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理念格言
(一)管辖违法的情形。
该情形主要是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违法受理案件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受理案件。
(二)审判组织成立违法的情形。
该情形分两种情况,一是审判组织的组成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是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
(三)证据取得的违法情形。
该情形包括法院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及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不去或者不及时调查收集等情形。
(四)审判期间违法情形。
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未审结案件等程序违法情形。
(五)送达的违法情形。
法院不送达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开庭通知等文书,剥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上诉权的情形。
(六)调解的违法情形。
该情形主要包含:民事调解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内容虚假的民事调解;损害不知情第三人的调解等情形。
(七)审判程序违法情形。
审判程序由于涉及的程序多且复杂,也是审判活动违法的多发地带,该程序的违法情形包括:应当受案不受案、不应受案而受案;应当立案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不允许当事人辩论,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吞或则违法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款物、不依法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支付令违法的等多种违法情形。
(八)执行阶段违法情形。
该阶段的违法行为主要涉及,民事执行裁定违法或者执行实施行为违法的。
如执行人员在民事执行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以及其他职务违法行为,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情形。
(九)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该违法行为可能出现在审判活动的始终,也是违法行为中危害最大、对司法公正权威性损害最大的。
该违法情形的查处,也已经被相关法律所规定,只要严格执行即可。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一)制度 合议制是与独任制相对的审判形式。
合议制是由审判员或与陪审员组成的审判集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二)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经济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进行审判后,即宣告终结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是案件的审级制度,即案件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后,还可以上诉到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为案件的最终裁判。
两审终审制有两种情况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所作的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
(2)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当事人不能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在不同的审级,合议庭的组成具有不同的要求。
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由审判员组成;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再审合议庭,如果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如果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
(三)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人员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
陪审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具体内容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陪审制度的规定非常简略,以下几点应当注意: 1.陪审制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但法律并未把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作为审判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不要求第一审合议庭中必须有陪审员参加。
2.在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中,对二者的比例,没有作限制性规定。
3.依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哪些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律也未作限制性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4.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陪审制度的意义在于:发挥社会公众对司法监督的作用;在审判组织中产生内在的制约与配合机制。
(四)回避制度 适用回避的人员是在审判活动中具有一定审判职能或代行某种职能的人。
适用回避的对象有: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适用回避的法定情形是:(1)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即本案的审判结果直接关系到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某种利益,在此种情况下,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也应回避。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回避的方式和程序。
回避的方式是:当事人申请和有关人员自行回避。
回避的程序是:回避必须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都须说明理由。
回避必须有严格批准手续:审判长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是否同意回避,应作出的或书面的决定。
当事人不服从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案的审理。
当事人提出申请到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的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被申请回避人员应暂时停止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
(五)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和内容应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公开宣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开审判也有例外。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实行公开审判,可能造成消极的社会影响,甚至可能给国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所以,法律规定以下案件不宜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
国家机密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党的机密、政府的机密和军队的机密,以及各种技术和业务秘密。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主要是男女关系方面和个人生活方面不愿公开张扬的案件。
(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这类案件常涉及当事人生理及性生活方面的情况,或者涉及当事人的商业利益,所以,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应当公开进行。
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一庭、二庭(民一、二庭)都分别是什么级别
联系: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都要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两个程序相互衔接,功能相辅相成,可以说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根据,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和实现。
区别:首先,执行程序的基础是法院的司法执行权,而审判程序的基础是法院的审判权;其次,执行程序的功能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内容,而审判程序的功能是解决民事纠纷,确认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另外,执行程序是由多种执行方式和强制措施构成的执行规范,而审判程序是由第一审、第二审以及多种案件的审判程序规范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