失去自身的先进性,败坏党的形象和声誉,成为党的事业的绊脚石。
\ 二、企业的生存发展需要领导干部廉洁从业\ 首先,从企业的内部环境看,企业要生存、发展、稳定,必须有一个良好的领导班子和完善的经营机制,进行正确的决策、指挥、组织和实施。
如果一个企业的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不高,不廉洁,不勤政,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比如,一些企业领导干部在企业转制、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中搞暗箱操作,化公为私,造成国有企业资产大量流失,势必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稳定。
有了廉洁勤政,懂经营、会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企业才能有凝聚力和向心力,才能使企业的生产经营顺利进行,企业才能生存和发展。
其次,从企业的外部环境看,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必须参与市场竞争。
企业如何去竞争,怎样占领市场
如果靠行贿受贿进行不正当竞争,占领的市场也不能长久,最终一害国家、二害社会、三害企业、四害自己。
因而只能靠质量和服务,靠企业良好的信誉和一流的技术,靠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表率作用。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长盛不衰,立于不败之地。
\ 三、加强党风廉政教育,不断增强廉洁从业的意识\ 一是组织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不断增强领导干部政治理论素养和知法 守纪的自觉性。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二是进行党的理想和宗旨、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过好权力关、政策关、金钱关和美色关。
三是要加强《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教育,要求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十七届中纪委二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提出的七项要求。
四是强化反腐倡廉教育。
教育形式要多种多样,如采取编写教材上党课,自学与辅导相结合总结利用正反典型,图文并茂的电化教育,参观学习,外请专家,知识测试等多种形式进行教育,达到入耳、入脑,不断增强领导干部抵制腐朽思想侵蚀的自觉性,牢固树立廉洁勤政的思想。
\ 四、加强廉洁从业建设,实现国企改革和发展目标\ 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关键,取决于内部企业领导人员的素质。
有一大批懂经营、会管理、能力强、作风正的企业领导,可以把企业带向健康发展的快车道。
反之,则可能把一个好企业引向亏损甚至破产和倒闭。
第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依靠高素质的企业领导团队。
如果企业领导人员不懂得转变观念,不掌握相关的经济、金融、法律等知识和组织管理方法,不善于根据市场变化及时作出科学决策,就很难适应新型企业的内外关系、领导体制、组织管理形式的变化和生产经营、企业发展的需要。
因此,企业领导人员在政治素质、管理水平等方面都要有更高的层次。
第二,企业经营管理过程需要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扩大了,在资源配置、外部经营环境等方面,企业处于市场主体,企业领导人员掌管着大量的国有资产,必须依法经营,必须具有经济政策法纪观念,做到廉洁自律,处理好与外部打交道的关系,自觉抵制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
第三,企业深化内部改革要求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企业内部深化改革,必然带来企业内部利益结构的大调整。
同时,企业实行主辅分离,也可能会诱发一些不廉行为。
如果企业的领导人员没有高度的党性觉悟,没有高度的政策法纪观念,没有很强的廉洁意识,就可能出现腐败和不廉行为,并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 五、加强制度建设,构筑廉洁从业的制度基础\ 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关键在于制度保证,要坚持《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实施纲要》和《关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 - 2012年工作规划》的总体要求,完善各项制度,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第一,抓好廉政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要从企业实际和反腐败的需要出发 ,制定切实可行的廉政制度,让企业严格按照政策法规和有关廉政制度去约束规范自已的行为。
第二,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注重从源头上预防、避免腐败现象和不廉行为。
市场经济越发展,越要建立起与之适应和配套的政策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在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都必须从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大型设备采购招标办法以及对废旧资源的管理等,都应有整套职责明确、操作性强、监督有力的管理办法,从而在源头上堵塞漏洞,防止经权谋私。
第三,认真落实考核制度。
一个好的制度,关键在于落实和执行,企业应积极组织人事部门和纪律监督机关进行考察、考核。
通过考察考核和民主评干,对那些业绩突出,廉政勤政者大力宣传表彰,提拔重用;对那些在其位不谋其政,以权谋私,为政不廉者亮黄牌、敲警钟、摘帽子、搬位子,坚决铲除腐败滋生的环境和土壤。
\ 六、加强监督,确保领导干部廉洁从业\ 作为企业领导人员,手中掌握有不同的权力。
近些年来,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由于制度不完善和政策不配套,加之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滋生了各种腐败现象,一些人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使得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不少企业走入困境,教训十分深刻,因此,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的监督势在必行。
第一,要搞好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必然要受制于外部和内部的监督约束。
加强外部监督就是要加强财务监督、审计监督、法律监督、媒体监督等。
加强内部监督主要是 “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发挥党内监督和职工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二,要努力探索党内监督的有效方法。
党章赋予纪检机关监督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职能。
一般说,监督下级比较容易,但要监督同级甚至上级就不那么容易。
在对下级的监督中,要注重从实际出发,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各类制度执行情况,把握企业领导人员的情况,有的放矢地做好工作。
当前尤为重要的是要逐步摸索和实践对同级组织的监督问题,要讲究监督的方法和策略。
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学习宣传、信息反馈和会议通报等方法,鼓励企业人员和群众积极提出对组织的意见和要求,以及对企业领导的建议等,为领导班子进行决策、改进工作提供参考。
同时,还可以使执行有关制度不够的同志自已找差距,加强廉洁自律。
党风廉政建设谈话主要内容有哪些
包括以下内容: 1、立足教育抓预防,形成拒腐防变教育。
加强宣传教育,是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预防腐败工作中起着奠基和先导作用。
在实践中,该行始终把教育放在首要位置,不断探索拒腐防变教育,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切实增强教育的说服力,使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坚定了理想信念,筑牢了思想道德防线,增强了拒腐防变能力。
2、完善制度抓预防,创建制度体系。
是预防腐败工作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环节,是防腐败工作起到实效的根本保证,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有力措施。
3、强化监督抓预防,创新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控和监督是检验教育效果的重要途径,是执行规章制度的重要保障。
在实际工作中,该行通过突出重点、完善手段、健全体系,努力创新权力运行监督机制,认真落实监督工作,切实增强监督的制衡力,使监督成为预防腐败的一个有力武器。
4、建立健全防控制度:要针对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逐步建立健全、纠错整改、内外监督、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防控制度体系。
5、健全防止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回避制度,重点完善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制度;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行为限制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职务等相关制度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或自身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6、健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财产、出国境等有关事项公开制度的试点,建立健全对国家工作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管理制度,制定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的核心内容是反腐倡廉。
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廉洁自律从自身做起论文内容摘要怎么写
参考一下吧一、要勤学善思学风问题是一个永恒话题,抵制腐败也必须端正学风。
首先是勤学。
通过对近年来查处的一些腐败案件的学习,我们不难发现违纪违法者都是从学习上缺乏自觉性、作风上放松要求开始的。
因此我们要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改造世界观,不断增强党性锻炼。
以提高我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被社会上的丑陋现象迷惑自己的双眼,在权力、金钱、美色等的考验面前自警、自重。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坚强的党性意识,并不是一朝一夕或一劳永逸的事情,不会随着岁月流逝、党龄增加、职务升迁等自然获得,它需要一辈子的学习,既要学理论,也要学先进,更要吸取教训。
因此,党员干部自身必须把学习当作第一需求, 要牢固树立“廉者荣、贪者耻”的思想,从自身做起,力戒贪念。
其次是善思。
苏格拉底讲:“一个人的生命如果不经由一种批判性的自省,这种生命是不值得活的。
”读书旨在通过体味、领悟,通过静思、省察,获得超越时空的思想和智慧,获得指导实践的理念和方法,也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在实践中打造经典,追求卓越。
自觉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进一步坚定政治立场和理想信念,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增强免疫力,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二、要艰苦勤俭“忧劳可以兴国,逸豫可以亡身。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中国人民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历史阶段,我们的物质生活也越来越丰富多彩,而过分的追求物质生活的结果是心为物累。
因此,抵制腐败、加强作风建设必须形成艰苦勤俭的好风气。
小平同志讲:“我们的国家越发展,越要抓艰苦创业”。
因此每一名党员干部都必须自觉继承和发扬革命前辈的优秀品质和优良传统,在实践中刻苦磨练,经受困苦的洗礼,在经风雨、见世面的过程中建功立业,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使艰苦奋斗、崇尚节俭成为自觉的行动,成为永远不变的精神风貌和政治品质。
三、要廉洁自律要防腐拒变,自律是关键。
江总书记一再要求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说到底就是要我们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社会公德。
大千世界,诱惑种种,稍有不慎,就会思想错位,行为出轨。
轻者蒙人生污迹之羞,重者受身败名裂之辱,害人害己,悔之莫及。
要拒绝腐败,抵御腐败,唯有管住自己,这就是防范在前的自律,也是摒弃侥幸,实实在在的规范修身。
管住管好自己,可一生无悔一世无忧,若没管好自己,利用职权贪污受贿,以权经商,利用权利,谋钱谋色,奢侈浪费,挥霍公款,那就会害了自己,害了家人。
所以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自觉做到公私界限分明,不义之财莫取。
加重自律,管住自己,坚持不忘自己是共产党员,不要贪图小利,见钱眼开,始终不渝地保持和发场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的作风。
只有这样,才能抵制腐败保持一身正气,保持共产党员本质。
有谁知道新任干部,关于廉政方面谈话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越多越具体越好
关于廉政谈话的规定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育,根据《共产党党内监督(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干部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廉政教育谈话制度,是区纪委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教育保护干部的目的出发,以事前监督为主,将关口前移,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保护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教育谈话制度,是区纪委领导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对谈话对象进行的党风廉政教育活动。
谈话制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党纪政纪,自觉接受教育和监督;应当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
第四条 每年年底,区委对全区各单位担任现职的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一次集体廉政谈话;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每年要向区委、区政府的分管领导递交廉政承诺书。
第五条 区纪委每年根据干部调整情况,组织新任职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集体廉政谈话。
第六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教育谈话:(一)职务晋升或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二)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者帮助教育;(三)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一般问题,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四)有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和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 谈话的对象:全区各部、办、局、群团、街道等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重要职能部门或单位的科级负责人。
第八条 谈话的组织: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负责;也可委托或指定纪委副书记、纪委常委进行谈话。
第九条 谈话的程序及要求:(一)承办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报有关领导审批。
(二)承办部门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
(三)对职务晋升或工作调动进行廉政谈话的领导干部,在对其审计后进行,谈话后要求其写出廉政承诺,保存在该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中。
(四)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五)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六)谈话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次数、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
无特殊需要不记录谈话内容。
(七)受领导委托、指定对有关谈话对象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将谈话情况向授权的领导报告。
第十条 对谈话人员的要求:(一)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地告诉谈话对象。
(二)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不准打击报复,不准假公济私,不准向谈话对象提出不正当要求。
(四)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信访举报件或者谈话对象不宜阅读的其他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
(五)注意保密,不得向外泄露保密的谈话内容。
第十一条 对其他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谈话活动,由各级纪(工)委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