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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审判当中有哪些格言

时间:2014-09-28 08:42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刘峰律师的名言有哪些

看他的文章篇篇精彩,名言肯定很多。

求其身边人赐一些。

谢谢。

“没有任何一个谎言,可以永远长存。

”“真理在绝大多数时间都是被埋藏的,而闪烁的常常是谬误。

”“人,至少得有一个方面是纯粹的。

”“一个无大道之心的人,往往始于无有,而终于虚幻。

大道,是信念的彼岸。

”“我们的目的,不是为了引起对峙,而是为了实现正义。

”“张开嘴,正义会替你说话。

”“主张理性并非意味着不会受到非理性袭击,而是甘愿受到非理性伤害,也不会还之于非理性。

”“宁愿以理性而失败,也不愿以非理性而取胜。

”“改变一个人,远比战胜一个人更属于成功。

”“今天的中国人犯了一种病,病的名称很长,叫做'相信世界上的人若非砧板,便是铁锤'。

”“谁违背法律,漠视正义,谁必将为此付出代价。

”“当别人在试图为他人立法的同时,我们在为自己立法。

”“真正的大道,永远路途漫漫,荆棘密布。

稍有不慎,便是绝处。

”“人类的前进其实就如夜行,而照亮我们前进之路的,就是那些斑斑点点的理性之光。

”“一个再不良善的社会,也绝不可能长期忍受一个只有批判而没有建树的行为。

”“在一个没有理性的法庭上,再荒唐的指控也能成立。

”“态度会说话。

”“坚守是伟大的,而死磕是轻佻的。

坚守是默默的,而死磕是彰显的。

坚守是品质,而死磕是标签。

坚守永远是建设性的,而死磕往往是破坏性的。

”“中国律师应该从理想主义回归到理性主义。

”“斗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斗的目的是为了不斗。

”“中国律师界作为最善于理解理性规则,最富于拥有理性意识,最应该具备理性品质的一群,摆好身姿,定好神态,量好坐标,践行和推动职业化,将是唯一正确的路。

”“每一个案件都是不同的,而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做法。

”“自信不是凭空而生。

更不是一种所谓的心理暗示,而是一种人格充实和扎实。

”“沟通,对一个案件的解决,就好比大禹治水,缓和了洪水与堤坝的敌对关系,消除对峙,走向平衡。

而彼此尊重,正是生成它的原始基因。

”“最普通的辩护,是总想着挑剔检察官的起诉和法官的审判;最庸常的辩护,是总一厢情愿地想着挑剔检察官的起诉和法官的审判。

而只有最好的辩护,才总会基于己方的充足与不足,有利与不利,以既定的目的,去想着帮助检察官的起诉和法官的审判。

”“谁都得在明天为今天的行为买单。

”“这是一个没有君子的世界。

不必勉强,不用在意。

珍惜该珍惜的,冷视该冷视的。

”“规则意向和开创意识,是很多著名刑辩律师的珍贵内质。

无意称雄争霸,有意争先称胜;深知创造世界之大,自安一隅之踞,却又尽心尽力,发挥自我。

”“我在法庭上的种种表现,与其说是我的辩护方式,不如说是我在辩护中的人生方式。

”“法庭表现,是一个律师在法庭上面向典型的孤立创造。

它是一个实现说服力的过程。

”“去做一般律师不做的,别去做一般律师都在做的

””要想成为一名出色的律师,首先要学会:把大事情当小事情看,把小事情当大事情看。

“”其实每个人都有功利意识,但当精神追逐和功利实际产生了矛盾,功利必须得让位,否则,功利便会挡了精神的道。

即便有所成,也难以大成。

““真正浩瀚的世界,只能是精神的世界,而在精神的世界里,没有多少寡众,只有对错是非。

”“这个国家必须是正义和自由的国度。

也因此,律师不可或缺。

更因此,律师不可构陷。

”“尽管律师的天性便是好斗,也要斗的其所,斗的理性,斗的规则,斗的平静,斗的能对自己交差,也能对对方交差。

那些与此相悖的律师,注定是无趣的,招人厌烦;也注定是无耻的,招人诅咒;还注定是无能的,招人摈弃。

”“就官司而言,不管是对律师还是当事人,输赢重要,但是理解输赢更重要。

”“中国律师,你选择了一个最光鲜的职业,同时也是一个最艰难的职业。

”“既然我是一名律师,我终归别无选择。

”“一个没有怜悯之心的法官,绝对是没有资格坐在审判席上的。

”“辩护和辩证,二者出于同一个辩字,也归于同一个辩字。

”......

民事审判理念格言

一、律师接受委托(一)、律师介入时间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辩护。

(二)、律师办理收案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3、律师事务所给承办律师开据信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二、审查管辖律师接受委托后,应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

发现管辖不当的,应及时提出书面管辖异议。

三、与法院联系(一)、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法院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二)、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

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等。

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

(三)、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应当了解以下事项: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2、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3、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4、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5、被害人的自然情况;6、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的合法性、完备性;7、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的资格、鉴定过程与方式以及鉴定结论和理由等;8、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9、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证据本身及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10、有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有关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11、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律师在刑事诉讼审判阶段的会见中,应提供哪些手续?主要有哪些工作内容?

一般需要律师资格证、身份证、诉讼代理人的委托书等!主要内容呢就是在和代理人会见交谈时尽量搜集对代理人有利的证据,准备答辩状和无罪陈述或尽量的去减轻代理人的量刑等等

审判阶段能委托辩护人吗,律师在审判阶段有哪些权利

一、审判阶段能委托辩护人吗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

也就是说,原来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到了人民法院的审判阶段被告人仍然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

我们说的原来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在审判阶段能否委托,主要是指针对公诉案件来说的。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的公诉案件,从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的那天起,犯罪嫌疑人就有权委托辩护人。

对于人民检察院自己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审查起诉的那天起犯罪嫌疑人就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未委托辩护人,而开庭审判后提出委托辩护人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于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也就是说,自诉案件直接进入审判程序,在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以后,到案件判决以前,被告人随时都可以委托辩护人。

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什么时候可以委托辩护人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从收到审查起诉的材料之日起3天以内,应当告诉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从受理自诉案件的之日起3天以内,告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告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法定义务,如果不告诉就是违法的。

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他们的家属,通过普法学习,知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而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告诉的,可以依法委托辩护人。

二、律师在审判阶段有哪些权利公诉案件一般来说都要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审判这三个阶段。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受理了该案件,该案便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自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之日起,该案便进入审判阶段。

由于审查起诉和审判是两个不同的阶段,辩护律师在这两个不同的阶段中所享有的权利也就不同。

对于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前面已经讲过了,这里讲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所具有的权利。

1、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对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有明确指控事实的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自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明被告人犯罪的有关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

其他辩护人经法院许可,也可以行使这一权利。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如果认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收集到的某一个证据对被告人有利,可以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需要在法庭上出示,而这个证据材料没有被检察机关作为主要证据提供法庭,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

2、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可以听取他们对案件情况的介绍及他们的辩护意见,同时,还可以向他们宣讲法律。

其他辩护人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3、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律师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应当亲自收集和调取。

律师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并不都是要先向证人、被害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遭到拒绝时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律师如果认为某些证据材料对案件的定罪量刑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容易丢失,或律师调取、收集确实有困难的,可以不亲自去收集、调取,而直接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

4、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这同样是法律专门赋予律师的调查取证的权利,其他辩护人不享有这个权利。

但律师在行使这一权利时,要受到以下限制:一是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许可。

人民法院是否许可,主要看律师调查取证是否会给被害人造成伤害,是否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二是必须经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刑事律师在法院审判阶段可以为当事人做什么

刑事律师在法院审判阶段可以为当事人做辩护律师。

律师在案件审判期间见人,需要哪些手续

首先,对方的八级伤残系残疾等级鉴定,不能作为刑事立案依据,如受害者伤情未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及以上,不能追究你父亲刑事责任。

对方出言在先,有挑衅行为,可适当减轻你父亲责任。

你父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你方可适当赔偿,酌情可从轻处罚。

可以通过律师申请取保侯审或者请求缓刑。

若律师不得力,你可以更换律师。

具体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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