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委会成立 如何发动业主积极参与投票 宣传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b)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xx家园业主委员会 受委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xx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xx 坐落位置:xx 四 至:xx 占地面积:xx 建筑面积:xx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附后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架空层。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道、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红外线监控系统。
第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
第七条 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第九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十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第十二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 物业管理服务费; 2. 业主室内有偿服务费; 3. 特约服务费; 第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六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赔偿损失等措施。
第十七条 其它委托事项 1.协调处理开发商工程质量遗留问题。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八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 年。
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议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商业用房,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 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 ; 7、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x日内向乙方提供 xx 平方米建筑面积管理用房(产权仍属甲方),由乙方按下列第(1)执行; (1)无偿使用; (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 。
8、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乙方移交; 9、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时,负责催交或以其他方式偿付; 10、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协调历来未缴物业管理服务费问题; (2)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为缴费时间,最多预交壹年; (3)电梯三方对讲补装问题; (4)xx咖啡屋、xx栋氧吧排烟问题、xx文化室开门问题。
11、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第二十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有(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8、每 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9、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10、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缺损 2、设备运行:运行状态良好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接到反应后24小时内组织维修 4、公共环境:无垃圾暴露、日产日清、卫生达标 5、绿化:修剪养护及时 6、交通秩序:交通便利、车辆行驶畅通、停放有序 7、保安:24小时值班、按规定巡逻 8、急修:10分钟赶到现场处理 小修:随报随修或按业主约定时间修理 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80%以上 具体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要求附后。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5元(多层)、0.95元(高层)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0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市场及业主委员会协商调整。
3、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 收取。
4、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按以下第(2)项处理 (1)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 元交纳滞纳金; (2)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费的万分之伍交纳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车位使用费用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1、露天车位:80元\\\/辆月 2、车库车位:150元\\\/辆月(六个车位) 第二十四条 乙方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须经甲方同意。
第二十五条 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约定如下: 1、高层楼房电梯运行费按实结算,由乙方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第二十六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公共场地维修、养护费用: 1、房屋共用部位的小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大中修费用,由甲方承担;更新费用,,由甲方承担。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小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大中修费用,由甲方承担;更新费用,由甲方承担。
3、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小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大中修费用,由甲方承担;更新费用,由甲方承担。
4、公共绿地的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改造、更新费用,由甲方承担。
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小修、养护费用,有乙方承担;大中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 壹万 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三十二条 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大多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反映良好,可续订合同。
第三十三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附件和补充协议中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12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 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一、 综合管理服务标准: 1.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2.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按规定公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内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3.全体员工挂牌服务,执行职业道德规范,每半年召开一次业主座谈会,收集意见,及时整改;每年年底进行业主满意度评价;每年至少一次与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组织文化趣味活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二、卫生方面服务标准: 1、环卫设备完好,合理设置垃圾桶、果皮箱。
2、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有专职的清洁人员和明确的 责任范围,公共区域每天至少清扫一次,并实行8 小时动态保洁。
3、垃圾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溢满现象,各类 垃圾容器及时清洁,无重异味。
4、小区内道路等共用场地无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5、雨雪天气及时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清 扫,楼道无乱悬挂、乱贴、乱画、乱堆放等现象。
6、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灭蝇、灭蚊等卫生消杀工作。
7、对超环保标准排放油烟、噪音等行为和违反规定饲 养、家畜、家禽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 处理。
三、维护方面服务标准: 1、 维修养护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 岗位责任制明确,执行良好。
2、 共用设施设备按照项目配套建设管理,责任分工运 转正常,维护良好,有设备台帐,运行记录、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对设备故障及重大或突发性事件有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记录。
3、 保障小区智能化设施的日常运行正常,维护及时。
4、 智能化系统出现故障时,有相关预案措施弥补。
5、 电梯24小时运行,安全设施齐全、通风、照明及附属设施完好。
6、 轿厢、井道、机房保持清洁。
7、 电梯按时年检,由专业队伍维修保养,维修、保养人员持证上岗。
8、 运行出现故障后,维修人员应在规定的20分钟内到达现场维修。
9、 运行出现险情后,有排除险情的应急处理措施。
10、 保证居民正常生活用水 11、 对水箱定期清洗消毒,确保水质合格。
四、绿化方面服务标准: 1、 花草树木生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
2、 绿地无改变性质和破坏,占用现象。
3、 适时对花草树木进行浇灌、松土、施肥、灭虫、防冻保暖。
4、 园林小品及设施维护良好。
五、秩序维护方面服务标准: 1. 小区严格实行封闭式管理(2007年5月1日开始执行),主要出入口有专人值守, 外来人员和车辆及大件物品出入登记。
2. 有专门秩序维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及巡逻制度。
3. 对非机动车实行凭牌出入,机动车、非机动车行驶、停泊管理有序。
4. 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识和具体的防范措施。
5. 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无损,可随时起用、消防通道畅通,制订消防应急方案。
6. 中央监控室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并保存7天监控资料。
7. 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花、草、树木、果实等。
8. 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六、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方案: 1、如果中标第一个月(说明具体月份)将暂不使用的南门临时封砌; 2、对咖啡屋对小区排放的油烟问题,通过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咖啡屋使用者进行协调沟通无效时,报政府主管部门,力争在今年上半年解决; 3、有关电梯三方对讲的遗留问题,将在5月底前解决; 4、有关xx栋氧吧排烟问题,将在5月底前解决; 5、有关xx文化室向小区内开门的问题,需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配合,积极与武丰村村委会联系,协商解决,将在6月底前解决。
6.年底对本小区垃圾桶设置根据地理环境改入地下。
业主委员会主任需要什么文化
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195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1日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6)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晨光、熊树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都江堰市向峨乡场镇十九户居民在向峨乡人民政府指导下成立统归自建业主委员会,选举被告人杨某某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自建户筛选承建方及协调房屋建设相关事宜。
在筛选承建方及房屋建设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以低于建房协议签订的建房单价300元每平方米的方式,变相收受承建方董某某给予的15万元人民币“好处费”,承诺并实际帮助董某某拿到工程、协调关系以及帮助收取房款,为董某某谋取利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向峨乡场镇统归自建业主委员会主任,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变相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杨某某的辩解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证言,书证,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及其户籍信息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作为向峨乡场镇统归自建业主委员会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追究其刑事责任。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决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所追缴款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金蓉审判员聂建明人民陪审员马永福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胡蓉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58年4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江北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市江北区中德阳光花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原主任,住重庆市江北区。
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5〕1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洪淞出庭支持公诉,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重庆市江北区中德阳光花城小区(以下简称阳光花城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被告人周某当选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日常管理、重大事务决策和对外签订合同等工作。
2014年1月,重庆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华公司)副经理范某请托周某在阳光花城小区更换物管公司时帮助兰花公司成为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周某答应帮忙,同时提出要给予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补助费3.5万元,范某同意。
同年26日,在未召开小区业主大会的情况下,周某在其阳光花城小区住处代表业主委员会与兰华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随后收受范某给予的现金3.5万元并据为己有。
合同签订后,因不符合程序未被该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批准,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周某涉嫌犯罪,遂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经调查,于2015年7月28日在周某住处将其抓获。
案发后,周某退出现金3.5万元。
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应证据证明其指控,并据此认为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对周某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决定兰华公司成为阳光花城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系业主委员会集体意见,并非周某个人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营业执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范某、赵某、李某等的证言、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担任阳光花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现金3.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以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根据查明的事实,周某担任阳光花城业主委员会主任期间,负责业主委员会日常管理、重大事务决策和对外签订合同等工作,根据兰华公司的请托,承诺在阳光花城小区更换物业服务公司时给予帮助,从而收受其现金3.5万元,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系集体意见对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没有影响,故对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审理中自愿认罪,且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周某退缴的违法所得350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战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王雪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