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赞美法官的句子
在善与恶、正与邪的较量中,你总是站成一个精确的坐标,捍卫着人间正道,留住了世间温情,在这份安宁这份温馨中,有你的梦境你的追求,有你付出的每一份热忱,每一滴血汗,把绿色奉献给大地,把白鸽奉献给和平,把法律奉献给人间。
小时候,或许是在妈妈的教诲中,或许是在校园的玩伴里,或许是在电视屏幕上,总之,不知道是什么样的原因,让我对法官产生了圣洁而神圣的向往,走进法院,当上法官成了我的夙愿。
2002年,我沐浴着阳光,怀着儿时的梦想,非常荣幸地迈进了我向往已久的殿堂。
几年来,我和这个殿堂里的人们朝夕相处,耳濡目染,从此更深刻的领悟了法官这两个字的丰富内涵。
一本本卷宗,诉说着多少人生的不幸;一桩桩罪恶,展现了多少家庭的灾难。
这一页页灰色的小说,他们阅读地并不轻松,而是常伴着愤恨、惋惜和感叹;一份份血与泪的控诉,更让他们心灵震颤、备受煎熬。
刑事审判不仅是一项艰辛的工作,它还是一种经久痛苦的体验,他们阅卷、记录、送达、讯问、开庭、评议、汇报、制判;找检察、跑公安、下通知、提人犯;案案要开庭,件件均下判,一年到头忙不歇,周而复始无间断。
他们这样拼命的忙到底图什么呢
我想,一张张笑脸,一声声赞誉,一面面锦旗是对他们最好的回报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刘峰律师的名言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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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任何一个谎言,可以永远长存。
”“真理在绝大多数时间都是被埋藏的,而闪烁的常常是谬误。
”“人,至少得有一个方面是纯粹的。
”“一个无大道之心的人,往往始于无有,而终于虚幻。
大道,是信念的彼岸。
”“我们的目的,不是为了引起对峙,而是为了实现正义。
”“张开嘴,正义会替你说话。
”“主张理性并非意味着不会受到非理性袭击,而是甘愿受到非理性伤害,也不会还之于非理性。
”“宁愿以理性而失败,也不愿以非理性而取胜。
”“改变一个人,远比战胜一个人更属于成功。
”“今天的中国人犯了一种病,病的名称很长,叫做'相信世界上的人若非砧板,便是铁锤'。
”“谁违背法律,漠视正义,谁必将为此付出代价。
”“当别人在试图为他人立法的同时,我们在为自己立法。
”“真正的大道,永远路途漫漫,荆棘密布。
稍有不慎,便是绝处。
”“人类的前进其实就如夜行,而照亮我们前进之路的,就是那些斑斑点点的理性之光。
”“一个再不良善的社会,也绝不可能长期忍受一个只有批判而没有建树的行为。
”“在一个没有理性的法庭上,再荒唐的指控也能成立。
”“态度会说话。
”“坚守是伟大的,而死磕是轻佻的。
坚守是默默的,而死磕是彰显的。
坚守是品质,而死磕是标签。
坚守永远是建设性的,而死磕往往是破坏性的。
”“中国律师应该从理想主义回归到理性主义。
”“斗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斗的目的是为了不斗。
”“中国律师界作为最善于理解理性规则,最富于拥有理性意识,最应该具备理性品质的一群,摆好身姿,定好神态,量好坐标,践行和推动职业化,将是唯一正确的路。
”“每一个案件都是不同的,而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做法。
”“自信不是凭空而生。
更不是一种所谓的心理暗示,而是一种人格充实和扎实。
”“沟通,对一个案件的解决,就好比大禹治水,缓和了洪水与堤坝的敌对关系,消除对峙,走向平衡。
而彼此尊重,正是生成它的原始基因。
”“最普通的辩护,是总想着挑剔检察官的起诉和法官的审判;最庸常的辩护,是总一厢情愿地想着挑剔检察官的起诉和法官的审判。
而只有最好的辩护,才总会基于己方的充足与不足,有利与不利,以既定的目的,去想着帮助检察官的起诉和法官的审判。
”“谁都得在明天为今天的行为买单。
”“这是一个没有君子的世界。
不必勉强,不用在意。
珍惜该珍惜的,冷视该冷视的。
”“规则意向和开创意识,是很多著名刑辩律师的珍贵内质。
无意称雄争霸,有意争先称胜;深知创造世界之大,自安一隅之踞,却又尽心尽力,发挥自我。
”“我在法庭上的种种表现,与其说是我的辩护方式,不如说是我在辩护中的人生方式。
”“法庭表现,是一个律师在法庭上面向典型的孤立创造。
它是一个实现说服力的过程。
”“去做一般律师不做的,别去做一般律师都在做的
””要想成为一名出色的律师,首先要学会:把大事情当小事情看,把小事情当大事情看。
“”其实每个人都有功利意识,但当精神追逐和功利实际产生了矛盾,功利必须得让位,否则,功利便会挡了精神的道。
即便有所成,也难以大成。
““真正浩瀚的世界,只能是精神的世界,而在精神的世界里,没有多少寡众,只有对错是非。
”“这个国家必须是正义和自由的国度。
也因此,律师不可或缺。
更因此,律师不可构陷。
”“尽管律师的天性便是好斗,也要斗的其所,斗的理性,斗的规则,斗的平静,斗的能对自己交差,也能对对方交差。
那些与此相悖的律师,注定是无趣的,招人厌烦;也注定是无耻的,招人诅咒;还注定是无能的,招人摈弃。
”“就官司而言,不管是对律师还是当事人,输赢重要,但是理解输赢更重要。
”“中国律师,你选择了一个最光鲜的职业,同时也是一个最艰难的职业。
”“既然我是一名律师,我终归别无选择。
”“一个没有怜悯之心的法官,绝对是没有资格坐在审判席上的。
”“辩护和辩证,二者出于同一个辩字,也归于同一个辩字。
”......
无罪推定原则具体包括哪些?
1、无罪推定原则(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除以上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2、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包括:(1)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3)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现代社会的刑事司法理念是什么
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是被中外长期司法实践证明了的司法活动必须遵循的一系列理性观念。
它的内涵十分丰富,独立、平等、中立、透明、公正、高效、文明等都是其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本文侧重于仅就公正与效率、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文明司法以及刑罚轻刑化等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科学内涵进行阐述,并就如何进一步树立和贯彻这些理念进行理性思考。
一、公正与效率的理念———“现代刑事司法的永恒主题”“公正与效率”意味着司法不仅要追求公正,而且要追求有效率的公正;诉讼不仅要讲求公正,而且要讲究效率。
它反映了司法的本质及特征,是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核心内容。
只有正确把握二者的关系,才能更好地实践这一永恒主题。
1.公正与效率理念是一个法制化的命题。
“公正”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
其古老在于它是哲学、政治学和法学的一个永恒命题;其常新在于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民族和不同的文化圈对其有不同的理解。
其概念既有历史内涵又有现实意义,可谓见仁见智。
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言:“正义具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之形状,并具极不相同的面貌。
”①而司法公正主要指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解决纷争的公正。
它是“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它包括与司法权运作有关的各种因素,从主体到客体,从内容到形式,从实体到程序,从静态到动态,均达到合理而有序的状态。
”②“效率”的概念也如此,被经济学、社会学和法学等广泛应用而又赋予不同的内涵。
它既有时间和速度的内涵,又有成本和效果的内涵。
而司法效率是指通过充分、合理运用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以最小的司法成本获得最大的成果。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观念的更新,司法领域已逐渐认识到法院讲的公正与社会上及传统观念中的公正内涵是不同的。
法院讲的公正就是“司法的公正”,这个公正是由法律来规范和调整的,是以法律真实为标准的,是以证据裁判为原则的,是以法律事实为依据的。
而一般道德观念意义上的公正则不同,如通常说的“杀人偿命”就是一般道德观念上的公正。
但是就司法公正而言,当杀人这一事实进入诉讼程序以后,还要看案件事实,看犯罪情节,纯看定案的证据等等,总之要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
因此,不能认为,法院对杀人者不判处死刑就是司法不公;相反,法院对有法定从轻情节或证据有问题的杀人者不判处死刑则恰恰体现了司法公正。
可见,我们讲的司法公正与德观观念中的公正有时也会存在很大的反差。
因此,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要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首先必须把什么是司法公正这一问题搞清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司法公正。
2.公正与效率理念是一个科学化的命题。
公正与效率理念的科学性在于它反映了法院工作的特殊性和规律性,即法院必须奉行被动性,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能主动要求当事人来打官司,更不能“无案找案”甚至“无案造案”;同时,司法审判还奉行中立性原则,法院和法官相对诉讼双方,应该不偏不倚。
3.正确把握公正与效率的辩证关系。
公正是法律的首要价值。
刑事审判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应用法律,严格执行罪行法定、罪行相适应及无罪等原则,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也就是首先应当确保公正。
效率理念则要求以最小的司法投入获得最大的司法效果,以最短的诉讼时间实现诉讼目的。
公正与效率是辩证统一的。
没有公正,效率没有任何意义;没有效率,公正的价值也会大打折扣,因为“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正义被耽搁等于正义被剥夺”。
由于刑事审判涉及可能剥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甚至生命,因此在刑事审判中,公正是第一位的,效率是第二位的。
公正是诉讼的灵魂和生命。
古人云:“。
”相对于公正而言,效率只是“鱼”而不是“熊掌”,故决不能用通过牺牲公正的方法来提高效率。
所以效率应当绝对服从并服务于公正。
如果只是片面地追求效率,案件的质量就很有可能得不到保证,最终还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司法资源进行纠错,这不仅有损公正,而且效率价值本身也得不到实现。
所以,“只有公正的司法才是最有效率。
而不公的裁判甚至枉法的裁判不仅不能及时解决冲突和纠纷,而且会诱发社会的情绪和行为,导致社会的无序和混乱状态的加剧。
因此它是最没有效率的”。
③同时,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必须强化效率意识,尽可能地提高审判效率。
在新世纪之初,着重提出司法效率问题是具有时代特征的,也是符合世界潮流的。
之所以说它具有时代特征是因为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讲究高效率,人们追求的是高效率的司法;之所以说它符合世界潮流,是因为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提高司法效率。
因为面临大量的诉讼案件,提高效率是社会的需求。
所以,不讲效率的司法不是公正的司法。
公正与效率是不可分割的。
没有公正,效率就失去意义;没有效率,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公正。
二者必须协调发展,单纯追求任何一方面都是片面的,都是对整个司法价值的损害。
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有罪则判,无罪放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同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不仅要依法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而且要依法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已经批准我国加入,“”也已载入宪法。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我们必须强化人权保障意识。
我们树立这一理念,就是一要坚持“有罪则判,无罪放人”的原则;二要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三要做到严格执行审限,防止“两超”案件发生。
1.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必须坚持“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原则。
“有罪则判,无罪放人”是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核心。
即法院对于刑事案件经过审理后,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以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必须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特别是应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申请回避、辩护、举证、最后陈述、上诉等各项诉讼权利,在整个审判活动中真正体现依法保障人权。
为充分体现依法保障人权,两高两部制定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其实质就是通过法律援助的形式进一步落实辩护制度,强化人权保障意识,促进司法公正。
3.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必须严格执行审理期限,严防“两超”案件发生。
人民法院依法惩罚犯罪,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审结案件,才能确保刑罚产生预期的打击和威慑作用;同时,对于在法定时限内,没有足够的证据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终止诉讼程序,宣告被告人无罪。
这是法律保障被告人人权的具体措施,也是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案的必然要求。
严禁随意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超期羁押被告人。
贯彻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必须切实解决超审限和超期羁押问题。
造成“两超”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思想上不重视的原因,有审限意识淡薄的原因,有防范机制不全的原因,但笔者认为立法上的不足也是造成“两超”现象的重要原因:一是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审限非常短,一般案件的审限仅一个半月。
若扣除双休日,一般案件的实际工作日仅有23天;二是审判期限与羁押期限相联系,因此在审限内不能审结案件也就自然对被告人造成了超期羁押;三是无论案件的繁简,都实行一样的审限,很不科学。
上述因素造成的后果就是表面上看起来法院老是违法,总是出现超审限和超期羁押问题。
但深究原因,与立法不完善息息相关。
为此,笔者建议在修改刑诉法时应从立法层面对此加以解决:一是延长审理期限。
纵观,英美法系的国家没有审判期限,办理一个案件法官需要多长时间就可以用多长时间;大陆法系国家虽有审判期限,但它比我国的审限要长得多。
因此,我国的刑事审判期限应该有所延长。
二是建立除依法可能判处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外,以保释为主、羁押为辅的强制措施制度。
三是将审理期限与羁押期限相分离,并根据繁简分流的原则改革、完善审限制度。
四是建立刑事预审程序,严格案件交付审判的条件。
当然,在刑诉法没有修改之前,解决的办法就是进行繁简分流,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深化普通程序简化审,进而达到提高效率的目的。
三、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理念———“过程和结果同样重要”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不仅要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而且要严格执行刑诉法的规定,这是公正司法的起码要求。
司法公正不仅包括实体公正,而且包括程序公正。
西方有句古老的格言,即“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刑事实体公正表现为有罪必罚,无罪不罚,罪刑相适,罚当其罪。
而程序公正则表现为诉讼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合法性。
我国传统刑事诉讼观念将程序仅仅视为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和工具,其自身的价值长期受到漠视。
实际上,程序公正是现代法治首要的和最基本的理念,程序不仅仅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和保障,而且还具有自身独有的价值内涵,它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
马克思曾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作过精辟论述,指出:“审判程序和法二者的关系如此密切,就象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
审判程序和法律就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内部生命的表现。
”④这一论述非常清楚地说明,刑诉法和刑法之间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也说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方法和任务的统一。
从一定意义上讲,刑事程序法律的精神就在于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突出注重人权保障。
从目前的现状看,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完整的规则,因此,“二五改革纲要”提出要制定刑事证据规则,依法排除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辞证据,强化证人、鉴定人出庭,进一步落实保障人权和。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建立和完善规则的探索和研究。
四、独立审判和居中裁判的理念———“不唯书不唯上只唯法”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既是司法公正的必要保障,又是人民法院的法律职责。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强化中立裁判意识,既重视控方的意见,又重视辩方的意见,保持不偏不倚,平等地对待控辩双方,居中裁判,才能充分体现公平和正义。
为保证独立审判和居中裁判,对具体案件不能搞公、检、法“联合办案”,因为这不符合司法审判的中立性原则,也不利于公正司法;法院也不能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提前介入。
五、文明司法的理念———“形象公正同样重要”刑事司法文明是法治文明的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刑事司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因此,刑事审判法官应当牢固树立文明司法的理念,无论是开庭审判、调查取证还是宣判、执行都要注意文明司法,在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同时,要做到形象公正。
由于刑事被告人具有特殊的诉讼角色和社会身份,法官在语言、表情上表现出来的先入为主的情绪,都有可能给人以不公正的感觉,影响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度。
因此要把形象公正作为转变审判作风、展示文明形象的重要内容,采取切实措施抓出实效。
要做到形象公正,要做到文明司法,首先在程序上必须公正,做到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做到依法保障人权和居中裁判。
其次,就是要坚决摈弃和杜绝司法活动中不文明的做法。
过去,有的地方通过捆绑、游街等形式,来营造“严打”声势,展示“严打”的威力,其做法已不适应历史进步和法治文明的要求,应当坚决摈弃和杜绝。
集中统一宣判、集中统一执行死刑等不文明做法,也要坚决废止。
六、树立正确的刑罚理念———“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如何正确适用刑罚不仅是个严肃执法的问题,也是一个刑罚如何发挥作用的问题。
为此,必须树立正确的刑罚指导思想和科学进步的刑罚观,树立正确的刑罚价值取向。
1、树立正确的刑罚观必须高度重视量刑问题。
长期以来,重定罪轻量刑的现象比较普遍。
有人认为刑事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在法定刑幅度内轻一点、重一点没关系,特别是在“严打”中,认为重是方法问题,轻是立场问题,不论对象,一律从重判处,没有做到罚当其罪,这是错误的。
量刑是适用法律的重要方面,同样关系到案件的公正与否,量刑失当,该重而轻,该轻而重,或者同一类案件在不同地区量刑结果出现较大差异,甚至同一法院对同一类案件作出差异较大的判决,都会削弱和降低刑罚的适用效果及功能。
只有严格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准确量刑,才能充分发挥刑罚的效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2、树立正确的刑罚理念就是要逐步走轻刑化的道路。
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曾指出的:“历史上任何最新的酷刑都从未使决心侵犯社会的人回心转意。
”⑤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文明进步,刑罚的轻刑化是一种必然。
产生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犯罪的增加决非判得不狠、不重。
严刑峻法固然有其威慑犯罪的作用,但并不能从根本上防止和杜绝犯罪的发生。
长期实行重刑主义,必然会使刑罚的负面作用逐步积累起来,形成危及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如果处罚不当,尤其是轻罪重判,很容易使罪犯及其家属、亲友对国家、社会产生不满甚至仇视心理。
这些人集聚得越多,对国家和社会的威胁也越大。
所以我们必须从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政治高度,正确地运用刑罚这一手段。
首先应当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并逐步减少死刑,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也是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也正在于此。
死刑问题,人命关天,必须慎之又慎。
因为“迄今为止,人类设计的司法制度还不尽完善,而且永远也不可能完美,无论标榜多么公正的法官,都可能会因为错误的证据、虚假的事实而作出错误的死刑判决。
”而死刑是剥夺被告人生命的刑罚,一旦用错,将无法弥补和回转,因为人死不能复生。
曾指出:“凡介于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
”⑥在刑事审判中,我们一定要坚决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把每一起死刑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只能是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判处死刑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
不能为了所谓“平民愤”就把可杀可不杀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案件,要注意宣传法律和刑事政策精神,引导社会公众观念的转变。
其次,要依法充分适用管制、缓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罚。
无论是主刑还是附加刑、监禁性还是非监禁刑,都是我国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同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
对于那些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分子适用监禁刑甚至生命刑是必要的,而对于一些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小且有悔改表现、不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同样有利于贯彻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消除罪犯的对立情绪,增强其接受教育改造的自觉性,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也有利于减少犯罪分子交叉感染和重新犯罪的机会,对社会的长治久安也有着长远的重要意义。
同时,还可以减轻监押负担,降低刑罚成本,合理分配有限的刑罚资源。
对此我们应及时更新观念,对于那些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是很深,或者确有悔罪表现,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特别是罪行较轻的初犯、偶犯和未成年罪犯,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充分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
什么是排除合理怀疑原则
1、法律是人类社会实践智慧的结晶,是为了维护人类正义道德和利益而制定的。
2、一个国家的法律,维护的是整个国家的稳定和繁荣,更是要保护全体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害3、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人类享受着充分的自由,而离开了法律范围的“自由”,最终是对自由的毁灭。
4、学法、普法、懂法,不但是对自身利益的一种保护,更是对大多数人和整个社会利益的一种贡献。
5、法律是公民行为的准绳,公民以准绳唯命,一旦脱离,何去
何从
何喜
何忧
难了
6、以法律为导向,用公仆的身份调解民众之事;用法律作依托,行公民之义务维护法律之神圣。
7、有力不在个子高,有理不在声音高,学法明理天下事,依法问题全能了。
8、法律与利益同在,依法与文明同行,在关键的时候都要想想应尽的义务。
9、法制保障了民主,法治促进了和谐,在非常时期更要维护群众的权利和利益。
10、法律赋予公民的是权利和义务;公民依附法律的是人格和尊严。
西方法律格言说:法律不强人所难。
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C法律不强人所难即不能对自己无法预见的事情承担责任。
选项A说法错误,“人能够做到的”中的人,可能是“圣人”,也可能是“小人”,不能以“圣人”的道德情操要求所有人,也不能以“小人”的标准去。
另外,法律的范围毕竟是有限的,道德调整的范围不一定都要有法律来规范。
选项B说法错误,义务具有强制履行性,不能以不知晓而拒绝履行。
选项D说法错误,法律明确规定“天灾”是不可抗力,是法律调整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