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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格言

时间:2018-09-13 15:34

民事审判理念格言

联系: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都要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两个程序相互衔接,功能相辅相成,可以说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根据,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和实现。

区别:首先,执行程序的基础是法院的司法执行权,而审判程序的基础是法院的审判权;其次,执行程序的功能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内容,而审判程序的功能是解决民事纠纷,确认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另外,执行程序是由多种执行方式和强制措施构成的执行规范,而审判程序是由第一审、第二审以及多种案件的审判程序规范构成。

民事审判活动违法有哪些情形

(一)管辖违法的情形。

该情形主要是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违法受理案件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受理案件。

(二)审判组织成立违法的情形。

该情形分两种情况,一是审判组织的组成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是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

(三)证据取得的违法情形。

该情形包括法院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及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不去或者不及时调查收集等情形。

(四)审判期间违法情形。

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未审结案件等程序违法情形。

(五)送达的违法情形。

法院不送达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开庭通知等文书,剥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上诉权的情形。

(六)调解的违法情形。

该情形主要包含:民事调解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内容虚假的民事调解;损害不知情第三人的调解等情形。

(七)审判程序违法情形。

审判程序由于涉及的程序多且复杂,也是审判活动违法的多发地带,该程序的违法情形包括:应当受案不受案、不应受案而受案;应当立案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不允许当事人辩论,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吞或则违法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款物、不依法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支付令违法的等多种违法情形。

(八)执行阶段违法情形。

该阶段的违法行为主要涉及,民事执行裁定违法或者执行实施行为违法的。

如执行人员在民事执行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以及其他职务违法行为,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情形。

(九)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该违法行为可能出现在审判活动的始终,也是违法行为中危害最大、对司法公正权威性损害最大的。

该违法情形的查处,也已经被相关法律所规定,只要严格执行即可。

关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规定

在审判中,法官对人的询问的.不是法定证据。

法官对当的询问所做的笔录是法庭笔法庭笔录是法院书记员记录真实庭审过程的材料,反映了整个庭审程序和内容,是审判员或陪审团对本案据以认定事实和判决的依据。

根据《民诉法》第63条规定,证据只有以下七种。

“(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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