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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格言分析

时间:2015-08-04 17:30

法理学案件分析

哈哈,你问的是2006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综合课法理学试题的一道题目咧四、 分析题(本题10分,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

)1、运用法理学理论和知识分析下列材料,并回答问题:2005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问题:(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属于我国哪一类法律渊源

(2)运用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理论和知识,分析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3)从行为模式角度分析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的种类。

(4)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所确定的法律责任属于哪一种类〔答案要点〕(1)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为行政规章中的部门规章。

因此,商务部发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应属于部门规章或行政规章。

(2)法律规则主要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假定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范围部分,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的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即作为或不作为的具体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评价的部分。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规定的“酒类经营者”为假定;“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为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

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和“处两千元以下罚款”是法律规则中的“法律后果”。

(也可以运用假定、处理和制裁三要素论进行正确分析)(3)从“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这一行为模式角度而言,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属于“禁止性法律规则”;从“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这一行为模式角度而言,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属于“命令性法律规则”;因为禁止性法律规则和命令性法律规则可以合称为“义务性法律规则”,因此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总体上属于“义务性法律规则”。

(4)因违反行政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属于行政责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是行政法,因此,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所确定的法律责任属于行政责任。

上面是标准答案哦

法理学案例分析

我早在自己的博客上分析了这个案例,现转过来吧民法学教材中引用了这则案例,它的观点是赵某和丁某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原因是构成共同侵权。

很难想象是这样一个答案

共同侵权分两种,共同加害和共同危险。

本案不是共同加害,因为共同加害需要侵权人存在主观故意。

所以,本案只能以共同危险论。

而我觉得共同危险是不是能够适用于本案,还有待探讨。

共同危险的要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共同危险制造人须存在共同的过失。

在本案件中,赵某和丁某未曾合谋,哪来共同呢,他们的侵权责任来源于严格责任的归责。

其次,共同侵权只适用于没有人能举证证明侵权的结果由其中某一人直接导致(即主体不完全特定)。

本案中,老太太的受伤明显是由猪撞伤,特定的侵权主体确定后,其责任自然也由丁某来承担。

所以,本人认为,教材中的共同侵权的说有失偏颇。

至于最终侵权人赵某,则可以列为诉讼第三人。

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可以按公平责任来适当划分偿金。

但这种偿金是赵某和丁某的内部分担,或者说是丁某对赵某的追偿,而不是2人承担连带责任。

有人可能要说了,结果都是一样,何必在乎过程呢。

其实不然,对普通人来说,权利被保护了,偿金拿到了,就了事了。

但对于司法界来说,这却是个大问题。

因为它反映的是法律的正确适用的问题。

它关系到一部法律能不能被正确实施的问题,岂可轻视

法理学案例分析

答:(l)某医科大学的决定和大会组委会的倡议是不合适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二这农明,受教育权是宪法从予公民的神圣权利.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外,不能被随意剥夺和取消。

上述医学院的决定和大会组委会的倡议.却在没有国家立法的情况下.剥夺了吸烟学生的受教育权,明显是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的,因而其做法足不合适的.应当予以撤销。

(3)当然,上述决策者的动机和愿望无疑是良好的.也符合杜会文明和进步的趋势.但是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毕竟不能等同.倡导的东西并不一定就是对其负面进行法律禁止、法律制裁的东西。

(4)一些新闻媒体对于此举的关注和肯定.表明在我国,宪法至上的观念和原则的确立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杜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我们必须维护宪法的权威.任何行政与非行政的决定,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规定相违背、相冲突,否则就必须制止和纠正。

法理学案例分析

按法律规则的规定,在赠予人自愿赠予的情况下,赠予是有效的,当然前提是赠予人要有行为能力和对该财务的在处分权。

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赠予人在赠与时是自愿的,并且也有行为能力,这个事毋庸置疑的,没有讨论的必要。

我们可以看一下赠与人对赠与的财产是否有处分的权利,24万的财务,只要赠与人夫妻没有对个人财产进行工资,我们就可以推定这个财产是赠与人夫妻的共同财产,那么赠与人在处分这么大额的财产时就必须要征得对方的同意,在本案中,我们没有看到这点,当然,这种情况下,赠与人也不可能去和其妻子商量。

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是无权处分行为,当然可以追回。

按照法律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法律原则只有在穷尽法律规则或者说是为了实现个案正义的时候才能适用,很明显,本案的这个赠予行为时违反了这一个原则的,所以,这个赠予行为也是可以被认为是无效的。

而公序良俗是一种道德规范,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作为道德的公序良俗被作为判案的依据,所以,道德可以是法律的一种补充。

法理学的案件分析

这个涉及到溯机既往的问题~涉及到此类问题原则上从轻从旧,实际上也就是哪个法律判得轻选择哪个。

《法理学》中有一个名词叫:规范性调整。

请问是什么意思

规范性调整: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自身表现出来的、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可能影响。

1.指引作用。

法的指引作用表现为: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法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也相应有两种方式: (1)确定的指引。

(2)有选择的指引。

2.评价作用。

法的评价作用表现在: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

3.预测作用。

法的预测作用,也是法的可预测性,表现在: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4.强制作用。

法的强制作用,亦即法的强制性,表现在: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

5.教育作用。

法的教育作用表现在: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对法理学的认识

一、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的学科。

它的研究范围十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法理学就其学科本性而言,是理论思维科学,而这种理论思维性科学必定是抽象的而非具体的,是形而上的而非形而下的,具有较浓厚的哲学色彩。

正是在此种意义上,法理学有时也被称之为“法哲学”。

但法理学的抽象性并非是空想性,它不是空灵之物,而是有其坚实的基础,即丰富的法律实践。

法理学正是在对大量丰富的法律实践和法律现象考察的基础上,抽象出其带有共同性和规律性的理论。

二、法理学的理论体系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应当研究哪些理论问题。

第二,按照什么样的逻辑线索把这些相对独立的理论问题组织起来,使它们成为一个结构严谨的逻辑整体。

1、研究“法”,必须对法和法学中最基本的概念和范畴加以研究。

这些基本概念和范畴包括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

2、法的价值论涉及到法的理想、目标,因而在法理学中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

法的价值论包括法的价值的概念以及法与人权、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的关系等问题。

3、法理学所研究的法的历史问题包括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古代法律制度、近现代法律制度、法律发展、法制现代化等理论问题。

4、法在现实生活中的运行又具体包括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律职业、法律方法和法治国家等问题。

5、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相互作用的,法是社会体系的一部分,与社会体系的其他方面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一方面,法能够影响、改变社会的其他方面;另一方面,社会的其他方面也能影响、改变法,乃至决定法的内容及其发展。

脱离开法与社会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同样不可能科学地和合理地解答法“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的问题。

此类又具体包括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文化、法与道德、法与科技、法与生态文明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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